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1988年5月—2014年10月):以制度彰显为主要特点。由政策统领转入制度主导主要是因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治理由主要依靠政策向开始重视法制转变。 其一,这个时期,进行了大量的建章立制工作,统战制度体系基本搭建完成。从1988年到2005年,完成了政协全部机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秘书长、主席会议)的规则。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三大职能,为确保这些职能的履行,出台了一系列制度,确认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并规定了保障性的要求。 其二,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中央重要文献看,统战的制度建设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这个时期“制度”出现的频率较高。譬如,江泽民同志就曾指出:按规定应当交政协协商的问题,一定要在决策之前交政协协商,并在协商中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其三,在政协的规范性文件中多次出现了“制度化”的提法。如,1989年1月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2005年2月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6年2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都能看到加强统一战线“制度化”建设的提法。 第四阶段(2014年10月至今):以法治主导为主要特点。法治主导型是指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主要依靠“法治”推进。这个阶段始于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标志性事件则是201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是第一个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党内法规,也是我国第一个将“统一战线”与“法”连接起来的规范性文件。当然,法治主导型还只是刚刚开始,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建立党领导统战工作的法治化长效机制,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思想上认同统一战线法治主导。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且出台了专门的党内法规,这意味着,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实现统战的依法而治会增强执政的合法性,进而提升执政能力。二是要制定科学的统一战线法律。与第一阶段的法制主导型相同的是,法治主导也要有相关的立法,不同的是更强调立法的科学性,要完备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突出针对性、可执行。三是要让“依法”开展统战工作成为主要方式。努力实现依法领导统战工作,依法开展统战工作。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法协商研究”负责人,湖南师范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