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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奴隶制度的探讨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沙文汉

【作者简介】沙文汉遗作
    【编 者 按】沙文汉同志是1925年入党的老党员,全国解放后,曾任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长、省人委副主席、省长等职。1957年他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后忧郁成病,1964年1月2日在杭州逝世,终年五十五岁。
        沙文汉同志蒙冤以后,对革命事业仍矢志不移。他身患重病,在十分艰难的环境下,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潜心钻研历史。1959年春,他在给陈修良同志的信中说:“我已经不能参加任何政治活动了,只好去研究死人的政治——历史。我想研究近代史或现代史,因为不能借到史料,无法研究,还是研究古代历史,或许可以借到史料。”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转向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研究,重点探讨中国奴隶制度的特点。他认为,几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历史分期等重要问题上所以各持异见,难以一致,关键是对奴隶制度的特点认识不一。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则各个时期的社会性质、特点也必搞不清楚,从而分期问题也无法解决。沙文汉同志竭力想解决学术界这一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他知难而进,怀着一颗丹心,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夜以继日地参阅了大量文献,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地深入进行研究。他曾表示:“我要在1963年‘七·一’之前写好,纪念党的生日。”1963年6月,沙文汉同志终于完成了这部七万多字的《中国奴隶制度的探讨》文稿,并把它郑重地呈献给中共浙江省委。
        这部凝聚着沙文汉同志长期心血的史学著作完稿后不久,他便与世长辞了。由于种种原因,此稿一直未能发表。值得庆幸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撤销了1957年反右时对沙文汉同志的错误决议,作出了平反结论,从而使这本埋没多年的文稿得以问世。本刊拟分两期全文发表沙文汉同志的这部遗作,借以怀念这位无产阶级革命战士,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
        本文标题特请沙孟海同志书写。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史的讨论,若从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出版的时候算起,到现在也已三十多年了。这三十多年来,虽然问题的讨论愈来愈深入,但是至今为止,在若干重要的问题上各家还是各持异见,很难求得基本上的一致。从表面上看,今天的问题好象是集中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上,但按诸实际,真正的分歧恐怕还在于人们对古代中国社会的特点,特别是对奴隶制度特点的认识上。
        就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而论,郭沫若氏较后一些时间所提出的意见,把分界线划在春秋之末,基本上可说是对的。即使有些出入,相去也不会太远。然而犹未能一致,则可见问题之不在此而在于彼。奴隶制的特点不搞清楚,则各个时期的社会性质、特点也必然搞不清楚,从而分期问题也就无法解决了。
        这篇文章是我对于上述这个问题的一些意见,依个人的看法,中国奴隶制确是一种建立在国有土地制基础上的国有奴隶制度。至于其中有一部分奴隶被使用于贵族自己所经营的庄园里直接为某贵族私人所有,则亦不过是这种奴隶制的一种派生现象而已。这种国有奴隶制度,它是氏族社会末期,氏族贵族利用土地公有制和氏族成员对于部落整体的神圣义务,逐步剥夺掉氏族成员的权利,把他们降贬为奴隶而形成的。虽然在其实现过程中,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征服一定会起到它特别重要的催生作用,但从其根本点上来讲,仍无妨于我们这样说的。
        依个人的看法,这种奴隶制度和我们所熟知的西方古典世界的那种奴隶制度是很不相同的。不但在奴隶制的表现形式上各有各的特点,即其发展与崩溃过程也各有不同的情况。看来它是与西方古典世界相并行的另一种形式的奴隶制度,不是发达的程度上有所区别,而是发展的形态上各不相同。
        但是上述的这些看法,即就我自己所感觉的来说,今天也还只能算是一个轮廓,许多地方尚有待于今后继续深入研究,所以这篇文章与其说是用这个轮廓性的观点在说明中国古代社会,倒不如说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史料中来探索这个轮廓。至于这个轮廓是否真正符合实际,或者什么地方被歪曲了,要作这样的结论,那恐怕还有待于时间,特别是有仗于高明的指教了。
        一、商代肯定地是奴隶社会
        由于资料的限制,中国的历史在商代(公元前十六至十一世纪)之前,或者严格地说,在商代中期之前,我们还无法作详细的论述。但在商代中期,特别是盘庚迁殷以后,不但有当时遗留下来的器物和大量的甲骨文,而且还发现了当时许多居住遗址和墓葬。根据这些确实无疑的资料,使我们对当时的社会有可能进行比较实际的研究。
        从这些资料,我们不但可以知道:距今三千年以前的商代是农业社会,商历已经用闰月(称十三月),并以星象来定时节;而且手工业也早已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青铜器的制作更达到了很高的技术与艺术水平,能制造重达七百公斤的大鼎(据专家估计制造这样的大器,在当时须得三百个工人),社会的结构也已是奴隶社会了。这里我们不想谈别的,只想专门谈谈社会的性质问题。
        商代是奴隶所有制社会,这本来早有许多人论述过。但解放后好象反而有一种倾向,以为商代还是奴隶社会之前的社会,或者虽不那么说,却认为商代社会生产的基本力量是自由民。因之对这个问题觉得还有重加说明的必要。首先我想从商人的墓葬方面谈起。
        如果我们把商代人民居住的可怜的地穴和规模甚大的殷宫版筑基址来作比较,还只能看出当时是一种严格的阶级社会的话,那么在商代墓葬中所能看到的已不只如此,那里显然是千真万确的奴隶社会了。
        解放后,河南曾发掘了好多处商代的墓葬,现在我们把在郑州二里岗发掘的三处墓葬情形介绍如后。其中一处(报告称为墓一),根本就是利用废弃了的地窖葬的。在这个废窖里葬的尸体可分三层。第一层有一横二直三具尸骨。第二层是一人一猪葬在一起,人的头边有一支骨簪。第三层,即最下层,则是四个人头骨。三层葬的都没有随葬品,唯一的骨簪,显然是原来插在尸体发髻上的东西。据河南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的报告说:“这样人兽同埋一坑或灰层中埋人,在郑州商代遗址中是屡见不鲜的。这当是灰坑(即我们所称的地窖)废弃后随便抛掷进去的乱葬”(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田野考古报告集考古专刊》第七种四十三页。注意点是引用者加的)。
        这是当时社会中最下层人民的葬法。比这略为好一些的则是同一报告所说的墓23及墓26,这二墓都是一个人独葬。据报告说,从其墓室的大小深浅来看,也是埋葬时特为挖起来的。在一个墓里随葬的有陶鬲一件、陶钵一件和一把石镰。另一墓里随葬的是一件石戈。
        以上是商代老百姓的墓葬情形。至于统治者的墓葬呢,那就规模很大了。根据已发掘的十一处大墓的情形来看,墓室面积最小的也有五十六平方公尺,最大的则达四百六十平方公尺。墓都有墓道,有的南北二条,有的四方四条。墓道一般长达十多公尺,宽五六公尺。墓室之中有宽大结实的木椁,并有大量丰富的随葬品。每一个墓简直就是一座宝库。今天在世上的商代青铜器,差不多都是原来的随葬品,包括有名的牛鹿二鼎、司母戊鼎和虎纹大理石磬等等均是。不难想象,墓主人生前是过着击磬而饮、列鼎而食的豪华生活。
        显然墓葬的条件有这样三种大区别,正代表了当时社会上有这样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第一种,在废窖里的乱葬和人兽同葬一坑的是奴隶;一人一穴的小墓是小自由民;而规模巨大的大墓是奴隶主。假如说,光有后面这二种墓葬的差别,那是任何阶级社会里都可以有的,但前一种墓葬,却只有在奴隶社会里才能出现。不是奴隶,决不可能有这样的葬法;不是奴隶社会,决不可能有这样葬法“屡见不鲜”的现象。
        然而就地下发掘的实际情形来看,这还不是可以证明商代是奴隶社会的唯一的证据。更突出的情形宁可说还在郑州的骨器制作工场遗址里和安阳殷墟的人殉了。
        在郑州紫荆山北面所发现的一个商代骨器制作工场遗址的地窑中,据《考古学报》一九五七年第一期所载河南文化局《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一文中说,那里“发现了经过锯、磨的大量的骨镞、骨簪等成品、半制成品、骨料和废料共1000多块和制骨器用的砺石十一块。骨料经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研究室裴文中先生鉴定,有人骨、牛骨、鹿骨等数种,其中人骨约占全部骨料中之半数”。前面所引的资料是人兽同葬,而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又是人兽骨同用,很明显,如果在社会上没有把奴隶看得和牲畜一样的观念,这种人骨兽骨并用的现象是不可能发生的。而工场里的原料竟至一半使用人骨,则除了反映这个社会是奴隶社会之外,也是不能有其他解释的。
        至于人殉,在商代则有二种情况,一种是殉葬的,而另一种是殉宫殿的,即作为宫殿的阴间护卫用的。
        商人殉葬或殉宫殿都有他相同的一套格式。一方面所殉的人位置都有内外之分,有的在墓穴之内(椁外及穴底)和宫殿的基址之下;有的则在距墓穴或宫址有相当距离的外缘。葬在内部的多无武器,只在墓道进口处或宫门边以及墓穴、宫址的正中有执戈(或带犬带铃)的,看来都是内勤人员及内卫门岗之类。葬在外缘的都是军队,有官有兵,也有骑马的武士和战车兵。而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殉葬者身份的不同,杀法和葬法也不相同。葬在内部的和外部形似军官的都是全身葬,据说没有捆缚与被伤害的痕迹,而且军官墓里亦有殉葬人员和丰富的殉葬品。至于一般兵员则都为杀头葬,只在特种部队里(如战车兵)有一部分人是全身葬,而军队的葬法都是战车在北,步骑在南,墓里与宫殿都是这样。
        这里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兵员的杀殉。现在把胡厚宣对于这方面所述的情形摘引几点如下。胡氏是多次参加殷墟发掘工作的。
        在殷宫基址里,胡氏说:“车坑在北,人马合葬在南。北部除五个车坑以外,还有全身葬五,跪葬二,孩儿葬二,羊葬一,有铜器墓葬三,杀头葬二十七,共四十墓。南部除一人马合葬外,还有十排杀头葬,因为经过扰乱数目不详”(《殷墟发掘》第一○八页)。其在殷陵的情形是这样(即一九五○年春在武官村发掘的那座中等大墓):“北墓道马坑三,成品字形,共十六马,以一驾四马算来,当有四乘。”“在大墓偏南三十五公尺,偏东七公尺的地方,又发现了排列成序的小墓葬四排十七座。周围未完全发掘,料想一定还有很多小墓葬。发现的这些小墓,除一墓骨已零乱外,其他十六墓皆俯身无头,亦无明器。除二坑各九具,一坑六具之外,皆埋人骨十具。各坑面积相若,深浅相若,方向相若,距离相若,排列位置相若。从各方面比较,知为同时所葬人。由大墓上层殉葬的骷髅有首无身,而小墓人骨又有身无首来看,知此小墓所葬人或者为大墓奴隶主的殉葬者。”(同上一三一页)
        这些成排小墓所葬的是步兵,他们应该有武器,只是发掘不完整没有掘出来罢了。反之,我们只要参照一下前中央研究院所发掘的一○○四号墓的情况,就可知道这不是假设。在一○○四号墓里所看到的情形是这样:成排的小墓墓穴是挖成员字形的,身体葬在贝字穴里,而头颅则葬在口字穴里。至于武器则集中起来收藏在南墓道旁边。那里发掘出来的有十把扎成一捆的矛一层,带木柄的戈一层,还有六七种纹饰不同的铜盔一层。据说铜盔是“数以百计”的。
        此外还值得我们特别提一下的,就是在前引一九五○年发掘的武官村这座中等大墓里,“在排坑的南边,又发现排列无序的葬坑八座,也可以说是散葬坑或乱葬坑。它们彼此之间无一定距离,面积大小,掘土深浅也不等。埋葬人数多寡不定。有些把割去的头颅同埋在一坑内。不过同排葬一样,也是斩头俯身。埋葬在这散坑内的,是奴隶主死后,子孙年年祭他所杀的人。在甲骨文里称为‘伐’祭。因为分年陆续埋葬,所以坑的相互位置就没有次序,头骨也多附葬在本坑。”(同上一三一页)
        这样我们就可看得很清楚:墓葬的等级,这里仍然和普通墓葬一样,分为三种。一是商王及军官的,他们不但墓大有丰富的随葬品,而且都有人殉葬。只是商王的大些多些,军官的小些少些而已。二是内勤人员和战车队中一部分人以及被考古学者目为骑士的人马合葬的人,他们都是全身葬,而且有棺材和随葬之物。三是排葬和散葬,一坑葬多人,都是杀头俯身。不但没有明器,而且身为兵员的也不带武器,武器都是被收藏起来的。显然这里也表示了商代社会里有这样的三种人:奴隶主、一般自由民和奴隶。
        或者有人会问:这样葬法的不同是否是政治等级不同的缘故呢?自然与政治等级会有关系的。但政治等级只能说明商王不同于军官,军官不同于士兵,决不能解释士兵必得杀头俯身葬,与当作牺牲来伐祭的人一样待遇。毫无疑义,这里的兵员是与被作为牺牲的人同一身份的。也就是说,即令他们已经做了王家的警卫兵,但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和当作猪羊杀了来祭祖宗的奴隶一样。这里可以看到他们在身份上有着一道不可逾越的铜墙铁壁,不因职务不同而有所差别。那么这些兵员和当作猪羊祭祖宗的人们,除了奴隶之外又能作什么解释呢?(注:商人伐祭时,当作牺牲用的奴隶,从甲骨文所示的情况来看,似乎不是一般称“众”及“众人”的奴隶,而是从别国搞来的特殊的一个部分,如羌、夷等类。)而从殷墟所看到的杀头葬之那么多(每死一个殷王就要杀那么一大批),我们也可略略领会到当时奴隶制是很发达的,奴隶是非常之多的。
        虽然地下发掘的资料不可能给我们对商代社会的内容多所说明,但是它却比其他资料更可靠地证明了商代社会的基本性质确是奴隶社会。任何资料如果它与地下发掘出来的这种情况相矛盾了,那显然,若不是资料本身不可靠,便一定是我们对它的理解有错误。这么说,我想是不会过分的。
        大家都知道,商代的社会情况反映得更多的是在甲骨文里。甲骨文专家们告诉我们,商人称呼群众性质的名称有三个:一是“众”,二是“众人”,三是“人”。其见于农业活动上的,则只有前面二种,即“众”及“众人”。例如“叀(惟)小臣令众黍。一月”(《前》四·三○·二);“王往氐众{K23822.JPG}黍于冏”(《前》五·二○·二。氐,也有释作以或洁的);“王大令众人曰{K23823.JPG}(协)田,其受年”(《粹》八六六,《前》七·三○·二等)。如前面类似的卜辞,前后发现的非常之多,但从来没有见过氐“人”黍或令“人”协田等记录。只有《粹》一二九九有这样的一条:“辛丑贞{K23822.JPG}人三千耤。”这条初看起来好象是“人”在耤(耕作),但是人的上面却有缺字。以甲骨文从来未见有“人”与农业活动直接连在一起的其他例子,则可推知所缺的正是众字,即众人在耤。
        然而甲骨文里“人”这个字是用得不少的,除当作人的通称用不算外,当作群众性身份称呼的也相当多(注:甲骨文的人字,有作为人的通称用或作某种人(自由民)身份用之别。作通称用时,即使是奴隶也称为人。例如《前》一·一八·四:“王宾武丁,伐十人,卯三牢。”这是和牛一道杀了祭祖宗的,可以肯定必是奴隶,其性质与“又伐于上甲九羌,卯牛”(《后》上二一·一三)的羌是一样的。显然这与“乎王族人”(《河》五八七),“{K23824.JPG}般以人于北奠{K23824.JPG}”(《后》下二四·一)等代表人之身份,以区别于众及众人的自不相同。又,当时凡称属邦之人,往往也通称为人而不分其身份。如“……令入戈人”(《珠》四五八),戈是地名,从其文义看,这种人似亦不能是自由民。然则这种用法也是当时的一种习惯罢了。)。如“乎(呼)王族人”(《河》五八七);{K23825.JPG}、曾见三个月中有七次登人的记录,其中六次为每次三千,一次为五千。很明显,甲骨文里的“人”就不能不是农业人口,或至少不能不包括农业人口在内,因为在商代不可能有象现在那样的大城市,不可能有这么多的非农业人口,作为商王兵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那又为什么这许多甲骨文里不见“人”与农业活动有联系呢?这里可能的解释只有二种:一种是“人”也包括了“众”及“众人”;另一种是“人”的农事活动与商王没有直接的关系,从而商王在农事上的命令也不及于“人”。两者必居其一。
        {K23826.JPG}
        别称“人”或“众人”,这成什么话呢?
        既然“{K23827.JPG}人”的“人”与“众”及“众人”有别,同时“人”又不可能不是农业人口,那么商王的农事命令之所以不及于“人”,则就可以肯定,只是因为“人”的农事活动与商王没有直接的关系。除此之外就难有别的解释了。
        那么这样的事情说明什么呢?合理的解释应该是“众”及“众人”所从事耕作的收获是归商王的,而“人”的农业劳动的收获是归自己的,与商王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此,我们可以知道,商代的农业生产有着两种性质,一种是收获归直接生产者“人”所有;而另一种则不归直接生产者“众”及“众人”所有,归商王所有。从而这里我们也就可以分别开“人”是独立的有自己经济的自由民,而“众”及“众人”则不然,把他们和地下发掘的资料对照起来,那自然只能是奴隶了。
        甲骨文里有“王途众人”(《前》六·二五·二)及“王勿途众人”(《续》三·三七·一)等记载,李亚农以为其所反映的情况是奴隶反抗商王的压迫。他引证了《集韵》解“途”之义为“止”,与甲骨文“贞:命望乘及舆途虎方”(《合》八,虎或释作豸)来作证(见李亚农著《殷代社会生活》第七九页,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版),说明“途众人”就是镇压众人的暴动。我看这解释是对的。这就更可见“众人”确是一种被压迫得很厉害的人,应该就是奴隶。
        至于“众”虽然我们未见到他有这样的记录,但是能够证明“众”是奴隶的资料,只恐比“众人”的还要来得多些。事实上我们只要把殷墟发掘出来的成排的奴隶杀头葬和甲骨文的记载来对照一下,则就可知这些被杀的奴隶兵正是“众”。
        在甲骨文里有这样的记录:“王作三师:右、中、左”(《粹》五九七。师当是常备性的军队),而另一方面又有《前》五·六·一这样的记载:
        {K23828.JPG}
        这就可见三师都是以“众”组成的。如此,则在宫址及大墓里十人一坑排列得很整齐的杀头俯身葬也非“众”莫属了(众人不作警卫军用,这不但因为甲骨文里所看到的常备性的部队没有是众人组成的,并且我们还可从以后对众人情况进一步的了解中得到印证)。
        或者有人要说,商人的常备军并不是完全由奴隶组成的。譬如“{K23829.JPG}马左右中,人三百”(《前》三·三一·二),记的明明是“人”而不是“众”,如此何以见得杀头葬不是这些“人”呢?这可由两方面来证明其不然。一、“人”是自由民,不作杀头俯身葬,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了,我们不想多谈。二、从殉葬的实际情形来看,我们可以确定排坑里的杀头俯身葬是步兵。他们葬的是十人一坑,而武器也是十件一捆,并没有车马之类与他们同葬(战车兵就不用排葬),所以这点是无可置疑的。但《前》三·三一·二的记录显然不是步兵,它叫做“{K23829.JPG}马”。{K23829.JPG}字我们不识得,原文为{K23830.JPG},即在戈头上画上一个长方形,可能是一种特殊的武器的名称。但马字是识得的,那就是说,这左右中三百人是骑兵而不是步兵(大概是所谓“多马”或属于“多马”所率的部队)。这样,显然更不能说宫址及大墓里成排的杀头葬是他们之属了。
        其实将甲骨文与墓葬的情形仔细对照起来,不但从称呼和葬法的不同可以看到人们身份的界线,而且在部队的编制上也可清楚地看到这种界线不相混淆。因为{K23829.JPG}马是骑兵,骑兵是技术兵种,且有很大的机动力,活动时不易控制,所以商王就用,“人”而不用“众”或“众人”来作兵员,使它掌握在最可靠的“人”的手中。所以原文称“人三百”而不作众三百。同样在前引的战车兵中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况。战车兵中三人是有铜器随葬的全身葬,又有五人也是全身葬,此外二十七人是杀头葬。大家都知道,战车兵有主、御、射之分(这也有地下资料可作证明),另外还有配属的步卒。那么这三个有铜器随葬品的全身葬和其他五个全身葬,看过去也就是掌握战车兵的领导人和骨干了(孩儿葬与羊葬当不属于军事编制之内的),商王没有轻率地把战车交给“众”或“众人”去支配,阶级界线还是很清楚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农业生产的时候,因为“众”及“众人”所生产的是属于商王的,所以商王在农事方面的命令仅及于“众”及“众人”,不及于“人”。反之,在军事上讲,对商王来说“人”是最可靠的,“众”及“众人”就比较不可靠,所以技术兵种就把它掌握在“人”的手中,或至少是在“人”的主持与直接控制之下,而“众”及“众人”则只做步兵或技术兵的配角(自然这并非说商代没有用“人”作步兵的)。这样的分别,除了进一步说明“人”是自由民,“众”和“众人”是非自由民——奴隶之外,还能有什么别的解释呢?
        非自由民为什么必得是奴隶而不能是农奴呢?况且如“王大令众人曰协田”之类,焉知不是在实行“助法”,商王下令要农奴到公田上去耕作呢?这样把“众”释为奴隶,而把“众人”释为农奴,不更妥当些吗?确实就甲骨文的资料范围内来说,这个问题是不易解释清楚的。为了避免重复,这里我想暂不作细谈,且待下面再来详论。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众人确实是奴隶而非农奴;“众”是商王和贵族们私人所有的奴隶,而“众人”则是属于国家的奴隶,因为有此不同,则其名称有所区别自然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了。
        事实上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即在甲骨文里也是可以看到上述这种情况的一些痕迹的。譬如前面我们已提到过,“众”,不管做什么事,从来没有发现要临时征集过,“众人”则有时候须临时征集。另一方面,在“众”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有“王众”(《佚》九二二)“{K23831.JPG}众”(《摭续》一四四)等这种标帜着“众”所属的主权人的字面,而在“众人”身上只发现过作战时有乞与{K23831.JPG}等统率者(例如《前》七·三·一,“亚乞氐、众人{K23832.JPG}丁录”;《明续》七三一,“叀{K23831.JPG}以众人”),从没有发现属于任何人的“众人”过。假如把“众人”解释为农奴,以此来区别于,“众”,则就不好解释前面这些现象了。因为奴隶若可为私人所有,而农奴则只能国家所有,这种现象未免太怪了。
        既然“众”和“众人”都是奴隶,那么就甲骨文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商代的奴隶确实是非常发达的。大家都知道,在商代军队中不但称作众与众人的是奴隶军,称作师的也往往是奴隶军,甚至连称做“族”的部队也仍是奴隶军,不是什么有血缘关系的自由民——族人组成的。甲骨文中我们常见商王命令三族、五族、多子族之类的部队出征或戍守边疆,譬如,“王其令五族戍{K23832.JPG}”(《粹》一一四九),就是其例。而根据《邺》三三八·二,则表明这种称为五族的部队,其内容是这样:
        {K23833.JPG}
        可知“族”的兵员也是奴隶组成的。这就是说,商代的军队绝大部分都是以奴隶为基础来组织的。那么这除了反映商代的奴隶非常之发达,社会的生产主要依靠于奴隶劳动之外,实很难作其他的解释。
        由于有些部队还是叫做“族”,人们或者会觉得商代社会似乎还是相当原始的。其实事情并不是这样。商人的所谓族,显然已经和氏族社会的血族及其末期家长制时代的大家族大不相同了。它不是简单的血缘组织,也不是家族中只有某些奴隶而生产主要依靠于家族成员——自由民劳动的那种情况。它是生产基础已完全建立在奴隶制度上的一种家族性的组织。很明显,如果家族的生产不是靠奴隶劳动,就不可能出现前述那样称族的奴隶部队。换句话说,它不过是奴隶制度具体实现的一种形式,在那里血缘关系只存在于奴隶主的相互之间,而奴隶只不过分别为主人所有,被编在他们的家族范围内,称为族属而已。所以甲骨文里称三族、五族、多子族,这只说明商代奴隶制有这样的一些特点,而并不是商代社会还相当原始(注:人们见到族字,总是常把它与血缘团体联系起来。其实这是我们受了后世对于族字概念的影响,而在当初,族字的涵义未见得就是这样的。甲骨文及金文里族字都作{K23834.JPG},即在旌旗后面画一支箭。若把它与{K23835.JPG}(旅)和{K23836.JPG}(侯)等字相比较,则显然可见其所代表的涵义是武装组织,而不是血缘团体。但最初,在氏族社会里的武装组织,它的范围总是与血缘团体相一致的。氏族有战争时,也有所有能作战者倾巢而出的。因此这就使族这个指武装组织的名词,也有血缘团体的涵义了。这样在后世武装组织逐渐与血缘团体脱离关系了之后,于是族就成为单纯指血缘团体的名词了。而在商代,族字的使用显然还是代表武装组织的意思。不过它已不是指一般的部队,而是指贵族家族的部队了(西周也是这样用法的,而春秋时代亦尚可见其残余)。)。反之,商代社会已是奴隶制非常发达的社会,这是无可置疑的。如果我们进一步去看看周代的情形,那我们对于商代这种情况也会了解得更加清楚些。
        二、周代奴隶状况(一)
        公元前十一世纪,周人推翻商王朝而成为中国的统治者。这在政治上说自是一件很大的事情,但如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可以说基本上并没发生过什么重大的变化。
        《尚书·武成篇》记载牧野之役,商纣的前徒倒戈,杀得“血流漂杵”,“一戎衣”而“天下大定”之后,周人对商土的统治方针是:“乃反商政,政由旧。”这就是说,仍旧按照商代原来的统治方针来进行统治。类似的情形,我们也见之于《左传》定公四年卫国的祝佗讲到周初分封情形的一段话中,依祝佗说,当时对鲁、卫等地方的统治方针就是“启以商政,彊以周索”。所谓“启以商政”,自然只能是《武成》所说的“政由旧”的意思。但无论是“政由旧”也好。“启以商政”也好,这种说法都太简单了。何况那里还有“彊以周索”夹在里面。那么我们前面的解释是否一定不错呢?要解决这个疑问,我们可把祝佗的话和《尚书·康诰篇》的内容来对照一下。因《康诰》正是祝佗所说的分封鲁、卫等国时的三个命书之一。这三个命书,其他二个都不知何年失掉了,只有《康诰》还在《尚书》中完好地保存着。大家都知道《康诰》是对卫国的,而卫国也正是祝佗所说的用“启以商政,彊以周索”的方针的地方。
        《康诰》的内容,除了前后勖勉诰戒之外,最主要的有二点:一点是指示康叔用商代先王和遗老的意思去治理商人。如“王曰:呜呼!封(康叔的名),汝念哉!今民将在祗(恭敬)遹(追述)乃文考,绍(继续)闻衣(依)德言。往,敷(广泛地)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汝丕(不)远惟商耈成人,宅心(处心)知训,别求闻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另一点则是指示康叔用殷法来施刑罚(“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之外,特别指出对不孝不友等违反宗法制度的家伙要用周人之法来严办。如“王曰:封,元恶大憝(恨)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爱)厥子,乃疾(痛恶)厥子;于弟弗念天显(尊卑),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父母养子的苦心),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纪律或社会秩序)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这两点,前一点不正好是“启以商政”,而后一点又不正好是“彊(强)以周索(法)”吗?可知祝佗的话是可靠的。无论是“乃反商政,政由旧”也好,或“启以商政”也好,其涵义确是按商代的老方针老原则来统治商土。而所谓“彊以周索”也更不是什么土地制度或剥削方式的改变,与此根本没有什么关系的(注:这个“彊以周索”向来被经解家解释为“用周法来疆理土地”,大谈其井田制那一套,而近人亦有以此作为中国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时土地制度变动的证据的。其实把这句话和《康诰》对照起来,则只不过是在商人头上增添了若干周人的法律,要他们强制遵守而已。而这些所谓周人的法律,和土地制度是根本不相干的。在古代,“彊”字有二义,一为疆界或者疆理之“彊”,一为强制之“强”,弓旁均无土字。后人为避免二义混淆,则于作第一义用时在弓旁加个土字。《左传》里这个疆字是有土字的,显然为后人解作疆理之疆时添加上去,而非原来如此的。)。
        那么这反映什么呢?这反映了商周之际社会经济结构,或者说社会的性质并没有什么原则性的变动过。奴隶社会应该仍然是奴隶社会。不然的话,周人的统治就不可能袭用商代的老方针,更不可能听从当时遗老的意思来办事了。
        的确,当我们进一步去看周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时,事情也确实是这样的,即周代也和商代一样是奴隶社会。这里我们不妨看一下《诗·豳风》的《七月篇》。《七月》是描写周代农夫生活最详细的一首诗,为便于对当时社会的了解,现在把它全文抄录于后,并把它译成语体文(译文只求内容尽可能无误,对于诗的格式与修辞方面只好不去讲究了)。
        (一)七月流火,九月授衣。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无衣无褐,何以卒岁?
        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
        (二)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春日载阳,有鸣仓庚。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
        春日迟迟,采蘩祁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
        (三)七月流火,八月萑苇。蚕月条桑,取彼斧{K23837.JPG},以伐远扬,猗彼女桑。
        七月鸣{K23838.JPG},八月载绩。载玄载黄,我朱孔阳,为公子裳。
        (四)四月秀葽,五月鸣蜩。八月其获,十月陨萚。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
        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K23839.JPG},献豜于公。
        (五)五月斯螽动股,六月莎鸡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
        穹窒薰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
        (六)六月食郁及{K23840.JPG},七月亨葵及菽。八月剥枣,十月获(濩)稻。为此春酒,以介眉寿。
        七月食瓜,八月断壶(瓠),九月菽苴。采荼薪樗,食我农夫
        (七)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穜)穋,禾麻菽麦。
        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
        (八)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
        (一)七月里大火星西倾。九月里分发寒衣。十一月里起北风,十二月里冷得打战。没有内衣和外衣,这怎么过得了年?
        一月里准备耕具,二月里出发到田野里。同我老婆孩子一起。把饭送到田跟,田总管到来大吃一顿。
        (二)七月里大火星西倾,九月里分发寒衣。春天的太阳暖和,黄莺儿正在唱歌。姑娘们拿着深深的篮子,沿着窄狭的小路,去采摘柔嫩的桑叶。
        春天的天日长又长,白蒿采得祁祁响。姑娘们心里真发愁,怕给公子带了走。
        (三)七月里大火星西倾,八月里芦苇茂盛。三月里整理桑树,拿着柴刀,把长枝斫掉,新枝修好。
        七月里{K23838.JPG}鸟叫,八月里动手织和纺。丝染得有黑有黄,红的格外明朗,给公子做衣裳。
        (四)四月里远志长得好,五月里草知了吱吱叫。八月里收获,十月里枯落。十一月去捕貉,捉到的狐狸,给公子做皮服。
        十二月里大家会合,一道去练武打猎。小野猪自己可以享用,大野猪就要归公。
        (五)五月里叫哥哥弹大腿,六月里纺织娘振翅膀。七月里蟋蟀在田野,八月里爬到房子,九月里停在门边。十月里钻到我床下面。
        塞地洞,薰老鼠,把北窗堵起,涂上门隙。哎,我的老婆孩子呵,要过年了,住到这个破房子来呵。
        (六)六月里吃李子和野葡萄,七月里煮葵菜和豆子。八月里打枣子,十月里蒸糯米。做好甜酒,给主人用来祝寿。({K23840.JPG}据说形似野葡萄,不知为何物。)
        七月里吃瓜,八月里摘胡芦,九月里收麻子。挑苦菜,采臭椿,这是养我们农夫的东西。
        (七)九月里修园圃打场,十月里把庄稼进仓。有先熟后熟的黍和稷,也有稻、麻、豆子和麦。
        可叹我们农夫呵,粮食刚弄齐,又要上去修宫室。白天搞茅草,夜里搓绳索。快些修好屋顶,又要开始播种了。
        (八)十二月里冬冬的凿冰,一月里把它藏在地窖。二月里起早(?)祭上韭菜,献上羊羔
        九月里严霜,十月里扫打场。主人家开宴宰羊,我也走上公堂,捧着角杯,祝主人“万寿无疆。”(蚤,旧解为取冰,觉得不通。但改译“早”仍觉不顶妥善。)
        从这首诗,我们可以看到:(一)农夫的衣服和食品都是主人给的。那怕苦菜之类是农夫自己去挖来,但仍算是主人给他们吃的。(二)生产出来的东西,包括粮食作物、蚕丝绸衣皮袄、酒等等都归主人。只有在非经常性的生产,打猎的时候,打到的小野猪可给农夫自己享受。这恐怕还是因为奖励他们练武的缘故吧。(三)主人的一切事情都由农夫来做,包括修房子、做酒、养蚕、纺织、捕狐狸、凿冰等等,一年四季农夫的工作是没有空的。并且田头工作时还有田畯的监督。(四)主人的房子称做宫,穿的是绸裳皮袄;农夫的生活则是冬愁寒衣,吃的是苦菜,住的是老鼠打了洞的东破西裂的泥房子。老婆女儿还随时有给公子蹂躏的危险。那么这种农夫究竟算是什么身份呢?这种情形可反映的算是怎样的生产关系呢?很明显,这里的农夫完全是奴隶,而其所反映的生产关系也无非是奴隶占有制度罢了。如果还应增说一句的话,则是这首诗所描写的奴隶经济完全是自给性的,农业与手工业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
        虽然我们知道,直到现在为止,对于这首诗曾有许多人作种种不同的解释,但事实上仅是根据其中只字片语加以臆测而己。看来此地再没有作什么辩解的必要了。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倒是,这种农夫同西方古典世界里的奴隶比较起来,其间确实也有某些形式上的差别,那就是:一、这里的农夫一般都有妻子的。从“采蘩祁祁”可知女子不在少数,而“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则更暗示了这些女子是有丈夫或可找丈夫的。所以不仅是诗里自称为我的这个农夫有妻子,而且应该是一般农夫都有妻子。二、从打猎之谓“载缵武功”,可知打猎是军事练习(古人都以打猎为军事练习),从而也可想见农夫是要当兵的,平时亦有军事性的编制和训练。三、农夫还可参加主人的宴会,去进酒(虽则这可能仅是主人所宠信的、地位比较高一些的几个人,如诗中自称为我的这个农夫那样)。固然这些特点根本不影响农夫之为奴隶,但是确实也表现了这里奴隶制的具体情形和希腊、罗马的多少有些不同。无论在希腊或罗马,奴隶并不是一般都有家属的(因为那里的奴隶是商品,从外面买来的,所以多是光棍,而出生的小奴隶还得主人把他养大,对奴隶主来说也不是顶上算),而奴隶之当兵也是不常见的。希腊人只把奴隶锁在船舱里替海军划船,根本不作战斗兵用。罗马人只在罗马行将灭亡,兵源枯涸没法对抗外族进攻时,曾经使用过奴隶作战斗兵(而其结果是奴隶影响了外族)外,一般也不使用。但在中国这样的情形则是常情。我们不但可在商代看到,并且同样可在周代看到。这里农夫打猎称做练武固然就是证明,而《师旅鼎》铭文之“师旅众仆不从王征于方”,更直接地说明了兵是奴隶。
        我们知道,甲骨文里常称贵族家族的奴隶部队为“族”,而西周金文里亦常有以“族”见称的这种部队。如《明公{K23841.JPG}》之“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班{K23841.JPG}》之“以乃族从父征”等。这不但可以说明商周人的军队有共同的特点,而且也说明了这里的农夫在战时确实就是兵众。并且他们还和奴隶主有着族属那种关系的(到了春秋时代,一般都称属,偶而也有称族的)。如果我们这种看法不是牵强附会,那么这里也就可以解答有些人这样的疑问,即为什么商周人可用奴隶当兵,甚至于用他们去作远征军?那是因为“众”或者“农夫”,他们不仅和主人有着这样族属式的关系,而且他们还有家属可给主人作抵押品(实际上这种奴隶基本上还都是本国的人民,不如希腊、罗马那样主要都由俘虏组成。这点到后面可以弄清楚的)。
        了解了上述这些特点,那么我们也就容易看懂《小雅·甫田篇》的内容了。《甫田》(注:《诗·甫田篇》原文
        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今适南亩,或耘或耔,黍稷薿薿。攸介攸止,烝我髦士。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攘其左右,尝其旨否。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梁。农夫之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
        《大田》原文
        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既方既皁,既坚既好,不稂不莠,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穉。田祖有神,秉畀炎火。有?{萋萋,兴云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彼有不获穉,此有不敛{K23842.JPG},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来方禋祀,以其骍黑,与其黍稷,以享以祀,以介景福。
        《噫嘻》原文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偶。
        《臣工》原文
        嗟嗟臣工,敬尔在公。王厘尔成,来咨来茹。嗟嗟保介,维莫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畲。于皇来牟,将受厥明。明昭上帝,迄用康年。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
        《载芟》原文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彊侯以。有{K23845.JPG}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驿驿其达,有厌其杰。厌厌其苗,绵绵其麃。载获济济,有实其积,万亿及秭。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有{K23843.JPG}其香,邦家之光。有椒其馨,胡考之宁。匪且有且,匪今斯今,振古如兹。)所描写的是规模很大,贵族直接经营的庄园里的奴隶生产。这可由“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等开头的五句话来判定。“岁取十千”的“十千”,当是指收获量而不是指田亩数。因为它下文所讲的是自古都是丰年,有多余的陈粮可给农人吃。如果按儒家的传统解释是田亩数,即收取十千亩公田的粮食为税,则在自古都是丰年的条件下,农夫自己当有私田里的收获可以过活,而与诗中夸耀奴隶主给农人的恩惠,“我取其陈,食我农人”直接相矛盾,于理是说不通的。既然自古都是丰年,而农夫所食的又要主人给他们,给他们吃些陈败的细粮还作为恩典特笔予以描写,则可知农人并没有自己的粮食,而平时只吃点《七月篇》所说的苦菜之类罢了。所以他们决不能是独立的小农或农奴,而只能是一无所有的奴隶。从而诗中所描写的自然也只能是使用奴隶耕作的大庄园。何况这首诗所描写的千仓万箱的收获都是归于贵族曾孙的呢!
        然而这首诗骤看起来总觉得有些古怪的地方。首先奴隶(农人)竟也存细粮可吃,虽然是陈败的,但总还是细粮呀!其次,从“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等语来看,主人(曾孙)之对待奴隶也还不是简单的一条鞭子。但当我们懂得上述中国奴隶制的这些特点之后,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在这种有着族属形式的奴隶制度下,不但欺骗麻痹对奴隶主有很大的好处,并且还有它能够发挥欺骗麻痹作用的特别有利的条件。
        所以这里我们更可看到,中国的奴隶制由于他具体实现形式的不同,从而使奴隶主对于奴隶的统治方法也有着他自己的一些特点。那就是不仅仅一味进行残酷的压迫(这点即使在《甫田篇》里也还可看到它的痕迹,如说“曾孙不怒”,可知农夫干得不好曾孙就要发怒的),而是在暴力压迫的基础之上,同时更运用了氏族社会的传统形式作欺骗手段,来麻痹奴隶,以减少其对抗意识。如果这种麻痹手段在西方古典世界里主要是宗教,则中国就不止于此,它更有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和伦理观念,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方式和方法。从这点上说,中国的形式实是一种更厉害更毒辣的奴役形式。也正因为这样,所以后世儒家能把它伪饰为圣王的仁政来迷惑世人。而且直到现在竟然还有人说诗里主人与农夫的关系好到“简直不像有阶级的社会”呢!
        谁都知道,《甫田》这首诗是奴隶主作的。从奴隶主的眼光看过去,能以陈败的细粮给奴隶们吃,自然是奴隶的福气了。诗中声声口口说“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粟稷稻梁,农夫之庆”,实际上就不过这么一回事罢了。至于“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唆至喜({K23844.JPG})。攘其左右,尝其旨否”云云,只不过是曾孙(贵族)以其妇子送酒食赏给田畯吃,田畯及其助手们去吃酒食时大家客气一番而已。这同曾孙与农夫之间是根本没有什么关系的。郑《笺》解《七月篇》“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为送饭给田畯吃,在《礼记·郊特牲》注“飨农”时,也说是“农,田畯也”,而在此地则说是送给农夫吃,吃的是农夫,尝菜味道好坏的是曾孙了。一样的诗句,解释竟矛盾到如此地步,显然后一种解释是故意的造作。从诗的上下文来看,也看不出酒食是给农夫吃的。试问要是能“岁取十千”(据经解家说是一万亩公田),需要多少农夫?成千的农夫,只怕曾孙也不容易将酒食送到田头给他们去吃吧。诗有三处“馌彼南亩”,下句都是“田畯至喜”,而不说农夫至喜,这难道是偶然的么?可知所谓“馌彼”,实际上亦不过是赏田畯吃饭而已。后世儒家的解释,许多东西都是认真不得的。
        明白了《甫田篇》所描写的内容是和《七月篇》一样的奴隶生产,则可知《甫田》的姊妹篇——《大田》(注:《诗·甫田篇》原文
        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今适南亩,或耘或耔,黍稷薿薿。攸介攸止,烝我髦士。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攘其左右,尝其旨否。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梁。农夫之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
        《大田》原文
        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既方既皁,既坚既好,不稂不莠,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穉。田祖有神,秉畀炎火。有?{萋萋,兴云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彼有不获穉,此有不敛{K23842.JPG},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来方禋祀,以其骍黑,与其黍稷,以享以祀,以介景福。
        《噫嘻》原文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偶。
        《臣工》原文
        嗟嗟臣工,敬尔在公。王厘尔成,来咨来茹。嗟嗟保介,维莫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畲。于皇来牟,将受厥明。明昭上帝,迄用康年。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
        《载芟》原文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彊侯以。有{K23843.JPG}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驿驿其达,有厌其杰。厌厌其苗,绵绵其麃。载获济济,有实其积,万亿及秭。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有{K23843.JPG}其香,邦家之光。有椒其馨,胡考之宁。匪且有且,匪今斯今,振古如兹。)所描写的实际上也是同样性质的农庄。因为《大田篇》和《甫田篇》所描写的情形许多都是相同的。不但都是曾孙的大庄园,而且田头都有田畯,都祭后土,曾孙和家人也都带酒食到那里去。《大田篇》成为争论的焦点,是被孟子疑为井田制度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这二句话。西周时有没有如孟子所拟议的井田制和助法,这将在下面另作讨论。但我们至少可以说,在周王或周贵族所直接经营的庄园里,没有这种井田制,那是无疑的。因为我们已知道农夫的衣食是主人给他们的,他们不是独立或半独立的个体农民,从而也不能有所谓私百亩而共养公田的可能。既然如此,则所谓公田、私田,自然也不能如儒家的传统解释那样了。看来郭沫若《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那篇文章里对于这点的解释是合理的,即公田是周王所经营的土地,而私田是周王臣属(作这诗的人)所经营的土地(参看《奴隶制时代》第九十八页)。很可惜的是他本人后来没有坚持这个正确的见解。
        《诗经》里的农事诗,除一小部分不涉及生产内容,无从判断其什么生产性质外,大部分都可辨明是使用奴隶来生产的。譬如《周颂》的《臣工》、《噫嘻》和《载芟》等篇就是这样(注:《诗·甫田篇》原文
        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今适南亩,或耘或耔,黍稷薿薿。攸介攸止,烝我髦士。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攘其左右,尝其旨否。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曾孙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梁。农夫之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
        《大田》原文
        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既方既皁,既坚既好,不稂不莠,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穉。田祖有神,秉畀炎火。有?{萋萋,兴云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彼有不获穉,此有不敛{K23842.JPG},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来方禋祀,以其骍黑,与其黍稷,以享以祀,以介景福。
        《噫嘻》原文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偶。
        《臣工》原文
        嗟嗟臣工,敬尔在公。王厘尔成,来咨来茹。嗟嗟保介,维莫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畲。于皇来牟,将受厥明。明昭上帝,迄用康年。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
        《载芟》原文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彊侯以。有{K23845.JPG}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驿驿其达,有厌其杰。厌厌其苗,绵绵其麃。载获济济,有实其积,万亿及秭。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有{K23843.JPG}其香,邦家之光。有椒其馨,胡考之宁。匪且有且,匪今斯今,振古如兹。)。如果在别的诗上我们还只看到千仓万箱的收获,知道这些庄园的规模是很大的,那么在这几首诗里我们更可看到从事农耕的奴隶是成千上万的。《噫嘻》所描写的奴隶是“十千维耦”,而《载芟》则云“千耦其耘”。《臣工》中固然没有说明具体数字,但其情况是周王下命令给农官们,要农官们去命令“众人”准备农具,收割后即行翻土(原文: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其气魄自然来得更大了。
        对于这三首诗,人们固然也有种种不同的解释。但如果我们把《噫嘻》的“骏发尔私”的“私”释作是“禾”(《说文》:私,禾也),这里就是种子的意思,根本不是什么私田;把《载芟》的“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疆侯以”等这些贵族和其随员,不强解为劳动者,则争论的问题也就解决大半了。事实上,把《噫嘻篇》的“私”字解释为私田,这是站不住脚的。《大田篇》“遂及我私”的私之所以为私田,那是因为其上文是“雨我公田”。和公田相对称的私,自然应该是私田。但《噫嘻篇》这个私字并没有公田和它对称,它的上文是“率时(是)农夫,播厥百谷”(释义为:率领这些农夫去播种吧),而下文即是“骏发尔私,终三十里”(释义为:大发你的“私”,到三十里完了为止)。那么这样一个孤立的私字又何以能强解为私田呢?私既不是私田,则农夫自亦不可解作农奴或自由民了。
        至于《载芟篇》中之六个侯是什么?我们的回答:不是劳动者,这在诗里也写得很清楚。他们在田头的情形是:有的嚼嚼的吃东西,讨讨老婆的欢喜;有的女子靠着丈夫,有的搞搞锄头,到田里去干干(原文是:“有{K23845.JPG}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大概“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是年轻的侯亚侯旅之类的事情,而“有略其耜”则应是随员侯彊侯以之类的事情),就是这样吊儿郎当的,根本不是什么劳动的样子。而诗里描写劳动的情形是:成千对的人,到高田和低田里,有的芟草,有的挖树根,掘土掘得泽泽的响(原文是:“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两种情况根本不相同,决不可混为一谈。所以把侯主侯伯等解为劳动者,这是没有根据的。既然如此,则《载芟篇》所描写的自然亦不过是和其他诗篇里一样的奴隶农庄罢了。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反映在《诗》三百首里的西周贵族所经营的庄园,实际上都是用奴隶来生产的。若把这种情形和金文里的资料加以对证,则我们敢说这个结论是决不会有毛病的。
        金文里固然没有描写农业活动的记录,但那里却从另一角度说明了当时农业生产的性质。从《{K23846.JPG}》铭文里“王曰:{K23846.JPG}!令汝作司土(司徒),官司耤田”,我们就不难想象:如果周王赐给{K23846.JPG}的土地就在其所管理的籍田附近,则这位司徒岂不就可大赋其“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了吗?再则我们还可在《令鼎》铭文里看到这样的记录:“王大耤农于{K23847.JPG}田,饧(飨)。王射,有{K23848.JPG}眔(及)师氏小子合射。”这不正好印证了《载芟篇》里“侯主侯伯”等“有{K23845.JPG}其馌”的一段吗?而所谓王大耤之精彩场面是饧,是射,并要随员也合射,根本不是去干什么农业劳动,那么岂不证明把《载芟》的侯主侯伯等解释成与农夫共同劳动是个笑话吗?
        大家都知道:周代有所谓籍田制度,其实从上述农事诗和金文里所载的情形来看,则所谓籍田,不过是周贵族自己所经营的庄园,或者其中指定一处专门在那里来举行籍礼罢了。总之,籍田和周贵族自己所经营的庄园基本上是一样的东西。这只要看《国语·周语》对于籍礼的说明就可知道。在虢文公口中所说的籍礼,也无非是在某个田庄上,耕种时周王带着大臣们到那里去破一破土而已。耕种这籍田的仍是庶民。所谓庶民,依韦昭原注就是《周礼》“甸师氏所掌之民也,主耕耨王之籍田者”。换句话说,也无非是给周王种田的奴隶而已。所以籍田也不过是使用奴隶来耕种的农庄罢了。
        确实,周代的贵族,无不是剥削奴隶过活的。周代的奴隶是发展得非常之广泛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周代青铜器的铭文里看得非常清楚。那里很突出的现象之一,就是周王或诸侯经常地以土地与奴隶赏赐其臣属。这种记载是很多的。这里我们不妨选其有代表性的摘录于后:
        一、《令{K23841.JPG}》(成王时器):“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
        {K23849.JPG}
        三、《大孟鼎》(康):“王曰……粤我其遹相先王,受民受疆土。……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K23850.JPG}自氒土。”
        {K23851.JPG}》
        (以上金文资料除第四条外,其余都摘自郭沫若的《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时代亦按原考排列。第四条则酌采郭沫若、唐兰及陈梦家三家之考释。)
        从上述这些资料可以看到,上自周初,下至春秋,周王与诸侯都常用土地与奴隶赏赐其臣属。这也就是说:不仅周王与诸侯是大奴隶主,而且其臣属也都是大大小小的奴隶主。{K23852.JPG}锡“臣五家,田十田”等,则是封君将奴隶或土地赐给自己的臣属。由此可知,周代的大小贵族,即全部统治者实无不是奴隶主。他们都有成群的奴隶,而他们奢侈的生活,豪华的排场,就是依靠剥削这样大群的奴隶得来的。同时他们所属的武装力量,也就是以这种奴隶为基础来组织的。
        前面所说的奴隶,除了其中下面还要另作说明的外,都是在周王和大小贵族自己所经营的土地上从事劳动的。这种奴隶可以诗《七月篇》所描述的农夫为代表,他们都是属于贵族私人所有的,同时又算是他们的族属。平时他们有军事性的编制,战时就当基本部队使用。而他们在生产中,生产资料自然不必说是主人所有的,而生产品也全归主人所有,他们的生活资料是由主人发给的。他们有家属,但没有财产。这种奴隶其情形与甲骨文里的“众”很相似。商代的“众”应该就是他们这种人(西周《舀鼎》铭文里也有称之为众的)。
        三、周代奴隶状况(二)
        {K23853.JPG}一样地被称为“夫”,则可知他们的身份也是奴隶。换言之,前一种奴隶是随着主人移住于宜而被带到宜去的,而后一种则就就宜这个地方的士著(注:周人术语,凡周王给其臣属之人或物都谓之赐。所赐之人固然主要都是奴隶,但也并非一概都是奴隶。)。
        由此可见,西周确有这样一种奴隶,他们是当地的士著,或即所谓原住民。而从金文的资料来看,这种奴隶还是非常之多的,从州人、{K23854.JPG}人,以至于齐侯赐给陶叔(或鲍叔)的“二百九十九邑与{K23855.JPG}之民人都鄙”之“民人”等等,都是这样的奴隶。那么这里我们就可明白,在周代,周王和诸侯,不仅在他们自己的庄园里有大量的、如《七月篇》所描写的那种奴隶;并且除此之外,还有这样一种奴隶:他们是分布在全国各处,族居于普通乡村里的原住民,既可和土地一道赏赐给其臣属(如{K23856.JPG}所载的那样),也可把他们和土地分离单独拿去赏人(如《周公{K23841.JPG}》所载的那样),换句话说,他们的性质是和当时的土地一样,同为周王或诸侯所有之物。我们知道周代的土地是国有的(这点似不需要再作什么论证了),那么这种奴隶,其性质当然也应是国有的。因为周王和诸侯是代表国家的主权人,所以周王与诸侯也即是他们的实际上所有人,有权来处置他们。
        或者有人要问:这些州、{K23857.JPG}人以及所谓宜庶人、{K23855.JPG}之民人等等,是否就是和《七月篇》里农夫一样的奴隶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因为《七月篇》里的农夫,我们从各方面去观察,都看不出他有原住民的痕迹。假如他们出身是原住民(的确,他们绝大多数也是原住民出身的),那么自从进了周王或某诸侯的庄园之后,他们的情形就改变了,他们不可能再以原来的村或族的形式存在,而是变成周王或某诸侯的族属,按照农庄的格式被编组了,即须被编得相当齐整而与军事上的需要相适应,并且他们的生活也变成直接向主人领取衣食(原住民式的奴隶并不这样,这点下面再说明)。所以这种以州、{K23857.JPG}和宜之庶人、{K23855.JPG}之民人见称的,不可能是周贵族直接经营的庄园里的那种奴隶,而只能是原住民形式的国有奴隶。
        那么周人怎样称呼这种国有奴隶的呢?看来“庶人”与“仆庸”,就是这种奴隶在不同情况下的名称。庶人是奴隶,这已由前引《大盂鼎》和{K23858.JPG}的铭文可作直接证明,这里用不到多说(虽然它到春秋时期,涵义渐起变化了)。至于其所以为原住民形式的国有奴隶,则可由这个名称涵义的一般性质,和{K23858.JPG}铭文明白地称“宜庶人”以别于“在宜王人”项下的奴隶就可知道了(庶民的原来意义,其实也与庶人一样。但《国语·周语》中“庶民终于千亩”的庶民,则是指庄园中劳动的奴隶,这当是《周语》作者的误用,因为到东周时,这两种奴隶的区别已没有了)。至于仆庸,它的情形全与庶人一样,只是用的场合稍有不同而已。当作一般名称说时就叫做庶人,而与国有土地相结合,在封赐时当作一种财产制度的专门名词时,则就叫做仆庸,而成“仆庸土田”。
        自孙诒让考证《召伯虎{K23841.JPG}》(或称《五年琱生{K23841.JPG}》)铭文里的“仆庸土田”,就是《诗·鲁颂》里的“土田附庸”和《左传》定公四年祝佗所说的“土田陪敦”之后,在周代文献中,这样专门名词已有三见了。但仆庸土田究竟是什么东西,特别是仆庸作怎样解释,却至今仍有争论。旧说以为仆庸是封土“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见《孟子·万章》。《礼论·王制》与此同,当是抄《孟子》的)。这一说法,不但由于五等诸侯之说已被证明不是周初的制度而站不住脚,并且《召伯虎{K23841.JPG}》铭文的本身也直接了当地否定了它。因为那里仆庸土田是赐给止公,而止公的仆庸土田正是达于天子,归周王所管的。
        再则也有人解释仆庸为人或城垣的。庸字的原始意义固然是城,而周人封国时也确实往往筑城。这样把仆庸解作城垣,从文字上、事实上来说,似也确有所据,未能厚非。但是我们若细看一下《召伯虎{K23841.JPG}》所载的是积欠仆庸土田的岁贡,那么根本不属财产性质的城垣与岁贡又有什么关系呢?这就很不好解释了。况且如《鲁颂·{K23859.JPG}宫》那样写当初封国时,周王所赐予的只有“锡之山川,土田附庸”(仆庸)八个大宇,若把仆庸解释为城垣,于理亦觉欠妥。因为周人封国最主要的内容是“受民受疆土”(《大盂鼎》),民与疆土,这是当时财产的主要因素,而《鲁颂》竟不提所授之民,反来提城垣,这到底是不近常理的。事实上仆庸也确实是人而不是城。这里我们若再看一看《左传》定公五年祝佗的这段话,实际上也只有作如此解释才能解释得通。祝佗说:
        “分鲁公以大路(车)、大旗,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弓名),殷氏六族,條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奴隶),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仆庸),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皆启以商政,彊以周索。”
        我们从这段话里面可以看得很清楚:所谓土田,自然就是鲁国的田地,而陪敦(仆庸)当然也只能是原住在那里从事耕种的商奄之民。如果把仆庸解释为城垣,则所赐的竟少了第一等重要的商奄之民,这就和祝佗这席话里所讲的封卫封唐时的情况对不起头了。如所周知,祝佗讲到分封康叔唐叔时,都特别指出了封给他们的当地人民。如封康叔时说“聃季授土,陶叔授民”;说到封唐叔时则云“怀姓九宗”怀姓九宗是当地居民),而于封伯禽时不提分赐给他的当地居民,那不奇怪吗?所以合理的解释仆庸应该是商奄之民。而所谓商奄之民,自不用说就是本来在商王统治下那里的原住民了(殷民六族是从外面迁到鲁国去,在鲁公监视下去帮鲁公做事的。即所谓“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其情形正与{K23858.JPG}里的几姓“王人”略同,不能目为仆庸。至于他们所带领去的丑类,则亦类似{K23858.JPG} “王人”项下的“奠七伯”与“厥甿{K23822.JPG}”多少夫,与当地土著不同的)。所以仆庸不是城垣,而是原住民,和土地一道被封赐时的一种专门名称,这实不用怀疑的。了解了这点,则可知《大雅·崧高篇》所述的封申伯于谢,实际上也是这种情形。诗说:
        “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
        实际上,这几句诗说的就是将仆庸土田封赐给申伯。其原意是周王封申伯于谢这个地方,而把谢的原住民作为他的仆庸,替他耕种土田。只是因为诗的关系,把仆庸与土田分成两句来说,同时又把仆庸简化为庸罢了。虽然这个庸字也是有争执的。譬如朱熹就解释“庸,城也”,以为是命谢人筑城。但郑玄不作此解,以为“庸,功也”,就作工作或劳动来讲。显然郑玄的解释比之朱熹多少要强些。至于这里所谓命傅御迁到谢去的“私人”,则亦就是祝佗之所谓“丑类”之类,即申伯所私有的奴隶了。可见西周大小封君都有二种奴隶:一种是族属式的私有奴隶,而另一种则是原住民式的国有奴隶。
        从上述种种情形来看,仆庸不是城垣而是原住民,这一点基本上已不会有什么疑义。但仆庸是否即如我们所说的国有奴隶,可能还会有人不同意的。其实,单就字面上讲,仆、庸这二个字的本身也已经是奴隶之谓了(仆就是奴仆之仆,而庸就是庸保之庸)。而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并且也只有国家主权的代表者,才可把他们连同土田赏赐给其臣属,则这种奴隶除了国有之外,又何能作其他解释呢?
        这么一来,人们或者会觉得很吃惊吧。如果以庶人、仆庸等等见称的原住民都是奴隶,那么这不就是说周代的人民基本上都是奴隶了吗?不错,事情也确实是这样。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存在着普遍奴隶的东方”(《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第三三页,重点符号是引用者加的)的实际状况,周人自己也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并没有什么可奇怪的。
        根据种种情形来看,应该说,在武王克商之前,凡在原来商周的主要地区,或者至少是商人的基本地区里,这种国有奴隶是已普遍地存在了的。不然的话,周初就不可能用仆庸土田制度来进行封赐。而事实上这种国有奴隶在商代也确实存在的。甲骨文里所称的“众人”正是他们,这一点在前面也曾提到过了。而在周人诗中(《大雅·臣工篇》),我们也曾见对他们有以“众人”相称的。看来在周初的时候可能还是沿用商代这个旧名称的。
        由于资料的限制,或者也是理解的程度有问题,今天我们虽不敢断定商代有没有仆庸土田制度(我是怀疑甲骨文《林》二·一一·一六,“{K23827.JPG}众人立大吏于西奠{K23860.JPG}〔伯〕”,很可能就是这种制度的记录)。但是我们敢肯定说:“众人”确是商代原住民式的国有奴隶。从甲骨文里,我们知道:众人的种田是由商王来下令的,并且只要下令就不需要临时集合起来。但商王要众人去服徭役,却要经过一番临时征集,不如“众”那样根本没有见要“{K23827.JPG}”过。这不正好表明他们是原住民式的国有奴隶吗?因为他们人身是属于国家的,生产成果也是归国家的,所以他们的种田要国家主权行施者商王来下令;同时又因为他们是原住民,村村落落分居于全国各地,种田是他们本行,土田都在他们的近旁,所以要他们种田就不须临时征集;而一旦要他们出去服徭役则就要临时征集了。这种情况,若不是原住民形式的国有奴隶,那就无法解释。所以这是无疑的,即商代的“众人”实际就是周代的庶人”或“仆庸”。从而这里我们也就可以看到: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他们被统治者贬为奴隶之后,就世世代代成了奴隶主国家的“活的生产资料”。他们在自己家乡为奴隶主生产财富,并繁殖奴隶。虽然他们曾有过种种反抗(例如卜辞的“王途众人”),但总没有逃出这种悲惨的命运。到了商朝灭亡,他们就被周王当作国家的财产接收了。冷酷的事实就是这样。
        《汉书·食货志》有关于“殷周之盛”农村情况的一段叙述,我以为它所描写的有几处正是这种原住民形式的国有奴隶的情形。《食货志》说: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
        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
        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这里班氏说的是“殷周之盛”时的农村情况。就是说商代和西周时都是这样。如果我们注意一下他所说的内容,则只要揭掉他的一层称颂的外衣,马上就可看到原住民形式国有奴隶的生活真象:
        (一)“二十受田”、“六十归田”,这说明土地是国有的,并且奴隶们所使用的土地,父子似还不得承袭:
        (二)“上所长也”、“上所养也”云云,不仅说明奴隶的人身世世代代都是国家(国王)所有,在那里家庭不过是这种奴隶的再生产机关,而且也说明他们没有私有财产,生产物统统归国家所有。不然的话,那就谈不到什么“上所长也”、“上所养也”了。
        (三)再则农民们工作出入时,都受里胥和邻长的监督。所谓里胥,看来就是国家所派的最基层的官吏,而邻长可能就是国家所委任的当地人,以辅佐里胥的。
        (四)从“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和纺织物需要“同巧拙”、“合习俗”,薪樵之有些多少亦须监督等种种情形来看,则不仅知其劳动时间很长,一切事情监督得非常之严,而且还说明了这里的“里”是一个奴隶组成的共同体,有着某种共同生活。因为奴隶们如果是以各自家庭为生活,那么他们回家时有否带柴草,就根本不需要监督,更不成为监督的项目了。只有当他们是共同生活着的,譬如共厨灶的时候,这样的监督才成为必要(事实上纺织品之必需同巧拙也含有这种意义。因为纺织品除交贡给国家外,一部分是供给他们自己共同消费的。既是共同消费,自亦需要同巧拙,否则就不好办)。
        所以《汉书》这些资料,不但再次证明了土地与人身的国有,并且还证明了“民”所生产的财富,包括他们自己的生活资料在内,也都是国有的。同时更告诉了我们:这种原住民形式的国有奴隶,是以村邑(里)为单位编制起来的。一方面国家按村委派下级官吏来统治管理他们;而另一方面,各村的奴隶还有着一定的共同关系的束缚,也就是说,还有着类似“村社”那种旧时代的残余形式(看来“受田”“归田”,可能是“里”范围内来进行的)。
        奴隶而又有类似村社那种关系,这两者之间,好象是太不协调了吧。但当我们知道他们是分居于海洋一般的广大农村里的国有奴隶的时候,则就容易了解到保持着他们这种关系,是大大有利于奴隶主的剥削与统治的。因为这种类似村社的关系或形式,不但便于奴隶主的管理监督,并且还对奴隶有很大的制约、相互监督作用和精神上的奴役、束缚作用。看来这是从氏族社会末期过渡到奴隶社会时,奴隶主有意识地保存维持下来的。自然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这种共同体的性质也根本变化了,它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村社,而是奴隶主奴役原住民式国有奴隶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当时社会里就是生产的基层单位,同时也是行政上的基层组织。广大的农村就被无数个这样的基层单位或基层组织所笼罩着。它们好象是王家韭菜园里一棵棵的韭菜,长多少就给奴隶主割多少,而自身几乎永远保持着原来差不多大小的一棵(注:若把这种情况去和西双版纳傣族的寨子作一比较,或者会使我们的概念更清楚些。虽然西双版纳的寨子,从其性质上来说已经是封建剥削制度了,但是在他们的法律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些寨子原来是奴隶组织的痕迹。法律说:“只要头脚下地(脱胎),就是召片领(最高统治者)的奴隶;长在头上几亿根头发(比喻臣民),都是召片领的财产。”这里使用奴隶与财产等名称,当然不能看作偶然。显然它说明在今天人们从传说中所能追溯到的以前,这些寨子本来都是奴隶组织,不仅是“卡召”(召片领的家奴)之类而已(参看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概况”调查材料之三,十及二十四页)。)。
        《汉书》所提供的这些资料是很可宝贵的。虽然我们很遗憾,不知道班氏之所据究竟是何处。但可以相信决不致是他凭空所想像的(注:关于“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云云,类似的记载,也见于《尚书大传》及《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何休注中。何休时代后于班固,这自不待言。《尚书大传》看来也不可靠,如说“民”在左右塾出入时须“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等等,显然是儒家造作之说,其书很可能成于《汉书》之后,不象是《食货志》这段话之所由出的。)。以班氏这样的一位历史家,误用资料,自所难免(譬如前引这些资料,他把它看作是与井田制相联系的“仁政”就是证明),但如许多经学家那样来一套托古改制,捏造事实,这是决不会的。因此前面这些资料应该是可以相信的。尤其是班氏把它错解了,更使我们可以相信他原来是确有所据的。
        原住民式国有奴隶的情形,经过《汉书》这些资料说明之后,大体上已可弄清楚了。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尚须我们作进一步解决,那就是从《尚书·费誓》的情况来看,我们知道在这种国有奴隶手中,似乎还有一些财产,而与前面所说生活手段也是国有的情形有些矛盾。
        我们知道,《费誓》是个军事动员令,它的最后两条是针对三郊三遂的鲁人说的。所谓三郊三遂的鲁人,就是我们前面说过的伯禽封国时周王赐给他的商奄之民,即仆庸土田的仆庸,这点当不致会有什么问题。那么《费誓》怎么说呢?
        “鲁人三郊三遂,峙(持)乃桢{K23861.JPG}。甲戌,我惟筑,无敢不供,汝则有无余刑,非杀(除了杀之外的最重刑罚)。
        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藁),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死刑)。”
        这就是说,伯禽要他们提供桢{K23861.JPG}(建筑工事用的板和桩子)和刍藁(喂牲用的草料)。于此可见他们是有板、桩子和草料之类的一些家当的。而从他们之有草料,也可推想到他们有某些牲畜。总之,不管多少好歹,他们都有实际上属于他们或可给他们支配的一些财产,那是不会错的。
        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说:原住民式的国有奴隶,他们和使用于贵族自己所经营的庄园里的奴隶(即以《七月篇》所描写的农夫为代表的)是不一样的,当然与西方古典社会里的奴隶形态是更不相同了。
        那么奴隶而居然有财产,这不奇怪吗?其实不然。我们知道,他们是国有奴隶,人数既多,又是村村落落地分居于广大的农村里,虽然国家有里胥邻长之类去管理他们,但如要对他们也用对农庄里奴隶的那种方式来办理,即将所有劳动生产物统统上交给主人,而他们的生活需要又向主人去领取,这是不可能的。从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他们每一村落,也即每个组织,就不能不自成一个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独立进行再生产的单位;而他们的劳动生产物,也不能不与此相适应地分为二部分:一部分上交给国家,而另一部分就留在村里,作为他们的生活和再生产资料之用。这里他们的上交究竟用怎样的形式,我们且暂不管它,等到下面再说,但有一点先可肯定,那就是一定留有一部分以所谓“上所养也”的形式作为他们生活之用。当然,这部分生活资料,在法理上也仍是“上”所有的(因为从其性质上说,它不过是再生产奴隶的生产资料),不过在实际使用上则归他们罢了。而从他们还是共同体,生活上不完全独立的这一点来看,则作为他们生活资料的这一部分生产物,只恐还该留在村的组织里,由里胥之类再发给他们才能用的。
        由此可见,从《费誓》里所看到的原住民式国有奴隶的财产,并不是什么奴隶的私有财产,它不过是奴隶主留给他们的,归他们村组织所支配的生活资料而已,它和通常的所谓私有财产或私人经济是完全不相同的。
        或者有人会问:前述这种奴隶是否叫他们是农奴来得更妥当些呢?恩格斯不是曾说么:“农奴制和隶属状态的确不是特别中古封建的形态,到处或几乎到处都有,即在征服者让旧居民替自己耕种土地之处也都如此。”(《马克思恩格斯通讯集》第四卷六七二页,三联书店一九五八年版)不错,原住民式的奴隶,有些地方确实很象农奴,但以他们没有任何私有财产这一点,他们就和农奴区别开来,是奴隶而不是农奴。恩格斯在这段话中只是说,征服者让旧居民替自己耕种土地的地方也到处都有农奴,而并不是说在那种地方只有农奴。反之,从他的口气来看,原来他并不以为古代有这样的农奴的,后来了解到连这种地方也往往有农奴存在,所以才这样说的。可知他那话里完全没有排除这种地方有奴隶存在的事实与可能。因此我们如把他的话了解为这种地方只能有农奴,或主要只能有农奴,那都把他的原意曲解了。本来“农民(指农奴)的地位与奴隶占有制国家内奴隶的地位没有多大区别”(列宁语——《论国家》),而其区别只在于人身被占有的完全与否。因而斯大林在这里提出了是不是可以和牲畜一样来买卖与屠杀作为判断的标准(参看《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版,第八六七页)。这个标准在西方来说,自很适切,那是不须说了,但在中国的奴隶制时代,由于奴隶根本就是人民,都是国王封君等握有绝对统治权力的人所有的,则奴隶不但一般地不作买卖,并且是否可以屠杀也很难作为区分奴隶与农奴的标准了。因为这些奴隶主是什么人都可屠杀的专制魔王。所以在这里辨别某些人是奴隶还是农奴,就不能不借重于这么一点,即他们有没有私有财产,用这点来区别他们的人身究竟是完全被占有了还是没有。
        有人说,商代的奴隶被虐杀的很厉害,这在地下发掘的资料中有事实根据。因此说商代是奴隶社会,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周代不然。周代没有这样的地下资料,这不正可证明那时农业上的直接生产者已不是奴隶了吗?其实并非如此。从地下发掘的资料来看,商代对奴隶的任意虐杀也是在盘庚迁殷以前的事情,譬如在郑州等处的发掘中,我们可以看到随处都有杀头的乱葬与人畜的同葬(发掘者证明这些乱葬时间上亦早于小屯文化),但在安阳许许多多商人的居住基址和一般小墓葬的发掘里,就没有看到这样情形了。在那里,只有宫殿的基址和所谓殷陵里才看到有很整齐的大规模的杀身葬(没有问题,这些被杀者都是奴隶,而其中非奴隶的殉葬者是不杀头的)。这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任意虐杀奴隶,即在商代也已随着生产发展与巩固奴隶主政权的需要而停止了(可能这就是盘庚的功绩,从而使商代社会有了发展,所以商人在祭祀上很重视盘庚)。到了西周则连这种大规模的杀殉也停止了(小殉葬还时而有之),这可能是因为周人对生产比商人看得更重些;也可能因为周人离开氏族社会的历史还不太久,在思想因素方面和商人有些不同;同时更可能是因为周人以小国征服商那样的大国,要去继承他那么多的奴隶,特别是他们都亲眼看到过商纣因奴隶的倒戈以致亡国的经验教训,从而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对奴隶的杀戮不能不有所节制也是说不定的。总之,在这方面,周人确比商人来得文明些。但若如此就以为周人把奴隶释放为农奴了,那么这不但不合乎历史的事实,而且也没有了解斯大林的话的实质。因为周人没有滥杀奴隶,这并不就是说奴隶不能如牲畜一样来屠杀。事实上对于牲畜,譬如牛,人们也决不随便屠杀的。只是因为牛肉可吃、牛皮可用,所以到头它总要被杀罢了。不然,人们也没有一定需要去杀它。何况斯大林的话的重心,根本是在人身是否被占有这一点上,可不可以屠杀,则不过是人身是否全被占有的一种现象而已。也正因为如此,所以他在说明封建制度时就用“不完全占有”农奴人身的词句以区别于奴隶制度。事实上,我们如再看看其他马列主义的经典著作者所说的话,就可知我们这样的理解是不会错的。恩格斯说:“在古代的亚洲、希腊和罗马,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的土地被剥夺,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第十一页)。列宁说:“奴隶主和奴隶——是第一次大规模的阶级划分,前一集团不仅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工具,尽管当时工具还十分简陋),并且占有人”(《论国家》)。可见问题的重心都在人身之被占有,斯大林只是为把人身完全被占有的意思表示得更严密些,说奴隶是“奴隶主所能当牲畜来买卖与屠杀的”罢了。
        既然在西周的这些原住民,已证明其人身世代为国君所有,同时他们又无财产,连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供他们自己所使用的生活资料也算是主人给他们的,就是说,是主人所有的,那么这种人虽没有任意被屠杀,就能说他们不是奴隶了吗?我看不能这样说吧!所以这种原住民应该肯定是奴隶而不是农奴。只是由于其特殊的历史与社会条件,使他们在外貌上看起来有类似于农奴的地方罢了,譬如剩余劳动用贡物的形式来交纳,其余的部分留下来可供他们自己支配,好象他们有自己的财产似的等等,如此而已。
        四、关于彻法与井田制
        现在想再谈一谈奴隶所有制国家对国有奴隶的剥削形式问题。由于资料的限制,这里所谈的只能限于周代。
        周代对农业生产者剥削的基本形式是彻法,这是可以肯定的。因为不仅孟子曾说:“周人百亩而彻”,而且《论语》里孔子的大弟子有若与鲁哀公的一段对话中,他们也都说鲁国原来是用彻法的。原文是这样:“鲁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颜渊篇》)这就是说,因为年景不好,国家开支困难,鲁哀公问有若有什么好办法。有若回答他,要他仍旧用彻法。哀公说,我已同时收了二种税,怎么仍旧用彻法呢(注:鲁哀公说:“二,吾犹不足。”这个“二”字,历来儒者都解释为收税十分之二,这自不可靠。如果税率仅有十分之二,国家开支有困难,哀公不知加税,还要来请教有若,这把哀公似也看得太低能些了。因为早在这几十年之前,根据晏婴的话,齐国的税率已达三分之二了。因而近人王国维以为这个二字就是三分之二的意思。但三不是普通计算的单位数,说这个二就是三分之二的二,于理也讲不通。所以这里把二释为二种税,即鲁国自宣公十五年税亩以后,又作丘甲,后又改为田赋,这样就把原来的“彻”变成税亩及田赋两种税了。如此解释,无论在字义和事实上,似觉都比前面二说来得妥当一些。)?可知鲁国在税亩之前确是用彻法的。因此周人的基本剥削方式是彻法,这是没有可以怀疑的。
        但是彻究竟是怎样的剥削法,它的内容又是怎样呢?这个问题也是久久没有搞清楚的。从前儒者除了重复孟子所说彻的税率为十分之一而外,几乎都停留在彻这个字文义上的解释,自然这不能解决什么问题。而近人亦有以为助法既然是劳役租,则彻法就应该十取其一的实物租,但依孟子的解释,贡法岂不也是十取其一的实物租?既然同是十取其一的实物租,那又为什么要分贡与彻呢?
        其实,彻的内容在《国语·鲁语》里孔子的一段话中就已经说得很清楚,只是由于人们的观念上被井田制之说所迷惑,对于这段话没有正确地去理解罢了。孔子说:
        “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并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鲁语》下)
        这就是说:先王的农村制度是用民力来种田(籍,即耤),分配耕种的土地要考虑到地的远近;以村(里)为单位来征取生产物,则应考虑到他们实际收获的多少有无,酌情增减;抽人夫服徭役,要考虑到老幼和鳏寡孤疾;战争时,有壮丁就征发,没有不能征;征收农产物的标准是每一井田(即一方里),每年出一稷禾、一秉刍、一缶米,以此为度,不可再多。那么,这把事情不是已说得很清楚了么:徭役是以壮丁的数量来定的,而农产物的榨取则是以村(里)为单位通盘来进行,即由村组织来承担,不以农户为单位来进行的。至于榨取的标准,是以土地每方里为单位来计算的。因为村有大小,其所耕的土地面积也有多少,所以必需有每方里应交多少生产物的这样一个计算标准,不然就不好办。
        显然这种剥削的方式就是彻法。彻本来就有共通之“通”字的涵义,而孔子又以周代施之于农村的一般剥削制度的方式提出来的,则这种剥削制度就是彻法当可无疑。如此,可知所谓彻法(如果这里暂时不谈徭役)那就是:以一定土地面积应出多少农产物为基准来作计算,以村组织为承担提供生产物的单位,来实施对农业生产者剥削的一种剥削制度,根本不是什么以个体农户为对象来征收十分之一农产物的税法。
        这种剥削制度,就其可能行施的范围来说,只要农业生产者是以村为单位组织起来的共同体,则不论那里的农业生产者是自由人或非自由人,都是可以实施的。如果我们要探其原由,则一望可知,它是从氏族社会末期,氏族长对他胞族的村社征取贡物的这一种形式发展过来的。不言而喻,当社会随着时间的进展,从氏族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时,不但这种征取生产物的数量不断地增加了,并且这种征取的性质也起根本变化了。而在孔子所说的这段话中,则可以肯定完全是一种剥削国有奴隶的形式了。虽然孔子在那里尽力把它蒙上了“仁政”的外衣,但这个本质仍是掩盖不住的。
        我们之所以敢下这样的断语,这并不是说我们不以为当时农业生产者中间还有自由人,而只是因为孔子这些话是根据周公的典章(原文说:“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此语在《左传》哀公十一年里则作“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同时又是对一般农业生产者来说的。在周公之时,一般农业生产者当然只能是国有奴隶,不能是自由民,这是无可怀疑的。因为当时自由民的数量是相当少的。虽然我们不知道他们的确数,但是我们却可知道,所谓自由民,在那时只是限于贵族和贵族同族的远近宗支的一些人们。这些人,包括周族、商族(还不是全部)、各异姓诸侯和土著部落的统治族。这种贵族和其同族们,无论在周天子所统治的本土或各诸侯之国来说,在人口数字上,当然仅能是个少数,而其中从事于农业生产的那自然就更少了。因为所谓贵族和其同族,不是天子、诸侯或小封君的家族,就是大大小小的各级职官,大的就在天子诸侯的近旁,而小的则一直到农村里去作田畯、里胥之类。如此,剩下来搞农业生产的,那只有一些派不到一官半职的贵族远宗远戚了。虽然这种人在自由民中仍然会是多数,但在全国农业生产者中间必定是个相当小的数字(其实商代的情形已经是这样的了,周代的这种情况是从商代继承发展下来的)。因此一般地说“先王制土”,自然不能是对这种农业人口上仅占少数的自由民来讲,而只能是对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有奴隶,庶人仆庸之类来讲,这是没有问题的。何况当时鲁国要征税的对象也正是一般的农业生产者,即所谓“商奄之民”的子孙呢!所以说,孔子这里说的彻法,是一种原来对国有奴隶的剥削制度。
        前面我们已经说明了国有奴隶是以村为单位来组织的,他们是一个共同体,个人或家庭是没有财产的。对于这种奴隶,以村为单位来进行剥削,这可说是很自然的事情。换句话说,也只有当奴隶的生活状况是象《汉书·食货志》所反映的那样时,对奴隶的剥削才能采取《鲁语》里孔子所说的那样办法来进行;反之,可用孔子所说那样的彻法来剥削,则奴隶的生活与组织也就得如《汉书·食货志》所反映的那样。《汉书·食货志》与《国语·鲁语》这二个资料,实际上只不过是同一种的基层社会组织形态在不同的角度上的反映罢了。
        人们或者会问,《鲁语》里孔子这节话,别人可不作这样解释呢!不错,我们知道向来都把它当作井田制行助法来解释的。譬如《国语》的原注者韦昭就是这样。但韦昭不但把孔子这节话解释错了,并且他自己也陷入了不可解脱的矛盾中。试看韦昭怎样注的吧。“籍田以力”,韦《注》说:“籍田,谓税也;以力,谓三十者受田百亩,二十者五十亩,六十还田也。”换言之,就是在井田制上行施助法(劳役租)。对于“赋里以入”,韦《注》是:“里,廛也,谓商贾所居之区域也。以入,计其利入多少,而量其财业有无以为差也。”就是说,是收商业税。那么现在我们要问:(一)既然“籍田,谓税也”,用井田制施征劳役租了,为什么下面还要说“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呢?是“公田”里的产量超过了“稯禾、秉刍、缶米”,国家就不要了,还是“公田”里的产物国家全部拿去了之外,还要在“私田”里每年征收“稷禾、秉刍、缶米”呢?显然不论怎样假定都是说不通的。(二)孔子这节话是以“先王制土”为前提的。既然是“制土”,那又何关商业,来收商业税?况且农村的庄子里又有什么商业税可收?而且这农村还是远在周公时代,西周初年的农村里更有何商业之可言?难道能够想象在《汉书·食货志》中所反映的这样的“里”内还有商业?可见韦昭这种解释法根本不合乎历史事实,从而也不合乎文章的原意。他之所以要这样注解,不过是因为他笃信井田制,只好硬作牵强附合之说而已。当然这种牵强附合的解释,对于我们前面的理解是不能有什么影响的。
        但是孔子这节话在《左传》里可并不那样说呢!那么《国语》的记载是否靠得住呢?的确,在《左传》里孔子只说了些“事举其中,敛从其薄”等等抽象道理,并没有说先王如何制土等等。但其反对加税,说季孙若要依法办事,可去看周公的法典,要乱搞,则又何必来问他,这些都是一致的(参看《左传》哀公十一年)。从这样看来,二书所记的内容究竟那方面接近孔子当时的原话,这是无法判断的。然而即使《国语》的记载不是孔子当时的原话,但我们仍可相信其所说有事实根据,而不是任意瞎说的。因为类似这种彻法的情形,我们在鲁国的兵役法方面也还可以看到它的痕迹,那就是大家都知道的襄公十一年鲁国“作三军”事,《左传》里有这样的一段记载:
        “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以其役邑入者无征”这句话里的“役邑”二字。
        什么叫役邑呢?按照杜预的解释,“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之义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无公征”。役邑而曰率,同时杜预又故意把役邑二宇颠倒过来而曰邑役,可知役邑的涵义就是邑的兵役。换言之,就是兵役的名称(注:杜预解“役邑”为兵役,这是对的。但孔颖达则一反杜说,以为“役谓共官力役,则今之丁也;邑谓赋税,若今之租调也”。把役邑二字拆开,变成一是力役,一是赋税,这是没有根据的。即孔氏自己的说明,不过是:“从民入官,唯在力役与赋税耳,故知邑是赋税也。赋税而谓之邑者,赋税所入若私邑然,故以邑言之。”换句话说,除以唐代的事情来套古代之外,他根本没有说出什么道理和证据来过。按《左传》原文,关于三桓瓜分鲁侯财产(自然也包括赋税)仅有“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一语,下文所说都是关于人的问题,根本不是谈什么赋税。其所以要提加倍征税,也只是为了人,要他们服服贴贴的服役。不然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说到孟孙氏、叔孙氏时都不提征税,而只提抢夺鲁侯的“乘之人”的人身所有权。由此可证孔解完全是错的。而后人竟皆从孔疏而不从杜解,真可说是怪事了。)。按照当时以亩为单位来征税的叫“税亩”;以丘为单位来征赋的叫“丘甲”;以田为单位来征赋的叫“田赋”,则所谓役邑或者邑役(可能原文是邑役,役邑是后来传写时颠倒过来的),这个名词之所由出,就是以邑为单位来征役的缘故。大家都知道,邑与里,在古代是同义字,都是现在村庄的意思(大抵对于村庄,以其所耕的土地为重心来说则常用“里”,而以人或居住点为重心来说时则往往用“邑”)。因此,所谓以邑为单位来征役,其实也就是以里为单位来征役。
        既然兵役是以邑(里)为单位来征的,这不正好说明原先鲁国的“税”(严格的说,那时的剥削,其性质并不是税。这里不过为着说明的方便起见暂时借用一下罢了),也是以邑或里为单位来征的吗?因为在古代(商周都是一样的),征“税”与征役的基本单位原先是一致的。鲁国只是在宣公十五年实行税亩之后,又另定征赋办法,才出现了税以亩为单位,赋以丘为单位,而兵役仍以原来的邑为单位来征的特殊现象。这种特殊现象,自然是不能当作正常状况来看的。所以从鲁国征役仍以邑为单位来进行的这一点来看,可见鲁国原先的“税”也是以里为单位来征的。从而《国语》里所载这节话,即使不是孔子的原话,我们也可相信其有事实根据的。否则事情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巧合,既与《汉书·食货志》所说的农村情况相一致,又恰与鲁国征役的单位相一致。
        但是这里有一件事情却使人感到很头痛,那就是这个每井田的榨取标准“稯禾、秉刍、缶米”究竟是多少实物呢?韦昭在注里说:“缶,庾也。《聘礼》曰:十六斗曰庾,十庾曰秉,秉二百四十斗也。四秉曰筥,筥十曰稯,稯六百四十斛也。”(按从上下文看,秉应为一百六十斗,韦云二百四十斗应有误。)如此,依韦注来算,田一井,每年所榨取的实物为:禾六四○○斗,刍一六○斗,米十六斗。我们知道周代一斗等于现在二升(二·○○六升),按此折合现在量器制度,每井田所取的实物为粮食一二八三·二斗,饲料三十二斗。我们又知道周代百亩为现在的三一·二亩,一井即现在的二八一亩(稍稍不到一点儿),那么我们就可知道:以现在的田亩和量器为标准,每亩被榨取的粮食是四·五六六斗,又饲料一斗。如果考虑到西汉时农业的产量还只有“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汉书·食货志》晁错语(注:《汉书·食货志》里载有战国之初李悝尽地力之教的一段话,依李悝之言,当时平年产量每百亩可得粟一百五十石,比西汉时晁错说的多三分之一。晁错说的可能偏少些(因为他是讲农民苦时说的),但李悝的话则不可靠。所以我们不引用。因为依李悝这段话中所说,当时农民每年投入市场的商品量竟达总产量的百分之三十(即比解放初期的比率数还要大些),而在大熟年成粮食产量竟可大于常年四倍,百亩得六百石,若折合现在的田亩制和量制每亩产量达五百七十二斤。这样的资料显然不能认为是真实的。看来它是后人假造的东西,而班氏竟被骗进了。))折合现在制为每亩产粮六·四一斗,则可想见在西汉一千年前的周公时代,产量必定还要低得多的情况下,每亩要出粮四斗半,还加上一斗饲料,这个剥削程度是十分惊人的。果真如此,这就难怪《诗·七月》里农夫只好吃苦菜,而《甫田篇》里曾孙给农夫吃些陈败的细粮要大夸其恩典了。
        但是韦昭此注所根据的是《聘礼》,而《聘礼》的原文和郑玄的注解,则和韦昭所说的有所不同。《聘礼》说:“十斗曰斛,十六斗曰{K23862.JPG},十{K23862.JPG}曰秉(郑注:秉十六斛……今文{K23862.JPG}为逾),二百四十斗(郑注:谓一车之米秉有五{K23862.JPG})。四秉曰筥(郑注:此秉谓刈禾盈手之秉也。筥,{K23842.JPG}也),十筥曰稯,十稯曰秅,四百秉为一秅(郑注:一车之禾为三秅,为千二百秉,三百筥,三十稯也)。依郑注来说,稯禾应该是四十个手握的禾把。郭沫若曾以为一把(即一秉)约得米一合。大概一个手握的禾把与一合之间也不会相差很多的。我们这里就多算些,把它加一倍,即一秉算作二合米吧,那么所谓稯禾也只能合米八升(现在制)。稯禾既然只是八升米,则秉刍也不可能是三十二斗饲料,只能是一把饲料,否则米太少而饲料太多了。如此则所谓“刍禾、秉刍、缶米”,折合起来共为粮食四斗,饲料一捏,再被除于二百八十一,则每现代亩只征粮食○·一二八斗和无法计算的一点点饲料。天下恐不能有这样的事情,因为这个数字比每亩田所需要的种子量还要少得许多许多。显然这里的稯、秉都不能照郑注那样来解释,而从当时的彻法是对奴隶的一种榨取方式来看,则韦昭的解释可能是比较接近事实的。但韦注说秉二百四十斗已有差误,而郑玄对稯字更有不同的解释,再则其他书上对量器容积也有若干不同的说法,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也就不好贸然肯定韦说一定不错。既然如此,则前面这个依韦注的计算自然也只能当作参考,而进一步的结论只好有待于将来继续考证了。
        对于彻法,现在所能说的就是这一些。弄清了彻法是怎样的东西,则对周代是否存在井田制,这个问题也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既然彻法所榨取的劳动是以实物来表现的(当然另外还有徭役),同时榨取的直接对象又是“里”这样一个集体,则可知那里并不存在什么井田制。因为井田制只征劳动,而其所榨取的直接对象是经济上独立的个体农户(即征各家各种一百亩私田的农户在公田上的劳动)。虽然从彻法的征取实物也用田一井为计算单位来看,奴隶的生产也有可能用每九户或每几户编为一组共耕一井田的方式来进行的,但是即使如此,它仍然不是井田制。因为这只不过是奴隶劳动的编队,即在村里制度下控制奴隶的约剂,既不各“私百亩,同养公田”,也不成为奴隶制实施的基本制度。这个道理是很明白的,好比窗户不是房子一样。
        再则在贵族直接经营的庄园里也不存在井田制,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因为那里全部生产物都须交给奴隶主,而奴隶的衣食都是向主人领取的,根本谈不上什么各“私百亩”。然而历来讲井田制的,则又以为国人(按我们说法就是自由民),他们耕种的地区里是不用井田制的(孟子以为“国中什一使自赋”,不用井田;《周礼·遂人》虽有井田而不行助法),那么所谓井田制究竟还能用在什么地方呢?虽然在西周的时候,除了前面已经提到过的自由民(国人)与奴隶(包括贵族农庄里所使用的私有奴隶和属于国君的原住民形式的国有奴隶)之外,应该还有另一种的农业生产者,那就是在不同的贡赋负担下保持着氏族社会末期村社的实质的自由民。即在部落里他们还有某种自由民权利的那种农业生产者。但这种人都是处在比较偏避地方的落后部落,他们并不能代表西周的主要生产形态,从而他们用什么制度进行生产,也无关于周代生产的基本制度,我们正可不去管它。这样,归根结蒂,我们就可以说,从周人的农村基层结构里看,实是没有井田制的。而所谓井田制,不过是后世儒者根据孟子向滕文公建议的一段话中假造出来的罢了。这就难怪在《周书》、《诗》三百篇和两周金文里都没有井田制,而《论语》、《左传》、《国语》以至于《史记》等可靠性较大的书籍里也都没有井田制的记述了。
        大家都知道:井田这个名词始于孟子(注:儒家经籍里关于井田制的主要记述:
        1.《孟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滕文公上》)
        2.《公羊传》:“初税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宣公十五年)
        3.《谷梁传》:“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宣公十五年)
        4.《周礼·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但孟子认为周代是用彻法的。他向滕文公提议用井田,行助法,则不过是他个人的意见,这是认真注意过孟子的话的人都知道的(参看《孟子·滕文公上》)。虽然他对齐宣王确曾说过“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梁惠王下》),即在周代的时候文王也用井田制与助法的。但当他正式向滕文公推荐用助法时,就不那么说,而只好借助于“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这两句诗,含糊地说“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了。这里可见得事情大有窍坎。不过,不论如何,孟子总还没有强说井田制与助法是周代确实存在的制度,这一点还算他比较老实。至于后世儒者索性说是周代的普遍事实了,这真叫做一蟹不如一蟹。
        《公羊》、《穀梁》二传都把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说成是废除井田而履亩而税(关于初税亩下面另有说明,公、穀原文见本章附注(注:儒家经籍里关于井田制的主要记述:
        1.《孟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滕文公上》)
        2.《公羊传》:“初税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宣公十五年)
        3.《谷梁传》:“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宣公十五年)
        4.《周礼·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即以为在这之前鲁国是用井田行助法的,把井田制说成是周代实在的制度了。这明明是凭空捏造。果然如此,则彻法又在那里实施?有若为何不向鲁公说“盍助乎”呢?真是管了上帝,管不得三位一体的矛盾了。
        在儒家的经籍里,井田制讲得最突出的自然要算《周礼》。可是这部书出的最晚,问题顶多。这里不说别的,且说井田也归他掌管的小司徒吧。小司徒在《周礼》里简直是副宰相,权力大到“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各种赋税)之数。……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可是这个官名其见于西周金文中的,他的职务仅仅是管辖一个相当小的农业区域。如《免簠》铭文说:“令免作司徒,司奠还{K23863.JPG}眔(及)虞眔牧。”《{K23864.JPG}》铭则说:“{K23864.JPG}!令汝作司土(司徒),官司藉田。”这就是说,在千真万确的西周资料中,小司徒的职权和职务,不但全然与《周礼》所说的不同(在金文里,即使冢司徒——其义当大司徒——的职务也不过是管“成周八{K23824.JPG}”地区,没有如《周礼·小司徒》那么大的权力——参看《舀壶》铭文),并且他们和井田制也都没有什么相干。免是管山林、畜牧和一些山沟田的,那里自然谈不到什么井田和井田制;而{K23864.JPG}是管周天子藉田的,藉田则亦已证明是不用井田制的了。由此可见,《周礼》里说得头头是道,像煞有介事的,其实多是张冠李戴,道听途说的一些东西,往往认真不得的。
        至于《考工记》所载“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云云,其价值自亦只能与《小司徒》项下所说的相同。西周时土地还用轮作制,即不时须抛荒以恢复地力,在这样粗放的农业基础上,试问能不能出现有《匠人》所记载的那样严密的沟洫制度?我看靠不住吧。
        在西周金文里,我们也看到过关于描述当时土田情况的资料,而且其中还出现了听起来很像井田这个名词的“井邑田”。可是它的情形和《考工记》所说的全不一样。《散氏盘》铭文说:
        {K23865.JPG}
        很清楚,从这铭文来看,无论是眉的田也好,井邑田也好,都是以天然的河流、树木、道路和其他已存之物为界限的,高低不平、四边不等的土田,而有的地方是跨过河流,跨过土岗的,和今天我们在北方田野上所见的差不多。哪里能找到《考工记》所记述那样的沟洫制度或所谓井田制的影子呢?
        在儒家经籍中,说到井田制的就是上述这一些。至于汉代以来,经学家们把它愈说愈详细,愈演愈周密,那不过表明它本来是没有的,谁爱井田制,谁就可以凭自己之所见来创造罢了。这完全不能增加井田制的真实性。看来此地也没有一一再加说驳的需要了。至于近人以甲骨文里田字有作“{K23866.JPG}”形的,即以为是井田制的证据,这也靠不住。无论“田”或“{K23867.JPG}”都无非是田的象形罢了,否则还有写成{K23868.JPG}等田字,作何解释呢?不成了口琴制、百叶窗制了吗?
        当然孟子之拟制井田制该有他一定的根据,这根据可能是:(一)什么地方实际上存在过(或存在着)徭役劳动的剥削形式;(二)古代奴隶生活集体的性质,甚至也可能以九家共耕一井田的方式来责成奴隶们生产的;(三)当时普遍存在的耕种国家土地的个体农户。井田制很可能是在这些基础上编造出来的。只是他向滕文公推荐时,说得含含糊糊,装成好像是“古之制也”的样子罢了。至于后来儒者居然青出于篮,说是确实行之于世的事实,连把他说的周人是用彻法的也否定了,这恐怕连孟子自己也是没想到的。
        由此可知,无论从周代农村的基层结构来看也好,无论从比较可靠的古代文献和第一手的金文资料来看也好,井田制这个东西,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然而,这里人们要问:如果井田制只是儒家所构想出来的,则我们又如何解释如下的事实呢?《诗》既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史记·六国年表》还有简公七年(前四○八年)秦国的“初租禾”;《汉书》里有董仲舒说商鞅“除井田”;而《吕氏春秋·审分览》更有“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的记述。那不是可以说在秦国并且也包括原来西周的本土上有井田制的吗?
        至于董仲舒说商鞅除井田,我们知道和他同时的司马迁可并不那么说。《史记》里只说“开阡陌”,义为挖掉田埂。两个人的说法为什么有些不同?司马迁这样一位历史家竟至无视井田制吗?显然这说明董仲舒是效儒家的故态,无处不借题发挥来讲井田制,因为他是宗《公羊》的。而司马迁是历史家,讲事实的。并且他对秦国的事情知道得很多,所以只说“开阡陌”。两相一比,不正好比出董仲舒承受了儒家的衣钵,搞井田制假古董吗?
        “初租禾”自然是开始征收实物租。也就是说,在这以前秦国对农业生产者主要是用徭役劳动来剥削的(注:泾渭平原的徭役劳动剥削制始于何时,现在尚不清楚。按孔子的话“先王制土”用的是彻法,则这种制度自不该始于西周。秦国原来起自戎狄之间,很可能这种制度之成为泾渭平原的基本剥削制是同秦国的统治有关系的(秦国在政治制度上也和东方各国有些不同)。但此种想法亦无材料可以左证。)。《吕氏春秋》里有前述那样的记载,则说明秦国虽在前四○八年改用征收实物了,但在一百数十年之后,还有用徭役劳动来进行剥削的残余。
        用徭役劳动,岂不是行施助法,说明那里用井田制吗?
        可是事情还不那么简单。世界上用徭役劳动来进行剥削,这是大家所常闻的,但似乎谁也不曾把它和井田制联在一起。譬如民主改革前西藏的情况,没有人会想到它与井田制和助法有什么关系吧!从而可知,以为秦国曾经用徭役劳动来进行剥削,就是曾行井田制和助法,似乎也未免有些神经过敏。因为前四○八年离开孟子的出生仅只有十八年,而如果井田制还行于这个时候,或仍行之于与孟子同时的商鞅时期,以至于更后的吕不韦时期,则孟子向滕文公建议用井田制行助法,竟不用秦国的实例,而去借助于内容不确定的诗句,那才是大怪事呢!显然这说明了秦国的徭役劳动和井田制、助法是风马牛不相干的,而董仲舒所加于商鞅的“罪状”更是莫须有了。
        用徭役劳动来剥削不等于是助法,这正如一方里的土地可以叫田一井而不等于是井田制一样。因为徭役劳动的剥削只有施之于共田制之上,以几家共耕公田的形式出现的时候,才是助法,而一井田也只有使用助法来剥削的时候才是井田制。
        社会的现实情况是复杂的,二三千年后的今天,我们只依靠一些贫乏的资料来观察许多事情,不可能都看得很清楚,甚至有许多东西还根本没有看到。但井田制是没有的,这大概已不至于看错了。(未完待续)
     

转自:《浙江学刊》1983年03期第3-30页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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