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明律》保障宝钞防伪 明代前期,社会上流通的货币主要有铜钱和宝钞,政府为了规范货币的管理,制定了“钱法”和“钞法”。 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市场需要大量的货币流通,关于纸币的立法首次出现在明的律典中。洪武七年(1374),设立宝钞提举司,管辖纸钞、印钞二局和宝钞、行用二库,专门负责印制宝钞。洪武八年(1375),实行推广大明宝钞。十三年(1380)时,废除中书省,铸币权归属户部所有。钞是用贯为单位,与铜钱具有同等的价值,“每钞一贯,准钱干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 明·大明通行宝钞(壹贯) 《大明律·户律》中规定,“凡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时,宝钞与铜钱“相兼并使”,相互等价,税收部门必须“收受”,否则“违者杖一百”。对于民间伪造“宝钞”的行为,“不分首及从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给赏银二百五十两。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改描,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宝钞在市场上流通的时候,可以在背面写上自己的名字,用来证明这是自己的,并且严禁伪钞,如果有擅自违者,罚没。 明政府所制定的各种钱法、钞法,以及《大明律》中对制造伪宝钞、私铸铜钱的,罪及窝家与知情者的处罚。保证了宝钞与铜钱地正常流通与币值稳定,促进了民间经济往来。但到了明孝宗时期,宝钞开始贬值,明朝政府不得不解除“白银禁令”,在市场上,银和铜钱逐步取代了宝钞,白银也成为了市场上最主要的货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