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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还是“促进”:特许状与欧洲中世纪商业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赵立行

 

 

【英文标题】Restriction or Promotion ? Charters and Commerce in Medieval Europe

【作者简介】赵立行,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200433

【内容提要】 学界一般认为欧洲中世纪有关市集和城市的特许状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并促使商业成为瓦解封建制度的重要力量。这种价值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特许状的作用,也夸大了商业和封建制度的对立性。其实,商业始终是封建制度和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许状是国王或领主自上而下颁布的,只是为商业顺利进行提供了某些必要的条件。颁发特许状的目的是为了将商业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所谓特许状对商业的“促进”必须以“限制”为前提。

【关 键 词】特许状/中世纪/商业

 

 

    特许状与中世纪商业始终如影随形,① 市场的建立要有特许状的认可,市集的创办需要特许状授权,城市地位的确立更离不开特许状的规定。尽管学术界专门探讨商业或城市特许状的成果不多,但在有关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的著作中都必然提到特许状。长期以来,学术界流行这样的观点,认为商业或城市特许状的出现是商人进行斗争、领主妥协和退让的结果,即特许状意味着商人力量的不断增强和封建领主的逐步衰败。汤普逊就认为:“市民为了争取他们所要求的权利会不择手段来进行暴动;其中最激烈的要求,是取消庄园地租。他们的口号是:‘如果可能的话以和平手段争取,必要的话就使用暴力争取。’”② 布瓦松纳也认为:“商人与工业阶级利用他们敌人的不和,在一处地方联合小的贵族去反对大的贵族,在另一处地方联合教会或王权去反对封建制度,而在另一个地方则联合封建制度去反对教会。”③ 由此出发,学界认为特许状的出现意义重大,它保证了城市市民的自由,从而使城市成为新的经济方式萌生的基地,并最终使城市中的市场经济发展成为取代庄园制农业经济以及瓦解封建体制的重要力量。国内学者大都同意此说,如冯正好认为特许状是国王和封建主维护自己领主权的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④ 黄春高认为“最初也许是为领主干涉市场交易所苦,于是城市以各种方式和手段来一步一步地、一点一滴地获得领主的让步与妥协。领主的压迫必然引起反抗,市民阶级跟农民阶级一样,是与封建主相对立的阶级”。⑤

    针对这种观点,学术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认为特许状的颁发以及城市合法地位的获得并非是斗争的结果,而是领主和国王的自主行为。泰格·利维就认为:“城市居民的合法地位,乃是由最高权威予以规定,而不是取决于市民自身的联合行动。”⑥ 奇波拉尽管承认特许状有时由起义赢得,且更经常的是市民付现钱购买所得,“但是许多统治者在城市的建立中同样起了有意识的积极作用”。⑦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不宜把特许状的作用太过夸大,“不应该过分强调授予城市自治特权的重要性”,甚至“对于自由公社的存在而言,城镇特权被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和被王侯批准并非是绝对必须的”。⑧ 笔者在某种程度上更加赞同后者的判断,认为从对立和革命的角度来看待特许状并不完全符合中世纪的历史实际。一方面,这种观点过高估计了中世纪“特许”的意义。其实,在中世纪特许是司空见惯的,只不过是给暂时无法纳入正统封建制度的事务以特别处理,使它能够在特别法的基础上被纳入封建体系之中。正如泰格·利维所说:“在中世纪,对不同阶级分别实行不同法制并不奇特——不比在不同的领土上分别建立不同制度更为奇特。贵族享有许多优惠权利;教士也有自己的一套特权。‘特权’一词非常频繁地出现在许多风俗志、特许状和法律书籍中,它通常指可以求助于某个特殊法庭,或者有权援用某种特殊法律规定。”⑨ 另一方面,这种观点太孤立地看待城市特许状本身,而忽略了特许状自始至终一直伴随欧洲中世纪商业发展的现实。中世纪针对商业行为颁发特许状是一贯的措施,在城市特许状之前就有针对犹太人经商的特许状,也有批准建立市集的特许状,而城市特许状只不过是诸多类似特许状之一种,如果不从全面的角度探讨有关商业的特许状,就很难说清这些特许状的性质。

    一、商业特许状与封建领主权的让渡

    商业或者城市在封建状态下并未灭绝,而是始终存在,它们本身始终是封建制度和封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许多特许状都是由封建主主动颁布的,并非封建主斗争落败后的无奈之举。因此,当我们考察特许状时,如果置身于封建制度这一基本的框架中就会发现,它本质上是某种封建权力在不同领主之间分配和转移的凭证,通过授予特许状建立市集、市场,管理城市,其中尽管存在权利让渡,但它在某种程度上和赐封土地、赏赐礼物具有相同的属性。

    欧洲进入中世纪后,随着封建等级制度以及庄园经济的逐步确立,商业大幅度衰退,而人们也从观念上表现出对商业的普遍鄙视。但是,商业和交换并没有因此而灭绝,皮雷纳所谓中世纪商业彻底灭绝的论点,早已遭到学界的普遍质疑,人们很难想象商品交换会在一个社会中完全消失。莱奥纳德说:“在所有时代,甚至在现代理论认为每个人都生活在自给自足的庄园时期,也有活跃的地方贸易。那种认为一个庄园和另一个庄园之间没有贸易的观念……有违乡村的事实:某一个庄园会有过剩的小母牛,另一个庄园有小公牛,同时其他庄园则有过剩的羊,等等。同时,所有的地区总有这样或那样的短缺。短缺和过剩的结果导致了一个地方和另一个地方、一个村民和另一个村民、一个村落和另一个村落间的乡村贸易。”⑩ 不但在乡村社会中有商品交换的必要性,而且在并不发达的城市里,也仍然存在商人,“在少数地方,商人仍然生活在内部颓废的城市里,他们从地方商业中获得的收入同从地产中获得的一样多,而且借贷的数量也不是微不足道的。在社会上,他们是位于穷人和富人之间的中产阶级的幽灵。在经济上,他们防止钱币被完全排斥出流通之外,并防止村落成为自我满足的孤岛。”(11) 事实上,在整个中世纪期间,长途贸易、地方市场、市集和城市始终以某种形式存在着,这些商业活动并不是什么异己的力量,也不是一开始就是瓦解封建制度的因素,而是封建经济和封建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雅克·勒高夫所编辑的《中世纪的世界》中有这样的描述:“在11世纪初,当绝大多数欧洲人口都居住在乡村的时候,城镇和城市就存在着,而且商人是社会的一份子。确实,他们的作用是不能被小觑的。”(12)

    纵观中世纪商业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将其划分成三个明显的阶段。(1)以犹太人为主的外来商人时期。在这个阶段,欧洲本土从事商业的人员很少,商业比较落后,主要是由边缘商人和外来商人来维持商业。(13)(2)市集勃兴时期。在这个阶段,国王或领主授权建立了大量的市集和市场,地方市场和“国际性”市场开始复兴,欧洲本土的商业活动开始活跃。(3)城市复兴时期。在该阶段,被授予特许自由的城市开始逐步复兴。这三个阶段的商业发展尽管有不同的特征,但很明显,它们都和特许状形影不离。可以说,尽管私下交易的情形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大部分商业交易都是在特许之下进行的。

    犹太人由于其特殊身份和宗教信仰,多遭受歧视,也存在许多限制犹太人的禁令或驱逐的法令,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许多保护和允许犹太人从事商业的法令,德国的斯派耶(Speyer)主教在1084年给犹太人颁发的经商特权法令就经常为学者们所引用。在英国,理查一世国王在1190年、约翰国王在1201年都先后颁布了给予犹太人特权的宪章,其中规定:授予英国和诺曼底的犹太人在英国土地上自由和有尊严地居住的权利;基督徒和犹太人发生法律纠纷,应在提供证人等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命令免除犹太人在英格兰和诺曼底贩酒的关税和通行税。(14) 关于批准建立市场的法令则很早就出现了,洛塔尔二世(Lothar Ⅱ)早在861年就颁布过授予修道院建立市场的特许状。而中世纪市场或市集的建立则大都是通过特许状认可的,这方面的法令数量众多。尽管市集特许状大部分是在12世纪左右出现的,但是最早的市集特许状可以追溯到法兰克国王达戈伯特(Dagobert)在629年批准建立圣丹尼斯市集的文告。城市人获得特许状,争取到相对的自由,获得经商的权利,则是更加普遍的现象。因此,在封建体制之内颁发商业特许状是长期的惯例,并非城市复兴之后的新现象。

    这些特许状通常是国王或领主自上而下颁发的。其中,封建领主在特许状中所给予或让渡的,以及经营商业的团体因此而获得的,大都只是经营商业所必要的便利。尽管不同年代、不同地域或不同性质特许状的称谓不同,内容也有详有略,但是概括而言,商人阶层获得的无非是在规定地域内居住、自由买卖、自由通行、免除一定的通行税、享受和平不受伤害的权利等等,而这些权利是商业经营这个行业所不可或缺的。我们列举几条分别授予犹太人、市集商人以及城市商人特许状的内容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斯派耶主教颁发给犹太人的特许状中,规定了犹太人在限定的地域内居住的权利,“我把他们安置在城镇之外,离开其他市民的房屋一段距离,我在他们周围围上一道墙,以免市民的傲慢会轻易地干扰他们”;特许状也给予他们在规定地域买卖的权利,“我也授予他们全权,在他们居住的区域,从城外的那一区域远至港口的区域以及港口之内的区域交换金银以及随自己所愿进行买卖”。同时为了保障他们的安全,规定“拉比可以聆听在犹太人之间发生的或者针对犹太人的案件……他们也可以在该区域周围布置守卫、卫兵和要塞”。(15) 在神圣罗马皇帝腓特烈1166年颁布的在亚琛(Aix-la-Chapelle)建立两个市集的特许状中,所给予商人的同样是经营商业的便利条件,“他们在皇家的这些市集中都免除通行税,而且他们可以依自己所愿进行买卖。在市集期间,任何商人和任何人都不得将商人带到法庭要求偿付债务,也不得在市集开始之前把他们带到那里从事商业;但是如果在市集期间犯了错误,则根据正义进行纠正……而且,我们确定授予该城的商人一所铸币厂和一座建筑,以使他们决定结束交易时兑换银币和钱币”。(16) 再以城市特许状为例,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这一点。1155年法国国王路易七世给洛里斯(Lorris)颁发了特许状,“不得要求洛里斯教区的任何居民付通行税或任何其他货物税;在前往伊塔普斯、奥尔良、米里(位于加蒂奈)或默伦的路上,这些居民不付任何通行税;在前往这些市集和市场,或者从这里返回的路上,不得逮捕或者骚扰任何人,除非他当日犯了罪;我们或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从洛里斯的市民那里收取任何捐税、税收或补助金;任何市民如果想要出售自己的财产则拥有全权;只要能够接受买方的价格,他就有权利这样做。”(17) 尽管与早期的特许状相比,城市特许状规定的内容更加细致,但是仍然没有超出一个职业商人经商所必需的条件。从这些特许状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发现,国王或封建领主颁发特许状,目的是保证商业可以在特许的范围内能够正常进行。国王或领主给出了某些权利,为商业经营规定了某些特权,但并不能因此说领主的统治权和控制权等封建权力有任何削弱。

    因此,尽管有许多针对商业或市场的特许状,但是封建领主对市场的控制权并没有真正让渡。市场控制权可以在封建领主之间进行转移,但很少出现领主和商人群体之间的封建权力转移。在授予犹太人的特许状中,这一点非常清楚。尽管领主给了犹太人不少照顾,但那只不过是封建领主在自己的领地之内给了犹太人一块暂时的居留地,后者的一切都要处于领主的管理和关照之下,“由于有权颁发特许状的是国王、基督教会、公爵贵族之类的统治者,这一做法的结果是欧洲犹太社区的存在直接取决于这些统治者的一致同意。为了获得特许状,犹太社区首先要满足特许状颁发人提出的条件”。(18) 颁发给市集的特许状则明显是封建权力在不同的封建领主之间的转移。我们仔细考察一下当时的市集特许状就会发现,建立和管理市集的特许往往是国王颁发给贵族、修道院院长或大主教的。629年建立圣丹尼斯市集的特许状是颁发给修道院的,956年国王奥托则授权洛奇修道院建立市场,963年埃德加国王批准美海姆斯泰德的圣彼得教堂牧师建立市集,999年奥托三世把市场建立权授予了尊贵的公爵赫尔曼,国王亨利在1110年则把建立市集的权力给予了林肯的主教罗伯特。类似授权建立市场或市集的例子很多,我们没有必要在此一一列举,但可以明确的是,市集建立权主要授予了贵族、修道院院长或主教等,不是直接给予了商人,而前者毫无疑问属于封建领主上层的一部分。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一个封建领主而非商人的声誉和地位决定着市集的成败。正如科瓦莱斯基所说:“市场和市集的分布与开办也会受到它们的领主和创办者之地位以及社会名声的影响。”(19) 纵观这些特许状,我们还发现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就是获得授权开办市场或市集的大部分上层人士中,宗教人士或宗教机构占很大的比例。这看似有点奇怪,但实际上,把市集或市场的开办权授予宗教上层并不难理解,因为中世纪大部分市场或市集本来就自然地集中在修道院或者教堂旁边。“在村落或邻近地区的类似交易通常会出现在因其他目的而出现的聚集地,比如教堂。游戏娱乐、社交和贸易都集中在某个村落的教区教堂(如果建有教堂的话)或者几个村落共有的重要教堂中。结果,某些宗教节日,如某个村落的礼拜日,或者邻近地区的圣徒日,也都会成为市场日。”(20) 而且,那些已经衰落的城市正是靠教会才得以维持。这种市集开办权的授予既然是在封建领主之间进行,那么同国王或者大领主把土地分封或赏赐给为自己服务的人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呢?

    谈到城市特许状,表面看起来有所不同,因为它直接授予一个城镇的所有人,并不是给予某个领主。但是,城市也并未因此而获得类似领主的城市所有权,城市所有权还是属于国王或者某个贵族领主。即使国王或领主让渡了某些管理权,但也必须要获得领主的同意,要么城镇必须花大价钱进行交换,要么让领主相应取得其他权力。大部分城市事实上都是归属某个领主的。1201年,当一位主教要把市政自由授予埃本布赫霍特兹(Ebenbuchholtz)时说:“由于若无拥有上述整个郡县的丁登的苏德尔的同意,这样的授权就不能进行,我们与他达成协议,他放弃对该市政区域(weichbild)的权力,反过来他将获得对该城镇的民事管辖权。”(21) 而且,我们也看到有些城市要求摆脱某个领主管辖而转归国王管辖的情况。1267年,斯派耶的市民便提出这种要求,帝国宫廷的财政官为此发布了文告:“菲利普,法尔肯斯坦的领主,帝国宫廷的财政官。我们以此文告晓谕众人,并公开告知,斯派耶市的市民直接加入到帝国,而不再对斯派耶的主教负有任何责任(在世俗事务方面)”。(22) 这种转换可能对城市有利,但也说明城市并没有真正摆脱封建领主的管辖权,只是说明国王的直接管辖可能比诸侯管辖更加宽松而已。相反,当城市自发用暴力争取独立权,建立公社,彻底摆脱领主管辖时,往往会遭到拒绝。当巴塞尔的主教亨利质询德国国王及其大臣:“我们和任何其他人是否有权在隶属于某个主教的城市中建立市议会(也就是给予城市市政自由)”时,他得到了一致否定的回答,国王因此而颁布文告,撤销了类似的特许:“我们因此而撤销和废除目前在巴塞尔的市议会,而且撤销授权巴塞尔市民建立市议会的特许状,他们今后不再使用该特许状。为了更好地证明我们对巴塞尔主教的支持和热爱,我们宣布,若无他们主教的同意,将禁止巴塞尔的市民创设或建立市议会,或者不管什么名称的其他类似机构,否则将永远失去我们的照顾。”(23)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商业并不是封建体制外的东西,而是封建体制和封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很难得出特许状因为商业发展提供了某些特权从而损害了领主权益这样的价值判断。我们只能认为,商业特许状是封建体制内管理商业的一种措施,特许状只是为商业这个特殊行业提供了某种便利而已,其中并无领主权因此逐步削弱而商人力量逐步加强的逻辑。

    二、商业特许状以封建主的利益为前提

    国王或者领主自上而下颁布有关商业的特许状,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贸的活跃,但壮大市场经济或者培育商人阶层并不是领主颁发特许状的目的,给予商人某些便利只不过是增加封建主利益的手段而已。不同时期颁发的各类有关商业的特许状,尽管理由各不相同,但都是从封建主的利益出发来考虑的。正如苏珊·雷诺兹所说:“促使颁发皇家特许(状)的,不可能仅仅是皇家的仁慈和慷慨。”(24)

    从特许状文本本身来考察,特许状颁发的动机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前已述及,市集特许状往往与宗教机构有关。我们在此暂且不去深究其深层原因到底是什么,但特许状中通常会提到某种宗教动机,确是不争的事实。这表现在许多特许状中。965年,在奥托国王颁发给某位大主教的特许状中提到:“以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的名义;深受神恩的皇帝奥古斯都奥托;如果答应宗教人士的要求,向致力于上帝崇拜的地方慷慨捐赠,我们相信这毫无疑问会给我们带来永恒的报偿。”(25) 这一文告本身带有强烈的宗教性,而且认为答应宗教人

士的要求给予特许,可以确定无疑地获得永恒来世。861年,洛塔尔在批准普鲁姆修道院建立市集时说:“普鲁姆修道院的院长安斯巴尔德告诉我,那个地方由于远离市场和铸币厂非常不方便,他恳求我们授权允许他的修道院在一个名叫拉马里维拉的地方建立一个市场,那个地方离修道院不远。出于对主耶稣的崇敬以及为了拯救我们的灵魂,我们很高兴同意他的请求,下令撰写此文件。”(26) 940年奥托一世给予了新科尔维的修道院院长管理城镇的权力,特许状中提到:“所以,让我们现在和将来的所有臣属都了解,为了上帝的爱、我们灵魂的救赎和我们罪恶的赎取,在我亲爱的夫人的要求下,我们授权,从现任修道院院长福尔玛开始,新科尔维修道院的所有院长,都将对居住在修道院所在地域以及周围所建城市的所有人拥有司法权。”(27) 尽管这样的宗教动机并不一定如特许状所表现的那样是建立市场或市集的真正动机,但在中世纪,尤其是当把特许状授予宗教人士或机构时,这样的动机或表示也是顺理成章的。当时,国王或者地方领主往往一次赐予教堂或修道院大量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土地或实物等,因此,某些修道院或教堂成为当时非常富裕的机构。授予这些机构特许状涉足商业与其他赏赐并无本质不同。

    除了出于宗教虔诚而特许建立市集外,有些特许状提出建立市集的理由或是对某些忠诚的人进行奖赏,或是为了增加某个地方的荣耀。1030年,康拉德皇帝批准在多瑙沃特建立市集时,在特许状中提到:“考虑到这位曼尼戈尔德忠诚可靠的服务,我们授予他一个持续三天的年度市集。”(28) 这里授予市集似乎是对某个人忠诚或忠信的一种奖励。斯派耶授予犹太人居住和经商权则是为了增加当地的荣耀:“当我把斯派耶这个乡村变成一座城镇时,如果我引入犹太人就会使这个地方的荣耀增加。”(29) 在腓特烈授予亚琛建立市集的特许状中,则提到建立市集是为了查理曼的光荣,“亚琛皇宫的尊严和荣耀超越所有其他省份和城市,不仅是因为只有该城保有神圣的查理大帝的遗骨并对其进行赞美,而且此地也是这位罗马人皇帝的皇家所在地,正是在这里他第一次登上皇位,因此,我们遵循神圣皇帝查理曼以及其他前辈的榜样,如同用城墙和高塔来加固这座作为帝国支柱的地方一样,用自由和特权来加强它是非常合适和合理的。因此我们颁布法令,在那里隆重举行一年两次的亚琛市集。”(30) 以奖赏或增加荣耀为动机而授予建立市场或市集的权利,更加符合封建时代的特征,领主和附庸之间形成密切关系的纽带本来就是“赏赐”和“忠诚”的结合,正因为上级慷慨给予赏赐,下层才有了忠诚的义务,反过来,正因为下级忠诚地履行义务,所以才能够获得赏赐。特许状与忠诚和荣耀相联,类似封建式的土地分封或赏赐。从这样的动机中,我们看不出任何促进商业发展或培养商人阶层的原初动机。

    应该说,上述两种动机在中世纪特定的环境下有其合理性,并不仅仅是长期约定俗成的套语,但这很难说就是建立市集或市场的真正动机,其真正的动机还是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封建领主所关心的并不是如何让商人阶层壮大或者让商业经济蓬勃发展,不是关心商人在这样的交易活动中有多少收益,而是更加关心自己在开办和管理市场中能够获得多少收入。在许多特许状中,都谈到了开办市场或市集的领主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英国国王亨利一世在1110年授予拉姆齐的圣本尼迪克修道院和斯莱佩的圣伊夫斯修道院院长以开办市集的权利,其中谈到该市集从复活节那一周的星期二开办到斋日,(修道院院长)完全拥有各种司法权力以及英国其他市集所拥有的各种惯例。(31) 获得了司法权也就获得了市场权,也同时获得了对该地域以及商业经营中的各种经济权。其中,通过掌控司法权而获得罚款就是实实在在的收入。在许多颁布建立市集的特许状中,市集创办者都获得了对市集的司法权。圣丹尼斯市集特许状规定:“市集两年内不征收通行税,但之后,每个单位蜂蜜要向圣丹尼斯修士缴纳两个先令,同样每一单位洋西(madder)(32) 付两个先令。按照旧例,撒克逊人、鲁昂市民和来自海外的异教徒,要为他们的船只付通行税,每单位货物付12第纳尔。”(33) 约翰国王在将伊普维奇授予当地居民时,要求市民“在米迦勒节,通过伊普维奇的长官之手,向我们的国库上交合理和惯常的租税,同时根据惯例他们应该交纳额外100先令的英国纯正货币。”(34) 这告诉我们,居民们根据特许状获有某个城镇,主要是以租借的形式,需要向领有该城镇的主人付租税和其他费用。在大主教特斯坦颁发给贝弗利的特许状中也谈到了经济权,“除了应该向我们缴纳通行税的三个宗教节日外,我也答应他们每年交纳18马克的永久通行税。”(35) 我们在此列举的只是众多特许状之一部分,但这足以说明,无论是颁发特许状的领主还是接受特许状建立市集或市场的领主,都能够在其中取得各种各样的利益。反过来,封建领主在通过建立市场或市集获取自己利益的同时,除了为商人的到来和经营提供便利之外,并不怎么关心商人的利益,甚至市集的环境往往也是很糟糕的。1248年的一则材料是这样来讲述市集环境的:“但所有的商人在把他们的商品摆出来出售时,会面临极大的不便,因为除了帆布帐篷外,他们并没有别的遮蔽处;同每年这个时候一样,由于无常的风吹打着他们,寒冷、潮湿,同时又忍饥挨饿;他们的双脚陷进泥里,他们的商品因为雨水而腐烂了……”(36) 腓特烈在进入意大利的城市时,除了宣扬自己的领主权和物质利益外,并不关心城市的利益,“当我们进入意大利后,他们要付给我们惯常的皇家租税,这是他们一直要付而且必须要付的。为了我们往返,他们要忠诚无欺地辛勤修补路桥。他们要为我们的来去准备充分的军事装备,而且要非常忠诚地做到这些。”(37) 1074年科隆爆发了市民反对大主教的斗争,斗争的起因很简单,就是大主教只顾自己而根本不顾及商人的利益。“大主教邀请他的朋友芒斯特的主教在科隆与他一起过复活节。当主教准备回家时,大主教命他的仆人为主教准备一艘合适的船。他们四处打量,最后发现一只属于该城富裕商人的好船,并要求将船交付给大主教使用。他们命令马上把船准备好,并把船上装载的所有商品扔出去。那位负责看守船只的仆人进行阻止,但是大主教的人用暴力相威胁,除非他们马上遵守命令。……(商人的儿子)在城里四处走动,讲述大主教严酷的统治,并谴责他给人们身上强加了不合理的负担,剥夺了无辜之人的财产,并用他粗暴和冒犯的语言侮辱尊贵的市民。”(38) 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封建领主颁发或获得建立市场的特许权和自己的各种利益密切相关。

    关于封建领主受自身利益驱动而开办市集和市场的情况,许多名家都进行了精彩的分析。有的学者认为,贵族领主阶层虽然以领地的出产作为自己的经济支柱,但是土地上的出产物根本无法满足他们奢侈的消费,况且有些消费品和奢侈品是领地上根本无法生产或制造的,这些都决定他们需要商业和贸易。他们给商业以发展的空间正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君王、高级教士、贵族甚至包括那些人口中比较富裕的阶层,需要各种在当地无法生产必须从其他地方甚至有时从很远地方进口的物品和商品;不仅奢侈的服装和材料、上好的餐具和其他用来满足统治精英们讲排场的稀缺品,而且那些非常普通的商品也经常由商人提供,后者通过水道和陆路来往经营生意。”(39) 苏珊·雷诺兹则认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城镇的所得一定是贵族的所失”,正是由于城市繁荣所带来的财政收益,才使得“领主而非国王更愿意通过授予更加有利的条件鼓励贸易和定居地建设。甚至教会的领主也愿意许可城市租地权以及限定其他税费,他们所希望的不仅是避免麻烦,而是在这种秋千式的游戏中转弯抹角地补足自己的损失。”(40) 希尔顿则认为,尽管中世纪贵族在等级上高高在上,而且在观念上歧视商人,但是贵族同样喜欢和需要钱,他们同样希望通过商业获得收入,贵族和商人之间并没有什么对抗,反而是前者为了利益愿意维持市场。“尽管某些贵族对赚钱的人充满蔑视,但似乎不可能有如此这般的对抗。贵族对钱财当然很感兴趣。……他们生活方式的每一个方面,从毛皮、他们所穿的上好羊毛衣服和丝绸,到他们所享用的酒、香料和其他奢侈食品,再到他们庄园的房屋和城堡,都只能通过钱财才能获得。作为一个阶层,贵族构成了商人资产阶级所提供商品的必要市场……总起来说,城镇远不是封建社会内部的反抗因素,而是其必要的构成成分。”(41) 而且,他赞同城市历史学家R. H. 格莱顿的观点,即“这些早期的特权是由领主施加的而非居民要求的。不管城镇的大小,这似乎都是可能的。领主也许只是希望鼓励它发展成为一个市场中心并因此给他带来利益”。(42) 科瓦莱斯基则指出,贵族领主们非常努力地获得特许状来经营市集和管理城镇,他们头脑里想的就是如何在其中获得利益:“举办特定市场和市集的特权通常是由国王授予领主的(有时授予市镇的居民),领主们则从通行税和司法权行使中获利。……领主们要因国王授予市场或市集特权而支付5马克,他们和那些向自己某个庄园的居民们颁发市镇特许状的贵族一样,在订立这样的计划时一定有潜在的利益。通行税、租金和法庭罚款代表直接的现金回报,而如果另外的定居者被吸引到这位领主的村镇,(他)就能实现未来的利益。”(43) 在《中世纪城市生活》中,约瑟夫和吉斯指出,商人获得自由和受到保护的前提是领主们获得了利益,“出售税,即对运出的商品征收的‘流出’费,以及其他费用则归伯爵所有。而许多摊位、大厅、马厩和房屋的租费也同样归伯爵。主教也同特鲁瓦的市民和骑士一样从租金中获得大笔收入。圣殿骑士则因垄断羊毛的称重而获得收入。由于这些税费,光顾的商人反过来获得自由和保护”。(44)

    因此,建立市集和市场的直接驱动力是贵族领主们自身的利益,特许状所维持的商业只是贵族领主维护和增加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商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领主利益的扩大休戚相关,特许状保障了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领主在商业发展中所获得的收益。因此,特许状下领主和商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将商业限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商业发展是以自由为前提的,商人阶层只有拥有自由的人身地位,有四处游走买卖商品的自由,有通过商业积攒钱财并自由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才能顺利地经营商业。正如皮雷纳所说,“没有自由,也就是说,无权来往,无权做生意、买卖商品,商业就不可能进行”。(45) 所谓“自由”就是有自由行动不受干涉的权利。从这一角度而言,“特许”往往与“自由”无法协调。特许商业经营看似是一种特权,但也同时意味着商业只能在特许的范围内经营,在特许范围之外的商业活动是不允许的,甚至是非法的,尽管在特许之外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但本身是不受保护甚至是要受到惩罚的。因此,尽管特许状为商业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了某些便利,但是特许状本身却表现为对整体商业行为的限制和控制,也就是要将商业活动本身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或者说要限制在封建领主所能容许的界限之内。在中世纪封建体制和庄园制经济的特定条件下,特许状所管理的商业既要满足封建领主通过商业获得利益,同时又不能损害封建体制和领主的地位。

    几乎在所有的特许状中,都详细限定了允许商业行为进行的地点和日期,从时间和空间上对商业交换行为进行详细规定。特许状虽然恩赐了在某地开办市场或市集的权利,但商业并不是在该地的所有地区和所有时间都可以进行的。在颁布建立圣丹尼斯市集的特许状中就规定:“丹尼斯市集是一年举行一次的聚会,在10月9日的弥撒日举行。……这一聚会在前往巴黎城的路上,即一个名叫圣马丁山的地方进行。……我们也规定这一市集将持续四周……”而且为了强调特许状中所规定时间和地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接下来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我们希望并严正命令,除了在我们为尊重圣丹尼斯而设立的市集中,任何商人不得擅自在巴黎附近地区从事交易。如果任何人胆敢这样做,就让他向我们和圣丹尼斯的机构交纳罚款。”(46) 在某个北方市集的特许状中,规定在市集交易期间敌对双方要休战给予商人和平,但是也同时规定这种休战是临时性和暂时性的,仅限于市集进行期间,“当市集结束,他们离开维纳河后,这一地区的休战也宣告结束……”(47) 1173年颁发给杜伊斯堡的特许状法令中,涉及授权建立四个市集,许多历史学家将其视为商业发展以及不同市集交错进行使市集交易形成良好循环的明证,但是还是应当承认,特许状对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一个市集将在杜伊斯堡的圣巴塞罗缪节(St. Bartholomew)开始,持续14天;另一个市集将在中四旬斋节的礼拜日(Mid-Lent Sunday)开始,持续整个四旬斋节。亚琛的一个市集将在四旬斋节礼拜日开始,持续14天,另一个市集在圣米切尔节开始,也持续同样的天数。”接下来的说明更加明确了限定的严肃性,“当两星期结束后,法兰德斯人和其他商人此后可以静候另一个14天。尽管禁止出售他们的任何布匹,但是那一时间结束后,他们可以自由出售。”(48) 这种在特许状中对时间和空间进行限制的规定几乎是所有市集特许状不可缺少的部分,说明进行这种限制对封建领主而言是必然而又必须的。从城市的特许状方面来看,似乎并没有像市集特许状那样对市场开办的时间和空间有那么详细的规定,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城市的商人有更大的自由度。尽管我们在谈到城市自由的时候,经常会谈到“一个人在城市里待满一年零一天,就获得自由”,将其视为城市地位提高和具有优越地位的明证,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城市的所有自由权利都严格限定在城墙之内,踏出城墙一步,就进入了封建法管理的地盘。在授予伦敦自由的特许状中,就规定人们不能在城外和前来的商人进行交易,“晓谕众人知道,从该城外起各个方向三英里的范围内,任何人不能抓住或者阻碍另一个人,如果后者希望和平地进城,也不能与他做生意”。(49) 如果城市想把城市的自由稍加扩大,扩展到城市周围的地区,也必须经过特许批准,并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随意行事。

    不仅特许状所规定的商业经营的时间和空间受到限制,就是市集具体的交易过程也受到严格的管理和限制,商人在市集开办期间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市集在交易期间,订立了一系列管理规则,设立了一系列的管理机构。在市集的成熟期,几乎所有市集的营业程序都趋向一致。一般说来,市集的营业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准备期,也就是来自各地的商人租定货摊、陈列商品的时间。第二个阶段为正式交易期。在交易期,商人们并不能随意地交换自己的商品,而是要根据安排进行交易。一般分为几期,每期只能交易一种物品。比如,第一期集中交易鞋子,等鞋子交易结束后,第二期集中交易布匹,第三期则集中交易酒类。第三个阶段为结账日。来自各地的商人手持不同的货币在专设的钱币兑换所进行清算交割。交割完毕之后,市集宣布结束,一切交易停止。一般最后还留出5天的宽限期,以便商人和市集管理部门处理未了的事情。控制市集的最高权力属于创办市集的伯爵或教会人士。他们对市集的管理非常严格、精细。其中有“市集监督”,负责司法、警务、公布管理法令等事宜;其次是“市集书记”。此外,市集还有秘书,负责把伯爵的印章加盖在市集期间所订立的契约上。此外,市集还有警卫官。同时,一般市集都设有法庭。(50) 这样的管理尽管对市集或市场交易是必要的,但是这种管理并不是商人自发组织而是由封建领主出面负责的,因此,在需要自由的市场交易中还是处处可以看到封建权力的影子。

    在有关市集和城市的特许状中,还有保证某些地区实行商业垄断、避免自由竞争的内容,这同样反映出对商业的限制,因为避免竞争与商业的性质也是相抵触的。1236年的一则法令规定任何人不得迫使商人前往他自己的市场,“尊敬的萨尔茨堡的大主教问道:当商人们沿着公共大路前往市场时,有人是否可以迫使他们离开大路沿着小道前往他的市场?君主的决定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迫使商人们离开大路,商人们可以前往任何他们喜欢的市集。”(51) 这样的规定当然有给商人自由选择前往市集的权利,但将其作为法令来颁布,自然隐含着避免市集间竞争的倾向。如果说这样的法令还比较暧昧,那么有些法令则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授予伦敦自由的特许法令中,就规定了对外来商人的限制,“同时任何外来商人和他的同伴都不得在该城设立市场倒卖商品,他也不可以与某个市民讨价还价,也不可以在城里待较长的时间”。(52) 同样,在给圣奥默尔同业会所的土地特许状中,也对外来商人进行限制,“我们另外要说明,除了在那个大厅及其附属建筑或在公开市场中,外来商人不能出售或陈列自己的商品。只有市民可以在市场和同业会所出售物品,而且如果愿意也可以在自己的房屋内出售”。(53) 亨利一世1150年授予鲁昂市民伦敦的某一港口,其中就规定他们对该港口具有垄断权,而排斥任何其他外来船只,“如果他们在那里发现任何船只,不管它从什么地方来,都可以命令它从这里离开;他们可以等待一次潮水的涨落,如果船只还没有离开那里,鲁昂的市民可以依自己所愿切断那条船的缆绳,把它赶走,不会因此而获致索赔或惩罚;如果因他们的驱逐而致船只处于危险之中,他们不对任何人负有责任”。(54) 这些法令本身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保证了所授权地区对商业的垄断,另一方面又排斥了商业的自由竞争。这种对自由竞争的限制甚至影响到后来城市行会的条例。在南汉普顿的商人行会条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该城的任何人都不得在该城买卖同样的东西,除非他是一个行会会员或公民。如果有人违反,则所获收益收归国王……除非是一个会员,任何人不得购买蜂蜜、肥肉、盐或油、磨石及鲜皮,不能拥有商店,零卖布料,市集日除外。如果不是会员,不得在谷仓里储存多于5夸脱的谷物,以及进行零售。如果违反,将收归国王。”(55) 行会条例中这种避免竞争的条例与特许状的条例如出一辙,说明对自由竞争进行限制是当时社会的总体趋势,从本质上来讲这种限制同样妨碍商业的发展。

    为什么特许状一方面给予商人某些自由和便利,同时又提出许多不利于商业自由发展的限制条件,尽量把商业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置身于中世纪社会的大背景中。这种看似矛盾的行为和政策,其实非常符合中世纪人的思维和社会秩序。一方面,它同中世纪的财富观非常吻合。首先,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和其他钱财需求,领主需要从商业活动中获得利益,但是根据中世纪基督教以及正统的观念,商业违反天意,应当受到谴责,因为商业唯一的目的就是通过买卖赚取差价,并没有实质性地增加社会财富,而完全以积攒财富为目的则与基督教的精神不符,因为物质财富和富贵意识会危害精神幸福。其次,在封建制度下,土地是维持等级制度的基础,维持既定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而商业与这种制度天生就是对立的,因为商业所要求的人身自由、自由流动、平等与庄园制、等级制所要求的束缚、稳定并不相容。因此,尽管庄园制经济不能完全离开商业而运行,但是商业的存在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也就是说,它只能作为庄园经济的一种补充,而不能对庄园制度有任何破坏。正如莱奥纳德所论述的:“为保证庄园的正常运行,商业须与其切实地平衡。商业是要有一点的,但太多便会破坏这种制度。”(56) 勒高夫对这种矛盾态度也进行了贴切的描绘:“根据教会教父的观点,难以避免让罪恶潜入买卖关系中。商业几乎总是出现在神学家所罗列的具有‘不诚实’和‘不纯洁’特性的职业名单中,当教士们拒绝世俗的事务向往天国时,他们无法不谴责商业这一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职业。……尽管教士有时明确对商业进行保护并从中获取利益,但是他保留对商业的所有偏见,托马斯·阿奎那尽管完全承认商业贸易对社会的必要性,但他写道:‘商业贸易中有不光彩的东西,有某种肮脏和可耻的东西。’”(57) 因此,正是中世纪以土地为基础的封建制度以及对商业的矛盾态度,决定了特许状所维持的商业活动只能维持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不能自由发展或无限扩大。

    事实上,我们也看到,当城市的力量进一步增强,试图建立公社,而摆脱特许状所限定的范围时,长时期内商人和领主和平共处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当时,“自由民常常不等领主授权就建立公社,即使他们的授权要求被否决,他们也会坚持自己的态度”。(58) 尤其是,

商人阶层为进一步获得自主权利开始更多地使用暴力手段,里昂、科隆等都有类似的暴力行为。反过来,为了维护对商业活动的控制、避免暴力,国王或领主也开始加紧控制,甚至开始取消原来所授予的特权。1231—1232年,由于城市使用暴力争取独立权的事情不断出现,腓特烈二世甚至取消了所有的城市特许状。“由于执行法律失败或由于疏忽,某些可憎的习惯建立起来,良好的外表掩盖了其恶劣的本性。帝国君主的权力和光荣因之而减少,帝国的权威因之而削弱。务必让这些坏习惯甚或腐败的活动不再发挥作用是我们的责任。……为了使这些罪恶的滥用停止而且不再假借权威的名义,兹撤销由我们、我们的先辈或者大主教和主教为了照顾这些社团、公社或市府而私下和公开发布的,导致君主和帝国不利的所有特权、公开准则的条例,宣布它们不再有效。”(59) 这说明,城市进一步获得自主权的要求已经超出了特许状所允许的范围,在特许状的范围之内,城市不可能获得完全独立和自由发展的权利。当城市试图用暴力突破特许状的限制并要求进一步的权利时,领主和城市之间才开始走向对立。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世纪商业特许状只是在封建体制框架内处理商业活动的一种手段,同其他类型的特许状并无多少区别。这种特许关系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中世纪某些事务的存在取决于它拥有的法律地位……每一项中世纪制度都具有特定的法规、社会关系,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生效”。(60) 这种特许法律关系的建立,并不存在如我们想象的对立或对抗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以契约关系约定了领主和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即使有让步或者反抗,也并不具有所谓的革命性,正如泰格·利维所说:“城市居民从统治者处争取到的各种让步,使他们能在封建体制以内建立自己的制度。但是,那些让步即使是双方出于至诚达成的,也都只是不全面的权宜之计,它没有随之夺取国家权力,使新阶层可以在整个领地上指导经济活动,发展出足够的力量来消灭新秩序的内外敌人。”(61) 也如奇波拉所指出的:“如果说中世纪的城市用某些方式攻击封建社会……但是无论如何,中世纪的城市终究是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因而它必须使自己适应封建制度,而适应方式之一是它本身也像封建领主一样行事。”(62) 因此,在尝试回答特许状到底是“限制”还是“促进”商业发展的问题时,我们不能对此作纯粹现代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必须还原到特定的中世纪历史场景中。那时的商业并非现代的商业,城市并非现代的城市,特许状也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在中世纪以土地为基础、以封建等级制为基本结构的社会中,特许状对商业的“促进”必须以“限定”为前提,反过来,特许状对商业的“限制”也必须以容许商业顺利进行为前提。商业的发展必须以满足封建领主的利益要求同时又不损害既有制度为平衡点,也许这就是特许状为什么与中世纪商业发展形影相随的原因所在。至于商品经济最终取代了庄园经济、城市兴起而贵族没落、重商政策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则是王权加强、国王与城市结合、民族国家形成等诸多因素促成的结果,绝非特许状所承载的任务和功能。

    注释:

    ① 关于中世纪的特许状有许多表达方式,如charters,grants或awards等。当然关于特许状的颁发在中世纪涉及许多领域,本文主要探讨商业特许状。

    ②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耿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25页。

    ③ 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潘源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98页。

    ④ 冯正好:《中世纪西欧的城市特许状》,《西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⑤ 黄春高:《西欧封建社会》,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301页。

    ⑥ 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刘锋校,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第142页。

    ⑦ 卡洛·M. 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徐璇译,吴良健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83页。

    ⑧ M. M. 波斯坦、E. E. 里奇、爱德华·米勒:《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周荣国、张金秀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5页。

    ⑨ 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50页。

    ⑩ Robert Leonard Reynolds, Europe Emerges: Transition toward an Industrial World-Wide Society, 600-1750,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61, pp. 175-176.

    (11) Robert S. Lopez, The Birth of Europe, New York: M. Evans and Company, Inc., 1967. From Norman F. Cantor and Michael S. Werthman, Medieval Society 400-1450, New York: Thomas Y. Crowell Co., 1972, p. 30.

    (12) Jacques Le Goff, ed., The Medieval World, trans. Lydia G. Cochrane, London: Collins & Brown, 1990, p. 243.

    (13) 当时的边缘商人主要是外围的威尼斯商人、北欧的弗里斯兰人、北欧海盗商等;而外来商人当时主要是指犹太人。(参见赵立行:《欧洲中世纪边缘商人及其特征》,《复旦学报》1998年第1期)

    (14) Joseph Jacobs, The Jews of Angevin England: Documents and Records, London: G. P. Putnam's Sons, 1893, pp. 134-136.

    (15) “Grant of Land and Privileges to the Jews by a German Bishop,”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A Source Book for Medieval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Biblo and Tannen, 1965, pp. 101-102.

    (16) “Grant of Two Fairs at Aix-la-Chapelle,”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r., p. 120.

    (17) Frederic Austin Ogg, ed., A Source Book of Medieval History, New York: American Book Company, 1907, pp. 328-330.

    (18) 徐新:《反犹主义解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54页。

    (19) Maryanne Kowaleski, Local Markets and Regional Trade in Medieval Exeter,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44.

    (20) Robert Leonard Reynolds, Europe Emerges: Transition toward an Industrial World-Wide Society, 600-1750, p. 176.

    (21) “Municipal Freedom is Given to the Town Called Ebenbuchholtz, 1201,” in Oliver J. Thatcher and Edgar Holmes McNeal, eds., A Source Book for Medieval History,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05, p. 588.

    (22) “Confirmation of the Immediateness of the Citizens of Speyer, 1267,”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586.

    (23) “The Decision of a Diet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City Councils in Cathedral Towns, 1218,”, in Oliver J. Thatcher and Edgar Holmes McNeal, eds., op. cit., p. 590.

    (24) Susan Reynold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English Medieval Towns,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 1982, p. 103.

    (25) “Grant of a Market to an Archbishop,”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117.

    (26) “Lothar Ⅱ Grants a Market to the Monastery of Prüm, 861,” in Oliver J. Thatcher and Edgar Holmes McNeal, eds., op. cit., p. 580.

    (27) “Otto I Grants Jurisdiction over a Town to the Abbots of New Corvey, 940,” in Oliver J. Thatcher and Edgar Holmes McNeal, eds., op. cit., p. 583.

    (28) “Grant of a Market and Fair at Donauwrth,”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119.

    (29) “Grant of Land and Privileges to the Jews by a German Bishop,” Ibid., p. 101.

    (30) “Grant of Two Fairs at Aix-la-Chapelle,” Ibid., p. 120.

    (31) “Grant of a Fair by King Henry I,”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119.

    (32) 洋西,是一种茜草属植物,可制作红色染料。

    (33) “The Fair of St. Denis,”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114.

    (34) Brian Tierney, The Middle Ages, Volume I, Sources of Medieval History, New York: McGraw-Hill Publishing Company, 1983, p. 185.

    (35) “Archbishop Thurstan's Charter to Beverley,”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203.

    (36) “Physical Inconveniences at a Fair,”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125.

    (37) “The Treaty of Constance,”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205.

    (38) “The People of Cologne Rebel against Their Archbishop, 1074,” in Oliver J. Thatcher and Edgar Holmes McNeal, eds., op. cir., p. 586.

    (39) Jacques Le Goff, ed., The Medieval World, p. 243.

    (40) Susan Reynold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English Medieval Towns, p. 99.

    (41) R. H. Hilton, English and French Towns in Feudal Society: A Comparative Stud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8.

    (42) R. H. Hilton, English and French Towns in Feudal Society: A Comparative Study, p. 95.

    (43) Maryanne Kowaleski, Local Markets and Regional Trade in Medieval Exeter, pp. 44, 50.

    (44) Joseph Gies and Frances Gies, Life in a Medieval City,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Publishers, 1981, p. 213.

    (45) Henri Pirenne,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 World, Inc., 1937, p. 50.

    (46) “The Fair of St. Denis,”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114.

    (47) “A Northern Fair,”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118.

    (48) “A Grant of Two Fairs at Duisburg,”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122.

    (49) “Liberties of London,”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200.

    (50) 参见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281—284页。

    (51) “No One Shall Compel Merchants to Come to His Market, 1236,” in Oliver J. Thatcher and Edgar Holmes McNeal, eds., op. cir., p. 582.

    (52) “Liberties of London,”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200.

    (53) “A Grant of Land for the Gild-Hall of St. Omer,”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205.

    (54) “Charter of Henry I to Rouen,” in Roy C. Cave and Herbert H. Coulson, eds., op. cit., p. 204.

    (55) Brian Tierney, The Middle Ages, Volume I, Sources of Medieval History, p. 188.

    (56) Robert Leonard Reynolds, Europe Emerges: Transition towards an Industrial World-Wide Society, 600-1750, pp. 125-126.

    (57) Jacques Le Goff, ed., The Medieval World, p. 247.

    (58) M. M. 波斯坦、E. E. 里奇、爱德华·米勒:《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第22页。

    (59) “Frederic Ⅱ Forbids the Municipal Freedom of the Towns and Annuals All City Charters, 1231-1232,” in Oliver J. Thatcher and Edgar Holmes McNeal, eds., op. cit., p. 591.

    (60) 古列维奇:《中世纪文化范畴》,庞玉洁、李学智译,庞卓恒校,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95页。

    (61) 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183页。

    (62) 卡洛·M.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77页。

 

转自《历史研究》(京)2009年6期第101~113页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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