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铺底交易的基本特点 前面提到,铺主因资本投入及押租等原因,获得永久使用铺面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铺主可以自由转让铺面。随着时间推移,铺主停止营业时,为取得一定补偿,将自己添建、装修铺面的资本投入议定价格,以订立契约的方式转让给新铺主,而铺底产权亦从铺房中分离出来。 按照“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的通例[6](《治浙成规》卷一《严禁验契推收及大收诸弊以除民累》,p.249),铺底契的书立,意味着铺主能够在不受房主牵制的情况下自由交易和让渡铺底产权,铺底产权的范围及价格得以确立。目前所见最早铺底契为乾隆二十五年(1736年)(附表第1号契),这与民国监督京师税务公署调查关于铺底契源于前清乾隆年间之说相吻合。此则契约内容如下: 立卖铺底约人王建勋,今将崇文门外南大街东柳枯井路北永森木场家具铺底,出卖与赵广裕名下永远为业。同中言定卖价银三仟八(捌)佰两正,其银笔下交清不欠。自卖以后,倘有旧业主本族亲戚人等出而争碍者,有旧业主一面承管,不与新业主相干,恐口无凭,立此据为证。 大清乾隆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卖铺底人王建勋 中人(略)此契注明交易双方为王建勋和赵广裕,铺底价格为3800两,对象则为永森木厂家具铺底,家具铺底已被确立为一种独立的产权形式。 下引北京万全堂药铺铺底契。据刘永成考证,万全堂作为北京老字号药铺,清康熙中叶由乐姓创设开办,康熙年间,万全堂生意兴隆,盈利甚丰[8]。乾隆十一年(1746年)七月之前,万全堂为乐姓独资经营的家族药铺,但之后,万全堂进入与外姓合伙集资经营时期。邓拓先生搜集的十四件万全堂契约,展现了万全堂药铺由小到大、从盛转衰、铺店易主的曲折过程[8]。其中,包含一则铺底倒卖的契约: 立倒字人姜容斋、姜声远、姜德懋等,今情愿将都中崇文门外大街路西万全堂药铺及装修家具、货物、字号、料折子倒与韩名下,永远为业。同中言明价银市平高纹银陆千贰百两整。其银当日交足,所有铺中内欠外欠等项与姜姓毫无关系。恐口无凭,立倒字存照。 嘉庆贰拾贰年伍月十六日 立倒字人中人代笔(略)[9](p.174)与前契有所不同,此契采用“倒”的立契形式,藉此表示与一般铺面交易有所区别。在后续所见的铺底契中,皆以“倒”立契,部分契则注明“永远倒”、“绝倒”。由此可见,以“倒”立铺底契逐渐得到社会的公认(附表除1号契为卖铺底契外,其余37份皆为倒或绝倒铺底契)。 铺底交易的对象,视原铺主所投入铺面的资本而定。关于铺底交易的对象,在民国时期已受到广泛关注。民初大理院判例,“京师习惯,铺东添盖房屋,房东无异议,即发生铺底权”[2](附录一);监督京师税务公署将铺底种类划分为十二种[2](附录六);[10];倪宝森则将铺底归为三类[2](pp.7~9)。上述因分类标准不同而有所差别。根据所见铺底契中的交易对象,大致可将其归为三类:其一,建筑铺底,即铺主在空地上增建或添建铺房时,承担木料、工料费用,这些资本投入可以转化为铺底产权,例如胡学礼将空地中建筑的灰棚两间,转倒与天泰轩杜蓁(附表10号契);其二,装修、家具、字号等营业铺底,即铺主在空铺房中添置窗格板壁、油漆装潢门面,并置备家具、创设字号等,在停止营业后转于他人,如宋厚田和潘继齐将原开设万和栈房的家具铺底,倒给同义堂开设当铺(附表第26号契);其三,建筑铺底与装修、家具、字号等营业铺底,一并出倒,此种方式在铺底契中最为普遍(附表第2、3、4、9、12号等契),前述万全堂药铺转让时,交易对象就包括“药铺及装修家具、货物、字号、料折子”。 上述三种铺底交易的对象,界限并非十分清晰。一般来说,铺底交易,便是将铺内经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并出倒,转手给新铺主。而新铺主将继续经营旧铺主的店铺,包括店铺的装修、设备家具、售余之货品以及旧铺主的字号牌匾等。例如,前门外西河沿路北一所剃头铺,道光十九年(1839年)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这七十年间,铺底经过多次转倒、租赁及合伙经营,铺主更换多次,但一直从事剃头生意。光绪四年(1878年)宛平县周延熙将鞍匠营西口内路宝兴局碓房,卖与屈福禄、李瀛州二姓时,2200两的房价银中包括三个牛录兵丁米石配车拉脚、外交众军帐目、铺底家具等,将无形资产囊括其中[3](p.1441)。同样,万全堂药铺、仁昌金店等,从清至民国,经营内容和字号一直未变[8];[12](前言)。高叔平在回忆北京典当行开设的条件时提到,只有是典当行铺底的房屋并取得同行业三家铺保者,才准开业[11](p.175)。由此可见,清代北京铺底虽然频繁转手,但保持一定的连续性④。 铺底交易的连续性,对于城市商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城市商业倚重于地域优势,以及经营过程中不断积累起来的品牌价值,“商业以铺位为重,迁地勿良,各铺皆然。故优美地点,不惜善价承顶,对外则有信用关系,对内则有营业关系”[1]。店铺连续性的保持,有利于城市商业发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对于“京师铺户,或数年或数十年,多改东易主,旧者少而新者多”来说[12](p.423),铺底转让时获得的价银,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旧铺主原先的资金投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