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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官制婚书之推行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历史研究》2011年5期 吴佩林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清末新政时期,四川省出于改变婚姻陋习、增加新政经费诸考虑,下令废止民间自拟庚帖,改为购买官方统一印制的婚书。推行过程中,制定了具体措施,广为宣传,逐级落实。然而,由于民间婚俗根深蒂固、推行方法失之简单、法律新规形同虚设等原因,致旧弊未杜,新弊日生,最终以失败收场。清末四川推行官制婚书,既反映了时局变动下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的实际状况,也表现了当时国家法律与民间习俗的契合与紧张,对审视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具有示范意义。
    关 键 词:清末新政 庚帖 官制婚书 四川
    作者简介:吴佩林,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传统社会,婚姻以事宗庙、继后世为目的。①其仪式,通行六礼。宋以后虽有简化,基本上仍遵循凭媒定娶、尊长主婚、写立婚书或收受聘财之习俗。民间婚姻习俗乃百姓私事,只要不因纠纷告上衙门,多与官府无涉。清末,国势衰微,积弱疲弊,始兴新政。遂兴学堂、废科举、遣留学、练新军、改官制、办实业。婚姻领域,光绪、宣统之际,一些省份开始废除民间通用的庚帖,改由政府统一推行官制婚书。②此一事件,不仅是婚姻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而且还折射出清末时局变动下政治、财政、法律、教育诸方面的实态,可管窥社会转型时期官方规定与民间习俗的契合与紧张,但学界对此的探讨仅有只言片语。③本文以四川为例,借助清代四川《南部档案》、《巴县档案》,结合清末官报、财政说明书、《调查川省诉讼习惯报告书》、《四川咨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决议案报告》、《川滇边务大臣档案》等资料,就此问题作一梳理。④
    一、“维持风俗,预防流弊”:官制婚书之推行
    
婚姻为人伦之始,家族、家庭均视之为人生要事。在地方社会,婚姻常出现诸多问题,以致悔婚、赖婚现象时有发生,官方不时劝导,并颁布札文、告示予以治理。
    光绪十年(1884),四川南充县知县谢廷钧向省按察司具禀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内称南充县悔婚、赖婚之弊,缘于“当订婚之初,两家贫富、男女年岁并不明白通知,亦不查访确实,仅凭媒妁之言,或掷交一物为记,即谓聘定。后彼富此贫,动多翻多悔,甚至女家并未许婚,而男家下聘者;有男家已经说定,而女家串媒称未允定者;并甫经媒说,女家不愿,男家强付者;亦有亲上图亲,假书年庚朦争具控者”。此类事件涉讼后,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为解决此事,他采取“拟定婚书式样,发交刊字铺照样镌出,无论是何纸铺,先行照办”的办法,规定:
    凡有婚姻,听凭两家买用,不准多索分文,并示令嗣后遇有婚姻,务由其父母尊属主持。如果查明退娶不干例禁者,先将两家家世、男女年岁、有无残疾明白通知。愿为婚者,两家主婚人眼同媒证将主婚人多(名)及为何人择配、聘定某姓某人第几女逐一书明,再将男女年庚写立后,即注明年月日期及媒证主婚执笔之人,两家互换执据。如有悔婚另字另娶,许抄婚书呈控。
    谢廷钧称,婚书推行数月,初见成效。⑤
    四川省按察司认为南充县的经验可取,于是颁发示谕至川北道,川北道又转发保宁府,示谕谓:“该令拟定婚书,饬令两家凭媒书写分执,以杜争端。办理极为妥协,应如禀通饬各属照办。”⑥
    不过,省按察司并没有强调要按照南充县谢廷钧的做法,将拟定婚书式样“发交刊字铺照样镌出”,而是拟定婚书格式,令两家凭媒妁书写后各执一份。其“填注庚帖式样”如下:
    主婚今为择婿承媒
    公说合许字
    府公第为妻,两定欢允,谨
    备庚书,各执为证
    乾造年月日时生
    坤造年月日时生
    光绪年月日媒证⑦
    南部县于九月十日出示晓谕,要求县属军民人等,嗣后男女婚姻“务须查明年岁,遵照新定庚帖式样填写明白,各执存照,以杜骗赖”。⑧
    虽有官方规制,但民间悔婚行为并没有消失。如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南部县西路宣化乡三甲常玉堂就上告,称其子常阳生自幼与保正张育才之女张桂香订婚,由张常氏为媒,开有庚帖,现其子成丁,卜期接娶,但张育才欺嫌常家贫穷而悔婚。⑨
    尽管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婚书的推行并未因之取消。宣统元年(1909),四川总督赵尔巽颁布《督宪通饬各属购用婚书札文》,称近年来川省悔婚之案屡见迭出,“良由贫富之见未除,而爱憎之心遂异。若不设法防范,必致浸成陋俗”。札文提及,如今西方各国男女婚姻都须登记,登记之后,若无法律认可的理由,不得随意悔婚。“江南已将民间婚书统归官印局专造、发售,凡此皆为维持风俗、预防流弊起见。川省自宜仿照江南办法,由官刷印婚书,定价专售。只取从俗从宜,并不过求新异。”⑩
    由此,由官方统一印制的婚书开始推行到四川省属各地。具体要求如下:(1)婚书的格式分上、中、下三等,每套令官报书局专印,并核定价格。上、中、下三等每套均为两份,分别售龙银二元、一元四角、一元。(2)为确保官制婚书顺利售卖,要求各属“即行演成白话,剀切晓谕,务令民间乐用”。发行办法是发行之时,各属有驻省者,交驻省人员;无驻省者,派人专送各属。此后由各属备价,自行派人赴官印局购买。同时要求各地在收到之日三个月内照粘单将所有经费分别扣解该局,不得拖欠。(3)为提高基层官员推行此政策的积极性,规定婚书由各地方官按定价的九折趸买,百姓仍按全价购买。所余一成的一半为地方官印红,另一半为经手代售的团保、代书等人的酬劳。同时规定售卖时不得另外加价。(4)此规定从宣统元年十一月一日开始执行。(11)
    札文于宣统元年九月十一日发出,南部县在八天之后即十九日收到。十月初八,南部县即按要求,拟定白话文,广为宣传。其他地方也大致如此。
    从各地所拟定的白话文看,均根据本地特点进行了改编。如南部县,即结合了本地的插香不慎重、长女配幼男、转房婚、抱子作婿等问题。节录如下:
    你们四川的人都把结婚一事看得狠[很]轻易,只听媒人一面之词,到男家说女家的声名好,到女家说男家的财产大。两家一时欢喜,便备点礼物,办点盒酒,叫做插香。将男、女生庚写在庚帖上面,就叫做亲家了,并无官上印信,以作永远证据。到得后来男女将成配的时候,或因家道衰败,或因旁人闲话,不是男家翻悔,便是妇家嫌怨。尤有一种恶习,别县所无的,就是男小女大,男女完婚太早……又有一种灭伦纪的人,兄亡收嫂,弟亡收婶,名曰“转房”,最是灭伦纪的事,都应办死罪的。又有一种将女抱儿的事,男子贪图家产,贪图女色,甘心改名换姓,把自己的祖宗父母也抛弃了,祭祀也断绝了,都是县中恶俗,均经本县严办在案。今幸得制台大人见得此等案件层见叠出,所以仿照江南省的办法,民间婚书统归官印刷发售,杜绝种种恶习。(12)
    华阳县的宣传则强调民间婚书不易保存,未盖官印易被人捏造:
    照得民间婚姻,向来均用庚帖,俗即谓之婚书。无论贫富,均要备有庚帖,方算成礼。只是从前庚帖,都无定式,大小参差,既不一律,且纸料单薄,不便收藏。一遇婚姻涉讼,无从查考。又原来未盖官府印信,更难免捏造之弊……况且近来川省风气浇薄,每每有悔婚之事,争讼不休。一经讯问,或因贫富悬殊,遂生嫌隙;或因性情爱憎,遂欲离异。风气至此,本应及早挽回……现在,制台大人特令官报书局印就婚书,凡民间婚姻之时,均当用官印婚书。无论官绅士庶,一律照办。有了婚书,将来若因婚姻涉讼,官府便以婚书为凭。若无婚书,官府即不准理。(13)
    巴县的告示主要说明婚书由官方发售,有利于风俗的整顿:
    川省近来到处都有悔婚的案[件],推其原故,大半是爱富嫌贫,这些都是鄙陋积习。若不设法挽回,实为大坏风俗。现在江南省,已把民间用的婚书,统归官设的印刷局,专造发卖,也是为整顿风俗的意思。川省自然也该照办。式样仍是从俗,并不另改新异。纸张颜色,是要比民间格外做得精致。(14)
    在各地进行宣传的同时,官报书局赶印了5万份婚书,并将部分婚书陆续发至省内各州县。官报书局要求各地“应解之款,限于收到三个月之内解清,不得有丝毫蒂欠。以后需用若干,均随时开单,预先呈明,备价来省购用,以归简便。除通饬外,合行札饬到该县即便遵照,并将收到婚书数目、日期具文申报,以便查考,毋违此札”。不同等级的婚书发至各县的数量有所不同。如南部县“计拨上等婚书一百分(份),中等婚书一百分(份),下等婚书二百分(份)”。(15)巴县“计拨上等婚书二百分(份),中等婚书二百分(份),下等婚书二百分(份)”。(16)
    各州县领到婚书后,仿照官报书局做法,结合县属各地情况,按一定比例对婚书进行第二次分派,如巴县分给二里场里正刘南陵上、中、下三等婚书各五、三、二套。(17)分派时,也以札文通饬领者须将婚书价款“限两月缴署,以凭申解,不准欠延”。(18)各场负责人所领婚书及札文须登记在册,以便各尽其责。(19)为避免官制婚书与各纸铺旧制庚帖混淆,四川官印刷局还发文要求各厅州县“停售”旧制庚帖。(20)为按期完成婚书销售任务,遇到困难时,一些州县会颁布示谕。如巴县,“谕尔各场监保,善为开导勿懈;须知此项婚书,预防婚姻破坏;嗣后各场购用,切勿狃于腐败;此乃人伦正始,小费何得意介;绅民其各遵从,违即罚办不贷”。(21)为让百姓周知,“每逢集期,鸣锣告劝”。(22)甚至对劝销婚书得力者予以记功奖励。(23)
    在川滇边区,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官制婚书的内容、格式也作了调整。宣统二年五月十八日,稻城委员认为川滇地区实情与川省不同,需另订章程推行官制婚书。他指出:“关外蛮民,未经开化,知识锢蔽,言语不通,虽污俗,广兴维新,而政令不宜过骤。”“俟将来设治定后,另订章程办理可也。”(24)宣统三年三月,代理四川总督赵尔丰计发章程至巴塘、打箭炉、三坝、盐井、稻城等21处委员,规定“地方官奉到之后,即行明白晓谕。后此结婚,均须慎用。否则,一经涉讼,加倍罚填。并须严禁朋婚及同族为婚,以正风俗”,“示谕以后之结婚,固须填用婚书。而在事前结婚,设遇因婚事构讼,判结之时,即行当堂饬讼补填。如虽在事前,自愿购买请填者,听”,“婚书两面均有汉、藏文字,填写务照后款挨次填注。如敢有意误填,照舞弊论”,“婚书原版存巴塘刷印官局,若奉到婚书将届用竣,即备价直接向该刷印局购取备用,不准翻印”,“婚书每份取钱一钱六分,除应加倍罚填不论外,不得丝毫增减。其银以一半交刷印官局作为纸张工本,其余一半留各地方官作经手填注人辛资及造册纸张笔墨费用。各处请领未经用完之婚书,若遇交替,即移后任收用,补出原价,接任员不得勒措不收。”
    川滇边区的婚书格式分前后两页,每页左边用汉文,右边用藏文。汉文格式如下:
    前页:
    立婚书人住属
    村今有生于年
    月日时凭媒聘娶
    属村之
    为甘愿立婚书为据
    大清宣统年月日
    后页:
    立婚书人住属
    村今有生于年
    月日时凭媒许字
    属村之
    为甘愿立婚书为据
    大清宣统年月日
    章程还详细写明了婚书的填写方法与要求:(1)婚书前页,“立婚书人”之下,填注男家主婚人名字;“住”字之下,填所管地方;“属”字之下,填所居村名;“今有”之下,填结婚男子姓名及为主婚人之子、孙、弟、侄;“生于”之下,接填结婚男子之生年、月、日、时;“凭媒”之下,注明媒证姓名;“聘娶”之下,填注某某属、某某村、某人之女,或孙女、侄女,或侄孙女、妹或姨表妹为妻,或为妾字样。(2)婚书后页,“立婚书人”之下,填女家主婚名字;“住”、“属”二字空内填法均与前同。“今有”之下,为主婚人之女,即填女名某某,以此类推。“生于”之下,接填结婚女子之生年、月、日、时;“凭媒”某人,即填媒人姓名。但两面媒证,若系两人,或三人,均须两面一概填注。“许字”之下,即填属某某村、某某人之子、孙或弟、侄,连名字填注。“为”字之下,或妻或妾,填注清楚,再填两面结婚之年、月、日。(3)对于唐古特字,空内也须一一写明,不得有误。填完之后,两面年月及中间骑缝均由地方官盖印发领。婚书虽两面均经填注,但无地方官印信者,毫不作据。(25)
    二、“购者寥寥,存积难卖”:官制婚书推行之实际效果
    

    四川推行官制婚书的活动在各属全面展开,但举步维艰。
    宣统二年二月初十,四川官印刷局为催缴清官婚书款事饬南部县,札文称“督宪札饬制造官婚书,业经分别札发各属销售在案,所有应解省局净价银两,原限于收到之日三个月内解清,不得丝毫蒂欠。兹查限期已届,该县计发上等婚书一百份,中等一百份,下等二百份,共合银二百八十六元。自应迅速措解,以清款目,而重工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如数解清,毋延切切,特札”。(26)札文专为催收限期已届之婚书欠款银286元,可见收取所售婚书费用之艰难。但南部县知县侯昌镇亦一筹莫展,因为基层并没有缴来费用。无奈之下,只好发文敦促县属各调查长竭力劝导销售:
    查此项官办婚书,前经本县演成白话剀切晓谕民间购用。迄今数月并无一人承买,实属不成事体。现在催解经费甚迫,合行札发。为此札仰该调查长即便遵照,将业下官制婚书遵照三等价值劝导销售,毋得格外增加,致干咎戾。并随时调查区内每月共有几家男女合婚,一律劝令购用婚书,按月将售卖价值、份数呈缴申报,以凭转解,勿稍宕延,是为至要,切切勿违。特札。(27)
    札文透露了民间无人购买官制婚书的事实。因此,县衙命令调查长劝令百姓购用婚书,并按月将婚书购买情况及时上报。札文发出三个月后,仍无人将婚书售卖价值、份数报到县衙。知县为此发出差票,命令差役催促各调查长务必在五天之内将婚书销售情况禀报到县。对尚未售出的婚书,要努力劝导销售,并将经费按月上缴。如再拖延,将予以追究责任。(28)即便如此,婚书仍难以售出。六月二十八日,北七区调查长职员郧文臣、北六区调查长文生蒲天昌等联名具禀,陈述推售婚书甚难,并提出解决办法:
    庚帖行销,碍难办理。生等屡集保甲议筹,俱云婚姻成否,难遽逐一查知,兼人心多伪,有谓姻眷已成,无容用帖;有谓姻眷未成,尚不宜帖。左支右吾,庚帖甚难出售。图维之下,欲举将来嫁娶时辰,凡有无是庚帖者,即以三等之法售之。斯公事易成,公款易归,不知可否若何?(29)
    调查长建议,已嫁娶者,无须再要求其购买婚书,而对此后之嫁娶者,可按三等之法销售婚书,以此办法筹措婚书之款。对此,知县批道:
    据禀已悉,婚姻已议成而未完娶者,一律改换官婚书。婚姻未成,此一经议定,即饬领官婚书填写。其从无考查者,俟嫁娶时查验,如非官婚书,即一律更换。如此办理,有何碍难之处?!仰即速将价银缴案,以凭申解。该区内尚需用若干,速即报案请领。(30)
    可见,知县认为,只要要求未完娶者一律改换官婚书,嫁娶时查验婚书,婚书销售问题即可解决。但时过两月,承领婚书者仍寥寥无几。因官印刷局催解甚急,新任知县伏衍羲不得已再行签催之事,要求差役前去,“速催各调查长,赶紧将前领婚书销售价银照数呈缴来县,以凭申解”,“倘再玩延,该役即行随签带县,以凭讯究”。(31)
    但时至十月,仍无调查长呈报官制婚书应缴价银。知县只得再次札文严催,要求“调查长于札到半月内,即将已售价银赶紧如数呈缴来县,以凭申解。其未售者,亦即调查结婚之户,劝令遵章购买,毋惜小费”,“调查长务于婚嫁之户,实力清查,善为劝道。凡于早经结婚未买官婚书,均应一律补买。以后尤须随时留心稽查,凡有现结婚者,务令购买”。此次札文扩大了须购买婚书的对象,要求已婚未买官制婚书者一律补买。此外,鉴于之前多次发文效果不彰,还要求各区调查长必须在本月十五日齐集县城,听候传见。(32)但仍有不少调查长没按时到达县署,这意味着上面的催款任务将无法完成。不得已,又只得“另出催签”,(33)严令未到县衙的调查长限期赴县署,面谕催缴婚书费用之事:
    照得本县前于催缴婚书价银札内,曾经批限各调查长于十月十五日内来县听候传见。乃迄今日久,尚未到齐,罔知政令……限三日内随签赴县,听候传见,面谕要公,毋得托故不到,致干重咎。去役亦不得藉签需索,滋延干咎,火速须签。(34)由于县衙不断催缴,而乡民又“屡问未耳”,(35)无奈之下,不少调查长只得自己垫付婚书款。(36)
    官制婚书在巴县的推行情况又如何呢?宣统二年二月初,据职员陈文治、文生唐嘉勋等禀称,“于去岁即在各坊街鸣锣张贴广告,今春尚无人取用。正等复邀总散监正在各坊公地演说官制婚书之善,取仍寥寥”,“正等民不治民,碍难销售,只得以新政相勉,各坊或售一套、二套者,或一套未售者不一,均系售第三等,余皆各存未售”。(37)三月末,巴县知县也言,“照得官制婚书,前已按场分派。近闻购者寥寥,致多存积难卖”。(38)从档案记载看,巴县至少也有宣统二年四月十九日、八月三十日、十二月初七等数次催签婚书款之事。不过,较之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南部县,于光绪十六年即已开埠的巴县,婚书尚能售出一些。请见如下统计:
    从统计表看,随着时间推移,婚书的售出情况似乎有所好转。如头等婚书至宣统二年五月在下七厢仍乏人问津,到九、十月时,下七厢已能售出承领的5份头等婚书中的2份,二等婚书能售出承领的5份中的3份。而四团两厢在九、十月共能售出承领的34份头等婚书中的9份,售出数约占承领数的26%;售出承领的34份二等婚书中的19份,售出数约占承领数的56%。
    不过,巴县婚书售卖的情况仍甚为艰难。宣统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七团里正文生唐嘉勋、职员邵永珍禀称:“迭次演说,勉以新章,无如民智未开,仍向纸铺购买。今已半载,除东、中两团得售上等四套外,余团只售二等少、三等多,劳而无益。”(39)九月二十五日,西里石桥场里正孙鱼门具禀:“婚书一事,终难畅行。正再三劝导,只售去三等婚书一套。”(40)十二月,县礼房禀呈县属缴费情况:“遵查此项婚书札发本城及三里里正等销售,仅据呈缴银七十四元六角,石桥场呈缴银一元,均存。其三里各地场迭沐签催,分毫未缴。”(41)
    各地采用在各坊街鸣锣张贴、公开演说等措施来推销官制婚书,但仍购者寥寥,这让地方里正苦不堪言。西城里新发场里正、监生冯良臣叹道:“正办分件,已逾四十余年,每公力办稍行。惟此婚书一件,实难售出,口繁累重。”(42)一些负责售卖婚书之人干脆不取酬劳费用,将所收费用一并上缴。如东西中南四团、上七厢里正邵永珍、李云汉等禀称,虽然他们竭力宣传,以情义劝销,但劝买艰难。“正等洁己奉公,罔敢遵示九五扣留,各照实售银数凑缴。”(43)更有甚者,迫于迭次催缴的压力,一些地方采取挪用局所公款、藉案苛罚、按牌摊征的办法予以应付。(44)
    南部县和巴县所遇到的婚书销售困境,并非个案,体现的是婚书在各地推行时面临的现实境遇。这促使一些人开始反对推行官制婚书。宣统二年九月,四川省咨议局召开的第二届常年会期间,有议员提出“废止官制婚书案”。(45)后经赵尔巽交由会议厅审查科审查,认为官印局所收费用除提还工本外,其他均作补助学务公所及各属新政之用,“实无必废止之理由”,因此坚持推行。之后,咨议局一再议请,认为各属风气未开,与其滞销,不如停止。鉴于销售困难,四川官印刷局也不得不于宣统三年闰六月致文各属,要求已发婚书听由各属减价营销,酌缴工本费用。“通饬其已售者,将价款仍照前奉如数解局。自文到之日起,其未售者,上等每套照缴工本银三角,中等照缴工本银二角六分,下等照缴工本银一角五分,统限一个月内如数解楚,以清款目。”(46)此举意味着官制婚书的推行以失败告终。
    三、“外在于民”:官制婚书推行之不切实际
    

    官制婚书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推行,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首先,民间至少在唐代即已形成一套婚书秩序,(47)短时间内要想改变这种已延续上千年的秩序绝非易事。就婚姻而言,民间通行的做法是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礼。尽管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传统的婚俗礼仪在各地繁简各异,但其要旨也相差无几。就南部县的婚姻习俗而言,档案载:“县属民俗,当媒合之时,先将男女年庚合算”、“合算无克,书有‘合婚’字样。两造允悦,始换庚帖,由媒转交,备办礼物,会诸亲友,先行下拜,然后卜期接人”,“未成,即将合婚庚帖各退。”(48)在百姓心目中,换庚帖、操办酒席等民间仪式即已证明了婚姻关系的成立,甚至一些乡间村落在议定婚姻时连庚帖都不用。(49)这些婚姻礼俗约定俗成,在大多数百姓眼里,约束力甚至高于国家法律。(50)在此情形下,官制婚书的推行无遗会遭遇民间传统习俗的强大抵制。
    不但如此,官方推行官制婚书时也没有充分考虑民间习惯与大众的接受度。“四川风俗向以‘劵卖’妇女为大辱,订婚止受茶礼而不取聘钱,只开‘庚帖’而不别立证据。惟重婚再醮索取财物且有发生诉讼胶葛之虞者,乃始凭证签押,称曰‘婚书’。今以至辱之称施于普通正当之嫁娶事,非礼俗所安。固宜其深闭固拒,若必强迫行之,殊乖维持善良风俗之意。”(51)可见,以四川民间观点观之,婚书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至辱之称”,百姓自然不乐于接受。此外,官方对官制婚书的推行还与“捐税”、“税收”相关,无疑会被质疑。“记者曰:‘娶老婆亦要抽捐,尚成何世界哉?!穷人家娶新妇,不知几多计较,拗烂心肠,四处赊借而事。今欲抽捐,此事必至人怕娶新,斩绝人香灯者不少,何物校长陈某提倡此丧心病狂之举哉。至殷实身家,只定税额,身家之多少难定,即官员之作弊无穷。此第苛捐若行,吾为中国前途恸哭也。’”(52)有议员也认为“上年部驳江省奏办关雎印结礼谓与订税无异。四川官制婚书事同一律”。(53)
    民不乐用,自然会抵触,而官制婚书的费用又比庚帖费用高,更遭到民众抵制。有议员指出,“四川俗习俭朴,除城市少数之人外,乡间嫁娶中产家庭大约要花费数十、百金,而贫困家族仅费数缗。以数缗可了之嫁娶而令其以一圆购婚书,税率苛重,小民何堪?”(54)这不无道理。在巴县,乡民所购庚帖每封价格不超过二百文,而现在婚书价涨至五倍乃至更多。(55)巴县西城里新发场里正冯良臣就言,之所以一套未售,实因“地界山多田少,地瘠民贫,又兼岁歉,日食维艰。虽有男婚女嫁,从减甚难,何有余力买?”即使竭力再三劝导,奈出无力,坚不领买,(56)甚至“以婚姻书庚已久”为借口予以拒绝。(57)可见,婚书价格过高,也是民众拒绝购买的理由之一。
    其次,悔婚、赖婚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间经济水平普遍低下,想通过“一纸”官制婚书达到禁绝婚姻陋习的目的,方法失之简单。芬兰社会学家E. A.韦斯特马克在其《人类婚姻史》中提出“实利婚姻”概念,认为人类婚姻都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有时甚至起决定性作用。(58)从四川的情况来看,悔婚、赖婚盛行背后起实质作用的是经济因素。大量案例表明“嫌贫”是悔婚的动因,然而贫困却是百姓生活的常态。已有研究指出,清代人均耕地4亩,平均得粮4石,方可维持基本生活。(59)而四川至晚清时期,人均耕地1.8亩,平均亩产只有120斤。(60)随着移民大量迁入,四川人口压力增大,嘉庆中期,便已超出适度人口700多万,到清末超出额达2700多万,人均生活水平自然降低。(61)人口增长和耕地增长比例的失调,严重影响了广大民众的生活。一般农民,包括自耕农、佃农、雇农,生活水平都十分低下,挣扎在饥饿线上。(62)据时人调查,川北地区的“农民生活费每岁不过六元”,按当时最起码的生活条件至少需10元。川北各县的“农民未有不夭折者,享年鲜有逾四十岁,或二十余即死,其故半由饿,半由苦……甚至十余龄之童子,颜枯背屈有若老人。又疾疫流行,每在二三月间,死者最众,实则此时为乏食之期,半由饿毙,非尽疾疫也”。(63)正是低下的经济水平,才从根本导致了各类社会问题的发生。
    因此,就本文所讨论的悔婚、赖婚与婚书两者的关系而言,没有婚书可能会成为悔婚、赖婚的理由之一,但悔婚、赖婚并非都因婚书而起,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笔者新近的研究也说明,诉讼到衙门的案件,包括悔婚、赖婚案件,有不少并非针对所告事实本身,而是另有诸如拖累对方、给对方施加压力、敲诈钱财之类的目的。(64)因此,在不改变半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下,试图通过一纸婚书解决问题,可谓舍本逐末。对批,时人已有认识。宣统二年,稻城委员就言:“欲以婚书而转移风俗,未免视之太易。”(65)
    “视之太易”,还表现在向百姓宣传购买婚书的好处上。各地的宣传均强调官制婚书是涉讼时的有效凭证。如南部县的告示指出:“你们如有不遵,后来设因悔婚兴讼,查明非官印婚书,官即不予准理。如开办之初,系因出于不知,除由官酌罚外,仍令换购官婚书,方予准理。”(66)华阳县则宣称:“有了婚书,将来若因婚姻涉讼,官府便以婚书为凭。若无婚书,官府即不准理。”(67)事实上,婚姻涉讼的毕竟是少数,因此这样的宣传怎会触动大多数百姓?何况婚姻为人生一大喜事,将购买官婚书与今后打官司的凭证相联系,民众在心理上怎能接受?
    再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先前民间婚书为法律所认可,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现有文献,至少从唐代开始,一直到清代推行官制婚书前,民间婚书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唐律疏议》载:“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疏]议曰: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68)此后这些规定一直为历朝遵奉,并不断予以强化。宋初颁行的《宋刑统》全面继承了唐代的这一规定。(69)元代《元典章》规定:“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依理成亲,庶免争讼”,“仍将两下婚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吩咐各家收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70)《明律》因袭《唐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疾残、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笞五十。”(71)《清律》因袭《明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归本夫)。”(72)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谓“婚书”均非仅指官方印制的合约,民间私印的以礼为原则的婚书就为官方所认可。这一点在司法档案中的“状式条例”里也有明确体现。如顺天府宝坻县,“告婚姻无媒妁、婚书者,不准”;(73)四川南部县,“告婚姻无媒妁、婚书者,不准”;(74)四川巴县,“告婚姻无庚书及媒妁、聘礼、年月者,不准”;(75)四川冕宁县,“告……婚姻无媒证、庚帖者不准”;(76)浙江黄岩,“告婚姻无媒妁、聘书……者,不准”(77);徽州绩溪县,“告……婚姻无媒妁、日期者,不准”,(78)等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民间庚帖也是官方断案的依据。同治十三年(1874),据南部县金兴乡孀妇刘李氏供:“小妇人生育三子,均已婚配。惟四子长香凭媒刘洪元幼聘杨应文之女满香为童婚,当即插香受拜,书有合婚庚帖。历年无异。因小妇人丈夫去年病故,这杨应文欺寡嫌贫,骗称他的女儿满香与小妇人三子联婚。小妇人三子已于同治八年完配,现在杨应文备送贺礼来在小妇人家吃酒,并无异言。今八月间杨应文在老鸦岩忽将媒证刘洪元跟押,估要小妇人悔婚退还庚帖。是小妇人不依,才来案把他告了的。”经衙门审讯,县官认为,刘李氏儿子刘长香凭媒刘洪元既聘杨应文之女为婚,书有男女合婚庚帖。杨应文不应捏故悔婚,宜责惩。姑从宽处理,并饬令刘李氏四子长香延缓两年(因长香年幼)再娶应文之女完配。(79)又如光绪二十一年,东路积下乡马大泽的儿子马万才凭媒马大惠幼聘程学刚之女程换姑为婚,开有庚帖。但两亲家因当价问题,久讼不休。马大泽便挟仇悔婚,控词妄告,称程学刚“欺民本朴,任意悔婚,将女另许,索财伤化”。在卜期接娶之日,将其女儿藏匿。后经审讯堂谕,“婚姻为人伦之始,岂有伊无故悔婚,于例不合,当将马大泽责惩”。(80)这是有婚书的情况,对于没有婚书的,常常在诉讼中处于劣势,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光绪五年,东路积上乡孙有荣儿子孙润元自幼凭媒萧杨氏说合陈文之女为婚,插香作辑,但未开庚帖。其后陈文多次催促孙有荣过礼纳彩,但孙有荣无力措办。陈文便嫌他贫穷,便以赵崇发为媒,将女另许文元品之子文三义为婚,并开有庚帖。经衙门审讯,堂谕:“查婚姻以庚帖、财礼为凭,今孙有荣未过有庚帖财礼,陈文另许之。文元品家有庚帖可凭,断令女归文三义。主婚文元品、陈文即陈应文不将孙有荣作辑之事说明,与孙有荣不过礼帖,均有不合。姑念控出有因,陈、文二姓甫过事务,免其责惩,罚陈文、文元品各出钱二千文,以为孙润元另娶之资。”(81)这些案例都说明了民间婚书作为法律凭据的有效性,并非一定要官方印制的婚书才能达到诉讼要求。
    当然,法律本身是不断变化的。为确保官制婚书的法律效力,四川总督颁发的札文就强调:“如有不遵,将来或因婚姻提起诉讼,查明系在新章之后者,官即不予准理。如开办之初,系因出于不知,除由官酌罚外,仍令换购官婚书方予准理。”(82)但问题在于,新规不仅存在制度上的漏洞,而且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执行。表现有四:(1)新规没有明确,或者没有解决在官制婚书推行前结婚的是否需要换取婚书这一问题。从档案记载看,在婚书推行前结婚而在此时发生诉讼的婚姻案件并没有提到“官制婚书”一事,这说明不需要换取婚书的可能性是有的。(83)如果不需要换取,至少会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在新章规定前订婚(或结婚)而在此阶段发生的诉讼案件,新章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是可能会鱼目混珠,给诉讼双方提供说谎的余地。分明是在新章规定后结婚但没有购买婚书,但为得到官方受理,很可能会说在新章规定前结婚。(2)新规没有明确是在订婚阶段,还是在结婚阶段购买婚书。众所周知,传统社会中订婚与结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订婚是婚姻构成的形式要件,双方一旦订婚,便有法律效力。但从订婚到结婚,相隔的时间可能几年甚至十几年。若是规定在结婚时购买婚书,那么在订婚到结婚这个阶段引发的官司都会失去法律依据。而事实上,根据档案的记载,不少悔婚案件正是由于一方在订婚后发生的。如果这样,就完全与新规的立意背道而驰。(3)官制婚书的推行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至少需要近代意义上的户政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制度等配套措施才能有效完成,然而,这些在当时没有或者处于初创阶段。(4)新规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宣统三年四月,在沈德燮具告邹夏氏将女悔婚另嫁一案中,邹夏氏将女择配何纯普并于宣统二年七月完婚。此案中两造与县官均未提及官制婚书与新规。(84)而事发在官制婚书推行期间的悔婚案件,衙门对有无官制婚书也没有核查。(85)可见,民间婚书的法律效力事实上在官制婚书推行期间一直具备,这无疑使官制婚书失去了其根本存在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最后,官方在推行官制婚书的过程中,不但没有解决婚俗流弊,反而滋生了诸多弊端。对于婚姻的种种陋习,时人认为解决的办法“全在地方官绅申明礼教,化导禁绝”,其解决之道与告君之典毫不相涉,“如谓部颁婚书即可杜绝以上诸弊,恐旧弊未杜而新弊日生”。(86)事实正如时人所预料,官制婚书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首先是扰民。官制婚书自发行以来,由于民不乐用,地方官又因札文有趸买、扣解等语,乃转发团保乡正勒令承销,一面即派差守提,于是“各处有寻访议婚之户而强迫之者;有追索成婚之人而补售之者;有挪局所公款,以作垫支者;有籍案苛罚,按牌摊征,以充解款者。种种纷扰烦费,实则婚书固未尝行而徒为地方增一无名之摊捐杂款”,严重干扰了百姓的日常生活。其次是更加滋生了悔婚、强婚之弊。因百姓不愿购买婚书,而官方又以婚书为据,狡猾之人则可乘他人无婚书而肆意翻悔,豪强之人更不难购一纸婚书以行其强骗,“此种事实,近已屡见,并非徒理想之谈”。(87)
    在诸多因素合力作用下,官制婚书终只能昙花一现般退出历史舞台。
    四、“筹款为当今急务”:官制婚书推行之背后意图
    

    为何在清末新政时期四川省会推出官制婚书来干预已延续上千年的民间婚书之习俗?在推行异常艰难的情况下,官方为何不就此罢休,还要数次催签?其原因除了如官方所述的“整饬风俗”的目的外,还另有意图。
    众所周知,晚清最后十年,清政府推行“新政”,将各地新式学堂、农工商实业、州县乡村警察的开办,以及城镇乡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的实行,统统定位为“地方”事业,令各地自筹经费办理。于是,各州县纷纷动用地方公产、公款,开征地方杂捐。而此一时期的四川,财政收支也与以前大不相同。清朝初年,由于明末兵荒,清政府对四川抚辑招怀,轻徭薄赋以与民生息,赋税甚少。但至清末时财政负担加重。从宣统二年开始,中央政府接受四川的解款数额,首次多于川省接济其他省份款项。其中因庚子赔款,四川被指定每年须认解赔款220万两,成为全国认解数额仅次于江苏的省份。此外,四川本身的财政支出剧增,到宣统元年,支出几占该省财政的一半,其中最大的负担是筹办新政所需开支,如支付修筑川汉铁路、训练新军及营办新政各局的经费。原有的财源已不足应付日趋庞大的开支。因此四川当局不得不为新政筹款而广开财源。除了加重契税、肉厘、盐税、烟税等旧捐税外,还新增了酒税、糖税、油捐、花捐、戏捐、白腊厘、官矿公费等捐税,甚至农民入城挑粪也要抽粪捐。除新增税种、提高税率等传统手法外,还引进公债、彩票等近代集资敛财办法。(88)婚姻被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推行并出售官制婚书,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进行的。
    其实,官制婚书的全面推行并非四川为先。光绪三十二年前后,上海沪南学校陈秉钧等人就曾提出“试办民间定聘婚书盖印收费”一事。他们指出,中国人口约四亿,婚嫁之事每年只计百分之五,一人以两元计,国家可进款八百万左右。若再加以上、中、下三户,有官爵世袭者或倍其数或再倍其数,一年约计总在二十万以上。各省民间嫁女娶媳,虽极下户亦以百元计,多此一元,以为告君荣耀,没有不允从的。只要以前已定聘未成婚的,均须拿庚帖到局补缴印礼,领换新帖,计一年可收数年之利。(89)此提议虽遭江南财政局、宁藩司、提学司反对,但两江总督还是力排众议,加以推行。
    四川总督很可能正是看到了出售婚书可以筹集新政经费,便“仿效江南办法”,不遗余力予以推行。这一点在四川总督赵尔巽为推行官制婚书颁布的《督宪通饬各属购用婚书札文》的最后一段表露无疑:
    上等婚书每套九折扣,实龙银一元八角,各属准留办地方各项新政七角五分;中等婚书每套九折扣,实龙银一元二角六分,各属准留办地方各项新政五角分;下等婚书每套九折扣,实龙银九角,各属准留办地方各项新政三角七分五厘。其余之款尽数解交官报书局存备,分拨各项之用。(90)
    札文末清楚地记载了官制婚书可为各地兴办新政所允许截留的费用。事实上,后来的催款也是按此规定执行的。以南部县286元的催款为例,计算方式如下:
    上等100套×(2元×0.9-0.75元)/套+中等100套×(1.4元×0.9-0.5元)/套+下等200套×(1元×0.9-0.375元)/套=286元
    值得注意的是,南部县在拟定的要求百姓购买官制婚书的白话文初稿里,最初还写有“各属准留办地方各项新政七角五分”、“各属准留办地方各项新政五角分”、“各属准留办地方各项新政三角七分五厘”等语。县官批阅时,可能觉得这些话与所宣传的“维持风俗,预防流弊”不相协调,遂被一笔划掉。(91)巴县在拟定的白话文里也回避了“准留办地方各项新政的费用”这一事实。(92)
    就四川的情况,婚书所筹之款主要用于兴办教育。宣统二年四月初五日,四川总督饬文至提学使司、官印刷局,札称:
    现在如陆军巡警等事皆须统筹撙节,而省城学款尤万分支绌,积欠累累,非添筹大宗款项,不但未办者不能扩充,即已有者且难固存,实深筹虑。因思本督部堂去秋札饬官报书局,制造官婚书分发各属行销,以杜悔婚,曾经分饬在案。查上、中、下三等婚书,各地方官绅如能认真劝导行销,必广此项价款。除官印刷局照详定数目提留工本及各属照案准留一半,余存之数全行指充省城学务公所经费。各官绅在学人等,当念本督部堂注重学款独与他项不同之意,务各视为切己之图,合力劝导,俾得集成钜数,有裨学务前途,实属筹费而不伤民之举。即由官印局按季结算,分别划拨,一面详报备查。至于各属劝导是否得法,行销是否认真,该司局如有觉察,尽可随时会商,札饬办理。除分饬外,为此札仰该局即便遵照,并分行各属知照,切切特札等因。奉此合就札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认真劝销,所有上次应解价银,并即克期解清,以便划拨,切切特札。(93)
    从札文可知,新政各项需用经费中,尤以省城学款万分支绌,四川总督非常期待所售婚书费用能充作学款。至此,四川总督之所以要求地方广泛宣传官制婚书、官印刷局之所以三番五次地催缴各地发售的婚书费用,用意已非常清楚。(94)
    宣统二年八月初五日,由四川提学使司、四川官印刷局联合发布的催缴婚书价款的札文,再次表露了新政背景下要求民间购用官制婚书的主要用意:
    查前奉督宪札饬各属,奉发官婚书价款,除照详定数目由官印刷局提留工本及各属照案准留一半外,余存之款全行指充学务公所经费等因,当经通饬迅解在案。兹查各属将第一次奉发官婚书价款已经解清者,固不乏人,而玩延未解者,亦复不少。教育计画(划)日就扩充学务公所,积欠甚巨,非得大宗的款接济,未办之学堂固无从措手,即已办者亦难保存。官制婚书既可整齐风俗,又为筹费而不伤民之举,较之他项苛细杂捐简而易行。督宪注重学务,故特将此项余款悉数拨充经费。各州县如仍籍口玩延或劝导不力,微特有负督宪维持教育之心,且于学务进行殊有妨碍,合再会衔札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先今札饬,将未解价款赶紧解局,以凭划拨,并申报来司备查,毋再违延,切切特札。(95)
    再次表明了推行官制婚书的真实意图是为筹款拨充教育经费的不足。
    “筹款为当今急务,而风化尤属立国本原,苟足以端风化而正人心,即使库款支绌,犹须多方设法,以资教导,而图补救。岂可因库款支绌,遂不惜破坏礼教!”(96)这是当年江南财政局、宁藩司、提学司反对婚书盖章收费的批驳之词。两相对照,我们似可明白四川借售婚书而达到筹款的良苦用意。此阶段,不仅婚书如此,其他方面也多有类似做法,如诉讼所用状纸,也统一由省城乐利造纸公司承造,每纸定价三十文,经手代售处按九折购取;(97)对州县自理刑名案件,笞杖也改以罚金代之;(98)增收附加税。(99)现存档案中,“另自捐钱七十串,以作新政之用”、(100)“出银五十两……以三十两拨农会”(101)常是这一时期的衙门判语。《调查川省诉讼习惯报告书》也载,“已控未结之案,两造自愿和息,须呈明事由,请官批销,遵照新章缴钱五串”。(102)凡办一事,“以筹款为先”,(103)已成为清末官方的共识。作为地方自办的教育,官方百般罗织,欲以官婚书之收入作为抵补,便自不待言了。
    五、结语
    

    历时十年之久的清末新政,由体制内的器物层面变革上升到政治体制本身的改革,涵盖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其广度和深度均远远超过此前的戊戌变法。然宏图规划虽大,(104)但因为落后于历史潮流,故清朝已是强弩之末,改革终是惊鸿一瞥,瞬息而过,未能也不可能实现最初设定的目标。何以至此?通过对这一时期官制婚书推行的考察,亦可窥知一二。
    新政全面铺开,然而由于内忧外患之累积,国家早已财政亏空,根本无法满足新政所需的各项费用。就本文所涉及的教育而论,废除科举后,清政府认为“方今时事多艰,兴学育才,实为当务之急”。(105)然而兴学在实践中始终受到经费短缺的困扰,有官员在奏折中就表示出担忧:“各省学堂经费匮乏,无米何炊,力不能支,势将坐废。”(106)为解燃眉之急,筹措经费成为共识,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也言“办学以筹款为先”。(107)因此,清政府在借助官制婚书整顿婚姻陋习的背后,更是通过这种婚书的制度化特征,赋予其筹款的功能。这就又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这一时期,清政府的筹款方式除发动士绅捐款、借助公产收息等途径外,最主要的就是增加苛捐杂税。对此,时人曾曰:“不仅原有的粮银、盐税、茶税、糖税、鸦片税、印花税等纷纷加重,并且在各省又陆续新增赔款捐、地捐、随粮捐、房捐、彩票捐、坐贾捐、糖酒油房捐、铺捐、纸税、果税、肉税、煤税等名目。其余各种杂税,省省不同,府府不同,县县不同,名目不下百数千。”(108)经费筹集肆意勒索,涸泽而渔,这一点连清政府自己也承认。当时一则上谕曾载:“近年以来,民力已极凋敝,加以各省摊派赔款,益复不支,剜肉补疮,生计日蹙……各省督抚因举办地方要政,又复多方筹款,几同竭泽而渔。”(109)如此做的结果自然导致民不聊生。有统计显示,仅1902—1905年的短短三年间,各种民变就高达327次。(110)
    官制婚书在推行过程中的遭遇,实质上所体现的是国家行政与民间习俗之间的复杂关系。清末新政时期,也是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随着西方民族国家理念的进入,清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越来越精细,试图把一切都纳入其管辖和统计范围,将国人的行为方式与思维导向进行标准化和规则化,官制婚书的推行即其表现之一。然而,民间社会却自有一套地方秩序支配着日常生活,于国家规范而言,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稳固性和自律性。当国家规定或国家意志与“地方性”发生冲突时,两者就会出现如昂格尔所言的“两种行为标准的对立,即公共规则与各人活动领域规则的对立”。(111)事实上,在民国时期,也曾一度推行“官制婚书”,推行原因和实施方案与清末如出一辙,但收效也微乎其微。(112)这都说明了国家行为与民间习俗之间的磨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清末时期,在经济基础不做任何改变的前提下,急于求成,试图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千百年来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社会秩序,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
    综上所述,官制婚书推行所造成的结果是政府在国家法律与民间社会间进退两难,折射出国家治理的无序和困境。这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清政府专制统治的必然结果,说明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已经无法继续统治中国。时代正呼唤着代表历史发展潮流的政治势力来替代它。
    附识:本文写作得到导师杨天宏教授、黄宗智教授悉心指导,修改过程中蒙郭松义研究员、夏明方、王东杰、王志强等教授与付海晏、黄家亮、刘雪婷、魏兵兵、袁剑及匿名审稿人惠赐宝贵意见,谨致谢忱。
    注释:
    ①《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80页)
    ②据笔者目力所及,至少有东北的奉天、东部的江苏、西部的四川等省曾推行官制婚书。《奉天通志》载:“婚书捐一项,系由劝学所制定婚书。凡联姻之家应颁此书,登记氏名住址及结婚之年月,以为信据。盖仿行登记税之意也。富户收捐二元,贫户收捐一元。”(王树楠等纂:《奉天通志•财政二•税捐•清•第二十九目》第3册,沈阳:东北文史丛书编辑委员会,1983年,第3356页)档案也显示,清末奉天省已印制格式化的婚书,并向民众出售。《海城地方法院》档案中还保留有宣统三年二月间傅忠仁(18岁)和杨小女(14岁)订立的官制婚书。(《海城地方法院》1215,宣统三年,辽宁省档案馆藏。感谢张勤提供此则材料)
    ③笔者仅见郭松义、定宜庄在其著作中有零星记载。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受资料限制。(参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页;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前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页)
    ④《南部档案》乃新近开放,知者不多。关于《南部档案》的概况,参见拙文:《州县档案之学术价值漫谈——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为例》,《光明日报》2010年4月13日,第12版。
    ⑤《南部档案》8—1034—1521,光绪十年八月,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藏,下文不再注明所藏地。
    ⑥《南部档案》8—1034—1522,光绪十年八月十日。
    ⑦《南部档案》8—1034—1521,光绪十年八月十日。
    ⑧《南部档案》8—1034—1521,光绪十年九月十日。
    ⑨《南部档案》13—456—6844,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廿九日。类似例子还可见《南部档案》9—247—206,光绪十一年六月;9—256—308,光绪十年十月;9—926—798,光绪十一年三月;10—208—9035,光绪十四年十一月;10—540—9232,光绪十五年八月;10—918—9426,光绪十六年十月;11—197—0510,光绪十七年九月;11—449—8326,光绪十八年四月;11—888—8185,光绪十九年七月;11—894—8523,光绪十九年十一月;12—301—8820,光绪二十年九月;12—955—32,光绪二十一年十月。
    ⑩《督宪通饬各属购用婚书札文》,《四川官报》第28册,宣统元年九月下旬,“公牍”,第3页。
    (11)《南部档案》20—1007—2652,宣统元年九月十一日。《巴县档案》6—7—658—1415,宣统元年九月,四川省档案馆藏,下文不再注明所藏地。
    (12)《南部档案》20—1007—2658,宣统元年十月初八日。
    (13)《华阳县知县钮晓谕民间婚姻通用官印婚书白话告示》,《四川官报》第30册,宣统元年十月中旬,“演说”,第1页。
    (14)《巴县档案》6—7—658—1421,宣统元年九月廿六日。
    (15)《南部档案》20—1007—2657,宣统元年九月廿四日,十月初六日到。
    (16)《巴县档案》6—7—658—1427,宣统元年九月廿四日,十月初十到。
    (17)《巴县档案》6—7—658—1438,宣统元年十一月初四日。
    (18)《巴县档案》6—7—658—1454,宣统元年十月廿九日。
    (19)《巴县档案》6—7—658—1441,宣统元年十月初四日。
    (20)《巴县档案》6—7—658—1452,宣统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另见《南部档案》20—1015—1,宣统元年十二月十八日。
    (21)《巴县档案》6—7—658—1477,宣统二年三月廿一日。
    (22)《巴县档案》6—7—658—1529,宣统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23)《督宪批官印刷局详管理里塘粮务李倅劝销婚书得力请予记功文(并原详)》,《四川官报》第12册,宣统二年五月中旬,“公牍”,第6—7页。
    (24)《本大臣札巴塘粮员刷印婚书分移各处卖与民间一案及各处委员详复奉办理婚书情形》,《川滇边务大臣档案》7—160,宣统二年,四川省档案馆藏。下文不再注明所藏地。
    (25)《本大臣札发各属官制婚书及其章程一案与各属详复接收婚书情形》,《川滇边务大臣档案》7—161,宣统三年。
    (26)《南部档案》21—902—2045,宣统二年二月初十日。此档案同见于《巴县档案》6—7—658—1475,宣统二年二月初十日,只是应缴款额不同。
    (27)《南部档案》21—904—2049,宣统二年二月廿日。
    (28)《南部档案》21—919—2183,宣统二年五月廿三日。
    (29)《南部档案》21—919—2178,宣统二年六月廿八日。
    (30)《南部档案》21—919—2178,宣统二年六月廿八日。
    (31)《南部档案》21—919—2177,宣统二年八月十九日。
    (32)《南部档案》21—919—2185,宣统二年十月初三日。
    (33)《南部档案》21—919—2186,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二日。
    (34)《南部档案》21—919—2188,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五日。
    (35)“耳”为地方方言,“理睬”之意。
    (36)参见《南部档案》21—919—2180,宣统三年九月廿三日。此件档案列出了该区“婚嫁人名单”,有刘朝清、刘朝廷、何正春、何荣江等10人。
    (37)《巴县档案》6—7—658—1459,宣统二年二月初三日。
    (38)《巴县档案》6—7—658—1477,宣统二年三月廿一日。
    (39)《巴县档案》6—7—658—1502,宣统二年五月廿四日。
    (40)《巴县档案》6—7—658—1513,宣统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41)《巴县档案》6—7—658—1527,宣统二年十二月。
    (42)《巴县档案》6—7—658—1529,宣统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43)《巴县档案》6—7—658—1518,宣统二年九月廿五日。
    (44)四川咨议局辑:《四川咨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决议案报告》,“请废止官婚制婚书案”,国家图书馆藏。
    (45)此次常年会议决案有30余件,其中从消极方面议决者有实行讼费章程力裁陋规案、整顿丁粮征收方法案、整顿盐卡案、请取消计岸盐商以苏民困案、申明咨议局议决权条款案、公布施行当力求实效案、废止官制婚书案等七案。此七案之所以消极,是因为“或因于立法不善,或属于奉法不力,或由于监督法令实行不完不备”。(《蜀报》第6期,“本省纪事”,庚戌年十月朔日)
    (46)《巴县档案》6—7—658—1531,宣统三年闰六月初六日;《南部档案》22—726—B8884,宣统三年闰六月初七日。
    (47)据郭松义、定宜庄所见资料,现存最早的民间婚书始于唐代。(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前言》,第7页)
    (48)《南部档案》7—625—364,光绪四年六月。
    (49)南部县知县在宣统三年的一则堂谕就言:“说婚无帖,亦是乡间常有之事”。(《南部档案》22—725—B8907,宣统三年八月廿日)在巴县,“联姻重在纳采递庚,现皆于初订婚时,两姓以用度耗烦,希图简约,备礼物,彼此用红书柬,男女各发年庚,交执为定婚,至嫁娶时,亦有复用庚帖者,亦有不另书庚帖从便者”。(《巴县档案》6—7—658—1459,宣统二年二月初三日)
    (50)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传统社会中婚姻的成立无需受到宗教(教会),或者世俗的(即国家)这种公共权威的见证或认证,实行的是非法律主义。(滋賀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東京:創文社,1976年,第465頁)
    (51)四川咨议局辑:《四川咨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决议案报告》,“请废止官婚制婚书案”。
    (52)《江督饬议婚书印花税(江南)》,《农工商报》第4期,光绪三十三年,“新闻”,第26—27页。
    (53)四川咨议局辑:《四川咨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决议案报告》,“请废止官婚制婚书案”。
    (54)四川咨议局辑:《四川咨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决议案报告》,“请废止官婚制婚书案”。
    (55)《巴县档案》6—7—658—1502,宣统二年五月廿四日。
    (56)《巴县档案》6—7—658—1529,宣统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57)《巴县档案》6—7—658—1459,宣统二年二月初三日。
    (58)参见E A.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2卷,李彬、李毅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515页。
    (59)参见戴逸:《清史简编》第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47—348页。
    (60)何一民根据许道夫编《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及贸易统计资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54—56页所载1914年四川8种主要粮食亩产得出。(何一民:《晚清四川农民经济生活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王笛的研究指出,在清代,川省粮食亩产由118斤提高到215斤左右,但人均耕地面积也由10余亩减少到2亩。人口剧增而难保温饱。(王笛:《清代四川人口耕地及粮食问题》,《四川大学学报》1989年第3、4期)
    (61)参见王笛:《清代四川人口耕地及粮食问题》,《四川大学学报》1989年第3、4期。
    (62)参见何一民:《晚清四川农民经济生活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63)《四川农民疾苦谈》,《衡报》第6号,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转引自何一民:《晚清四川农民经济生活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64)参见吴佩林:《清代地方民事纠纷何以闹上衙门——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史林》2010年第4期。
    (65)《稻城委员详请颁发婚书由》,《川滇边务大臣档案》7—160,宣统二年五月十八日。
    (66)《南部档案》20—1007—4,宣统元年十月初八日。
    (67)《华阳县知县钮晓谕民间婚姻通用官印婚书白话告示》,《四川官报》第30册,宣统元年十月中旬,“演说”,第1页。
    (68)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户婚•许嫁女已报婚书辄悔及更许他人》卷13,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32页。
    (69)窦仪等撰:《宋刑统•户婚律•婚嫁妄冒》卷13,吴翊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12—213页。
    (70)《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四•婚礼》卷18,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第657页。
    (71)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律例四•户律一•婚姻》卷163,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840页。
    (72)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户律•婚姻•男女婚姻律文》卷10,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43页。
    (73)《宝坻档案》3—170—85—2803,光绪十三年十月卅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74)《南部档案》11—108—7983,光绪十七年九月初六日。
    (75)《巴县档案》6—1—1789—503,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廿九日。
    (76)《冕宁档案》,乾隆五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四川省冕宁县档案馆藏。
    (77)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黄岩调查报告》(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34页。
    (78)《光绪二十年绩溪程八春呈控程金元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3,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200页。
    (79)《南部档案》6—411—668,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二日。
    (80)《南部档案》12—955—32,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至十一月廿二日。
    (81)《南部档案》7—840—1308,光绪五年十月廿七日。
    (82)《南部档案》20—1007—2652,宣统元年九月十一日;《巴县档案》6—7—658—1415,宣统元年九月。
    (83)《南部档案》23—22—1,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84)《南部档案》23—249—824,宣统三年四月十三日。
    (85)《南部档案》23—242—1855,宣统三年闰六月四日。
    (86)《宁藩司、提学司、财政局会详江督议驳婚书收费文》,《四川官报》第30册,光绪三十三年冬月中旬,“公牍”,第7页。
    (87)四川咨议局辑:《四川咨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决议案报告》,“请废止官婚制婚书案”。
    (88)参见《四川款目说明书》,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辑:《清末民初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1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第553—622页;何汉威:《晚清四川财政状况的转变》,《新亚学报》(香港)第14卷,1984年,第245—286页;吴康零主编:《四川通史•清》卷6,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35—237页。
    (89)参见《宁藩司、提学司、财政局会详江督议驳婚书收费文》,《四川官报》第30册,光绪三十三年冬月中旬,“公牍”,第7页。关于上海推行官印婚书一事,笔者曾遍查江南地区的地方志,但惜无相关论述,笔者也没能在这一地区的档案中查到相关记载,故不能叙述具体执行情况。
    (90)《南部档案》20—1007—2655,宣统元年九月十一日;《巴县档案》6—7—658—1415,宣统元年九月。
    (91)《南部档案》20—1007—2658,宣统元年十月初八日。
    (92)《巴县档案》6—7—658—1421,宣统元年九月廿六日。
    (93)《南部档案》21—917—2156,宣统二年四月初五日,四月十五日奉到。同见《巴县档案》6—7—658—1488,宣统二年四月初五日,四月十四日奉到。
    (94)据《四川款目说明书》记载,早在光绪三十二年,云阳县因学堂需款,禀准由劝学所制印花样庚帖售卖民间,以为男女定婚证据。不过,此项营业,当时仅云阳一县。(《四川款目说明书》,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辑:《清末民初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1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第618页)
    (95)《南部档案》21—917—2153,宣统二年八月初五日。同见《巴县档案》6—7—658—1507,宣统二年八月初五日,八月廿七日奉到。
    (96)《宁藩司、提学司、财政局会详江督议驳婚书收费文》,《四川官报》第30册,光绪三十三年冬月中旬,“公牍”,第9页。
    (97)《督宪通饬厘订讼费示文》,《四川官报》第24册,宣统元年八月中旬,“公牍”,第6—7页。
    (98)《刑部奏拟请将州县自理刑名案内笞杖改为罚金一项酌提解部折》,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大清光绪新法令•司法》第15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10年,第60页。
    (99)如四川广元,“清末变法,推行新政,教育、团务、警察、实业各无的款,递次于附加,总计每粮一两,附加共取三元。”(民国《重修广元县志稿》篇3卷10《食货志二•地方附加》)四川苍溪县,实行警、学附加税。“清宣统二年,邑令请准每正银一两附加警、学两费钱二千八百文。平均三分,以一份补助学费,以二份抽办警察。”(民国《苍溪县志》卷9《食货志》)
    (100)《南部档案》20—731—B9338,宣统元年十二月廿五日。
    (101)《南部档案》20—520—8,宣统二年二月廿二日。
    (102)李光珠辑:《调查川省诉讼习惯报告书》,四川调查局报告,[无版本信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藏。
    (103)《刑部奏拟请将州县自理刑名案内笞杖改为罚金一项酌提解部折》,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大清光绪新法令•司法》第15册,第60页。四川大邑县给四川农政总局关于“开办农政筹款”的具禀也称“办理新政,不能不就地筹款”。(《农政总局批大邑县开办农政筹款委绅禀》,《四川官报》第7册,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下旬,“公牍”,第7页)
    (104)仅“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九年筹备事宜清单”就可见一斑。(《宪政编查馆奏遵议宪法大纲等筹备事宜折》,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2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第341—354页)
    (105)《清德宗实录》卷523,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丙午,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927页。
    (10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995页。
    (107)《护理川督王人文宣统三年六月初二日折》,《军机处录副奏折•文教类》,第562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08)梁启超:《中国国债史》,《饮冰室合集》专集之2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0页。
    (109)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5251页。
    (110)张振鹤、丁原英辑:《清末民变年表(上)》,《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3期,第109—140页。
    (111)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第48页。
    (112)相关情况可参见《营口县整顿经售婚书办法》,民国八年十一月四日,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近代社会生活档案(东北卷一)》第8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6—303页;烟台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烟台市志》上,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第366页;丛者伟编:《印花税票收藏指南》,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99年,第118页;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14、630页;《各省市发售官制婚书章程》,《北平特别市市政公报》1930年第46期;《河北省民政厅训令》(治字第四号),《河北省政府公报》1930年第759期。
    

责任编辑:田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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