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新中国初期,传统婚姻制度对旧的家庭婚姻秩序的竭力维持与《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原则发生冲突,全国很多基层干部和群众因长期受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对《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存在思想障碍,广大妇女的生存状况较为恶劣。河南省地处中原,其问题具有典型性。河南省按照中共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努力,使此前各式各样的婚姻家庭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男女平等、和睦团结的社会新风尚,有力地促进了河南省整体性的社会文明与进步。 关 键 词:新中国初期 河南省 贯彻《婚姻法》运动 社会问题 作者简介:李洪河,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副教授。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其全部的内容为一个基本原则所贯彻,就是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目前学界对1950年《婚姻法》及引领当时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从历史学和政治学的双重视角都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并对其所产生的争取婚姻自由的反封建性和进步性给予了肯定。但遗憾的是,从更加细微的角度来讲,这一变革所涉及的诸多社会问题却长期地被研究者所忽略,至今尚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本文试图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河南省为中心,偶及当时中南区或其他省份,系统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颁布后所呈现的若干社会问题,努力揭示这一时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种种社会问题的历史本相,从而为人们认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变革提供一个新的学术参照。 一、新旧婚姻制度的激烈冲突 1950年《婚姻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和城市社会变革最激烈的时期颁布的,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乃至普通民众的婚姻家庭行为所受触动之大是史无前例的、革命性的。但由于刚刚解放不久,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农村地区,多数群众还有着浓厚的封建意识,并在广大民众生活中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传统婚姻制度就是中国几千年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社会制度之下,是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统治。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其中夫权是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在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集中表现。旧的婚姻制度上的一切包办、买卖、早婚、纳妾、童养媳以及在家庭中的虐待与迫害行为等等,无一不是以夫权为中心的家庭父母和丈夫对于儿女妻子的支配关系所造成的。这致使家庭、婚姻问题成为当时较为复杂、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河南省地处中原地区,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而言,其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根基更为深厚一些。广大妇女备受上述四种权力的压迫,未嫁从父,嫁出从夫,夫死从子。她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无不受旧的传统制度的摧残,被抢、被卖、被休者到处皆有,男子则可以以种种借口休妻、纳妾、收童养媳或抢夺成婚,广大的男女群众根本不可能期待从婚姻中得到爱情和快乐①。但传统的家长制、孝道等家庭伦理观念的支配,又促使男女群众必须牺牲个人利益而服从于传统的婚姻制度,竭力维持婚后并无爱情的感情生活。河南省民权县的婚姻状况就可见一斑。该县的婚姻表现形式主要是早婚,男女双方无自主权,一切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纳妾,一夫多妻;推崇妇女守节寡居,尊奉“三从四德”。1948年该县的调查资料显示,当年民权县城关乡强迫成婚的有786对,买卖成婚的40对,纳妾的12人;早婚男子274人,女子97人,送童养媳的25户,年轻孀妇97人②。河南省的这种婚姻家庭状况,使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的婚姻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传统婚姻制度的顽强抵抗。 这里,一方面是传统婚姻制度试图对旧的家庭婚姻秩序的竭力维持,另一方面则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影响下,在当时中共中央旨在推动社会改造的一系列运动如民主运动、土地改革及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等的大力推动下,广大男女群众尤其是青年男女迫切要求打碎旧的婚姻制度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思想及生活上所留下的枷锁。在这种旧有传统与现代法制背离,新旧婚姻制度发生冲突的背景下,各地司法机关受理的婚姻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各地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过去在旧的统治下被剥夺了一切权利的劳动妇女自发地起来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约,婚姻案件迅速飙升。根据1950年前后北京、上海、天津、哈尔滨、西安、张家口、石家庄、保定等8个城市与原华北解放区71个县、原陕甘宁边区一部分地区及山西8个县等人民法院的材料统计,当时各类婚姻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在城市为17.4%到46.9%,在农村为33.3%到99%③。河南省也不例外,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仅商丘地区,据1951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共发生婚姻案件达1854起④。1953年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商丘市一个市即发生各种家庭纠纷案件104起,婚姻案件123起,离婚案件108起⑤。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思想的变化,广大人民,特别是受尽旧婚姻制度迫害的妇女,在男女关系上和家庭关系上要求民主自由是何等的迫切! 在众多的婚姻案件中,离婚案件飙升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婚姻自由是包括着结婚和离婚两方面的,缺少一面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新婚姻法不但保障了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的结婚,并且允许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和一方坚决要求经调解无效的离婚。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不仅结婚与离婚都受着极大的限制,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要求离婚者十之八九出于女方,其中绝大部分理由又都是婚姻被包办、强迫与婚后被虐待。有资料显示,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1950年为186167件,1951年为409500件,1952年上半年为398243件⑥。而婚姻案中离婚与解除婚约的,1950年在北京、天津、上海等8个城市中平均占51%到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重婚以及遗弃等,共占78%到82%。⑦从主动提出离婚的性别来看,据1950年32个大中城市和20个省中34个县城的统计,提出离婚者共21433人,其中女性占76.56%⑧。在河南省,离婚与解除婚约的案件也不在少数。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河南省郑州市从1950年6月到1952年8月,该市法院共受理解决婚姻案件1457件,大部分是妇女提出离婚,要求摆脱封建婚姻枷锁。1953年郑州市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1814件,其中由妇女提出的离婚案件多达1371件,占总数的75.5%。⑨这一时期郑州市的离婚案件还有几个明显的特点:《婚姻法》颁布前结婚又离婚的多,妇女受歧视和虐待而离婚的多,夫妻感情不好离婚的多,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多。从河南省的离婚案件飙升的事实来看,这应该是在这场贯彻《婚姻法》的政治和社会运动影响下,近代以来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次离婚高潮⑩。 上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类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的增多,一方面说明这个革故鼎新的年代国家政策法令在婚姻家庭的解体或重构中的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妇女觉悟程度逐渐提高了,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压迫;另一方面也说明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妇女们对婚姻自由的诉求并非一帆风顺,其间所造成的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就是新旧婚姻制度冲突的一个例证。 二、贯彻新婚姻制度存在的思想障碍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贯彻和执行,迅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这里,从普通民众层面来讲,《婚姻法》颁布之初,曾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多数青年男女对《婚姻法》表示了欢迎,认为《婚姻法》给他们带来了婚姻自由的福音。但也有不少的群众表示了忧虑。如听到《婚姻法》颁布的消息后,有些婆婆说:“婚姻法颁布了,媳妇没法管,公公不像公公,婆婆不像婆婆,像个什么世界!”有些男人说:“婚姻法是对男人的不平等条约。”也有一些人说:“共产党什么都好,就是实行婚姻法不好。”(11)这些思想便成为执行《婚姻法》的障碍。一些农村、工厂或街道中的农民和工人,以贯彻《婚姻法》会影响生产为名对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组表示了不欢迎。河南省开封市试点工作组到开封火柴厂一天半便被赶了出来,后到一个烟厂而那里的厂长和工人们说:“你们到别的厂去好不好?”(12)有这种思想的人,还用种种办法来干涉婚姻自由,阻挠《婚姻法》的有效贯彻。如河南某些地区,有的群众看见离了婚的妇女回家,就在大门口烧谷草,放爆竹(表示出殡送鬼的意思)。更严重的是有些父母、丈夫,公然迫害自己的女儿、妻子,破坏她们争取婚姻自由的努力。根据1952年7月前河南省人民法院和商丘专区人民法院对52件妇女因婚姻问题致死的案件分析,因遭受婆婆、丈夫或其家族虐待而死者20人,因被奸、被诬通奸而死者16人,因被干涉婚姻自由而死者9人,因参加社会活动受虐待而死者7人(13)。 从基层干部层面而言,邓颖超曾在其关于《婚姻法》的报告中指出:“干部对于婚姻法能否正确地认识,善于掌握和坚决执行,这是首要和决定的关键。”(14)但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权机关中的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社会背景与受教育状况,决定了他们的工作能力与工作目标相去甚远。此前,很多干部都有参加革命和土改等运动的经历和经验,然而对于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他们似乎没有任何思想上的准备,部分干部把《婚姻法》理解为“结婚法”或“离婚法”的现象,实际上应是当时基层干部们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反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基层干部在处理婚姻问题时的思想观念,客观上起到了阻滞他们对婚姻案件的正确的或适当的判断。 其一,有些干部存在着浓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对《婚姻法》抱着怀疑和抗拒的态度。这表现在一些干部对妇女的严重歧视和不尊重,动辄打骂;对《婚姻法》的实行,不敢宣传,却要“保守秘密”;对婚姻案件采取公开的压制和干涉,对要求离婚的妇女,有被扣押起来加以“强迫调解”的;有的“要来一个教育改造”的;还有被关在谷仓里加以所谓“镇压”的。光棍与寡妇自由结婚,也被捆绑起来,认为是“非法”的。(15)甚至是对自己的妻子、家人也毫不例外。河南省确山县第八区的一个副区长严重歧视妇女,经常性地毒打其妻子。1951年10月29日,当他看到他的妻子和合作社的一个男干部在谈话,当即大发雷霆,叫他妻子跪下,并毒打她,而且一连打了6次。(16)某些干部还看不惯婚姻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他们认为是“影响不好”,“不道德”,经常有意无意地阻挠、破坏《婚姻法》,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一名女审判员自参加法院工作后,不肯学习,不接受批评,并有严重不依照《婚姻法》办案的错误思想。1952年在判决一对农民夫妇的离婚案件中,该审判员竟认为男方“是个农民”,“花了一百二十元现洋不容易”,所以不准其离婚。她甚至还干涉她妹妹的婚姻自由,反对她妹妹和一名法警的恋爱与结合。(17) 其二,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部分干部采取了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妇女遭受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害不加以同情,不给予支持,以致不少起来斗争的妇女因孤立无援而失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对婚姻案件根本不加处理,或拖延处理。例如,河南省洛阳市一名妇女1949年8月由父母包办与偃师县的一名男青年结婚后,夫妇感情不好,时常争吵。《婚姻法》颁布后该妇女曾到洛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离婚。但去了4次,均被该院收案员(兼调解工作)以“天晚了”、“没呈状”、“不合离婚条件”等借口拒绝。1950年8月23日,即该妇女第四次请求离婚未予获准后,当夜即被男方惨杀在郊外。(18)在河南睢县第四区烧盆李村梁永诗母子杀害梁安氏案件中,睢县第四区的一名副区长,睢县人民政府司法科的一些干部、商丘专区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以及其他有关人等,在处理梁安氏的案件过程中,表现出不能容忍的拖拉散漫态度;尤其是睢县司法科非法扣押原告梁安氏的祖父、父亲、叔父3人,专区法院并一再违抗河南省法院的命令等事实,实为造成梁安氏惨死的一个重要原因(19)。这些错误的处理办法,不但不能收到制止封建虐待的效果,而且助长了违法事件的增长。据中南区司法部的统计,自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以后至1951年5月的一年间,中南区各地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虐杀或被迫自杀的总数在1万人以上(20),其中某些司法干部对各类婚姻案件所采取的极不负责的态度恐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其三,对《婚姻法》的贯彻实行,有些干部采取了极不严肃的轻率态度。这里首先是对学习《婚姻法》不重视,中南区很多干部都认为《婚姻法》“文件很简单”,“没什么奥妙之处”,“一看就懂,没什么学头,用那么多时间来学是浪费时间”;有些干部甚至认为:“本单位没有问题,开展运动是小题大做”(21)。其次是在对《婚姻法》的具体宣传中采取了极不负责的草率马虎态度,在宣传中不明政策,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性质、方针、目的和要求认识不足,因此胡乱宣传,乱找典型,乱追往事,引起群众恐惧,造成命案。如河南成皋县一名妇女因曾和第三者有私情,乡干部和民兵提出要查,她怕当典型,怕被捉奸,即上吊自杀(22)。郑州市郊区小李庄的一名55岁的寡妇和同村一名63岁的男人都因年轻时对自己的婚姻不满,私下相好已达32年。河南省婚姻法试点工作组进村后,抓住二人的问题当做典型来处理,让男方的老婆进行诉苦,结果造成该寡妇跳井自杀。(23)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在运动中还采取了不恰当的开大会斗争的办法,如河南省城皋县《婚姻法》试点乡在运动后期开会斗争了3个人,其中曾因虐待和打骂老婆的一位农民和一位砖瓦窑经理在斗争后分别被逮捕或撤职(24)。再次是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心态不平衡,某些机关的一些妇女干部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始后存在着急躁情绪和惩办思想,想“整别人”,说:“等着吧,三八节见面。”“这次不能只整小干部,首先要整大干部。”部分男干部则说:“妇联的买卖来了。”而那些曾经在处理婚姻问题时有毛病的,或打过老婆的,或自己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思想上就有了顾虑。河南一个乡农会主席在试点工作队下来后,竟然抱着枪一夜没有睡觉。(25) 可以说,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河南省一些基层干部的做法,或多或少地是带有一些“左”或右的思想作风的,这给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也无形之中增加了这一工作的压力和难度。而这种情况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全国各个省份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严重问题。为此,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谢觉哉部长在对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普遍存在的基层干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出:“区乡(村)干部能否正确领会婚姻法的精神是婚姻法能否贯彻到广大群众中去的主要关键。”(26) 三、新旧婚姻制度冲突下的妇女生存状况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一纸法律条文并不能马上改变当时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落后状况,“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观念依然在中国大地根深蒂固,婚姻案件层出不穷。广大妇女因受不合理婚姻制度压迫,婚姻不自由,并常常受到干涉或阻碍,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竟因此而自杀和被杀的问题,亦成为当时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一些解放相对较早的老解放区如山西59个县妇联会的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该省共发生妇女人命案464件,其中被迫害致死者占25%,因解除婚姻无结果而自杀者占40%,因受家庭虐待自杀者占20%,因家庭纠纷而自杀者占12%,因产私生子而自杀者占5%(27)。 这一现象在解放相对较晚,传统婚姻制度更为浓厚的中原地区也不鲜见。如在河南省,据该省16个县和郑州、开封两市的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8月到1950年3月,有77个妇女因要求离婚而遭受开会斗争、扣押、吊打,结果被迫自杀,还有45个妇女因不满旧式婚姻而被丈夫或婆母杀害(28)。据不完全统计,河南商水县1950年3个月因为婚姻不满而死的就有90人,平均每天即死1人(29)。河南省淮阳专区在《婚姻法》颁布不到一年中,被虐杀的妇女达212人;河南省商丘专区1951年1月至4月有30多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30)。根据中南区各地的报告汇总,该区从1950年5月至1951年5月一年之内,因婚姻问题被杀和自杀的达1万人以上,其中河南省截至1951年6月就有2042个妇女死亡。1951年6月以后,《婚姻法》在河南省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从1951年7月至11月的5个月内,仍有60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致死(31)。 更有一些令人发指的案件发生。《婚姻法》颁布后,河南省民权县四区新庄村一名妇女因不满自己的婚姻生活要求离婚,其婆婆竟唆使她的两个儿子将该妇女残害致死(32)。河南光山县一名妇女解放后经常参加民主妇联活动,但她每出来开一次会,就遭家庭一次毒打。她跑到乡政府请求离婚,夜里住在乡妇联会主席家里,被她的公公和丈夫等人捉去后,竟被其公公和丈夫肆无忌惮地逼迫自缢身死。(33)最不能令人容忍的惨案是河南禹县菊王沟村孕妇周彪被杀案。1950年周彪在被父母强制结婚以后,参加民主妇联活动的权利被婆婆和丈夫剥夺殆尽,并经常遭受鞭笞,过着像囚犯一样的生活。当她提出离婚,甚至要求政府依法制裁她的婆婆和丈夫时,1951年9月8日,她的婆婆、丈夫等竟纠集同族21人对她进行严刑拷打。凶手们为了使她多受磨难,把她打得死过去又用凉水喷活再打,整整打了一个通夜,于拂晓时将其活活打死。(34) 1953年3月,中共中央在全国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力图改变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模式,鼓励和支持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而斗争。但有少数地区的干部和群众对运动的目的、性质、方针和具体做法没有弄清,因而在运动中也发生不少死人的现象和违法乱纪事件。仅据河南郑州专区7个县的电话报告统计,从1953年2月22日到3月9日的半个月当中,就连续发生死人事件21起(男6人、女15人),其中自杀已死的12人,被杀已死的2人,经救活的6人,逃亡失踪的1人。造成妇女死亡严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妇女觉悟提高,积极起来争取婚姻自由,遭受反对者的报复、杀害。如河南巩县玉皇庙区黑龙坛乡一名妇女因与丈夫感情恶劣,曾4次到乡、2次到区、2次到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都未得到解决,夫妻感情更为恶化。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始后,其丈夫出于报复,于1953年3月5日晚间用刀将其杀死。(35) 不但河南省或更大范围的中南地区如此,其他地区此类案件也多有发生。据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不完全的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11500余人(36)。东北、华北、西南等地区男女不平等、妇女受虐待甚至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的问题亦同样存在。当然,目前所搜集到的有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被杀或自杀所导致死亡问题的资料相对而言还比较零散,但从这些零散的资料统计足可看出,许多妇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存状态并不乐观,她们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可谓是困难重重,而且还付出了惨重的生命代价。 四、婚姻制度变革与新式家庭关系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诸多社会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要求各地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37)。 根据上述指示,河南省委和省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逐步采取了严厉措施,其内容一方面是有系统地揭发与批判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了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及区、乡(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根据中央贯彻《婚姻法》的政策,及时而准确地处理了许多有关的婚姻家庭纠纷和刑事案件。这就是:对因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家庭不民主不和睦现象,采取了说服教育的办法,号召他们自觉地予以改善;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经劝解无效,批准其离婚请求;对要求解除童养关系的童养媳,批准了他们的要求;对合乎《婚姻法》规定而要求结婚的青年男女,发给了他们结婚登记证;对那些杀害、伤害妇女的罪犯进行了审查,并由人民司法机关处以应得的刑罚。 贯彻《婚姻法》运动从总的方面来说是比较顺利的,也取得了异乎寻常的结果。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令和政策推动,中南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4省,在70%到90%的地区内开展了运动(38),使这部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基本上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群众普遍受到教育的目的。其最明显的表现是许多妇女开始冲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牢笼,选择了婚姻自主。据河南省鲁山县的资料统计,1950年5月到1952年10月,全县自由恋爱结婚的男女有4615对,因反对包办婚姻而离婚的有3780对,解除包办婚约1206起,寡妇改嫁547人(39)。另据河南省郑州市的统计,从1950年6月至1952年8月,全市有4139对男女在婚姻自主的基础上建立了和睦美满的小家庭,有1120对夫妻自愿离婚,使2240名男女摆脱了旧的婚姻枷锁,并有174名寡妇挣脱封建束缚,选择合适的对象重新组织了家庭(40)。从整个中南区方面来讲,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从1950年5月到1951年4月中南6省受理婚姻案件达90425件,其中妇女主动提出的在7万件以上。全区自由结婚的,根据1951年1月到4月不完全的统计,有23600件以上。不少苦守多年的寡妇,也自由改嫁(41)。50年代中期以后,婚姻自主和自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的调查,在黑龙江、辽宁、山西、湖北、江西、浙江等省大部分地区自主婚姻已占90%到100%。内务部曾经检查了265万对结婚登记的情况,其中95%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42)可以说,自主的婚姻已开始占据绝对优势。有西方学者评论说:“这部法律显示了中国妇女解放的不同寻常的成就,这是一场在整个世纪中一直在加速进行的长期变革……”(43) 《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也使旧社会所造成的许多夫妻、婆媳间不和睦的现象在许多地区有了改变,出现了无数个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根据河南省鲁山县婆娑乡的统计,全乡共539户,其中民主和睦家庭有76户,占总户数的14.1%;不和睦的家庭有21户,占总户数的3.9%;一般家庭共442户,占总户数的82%。一般家庭中已消灭了打骂和虐待妇女现象,基本上做到了吃穿平等。(44)“夫妻之间,可以谈话,可以同出同进,可以商量问题,无人再耻笑了。尊婆爱媳,已成风尚,媳妇生产,婆婆照门看孩子煮饭;媳妇开会回来,向婆婆讲解道理,充满一片民主和睦的空气。”(45)男女平等、民主和睦、团结生产、尊老爱幼的社会新风气开始形成。 《婚姻法》的颁布还改变了广大青年男女的婚姻观念,一种新的恋爱观在不少群众中建立了起来。“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谚语,是旧社会里妇女的婚姻观,因为她们经济不能独立;“娶老婆,成家,生孩子”,则是一般男子的婚姻观。贯彻《婚姻法》运动后这些旧的婚姻观点发生了改变。在河南鲁山县贯彻《婚姻法》较好的一等乡,人们选择结婚对象的标准是:生产勤劳,思想进步(46)。河南省某村的一位女子爱上了本村的副村长,其母亲不同意,她向母亲解释道:“他生产好,思想进步”,并且坚持要结婚,母亲的思想最后终于被打通了(47)。一些寡妇、感情不和者等也不再有从一而终的旧思想、旧观念。河南省郑州市一个守了10来年寡的妇女,《婚姻法》颁布后冲破了旧婚姻的牢笼,重新找了对象结了婚,并在结婚的第二天就和丈夫一起到地里去干活。长葛县坡胡乡刘合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后双方都找到了合适的对象,两家生产情绪都很高(48)。许多老年人在懂得《婚姻法》的好处后,都不再干涉儿女的婚事。有些经常虐待妇女的婆婆和丈夫,在经过《婚姻法》教育后也改变了态度,不敢再虐待妇女。 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普遍开展,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各式各样的婚姻家庭问题也基本上被制止或显著地减少了。特别是1953年以后,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和婚姻纠纷案件呈显著下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53年至1956年婚姻纠纷案件逐年都在下降,1956年的婚姻案件比1953年减少了一半以上(49)。河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成效颇为突出,从该省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等几个地区的县志、妇女志等资料来看,各类婚姻家庭纠纷和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的确在逐渐减少。 当然,也不能否定还有个别地区中的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存有模糊认识,还有许多怀疑与误解,甚至是妇女自杀和被杀的现象也仍然严重存在。全国范围内这种地区约占25%左右(50)。河南省也不例外。据1953年9月的不完全统计,该年3月后河南商丘被杀自杀的妇女达329人。其自杀的原因,因家庭纠纷问题而死的117人,不堪虐待而死的70人,因婚姻不满不敢提出或提出后受到干涉而死的51人,被奸自杀的2人(51)。看来,在实际生活中,虽然说自主婚姻已经占据主导的地位,但现代婚姻制度对旧的婚姻秩序的冲击荡涤是极不彻底的,旧式婚姻制度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婚姻变革在新旧道德和伦理冲突中显得步履维艰。这也说明,像贯彻《婚姻法》这样一场大的社会运动不可能迅速改变旧有的传统做法或习惯,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依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乃至以后一个长时段内各级政府和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释: ①尹崇智主编《鲁山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775~776页。 ②民权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民权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08页。 ③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出版社,1950年)第39页。 ④商丘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地区志》上卷,三联书店,1996年,第531页。 ⑤商丘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市志》,三联书店,1994年,第427页。 ⑥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新华月报》1953年第4号。 ⑦《人民日报》1990年5月3日。 ⑧史良:《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新华月报》1951年第11号。 ⑨李春雁等:《郑州妇女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7~39页。 ⑩李洪河:《建国初期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救助》,《党史研究与教学》2008年第6期。 (11)《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 (12)《河南等省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中的问题》(1953年3月16日)。 (13)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年第42期。 (14)邓颖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0年第11期。 (15)《人民日报》1951年4月30日。 (16)《人民日报》1951年12月10日。 (17)《人民日报》1952年12月14日。 (18)《人民日报》1950年9月17日。 (19)《梁安氏惨死案的始末》,《新中国妇女》1951年第24期。 (20)《中南区执行婚姻法有很大成绩,但工作有缺点,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仍严重》(1952年8月14日)。 (21)《中南干部学习婚姻法中暴露的思想》(1953年3月14日)。 (22)《中南部分地区因婚姻问题而死人的现象仍严重》(1953年3月27日)。 (23)《河南婚姻法试点工作中已发生自杀案四起》(1953年2月26日)。 (24)《河南等省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中的问题》(1953年3月16日)。 (25)《中南地区贯彻婚姻法酝酿、试点中已出现许多混乱现象》(1953年2月11日)。 (26)谢觉哉:《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中央政法公报》1951年第35期。 (27)《老解放区劳动妇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新中国妇女》1950年第9期。 (28)《人民日报》1950年5月22日。 (29)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政报》1951年第17期。 (30)《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 (31)《中南区执行婚姻法有很大成绩,但工作有缺点,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仍严重》(1952年8月14日)。 (32)商丘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地区志》上卷,第530页。 (33)《坚决保障妇女生命安全》,《新华月报》1951年第12号。 (34)《河南禹县孕妇周彪的被杀案》,《新华月报》1951年第12号。 (35)《人民日报》1953年4月1日。 (36)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新华月报》1953年第4号。 (37)张成洁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38)《人民日报》1953年5月7日。 (39)尹崇智主编《鲁山县志》,第254页。 (40)李春雁等:《郑州妇女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7页。 (41)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政报》1951年第17期。 (42)《人民日报》1957年4月29日。 (43)〔美〕费正清、赖肖尔著,陈仲丹等译:《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6页。 (44)《如何贯彻婚姻法》,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3页。 (45)吕璜:《河南省鲁山县婚姻问题的调查》,《新华月报》1952年第8号。 (46)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年第42期。 (47)《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 (48)《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 (49)《人民日报》1953年5月7日。 (50)刘景范:《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新华月报》1953年第12号。 (51)《河南省商丘等专区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严重》(1953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刘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