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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列强与苏报案关系述论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王敏

【英文标题】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estern Powers and Subao Case
    【作者简介】王敏,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上海 200235)
    【内容提要】 苏报案发生后,经过反复外交交涉,案件最终在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审理,章太炎、邹容分别被判三年和两年监禁,龙积之等四人无罪释放。这是清政府与列强、上海租界等各种政治力量反复博弈的结果,也是英美等列强直接干预的结果。英国态度最为强硬,干预程度最深,坚决反对将章太炎等人移交给清政府,法、俄支持清政府,美国一度模棱两可。在英国斡旋下,列强最后达成一致。苏报案的交涉过程,实际上是列强之间的较量过程。
    【关 键 词】苏报案 西方列强 章太炎 邹容 租界

    1903年发生的苏报案,轰动一时,影响了清末的政治走向。按照清政府处理此类案件的惯例以及清政府官员当时的意图,章太炎、邹容等被捕人员,将被移交清政府,处以极刑。但是,此案最终是在上海公共租界内审理,章太炎、邹容分别被轻判三年和两年监禁,龙积之等四人被无罪开释。这一结局,是清政府与列强、租界等政治力量反复博弈的结果,其中,英美等列强的介入具有关键性、决定性影响。对此,学术界以往研究虽有涉及,但不够充分与深入。①本文主要依据英美外交档案中的相关资料,将苏报案置于国际背景下考察,介绍列强介入苏报案的过程,讨论列强对苏报案审理进程的影响,分析列强对苏报案问题的不同态度及其背后原因。
        一、英国深度干预
        苏报案交涉过程中,英国干预始终,态度最为强硬。从英政府、英驻华公使到驻沪领事,都坚决反对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反对重判,并且联合列强,迫使清政府接受英国的主张,即苏报案被关押者在上海公共租界审讯并处以较轻的惩罚。
        (一)联合列强,拒绝移交
        英国关注苏报案,始于清政府外务部要求北京公使团指示上海领事团交出苏报案在押人员。1903年7月9日,鉴于章太炎等人被临时关押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拒不移交,清政府外务部侍郎联芳以庆亲王奕劻(时任总理衙门大臣,掌管外务部)的名义拜访英国代理驻华公使焘讷里(Townley),请求他从中调停。②当日,焘讷里致电英国代理驻沪总领事满思礼(Robert W. Mansfield),要求他提供关于苏报案问题的报告。7月10日满思礼奉命向焘讷里提供了调查报告。报告中简要介绍《苏报》情况和苏报案发生过程,特别强调工部局坚决反对移交,并且建议在北京公使团做出决定之前,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不应采取任何行动。满思礼明确表示不应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
        我确信控制着国际公共租界警力的工部局受纳税人的支持,十分坚决地拒绝将被关押者交给任何一个纯粹中国法庭,交给中国法庭意味着送死。《苏报》上的文章是无知的孩子气的胡言乱语。这些文章的传播无疑是有害的,应该有效制止,但是我相信这些文章的作者会是最后一个参与实施他们所宣传的主义的行动的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确信公使团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无法诱使工部局把被关押者交到中国当局的手里。为避免意外事件发生,我在此冒昧地建议,不管会审公廨做出什么决定,在关于本案的完整报告提交给清政府和公使团,并且批准本案的判决或者是做出修正之前,已经做出的安排不应付诸实施。③
        7月24日,焘讷里向英国外交大臣蓝斯唐侯爵(Lansdowne)提供了一份关于苏报案情况的报告,介绍苏报案提交给北京公使团的经过,提到工部局和英商中华协会(China Association)强烈反对交犯,认为如果交犯,会在上海引起混乱,武装力量将会登陆干涉。④25日,蓝斯唐回电,表示此事正在考虑之中,他希望得到关于苏报案更多的信息。⑤28日,焘讷里回电说,正在努力搜集关于苏报案更多的信息,特别是关于章太炎、邹容在审讯中承认自己是《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和《革命军》的作者,是否是出于确信自己将会在租界审讯并在租界执行,所以才认罪。⑥30日,焘讷里又将《苏报》和章太炎、邹容被控言论寄给蓝斯唐侯爵。⑦
        为寻求苏报案问题决策的法律依据,英国外交部于7月29日致函皇家法官,请求皇家法官就苏报案问题提供司法意见,随函附上1869年上海会审公廨章程、焘讷里关于苏报案问题的两封电报、外交办公室致焘讷里电报等。信函中说,会审公廨由中国谳员主持,但由于外国领事参与会审公廨案件的审理,因此这个司法机构实际上掌控在工部局手中,清政府事实上在租界已不再拥有完整的司法权。目前工部局和焘讷里反对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理由是被关押者在审讯中认罪是基于道台与领事团达成的协议,确信他们不会被交给清政府。如果将他们交给清政府,因为他们已经认罪,清政府会立即对他们执行死刑。但是如果坚持道台与领事团达成的协议,即在租界审讯,他们就不会被判处死刑,因为会审公廨谳员无权判处死刑。蓝斯唐侯爵倾向于将被关押者交给清政府,但前提是在会审公廨经过公正的预审,并且与清政府达成不对被关押者施加酷刑的谅解:
        侯爵建议指示焘讷里先生通知清政府,如果允许,在公正的预审之后,会审公廨决定起诉被告,假如能够达成不对被告施加任何酷刑的谅解,这些人可以交给清政府。
        信函最后表示,希望皇家法官能为蓝斯唐侯爵的意见从法律角度提供支持。⑧
        就在英国外交部寻求苏报案问题决策的司法依据时,骇人听闻的沈荩案发生,⑨直接影响了英国的态度。8月3日,代理驻华公使焘讷里在致蓝斯唐侯爵的电报中,描述沈荩惨死情形,认为苏报案被关押者如果交给清政府,将会遭遇与沈荩同样的命运。⑩沈荩案立即引起英国议院的关注,8月4日和5日,分别有议员在下议院听证会上就苏报案问题提出询问。(11)8月4日,皇家法官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我们的意见是认罪的两个人不应引渡给清政府。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口供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上海道台的安排应执行,惩罚由会审法庭执行。允许翻供(假使这样做是合法的),被告也无法回到原来的位置,由于他们认罪已经成为先入之见,这会使他们的辩解很不利。因此我们认为拒绝引渡是基于与上海道台已经达成的安排。(12)
        法律报告的主旨是不移交,理由是苏报案被关押者的口供,即章太炎与邹容被捕后审讯时的口供,是基于道台与领事达成的在租界审讯的协议,因此道台与领事达成的协议应该坚持。这个报告是后来英国政府拒绝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的主要依据。
        8月5日,英国首相在下院宣布内阁关于苏报案问题的决定,同日,蓝斯唐侯爵通知焘讷里说内阁经过慎重考虑,并咨询皇家法官,决定拒绝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13)
        但英国拒绝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的决定并未得到北京公使团的一致支持,原因是此前各国公使对此事意见纷纭,其中法、俄支持清政府,美国原则上同意法国公使意见,日本未表态,只有意大利表示反对交出,其余各国均支持法国。(14)英国公使表态拒绝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之初,各国公使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公使团决定将苏报案问题退回上海领事团,由各领事根据本国公使的指示讨论决定。但英国坚决反对将苏报案退回上海领事团,8月9日,焘讷里就此事写信给领袖公使,称此事已经由清政府交给公使团讨论决定,不能再退回上海领事团,又说英国政府不同意交出被关押者。在信件传阅过程中,奥匈帝国公使质疑苏报案已经提交给公使团的说法,并请英国公使提出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办法。焘讷里的建议是维持与道台达成的协议,理由是“所谓的被告已经认罪只不过是被告承认他们是小册子的作者,但他们否认了所有的将其公开的责任;至于其他三个被监禁的人完全是无足轻重的,真正的罪犯已经逃走”。焘讷里还指示英国驻上海总领事在公使团作出决定之前拒绝在任何会议上讨论此事,并且要求在他的权力范围内尽量采取办法阻止移交被关押者。(15)蓝斯唐也指示焘讷里说英国不能容许由上海领事团讨论此事,而且强调“不管是否坚持与道台达成的协议,我们必须拒绝交出”。(16)
        与此同时,英国又就苏报案问题与法国协商,争取法国支持。8月18日,法国外交大臣口头表示法国愿意与英国联合行动。此后英国驻华公使和法国驻华公使在如何联合行动的问题上达成一致。(17)由于英国的坚决反对,苏报案问题最终还是由公使团讨论决定。在10月3日、14日的公使团会议上,除了俄国和德国反对,葡萄牙、韩国未出席,荷兰未表态外,其余各国均与英国保持一致,(18)最终达成如下共识:指示上海领事团答复两江总督魏光焘,表示苏报案被关押者不能交给清政府,应在会审公廨审讯,如果必要,案件依据中国法律审理,中国可以派更高级的官员参与。审讯必须遵照严格的司法程序,如果裁决有罪,给予适当的惩罚。并且说如果两江总督不接受这个建议,将释放被关押者。(19)10月29日,美国驻沪领事、上海领事团领袖领事古纳(Goodnow)依据公使团的决议致函两江总督,通知他拒绝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20)11月14日,接替古纳任上海领事团领袖领事的俄国驻沪总领事阔雷明(Kleimenow)收到两江总督电报,两江总督表示同意在会审公廨审讯苏报案被关押者。(21)至此苏报案交涉告一段落。
        (二)反对重判
        英国不但坚持不移交,而且力主判刑不能过重。1903年8月5日,英国宣布拒绝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后,上海道台曾提出一个方案,即在会审公廨审讯,由清政府派出比较高级的官员参与审讯,并且判处章太炎和邹容死刑或者终身监禁,(22)对此,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未表示赞同。(23)10月3日、14日的公使团会议上,在英国坚持下达成的共识中就强调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应当给予适当的惩罚。(24)焘讷里给英国驻上海总领事的指示中称,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刑期最长不超过五年监禁(苦役)。(25)12月7日,苏报案第三次审讯结束后,参与审讯的会审公廨谳员邓鸣谦独自判处章太炎、邹容终身监禁,并将堂谕送交参与审讯的英国副领事翟理斯(Giles),(26)翌日,翟理斯将堂谕退还邓鸣谦,并致函上海县令汪瑶庭,声明中国方面独自宣判不合常规。(27)12月17日,龙积之等人已经释放,翟理斯再次致函汪瑶庭,重申终身监禁的惩罚太重,坚持章、邹分别判三年和两年,并表示不能再拖延,否则将释放被关押者。(28)19日,汪瑶庭回信翟理斯,说明此事已经通过上海道台向两江总督汇报,并表示无权同意释放被关押者。(29)苏报案在判决问题上又陷入僵局。1904年2月11日,英国公使萨道义与庆亲王奕劻就此问题进行过一次会谈,萨道义表示,没有证据表明章太炎和邹容与诽谤性小册子的出版有关,判处终身监禁与他们所犯的罪行不相称。在欧洲国家,这种罪不会给予如此严重的惩罚,并且还说这两名被关押者都很年轻。奕劻表示一收到两江总督的报告,就会指示他与上海领事团协商解决。(30)至此,清政府已作让步打算。在4天后的上海领事团会议上,由于无法就判决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决定中国谳员和外国观审重新磋商,建议如果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仍未解决,将释放被关押者,同时又将这个决议提交北京公使团,并且添加了一个建议,即由公使团外国事务委员会指示上海道台马上做出判决,否则将释放被关押者。公使团仍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还是决定由英、比、法公使组成一个起草委员会,负责答复领袖领事说各国公使没有理由反对领事团的决议,授权领事结束此事,特别是如果无法就判决问题达成谅解,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将释放被关押者。(31)3月21日,萨道义致函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霍必澜(P. Warren),授权他采取任何可能的步骤结束此案,如果无法达成谅解,就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释放被关押者。(32)在1904年5月17日的领事团会议上,各国领事一致认为英国观审建议的判决公正合理,决议由领袖领事通知道台,如果在5月21日之前不接受英国观审的判决,被关押者将被释放。5月20日,会审公廨谳员致函霍必澜,表示上海县令接受英国观审关于苏报案判决的建议,次日,判决正式宣布,即章太炎判处三年监禁,邹容判处两年监禁,监禁日期从逮捕之日算起,刑满释放并送出租界。(33)
        英国拒绝交犯,所持理由是尊重已经达成的协议,这只是一个托词;实际上英国的态度同其对华政策有关。庚子事变后,清政府的国际形象极其糟糕,掌权的慈禧太后已成为保守、顽固、专制、残暴的代名词,英国不愿看到中国的保守力量得势,因此支持中国的改革力量,戊戌政变后就庇护过康有为。章太炎、邹容尽管不是维新派,而且在苏报案发生时,章太炎、邹容是何许人,英国方面并不完全知晓,只知道他们发表煽动性文字,激烈抨击清政府,依照中国的法律,这些人将遭受和戊戌六君子同样的命运,因此对章、邹等人表示同情。英国拒绝交犯的另一理由是所谓的正义,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这一点在沈荩案发生后英国态度的变化中有明显体现。沈荩案发生之前,代理英国驻沪总领事满思礼倾向于拒绝清政府交犯要求,但是外交大臣蓝斯唐侯爵还是有交出的意图,前提是清政府保证不施加酷刑。沈荩的惨死,立刻使英国方面坚信如果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等待他们的将是和沈荩同样的命运。蓝斯唐侯爵在给焘讷里的电报中明确写道:
        考虑到最近在北京实施的野蛮处决,以及与道台达成的协议已构成拒绝移交的充分理由,我们不能容忍将苏报案被关押者移交给中国当局。
        8月12日在会见中国驻英公使时,蓝斯唐又强调:“中国道台已经同意这几名被关押者应在会审公廨审讯和在租界执行,这使我们没有必要移交他们。我们知道目前情况下这些人落到中国官方手里之后的命运,发生在北京的野蛮处决使我们有必要特别谨慎。”(34)从这一角度而言,英国拒绝交犯实质是为政治犯提供庇护,但是英国从未明确表示这样做的理由是庇护政治犯,推测其原因可能是怕陷入与清政府无休止的交涉之中。原因是庇护政治犯只发生在主权国家之间,上海公共租界仅仅是外国人的居留地,并非主权国家,从国际法角度而言,上海公共租界不具有庇护政治犯的资格,因此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对法国公使吕班主张以庇护政治犯为由拒绝交犯的建议不感兴趣,理由是他认为那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35)
        二、一度模棱两可的美国
        美国政府在苏报案中的表现似乎令人费解,一方面向清政府保证说不支持和保护中国公民图谋叛逆的行为,苏报案也不会成为租界庇护叛乱和图谋推翻清政府行为的先例;另一方面,又表示尊重道台和领事团达成的协议,支持在租界审讯,在租界执行。
        1903年7月14日,美国驻沪领事古纳就清政府要求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一事向美国国务院请示,国务卿海约翰(John Hay)未给古纳明确指示,只是婉转地表示说“如果本地官员(指上海道台)与领事团达成的协议能够执行,我们会感到很满意”。(36)8月8日,中国驻美公使梁诚向美国国务院转达两江总督魏光焘致梁诚的电报,要求梁诚就苏报案一事与美国国务院交涉。(37)8月9日,梁诚又向美国国务院转达中国外务部敦促移交苏报案被关押者的电报。(38)8月15日,助理国务卿又收到梁诚转来的两江总督电报,希望美国依据中美相关条约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39)由于中国方面一再照会,正在休假的海约翰写信给代理国务卿阿尔维•阿迪(Alvey A. Adee),表示国务院没有考虑依据中美双方的条约处理此事,而是尊重已达成的司法安排,国务院也不认为可以批准或者同意移交当事人。(40)8月19日,美国国务院就苏报案一事照会中国驻美公使梁诚,照会的全文如下:
        阁下,
        您本月12日的照会已收讫,照会的附件是两江总督要求交出在上海外国租界被控煽动罪的六名中国人。
        经过充分的研究,国务院的意见是1858年条约的18款不适用。国务院不认为能够批准或者同意交出当事人,或者干预已经达成的正常的司法程序,即在会审公廨审讯,如被判有罪,在租界执行。
        把这个决定告知贵国政府的同时,我很愿意也有义务阐明美国政府保证不支持或者保护背叛政府的中国公民。
        美国政府不愿本案成为租界庇护背叛或者密谋反对政府行为的藉口或者先例。
        签名:执行国务卿Alvey A. Adee(41)
        8月21日,阿尔维•阿迪与梁诚通电话时再次表示美国的态度并非是因为罪行本身,而是考虑到维护法律、不干涉已经达成的司法程序。(42)8月27日,海约翰给阿尔维•阿迪的信中又明确表示章太炎和邹容的诽谤行为发生在租界,应遵守与道台达成的协议。(43)
        这一系列函电似乎都是闪烁其词的外交辞令,既表示不会为苏报案当事人提供庇护,又实际支持苏报案在租界审讯,在租界执行,美国政府好像对苏报案交涉的核心问题不得要领,但事实上美国有自己的打算。
        一方面,美国主张苏报案当事人应该受到惩罚,租界不应为其提供庇护。美国驻沪领事同时也是上海领事团领袖公使的古纳始终认为苏报案当事人应该受到严惩。苏报案发生时,古纳以上海领事团领袖公使的身份签署逮捕令,封闭苏报馆命令也是由古纳签署。古纳个人对章太炎等人并无同情态度,在7月9日给美国驻华公使康格(Conger)的信中认为他们是持极端态度的革命党,借助《苏报》宣传推翻现政府,对皇帝使用最粗野的言辞。(44)7月25日的信中,古纳更明确表示章太炎等人不是政治犯,不应为他们提供庇护:
        两名写书的人(指章太炎与邹容)甚至不是上海人,他们从四川来此地出版发行革命书籍。他们极其大胆,当他们当中的一个人被问是光绪多少年出生时,他说他出生在孔子诞生后多少多少年,他不承认异族的王朝,甚至不使用他们的纪年。有问题的书籍宣传武装革命,杀害满族人,对皇帝使用最不尊重的言辞。为什么外国人要保护这些家伙,使他们能安全地在租界密谋反对自己的政府?(45)
        另一方面,美国又声称尊重已达成的协议,赞成苏报案被关押者在租界审讯,在租界执行。美国的姿态其实与英国的立场有关。在美国表态之前,英国内阁已经以尊重已达成的协议为由正式宣布拒绝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美国的公开表态显然与英国一致,不愿在相关条约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也不提庇护政治犯。这一时期,美国在对待中国问题上基本支持英国,因此在苏报案问题上不愿同英国公开唱反调,但是美国也不完全附和英国,而是有自己的打算。英国坚持苏报案在租界审讯,在租界执行,意图是完全控制苏报案的审讯和执行。美国表面上也持同样的主张,但其真实意图是希望由会审公廨的中国谳员对苏报案进行独立审讯和判决。在苏报案交涉陷入僵局之时,古纳曾试图支持会审公廨中国谳员独立下判决,(46)这个努力未获成功,于是他呼吁各领事商议一个避免异议的处理方案。他的建议是,不必再对苏报案被关押者进行审讯,对在此前审讯中已经认罪的章太炎、邹容判处较长时间的监禁,对龙积之也判处监禁,苏报馆主之子陈仲彝因冒充他父亲也应给予较轻的惩罚。由于英国驻沪领事反对,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47)
        美国在苏报案问题上的立场也同这一时期美国的对华政策有关。美国自1899年起对华政策倡导门户开放,表示尊重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同时希望中国更加开放,并保护条约和国际法赋予各国的权利,主张自由贸易。1901年西奥多•罗斯福任总统,其外交政策是势力均衡,不希望某个列强独霸中国或者在中国具有排他的利益。就上海租界的地位而言,美国也希望维持其国际居留地地位,即中国主权之下的国际居留地,不支持上海租界成为殖民地或者是自治市。正是在美国的努力下,1899年扩界之后的上海英美租界成为公共租界。苏报案交涉中,古纳仍然强调:“这个中国的商业中心(指上海)应该仍然是中国主权之下的国际居留地,这对自由贸易和维护中国的完整性是极端重要的。”(48)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没有像法、俄那样一开始就明确表态支持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这一方面是美国的外交策略,事态并不明朗,美国不急于明确表态;另一方面,公众舆论强烈反对交犯也是美国没有贸然表态的重要因素。美国驻沪总领事古纳一直很关注上海本地公众舆论对苏报案的反应,随时向康格汇报。他在7月9日给康格的信中说:
        据我们所见,公众舆论认为与《苏报》有关系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但是极力反对将他们带出公共租界,因为一旦在租界之外,他们非常可能会被草率处决。如果在清政府坚决要求下公使团命令将这些人交给中国当局,我预期那会非常麻烦。(49)
        7月14日、25日,古纳给美国国务院的电报一再称,上海本地公众舆论强烈反对引渡,(50)上海本地报纸《上海泰晤士报》、《捷报》、《文汇报》均反对引渡。(51)与此相呼应,美国国内舆论也一致反对交犯。《纽约时报》评论说苏报案被关押者是受本国专制政府迫害的政治犯,对于政治犯,不移交也不存在多大的障碍,“仅仅宣称这样一个事实,即中国不再是一个主权国家,阻止依照法律将其处决是对中国政府太过分的干涉这样的观点就不成立了”。(52)沈荩案发生后,《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对案件有详细报道,均突出未经正当的司法程序,沈荩被慈禧太后直接下令处死,处死的方式极其残酷。沈荩也是新闻记者,因此各报一致认为如果将苏报案被关押者移交给清政府,等待他们的将是同样可怕的命运。《华盛顿邮报》转引《巴尔的摩太阳报》关于苏报案的评论说:
        乍看清政府要求将这些改革者移交给中国当局审讯是合理的。但是众所周知他们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清政府认为对政策和政府批评是不能宽恕的罪行,对于敢于建议政府实行关系到全民福祉的改革的中国公民以最野蛮的方式处以死刑。几周以前,一名中国的改革者因公开自己的观点,就被判有罪并以最野蛮和最残暴的方式被处死。(53)
        《纽约时报》称:
        不管我们在北京的公使的个人态度如何,我们在华盛顿的政府不能昧着良心将这些不幸的人交给恶妇人慈禧太后那些可怕的宠臣手里,等待他们的将是非常可怕的命运。无疑,上周被鞭打致死的改革者的命运等待着目前正处于各国公使保护之下的被关押者。
        该报还尖锐地说:
        交出这些人去忍受酷刑甚至致死,外国就可以很容易得到更多的贸易特权,并且我们也不必为在内地的传教士的安全担忧,听到这样的恳求的时候我们不能不感到愤怒。如果传教士的工作和他们的生命财产的保护只能建立在血的代价之上,那么还是以上帝的名义把他们招回来吧,或者还是由着他们自己继续冒着风险工作吧。(54)
        国际舆论的一致谴责,对美国政府产生很大压力,起初主张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的美国驻沪领事古纳在与上海道台会谈时也表示说,“现在(苏报案交涉)已经不再是条约或者是权利或者是合法性的问题,而是舆论上的人道主义义愤”。(55)
        三、站在清政府一边的法、俄
        列强当中,法、俄站在清政府一边,最早也是最坚决支持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的。在沈荩案发生前公使团就苏报案问题进行讨论时,法国驻华公使吕班(M. Dubail)首先表态,支持交出案犯,理由是这些人被控谋反和煽动造反,已被证实犯有被指控的罪名,并已认罪。如果拒绝清政府的要求,租界会变成煽动谋反的中心,也会损害各国的商业利益,与国际公约的精神相抵触。(56)俄国公使赞同法国公使的意见,声称强烈希望保持中国的完整和维护满族人统治,俄国也不会加入任何一个实质上保护中国公民的一方,因为这些中国公民“通过报纸宣传武装抗拒政府,以武力推翻王朝的统治;对皇帝使用最粗野的语言,颂扬目前正在进行的造反的领袖”。俄国公使还表示说,他不认为利用清政府给予的贸易特权为宣传推翻清政府统治的罪犯提供庇护是正确的。(57)因此在苏报案交涉初期,法、俄结成联盟,与英国的立场针锋相对。但是不久,法国改变态度,法、俄联盟解体。直接促成法国改变态度的是英国。
        英国政府正式表态拒绝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之后,英国外交大臣即指示英国驻法公使蒙森(E. Monson)与法国交涉,向法国政府说明如果将苏报案被关押者交给清政府,就不可能阻止他们受到最野蛮、最不人道的待遇,并且表示英国内阁相信法国政府会对英国在苏报案问题上所持观点感兴趣,两国政府将在同一战线上采取行动。(58)据蒙森致萨道义机密电报,正在度假的法国外交大臣戴尔凯斯(M. Delcasse)反应强烈,他完全赞同英国的观点,但是考虑到法国驻华公使吕班已经表态支持清政府,所以未断然发出指示,而是要求吕班立即提供一份详尽的法律报告。(59)几天后,(60)戴尔凯斯口头通知蒙森说已经指示法国驻华公使吕班与英国公使协商,以便在苏报案问题上联合行动。(61)戴尔凯斯的态度令吕班的处境有些难堪,由于吕班先前已经明确表态支持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且清政府方面已经知道法国政府的态度,因此吕班似乎对戴尔凯斯的指示一时难以接受,但无论如何,吕班还是不再表示支持清政府。9月15日,公使团传阅上海领袖领事转来的两江总督要求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的信函时,吕班没有表态。18日,萨道义拜访吕班,据谈话备忘录,萨道义的印象是吕班虽然有意不提及法国外交大臣的指示,但他放弃起初的立场没有困难。萨道义主动提及两江总督要求交犯的信函,吕班表示说就目前的案子而言他不赞同交犯。双方还就拒绝交犯的依据交换意见,吕班倾向以政治犯不引渡为依据,他的建议是,主张《天津条约》第21款只适用于普通犯罪,不适用于政治犯。(62)可以仿照在新加坡或者香港的做法,将苏报案被关押者驱逐出租界。萨道义不完全赞成吕班的建议,他认为其中四人没有丝毫证据表明他们有罪,如果在租界审讯,将被无罪释放。英国的主张是在租界审讯,如果有罪,给予适当的惩罚,刑满驱逐出租界。最后,吕班提出三点意见,分别是:(1)如果事情留给公使团外国委员会的三名公使处理,也必须获得其他公使的同意才能通过;(2)会审公廨的审讯实质上是形式上的,判决在北京确定,事先应与会审公廨谳员沟通,否则会审公廨谳员和外国观审之间会有分歧;(3)公使团不能给领事团命令,但是各公使必须给各领事指示。这实际上是要求苏报案的处理需要获得各国公使的一致同意,同时苏报案的判决也需公使团决定,会审公廨谳员和外国领事没有独立的判决权,这显然是为防止英国独自操控苏报案的审讯与判决。对此,英国公使表示完全赞成。英法在苏报案问题上初步达成一致。(63)9月25日,吕班拜访萨道义,就苏报案审理一事与萨道义商议,表示他得到的信息是上海道台向萨道义建议派上海知县参与苏报案审理,被关押者判处终身监禁,清政府已经采纳了上海道台的建议。萨道义向吕班说明这一信息不准确,上海道台确实向他提出过这个建议,但他未予同意,理由是没有证据表明被关押者对作品的公开发表负责,所以不能定罪。吕班又提到苏报案被关押者移交问题,他拟采取的策略是以政治犯为由拒绝移交,但又担忧清政府可能会争辩说,犯罪行为发生地在中国,引渡政治犯的原则不适用,因为那会导致永无休止的争论。萨道义对此不太感兴趣,表示说他不愿意与清政府讨论这样的原则问题,那可能会扩展到其他方向上去,“我得到的指示是拒绝移交,坚持在会审公廨审讯,但我被授权可以同意上海县令参与审理案件”。吕班随即做出让步,表示“他不希望在此事中居于领导地位,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任何建议”。而且“他愿意接受任何一种可以打破现在的僵局的行动方案”。(64)这实际上是认可英国在苏报案问题上的主导地位。在10月3日和14日讨论苏报案问题的公使团会议上,吕班表示支持拒绝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至此,英法在苏报案问题上步调一致。
        俄国在苏报案问题上支持法国公使最初的表态,态度甚至更强烈,而且在法国改变态度之后,俄国仍然坚持原来的立场。在10月3日的公使团会议上,俄国公使仍然态度激烈,认为煽动谋反不是政治罪,甚至谩骂《泰晤士报》驻京通讯员,(65)攻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在这次会上,只有俄国公使和德国公使支持交犯。(66)尽管如此,公使团最终还是在苏报案问题上达成共识,即指示上海领事团答复两江总督不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但是同意中国可以派更高级的官员参加会审公廨的审讯,而且依据中国法律审理,中国方面如拒绝,将释放被关押者。依据目前笔者搜集到的资料,尚无法详细描述俄国最终如何表态,但据苏报案判决阶段俄国的表态推测,俄国很可能是后来采取弃权态度。1904年二三月间,上海领事团因章太炎、邹容的判决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再次请示北京公使团。俄国公使拒绝参与讨论,他留下的书面意见是:“由于不可能理解上海法庭的行为方式,他认为有必要放弃进一步参与同苏报案有关问题的讨论,不需要他的参与,他的同僚们可以决定提交给他们的问题。”在公使团给上海领事团领袖领事的答复中,俄国公使还要求插入如下内容:“除了俄国公使通知说俄国政府不参加关于苏报案问题的进一步讨论。”(67)
        法国立场的转变对苏报案交涉有重要影响,支持交犯阵营解体,英国由原来的少数地位一变而为多数。法国最初表态支持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主要是由于法国驻华公使吕班的个人因素。吕班有多年在华工作的经历,(68)与清政府有良好的关系,因此苏报案提交公使团之后,法国公使似乎未请示本国政府即表示支持中国交犯的请求。(69)法国在英国就苏报案问题与之交涉后改变态度,这应归因于英法相近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特别是法国更有热爱自由、反抗专制、反抗暴君的传统,庇护政治犯最早就是出现在法国。
        俄国态度最初与法国一致,主要是由于两国的盟友关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列强争夺在华权益的过程中,法、俄、德结盟对抗英、美、日,这一格局也在苏报案交涉中有所体现。苏报案提交给公使团讨论后,法国公使首先表态,俄国立即表示支持。后来,法国改变态度,俄国仍坚持原来立场,甚至比先前表现得更为激烈,锋芒直指坚决主张拒绝交犯的英国政府。英、俄两国是当时争夺在华权益最激烈的国家。俄国当时占据中国东北,拒不撤兵,英国与日本结盟,支持日本与沙俄争夺东北,因此英、俄两国是死对头。后起的俄国在华攫取了巨大利益,对英国的霸主地位逐渐构成威胁,这应该是俄国在苏报案问题上不愿听从英国的主要原因。因此,苏报案交涉中,俄国最终还是以弃权的姿态表示自己对英国等支持交犯的列强的不满。
        英、法、美、俄之外的其他列强在苏报案问题上虽然各不相同,但基本上是附和居主导地位的英法,如日本与英国保持一致,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也支持英国。
        结论
        苏报案的交涉过程,实际上是列强之间的较量过程。列强在交犯与否以及判刑轻重的问题上意见纷纭,受各国对华政策、列强之间关系、公使个人因素以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列强的反应和表现各不相同,有极力支持者,有坚决反对者,有骑墙观望者,也有先支持后反对者,经反复磋商才达成一致。在这一过程中,英国最活跃,居主导地位,这同20世纪初英国的国际地位相一致。这时的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建立起来的殖民帝国地位余晖未尽,在全球范围仍居霸主地位,在中国拥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中国最富庶的长江流域是其势力范围,两江总督魏光焘在与英国就苏报案问题交涉时也强调说“大英帝国占据中国贸易的百分之七十”。(70)
        英国拒绝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所持理由是尊重已经达成的司法安排,依据的是其对华政策和所谓的人道主义。这些理由的背后,是与殖民主义扩张并行的欧美文化。18世纪以来,伴随着欧美列强军事、经济上的扩张,“同时哺育出一种新的欧美文化,它的基础是一系列‘科学的’理念:白人种族优越、有关民族和发展的新理论(如社会达尔文主义)以及传播文明的使命等等。通过神启宗教和技术优势来结束‘异教’民族的‘原始’和‘野蛮’,是新帝国时代欧美人的‘梦想’。这一憧憬激发出来的旺盛精力和勇猛精神,与新帝国的国家动员能力相结合似乎要压倒前进道路上的一切障碍。”(71)
        从晚清中国革命进程看,苏报案在租界内审判,章、邹被轻判,对革命风潮涌起自有一定刺激作用,但从国际背景看,则是列强对中国主权的粗暴干涉,是殖民主义权力扩张的典型表现。
        注释:
        ①研究苏报案的代表性著作是周佳荣教授的《苏报与清末政治思潮》(香港:昭明出版有限公司,1979年),书中对苏报案的发生及审理过程有专门研究,对列强在苏报案中的作用及影响也有所涉及,但未展开论述,且资料依据主要是故宫档案馆藏《苏报鼓吹革命清方档案》,见该书第7章“‘苏报案’发生的经过和结果”。
        ②Mr. Townley to the Marquess of Land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p. 179-180.
        ③Acting Consul-General Mansfield to Mr. Townley,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p. 180-181.
        ④焘讷里致蓝斯唐侯爵电报的内容如下:“几天前,六名被控在《苏报》上发表诽谤性言论的中国人,在道台的鼓动下在上海被逮捕,(领事团)与道台达成了口头协议,即他们应在会审公廨受审和接受惩罚。他们中的两个人在预审时已经认罪。道台(与领事团达成)的协议被两江总督驳回,他要求把两名已经认罪的人移交给江苏巡抚从速处决。领事团将此案提交给公使团。在预审之前外务部大臣拜访公使团,表示说几名被逮捕的人是一个席卷全国的严重威胁王朝统治的运动的领导者,他们应该引渡给中国处决。文章号召杀死皇帝,语气非常激烈。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关于两名被告指控的细节,俄、法和其他公使赞同引渡。这样的行动可能会在上海引起混乱,付诸实施(——指引渡行动)可能会导致武装力量登陆。英商中华协会(1889年成立的英国商人组织)和工部局强烈反对引渡,但是他们也都赞同租界不应成为所谓的改革者宣传诽谤性言论的庇护所,一定要采取行动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参见Mr. Townle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 48.
        ⑤Marquess of Lansdowne to Mr. Townley,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S830 F. O. 405/135, p. 49.
        ⑥Mr. Townle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no. 90.
        ⑦Mr. Townle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p. 186-190.
        ⑧参见Foreign Office to the Law Officers of the Crown,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p. 61-62.
        ⑨沈荩是1900年唐才常领导的自立军起义的主要领导人。1903年7月19日在京被捕,31日,慈禧太后未经审讯便下令将其杖毙,残酷之状,骇人听闻。
        ⑩Mr. Townle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 63.
        (11)两次询问分别为:1903年8月4日,Mr. Weir向Crownborn勋爵询问:“由于一名中国新闻记者和改革党成员沈荩最近在北京被慈禧太后下令处决,就此事询问负责外交事务的副国务卿是否会指示英国在上海的代表拒绝中国官方引渡苏报案被关押者的请求。”Crownborn勋爵回答:“南京总督引渡两名被关押者的请求已经提交给北京的外国代表,现在正在考虑中。会采取什么行动,我现在无法提供任何信息。见“Surrender to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of the Prisoners in the Supao Sedition Case,” The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 CXXVI, London: Wyman and Sons, Limited, 1903, pp. 1439-1440;另一次询问是在8月5日,Mr. Buchanan 以 South Wolverhampton代表身份询问外交事务副国务卿关于六名被指控叛国罪在上海被捕的中国新闻记者案件的指示是否已经发给驻北京公使阁下:如果是这样,能否陈述一下指示的主旨?首相第一等勋爵巴富尔(Mr. A. J. Balfour)回答:“已经电令驻北京公使阁下,根据英国政府的意见,不能引渡被关押者。”见“Imprisoned Chinese Journalist at Shanghai,” The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 CXXVI, p. 1586.
        (12)Draft Report from Law Officers,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 79.
        (13)Marquess of Lansdowne to Mr. Townley,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 80.
        (14)Mr. Townle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p. 179-180.
        (15)Mr. Townle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p. 233-234.
        (16)Marquess of Lansdowne to Mr. Townley,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 81.
        (17)详细内容见本文“三、站在清政府一边的法、俄”。
        (18)Sir E. Satow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6, pp 48-49.
        (19)Sir E. Satow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6, p. 4.
        (20)Mr Goodnow to Viceroy of Nanjing,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42, p. 4.
        (21)两江总督回电的主要内容为:“苏报案犯须尽早惩处,以儆效尤,政府迭次电令速速查处此案。我收到了美国总领事、领袖领事的电报,通知我说收到了北京公使指示,要求我同意在会审公廨审理此案,并给予适当的惩罚。我立即指示上海道台选派一名合适的官员参与审理,给予各犯相应惩罚,并命他随时汇报。诚望采取有效办法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已电令道台,并通知你们。”见Viceroy of the Two Chiang to Senior Consul Kleimenow,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42, pp. 10-11.
        (22)Townley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p. 88-89.
        (23)在9月26日致蓝斯唐侯爵的报告中,萨道义汇报与法国公使会谈情况,提到他在会见上海道台时对判决问题表示的态度:“我答复吕班说,关于增加上海知县参与审理一事,是我在回北京途经上海时上海道台作为私人意见向我提出的,我向他解释说目前我不可能采纳任何建议,由于我现在不在任上,焘讷里先生负责英国的事务。我也没有同意终身监禁的惩罚。”参见Sir E. Satow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6, p. 34.
        (24)Sir E. Satow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6, p. 4.
        (25)在10月14日致代理总领事满思礼电报中,萨道义提到刑期问题:“如果是其中一人或者是全部都被判有罪,我的意见是惩罚不应超过五年监禁(苦役),而且应该与道台和领事团达成的协议一致,执行应在工部局监狱。”参见Sir E. Sadow to Acting Consul-General Mansfield,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6, p. 55.
        (26)Mr. Deng to Mr. Giles,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42, p. 67.
        (27)Mr. Giles to Mr. Wang,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42, p. 68.
        (28)信函的内容为:“因与苏报有关被逮捕的龙积之、陈仲彝、钱允生、程吉甫都已经释放。章炳麟和邹容尚未判刑。在我们上次通信中你希望判他们终身监禁。这是太重的判决,我不能同意。正像我已经通知你的,如果章炳麟监禁三年(苦役)、邹容监禁两年(苦役)已经是足够的惩罚。那么我必须要求你采取相应的行动。前面提到的两名被关押者已经在监狱里几个月了,再延期是不可能的。如果达不成安排,唯一的解决办法是释放被关押者。因此请你指示发布堂谕以便结案。”参见Mr. Giles to Mr. Wang,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42, p. 69.
        (29)Mr. Wang to Mr. Giles,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42, p. 69.
        (30)Minutes of Conversation between Sir E. Satow and Prince Ch'ing,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42, p. 75.
        (31)Sir E. Satow to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43, p. 23.
        (32)Sir E. Satow to Consul-General Sir P. Warren,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43, pp. 24-25.
        (33)Consul-General Sir P. Warren to Sir E. Satow,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44, p. 26.
        (34)Marquess of Lansdowne to Mr. Townley,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p. 84-85.
        (35)Sir E. Satow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6, pp. 34-35.
        (36)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Consuls in Shanghai, 1847-1906, vol. 49, p. 532. Washington: National Archives, 1947.
        (37)电文为:“查逆犯章炳麟、邹容等,在上海租界内,或刊布革命军书,或开苏报馆,撰登逆词。现封报馆,并获六犯,章、邹已供认著书不讳,押在捕房,工部局不允交办,切商各领,不能专主,请示各使,又因意见不同,闻有请示各政府之说。查该犯等逆迹昭著,不独毁谤皇室,图害国家,复有排除异类恶魔等语,即指各国洋人而言,实属意在扰乱大局,若不严惩,各乱羼匪徒,势必效尤无忌,中外均受害无穷。查各国条约,均载明中国钦犯,逃至各国商船寓所,经中国照会,应即交出,不得避匿,是中国人犯,潜匿洋人船,尚应交出,矧在口岸地方,若背不交办,不独违约,且张匪胆,更非共保公安之意。务请密探,如已由公使请示,务请执约,切商外部,饬交惩办,以敦睦谊,而靖地方。祷甚。焘。”参见"Translation of a Telegram from the Viceroy of Nanking," Notes from the Chinese Leg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1868-1906, vol. 5, Washington: National Archives, 1947.原文为英文翻译稿,此处据罗香林:《梁诚的出使美国:梁诚使美所遗文件》,香港: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1977年,第245页。
        (38)电文为:“上海租界商拿革命党,并封苏报馆一案,所获六犯,工部局不肯交出,各领意见不同,有请示各政府之说,已由南洋大臣详电,奉达本埠函商,美使复函,语涉推宕。该犯等诬谤皇室,妨害治安,与国事犯不同,按照约章,应交归中国自办。中美素敦睦谊,必不任其扰乱大局。希即切商外务,电饬将各犯交出自办为要。仍电复。外务部,恰。”参见"Translation of a Telegram from the Viceroy of Nanking," Notes from the Chinese Leg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1868-1906.原文为英文翻译稿,此处据罗香林:《梁诚的出使美国:梁诚使美所遗文件》,第246页。
        (39)电文为:“江督来电,廿九年六月二十日早九点半钟到,洪本部转啸电,悉。此系照美约八款,应交,不得坦庇。美素关切,日法回允,美更应秉公,望再商。焘。”参见Notes from the Chinese Leg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1868-1906.原文为英文翻译稿,此处据罗香林:《梁诚的出使美国:梁诚使美所遗文件》,第247页。
        (40)Notes from the Chinese Leg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1868-1906.
        (41)Notes to Foreign Legations in the U. S. from Dep. of State, 1834-1906, China Jan. 11, 1899-Aug. 3, 1906, Film S1040(M99)Roll number 14, no. 239-240.
        (42)据1903年8月21日美国国务院备忘录,当天上午11点15分,中国驻美公使梁诚打电话给国务卿,讲到苏报案,内容如下:“震东先生(即梁诚)又说,他对我在8月19日的照会中的表态表示感谢,照会说虽然美国政府不能够指示美国公使也同意将上海租界在押的中国公民移交给中国当局,但是美国政府无意保护犯有诽谤清政府罪行的人。震东先生说,他很感谢美国政府在这件事情上采取的立场,他相信清政府也会很感谢,他还说上海道台已经同意由会审公廨审讯这些人,协议应该坚持。他还争论说这些人犯的不是政治罪。我打断他,告诉他说我们采取这个立场并未考虑犯罪的性质,这一点没有必要再讨论。我们的态度是不干涉一个已经达成的司法程序,我们希望这样做能维护法律。署名:Alvey A. Adee。”参见Notes from the Chinese Leg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1868-1906.
        (43)Notes from the Chinese Leg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1868-1906.
        (44)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Consuls in Shanghai, 1847-1906, vol. 49, p. 505.
        (45)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Consuls in Shanghai, 1847-1906, vol. 49, p. 513.
        (46)据一份署名W. W. R.的官员给美国国务卿的电报:“我想古纳先生是绝对正确的。他应尽最大努力由会审公廨谳员定刑,在租界监禁。”参见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Consuls in Shanghai, 1847-1906, vol. 49, p. 282.
        (47)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Consuls in Shanghai, 1847-1906, vol. 49, p. 536.
        (48)8月18日,古纳在写给助理国务卿的信中,曾回顾1899年上海租界扩界的情形:“随着1899年以来的扩界,增加出来的部分不是英国人和美国人的租界的延展,而是成了一个新的单独的租界,所有国家的人均可以在此居住、置业、建房屋。因此不管最初两个租界的法律地位如何,1899年扩界后的租界在法律上是国际公共租界。我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且国务院对此已经表示完全赞同。”参见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Consuls in Shanghai, 1847-1906, vol. 49, p. 539.
        (49)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Consuls in Shanghai, 1847-1906, vol. 49, p. 505.
        (50)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Consuls in Shanghai, 1847-1906, vol. 49, p. 532.
        (51)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Consuls in Shanghai, 1847-1906, vol. 49, p. 513.
        (52)"The Chinese Reformers," The New York Times, Aug. 6, 1903.
        (53)"Chinese Reformers," The Washington Post, Aug. 31, 1903.
        (54)"The Chinese Reformers," The New York Times, Aug. 6, 1903.
        (55)Despatches from United States Consuls in Shanghai, 1847-1906, vol. 49, p. 340.
        (56)据代理英国驻华公使焘讷里7月30日给蓝斯唐侯爵的机密函件,法国公使的表态是“我们不能拒绝中国当局要求交出已经承认并被证实犯有被指控罪名的中国公民的要求,特别是,就现在这个案件,指控是谋反和煽动造反,吕班又说如果公使团拒绝清政府的要求,欧洲的居留地就变成了煽动的中心,这对所有国家的商业利益是有害的,这与外国租界赖以存在的国际公约的精神相抵触。”参见Mr. Townley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 180.
        (57)Mr. Townley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 181.
        (58)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 to Sir E. Monson,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 86.
        (59)8月14日,蒙森两次致电蓝斯唐侯爵,第一份电报内容为:“(机密)据我收集到的信息,戴尔凯斯现在正在犹豫是否给法国驻华公使发出断然的指示,他(指法国公使)与中国的观点完全一致,法国政府希望在一两天之内收到他关于这个问题的详尽的法律报告;但是法国外交大臣和阁下的观点完全一致,他(对苏报案问题)的反应也很强烈。”第二封电报内容为:“(机密)在我的第55号电报中很荣幸地报告阁下,关于英国政府对目前仍在上海工部局手里的中国新闻记者问题上的态度以及阁下希望法国政府指示法国驻华公使与焘讷里先生合作,拒绝把他们移交给中国当局一事,已经通知在法国南方度假的戴尔凯斯。从留下来负责外交事务大臣对争议(指苏报案问题上的争议)的说明中可以看出,很清楚的是戴尔凯斯完全赞同英国的观点。但是,考虑到法国驻华公使已经有在中国很长时间的经历,因此最好还是在收到他关于苏报案问题的法律报告后(预期不会迟于16日),再给他发出最后的指示。同时,根据法国外交部官员的意见,由于上海领事团意见一致,被关押者并无立即移交给清政府的危险,据信没有领事团一致意见,移交是不可能发生的,但仅仅这些是不够的。”参见Sir E. Monson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5, pp. 87-88.
        (60)据蒙森8月18日电报推测应为当天。
        (61)8月18日,蒙森致电萨道义:“参考我前面的电报,我很荣幸地通知您,我已经接到戴尔凯斯的口头答复,他表示说已经电报指示法国驻华公使与焘讷里先生协商以便在中国记者的案件中联合行动;虽然据来自上海的消息,此案似乎正在以公平的方式解决。”参见Sir E. Monson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405/135, p. 99.
        (62)清政府以《天津条约》第21款为依据,要求交出苏报案被关押者。
        (63)Memorandum of Interview with M. Dubail,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6, pp. 26-27.
        (64)Sir E. Satow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6, pp. 34-35.
        (65)指当时英国《泰晤士报》驻北京通讯员莫理循(George Ernest Morrison),他将北京公使团讨论苏报案问题的内容披露在《泰晤士报》上。
        (66)在10月15日萨道义致蓝斯唐侯爵的信中提及在10月3日的公使团会议上俄国公使的态度:“俄国公使在表达了煽动谋杀不是政治罪的意见之后,谩骂《泰晤士报》北京通讯员,原因是他在7月29日的报中公开外国公使在苏报案问题上的意见。他还攻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在被告已经被关进监狱之后还允许他们在报上发表煽动性的文章。”参见Sir. E. Satow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6, pp. 48-49.
        (67)Sir. E. Satow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43, p. 23.
        (68)吕班,1876-1879年任法国驻华使馆书记官,1893年5月任驻上海总领事,旋奉调署理驻华公使,未几回任。翌年5月转署驻日公使,8月回任。1897-1898年再署理驻华公使,1902-1905年任驻华公使。
        (69)笔者尚未发现法国公使就苏报案问题请示本国政府的相关资料,且据后来英国驻法公使就苏报案问题与法国交涉时外交大臣的表现,可以推断法国外交大臣应不知晓此事。
        (70)Viceroy Wei to Acting Consul-General Mansfield, 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 Film S830 F. O. 405/136, pp. 14-15.
        (71)何伟亚:《英国的课业:19世纪中国的帝国主义教程》,刘天路、邓红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3—14页。
     
    转自《历史研究》(京)2009年2期第119~132页

责任编辑:刘悦  钟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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