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在进行国家或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件。行政执法文书主要有以下作用:第一,是贯彻执行法律的工具;第二,是行政诉讼的有利证据;第三,是总结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第四,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教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质量。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行政执法文书作出统一规定。笔者从事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多年,发现文物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适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形式不统一、名称文号混乱、内容不适当等问题,现结合实际工作,以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就上述问题的规范谈几点意见。 一、文书形式 根据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格式化,可分为文书式与表格式。其中表格式决定书,已经部分格式化,各个要素已经列明并留白,如当事人信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所违反法条,处罚依据、处罚的内容、罚款交纳的银行及账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处罚决定书的文号,行政执法人员只需在空白处填写具体信息,并加盖印章后即可完成。表格式文书具有简单快速的优点,也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 1.受表格的限制,无法完整地体现出行政处罚所规定的内容。违法案件有多种类型,而以固定统一的表格无法说明所有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等内容,可能造成缺项漏项或者表述模糊,从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2.表格式处罚决定书也反映了行政机关机械执法的简单化思维,只以一行简单的文字即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法体现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公正、处罚合法。 3.表格式处罚决定书有时候不严肃,特别是手写的表格式文书,受预留空间的限制,可能会出现要写的字多而空间不够的情况,或者因填写人员笔迹潦草、书写不规范让人读起来费劲。 为克服以上问题,保障文物行政处罚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适应文物违法案件的各种复杂情况,笔者推荐使用文书式的决定书,做到一案一文,针对性强,但需要保证文书的要素齐备。 二、文书名称 目前文物行政执法文书名称尚未统一,仍就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来说,大多数执法单位采用《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名称,还有的采用《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化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物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名称,甚至还存在同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名称不尽相同的情况。笔者认为,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借鉴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将名称统一为“处罚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换行居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