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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英流民问题产生原因之比较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尹虹

【作者简介】尹虹,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广州 510631)
    【内容提要】 英国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出现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流民和贫困问题,对英国社会冲击很大。近代中国也出现了严重的流民问题。造成流民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有:圈地和兼并、人口因素、通货膨胀、兵匪兵祸、自然灾害等。两国虽然近代化的时期相差300多年,但在转型期出现的问题却惊人的相似。仅这一点也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关 键 词】近代 中英 流民 比较

    英国都铎(1485—1603)和斯图亚特王朝(1603—1714)早期出现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流民和贫困问题,对英国社会冲击很大,引起亨利八世(1509—1547)以后几任国王政府的重视,并出台一系列法令。其中最著名的是伊丽莎白(1558—1603)济贫法,又称旧济贫法(1601)。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努力,流民问题得到缓解,但英国并没有完全消除流民,它长期持续存在了4个世纪。造成近代早期流民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和近代社会转型有密切关系。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被动地打开大门走进近代也出现了严重的流民问题。造成中国流民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与300年前英国的流民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什么异同?
        一、流民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对流民的概念都有不同的解释。流民一词在英语里有很多,但常用的并出现在法典中多以Vagrant居多。《韦氏大词典》的解释是:到处流浪,过着不稳定生活的无所事事的人、乞丐和妓女。《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有关流浪vagrancy一词的描述是:指一个没有固定的家也没有可靠的或合法的谋生手段,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状态或活动。流浪者是虽有劳动能力但是游手好闲的人,他们往往去当乞丐。在美国和北欧,流浪罪通常必须伴随有乞丐行为才能加以惩罚。① 英国的流民罪不一定伴有乞丐行为,甚至没有流浪只因为从事的某种行业是政府不喜欢或不欢迎的,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就可定为流民。这一点我们可从英国的法律中找到证据。
        都铎政府1597年法对流民做了具体的界定。认为流民应包括以下10种人:1.代诉人或代理人;2.狡猾善变之人,或各种伪装懂面相术、手相术和其他伪科学之人;3.所有健康的、无土地或主人的、无法解释其生活来源之人;4.没有获得两个法官签字许可的篱笆工、小贩、修补匠、养熊人和不属于一个男爵或其他贵族的幕间剧演员和乐师;5.能劳动不劳动之人;6.伪造通行证之人;7.所有牛津和剑桥需要乞食又无校长或副校长签发的乞食许可证之学生;8.无乞食许可证的船员;9.无乞食许可证的被释放犯人;10.所有法律定义为流民者中无劳动能力之人。虽然议会对此界定有争议,但最终仍以法令的形式通过了。英国各个时期流民所包含的人群是不固定的。概括地讲这个时期的流民是政府要惩罚的对象,是罪犯。而按这个定义很多人可能成为流民。任何从事上述职业或活动的人如果被逮捕将以流民罪论处。这是一种身份犯罪,不管你是否犯罪,只要你从事以上职业和活动就是犯罪。这是官方在制定政策时的一种划分,反映了统治者的一种观念,即流民是一只破坏社会秩序和毁灭国家的“多头怪兽”。
        1716—1717年法主要将抛弃妻子或子女的人列为流民。1726—1727年法首次将收废品的人列为流民。1739—1740,(13 Geo.II.,c.24)乔治二世十三年法将流民重新定义,把流民依犯罪轻重划分为3类:第一类(懒惰和无法的人)包括:所有可能逃跑,抛弃妻儿的人,所有非法回到他们被合法地清除的教区,所有没有生活资料,懒惰地生活,不接受通常和普遍工资被雇用及拒绝工作之人;所有挨家挨户,或在街头,公路,或通道,乞讨或要求施舍之人。第二类(恶棍和流浪汉)包括:1.所有四处募捐或四处为监狱、医院募捐之人;2.伪装火灾或其他灾难受害者;3.所有的栅栏工和养熊人;4.所有普通的幕间剧表演者,所有为获利或报酬受雇表演、扮演或表演任何幕间剧、悲剧、喜剧、歌剧、戏剧、滑稽剧或其它舞台娱乐,没有当局许可或陛下或大臣的许可者;5.所有吟咏诗人、骗子、伪吉普赛人或埃及人等有流浪习惯的人,或伪装懂相术、手相术或类似技艺或伪装预告未来,或用巧技欺骗陛下臣民,或玩或用非法游戏赌博者;6.所有抛弃妻儿使他们成为教区负担者;7.所有无合法证件四处游走的小商小贩;8.所有无合理解释四处流浪并住在谷仓或其他附属房子者;9.所有四处流浪乞讨,伪装士兵、水手、远洋者seafaring或参加秋收劳动者;10.所有其他四处流浪乞讨的人。需要帮助的士兵要有长官或战争秘书的合法许可证,远洋者或水手有治安法官亲笔书写或签印的证明书,书中记载他们登陆的时间和地点及他们要经过的地方和费用,限定时间内到达。秋收时到外地abroad从事合法劳动的打工者,要携带他所生活的地方牧师,一个教会执事或济贫官手写的证明,证明他们有居所,不受法律约束。法律还规定第三类(不可救济药的恶棍):所有收废品者、逃避监管的恶棍或流浪汉、越狱者,恶棍和流浪汉违犯该法的任何一条,判为不可救药的恶棍。1811和1814年法将未经许可非法博彩经营商列为流民法打击的对象。以上是法律定义的流民概念。
        英国史学家保罗斯莱克归纳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立法的一个共同之处是:将贫民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规范的健康流民;另一类是需要救济的老、病、幼。他认为贫民是一个复杂的群体,除了贫困是共性外很少相似的东西,这并不否认贫民有时具有的群体意识。尤其是和“富人”相对时。但通常是身份无常的模糊意识。人的一生中并非永远贫困和流浪。英国史专家倍尔在《无主人》中总结流民有5个特点:第一,他们是贫民,除临时工的工资外,没有固定收入。第二,他们是健康“强壮”汉子,适合工作。第三,他们失业或当时的词是“无主人”和“闲人”。第四,他们没有家,闲民wandering、流民、“流浪汉”runagate。最后,他们无法无纪,危险,有传播邪恶和腐败的嫌疑。②
        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判断当时英国政府确定的流民概念是从事某些行业、身体健康流浪乞讨及传播异端邪说对社会稳定有威胁的懒散闲人和骗子们,是要受法律惩罚的罪犯。
        中国的学者对流民也有自己的解释。唐人李贤解释流民为“流离以就食者”;《明史•食货志一》说:“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清人王夫之则言:“不务农桑、无有定业而为流民”;清人杨景仁解释说:“流民者,饥民也”;《中文大辞典》称流民“因穷困转徙于外之人民”;《辞海》解释流民“因自然灾害或战乱而流亡在外,生活没有着落的人”。陆德阳在《流民史》中指出:“流民”之流,指流动、移动,与静止、土著相对;“流民”之民,指人民、社会下层的人和统治者相对。流民是指因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厄运或其他种种原因,为了避难、求生而离乡背井、流向他乡的人。③
        池子华在他的《中国近代流民》中对中国近代流民是这样界定的:“1.丧失土地而无所依归的农民;2.因饥荒年岁或兵灾而流亡他乡的农民;3.四出求乞的农民;4.因自然经济解体的推力和城市近代化的吸力而盲目流入都市谋生的农民,尽管他们有的可能还保有小块土地。”④ 他认为前3种特点古代流民也同样具备。只有第4点才是近代流民的特点。
        一般说,“流民”泛指丧失生产资料而无所依归的人群,他们没有生活来源,没有住所,四处流浪。历史上各个时期各国流民的特点各不相同。我们研究的16、17世纪英国的流民与池先生研究的中国近代流民是基本相同的。即他们除了具备一般流民的特点外,还有时代的因素。他们都是处在经济变革和转型时期,因此,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失地农民和失业雇工。我们可以将英国这个时期的流民归纳如下4个特点:1.他们是失业者或半失业者,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偶尔有临时的工作,但收入不足以糊口。2.他们有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的体弱,无劳动能力。3.他们有的有住处,但大都没有固定住所,漂泊不定,四处流浪。4.他们不受约束,被政府视为“传播邪恶”、“犯罪”和从事“破坏活动”的“可疑分子”、“危险人物”。
        总之,流民是指那些离开或失去土地及生活来源,流落他乡,四处乞讨,居无定所,四处漂泊,游荡,或靠乞讨,或靠流浪卖艺,或靠偶然打工,或靠打家劫舍,行骗偷窃为生之人。
        从16世纪开始,英国政府和地方官明显表现出对流民的恐惧和厌恶。立法明确规定流民为罪犯。但事实上,流民罪是典型的“地位犯罪”。流民被逮捕的原因首先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而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因为他们和已有社会秩序不相容,政府因此对他们实行血腥镇压。16、17世纪早期,英国流浪现象涉及的不仅是那些失去依附关系的“无主人”,也包括贫民。事实上,英国的济贫法最初是针对流民的流民法,逐渐演变成济贫法,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流浪人口增加带来的社会问题。因此,流民研究和贫民研究是分不开的。贫民是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而流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贫困流浪者,还有相当一部分贫民是流民的后备军,他们生活在贫困的边缘,甚至一点小小的不幸都可能使他们堕入流民的行列。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的更新,人们对流民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在称谓上也出现了流动人口、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无家可归人员等更充满人性的词汇。特别是在英国“流民”(vagrant)一词已经基本退出历史舞台,现代英国人已经不用这个词描述街头流浪乞丐,而用无家可归人员Homeless。在波士顿街头、纽约地铁站内外和伦敦的地下通道经常能看到流浪乞讨人员睡在街上。英美政府和宗教慈善组织也有专门的人员和项目帮助这些人。其工作人员都不用流民一词。由此可见,流民一词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英国历史上流民一词是贬义词,是罪犯。
        中国近代政府没有专门针对流民的立法。但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流民。如户籍法、连坐法和保甲法等古法限制农民的流动,以达到“禁迁徙,止流民”的目的。中国近代没有像英国流民法那样明确列出哪些人属于流民。因此,近代中国流民的概念更宽泛更模糊,有广义和狭义概念之说。由于没有流民法,中国近代流民不像英国近代流民带有明确犯罪色彩。提到流民人们更多会想到的是饥民和灾民。因此在概念上中英也是有区别的。本文只讨论近代中英流民问题产生的原因,别不缀述。⑤
        二、近代中英流民产生的原因
        (一)英国正处在一个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的过渡时期。最突出的表现是原有的封建生产关系已经解体,而新的生产关系尚未完全建立。16世纪英国仍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人口中绝大部分是生活在农村的农民。而英国的经济变革发端于农业。原来身份较为单一的农民发生分化,出现了身份不同、地位略有差异的自由自耕农和公簿持有农,还出现了较富裕的租地农和较贫困的农业雇工。租地农向贵族地主租用大片土地,按最有利的方式安排生产和经营。为了扩大生产获得更有利的经营效果,圈地运动成了这个时期标志性的重大历史事件。虽然人们对圈地运动的规模、范围以及影响有不同看法,但圈地运动在一些地区对流民和贫困产生的影响是勿庸置疑的。圈地一方面用于农业生产,改变原来条田不利于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模式。另一方面是为资本主义工业发展提供原材料——羊毛。这也是人们熟知的“羊吃人”的故事。圈地无疑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和经营,也符合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但它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是原本地少或无地的农民仅有的土地被圈占后成为失地农民或农业雇工。他们处在社会经济结构的最下层,为工资而工作,但还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工业无产阶级。这其中有些人自愿成为农业雇工,有些人不愿意,这也是为什么当时有许多抱怨和请愿,引起国王和议会的重视,多次成立议会调查委员会调查圈地事宜并颁布限制圈地的法令。圈地一方面使一些自耕农获得了发展的机会,其中一些人得以上升为拥有土地产权的富裕农民。同时大批小农被迫改变原来的地位,沦为丧失了任何生产资料的工农业雇工、流浪者和乞丐。僧俗地主、农场主、部分自耕农等对农村小农的剥夺主要通过3种途径:一种是把他们从保有地上赶走,将他们的土地并入农场或牧场;另一种是迫使他们放弃份地的终生所有权,将份地改为有期租地,然后不断提高地租;还有一种就是削减农民的公地使用权。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对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剥夺都是不容置疑的。这是造成近代早期英国流民增加的最主要原因。
        (二)价格革命也是流民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沃勒斯坦说:“16世纪欧洲的世界经济体的最明显的特征之一是长期的通货膨胀,即所谓的价格革命”。⑥ 物价上涨在整个16世纪持续存在,甚至在17世纪以后的一段时期里物价波动始终没有减弱。学者们已经证实工资上涨滞后,物价上涨与工资上涨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的事实。⑦ 而受物价影响最强烈的自然是工资劳动者。有一点地的人还可以勉强维生。那些无地和非农业工人,尤其是非熟练工人,靠微薄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只能靠救济或游走他乡寻找机会,找不到工作只能继续流浪乞讨。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中有一段描述物价上涨与流民犯罪关系的文字非常有说服力。他说:“粮食腾贵的结果,家家尽量减少雇佣,请问这些被解雇的人不去讨饭,不去抢劫,还有什么可走的路呢?”⑧ 因此,贯穿一个多世纪的“价格革命”是造成英国近代流民问题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人口的迅速增加也是造成这一时期流民问题严重的直接因素之一。英国的人口在1450年约200万,到1656年超过500万。这样在约两个世纪里英国人口除自然出生和死亡的增减外人口大约增加了一倍半。⑨ 人口增加给土地带来压力。小农的小块份地在诸子中分割再分割直到仅剩庭院。或者由长子单独继承,次子们便失去了生计,只能充当雇工、外出当学徒或到外地寻找其他生计。任何一种方式对于次子们来说都很难摆脱离家的命运。当然有些人在外出的过程中发了财成为新贵。但大多数人只能打零工。当然这是由于农业商品化和农业生产的地区专门化的加强,增加了对季节工和临时工的需求。一个新的不断迁移的劳动人口出现,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农民。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商品经济和市场发展仍有限,难以吸纳全部也不可能吸纳全部失地农民,找不到工作的人便只能流浪。另外,研究显示这个时期人口年龄结构上是15岁以下青少年和婴儿占较高比例,约为38%。⑩ 他们无疑是家庭的消费者和负担。即使劳动年龄提前到7岁,童工能帮助家庭缓解困难。可是童工工资低,排斥成人劳动,使成人就业不足,也同样造成失业和流浪。
        (四)解散修道院在一个时期里也是引起流民人数增加和下层群众贫困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英国在宗教改革过程中解散修道院,夺取、没收拍卖教产首先刺激了圈地。被没收的地产大部分送给国王宠臣,或以低价卖给投机租地农和富裕市民。新主人采用征收高额地租或圈地作牧场,甚至赶走全村居民等办法牟取暴利,兼并土地,促进了圈地运动的发展。马克思指出:“在十六世纪,宗教改革和随之而来对教会地产的大规模的盗窃,使暴力剥夺人民群众的过程得到新的惊人的推动。”(11) 解散修道院后直接影响到的人有几类:首先是下级修士和修女。由于税、费和拖欠年金合起来使前修道人员的生活非常艰苦。其次是依附于修道院的仆人。如果新主人不需要他们,运气好的能在已经饱和的劳动力市场里找到位置,不幸的人只能加入流民大军。第三类是原来靠修道院施舍的那些流浪汉和乞丐,他们只能涌到其他地方寻求救济,自然加重了社会和其他救济机构的负担。这样,无论上面哪一类人在解散修道院后都有可能成为流民,使原来已经严重化的问题更加恶化。解散修道院成为英国流民问题严重独特的原因之一。
        (五)取消封建家臣和遣返退伍士兵与英国流民问题严重有着密切关系。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国没有常备军,军人主要是封建义务兵和民兵,封建义务兵即所谓的封建家臣。16世纪初议会宣布解散封建家臣团,于是有一大批人被抛向社会,因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这些人一时无家可归。正如托马斯•莫尔所说:“当一个走投无路,忍饥挨饿,随你用什么样的重刑,也阻止不了他去盗窃。”(12) 英国后来通过特许状允许贵族拥有仆从家臣,并再次成为国家兵源之一。这些封建义务兵在战斗结束后有一部分士兵和伤兵要遣返回乡。这些曾经受过军事训练、经历过剑盾撕杀、沐浴过血雨洗礼的人已经不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躬耕辛劳的平常人生活。回乡后甚至在回乡路上就开始流浪生活。由于封建家臣和退伍士兵不仅具有普通流民所具备的一些特点,同时他们比普通的流民对社会稳定与安全构成更大的威胁。因为他们手中有武器,受过军事训练,经过战火砺炼,无所畏惧,所以他们是兵燹匪祸之源,对社会威胁更大。在这一时期,无论在人数上还是在影响上,他们的确是促使流民问题日益严重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六)疫病和饥荒通常是造成各国流民的普遍原因之一,在英国也如此。黑死病从1348年起在英国传播,到1666年才最终消失。16、17世纪期间,疫病虽然没有此前严重,但间或仍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人口增长,城市居住条件恶劣,住房拥挤,卫生设施极差,一旦疫病爆发大面积流行就很难控制。而且瘟疫常常伴随粮食短缺和饥馑,生活条件差的下层无论从居住条件还是从饮食营养来看都比富人更容易染病。主要劳动力损失对贫困家庭中的影响不言而喻。瘟疫爆发富人躲避也对当地贫民造成一定影响,因为他们是济贫税的主力。饥荒和瘟疫一样,它一方面摧残人的身体,另一方面破坏社会稳定,使下层贫困化,造成移民和流民增加。各时期和地区受灾害影响各不相同。1597年和1623年北方所受影响比南方要严重。∞瘟疫和饥荒虽然是局部区域和时段发生的灾害,但它们对流民问题的影响不容忽视。
        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被动地打开大门走进近代也出现了严重的流民问题。“流民,可以说代代有之,并且经常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历代统治者无不把‘安揖流民’作为施政的要项……进入近代,流民问题已普遍于全国的任何穷乡僻壤,并且日益严重化了。”(14) 造成近代中国流民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然经济解体是近代中国流民问题严重的根本原因。鸦片战争前,中国社会仍处在以农业为主和家庭手工业并存的自然经济状态。封建的生产关系最典型的特征是稳定。佃农租种地主的土地,妇女在家或耕或织或操持家务。长期以来过着这种简单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劳作生活。但“洋布”、“洋火”、“洋油”等新的物美价廉的商品瓦解着传统的自然经济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人们在接受“洋布”的同时,也接受了新的观念和新思想。中国人一向安土重迁,但在经济利益面前人们还是“采取利益趋高”的价值取向,有可能的机会就会流向经济利益好的地区和部门,甚至流向海外。在“土”“洋”之争中传统的中国经济逐渐丧失优势,农产品商品化,农民日益与市场联系起来。自然经济在解体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离开土地的农民。他们往往流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就业机会较多的城市。而近代工业兴起和洋务运动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工业化高涨时期,正是农业劳动力转移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时期。工业发展和工业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农业劳动力非农化的过程。工业发展越迅速,对农业劳动力转移产生的拉力也就越大,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化的过程也就越快。(15) 工业化同时也加速了自然经济的解体。因此,在经济变革和新的商品经济诞生的过程中伴随的是流民问题的阵痛不时出现和一系列加重这种阵痛的各种外部因素。
        第二,土地买卖和兼并加重了转型期这种阵痛。土地一直以来是中国人财富的象征,甚至城镇中的大小商人也把投资土地作为存贮财富的手段。因此,扩张地界、扩大土地拥有量成为衡量一个人财富和社会地位的标准之一,也成为人们追逐的目标。土地是资源性财富,它不能繁殖和再生。一部分人得到更多的土地,就一定有一些人失地。在土地兼并的狂潮中小农自然是主要的兼并对象。辛亥革命后中国打破了长期以来农村卖地族人优先购买的传统。国民平等土地自由买卖,田主决定买主,受法律保护。这样产生了两个明显的影响:一是土地买卖因此愈加频繁,土地兼并有增无减,土地集中的现象更为严重。大量土地集中,使得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沦为佃农或流民。二是在土地转手较快的地区,逐渐打破永佃的束缚,先改永租佃为长期租佃,进而向短期租佃发展。租期短对地主来说可以随行就市及时调整租金或解除租佃关系。但对农民来说失去土地的机会增加。辛亥革命后出现了一批有政治背景的大地主。他们中主要有:一是北洋军阀和其他军阀。他们依仗权势,在自己的地盘上吞夺公田,圈占荒地,强买民田,短期内便掠夺了大量土地。二是商人和高利贷者。他们手中积累了相当资金,购买土地成为中国的“新贵族”,将地租变为高利贷和商业资本。三是外国教堂教士和外商。他们依靠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不断强占土地或通过买办到农村收买土地。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生存的手段和依托。少部分受雇于原属于自己土地的新主人,多数只能背井离乡,寻找其他生存途径。清末民初出现了两次土地兼并的高潮,结果是大量农民失地。
        第三,人口压力与流民问题严重也有重要关系。中国是一个传统封建礼教浓重的国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家庭伦理道德的口号。“多子多福,人丁兴旺”是各种场合恭祝的贺词。“早婚早育,妻妾成群”是家族兴旺发达的手段之一。“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曾是我们引以为骄傲的常用语。在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下,中国人一直以来以有能生孩子的女人为骄傲,不能生育为耻辱。当然这是生产力低下对劳动力渴望时产生的观念。但它的影响一直到近现代。据统计1851年中国人口增长到高峰,达到4亿3千万,到民国末年达到5亿4千万。按公认的近代中国“饥寒界线”,人均耕地4亩才可以维持温饱。1661年人均耕地5.7亩,1724年为5.6亩,1812年2.3亩,1851年1.7亩。(16) 土地的压力一目了然。过速的人口增加,资源有限,过剩人口必然游离于土地之外,流民增加也就不难理解了。
        第四,通货紊乱和通货膨胀与流民也有密切的关系。近代中国一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都是银两、银元、纸币并行,发行权散落在地方和民间。每一种货币都形式多样,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中央政府发行的货币也只是各种货币中的一种,并不具有唯一性。还有随贸易而输入的各种外国货币,以及外资银行在华发行的货币,也广泛流通于中国。其紊乱的情形可想而知。特别是洋厘行市的存在,给人民生活带来种种不利影响。而纸币贬值在这一时期情况尤为严重。清末各省官银钱号已经滥发纸币。民国后,不少省市地方银行任意滥发,广东、四川、湖南、湖北、江西等省甚至恶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当时各省纸币发行数目,广东约三千二百万元,跌至五六折。湖南约二千六百万元,四川约一千五百万元,江西约八百万元,均跌至七折。这是民国建立后二、三年的情形,以后虽然有所改善,但一般仍很严重。中央银行也未能例外,1919年和1921年,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因给政府垫付款项,造成现金空虚,引发两次停兑风潮,两行的纸币在北京(京钞)均下跌。(17) 通货膨胀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的艰难是巨大的。由于政府对货币发行缺乏有效控制,势必过度发行,造成货币贬值,引发通货膨胀。结果下层贫民百姓收入本就微薄可怜,遭此打击,生活的艰辛可想而知,陷入贫困甚至流浪就难以避免。
        第五,繁重的徭役赋税也是近代中国农民破产流离的原因之一。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为支付战争赔款,加重旧税,增加新税。1909年御史胡思敬奏称:“自甲午、庚子两次赔款,民力已岌岌不支。壬寅改练新军,分摊各省,岁盈千万,竭泽而渔,势成孤注。……农民也,漕粮地丁耗羡之外,有粮捐,有亩捐,有串票捐。田亩所出之物,谷米上市有捐,豆蔬瓜果入城有捐,一身而七八捐,力不能胜,则弃田潜逃者比比也。”(18) 这充分说明繁重的赋税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流民问题。民国时期,农民负担更重。孙晓村在《复兴农村与废除苛捐杂税》一文中指出:“中国农民所负担的捐税,不仅种类复杂,税率苛重,而且征收的时候,额外浮收,任意勒索,欺骗中饱的情形不一而足。所以单单从有形的捐税上观察,还不够了解苛征暴敛的实况,而最残酷的苛征暴敛却是在征收的方式及其过程中。中国的征收制度,尤其在田赋方面,症结太深,结果使得人民常在负担之外有额外负担,以及额外的额外负担。”(19) 繁重的苛捐杂税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任何一点家庭变故都可能让整个家庭“背过气”去。特别是当主要劳动力生病或失去劳动能力,整个家庭就无法生存。不流浪乞讨还有什么办法呢?
        第六,战乱和兵燹也是这一时期加重流民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自近代以来战火不断。两次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起义、义和团运动、捻军起义、中法战争、中日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军阀混战、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虽然不是主战场仍受波及)、八年抗战、解放战争。在这一个多世纪里中国人民经历了怎样的磨难,只有那些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人才能有切身的感受。但我们从这一个接一个的战争名字当中也可以感受到“战垒连珠卷画旗,干戈扰攘炮声急。闾里为虚居民散,乞路颠沛唱流离”的悲惨境遇。战争不仅带来直接的血腥和杀戮,抢、占、扰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担心妻儿受辱弃产离家者有之,担心征兵离家出逃者有之,家财被掠无以为生离乡背井者有之。总之,连年战乱,生活困苦,不堪兵燹匪累,加入流民大军,这在中国历史上并不鲜见。
        第七,自然灾害导致饥荒是流民增加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发源于黄河,但在近代有母亲河之称的黄河也给沿岸地区另一个名称“黄泛区”。这只是水灾的一角。中国有长江、淮河、海河、滦河、辽河、珠江、松花江及大小河流湖泊无数。仅清代296年中记载的较大的自然灾害有1121次。其中水灾192次,旱灾201次,风灾97次,地震167次,雨雹灾131次,霜雪灾74次,蝗灾93次,饥疫164次,平均每年受灾约3.8次。(20) 自然灾害最直接的后果是粮食歉收和饥荒。饿莩遍野导致瘟疫流行。中国流浪乞丐们最常用的乞讨词就是“家乡发大水,颗粒无收”。人们对这样的流浪乞丐也最为同情。1938年6月11日《中央日报》报道了水灾后难民们侥幸不死,缺衣乏食,魄荡魂惊,辗转外徙,饥馁煎迫,疾病侵寻,不为溺鬼,尽成流民的情况。(21) 我们也由此可以窥见自然灾害如何让下层百姓成为流民的。中国历史上因自然灾害舍家弃屋流落他乡的人数可能是最多的。自古以来中国一直没有一个完善的救助制度和救济体系,下层百姓逢灾必难。仅有的出路要么投亲靠友,无亲无友者靠邻里乡亲帮助,无乡邻帮忙只好到富人家或乡邻讨饭,最后无奈只能流落他乡。有些人投亲靠友的过程中已经成了流民。幸运者安顿下来,不幸者只能继续流浪。对于中国读者自然灾害与流民的关系是最容易理解的。
        比较英国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在流民发展史中近代转型时期出现较严重的流民问题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也是值得比较研究的问题。第一,它是封建依附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出现的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也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为市场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适应了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出现大量下层贫困化的现象。在英国主要通过圈地剥夺农民土地,使农民分化。而中国则是通过土地买卖和兼并。虽然在性质和目的上二者有一定的差异,一个是为发展资本主义做原始积累,另一个主要是扩大财产同时也为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做准备。但结果是一样的,都是对农民的剥夺,使失地农民流入市场参加到市场经济当中,成为自由但贫困的“飞鸟”。第二,是人口因素在两国的流民问题上都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一点上两国都十分突出。人口给土地带来的压力在两国都是导致流民问题严重的重要原因。在近代两国人口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自然死亡和灾害对人口减少的速度。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时期必然出现人口过剩。因此,在一定时期里控制人口增长是十分必要的。第三,两国都出现了通货膨胀,以及与货币有关的金融问题。货币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金融市场的波动直接与老百姓的生计密切相联。因此,通货膨胀与下层贫困化和流浪人口增加也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第四,兵匪兵祸与解散家丁有异曲同工之效。虽然形式有些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按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战争是减少人口的方式之一,但它是最残酷的方式。不仅战争本身具有极大的破坏力,战争后给社会稳定也带来威胁和后遗症。这一点应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也让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和平的珍贵,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第五,自然灾害是世界各国普遍的灾难,在流民问题也不例外。所不同的是英国有宗教改革。解散修道院是英国特有的一个原因。中国的寺庙和民间救济基本上一直没有受到政府的干涉。
        由此可见,近代转型时期流民问题至少是一些国家必然面临的问题。北欧四国、法、德、意、奥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流民问题,只是各国出现的程度不同。近代早期英国和其他国家相比经济和社会相对较发达。(22)近代流民问题和贫困现象最早最严重。因此我们认为流民问题产生最大的原因并不是经济倒退恰恰是经济发展和进步造成的。或者说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进步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发展繁荣映衬下的贫困更令人同情和关注。在某些方面他们改变社会现实和他们自己所受的影响一样是双向。两国虽然近代化的时期不同相差300多年,但在转型期出现的问题却惊人地相似。仅这一点也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注释:
        ①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页。
        ② 倍尔:《无主人》,伦敦,1985年版,第4页。
        ③陆德阳:《流民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④(14)(15)(16)(18)(21) 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21—28,48,39,57页。
        ⑤ 本文中的英国指的是英格兰。
        ⑥ 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
        ⑦ 斯利彻•范巴斯:《西欧农业史,公元500—1850》,伦敦,1963年版,第327页。
        ⑧(12) 托马斯•莫尔:《乌托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8,38页。
        ⑨ 瑞格里、舒菲尔德:《英国人口史1541—1871》,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68、208—209、212页。
        ⑩柯曼:《英国兰经济》,牛津,1977年版,第19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7页。
        (13) 爱坡莱比:《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格兰的饥荒》,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8、10、95、125、126、187、188页。
        (17) 贺金水:《论20世纪30年代前中国币制紊乱的牲与弊端》,《中国经济史论坛》2004年第7期。
        (19) 原载《农村复兴委员会会报》第1卷第11号,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孙晓村纪念文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06页;转引自池子华:《中国流民史•近代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20) 张研等:《历史的疯狂:嗜血的年代》,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转引自池子华:《流民问题与社会控制》,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22) 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牛津,1978年版,第195—202页。

转自《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广州)2007年4期第82~90页

责任编辑:刘悦  钟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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