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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制度:西方世界与晚清中国之间的改造和被改造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 杨国强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19世纪中叶以来,中西之间由交冲而交往的过程,本质上是西方人执条约以范围中国的过程。由于条约体现了西方人的利益、利权、意志和规则,所以,执条约以范围中国,其历史内容正是西方人用条约来改造中国。而本无条约传统,从而本无条约意识和条约知识的中国人则在这个过程里被条约所拖拽,一步一步地进入了由欧西立范式的世界秩序之中。与之相因果的,是中国人和中国社会的被动变化和深度变化。
    关 键 词:条约制度 条约意识 条约知识
    作者简介:杨国强,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


    从19世纪的40年代到60年代,中西交往的演化和深化,大半都是在以战争为前导,之后又由条约立法则的过程中实现的。西方人以战争起衅,而要的则是固化于条约之中的物利和权利。因此,1860年代之后,刚刚驻京的西国公使便全神贯注于把纸面上的文字移到实际中来,“要求(中国)中央政府有责任履行各项条约”①。而由此带来的正是一个比战争更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过程。
    1860年岁末英法联军之役初息,奕訢已作奏议专门论说“办理外国事务”②,他以这种新立的名词表述了刚刚萌生的外交意识。但作为一种既有的事实而存在于中国人初生的外交意识面前,并为之预设了历史起点的,则是两次民族战争失败之后已经留下的一连串条约。它们都与“外国事务”联结在一起,而后是条约成了“外国事物”的先务和要务。自1843年英国人借“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为由头,从懵懂的中国人手里取得了“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③一款,之后,法国、美国以及瑞典、挪威踵而效之,遂使一国之所得同时化为各国之共有成了中外关系里的法则。薛福成后来说:“西人始来不过一二国,中国不知其牵率而至者,如是其众也”④。显然是一种扼腕追叹。自咸同之交开始,这种“一体均沾”已构成了西方列国对华利益的深度一致。虽说欧西的国家和国家之间惯于因利而分因利而合,并相互纵横捭阖,但对华利益的这种深度一致,却使正在纵横捭阖里角智角力的此国与彼国可以在远离欧西的地方联起手来,以其互相呼应和牵连,结为一个共同对付中国人的整体。1870年天津发生教案,美国公使致函国务卿,主张“联合行动,要求其他外国代表一齐给法国代办一臂之助”,以使“软弱的中国政府对其臣民采取断然的方针”⑤,表达的正是一种共同对付中国的自觉。因此,后来西方的历史评论曾说条约关系里的中国是“独力周旋,来和列国全体联合的阵容相争衡,只要它的最无所忌惮的敌方一计得逞,则所有各国便同沾其利”⑥。显见得条约关系里的优势始终是单面的,所以条约关系里的重心也始终是单面的。道咸两朝的历史留下了一种单面的定势,于是后来的中国人在“办理外国事务”中“履行条约”,便只能从这里开始,又只能沿这里走下去。
    从这种“列国全体联合的阵容”朝下看,则是成千上万由此派生而不受中国法律管束的西方人。他们更可怕。当外国人从中国人手里取得了“一体均沾”的时候,他们同时也以“中西律法迥殊”为理由⑦,从中国人手里取得了“被控犯罪的外国人”由其“本国的官员用他们的本国法律来审判”的权利⑧。对于当日的大清律来说,这种被称作领事裁判权的东西是一道用作隔离的屏障,因此,后来美国国务卿叭嘎说:“在华美国人的权利,靠的是条约的特殊规定的保障,而不是该国的通行法律”⑨。然而受条约“保障”的外国人常常会在中国横冲直撞,做出种种需要管束和制裁的事来。1850年代美国外交官马沙利曾在报告中说:“目前在这个口岸(上海),岸上至少有一百五十名水手,其中各国人都有,他们不分昼夜,跑进中国县城去喝酒、滋事,闹得鸡犬不宁”,并且非常嚣张地“胆敢玩视一切法律”⑩。他说的是上岸的水手,这些人在西欧和北美也是以粗野悍暴为特征的群类,在中国这样用条约隔开了法律的地方遂更多了作恶的自由和自在。与这种原本不惯守法的群类比,稍后的英国驻上海领事阿礼国则在报告中叙述了生意人的无法无天:
    许多成群结伙而又不受任何有效制裁的各种国籍的外国人的下流品质,实在是一种公共的祸患。他们和比较诚实的人们争夺商业地盘,并且把往来通商的特权变成为作弊逞凶的手段。在这种肆行无忌的勾当上,既不因怀惧他们的本国政府而有所敛迹,又在很大的程度上托庇于条约而不受地方当局的管辖,中国人固然是首当其冲、受害最大的人,然而决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没有一个欧洲大家庭中的政府或国家在声名上不受玷污。(11)
    像这一类生意人在中国的“作弊逞凶”,大半应当不是他们在自己国家里的本相,而是治外法权“保障”下脱出了法度和规矩的结果。条约权利提供了一种环境,使逐利的西方人在中国更容易显出人性中的恶。因此,至1860年,美国公使致书国务卿,已直言“我们的国旗曾经被用来掩护所有在中国的流氓”(12)。在他的笔下,“流氓”一词显然是不分职业地总括了各类具有“下流品质”的美国人。这些文字都出自当日西方来华的外交官之手,其间流露的恼怒一面表现了权利之争以外尚存的个人良心,一面又非常明白地说明了治外法权实际上治不了来华的外国人。更多握有裁判权的领事则不会把个人的良心牵到条约权利中来,并且身在异国,“出自领事法庭的判决,则几乎无法予以强制执行”(13)。所以西人因“托庇于条约”而能跳出中西两种法网的事便成为那个时候的常态,遂使中国人熟视既久而言之愤切:“今即以人命论,华人犯法必议抵偿,议抚恤,无有能幸免者;洋人犯法,从无抵偿之事,洋官又必多方庇护,纵之回国,是不特轻法所未施,而直无法以治之矣”(14)。在这些中国的法网和西方的法网都罩不住的外国人里,便一定会一茬一茬地产生出美国人顾盛所说的“肆其卑鄙的贪婪之心和强横破坏一切人、神法律的能事”(15)者。随后是与商业活动相牵连的走私、抗税、欺诈、贩运人口、海上劫掠、私开口岸,以及窜入内地武装挖矿等等都曾是种种离不开霸蛮和暴力的生意(16)。而同他们相遇的中国人却常常会因此而陷入匪夷所思的横劫和祸殃。一则记载说同治年间“美商运货来沪,遭风滞于沙,不能动”。乃雇民船为转运,并“言定每人日给银两圆”。此后船民一路辛苦,往返十余日始竣事。“迨向索工资,则尽缚其十六人送沪道,谓系海贼抢劫者”。这件事最后由于丁日昌的干预而得到昭雪,但十六人中的一人已死于缧绁之下了(17)。中国人以人情物理对“美商”,而“美商”对中国人,则用意和手段皆出人情物理之外。“强横破坏一切人、神法律”正因此而见。
    治外法权使中国人的法律不得不在中国的地域里为西方人让出一片空间,同时是领事握有的裁判权又在把西方的法律带到了中国的地域里。而后出现的两种司法权的并存,便使外国人的法律和法权畸态地变成了中国社会权力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后来的西方人评论中西关系的历史,曾说“领事裁判权在某种程度上,一如巴麦尊勋爵在一八三九年似乎承认过的那样,乃是领土永久占有的一个替代物”(18)。而条约中的治外法权虽是一种用文字规定了范围的权力,但在西人的手里却是实际上可以被滥用并在不断被滥用的东西。咸丰年间的宁波已习见“凡作夷馆通习(事)与服役夷馆之奸民,靡不藉夷势以挟制衙门;而本地无赖,又每每勾引若辈以鱼肉平民”之事,并常常会因官府拘治这些犯了法的“通司”、“无赖”之类而引出领事官的干预叱咤。甚至把中国人划到了外国人里,咄咄逼问说:“我国通司,县中敢管押乎?”(19)“通司”与西人相联结,因此“通司”也为西人的条约权利所庇护。在这种场面里和逻辑里,治外法权已成了没有界限的东西。彼时与西人往来联结的还有买办,于是买办也可以借用西人的条约权利。一段出自外国人的记述说:买办若是因债务受中国商人之控告,他们的“洋东家就跑到领事那里求他写信给当地政府”。有此强为撑持,遂使买办“越发无法无天”,以至于“即使把他们传到官吏面前他们也不折服”(20)。与此同时,是另一方的中国人不在西人庇护之下,便没有地方可以讲道理了。这些事实的一见再见,一定会冲击中国人精神世界里的秩序和社会生活中的秩序。而通司和买办之外,牵涉更广,从而冲击更深的,则是传教的西方人引条约权利把教民从中国人里圈出来。光绪中期驻北京的“各外国代表”联合照会总理衙门,指责中国口岸和内地纷纷排外。其重心之一便是“按照条约,每一个中国人可以自由信奉、学习或传播基督教”而不得“加以干扰凌虐”(21)。这些文字出自“各外国代表”,而代表的却是皈依了西教的中国人,其主客之间和中外之间的不相对称是非常明白的。在这种不相对称里,曾被宁波“夷馆”中的领事用于“通司”的那种逻辑便一定会远伸到四面八方,使治外法权因滥用而模糊,在外延上包进了所有信教的中国人。而后是外交官和传教士一次一次演示了引条约权利抗中国法律的实例,致信教的中国人以“奉教人不怕官管”(22)为天经地义。与之相应的是奏议里说的教民“或因讼事上堂,立而不跪,即有理曲之处,地方官不敢加刑”(23)。显然是地方官也弄不清教民是不是还能用王法来治理。这种“通司”、买办和信教的中国人都可以借治外法权而别成一类的局面,说明了中国的法律不仅管制不了外国人,而且也管制不了全部的中国人。但以“和约所载,中国人犯罪,由中国官治以中国之法”(24)作对照,则西方人在条约名义下的行事和主张显见得是以不受条约束缚为前提的。他们始终在用条约表达和实现单面的意志,而中国政府本有的司法权却因此而不得不蜷缩,由一种完整的权力变成了不完整的权力,由一种普遍的权力变成了局限的权力。
    当治外法权被西人在滥用的时候,由条约规定的子口税也在西方人手里变作可以滥用的东西。与中国商人相比,当日的外国商人“在口岸完纳了固定而又较轻的子口半税后把货物运至目的地,就可以免纳较重的内地税”(25)。自中国人一面来说,这种“格外通融之法,体恤洋商,已无微不至”(26)。然而子口税和“内地税”既已形成差额,则对于无须交内地税的外国商人和必须交内地税的中国商人来说,差额都成了物利之所在。而后是子口税单在“日见滥用”中变作“中外商人之间的一项交易品”。同治年间宁波海关的报告说:“外商每月为几千件棉花请领子口单,每件棉花取费5角,华商尚求之不得,因为他们能够藉以逃避许多地方税课”。同时的上海、福州、九江、宜昌、汉口,中外商人之间都在从事这样的交易。旁观的西人说:“那些靠说谎为生,靠作伪谋利的人们,以货物所有者名义为华商申请子口税单,从而得到一笔小款作为报酬”。但小款之累积自能变成厚利,所以这样的生意才一直做得下去。后来的记述,已是说“彼领事衙门及洋行,转可收费每张四、五元不等”(27)。显然是税单越来越值钱了。因此光绪前期英国驻汉口领事报告商务,曾总计说,当地专门以出售子口税单为业的洋行就有六家,以规模而论也算是一种大生意了(28)。其结果是“华商之巧者,不免与洋商狼狈相倚,诪张为幻”,终致“华商之守分者不能获利,多依附洋人而变为奸商”(29)。在这个过程里,原来被看做是“格外通融之法”的子口税经洋人的滥用和操弄而面目全非,已经从数量有限的东西变成了大量制作的东西。当这种买来的子口税单带着大批假洋货绕过了地方税之后,地方的财政收入便应声而落。光绪初年两江总督刘坤一说:“自有洋票以来,中国奸商,辄借此为护符,厘金已因之减色”(30)。十多年之后,浙江巡抚刘秉璋说:“近岁洋单盛行,商人趋利若鹜”,多用之以“免内地之厘金”,直接造成“常税短绌,无从挽回”。同时的闽浙总督卞宝第说:“光绪初年洋单盛行,富商大贾均愿呈缴子口税银”,近则“小贩亦借洋票避厘趋税”(31)。在原本没有窟窿的地方洋票挖开了一个窟窿,而后税利不停地在漏掉。由于这种由西方人渡让的条约权利本是一种可以颉颃国家权力的物事,因此,从购买中获得了子口税单的中国人,便能够因其握有的条约权利而等同于高鼻深目之属,使管地方的国家权力不得不让出一条路来。作为对比,则是刘坤一、刘秉璋、卞宝第虽然身为总督巡抚,却只能眼睁睁看着“奸商”以及“小贩”用“洋票”侵蚀常税,一面言之痛恶一面无可奈何。子口税产生和存在于对外贸易之中,但经洋商的刻意滥用与反复滥用之后,这种东西又已在源源不断地进入国内贸易,从而进入了中国社会经济过程的里面。而由此形成的“华商之巧者”乐与“洋商狼狈相倚”,以及华商常常“依附洋人而变为奸商”,则不仅写照了西人冲击之下世路里的道德敌不过物利,而且写照了西人借助于条约权利的扩张已经取得和正在取得的主导性。这是一种由外凿入的主导性,然而它们一经凿入便会盘结于中国人的社会经济之中而不可剥离,演为“流弊遂不可究诘”(32)。当日的中国,除了被滥用的子口税,像这种西人凿入中国社会的经济过程而致“流弊”无穷的事,还有沿海贸易、长江航运等等。这些古老的行业曾经与滨海之区和东南社会的生产和生计久相依连,而当西人的轮船进入了这些古老的行业之后,其犁浪而过的地方,获取条约利益的过程便成为一种放手“垄断罔利”的过程和留下一地残破的过程。时人说是“胥见天下之利柄,尽归于该夷”(33)。然则“利柄”之所归,说的也是条约权利催化出来的主宰性和主导性。
    由于纸上的条约权利最终都是在一个一个地方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因此,地方官便成为那个时候最直接地面对条约,从而最直接地面对“流弊遂不可究诘”的中国人。他们目睹西人以行使条约权利和滥用条约权利掀动地方,常常要岌岌乎起而回应,然而就地方官的多数而言,他们面对条约的时候自始便既缺乏条约意识,也缺乏条约知识。咸丰末年,英国人在厦门“执据照会”索地造屋,而福建布政使张集馨归之于“遇事寻衅”一类,并以“夷性犬洋,非情理所能劝谕”为叹(34)。至同治初年,则有“贵阳府知府多文声称,和约文件乃恭亲王愚弄外洋之举”。这些话被西人所引述,一路告到总理衙门,牵出重重波澜。在相近的时间里,管北方三口的崇厚也说:“每遇中外交涉案件,该地方官或有意延搁,或含混了事,甚者任意妄断,因小事而激生他事。推原其故,皆因不明条约,且有未经目见者”(35)。二千多年里中国的吏治从来不关中外交涉,与彼族之来往本非题中应有之义。然则自多文这样的地方官看去,条约实在是一种非常陌生的东西。在晚清中国,这种陌生是常态,不仅普遍,而且经久。因此张之洞督两广之日“札司道讲求洋务”,切责司、道、府、县“约章全不究心,成案直未寓目”,以致“引约章则多舛,援成案则多歧”,视为骇异(36)。而十多年之后奕勖主持总理衙门,其奏议申说的仍然是:“特各直省州县,能知条约者无几。前数年山东德国教案,教士持条约求保护,该县怒掷于地,以足踏之,德使臣因而来臣衙门诉说”(37)。若由地方官而及大众,则更多的中国人对条约更陌生。久居中国的赫德在晚年曾说过:“很少有中国人懂得条约为何物,懂得条约威力的人就更少了”(38),正是熟视之后的写实。然而与中国地方官缺乏条约意识相对比并且相对峙的,则是西方使节坚执不移的条约意识。光绪中叶驻华美国公使田贝曾说:
    指引着外国代表的航行图是条约。他只问条约的规定是否得到了遵守。如果那些规定对中国造成损害,他是无能为力的。中国必须寻找她自己解决的办法。(39)
    他不是不知道条约里包含着不合理和不公平。但他并不把这一面列入“航行图”里,于是不合理和不公平既已化为条约,便成了中国人不得不付出的东西。这些话表达了西方世界共有的立场和主张,因此,这些话也富有代表性地说明了西方使节坚执不移的条约意识同时又是一种冷酷无情的条约意识。由是,当西方人以其坚执冷酷的条约意识与滥用条约的肆无忌惮相舛杂,同缺乏条约意识和条约知识的中国人直面相迎于口岸和内地,而致地方利益与条约利权冲撞纠结的时候,中西之间的矛盾便首先会在地方激化并且持续地在地方激化,其间通商、传教、游历都曾引出暴力对抗,对抗的极端则是杀人放火。1869年曾有英国人到潮州乡间打鸟,引来小儿聚观嬉笑。由于“彼此言语不通,洋人疑其有意揶揄,因而生怒”。与洋人之怒相呼应,而后“有乡民抛砖掷石者”,导致“互相击斗,乡人伤毙十名,重伤十余名,洋人受伤四名”。以死伤的人数作对比,乡民显然已是吃了大亏的一方,然而用其意中的条约利权作“航行图”,则英国的“领事官”和“带兵官”还意犹未足。9天之后又有“水师提督统带兵船多只,水陆各兵六百余名”拥入同一个地方,“开炮放枪,四面攻击”,实施了一场军队对付平民的屠戮。当其终了的时候,已“杀毙乡人六十五人”和“因伤续毙四名”,而且“烧毁民房四百四十五间”并“掳获男妇及受伤者甚多”(40)。在这个过程中,英国人是用血与火在残酷地向中国人灌输条约意识和条约知识,而缺乏条约意识和条约知识的中国人则因“抛砖掷石”而付出了许多无辜的生命。但与这种西人的霸道相对应的另外一头,缺乏条约意识和条约知识的中国人挟着一腔怨愤打洋人的事也常常发生。1882年美国公使何天爵照会奕訢,说是“天津苏领事及本馆翻译”至山东查案,在德州遭“民人”的“欺凌”,以至“一点半钟时内,被人打骂,从城南直到城北”。使他尤为不平的是被打的美国人“面请州官拿办”,而“该州官仍弗礼貌”(41)。德州的民人显然没有把“苏领事”看成是一个国家的代表,所以追打了一个半小时;德州的州官显然也没有把“苏领事”看成是一个国家的代表,所以“仍弗礼貌”,以不了了之。与此相近似的,还有此后四年重庆民教冲突里的英国领事班德瑞,他所遇到的中国人积忿更深,因此,不仅财产被“捣毁”,而且“轿子被砸烂,人们向他扔石头,要不是知县伸出双臂将他抱住,恐怕已经一命呜呼了”(42)。比起德州的民人来,重庆的老百姓无疑下手要更重一些。这种打领事的场面虽然典型,却不会到处有和经常有。在当日中西之间的公文往来里,多见的大半是武昌士子打洋人致“骨破”、“齿落”(43),延平民众打洋人致鼻青眼肿@一类。而这些地方的地方官则多数不愿立在“遵睦谊”以“礼待洋人”一面(44),自洋人看去,便成了无动于衷的漠漠然视之。而后是洋人诉于领事,领事禀告公使,公使照会总署。作为一种对于西人的群体回应和自发回应,中国的民众和士子由动口到动手虽有各不相同的情节,但其间之共有,则皆在西人进入各地所造成的震荡和窒抑,以及中西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造成的多难和悲怆。他们都置身于历史的因果之中,又在以各自的方式表现这种历史因果。然而当中国政府在炮口的逼迫下接受了条约之日,便是中国政府已经进入了条约之内,而民众和士人表达愤怒的种种情节却始终还在条约的限度之外。因此,中西之间的矛盾虽然激化于地方,而激化了的矛盾经一路呈诉,最终都会成为各国公使用联结起来的条约罩住总理衙门的罗网。赫德曾正告总署,“民间立有合同,即国中立有条约。民间如违背合同,可以告官准理,国中违背条约,在万国公法准至用兵。败者必认旧约赔兵费,约外加保方止”。并举“中国初次与外国定约,并未以条约为重,不过聊作退敌之策”的旧事以证明“未知违约之害”。因此,在罗网的后面,是当日深忧的“设令愤愤而去,即兵端所自起”(46),然则已在罗网之下的中国政府便不能不“以守约为主,以践言为先”(47)。于是德州、重庆、武昌、延平那一类地方的人物和事端都要被放到条约尺度的面前作衡量和裁断。其间西人所痛恨的尤其是不知条约和不怕条约的地方官,并因之而执著地以这些人为对象,一路呈诉,一路撕咬。而后是发生过中西冲突的地方,地方官总是先被列入西国公使的照会之中,而为他们所不肯放过。举同光两朝的事实而言之,则先后有过法国公使哥士耆指湖南“衡永道冯昆情性乖张”,以“一人起意酿祸”而成“湖南毒扰之由”(48),伯格内指河南“鹿邑县郑令居然拿办在县居住之传教士”,于“天津和约之第十三款显然违背”(49),指“直隶赵州宁晋县”县令收贿枉法(50),英国公使阿礼国指浙江萧山知县“开言辱骂”并强迫迁徙“外国人”(51),指江苏扬州“秀才唆使匪民肆扰(洋人),地方官不行禁止,明系有意纵容”(52),指福建“台湾府打鼓地方”的地方官“毫无禁戒”,致“匪民等竟将礼拜堂糟踏”(53),威妥玛指江西九江“刘道明系违拗宪令”(54),法国公使热福理指四川“黔江知县桂衢亨主谋戕教”(55),英国公使傅磊斯指洋人被“群殴”,而武昌“地方官员袖手旁观”(56),巴夏礼指福建龙岩州“毁辱洋人”之“揭帖”一时“肆行广布”而“岩龙州牧”置若罔闻,“初未置办”(57),美国公使何天爵指山东济南教士房屋被拆损,而地方官复“无礼欺辱”(58),杨约翰指广东大埔“县官”不准境内店主“留寓洋人”(59),等等。都是在着力于将地方官当罪人牵到朝廷里受审。其中罗织更广的,则州、县、府、道之外还要攀连总督、巡抚。因此江西巡抚沈葆桢、贵州巡抚韩超、云贵总督藩铎、贵州巡抚张亮基、署两江总督李鸿章、四川总督骆秉璋、河南巡抚李鹤年以及两江总督曾国藩等等先后都曾被西人看成是需要用条约作校正的人物,其中法国公使伯洛内特别不喜欢李鸿章,指其以排外“误国”,并“有跋扈之势,欲于南方自雄焉”(60)。对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来说,由此形成的无疑是一种沉重的压力和长久的紧张。
    在这些被照会所列举的人与事之中,一部分与真相相去不算太远,一部分与真相相去实在太远。然而时当西国公使由一州一县的中西冲突而不肯放手地苦苦追究条约责任,则管州县的地方官不得不一身为尤愆所丛集,成了无所逃于罗网之间的人。同治初年,湖南的湘潭、衡阳、清泉三个地方的知县已因“不能禁止乌合之众”而同时“摘去顶戴”(61)。稍后又有贵州提督“革职拿问”、贵阳知府革职“永不叙用”(62),两者都是名籍列入了西国照会的人物。此后洋人一群一群进入内地的州县,在他们往来游走的过程中和空间里,像这样因条约责任而被朝廷处分的地方官,便随之而会分布愈广并且数量更多。其间四川的酉阳知州、大足知县、永宁知州、绥阳知县、独山知县、黔江知县、巴县知县、川东道(63);贵州的贵定知县(64);直隶的天津知府、天津知县、朝阳知县、建昌知县、平泉知州(65);安徽的建平知县、宣城知县(66);山东的德州知州、巨野知县、寿张知县、曹州知府、曹济道(67);云南的浪穹知县(68);陕西的候补道(69);江苏的阳湖知县、无锡知县、江阴知县、金匮知县、如皋知县(70)等等,都曾经因所管地方的洋人受伤害而致“撤任”、“革职”、“摘去顶戴”、“严加议处”、“勒令致休”以及“交地方官严加管束”。风波更大一点的,还要一路远走去充军。这些人做朝廷的命官而祸起于远来的洋人,其仕途里的猝然跌仆大半都在寻常的前因后果之外,往往以“未能立时弹压,咎亦难辞”或“未能防范保护,咎无可辞”(71)为来由。而事涉华洋之间,引“未能立时弹压”和“未能防范保护”立尺度来推导是非和致人以罪,则用的显然都是条约里的单面理路。这是一种西方人的理路,但在条约责任的累年穷究之后已日深一日地印入了庙堂里和官场中,并非常畸态地正在成为中国人的理路。所以,即使像刘秉璋那样以军功起家而位至方面的大吏,一旦卷入漩涡而为西人指名问罪,也会一头栽倒,被上谕指斥为“督率无方,厥咎甚重”,由四川总督而落入“革职,永不叙用”一类(72),没有一点可以申辩的余地。对于官场中人来说,撤任、革职、摘去顶戴和严加议处等等都是个人的灾难和痛楚,因此是非常具体的灾难和痛楚。唯其如此,这种不在意料之内的遭遇又会非常直接而且非常深入地影响与改变当事人和旁观者,使原本不知条约和不怕条约的中国人一遍一遍地受教,在自己的灾难与痛楚里以及别人的灾难与痛楚里感知条约,而后懂得了这类东西的极端可怕和不可藐视。所以光绪初年曾因马嘉理案闯过祸的云南巡抚岑毓英此后一路蜕变,至八年以后署云贵总署之日遇到事涉中外民教的浪穹一案已切知利害,遂能够不俟朝命而用全付精神出手压平民间的骚动,随后以“妥速了事,俾免枝节横生”为宗旨,使大事化小而西人“乐从”(73),为自己和总理衙门省掉了不少麻烦。以后来比从前,显然是多了一重条约意识。
    在这个过程中,是朝廷被西人压出了条约意识而地方官被朝廷压出了条约意识。所以1877年的一道上谕里曾专门说到“地方官务将条约详研熟悉,融会贯通,以期深明款要遇事办理妥协”(74)。从公使勒迫总署到朝廷处分地方官,西方人始终是执条约以范围和究诘中国人的一方,在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里,中国人正视条约的意识与畏惧洋人的意识便成了同时产生并分剥不开的东西。而相比于约章款目以“本极细密”为辨读之苦(75),由洋人之喜怒揣摩中西之事理似乎更加容易一点。因此,当日的地方官一旦由旧时的不识条约和不怕条约回头转身,则畏惧洋人的意识又常常会比正视条约的意识更和更多地显露出来。同治初年在贵州做巡抚的张亮基曾经久作疆吏而惯见世路风波,本非惫驽一流。但治黔之日一面困于法国主教无休无止的齮龁,一面困于朝旨“维持大局”的督责,弄得动辄得咎手足无措,不知章法之所在。而后是一腔伉直化作“投鼠忌器”之小心翼翼,自谓与驻黔的天主教头目“酬酢往来,事事致敬尽礼,凡其请托之件,臣亦未尝不降心以从”。其文字叙述之中尽见身心俱疲。然则“投鼠忌器”正是一种畏惧。而当他不肯甘心久在贵州坐看洋人的脸色,抚黔四年之后奏请“召还京师赏给闲散差使”,朝旨又斥之为“更复成何事体”(76)。对于张亮基来说,这种不知章法之所在的畏惧无疑是与痛苦和无奈连在一起的。而在缺少了这样一层痛苦和无奈的地方官里,畏惧便会非常容易地变成了畏葸。同治年间曾有福建管洋务的盐法道因“曲事洋人,极意卑顺”被弹劾。比较而论,在他那里显然是没有那么多的痛苦和无奈,因此“正月间邀请领事筵宴,传戏至四班之多”,至二月间又“忽请省中教士筵宴”,功夫所在,都是一厢情愿的巴结。而尤其不能为当日士论所容忍的,是“往拜领事,用小字衔名,如部属之见堂官帖式”(77)。其时外国领事与中国道员相敌体,本以对等为中西之礼数,但畏葸使人糊涂,遂致其不知不觉之间已是把外国人当成了上司。盐法道因“曲事洋人,极意卑顺”而被弹劾,但弹劾并不能改变形格势禁下的层层曲折:“且夫地方官非畏夷人也,畏督抚之压制耳;督抚亦非畏夷人也,畏通商衙门之诘责耳;通商衙门亦非畏夷人也,恐一旦失和,肇兵端,而己将蒙首祸之罪耳”(78)。在条约构成的中外关系里,西人的压力已内在地转化为中国政府自上而下一层一层的压力,并在累积里成了日趋固化的东西。因此弹劾之后还会有不断出现于压力下的曲屈和变形。光绪中叶四川反洋教,成都将军奏报说:“各该地方官将洋人迎入衙署,外虑不逞之徒乘问伺隙,昼夜提防;内慰洋人之心,曲意供给,积受磨折,其情亦不无可悯”(79)。与这种抱畏惧之心徊徨于中西之间的“可悯”相比,则三年后川东道办江北教案已是手法出格而不在“可悯”之列,时论指为“挟私偏执,一意取媚美国领事”。他用“锐意株连”以“见好洋人”而成为一面倒,最终把原本不大的事情弄得不可收拾(80)。比之同治年间福建的盐法道,其“曲事”和“卑顺”的程度显然更深了一层。以三十多年之前的地方官为原本,则这样的人都是异类。因此,当这样的人物出现和多见于南北的州、县、府、道之中的时候,他们同时又在以自己的存在具体地写照了三十多年之间中国社会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节节嬗蜕。
    从不知条约和不怕条约到“曲事洋人”和“见好洋人”,是西方人用他们那个世界里的条约规则来改造中国的结果。这个过程的本质,用英国人戈登的话来说,便是“我们所做的是强加给他们一种生活方式,并强迫他们为这种生活方式付出很高的代价”(81)。在这种“强加”和“强迫”的历史里,条约既是捆绑的绳索,也是牵引的绳索。
    晚清中国的中外约章肇端于中国在战争中被打败,并且以中国人的不识条约为起点。所以李鸿章后来说:“从前中国与英法两国立约,皆先兵戎而后玉帛,被其胁迫,兼受蒙蔽,所定条款吃亏过巨,往往有出地球公法者”(82)。而同时的奕訢以总理各国事务为职分,久与西国公使折冲角牴于约章之间,“吃亏”的滋味尤熟知之而备尝之,曾直言其间种种情状“皆非所愿,恨不得一齐斥绝,无奈条约先已订定”(83)。然则中国人的“被其胁迫,兼受蒙蔽”以及由此激生的“恨不得一起斥绝”都说明:中西之间的约章,是以西方人的利益为利益;西方人的意志为意志;西方人的是非为是非的。其中的一个实例,是美国在“天津条约”里向中国索取商业赔偿,而直接导致了美国人的商业损失的,则是1856年英军进攻广州的那场战争。因此立条约的美国公使列卫廉回国之后对商界作演讲,说是:
    我们为你们索取的损害赔偿,大部分是出诸最近的事故,是在中国人捍卫他们本国领土时(美国)商馆中的财产损失,而对于这种损失,中国人只有依照英、美公法上那项永远由受害方给付损害赔偿的非基督教原则,才会担负责任的。(84)
    由一个基督教世界里的外交官承认自己所代表的一方出手便是“非基督教原则”,已明言美国向中国勒取的这些赔偿既不合上帝的道理,也不合人间的道理。然而不合道理的赔偿能够列入约章,正说明中西之间由议约而立约的研磨里,上帝的道理和人间的道理都被已经分出来的强弱踏在了脚下。随后是西方人的准则化作条约的准则,中国人则同时成了“受害”的一方和“担负责任”的一方。美国人沿着这种“非基督教原则”得到了他们想要的东西,而作为一个典型事实,其间所贯穿的单面制宰又非常明白地显示了西方世界对待中国共有的和共用的通则。因此,西国的政府和公使以勒迫之心追究中国人的条约责任,便一定会成为一个西方人按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是非立法则,来制约中国、摆布中国和改变中国的过程。西方人的利益、西方人的意志与西方人的是非本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和异己的东西,但时当管总署的中国人力竭于“洋人性情执拗,拒之逾坚,则持之逾力”(85),而管地方的中国人被压得曲屈变形,由不识条约和不怕条约变为“曲事洋人”和“见好洋人”之日,则这种原本外在的东西便已经填入和正在填入中国社会的构架之中,从而使异己的东西已经化为和正在化为内在的东西。而后,西方人从条约中获取的利权以及这种利权在运用中的扩张遂沛然莫之能御,成了摆布和改变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一种力量。这是一种由外交官来代表,并且由外交官所掌握的力量。与个体的洋人之搅动民间相比,外交官手里的这种力量常常会导致他们在交涉之外还要直接干预中国的内政。干预之不同于交涉,盖在于后者立在中国政府的对面而前者则立在中国政府的上面。在这个过程里,是领事更恣肆而公使更深鸷。薛福成曾说“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以公法比,实为不可思议(86)。这种不可思议的权力本在外交官的正常职责之外,从而自始便没有对应的章法来管制和约束。因此西国的领事官多了一重不受管制和约束的权力,大半都有一派汹汹气势。1869年奕訢奏报西人在地方“肆行无忌”,说是“各口洋人滋事之案,多系英国兵船,亦多起于英国领事官”(87)。这种“起于”领事的“滋事”直接带给地方以灾殃,用意当然不是在交往而是在压倒。其间因不知分寸而弄过了头,便会成为“对于暴力的热爱和倾向”,一路横行,走得比英国政府还要远(88)。一年后法国领事在天津向地方官和“人群开枪”(89),也是意在压倒而做得太像强人模样。至光绪年间福建发生牵涉英国人和美国人的“古田闹事案件”,随后有过一个领事和其他外国人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这个过程里的西方人同样强霸,因此以为自己理所当然地可以支配中国一方:“英美两领事均认为,调查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视为最后的定论,总督不得加以更改”(90)。在事关中国人的“裁决”里,由“英美两领事”做主一言否决掉中国总督的合法权利,则其间的压倒遂已变成了西人的至上。而“调查委员会”的“裁决”是在以中国的法律为涉事的中国人量刑,已无异于接管了中国政府的司法权。比之用治外法权庇护一部分与他们利益相粘连的中国人,这种西方人在中国直接行使司法权的事,显然是更深地伤到了中国人彼时称作“国体”的东西。“领事职分甚卑”(91),但在那个时候的中国,像这一类领事引申条约权利的兴风作浪却常常能把官场中的人逼到旮旯里去。至光绪中期,有几个外国人在湘西的水路里遭围抢,当地知县“亲自下到江面上,说是只要答应不将事情提交领事去处理,他愿意答应”这些外国人“想要提出的任何数额的赔款”。(92)显然是西国的领事越来越像“守土官”,遂使中国的地方官越来越难做守土官了。同领事相比,公使与总署相交涉,便是以朝廷为对手。咸丰年间英法俄美向中国人争修约,曾以外国使节驻京为要目而成为中西之间由冲突走向战争的导因之一。在西方人的意识中,公使久驻北京,便可以用条约罩住中国政府,从而通过“北京政府所施加的压力来强制各地方官遵守条约”,使在华的外国人“能行使自己的特权”(93)。然则北京政府之不得不施加“压力”,总是北京政府先受重压的结果。驻京的公使虽不是守土官,但其间更多因相互的呼应而成炎炎声势。同治初年法国公使因贵州教案向总署作叱喝胁迫,之后英国公使至总署“言及此事”,又以自己的胁迫助成了法国公使的胁迫,遂使奕訢在奏报里化胁迫为紧张:“观其忿激情形,直欲假公义之名,以逞其藉端启衅之意”(94)。被奕訢称作“公义”的东西在西方人一面称作条约的“神圣性”(95)。比之地方官场的困厄以具体性为特征,总理衙门常常要面对的这种场面,已是西人在“公义”或“神圣性”的名义下形成的一种合围,与此相对称的,则是条约的制约力和管束力也随之而节节膨胀,成了一种被成倍地放大了的东西。因此,在西人的条约勒逼面前,是地方受到冲击更直接而总署受到的压力更沉重。西人以“北京政府”压迫地方政府为理路,其预设的前提是“它的权力非常集中,能够强制各省执行它的命令”(96)。但在19世纪的中国,朝廷其实并不拥有这种“非常集中”的权力,西人的预设是已经“跑到中国现行行政制度的前面去了”(97)。熟知中国社会情状的赫德曾在20世纪初年告诉西方世界,中国是一个“既脆弱之极而又强硬之极的帝国”。它“有二十来个省,每个省本身就是一个王国,有自己的预算和税收制度”。因此每个省都有“省里的实情和需求”(98)。这是一种由既定的社会构造派生出来的不统一性;而咸同两朝十多年内战里形成的国家权力下移,又在使庙堂管制地方的臂力非常明显地处于累积的弱化之中。后来的历史学家说:就西方人“所加给中国的义务来说,无异是在省自治权、内地税征收以及军队调配等这类重大问题上,要求帝国整个改组,而帝国的这种改组,在清廷如此懦弱无能的时候,却是绝对不可能的”(99)。因此事关中西交涉,在这种已有的格局里便不可能产生出朝廷对地方普遍的“强制”。1866年奕訢因“法国来照情词叵测”而申说“臣等窃思自立约以来,办理各国事件,一经该使知照,无不立予查办。但事之办结与否,全在各省大吏督同地方官权衡妥办”。而“今该使照会所到各条”,事涉“直隶总督刘长佑、署两江总督李鸿章、四川总督骆秉章、成都将军崇实、河南巡抚李鹤年、陕西巡抚刘蓉”,皆已“业经臣衙门屡次奏催、咨催各省迅速办理”。屡催而未“办结”,显然是无法实现自上而下的“强制”(100)。此后四年,总署为西人所追逼,又专折奏请“饬下各省督抚将军及南北洋通商大臣等,切饬所属,遇有中外交涉事件,务即认真查办,务即迅结”(101)。申说的仍然是同一个题目。后来的岁月里,一面是地方官的撤任、革职、摘去顶戴,一面是既定的社会构造和已经下移的国家权力仍然不能造出一种可以行使“强制”的统一性。而介入了这个过程的西方人眼看总署“咨行各省者,并未见一处立即遵办完结”,推想“总是为各省大吏延搁,自作主张”(102),遂常常要越出折冲交涉应有的界度,以自己的好恶为尺度伸手干预朝廷对于疆吏的任用。同治初年劳崇光由两广移督云贵。李慈铭在日记中说:“闻此从英人之请。又闻署黔抚韩超罢任,以张亮基兼署黔抚,而不见明谕,亦出英人意也”(103)。他所说的“英人之请”犹属阴柔一路,相比而言,则此后三年法国公使伯洛内照会总署,一意要“将骆秉章及相帮同谋之官均移开川境”;又指名说李鸿章,以“本大臣定然竭力不欲其在江苏任事”为意志和主张。其手法都是在威逼。所以奕訢奏告之际比为“狂吠”(104)。这一类公使以督管疆吏为己任的事实说明:当“北京政府所施加的压力”达不到西方世界预想中的程度时,代表西方世界的外交官便会用干预的办法自己来施加压力。这种进入了中国内政的干预已经越出了中西之间已有的条约内容,从而已经越出了中西之间的条约界限,但这种干预又是西人在其实现条约利权的过程里一路延伸出来的。因此自西方人的理路而言,以条约的名义越出条约界限便成了此中的势有必至和理所当然,而自中国一面言之,则是“泰西各国竞尚兵力,其于中国情势亦然。力所不能胜,而欲以条例口舌争胜焉,难矣”(105)。当日另一个法国公使哥士耆曾经沿着同一个理路走得更远,其“悍悖”在于专门照会总署,一手包办地代“两湖总督官(文)、湖南巡抚毛(鸿宾)、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西巡抚沈(葆桢)”拟定“晓谕”士民的“告示”,主旨皆在痛责“内地民人”之“不顾背违和约,欺侮远人”,并儆以“倘敢惑众肇衅,再蹈前辙,本部堂、部院定即严拿惩办,坐以倡始背约之罪”(106)。而比之外交官在条约的名义下以督管疆吏为己任,哥士耆的做法已是在条约的名义下督管“民人”,其意中的对象和范围自然又更广了一层。当西方人持条约为理由干涉中国内政成为惯态和常态之后,与之相对应的一面便是中国人本有的行政自主性在侵蚀和啃噬之下的日趋缺失破裂。1869年山西巡抚李宗羲奏报“教民控案已会勘讯结”。其中一段叙述事由,说是“嗣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称,据法国使臣送来教民认种地段清单一纸,令即转饬丰镇厅,将教民所种地段依照清单量定亩数,核准税额盖印,给予执照,迅速妥办等因”(107)。其间的来龙去脉,是“咨”、“送”、“令”、“饬”都因“法国使臣”而起,并向“法国使臣”交代,然则“法国使臣”几乎像是另一个中国政府了。以清代二百多年的历史作比照,这是一种深度异化。后一年天津发生教案,“法使照会”始终“归咎官吏”,同时各国使节联衔照会以为声援。而后是天津的地方官在西人沉重的压力下成了被送交刑部发落的罪人。然而这种压出来的罪名与中国人的律例没有办法对得拢。当日刑部的奏议说:“臣部例内,只有刁民滋事,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革职之语,此外遍查律例,并无另有作何治罪明文”。但彼时朝廷与地方都在重压之下,律例里的“革职”显然不够用来息西人之怒,于是刑部的“公同酌议”不能不绕出“例内”既有的成法而别作引申,“于革职罪上请旨发往军台效力赎罪”(108)。就事理而论,这种绕出了成法的别作引申无异于中国人的律例为西方人的喜怒而改变,其结果便是管司法的刑部身不由己地成了枉法的一方,而原本被当做公器的法律则因之而丧失了尊严和权威。以同治比顺康雍乾,则刑部的枉法与法律的丧失权威,也是清代二百多年以来的深度异化。在这一类事实里,中国人的行政、吏治和法律都已因西人的干预而日积日异地今时不同往昔,其间的历史内容正是西人的利益、西人的意志和西人的是非在支配中国的过程里又在一层一层地造成中国社会的脱胎换骨。而在西人的眼中,这些都是拖着中国在向西方世界靠拢。所以同治后期美国公使镂斐迪致书国务卿,由崇厚出使法国起讲,欣欣然言之曰“这看来是沿着正确方向走出的一步。这表明(中国)有意按照西方国家的方式和惯例来处理他们的邦交”(109)。他所说的“西方国家的方式和惯例”都是构成西方世界本来面目的东西,因此镂斐迪之所以欣欣然,正在于这种“西方国家的方式和惯例”搬移到中国社会的过程,同时是西方世界在按自己的面目为中国重造一付面目的过程。而李提摩太自述光绪初年在山东传教赈灾,曾遇到“一大群人派出的代表,大家希望我能做他们的首领,举行暴动”(110)。这种请洋人领着造反的故事,则折射了西人的支配力成为一种可见的事实之后下层社会的出格想象。李提摩太提供了一个历史细节,却写实地说明了改造朝廷的东西也在改造社会。
    然而西人在条约的名义下越出了条约范围的制宰和干预,又是一种逆来而不能顺受的苦向煎逼。当日奕訢奏议各国事务,叙事之际常用“不胜发指”、“桀骜愈甚”、“讹诈之风大起”、“倍难理喻”,以及“舌敝唇焦,智尽能索”、“实出公法情理之外”等等(111)来摹写情状。说的都是西国公使的干预和总理衙门的不甘心被干预。光绪朝曾在军机处行走的徐用仪当日口碑不算太好,而一则记载说他作“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时,与外人交涉,遇有事理不平者,必反复辩论无少屈,甚或拍案相争”。然后作注曰:“公与余历述数事,深致愤慨,乃知局外人动谓译署之人,一味逊顺,真耳食之误也”(112)。这些都说明:虽然“以条例口舌争胜焉,难矣”,而在当日的总理衙门里,与西人以口舌相抗争依然是一种不得不做和不能不做的事。
    总理衙门以办理“外国事务”为职分,本是由“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延伸而来的,从而是被彼族的强势逼出来的。这种历史因果决定了当日办理“外国事务”,中国人自始即处于退守和被动的一方。然而由办理“外国事务”而置身于“外国事务”之间,则总理衙门中主事的人物也因此而比别人更先地识得:当中西之间以战争为形式的交往转变为条约交往之后,已经签订的条约不仅是西方人用来制束中国的东西,而且是处于退守和被动一方的中国人据以自卫的仅有的界线。奕訢说:洋人之“各国连和,所以必重条约者,盖以条约为挟持之具”,凡事一旦入条约,已“字字皆成铁案,稍有出入,即挟持条约,纠缠不已”(113)。但被“纠缠”的中国人也由此而直接弄懂了“必重条约”中内含的理路,然后取而效之,是条约既成“铁案”,则西方人可以用“铁案”来挟持中国人,中国人也可以用“铁案”来抵挡西方人。所以西国的公使以总署为对手,总署也以西国的公使为对手,奕訢称之为“臣衙门总理一切交涉机宜,无非驾驭各该住京使臣,令其约束在外洋人,不得无故生衅”(114)。他所说的“约束”洋人之“无故生衅”,正表达了以“必重条约”来对付“必重条约”的主观意愿。对于缺乏条约传统的中国人而言,这是一种学而知之。这种学而知之的过程志在把彼族拦在界线之内,当日奏章叙述此中曲折,谓之“令其就我范围”(115),然则同“范围”比,条约本身始终不是目的之所在。但是移用西方人独擅的理路与西方人龂龂相争于条约交往之中,而以“必重条约”对付“必重条约”,中西之间已有的约章便不能不成为共有的前提和唯一的前提,前一种意义里的“条约”和后一种意义里的“条约”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因此,中国人虽然深深地痛恶条约,而这种学而知之的过程却不得不以“恪遵”条约为自己的起点(116),盖“条约所已载者,彼既照约而请,则信义所在,我更不可故违。此中之隐忍含容,皆出于万不得已。”(117)中国人以“隐忍含容”显示“信义之所在”,同时是在向西方人对等地索取他们的“信义之所在”。1865年罗马教皇驻川东代表范若瑟由法国公使陪同赴总署,指责川事“办理失权”而“伊不甘心”,之后以“将来恐不免衅起干戈”为辞作要胁。当日总署用来抵御要胁的只有这种维系彼己的“信义”。事后奕訢作奏告叙述说:“该教士始犹倔强,继经臣等严词申斥”,追溯川事由来,列指地方之衅端皆“自彼而开”。以条约为共有的前提和唯一的前提,是衅端之所归便成为条约责任之所归,由此相诘责,遂使“该教士理屈情亏,气焰顿减,该公使柏尔德密在旁亦知其无理,不为作主”(118)。这个实例说明:起源于欧西的条约法则为中国人所遵行和移用之后,也能够造出使西人一时意沮的场面。因此,当日总署与西国公使往还交涉,便常常会见到“坚词拒绝”(119)、“驳回法国照会”(120)以及照会英国会使,责以“竟视条约为具文、置和好于不顾,殊出情理之外”(121)等等以条约法则力守中外界限的具体情节。稍后,管洋务的南北洋大臣和众多疆吏也先后学会了这一套路数,渐知“抱定约章”可以驳阻西人。张之洞总督湖广之日曾奏报“湖北利川县教堂买地一案,法领事悻悻来见,词气暴横,经臣接引指出,法国条约法文并无准其买地之语,明白揭破,严词驳斥,该领事竟无词以对,气焰立沮,默然而去”(122)。由“词气暴横”到“默然而去”,是逼来的西人又被条约法则逼了回去。在这个过程里,中西之间的条约交往又一路连带地引入了被时人当做“筹边之一助”(123)的《万国公法》。比之一个一个的条约,公法在更高的层次上包纳了更大的范围。中国人接受“万国公法”,是“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尤喜“其中颇有制伏领事官之法”(124),最初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办理“外国事务”,从而都在于引公法为手段。然而总理各国事务大臣董恂为《万国公法》的中译本作序文,则感叹“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125)。他所注目而视的,其实已是与公法相对应的那个世界秩序了。这是一种由西方人建立的世界秩序,但中国人引公法为手段,同时使中国人也在进入这种与公法相对应的世界秩序之中。同治初年,曾有“布(路斯)(126)国(公使)坐来兵船,在大沽拦江沙外,将丹(麦)国商船扣住三只”。彼时“布国”与“丹国”为仇,但这种此夷和彼夷之间的事发生在“中国洋面”而且“惊中国地方”,因此此夷与彼夷之间的事便成了与中国有关系的事和不得不管的事。当时总署与“布国使臣”交涉,即用“外国持论”作理据,以区分“海洋距岸十数里外,凡系枪炮之所不及,即为各国公共之地”与“此次扣留丹国货船处所,乃系中国专辖之内洋”的不同,从“万国律例”里引出“我国家定夺”之权,而后责其“任意妄为”和“首先违约”,并“饬令释放”被扣的丹麦船。这件事屡经照会往来相辩驳,最后以“布国使臣”敛手后退为了结(127);而中国人“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的同时,也由此知道了二千多年来一直被看成是混沌一片的浩瀚洋面,已被“万国律例”分成了“公共之地”和“专辖之内洋”。总理衙门既执之以为理据,则此后中国沿海七省所面对的水域便一定会随之而立领海和公海之界,并一定会沿着这种界限深入,从“万国公法”中寻找自己在这个海洋世界里的位置、责任和事权。总署印行《万国公法》之日,奕訢在奏疏里称之为“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128)。显见得不能算是真心喜欢而又不能不“采”来补苴罅漏。然则像这样的依样而变未必都是自愿的,却不会不是自觉的。后数年李鸿章说:彼族“要求之事,无非上侵国家利权,下夺商民生计,皆可引‘万国公法’直言斥之。盖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若使内地百姓不能自养,中国财赋不能自理,岂惟非与国和好之义,抑实背‘万国公法’之例”(129)。他在“万国公法”里寻找一种更普遍的法意,用来抵拒西方人的“侵”与“夺”。比之“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的持子之矛攻子之盾,这一段论说把中国人的“利权”和“生计”托付给“万国公法”,是已信公法之理可以与中国的利益对接,从而相信公法能够主持公道。然而以“万国公法”为轨辙“与众国往来”的过程,同时又是“皆默认诸国往来之通例”的过程(130)。这种“通例”所写照的都是形成于欧西历史之中,并已在向中国移来的那种规则、法度、条理、典制。当中国的利益与公法之理相对接的时候,中国人不能不把这些原来陌生的规则、法度、条理、典制与自己连起来。这是一种不可逆转而又逐层深入的趋跄与走势。相对于当年总署与“布国使臣”以海权作争持,并因之而引“专辖之内洋”为名目与大沽口的海域相匹配,则此日李鸿章所说的“利权”和“生计”已代表了更广的范围,在这个范围里与公法之理作对接,显然要用更多的规则、法度、条理、典制来匹配对应并且循名责实。而后是古老的中国在抵御侵逼的过程里一步一步地走入了由这些东西构筑起来的世界秩序之中。
    以“必重条约”对付“必重条约”,并因中西之间的条约交往而自觉地接纳了“万国公法”,反照出与西人直接相折冲的一部分中国人在办理“外国事务”中所发生的变化。奕訢曾概言之曰“第办外国事,与办中国事不同”(131)。这种“办外国事”的“不同”,使身在局中的人们能够在中国人的天经地义之外又识得了西方人的天经地义,并因之而最先从缺乏条约意识和缺乏条约知识的状态里走出来。而后是以条约法则与公法之理为主导的中西交涉一层一层嬗蜕,在由古而今的变化里越来越多地取得了一种近代外交的形态。接受了条约法则和公法之理的中国人仍然是在为自己这个民族守护边界与利益的中国人,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同当时缺乏条约意识和条约知识的瞋目排拒在精神上相去并不太远。但在近代外交的形态里为自己这个民族守护边界与利益,已是“昔日允之为条约,今日行之为章程”(132)。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非常明显地处身于另一种不同的观念、不同的逻辑和不同的场景之中,并不能不随这种不同的观念、不同的逻辑和不同的场景一路转移,从一种法理进入另一种法理。在这个过程中,“窥知中国情事”的西方人一面用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是非立条约以囿制和范围中国;一面又“协以谋我”,用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是非不断打破条约,“与之利而不知感,商之情而不即应,绳之以约而不尽遵”(133),遂使中国人一面苦于条约,一面苦于不断地打破条约。然而与西方人交涉于这种既苦于条约,又苦于不断打破条约的困境之中,困境本身便会成为一种独特的启蒙,促成中国人从自己的磨难里具体而又切入地领会西洋法系中的“主权”意识。随后,由同治朝而光绪朝,是“自主之权”(134)、“固有之权”、“一国之私权”(135)等等命题先后进入照会和策论,化作立说的谛义。在天朝体制和夷夏之辨分崩离析之后,中国人同世界相交往,不得不由“自古要盟不信,本属权宜”的不识条约而变为“坚守条约”(136)。其间与“隐忍”、“含容”、“信义”、“辨论”、“申斥”、“驳回”相表里的,是西方人越来越懂“大清律例”而中国人越来越懂“万国律例”(137)。主权成为自觉的意识正是沿着这个过程而来,并且在这个过程的累积之中形成的。然而与“隐忍”、“含容”、“信义”、“辨论”、“申斥”、“驳回”之牵萝补屋和就事论事相比,“自主之权”、“固有之权”和“一国之私权”的本色在于拥有旨理和阐述旨理,旨理是一种普遍性,因此它们能够概括和贯通多样性、具体性和个别性,并以“万国”共奉的道理和道义立根本,为久处于被动和退守的中国人构筑起面对西人而足以自立的精神骨架。于是,在天朝体制分崩离析之后,主权观念所提供的这种旨理使中国人第一次有了一种可以替代天朝体制的东西,引此以人中外交涉,便成为“凡有国者自主之权”,即“不应听命他人”和中国自有法度,“非外国所应干预”(138)的不可渡让与不肯渡让。光绪中叶之后关税权成为一个大题目,正是直接由主权之说衍伸出来的,于是在西方人以单面的道理主张修约之后,又有了中国人以自己的道理主张修约。后来的岁月里,同一种东西又会催生出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在夷夏之辨分崩离析之后,民族主义的产生则使中国人第一次有了一种可以替代夷夏之辨而用以动员社会的力量。由此形成的变迁说明:庚申之变后的三十多年里,西方人在中国用条约连接条约和条约派生条约构成了异样的制度,又以这种制度改变了中国和改造了中国。而当古老的中国为条约所牵一步一步走入西方人主宰的那个世界秩序之中的时候,中国人从西方世界获得的种种旨理又在促成古老中国的新旧嬗递。
    注释:
    
①“外交部档案原稿”,第17组,第500卷,1868年10月12日,哈蒙德的备忘录,见[英]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陈衍、江载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68页。
    ②中国历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9页。
    ③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36页。
    ④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28页。
    ⑤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1页。
    ⑥[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96—97页。
    ⑦(14)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第528页;第529页。
    ⑧[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352—353页。
    ⑨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5册,第176页。
    ⑩(11)(13)(15)[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第165页;第271页;第164页;第91页。
    (12)[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张汇文等译,第141页。
    (16)参见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5—129页。[英]赫德:《赫德日记:1835—1911——步入中国清廷仕途》,傅曾仁等译,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第67页。
    (17)李孟符:《春冰室野乘》,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78页。
    (18)[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第146页。
    (19)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64—66页。
    (20)(25)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58页;第823页。
    (21)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5册,第270页。
    (22)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381页。
    (23)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683页。
    (24)《曾国藩全集·奏稿》卷一二,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7096页。
    (26)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第549页。
    (27)(29)(31)(32)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838—842页;第840—841页;第833、836页;第842页。
    (28)转引自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7页。
    (30)《刘坤一遗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67页。
    (33)贾桢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3册,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118页。
    (34)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00页。
    (35)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232页;中华书局编辑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一,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9页。
    (36)中国历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一),第325页。
    (37)(41)(43)(44)(45)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2册,第662页;第341页;第180页;第257页;第261页。
    (38)[英]赫德:《这些从秦国来——中国问题论集》,叶美凤译,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39)(42)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5册,第250页;第160页。
    (40)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668页。
    (46)(48)(49)(50)(51)(52)(53)(54)(60)(61)(62)(64)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696页;第263页;第485页;第523页;第517页;第613页;第617页;第945页;第555页;第243页;第372、416页;第482页。
    (47)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542页。《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第17页。
    (55)(56)(57)(58)(59)(66)(67)(68)(69)(70)(71)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2册,第35页;第157页;第391页;第332页;第368页;第143页;第352、672、731页;第373页;第557页;第561页;第63、672页。
    (63)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462、561、968页;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2册,第64、451页。
    (65)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561页;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2册,第542页。
    (72)(73)(79)(80)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2册,第605页;第372、385页;第608页;第779、783页。
    (74)(75)中国历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一),第325页;第325页。
    (76)(77)(78)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485、510、482、522页;第664页;第684页。
    (81)戈登1864年6月19日信件,转引自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二卷,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746页。
    (82)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二四,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440页。
    (83)中华书局编辑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三,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5页。
    (84)[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第281—282页。
    (85)中华书局编辑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三五,第36页。
    (86)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第414页。
    (87)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665页。
    (88)[英]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71页。
    (89)(90)(92)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5册,第6页;第433、436页;第523页。
    (91)刘声木:《苌楚斋随笔续笔三笔四笔五笔》,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97页。
    (93)(97)[英]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37页;第50页。
    (94)(100)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303、370页;第547—548页。
    (95)陶文钊编选:《费正清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64页。
    (96)(99)[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第169页;第323页。
    (98)[英]赫德:《这些从秦国来——中国问题论集》,第42、44、52页。
    (101)(102)(104)(107)(108)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760页;第548页;第550、555、547页;第739—740页;第886、922、931—932页。
    (103)李慈铭:《越缦堂日记》,第4册,扬州:广陵书社,2004年,第2336页。
    (105)(106)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第214页;第261、264页。
    (109)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5册,第14页。
    (110)[英]李提摩太:《亲历晚清四十五年》,李宪堂等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1、83页。
    (111)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547、760、765、407;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2册,第405页。
    (112)朱彭寿:《旧典备征·安乐康平室随笔》,何双生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2页。
    (113)中华书局编辑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九,第6页。
    (114)(115)(118)《清末教案》第l册,第759页;第542页;第430页。
    (116)(117)中华书局编辑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五,第6页;卷四三,第5页。
    (119)(120)(121)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654、681页;第714页;第669页。
    (122)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第2册,第1366页;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2册,第595页。
    (123)(125)(130)[美]惠顿:《万国公法》,《万国公法序》,丁韪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页;第5页;第17页。
    (124)(127)(128)(129)《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二七,第26页;卷二六,第29—30页、33页;卷二七,第26页;卷五五,第9页。
    (126)普鲁士。
    (131)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1册,第760页。
    (132)中华书局编辑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五○,第25页。
    (133)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第2册,第1491页。
    (134)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第549页;《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六○,第20页。
    (135)赵树贵等编:《陈炽集》,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251页。
    (136)贾核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六一,第2270页;《曾国藩全集·书信》第8册,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5675页。
    (137)福建师范大学编:《清末教案》第2册,第364页。
    (138)赵树贵等编:《陈炽集》,第251页;中华书局编辑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一,第37页。
    

责任编辑:田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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