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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吏胥的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 王雪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清代吏胥群体是一个有着显著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的政治性群体,他们供职于各级官府,甚至子弟相承,世守其业,呈现出“权力继承”的失控局面。京师衙门的书吏还多用浙绍人,或是同一衙门的吏职被一省之人占据。凭借血缘和乡党关系,加上在职业活动中建立的私人交谊,吏胥既可相互援手,成就公事,又能结揽把持,害民蠹国。而变换角度和立场,则不难发现吏胥通过建立各种纽带关系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是在寻求自我认同感和群体归属感。
    关 键 词:清代 吏胥 血缘 地缘 业缘
    作者简介:王雪华,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清代吏胥集团是一个在人数上数倍于官员的群体,他们与官员等其他利益集团一样,有着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在吏胥群体的组织形式中,主要以与自然性相关联的血统、地域等古老的社会关系为表现形式,这是自然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社会秩序,以对人的依赖关系为标志,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物的依赖关系。这种直接的人的依赖关系也是一种政治关系,它通过建立血缘、地缘以及业缘和趣缘等关系纽带,以保持其共同体内的团结,共同应付官场局面,获得较大的利益。有关清代吏胥群体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学术界已有所关注,如赵世瑜的《吏与中国传统社会》、缪全吉的《清代胥吏概述》、周保明的《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日本学者加藤雄三的《清代胥吏补缺过程中的交易》①等,都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点予以探究。本文以此为基础,从两个视角——一方是掌握话语权的官僚士大夫,另一方是吏胥——来看待吏胥的社会关系,以期对该问题有一个合理的分析与评估。
    一、吏胥之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指因血缘和婚姻联系而形成的人际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中国古代的帝王,从私有观念出发,希望二世、三世乃至万万世,使家天下能传之无穷;官僚权贵希望永远保有居于社会上层的地位;民间艺人也有传子不传女的习惯,希望某些技艺永为己有,这些做法都是力图让既有利益能够在家族中长期存在下去。吏胥也不例外,他们对吏职的承替逐渐形成了一种掌控力量,以致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一种血缘性的顶替,即让吏胥之职在父子、兄弟、子侄、姻亲之间相承袭,这虽无制度支持,而且为法令所严禁。但是,吏胥之职在家庭成员间继承实际已成为各级官署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宋代政论家叶适就说:“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②苏东坡在言及官员宜久任时说:“夫吏胥者,皆老于其局,长子孙于其中,以汲汲求去之人,而御长子孙之吏,此其相视如客主之势,宜其奸弊不可得而去也。”③南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居官者迁徙不拘岁月,而为吏者,传袭及于子孙,以数易不常之官,御生长子孙之吏,坐曹而问,莫究源流,涉笔以书,唯牵例比,顾虽弊蠹百出,何暇爬梳……吏强之患,实基于此。”④虽然其语境是谈论官弱吏强的缘由,但也可看出两宋吏胥不乏家族传承的现象。至元代,成宗年间的江西所辖路府州县,其司吏多为“小土豪之家”,他们本身为吏,又将“兄弟子侄亲戚人等,置于府州司县写发,上下交通,表里为奸,起灭词讼,久占衙门,不肯出离乡土”⑤,这些吏胥久于其职,熟悉人情,以血缘为纽带盘踞衙门,把持狱讼。
    明末清初学者黄宗羲在谈到明代的情形时,与宋人叶适持相同看法:“今天下无封建之国,有封建之吏。”因为官员任职要回避本籍,回避亲族,官员又有升降流动,而吏胥则既是本土的,又在实际上世代相承,如同固守某地的封邦一样。黄宗羲针对当时的情形说:“京师权要之吏,顶首皆数千金,父传之子,兄传之弟,其一人丽于法而后继一人焉,则其子若弟也,不然则其传衣钵者也。”⑥反映出京城的吏胥录用经常在家族内传承,甚至私自顶替。著名学者顾炎武也指出,明代州县的一大弊政在于“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传之子,兄以是传之弟”⑦。万历年间,吏科署理给事中张延登上疏,认为吏部铨选之官应久于其任,不应频繁迁转,原因在于“吏胥之窟穴其中者,皆长子孙,亲戚相传,云仍世守”,以“席不暖、突不黔之官,御子孙相传世守之吏”,“安得不受侮于吏哉”⑧?从该奏疏中可见,明代京师即便是吏部这样的要害部门,所用吏胥也是子弟承继。
    吏胥之职在家族间传继,至少也是前任所选定,这种情形已历经若干世纪。清代的情形也莫不如此。清初文人侯方域言:“吏胥之子孙相沿袭,亲若友相援引者更迭为之。”⑨雍正朝名臣陈宏谋指出,吏胥往往“子弟亲戚,转相承授”⑩。乾隆朝刑部右侍郎阮葵生言:“官有除降,而吏则长子若孙;官避本籍,而吏则土著世守。即年满有制,重役有禁,而子弟亲戚迭出不穷。”(11)尽管朝廷设置了吏胥服役年限,并禁止重役,可是吏胥还是能久于其职,世守其业。道光年间,京城各衙门书吏盘踞职位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他们即便退役,接替者也都是亲戚子侄。御史万启心言:“近来京师各库及税务衙门书吏,当役满告退之后,其接充者,非其子侄,即其亲戚。如银库书吏,大半皆系史姓,崇文门税务书吏,大半皆系张、王等姓,盘踞把持,已可概见。”(12)京师官署所用书吏中存在着严重的血缘裙带关系,户部银库的吏职多为史姓占据,崇文门税关的吏职则多由张、王等姓把持,直到几十年后的光绪朝,户部银库最有名的书吏仍为史姓,如史恩涛。不仅中央官署如此,地方衙门也有依靠血缘关系承袭吏胥职位之事。道光十二年(1832),在浙江绍兴府,已革库书潘鸣皋在被处徒刑遇赦后,仍有能量“令亲戚子侄辈王耀如等三四十人,充当各房书吏及各班头役、杂役”,因为绍兴府的差役、幕友、绅士,皆为其羽翼,当他庞大的家族人员供职衙门后,每遇公事,潘鸣皋仍能“入署关说”,索贿于人。另一库书徐燮堂,在自己被革后,也是令妻弟任炳南出名充当库书,他则“在身后主持”。此二库书终因他案东窗事发,在道光皇帝的干预下,他们的子侄亲戚如库书王耀如、粮书潘治平、潘召棠、户书徐廷椿等人,都一并斥革,徐廷举、徐载扬则被退回,永远不许更名复充。潘、徐二人也被发边充军(13)。同治朝官至四川按察使的方濬颐批评说:“至于吏役,则京师及各行省,无不父以传子,子以传孙,一若官俾之世其业者。”(14)嘉道时期思想家包世臣认为,唐宋以来,“绅无世家,官无世职,而胥吏承袭遍及天下”(15),指出了吏胥任用制度上的欠缺。其他文献也多有“(书吏)每有父子姻亲,盘踞年久者”(16),“夫衙役有额设者也,江南则千百成群,各有顶首,占踞衙门,吞噬百姓,一役而父子兄弟传为世守”(17),“吏则祖孙父子相传,几视为一成而不可易”(18),“(书吏)世世相袭,以长子孙”(19)等类似记载,均能说明清代吏胥承袭中的血缘关系,表明官府的管理并不到位。嘉庆时期河北天理教起义的首领林清曾任书吏,其职即为承袭其父而来,其父隶籍顺天府大兴县黄村宋家庄,任顺天府南路厅黄村巡检司书吏,父死之后,林清一度继任黄村书吏。
    有时候吏胥未能世袭其职,便出租该职位,即以“缺主”的形式继续把持其职,向顶职者收取“缺底钱”,或称“顶首银”。如林清的父亲死后,曾将黄村巡检司衙门书吏之缺顶与他人,顶缺者每年给林清的母亲京钱五千文,后因其不肯给钱,林母便向南路厅控告,终将书吏缺底归还,由林清接充(20)。这种现象皇帝早已知道,雍正就在上谕中说:“书办尚有更换,缺主总无改移,子孙相承,竟成世业。”(21)嘉庆皇帝也说:“书吏役满,继充之人出钱顶补,名曰缺底,竟有盈千累万者。”(22)在坚守自己的私利方面,吏胥可谓不遗余力,而朝廷竟也屡禁不止。
    吏胥之间还通过联姻,密切其群体关系网络。例如,州县吏胥与督抚司道吏胥之间,沟通固结,“姻娅而往来”(23)。又如光绪朝御史陈恒庆曾记京城范、陆两书吏联姻之事,两书吏各以80抬聘礼和嫁妆示众,不料因铺张炫富,招致一对新人日后被贼人打劫(24)。
    清代在官员任用上有血缘回避制度,凡有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之关系者,不得同时在同一衙署供职,官阶低者需回避,以防范官员徇私舞弊,而在吏胥的任用中却存在着严重的血缘裙带现象(25),这种血亲之间的顶替,破坏了公开招募吏胥的录用原则,与朝廷为防止吏胥盘踞衙门而令其五年退役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吏胥的这种有意行为,是出于长期盘踞衙门、借以谋利的需要,也是对五年退役规定的变相否定。显然,朝廷对吏胥承充年限的规定有其不合理性,所谓吏胥服役五年必须退役,且不得再次充役的制度设计,是沿袭“服役”的思路而来,实则胥吏也是公职人员,其中书吏更是有专业技能的行政人员,朝廷为了避免吏胥长期服务于官府所带来的营私舞弊、操纵政务,便采取缩短其服务年限的办法,而官府对熟练的专业人员不可一日或缺,官员对重役现象、“缺主”现象并不真的追究。事实上由于制度设计未尽合理,吏胥自然就有了应对之策,出现了吏胥重役、长期服役以及子弟承袭的局面。当然,无论如何这种血亲之间的顶职行为都是官场毒瘤,它既制约了吏胥群体素质的提高,也破坏了吏职任用中的公平性,使吏胥的选用变成了赤裸裸的“权力继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
    二、吏胥之地缘关系
    

    地缘是因出生、成长于同一地域而结成的一种人际关系,地缘、职缘都是类血缘的组织形式。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地缘关系是血缘关系的投影,“地域上的靠近可以说是血缘上亲疏的一种反映,区位是社会化了的空间”(26)。在明代中晚期的官场中,吏胥因血缘和地缘结成的关系网络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京师大小衙门中,其吏胥多为浙东绍兴人。据万历时期地理学家王士性言:“绍兴、金华二郡,人多壮游在外……其儇巧敏捷者,入都为胥办,自九卿至闲曹细局,无非越人。”(27)“越”指绍兴一府八县。万历朝举人沈德符说:“(京官)一入衙门,则前后左右皆绍兴人,坐堂皇者如傀儡在牵丝之手,提东则东,提西则西。”(28)万历四十年,吏部文选司主事董应举上疏条陈铨政九事,其中多款事涉吏胥,他说:“吏部当该书办,独浙人为之,或仍本贯,或冒北籍,俱以农民私相引授,胶固盘结,牢不可破。于是本部堂二月有条禁冒籍吏役之疏,欲令四司当该,皆拣两考实历,不许私引,已得旨矣。而是月即有稽勋司侍亲科当该吴应祥私引扬王庭、验封司实拨科革出当该徐继仕私引潘鹤龄。”(29)其时,吏部的当值书吏都是浙江人,他们为延续地域小集团的利益,便在同乡间私自袭替,暗中接受了并不合乎条件的继任者的顶首银两,这类事情竟是“牢不可破”,可知浙江籍吏胥在京城衙门经营已久,已形成地缘优势。在中央各衙门中,尤其是户部多吴越之人,天启时期广西布政使谢肇淛说“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也”(30),此前沈德符也说到“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31),这应与吴越地少人多、精于计算、师徒相传等因素有关。据清朝乾嘉时人昭梿的看法,此事与明代万历时期的大学士朱赓有关,在朱赓执政时,“各部署书吏,尽用绍兴人,事由执政,莫不由彼滥觞,以至于今,未能已也”(32)。朱赓是绍兴府山阴县人,昭梿认为,在朱赓主政的万历中期,京师官署多用绍兴书吏,此习俗遂沿袭至清代。《民国萧山县志稿》也记载,万历时期绍兴人多奔走京师,他们“图为幕宾,为掾房,为仓场,为库务、巡、驿、尉、簿之属,岁以千计”(33),可见绍兴人乐于迁徙,到京师谋生者众多,其就职范围颇广。
    明代中晚期的京师衙门除多用绍兴人为吏胥外,也有同一官署的书吏被某省同乡垄断的情形。对此,嘉靖朝吏部尚书许讚批评说:“人之常情,孰不庇其乡里,孰不庇其亲戚。党与多则弊端滋,耳目广则关节易。若使一司之吏,尽用一省之人,或六七人,或十余人,自然有坏事体。”(34)在中央各衙门书吏任用中,旧吏将缺位卖与同乡、亲属,以致一个部门中全用一省之书吏,乡党之间自然更便于联络感情,相互庇佑。由此也可知,并非只有绍兴籍书吏盘踞衙门的情况。
    至清代,京师衙门吏胥多为绍兴人的情形并无大的改观。顺治初年,当朝廷派往各地榷关的差官一出,必定要招募数十名书吏,结果是“绍兴棍徒,谋充书吏,争竞钻营”(35)。在乾隆朝京师的工部衙门,“部中书办籍隶绍兴者多”(36)。乾隆四十三年,刑部挖改城票骗银案的涉案书吏冯士杰,也是“籍隶浙江绍兴”(37)。光绪间因索贿被长官革究、反过来却请御史将其长官劾倒的户部银库书吏史恩涛,亦绍兴人。据记载,史恩涛任户部经承六年,家赀数十万,其房屋连亘,院落数层,日有伶人为其烧烟,饮食精致,烹饪豆腐用鸭汤煨入味后,再以金华火腿屑作寿字,饮酒则用陈年绍兴酒,可见其生活奢华,且饮食习惯保持着浙绍之风(38)。嘉道时期思想家包世臣也说,曾有中央部臣提出,六部经承,“皆绍兴客户,盘踞为奸”(39),招权太重,建议将他们都驱赶回籍。清代中晚期有一首竹枝词言:“部办班分未入流,绍兴善为一身谋。得钱卖缺居奇货,门下还将贴写收。”(40)说到京师六部绍兴书吏善于谋划,生财有道,还在家里请有贴写相助。这些都一如咸丰朝有经济之才的官员金安清所说:“向年六部胥人皆绍兴籍,自明即然。”(41)近代名士、山阴人李慈铭也说:“吏皆四方游民无籍者充之,而吾越人更多。”(42)近代学者夏仁虎在记清末北京风俗时写道:“都中土著,在士族工商而外有数种人皆食于官者,曰书吏,世世相袭,以长子孙。其原贯以浙绍为多,率拥厚资,起居甚侈。夏必凉棚,院必列磁缸以养文鱼,排巨盆以栽石榴。无子弟读书,亦必延一西席,以示阔绰。讥者为之联云:‘天棚鱼缸石榴树,先生肥狗胖丫头。’其习然也。”(43)其中论及书吏中绍兴人居多,他们“世世相袭”,因此,相对其他地域的人而言,浙绍人更具习吏的地域优势。
    与京城衙门多绍兴籍吏胥、幕宾的情形相一致,清代京畿附近寄居着一批绍兴人。如林清的父亲林先就是由绍兴迁来顺天府大兴县黄村宋家庄定居,充任黄村巡检司书吏,其父死后,林清继任黄村书吏,后转赴江南丹阳县衙充任长随(44)。户部银库吏史恩涛也是绍兴人,其索贿一事案发后,他“惟恐递解回籍,则都中狡窟不能守,因冒籍涿州”,这样当他禁羁一年释放之后,仍能往来京城和涿州之间,“豪富自如”(45)。雍正二年浙江巡抚黄叔琳在上奏中说到京师“各部书吏绍兴人冒籍顺天等处”(46),说明顺天府所属县聚集着很多绍兴人。雍正年间,世宗痛恨幕宾、讼棍为害朝政,将京城的师爷赶至顺天府涿州县,该县城外遂形成大绍村、小绍村,寄居着大量绍兴人(47),在这个绍兴人寄居之地,应该也会吸引到京城吏胥往来或居住于此。
    绍兴人同乡意识浓厚,绍兴籍吏胥既来自同一地域,就会有同乡间的活动,用以联络感情,相互帮扶。清代辽宁朝阳县的绍兴书吏和幕友,就在其任职的朝阳县捐资修建了绍兴庙,他们“系清初浙绍人随县尹”而来(48)。每到农历七月十五中元日,朝阳县的绍兴人都要举办盂兰会,焚香致奠,敬礼神明。这也是远在异乡的绍兴人交流情感、寻求精神慰藉的一种方式。
    吏胥既多绍兴人,又子弟相承,呈现出血缘和地缘因素交织在一起的职业特点。有了这种血缘和地缘紧密连接的纽带关系,吏胥可以相互援手,互通声气,同进同退,在官府构成一种政治性力量。当然,这只是吏胥关系网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组织形式还是业缘共同体。
    三、吏胥之业缘关系
    

    业缘是指因从事同一职业而建立的一种人际关系,它是血缘意识和地缘意识的泛化,吏胥通过职业活动也建立起自己的关系网络。在清代各级衙门中,吏胥人数众多,所办事务类似,有共同的利害存在,而且上下级衙门之间有垂直的行政联系,在频繁的公务往来中容易产生私交。以清初上海县衙门的书吏姚廷遴为例,康熙四年(1665)大年初六,松江知府的差役来县署要该县应差图分册等,知县便命工房吏姚廷遴接待府差,并与他商议对策。康熙三年,姚廷遴到苏州了解杉炭价格,事情结束后,特意借道松江,拜访了松江府工房吏周奕甫。姚廷遴常与抚院、道、府、镇江将军、海防厅及华亭、娄县等衙门的差友一起办理公事,然后相互宴请。一次,姚廷遴去松江府城办差,得知江苏巡抚衙门的差役正坐镇督办该事,他希望能顺利办成此事,于是请知府衙门的差友帮忙周旋,费银几两仍无效,海防厅差友继贤又出面在家中宴客,“为我即请府房包玉衡、周奕甫相商。其家内亦体面,是夜设酒三席,十大十小,列东、西、南而坐,总是为我,约费他三两有余,亦见多情”(49)。由于上下级衙门吏胥之间多有公务上的联系,自然就使各级吏胥之间由工作关系而演变成私人交谊,有些吏胥也会尽量将上下级同行变为自己社会关系的一部分,这样遇事时能相互支援。
    除了公务往来及由此而生的人情往来外,吏胥为了共同的利益,也需要呼朋引类,互通声气,上下沟通。光绪二十七年上谕云:“惟闻各省院司书吏,亦多与部吏沟通,其各府州县衙门书吏又往往沟通省吏”(50),鲁一同也说:“州县之吏,与督抚司道之吏,其势必相为首尾,交通固结,姻娅而往来”(51),所以才有一种奇特的现象出现,即“吏胥之有罪者,县发觉之则入于府,府发觉之则入于道,道发觉之则入于院,至于院而人不敢复问向之所为,府者县者转而与之抗礼,道者降而接之以温颜”(52),甚至“在外省罪迹已著,则潜入京师”(53),因为衙门越尊贵,越容易隐藏巨奸。当他们结成一张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时,各种受财鬻狱的事情就轻易无人敢发,无人能发了。以咸丰年间杭州城内的禁赌为例,有“段青天”之称的浙江按察使段光清亲自驱逐了桥头街边的小赌局,但是大的赌场仍然存在,原因是县府差役及营署员弁都接受了馈赠,官府便听之任之。这位按察使早已知情,遂带数差往拿。赌局得知,颇觉讶异:“谁来拿赌?”想到官府都拿过他的规费,局家仍不以为意。按察使却是认真办事,原来赌局是布政司衙门的书吏和县衙门的差役二人合伙开办。当按察使将二人带回臬署时,街上的人不免发笑,因为近年来还没有听说官府在杭州城中禁过赌的。当晚,按察使命署中值日头役暂将二人看管在家,不料夜间亲自到该头役家来打探者,灯火络绎,可见两名书差气焰夺人,关系网强大(54)。
    体制实际赋予了吏胥以行政权力,于是上司衙门的吏胥也就可以压制下级衙门的长官及吏胥。道光朝留意实学的举人鲁一同说:“以今言之,州县之吏病民而止尔,司道之吏能病官,督抚之吏病大吏”(55),鉴于上级衙门的吏胥逐层欺压盘剥下级官民,他建议从改革现有行政架构入手,先裁去道和按察使司,再将督抚之权交与布政使,而布政使不得越过知府与州县相通,要加强知府及州县的权力。“故裁道与按察而减督抚之权者,非徒省官而少事也,所以掘发豪胥横吏之巢穴,使州县之吏惝然失其所恃,而后可以独断而有为。”(56)一旦减轻上宪之权,则所依附之吏胥之权亦减,从而州县官的职权得以伸展。显然,这样的改革并不符合朝廷在地方管理中广置机构以相互监督、制约,不致一方崛起的设官原则,在决策者的眼中,行政机构设置的安全可靠远比其行政效率重要得多。
    为了加强吏胥群体内部的凝聚力,增强个人对群体的认同意识,吏胥普遍开展同行之间的活动,并有共同遵奉的行业神。早在宋代,京城各官署的吏胥就有这种职业认同意识,他们以传说中汉字的创造者苍颉为祖师爷,每至秋天,必凑钱演剧酬神。据南宋高宗朝户部尚书叶梦得言:“京师百司胥吏,每至秋,必醵钱为赛神会,往往因剧饮终日。苏子美进奏院会,正坐此。余尝问其何神?曰苍王。盖以苍颉造字,故胥吏祖之,固可笑矣。官局正门里,皆于中间用小木龛供佛,曰不动尊佛,虽禁中诸司皆然。其意亦本吏畏罢斥,以为祸福甚验,事之极恭。”(57)京师各衙门吏胥既以苍颉为祖师爷,又在衙署正门内,摆上小木龛,供奉“不动尊佛”,希望能长久服役,其职业如不动尊佛一样难以撼动。由于吏胥中不少人掌管簿书案牍,故奉苍颉为行业神。在中国古代,百工技艺都有自己的崇奉偶像,如伶人尊唐玄宗,木匠祀鲁班,酒家奉葛仙,茶业供陆羽。在清代,吏胥则以汉相萧何、曹参为行业神。乾隆朝大学士纪昀言:“胥吏祀萧何、曹参”(58),因萧何、曹参都曾任秦朝沛县狱吏,故后代吏胥以此二人为祖师爷。乾隆朝文学家李绿园在《歧路灯》第五回中,记河南布政司衙门上号房钱书办家中“正面桌上伏侍着萧、曹泥塑小像儿,满屋里都是旧文移、旧纸结糊的”,该书办家中供奉的正是萧、曹塑像。吏胥还定期举行活动。如每年农历二月二日,湖北长阳县“书役作会”(59),地点就在衙署内,为期三天。在河南封丘,“吏胥有萧曹会”(60)。咸丰五年(1855),陕西洵阳县署九房吏胥捐资建成三贤祠,“三贤”即萧何、曹参和张良。从所立“九房公议成规碑”看,每年四月二日为办会日期,九房分成三家,每三房为一个承办单位,轮流办会。所需花费每千文钱中,户房认200文,仓、架房各认150文,刑、礼、承房各认100文,吏、兵、工房各认66文。招募习书要交纳入会钱。经常在衙门办公并曾捐资修祠的书吏,其子弟如读书有成,会内将给予公帮钱八千文。“成规碑”还规定,各房招募习书,每人要交入会钱16 000文,认师钱3 200文,给庙夫钱800文,吏房规成钱4 800文,并在庙内置酒三席,通请各房先觉(61)。在隆重的祭拜仪式以及办会、入会的过程中,能使人际关系融洽,提升自尊心,增强归属意识和安全感,并能起到规范书吏的作用。
    吏胥还经常聚集在各衙门附近的酒肆茶楼和戏园游馆,很多违法之事往往在此交易。道光朝官至陕西巡抚的陶廷杰说:“臣闻(京城)酒肆茶房,戏园游馆,无日不有书吏充斥其间。或逢人撞骗,或借生事端,或密札交通,或得钱舞弊。”(62)四川也是如此,当民众在茶坊酒肆讲论买卖地亩之事时,“差役必从中百计纵恿”(63),进而得利。有鉴于此,官绅们反对吏胥集聚在一起。晚清学者谭献即言:“禁止官寺前后茶社酒家,比屋张设。若辈群聚,非罗织小民,即窥伺官长。少一群聚之地,省事必多。”(64)但是,由于“若辈羽党众,窟穴深固”(65),他们因职业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网非一日可以打破。
    由于行业内部利益的共通性,因此,吏胥不但多有群体违法的事件发生,还有集体罢工的情形出现。雍正初年,广东潮阳县衙役不满新任知县的管束,竟集体罢工,“登东山石洞,二三百人蜂聚弗返”(66),知县魏某只得请豪绅出面,好言劝回众衙役。雍正六年,在保定府容城县,因知县李钟俾惩役过严,也发生过吏胥挟官罢工事件,“六房书吏及三班衙役俱各散去”,雍正帝得知后批评其藐视法律,应予严究,还说“昨者山东亦有类斯一事”(67)。显然吏胥是以共同进退的方式来要挟官府,而且往往能达到目的。
    吏胥之间不仅仅是同行伙伴,也是竞争关系,加之吏胥更重利益,故而也存在着彼此相争的一面。“胥吏惟利是视,同侪喜相排挤,鲜能敦朋友之谊,不避患难,挺身相救者”(68),可见其业缘关系的复杂和多样性。
    吏胥在职业互动的过程中,也会因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走到一起,这也可视为趣缘关系。光绪十四五年间,京师有一个由票友组成的戏班颇为有名,创办人是理藩院书吏韩季辰,人戏称“韩票”。其班中人才很多,最负盛名的是陈子芳和魏曜亭,陈唱旦角,是兵部书吏,魏唱花旦,也是某部书吏。韩季辰自饰小生,演技尚可。他们排演过很多新戏,如西湖生、德正坊、福寿镜本戏等。据《道咸以来朝野杂记》记:“凡堂会、团拜诸举,无韩票反为减色。只不在戏馆出演,每逢堂会,谭鑫培、孙菊仙时加入串演(此皆本家所约,非韩票所能致)。张文达(之万)当国时,最喜听韩票,因之各大员及各名流多附和之。若寿子年(耆)、准仲莱(良,彼时皆为编修)、宝湘石(棻)、那琴轩(桐,彼时皆为户部司官),各家每逢生日或喜庆事,无不以演此为荣,因之哄动九城矣。”(69)清代规定,京官禁止入戏园酒馆,但是在每年元旦团拜时,可在衙署或会馆延请戏班演剧,即唱堂会,此时团拜者就请来书吏韩季辰的戏班。此外,翰林院编修寿耆、准良,户部司官宝棻、那桐,其家中有生日或喜庆之事时,也以请该班演剧为荣。该戏班属玩票性质,其创办者和主角都是部院书吏。他们在职业相同的基础上,又找到了相同的爱好,建立了自己的戏班,以此作为交流情感、编织人脉关系的一种助力。
    四、结语
    

    清代吏胥以血缘、地缘、业缘乃至趣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社会与政治利益集团。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署中,吏胥多为父子兄弟相承袭,他们不但久于其职,世守其业,而且即便离役,也能把持“缺底”,以“缺主”的形式继续操纵用人,最终使吏胥的选用变成赤裸裸的“权力继承”。这种血亲之间的顶职行为,破坏了吏职任用的公平性,阻碍了吏胥群体素质的提高,成为吏胥任职制中的一个毒瘤。吏胥的任用还体现出地缘性特点,在京师衙门,浙江籍尤其是绍兴人充斥于吏胥职位中,他们更具地域优势,以致盘踞衙门,结成牢不可破的“绍兴人脉”关系。吏胥也有着较为广泛的业缘关系网络,某些吏胥在州县作奸犯科案发后,能转入府城衙门继续为吏,在知府衙门事发则转入道员衙门,在道员衙门事发则进入督抚衙门,直至潜入京城,上下级衙门的吏胥之间往往相互庇护。吏胥有共同的行业神崇拜,有入会、办会的仪式以及建祠立碑的行为,借助这类血缘、地缘和业缘纽带的助力,他们可以在官场互通声气,相互援手,同进同退,结揽把持。对利益的追求是他们结成政治联盟最为重要的出发点。当然,在官员队伍中也有同年、同乡、师生等关系纽带,官员也有各自的利益集团,但它显然与吏胥的情形有所不同,朝廷对官员的管理也更为严格,其制度设计更为周密,官员任职必须回避本籍和亲属,虽然也有结党营私者,毕竟难以在血缘和地缘方面形成突破口。
    鉴于吏胥讲究乡党戚谊,其袭替往往在血亲间进行,有自己的利益共同体,故而朝廷上下有“无封建之国,有封建之吏”、“绅无世家,官无世职,而胥吏承袭遍及天下”的巨大忧虑,各种官私文献中频繁出现对吏胥群体的激烈批评意见,官府也屡加禁革,却并无成效。
    对这种现象的担忧和抨击当然值得充分重视,事实上它也是清代政治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但是,我们对此还需辨明其另一个层面,即从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和吏胥的合理诉求方面再加分析与评估,也就是说需要一个评判的标准。首先,如果从吏胥自身的角度考量,他们之所以固守血缘、地缘、业缘等纽带关系,是要获得来自群体内部的支持和庇护,以保持其利益,这也是对朝廷五年即役满离职规定的一种否定,其实正是朝廷忽略了吏胥合理的利益诉求,未给予其应有的上升空间,才迫使他们从制度外寻找出口,牟取不当利益。其次,由于吏胥有其遭受社会主流意识歧视之处,他们才会努力寻求各种社会关系并隶属于它,以弥补心理落差,消减官府和社会舆论给予的轻贱色彩,而各种纽带关系越多,其内部的凝聚力就越强,也就能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并取得社会制度不曾赋予的某种程度的个人尊严。当我们从上述两个层面进行考察之后,就有可能正确评估掌握话语权的君主和官僚士大夫的批评意见,在吏胥群体的不当利益追求与合理诉求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而不致顾此失彼。
    注释:
    

    ①参见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05页。缪全吉:《清代胥吏概述》上、下,载(台湾)《思想与时代》1965年,第128、129期。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第169页。加藤雄三:《清代の胥吏缺取引につぃて》(一、二),載《法學論叢》第147卷第2號、第149卷第1號。
    ②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三《吏胥》,《四部丛刊》本。
    ③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三十七《治道》,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十之三九,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⑤《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吏制•司吏》,元刻本。
    ⑥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胥吏》,载《黄宗羲全集》第1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43页。
    ⑦顾炎武:《亭林文集》卷一《郡县论九篇》,载《亭林诗文集》,中华书局1959年,第16页。
    ⑧《明神宗实录》卷五八四,万历四十七年七月己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
    ⑨侯方域:《额吏胥》,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四,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
    ⑩陈宏谋:《在官法戒录》序,清同治七年(1868)楚北崇文书局刻本。
    (11)阮葵生:《茶余客话》卷七《论吏道》,中华书局1959年,第182页。
    (12)《清宣宗实录》卷三二七,道光十九年十月庚辰,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13)潘鸣皋、徐燮棠案,参见《清宣宗实录》卷二一四,道光十二年六月己亥。
    (14)方濬颐:《世吏世役说》,载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八,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15)包世臣:《小倦游阁集》卷三《说储缘起》,清包氏小倦游阁钞本。
    (16)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三《驭衙役》,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金陵濂溪书屋刊本。
    (17)陆世仪:《复社纪略》卷二,清钞本。
    (18)无名氏:《驭吏刍言》,载何良栋:《皇朝经世文四编》卷十六,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19)夏仁虎:《旧京琐记》卷一《习尚》,载夏仁虎:《枝巢四述 旧京琐记》,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83页。
    (20)托津等:《平定教匪纪略》卷十一,清嘉庆武英殿刻本。
    (21)《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六《吏部•书吏•承充》,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
    (22)《清仁宗实录》卷六十五,嘉庆五年四月庚申,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23)鲁一同:《胥吏论四》,载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八,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24)陈庆溎:《谏书稀庵笔记》,载徐一士:《近代笔记过眼录》,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61页。
    (25)其实在幕宾选用中,也存在着血缘和地缘上的纽带关系,如子承父业习幕,或同乡之间相互援引,绍兴师爷遍天下等。据朱寿鹏《光绪东华续录》卷一二二记载:“刑、钱两席,各省皆有党援,大半皆浙绍人,私为世业。”幕宾中还更多一层师徒关系,据许仲元《三异笔谈》卷二所记,嘉庆年间,绍兴人王立人在云南行幕多年,云南幕宾“皆其门下士”,他则俨然“幕宾盟长”。
    (26)费孝通:《乡土中国•血缘和地缘》,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第72页。
    (27)王士性:《广志绎》卷四,中华书局1981年,第71页。
    (28)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十四《京师名实相违》,中华书局1959年,第610页。
    (29)董应举:《崇相集》卷一《条陈政事疏》,明崇祯刻本。
    (30)谢肇淛:《五杂俎》卷十五《事部三》,中华书局1959年,第298页。
    (31)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算学》,中华书局1959年,第889页。
    (32)昭梿:《啸亭续录》卷五《明末风俗》,中华书局1980年,第512页。
    (33)《萧山县志稿》卷二十八《琐闻》,民国二十四年(1935)刻本。
    (34)许讚:《正国典明选法以便遵守疏》,载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一三七,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
    (35)《清世祖实录》卷54,顺治八年闰二月乙卯,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36)《清高宗实录》卷822,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庚子,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37)《清高宗实录》卷1069,乾隆四十三年十月甲戌,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38)事见徐一士《近代笔记过眼录》之《谏书稀庵笔记》,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57页。
    (39)包世臣:《小倦游阁集》卷三《说储缘起》,清包氏小倦游阁钞本。
    (40)佚名:《燕台口号一百首》,载杨米人等著、路工编选:《清代北京竹枝词(十三种)》,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35页。
    (41)金安清:《水窗春呓》卷下《部曹才学》,中华书局1984年,第59页。
    (42)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庚集,咸丰十年十一月初三记,广陵书社2004年影印手稿本。
    (43)夏仁虎:《旧京琐记》卷一《习尚》,载夏仁虎:《枝巢四述 旧京琐记》,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83页。
    (44)托津等:《平定教匪纪略》卷十一,清嘉庆武英殿刻本。
    (45)陈庆溎:《谏书稀庵笔记》,载徐一士:《近代笔记过眼录》,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99页。
    (46)蒋良骐:《东华录》卷二十六,雍正二年七月,齐鲁书社2005年,第393页。
    (47)详见谢国桢《明清史谈丛•断简残篇话宫廷》,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95页。
    (48)《朝阳县志》卷八《寺观二》,民国十九年(1930)铅印本。
    (49)姚廷遴:《历年记》,载《清代日记汇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7页、第91页。
    (50)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八《职役考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802页。
    (51)鲁一同:《胥吏论四》,载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八,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52)侯方域:《额吏胥》,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四,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
    (53)《雍正上谕内阁》卷一三四,雍正十一年八月,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4)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咸丰九年条,中华书局1960年,第146页。
    (55)鲁一同:《胥吏论四》,载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八,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56)鲁一同:《胥吏论四》,载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八,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57)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五,中华书局1981年,第68页。
    (58)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80页。
    (59)《长阳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清同治五年(1866)刻本。
    (60)《封丘县续志》卷二《地理志•风俗》,民国二十六年(1937)铅印本。
    (61)《洵阳县三贤祠创治章程碑》、《洵阳县署九房公议成规碑》,载张沛:《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196~200页。
    (62)陶廷杰:《请辑六部稿案以杜吏弊疏》,载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八,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63)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116页。
    (64)谭献:《衢言》,载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八,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65)无名氏:《驭吏刍言》,载何良栋:《皇朝经世文四编》卷十六,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66)蓝鼎元:《鹿洲公案》偶记上《五营兵食》,群众出版社1985年,第2页。
    (67)《雍正朱批谕旨》卷四十四下,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宜兆熊、刘师恕奏,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本。
    (68)陈宏谋:《在官法戒录》卷二《法戒录上》,清同治七年(1868)楚北崇文书局刻本。
    (69)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1页。
    

责任编辑:田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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