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荣卿公在官府开立了户籍,其户籍之下所管山场、土地也获得认可与支持,在发生土地纠纷时,常常处于有利的地位。如光绪十六年(1890年)与雷姓家族发生一起土地纠纷案,族谱中记载的官方判词如下:“照钟仁浩等以借坟飞占事具控雷彰德等,而雷彰德等以诞吉纲占事具诉钟仁浩一案。兹经覆讯,据雷姓并刘蓝二姓所供,癞子岭全山实系钟姓世守之业,……雷姓写谱扯上大坪等字,笔迹不符,其为伪造后添无疑。……至由彭商翰一穴以上全岭,……概归钟姓管业,收租葬卖、开挖栽种,不与异姓相关。” 在此次土地纠纷中,钟、雷两家都拿出族谱以证明纠纷地为本族所有,雷家甚至不惜在族谱上造假。族谱作为一种文化资源的手段,无疑与祖先开立户籍、土地开发的历史相关。还有一件同治十二年(1873年)的墓地纠纷契约记载:“立还字人崔土保兄弟,对仝母萧氏。……因我兄弟无知,今春挖种墦土,有伤钟姓坟脑来脉。钟姓经请邻老雷孔元、成天仁登山看明,实系有碍邻老公断。我等醮谢,求钟姓叔侄宽恕,免其兴讼。念我兄弟愚蠢,嗣后再不敢在坟山顶脑上开挖、栽种生理。” 在此契约中,崔土保兄弟可谓低声下气。为了保证其有效性,钟姓还请了雷孔元、成天仁两位邻老在场作证,并且由外姓萧国宾代笔,以表示其并非钟姓私自杜撰。其实,崔家所买之土地只是与钟姓墓地相连,其开挖栽种,未必就侵占了钟姓的墓地。但是,钟姓却以有伤风水为借口,要求崔姓不许“在坟山顶脑上开挖、栽种生理”,否则,钟姓拿此契约禀官重究。 户籍与科举:以蓝山县户籍归属案为例 户籍对于科举的重要性,在于政府之规定。据《大明会典》记载,洪武十七年(1384年),明政府规定各府、州、县生员乡试前要“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清代仍之,并且规定更为详细。为了防止冒籍,顺治二年(1645年)规定:“生童有籍贯假冒者,尽行褫革,仍将廪保惩黜;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方准入试。”(《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九一)考试权利的获取,要求其祖父入籍二十年以上,并且要求“坟墓田宅俱有的据”,这个“的据”是什么呢?无疑就是开立户籍后在官府的登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