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研究明代税粮变化及税粮科则提供了新的史料。明代赋税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分夏税和秋粮两次交纳。“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而新发现的北方黄册,为我们研究明代税粮征收的演变,提供了宝贵史料。在已知的明代赋役黄册中,其登载的明代税粮种类基本为夏税麦、丝等,秋粮米、黄豆、钞,而《赵元哲诗集》第一册第7页纸背载:“夏税地四十亩二分/麦每亩科正麦五升,每斗带……/秋粮地九十三亩八分/米每亩科正米五升,每斗带……/马草每亩科八厘七毫,共该/棉花地一亩八分七厘六毫/花绒每亩科四两,共该七两”。其中关于“棉花”和“马草”征收在黄册中的记载,此为首见。 关于棉花的征收,传世史籍有载。明代赋税征收,基本是以麦、米为本色,代替麦、米的金、银、钱、钞、绢等为折色。洪武三十年(1397),明廷下令自洪武二十八年(1395)以前全国各地拖欠的税粮:“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布、绢、棉花及金、银等物”,并从此成为定制,户部议定的折征之法中,“棉花一斤折米二斗”(《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五)。棉绒的征收,后来逐渐应是由折色变为了与麦、米相同的本色。山东东阿县黄册中,“棉花地”的书写格式与“夏税地”和“秋粮地”等齐,表明关于“棉花绒”的征收,应不再是折色,而是等同于“麦”“米”的本色,这是明代税粮征收的一个变化。 此外,夏秋税之外,明代农民还要承担另一项赋税——草料。草主要指稻草,料包含黄豆、黑豆,均为供应政府和军队饲养的牲畜和战马。明代关于草料征收的规定,曾发生变化。洪武三年(1370)规定:“应天、宁国等六府地近京师者,各输束草,每重租田一顷十六束,轻租田倍之。池州、安庆十六府地远者,输锉草,重租一顷八包,轻租倍之。”(《明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二十三年(1390),又规定“官田每顷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俱起运赴京,定场交纳。”至洪武二十七年(1394),明廷进一步修改相关的征收原则,规定草与料按不同原则征派,“草于本处官司照田粮征收,料于秋粮内折纳。”(《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征收》)如按洪武二十七年规定理解,马草应是同夏税、秋粮同等地位的税粮种类,料则是包含于秋粮征纳之中。但山东东阿县黄册中,“马草”的书写格式与秋粮“米”等同,是包含于秋粮税收之中的,此与史籍记载不同,可见明后期的草料征收或许再次发生了变化。 总之,北方黄册的失而复得,弥补了我国仅有南方地区明代黄册遗存,而北方黄册处于空白的遗憾。同时为我们了解明代黄册攒造的演变、北方地区税粮的征收等问题,提供了真实生动的具体史料,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作者:宋坤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