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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集刊》2012年3期 于洪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主要包括通过法律约束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维护臣民的贸易自由以及鼓励臣民从事合法贸易等内容。柯克秉持普通法传统和贸易自由思想,对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进行了长期的抗争,最终推动议会通过了《反垄断法》。这部法令集中体现了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否定了大多数垄断特许权的合法性,保障了臣民的贸易自由,并创设了世界上最早的专利制度。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有利于消除贸易领域中的封建因素,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促进社会财富向资本的转化。
    关 键 词:柯克 英国 垄断特许权 贸易自由
    作者简介:于洪,历史学博士,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讲师,研究方向为英国史。


    柯克(Edward Coke,1552-1634)是16、17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同时也是一位重要的法官和政治活动家。早年先后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和内殿律师会馆学习。伊丽莎白一世在位时期,柯克曾先后担任诺福克郡、考文垂和诺威奇等地的法官以及伦敦市首席法官,此后又相继担任了内殿律师会馆高级律师、下院议长、副总检察长、总检察长等重要职务。詹姆斯一世在位时期,柯克先后担任了普通民事法庭首席法官、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枢密院成员、下议院议员等职务。通过司法实践和议会活动,柯克立足于普通民事法庭、王座法庭以及议会下院对国王过度颁授特许状进行了持续的抗争。柯克的这些司法和议会活动集中体现了其倡导贸易自由的思想。1624年,柯克亲自起草并推动议会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律作为英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为新兴社会力量争取贸易自由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长期从事法律实务活动的基础上,柯克撰写了大量关于英国法律的著作,其中包括十三卷本《判例汇编》①、四卷本《英格兰法律总论》②以及《英国国王史》③等,这些著作是研究柯克贸易自由思想的重要文献。在论述现代早期英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国内外学者多强调柯克的司法活动和法律论著在英国走向宪政进程中的影响,尤其重视柯克为捍卫普通法传统,维护普通法法庭的司法独立所做出的努力。但迄今尚未见到专题研究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的论著。④本文将在解读柯克著作的基础上,结合柯克的司法和议会活动,探讨柯克贸易自由思想的内容和影响。
    
    
柯克是英国现代早期捍卫普通法传统的主要力量。通过柯克等人的努力,英国实现了普通法的复兴,抵制住了王权的绝对主义倾向,巩固了“王在法下”的有限王权传统,这是英国走向现代宪政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而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正是立足于普通法传统,试图在法律的框架下约束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维护臣民贸易自由的一系列主张。除了普通法传统之外,柯克贸易自由思想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与当时英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连。
    柯克主要活动在都铎王朝末期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当时英国正处于从传统封建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的进程中。旧的经济运行模式逐渐衰退,新的经济运行模式开始孕育成长。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在这一阶段的英国表现得尤为典型。⑤为了促进国内经济与海外贸易的发展,英国国王尤其是伊丽莎白一世颁授了大量的特许状。后来,为了解决财政危机,伊丽莎白将出售特许状变成迅速聚敛财富的重要手段。过度颁授特许状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引起了民众的普遍不满,这是柯克贸易自由思想产生的现实基础。
    在伊丽莎白一世继位之前,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落后于欧洲大陆的西班牙等国。尽管从都铎王朝肇始之时英国就开始实行重商主义政策,亨利七世通过缔结条约将英国廉价的呢绒等商品销往尼德兰,推动了英国呢绒业的发展。但是亨利七世对寻找新航路的海外探险并不热衷,此后六十余年间英国在新航路开辟领域无所作为。英国的海外贸易主要局限于尼德兰的安特卫普。⑥亨利八世继位之后为了插手欧洲大陆事务与法国常年交战,随后的宗教改革和信仰冲突又造成国内局势动荡不安,⑦这严重影响了英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英法之间的常年交战使得英国对法国的贸易仅限于弗兰德斯(Flanders)和布列塔尼(Brittany)两个地区,因为这两个地区处于半独立(semi-independent)状态”。⑧此外,亨利八世在宗教改革期间解散了五百余所修道院并将其地产转售给世俗地主,从中得到了巨额的财富。⑨但是亨利八世将这些财富消耗在了对外战争中,这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英国的社会财富向资本转化的进程。
    玛丽女王继位后支持汉萨同盟的商人,实行对本国冒险商人不利的政策。伦敦金融家托马斯·格雷沙姆(Thomas Gresham)曾给伊丽莎白女王写信直陈玛丽女王支持德国人的政策极大地损害了王国和商人的利益。尽管在玛丽女王统治后期英国商人恢复了对羊毛贸易的控制,但是这一政策使得商人彻底孤立了王室,王室收入锐减。甚至传统的王室向商人的借贷都无从进行。⑩在伊丽莎白继位之前,英国王室背负着巨额的财政亏空。
    为改善玛丽女王统治时期财政亏空与经济发展滞缓的状况,伊丽莎白继位之后致力于促进英国工商业的发展,尤其鼓励英国商人从事海外贸易和殖民。为了增强英国的独立性,不再依赖来自国外的进口商品,伊丽莎白鼓励新兴产业和贸易的发展。(11)伊丽莎白为推动英国社会经济与海外贸易的发展,向商人或商人组织颁发了很多特许状。通过颁发特许状,国王授予特定的主体在某一商品生产或流通领域垄断经营权,以此推动和控制市场的运行与贸易的发展。事实上,在16世纪之前,国王颁授特许状是为了保护新发明者,尤其为了保护来到英国的外国工匠。伊丽莎白颁授的特许状有一部分给予了新的化学产品或机械的发明者,其余有很多是出口许可。(12)这显然是为了推动海外贸易的发展,拓展英国商品的海外市场。伊丽莎白支持英国商人挑战西班牙和葡萄牙在西非、美洲以及东方的贸易垄断地位,并且鼓励他们在俄国与中东从事探险和贸易。(13)16世纪70年代以后,采矿业、冶金业、采煤业、金属加工业、造船业等手工工场发展迅速。(14)英国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海外贸易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家壮大海军实力,有力地保护并推动了海外贸易的发展。(15)1570年代之后,涉及各个领域的工场手工业迅速发展起来,海外贸易也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探险、贸易以及迈出海外殖民的第一步成为伊丽莎白一世时代的显著特征”。(16)这无疑得益于伊丽莎白通过颁授特许状对商品生产和贸易的激励。
    1580年代,为了进一步拓展英国的海外贸易市场,伊丽莎白发动了对西班牙等国家的战争,这些对外战争耗费了英国巨额的财富,导致了严重的财政危机。由此,伊丽莎白不得不愈加依靠臣民们为战争提供费用,颁授垄断特许权则成为主要的聚敛财富的方式。(17)国王通过颁授垄断特许权获取战争费用的同时,却影响了国内贸易的发展。(18)从本质上讲,颁授垄断特许权是一种经济控制手段,是为了推动贸易和市场的发展而实施的一种规范经济生活的制度。然而,“或者是为了出卖变现,或者更通常是为了奖赏那些孜孜以求的廷臣们,很快就堕落为一堆随意发放的特许专营状”。(19)授予廷臣和商人的垄断特许权涉及销售或生产肥皂、扑克牌以及食盐等商品。在1560年代经济发展时期,这些专卖权是具有正当性的。然而,在1590年代专卖权的数量激增,在为王室带来丰厚收入的同时也导致了普遍的怨愤。(20)
    尽管国王颁授特许状具有鼓励发明与规范贸易的愿望,但是财政方面的考虑使其遭到了普遍的反对。(21)伊丽莎白统治后期所颁授的特许状涉及国内贸易的各个领域。国王通过颁授垄断特许权获得了可观的收入,却扼杀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新兴的工商业者因为国王对特定的主体颁授垄断特许权而失业乃至破产,这引起民众的普遍不满。被授予垄断特许权者需要支付高昂的价款来获得特许状,诸多商品的垄断阻碍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发展,导致商品价格的虚高,造成通货膨胀。议会中出现了很多反对国王过度颁授垄断特许权的声音。与此同时,有很多涉及垄断特许权的诉讼也提交到普通法法庭,普通法法官们依据普通法对这些诉讼进行了裁断。正是在参与涉及垄断特许权的诉讼中,柯克逐渐认识到垄断特许权的现状和影响,从而主张依靠普通法来约束国王颁授特许状,以维护臣民的贸易自由。
    
    
柯克对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较为明显的转变过程。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初期,垄断特许权多授予拥有新发明、新技术者,或者授予从事海外探险和贸易的贵族与商人。因此,柯克并不认为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与《大宪章》以及其他法律相悖,甚至在一些涉及垄断的案件中为国王和垄断特许权拥有者辩护。在经历了一些垄断特许权案件的庭审之后,柯克开始重新审视垄断特许权的存在。在随后的涉及垄断特许权的诉讼中,柯克依据普通法做出了有利于维护臣民贸易自由的判决和评论。柯克认为臣民从事贸易的自由受到普通法、《大宪章》以及议会法令的保护,国王授予特定社会主体的垄断特许权违背了《大宪章》和议会法令,侵害了臣民的自由与权利。这些裁定和主张显示了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逐渐趋于成熟。
    这一时期,普通民众和议会争取贸易自由的愿望非常强烈。普通民众通过到议会请愿的方式来表达对垄断特许权的不满,而以乡绅和商人为主体的下院在1590年代末则开始积极抵制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希望打破少数贵族和大商人对生产和贸易领域的垄断。1597年至1598年,议会就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的问题出现了激烈的争论,在威斯敏斯特宫外聚集了为数众多的臣民,要求议会考虑他们的疾苦。(22)1601年,在伊丽莎白召开的最后一届议会中,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的问题成为辩论的中心。议会下院议员们不仅对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不满,而且对枢密院未能积极改善这一状况怨声载道。(23)罗伯特·塞西尔(Robert Cecil)抱怨议会中辩论的事情和其在大街上听到的讨论是一回事,大家都在诅咒获得垄断特许权的人,认为上帝会抛弃这些贪婪之徒。(24)显然,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已经造成很大的民怨,垄断特许权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普遍的抗议。
    伊丽莎白考虑到议会下院反映的民意和普通民众的疾苦,向下院承诺消除垄断特许权带来的祸患。“在1601年11月20日至25日期间,下院对此的抱怨达到了最为严重的程度。随后,罗伯特·塞西尔宣布女王陛下将颁布一项公告取消诸多特许权”。(25)1601年11月28日,伊丽莎白颁布了《整顿特许权滥用公告》(Reforming Patent Abuses),公告宣称女王陛下颁授的特许权已经遭到了一些人的滥用,危害了臣民的利益,并引起臣民的普遍不满。鉴于此,女王陛下决定废除一些领域的特许权。(26)伊丽莎白比较灵活地处理了垄断特许权引发的危机,废除了一部分涉及民众生存必需品的垄断特许权。然而,在其他很多领域依然存在着垄断特许权。
    “达西诉阿莱恩案(Darcy vs.Allein)”恰好发生在《整顿特许权滥用公告》颁布之后的1602年,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王座法庭裁定国王授予达西的扑克牌垄断特许权无效,还否定了国王单独授予垄断特许权的合法性,并且倾向于由议会来参与规范垄断特许权的颁授。王座法庭法官对于否定垄断特许权给出了两个理由,一是垄断特许权与普通法相悖,二是垄断特许权与议会制定法相悖。(27)柯克和律师傅乐(Fuller)、弗莱明(Fleming)等站在原告一边,他们认为国王授予原告在王国内扑克牌垄断特许权并无不妥之处。首先扑克牌并非重要的贸易货物,仅仅是用于消遣的无价值之物;其次,涉及娱乐的事务,女王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并且可以依照对其有利的方式运用这一特权。(28)从柯克等人的辩护词中可以看出,他们明显考虑到了1601年的《整顿特许权滥用公告》。柯克等人强调扑克牌并非重要的贸易物品,只是用来消遣的物品,并且声明法律赋予了国王在娱乐领域的特权,因此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达西扑克牌垄断特许权完全合法。
    然而,柯克等人的辩护遭到了王座法庭的直接否定。王座法庭的法官们不仅明确表示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违背了普通法和议会制定法,而且历数了垄断特许权违背法律、侵害臣民自由的原因。首先,如果没有垄断,所有人就能够自由从事贸易,这有利于青壮劳力为他们自身和家庭创造财富,提高他们的生存条件,为女王和我们的王国服务;其次,任何行业的专卖都将导致商品价格的上涨,因为垄断特许权所有者会为了一己私利随意提高价格;再次,垄断特许权会使得商品质量下降;最后,垄断特许权的存在将导致能工巧匠的数量日益减少。(29)王座法庭的法官们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垄断特许权的种种弊病和消极影响,这促使柯克对垄断特许权的态度有了根本的转变,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趋于成型。在此后的诉讼中,柯克一度成为抵制垄断特许权的核心力量。而柯克抵制垄断特许权的理由和根据大多源于王座法庭对“达西诉阿莱恩案”的裁定。
    在1610年“邦汉姆医生案(Dr.Bonham's Case)”的审理中,柯克明确指出伦敦医师协会尽管拥有特许状,但特许状并未授权医师协会能够处罚或监禁未获得许可的医生,特许状仅仅成为维系其垄断地位的依据。“伦敦医师协会具有议会授予的特许状,因此,该协会拥有对伦敦行医者颁发许可的权力。托马斯·邦汉姆系剑桥大学的医学博士,1606年开始在伦敦行医,先是被医师协会处以5英镑的罚金,后来又被监禁。因此,邦汉姆控告医师协会非法监禁”。(30)柯克认为医师协会所拥有的特许状仅仅授权其惩罚那些未经系统医学训练的游医,而像邦汉姆这样的医学博士医师协会则无权对其处以罚金,更无权将其监禁起来。即便拥有议会的授权,医师协会的行为仍然违背了普通法。(31)柯克认为授予医师协会特许状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伦敦城的医疗秩序,禁止不具备系统的医学知识者行医,邦汉姆这样的医学毕业生并不受医师协会特许状的限制。即便医师协会声称是根据议会制定法的授权才对邦汉姆做出处罚,也属无效。因为这一议会制定法违背了普通法,不具有约束力。显然,柯克是依据普通法打破了医师协会对伦敦医疗行业的垄断,否定了议会颁授的垄断特许权的效力。
    在1614年“伊普斯威奇裁缝案(The Case of the Tailors of Ipswich)”(32)中,柯克对于垄断特许权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柯克认为普通法保护任何臣民从事合法贸易的自由,任何垄断特许权如果禁止臣民从事合法的贸易则与普通法相悖。因为普通法憎恶懒惰,而懒惰乃所有罪恶之母,对于年轻人来说更是如此。年轻人能够从事合法的贸易对于王国是有利的,到了晚年他们才能够积累一定的财富。否则,年轻人容易无所事事,年老之后将陷入贫穷。因此,普通法憎恶所有的垄断,这些垄断禁止任何人从事合法的贸易。(33)在这一时期,柯克已经不仅仅单纯地从普通法来考量垄断特许权的存在,而且从现实的民生角度来审视垄断存在的社会危害性。柯克明确主张垄断会导致为数众多的臣民无法从事合法的贸易,进而使得很多人年老时缺乏生活基础,这将对整个王国不利。对“伊普斯威奇裁缝案”的裁断彰显了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已经较为全面而深刻。
    通过审理涉及垄断的诉讼,柯克深切体会到垄断特许权对贸易自由的损害,这更加坚定了其依据法律约束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的决心。而且对于议会颁授的特许权,柯克同样立足于普通法传统加以审视,甚至直接宣布议会颁授的特许权无效。柯克对垄断特许权的态度完全符合其普通法至上思想,在从总检察长转任普通民事法庭首席法官之后,柯克就全力倡导普通法在王国法律中的至上性,捍卫普通法相对于王权的独立性。在柯克看来,所有的问题都应当在普通法的框架下解决,即便涉及王权和议会的事务也是法律事务,而非政治事务。实际上,“柯克是忠诚于詹姆斯一世的,并将其称为正义的源泉,只是这一忠诚不是无限的。柯克屡次表明所有的事务都必须根据法律来处理,尤其像确定犯罪、征税以及裁定案件等事务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事”。(34)因此,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既包括维护臣民的自由和权利的主张,也包括维护王权的观念。只是柯克要维护的是国王在法律之下的权力,而非国王的绝对权力。这与詹姆斯一世的绝对王权倾向根本对立。由于坚决捍卫普通法传统、限制垄断特许权,柯克与詹姆斯一世的矛盾日益激化。柯克最终于1616年被詹姆斯一世解除了王座法庭法官职务。尽管无法参与司法实践,柯克并未放弃通过法律约束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的主张。在1621年进入议会下院之后,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产生了更大的影响。
    
    
1621年重返议会之后,柯克秉持普通法传统和贸易自由思想,立足于议会下院对垄断特许权进行了更为长久的抵制和抗争。针对垄断特许权,柯克在下院做了多次发言和辩论,主张依靠议会立法解决垄断特许权问题。为了能够获得国王的认可,柯克采取了较为温和的方式表达了限制垄断特许权的主张;但是仍然遭到了詹姆斯一世的断然拒绝。在1624年议会中,柯克亲自起草并推动议会通过了《反垄断法》(An Act concerning Monopolies and Dispensations with Penal Laws and the Forfeitures thereof)。由此,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成为王国法令的一部分,这为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发挥更大的影响提供了条件。
    詹姆斯一世继位之后颁授的垄断特许权的数量比伊丽莎白时期增长了数倍。伊丽莎自在1601年所作的改善荡然无存,1606年、1610年以及1614年,连续三届议会都在抗议垄断特许权的泛滥,但是情况却愈加糟糕。(35)及至1621年议会,柯克在时隔28年之后再度成为议会下院议员。在这届议会中,“柯克全力支持自由贸易与反垄断议案,并推动了对两位垄断者的弹劾”。(36)针对国王过度颁授垄断特许权的现状,柯克于1621年2月19日在下议院发表了专题发言。在议会发言中,柯克认为国王的特权有的无可争议,有的则是可商议的。发动战争是国王无可争议的特权,可商议的特权皆与王国的法律关联。其中涉及垄断的特权都是与法律相悖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是颁授时直接与法律冲突;第二种是颁授时符合法律,在随后的实施中产生了弊病;第三种是在颁授时和实施中都与法律不符。(37)显然,在柯克看来国王的特权不是当然存在的,除了少数毋庸置疑的特权之外,国王的绝大多数特权都要有法律依据。国王授予垄断的特权无一例外都是与法律相悖的,只是违背法律的环节存在差异而已。柯克基于王国的法律否定了国王授予垄断特许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发言中,柯克还指出垄断特许权当下就像水螅动物一样增长非常迅速。有些垄断甚至涉及风与太阳,在德文郡和康沃尔郡存在一项特许权,即除了获得特许权者之外任何人不得从事晾晒沙丁鱼的工作。这些与法律相悖的特许权有辱国王陛下的名声,国王对此很可能从不知晓。因此,必须起草一个议案来处理此事。(38)可见,柯克已经明确意识到垄断特许权的状况十分严重且存在日益恶化的趋势,并很有策略地回避了对国王的直接指责,主张在维护国王声誉的前提下起草议案处理这一现象。
    在3月8日下院讨论具体的垄断案例时,柯克主张制定法律来禁止颁授垄断特许权,任何获得垄断特许权者都将遭到严厉的处罚,这样就会将毒蛇杀死在卵中。(39)随后,在3月15日的议会发言中,柯克提出了议会废除单一垄断特许权的先例:在玛丽女王时期,南安普顿享有进口甜酒的垄断特许权,即所有进口到英国的甜酒必须先运到南安普顿,没有人对此表示反对。及至伊丽莎白在位时期,议会通过法案取消了这一垄断特许权,将进口甜酒的自由还给了臣民。(40)柯克主张通过议会来解决垄断特许权的问题,一方面是通过立法处罚获得垄断特许权者,以实现对垄断特许权的普遍预防;一方面是通过议会直接废除已经存在的某一垄断特许权,从而实现特定领域的贸易自由。
    从表面看来,对于垄断特许权问题柯克立足于议会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解决途径。而且,在议会发言中柯克还明确指出“贸易自由是贸易的生命”。(41)然而,柯克提出的方案不是指向国王这一垄断特许权的源头,而是针对接受垄断特许权者设定了较为严苛的处罚方式。这显示了柯克在实际解决垄断特许权问题时的保守性。“在对待垄断特许权时,以折中的方式处理是最为安全的,如果采取过激的方式我们就会有损国王的特权,如果过于温和我们就会背叛我们的国家”。(42)在较为中庸的导向性发言中,可以看出柯克希望以较为温和而保守的态度来解决垄断特许权问题。既要实现维护贸易自由的目标,又要避免损害国王的特权。这再次体现了柯克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约束王权,而非通过政治的方式削弱王权的思想。
    实际上,鉴于下院对垄断特许权的强烈批判,早在1620年詹姆斯一世就任命了一个审查委员会(referees)来调查特许状的颁授是否合法,其管理是否公平得当。培根(Francis Bacon)是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对垄断特许权的审查。只是议会下院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不满意。(43)事实上,多数特许状都是经由国王亲自颁授的。(44)詹姆斯一世正是特许状泛滥的源头,由国王任命的一个临时的审查委员会根本无从解决这一积重难返的问题。(45)在1621年议会的多次发言中,柯克虽然谋求限制国王颁授特许状的特权,倡导臣民的贸易自由,但是仅仅阐明了垄断特许权与王国的法律相悖,并未敢于直言詹姆斯一世滥发特许状的责任。即便柯克在这届议会中对垄断特许权的态度较为保守,但是柯克等人的主张仍未得到詹姆斯一世的认可。柯克和其他人提出的反对垄断倡导贸易自由的法案遭到了国王的否决。而且“柯克等人还被送进了伦敦塔”。(46)
    1624年,柯克再次进入新一届的议会,成功地提交了废除垄断的议案,并且设计了一套专利制度来保护发明者的权利。(47)“反垄断议案最终获得通过,下议院宣布垄断特许权是不合法的,将受到普通法的审查,国王被迫接受了下院的主张”。(48)柯克从既有的议会法令中寻找臣民贸易自由的根据,以此要求詹姆斯一世尊重英国的法律传统,这样的方式能够凸显臣民的贸易自由在历史上的合法性基础,较为容易地争取到上议院贵族的支持,上下两院取得一致之后就能够迫使国王做出让步,最终实现约束王权,保障臣民的贸易自由的目标。
    《反垄断法》在第一部分阐明垄断特许权已经被过度颁授,并且遭到了非法利用,引起了臣民们的怨愤,这不仅违背了王国的法律,也违背了国王陛下的良善愿望。鉴于此,所有的垄断特许权与王国的法律相悖者皆归于无效,其效力和有效性必须经由普通法严格审查。(49)该法令以普通法为依据,不合乎普通法者一律归于无效,这是对垄断特许权相当激进的处理方式。该法令还专门规定对那些遭到垄断特许权侵害者给予赔偿,财产和权益受到侵害者要在本届议会结束之后的四十天内提起诉讼,经过王座法庭、普通民事法庭以及财政署法庭依据普通法审理之后,那些利益和动产遭到剥夺者将得到高达其损失价值三倍的赔偿。随后,该法令规定对于那些不当或延迟执行本法令者要严加处罚。(50)法令还对保留垄断特许权的领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新的发明和一些特殊的行业。(51)显然,《反垄断法》并非武断地废除所有领域的垄断特许权。在柯克看来,保留垄断特许权的一些行业关系到王国利益与安全,而对新发明者颁授垄断特许权并不违背法律与臣民的利益。《反垄断法》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授予垄断特许权的范围,一方面扩展了授予新发明者的垄断特许权的范围,新发明者所获得的垄断特许权实际上已成为专利保护权。这对于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
    《反垄断法》是英国乃至世界上第一部消除垄断、倡导贸易自由的法律。然而,被废除的垄断特许权中有一部分由国王的臣属所掌握,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特许权所有者花费巨额财富购买的,在《反垄断法》将其垄断特许权废除之后必然陷于困境,显然柯克等人并未考虑到这一群体的利益和可能面临的生存危机。从根本上讲,他们的损失是由詹姆斯一世及其臣属造成的。尽管议会为了维护王国内贸易的正常发展,需要纠正国王之前的错误,废除垄断特许权是顺应民意的;但是法令仅仅考虑到遭受垄断特许权侵害者的利益,而未顾及购买特许状者蒙受的巨大损失,他们的巨额投入和未来的预期收入被《反垄断法》毁于一旦,却得不到王室或议会给予的任何补偿。这种状况不仅显失公平,而且影响了社会财富的正常积累。《反垄断法》的这一缺陷体现了柯克贸易自由思想的局限。
    柯克在其晚年所撰写的《英格兰法律总论》中有对垄断特许权的集中论述,他认为国王授予垄断特许权违背了普通法和1225年《大宪章》的第29条。“如果授予任何人唯一的制造扑克牌的权利,或者授予其独有的贸易权利,这些授权都与臣民的自由相悖,也违反了《大宪章》。总之,所有的垄断特许权都与《大宪章》相悖,因为其侵犯了臣民的自由,与王国的法律背道而驰”。(52)显然,柯克在晚年基于《大宪章》和英国普通法传统否定了所有垄断特许权的合法性,这一主张虽然过于极端,但是较为鲜明地彰显了柯克贸易自由思想的成熟与完善。
    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实质上是传统封建关系的延续,垄断特许权类似于封建领地,由国王封授给特定的主体,垄断特许权拥有者每年向国王缴纳一定额度的年金,这相当于领地上的封建贡赋。垄断特许权拥有者可以授权其他人从事同类商品的贸易,以获取相应的年金,同时禁止未经其许可而擅自进行同类商品的贸易,这类似于国王的直接封臣将其领地进行再次分封以获取收益。这使得贸易像农业一样具有封闭性,违背了贸易发展规律。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主要是立足于普通法传统来保护臣民的贸易自由,以法律约束国王颁授垄断特许权的行为。在柯克看来,普通法是臣民自由的保障,保护任何臣民从事合法贸易的自由。在司法实践和议会活动中,柯克始终秉持这一核心观念,最终推动议会通过《反垄断法》。尽管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有着传统而保守的一面,但在客观上有利于消除贸易中的封建因素,引入自由竞争机制,为促进英国自由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在客观上有利于消除封建因素,促进新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
    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主张打破少数人对贸易的垄断,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生产和贸易中。这有利于更多的社会财富转化成资本。由于“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53)因此,打破普遍存在的垄断推行自由贸易必将使更多的人转化为资本的持有者,促进资产阶级群体的成长,推动英国资产阶级的形成。而资产阶级的形成是英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的核心因素。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在本质上就是要限制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这正是英国现代宪政和法治社会的核心特征。因此,柯克的贸易自由思想是英国从传统封建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转型进程中的重要思想渊源。
    注释:
    
①Edward Coke, The Thirteen Parts of the Reports of Sir Edward Coke, London, 1600-1656.
    ②Edward Coke, The First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es of England, London, 1629 ; Edward Coke, The Second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 London, 1642; Edward Coke, The Third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 London, 1644; Edward Coke, The Fourth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 London, 1644.
    ③Edward Coke, The History of the Successions of the Kings of England, London, 1682.
    ④[爱尔兰]J.M.凯利著,王笑红译:《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美]C.H.麦基文著,翟小波译:《宪政古今》,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著,姚中秋译:《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等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齐延平:《自由大宪章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魏建国:《自由与法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23页。
    ⑥张乃和:《大发现时代中英海外贸易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103页。
    ⑦Jack A.Goldstone.Why Europe?The Rise of the West in World History 1500-1850,New York: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2008, p.50.
    ⑧George F. S.Bowles,The Strength of England:A Politico-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 From Saxon Times to the Reign of Charles the First,London:Methuen,1910,p.217.
    ⑨1536-1554年间,王权通过出卖来自于修道院的地产至少筹集了1260000镑,而且另外还出卖数量未知但肯定非常庞大的地产。参见[英]劳伦斯·斯通著,于民、王俊芳译:《贵族的危机:1558-164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77页。
    ⑩Susan Frye,Elizabeth I:The Competition for Represent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27.
    (11)Carole Levin,The Reign of Elizabeth I,Basingstoke:Palgrave,2002,p.14.
    (12)Ken Powell and Chris Cook,English Historical Facts,1485-1603,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1977,p.196.
    (13)Carole Levin,The Reign of Elizabeth I,p.58.
    (14)朱寰:《学思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5页。
    (15)张乃和:《大发现时代中英海外贸易比较研究》,第264页。
    (16)Carole Levin,The Reign of Elizabeth I,p.1.
    (17)Carole Levin,The Reign of Elizabeth I,pp.106-107.
    (18)Catherine Drinker Bowen,The Lion and the Throne,Boston and Toronto: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57,p.172.
    (19)劳伦斯·斯通:《贵族的危机:1558-1641年》,第163页
    (20)Paul E.J.Hammer,Elizabeth's Wars:War,Government and Society in Tudor England,1544-1604,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2003,p.217.
    (21)Ken Powell and Chris Cook,English Historical Facts,1485-1603,p.196.
    (22)A.N. McLaren,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Queen and Commonwealth, 1558-1585,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161.
    (23)Carole Lev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pp. 106-107.
    (24)A.N. McLaren,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Queen and Commonwealth, 1558-1585, p. 161.
    (25)Paul L. Hughes and James F. Larkin eds. , Tudor Royal Proclamations, Vol. 3,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 235.
    (26)Paul L. Hughes and James F. Larkin eds. , Tudor Royal Proclamations, Vol. 3, pp. 235-236.
    (27)Edward Coke, The Eleventh Part of the Reports of Sir Edward Coke, London, 1658, pp. 86a-87b.
    (28)Edward Coke, The Eleventh Part of the Reports of Sir Edward Coke, p. 85b.
    (29)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 1,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Inc., 2003, pp. 398-400.
    (30)Edward Coke,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Vol.1,p.264.
    (31)Edward Coke,The Eighth Part of he Reports of sir Edward Coke,p.117a.
    (32)“伊普斯威奇裁缝行会”是基于国王的特许状成立的,特许状授权该行会管理他们的行业。除非经由行会领袖的批准,该行会禁止任何人在伊普斯威奇从事裁缝工作。威廉·谢宁(William Seninge)移居伊普斯威奇并从事裁缝工作。裁缝行会起诉了谢宁,要求其支付3英镑13先令4便士。普通民事法庭声明普通法不允许任何人被禁止从事合法贸易,法律保护那些公共职业而非家庭仆从,原告不得从此次诉讼中获取任何收益。参见Edward Coke,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Vol.1,pp.390-391。
    (33)Edward Coke,The second Part of theReports of Sir Edward Coke,p.53a.
    (34)Edward Coke,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Vol.1,Introduction,xxv.
    (35)Godfrey Davies, The Early Stuart, 1603-166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7, p. 23.
    (36)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 3.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Inc. , 2003, p. 1195
    (37)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 3, p. 1199.
    (38)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 3, pp. 1199-1200.
    (39)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 3, p. 1202.
    (40)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 3, p. 1207.
    (41)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 3, p. 1212.
    (42)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 3, pp. 1202-1203.
    (43)Catherine Drinker Bowen, The Lion and the Throne, p. 425.
    (44)Godfrey Davies, The Early Stuart, 1603-1660, p. 328.
    (45)David M. Bergero, King James and Letters of Homoerotic Desire, Iowa City: University of Iowa Press, 1999, pp. 115-116.
    (46)John Hostettler, Sir Edward Coke: A Force for Freedom, Chichester: Barry Rose Law Publishers Ltd, 1997, p. 113.
    (47)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 1, Chronology of Events lxi.
    (48)John Hostettler, Sir Edward Coke: A Force for Freedom, p.116.
    (49)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4, Buffalo: William S. Hein and Co. , Inc. , 1993, p. 1212.
    (50)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4, p. 1212.
    (51)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 4, pp. 1213-1214.
    (52)Edward Coke,The Second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English Law,p.47.
    (53)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
    

责任编辑:田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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