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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芳: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历史演进(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当代中国史研究》(京 刘维芳 参加讨论

    
    婚姻立法的历史演变也反映出革除根深蒂固的旧式婚姻习俗并非易事,而是一项十分艰难漫长的除旧布新的工程。
    1950年《婚姻法》的主要任务是“破旧立新”,然而,在《婚姻法》颁布几十年后,封建婚姻习俗在一些农村地区依然存在,这可以从《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窥见一斑。
    1978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坚决反对变相买卖婚姻》一文,揭露和批判了在婚事上的旧风俗、旧习惯,提出要反对变相买卖婚姻。[17]12月,《人民日报》刊登了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向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指出:近十多年来,社会道德风尚遭到很大破坏,买卖婚姻、变相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又重新抬头。办婚事大肆请客送礼的歪风邪气又有滋长,甚至在婚姻仪式上搞封建迷信活动,使不少男女青年失去了婚姻自主的权利,加重了许多家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18]1979年2月,《一定要砸碎买卖婚姻的枷锁》一文介绍了《中国青年报》关于婚姻问题的一场讨论,提出要坚决反对买卖婚姻等旧式婚姻习俗。[19]可见,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近30年后,旧式婚姻习俗的影响依然存在。
    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人民日报》以《破买卖婚姻陋习树婚事新办风尚》为题,报道了福建省一些农村买卖婚姻现象比较严重的状况,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20]1984年,《人民日报》报道了《中国妇女》杂志社举办的婚姻家庭问题座谈会,“与会同志认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婚姻家庭关系上表现得比较突出。包办、买卖、干涉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区还很严重,虐待妇女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关系到妇女能不能彻底解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能不能得到发展,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21]1988年7月,《订婚不由己换亲不为奇结婚不登记安徽农村非法婚姻严重》一文指出:安徽省有的地区非法婚姻高达80%以上,有的乡村合法婚姻还不到10%。该地农村非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换亲、买卖婚姻、养童养媳、包办婚姻、抢婚、私奔、结婚不依法登记等。[22]12月,《鲁北地区的包办婚姻在发展》一文提出:山东省乐陵、商河等地的包办婚姻问题相当严重。乐陵县王集乡房家和安家两村,3岁以上的孩子几乎都有了对象,甚至有8名没有降生的胎儿也被父母给订了婚。在那里,青年人的婚姻几乎全由父母包办,83%的青年未到法定婚龄就结婚了。这些情况,给许多家庭带来了不幸,给许多青年带来了痛苦。[23]以上情况反映出旧式婚姻习俗的不良影响在广大农村依然较为严重。
    针对旧式婚姻在农村地区仍旧大量存在的问题,1992年1月31日,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联合向全国广大青年倡议“开展破除婚姻陋俗,树立文明新风活动”。该活动包括:“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和转亲、换亲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杜绝早婚和不登记结婚。二、大力提倡婚事俭办,婚事新办,自觉抵制旧婚俗、旧习惯,反对结婚索要高额彩礼和讲排场、比阔气、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三、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破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鼓励男到女家落户。”[24]2000年,《人民日报》又刊载了《旧婚俗死灰复燃枣阳青年恋爱难》一文,指出近年来在湖北省枣阳市一些偏远农村,青年婚姻问题上的一些旧习俗又死灰复燃,文章呼吁有关部门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婚姻中的封建迷信习俗在农村蔓延。[25]
    以上种种事实表明,彻底根除旧式婚姻习俗任重道远。究其原因,一是封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虽然已被推翻,但是在婚姻问题和妇女问题上的封建思想残余仍存在,对《婚姻法》的推行有很大的阻力,阻碍着婚姻制度的改革。二是由社会习俗变革的滞后性特点决定的。“心理层面是文化结构的最深层也最具有民族性和保守性;作为几千年传统文化凝聚积淀的产物,它的变化必然要比其他层面的变化艰巨复杂”。[26]要使新式婚姻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内化为人们的生活方式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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