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法制史视角也有明显的局限性,我国古代的“律”主要是从反面限制越轨违法现象,前提是对约定俗成的习惯行为的认同,既然这些习惯行为是约定俗成的,人们大都能自觉遵守,因此没必要提及,只把容易出问题的地方规范一下就可以了。所以,古代法律包括民法条文,都是不完整的,而且律文往往只是提倡,不是硬性规定。《唐律》和《宋刑统》都规定:祖父母、父母在世时,不能分家异籍,否则“徒三年”。事实上,这个规定从来就没有真正执行。因此,研究古代家产继承及纠纷,应该主要采用传统的历史学方法,同时也可以借鉴法制史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以便使我们的认识更接近历史实际,但主次关系不能颠倒。 不能照搬西方习惯 笔者曾经考察过南宋时期东南地区一个家产纠纷案例,该案例涉及女儿的家产继承权问题。日本学者岛田正郎、我国台湾学者柳正言从法制史角度研究这个案例时,首先寻找判词涉及的法律条文、判决结果是否有法律依据。其实,这是用今人的思维方式来解读宋人的断案过程。宋人审理该案时,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实际生活需要;判决也不是完全依据法律条文,而是以合乎情理为主要原则。这个案例记载,田县丞有两子两女,县丞去世时,长子已先于父亲去世,次子珍郎、两女尚未婚嫁,因此,初审此案的官员提出了“二女合与珍郎共承父分”的原则。一些研究者由此认定这是“男女平等继承”。其实,这是以留取聘财和奁产的习惯方式分配遗产,不是通常的分家方式。该方案未能行得通,官司打了几个月,前后提出了五个方案,才解决了这一纠纷。 这一家产纠纷的由来是:田县丞死后,其弟以县丞有遗嘱为由,要把自己的儿子过继给县丞家,以期获取亡兄的家产。县丞的遗孀刘氏不同意,于是打起了官司。这是民间常见的小叔欺负寡嫂、孤侄的情形。官员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同情弱者,尽量照顾刘氏的利益,压制县丞的弟弟;刘氏是田县丞私通的小妾,身份与正妻不同,审理者不便过多关照,所以就主要照顾两个孤女。我们只有了解当时的社会生活习俗,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纠缠于家产分配的比例,才会明白这个案子中女儿的家产数额何以增多,才不至于把数额增多简单地等同于继承权的扩大。 在历史学研究中,长期存在重社科、轻人文的现象。有学者认为,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学术界的变化趋向是人文学淡出、社会科学凸显。其实,这种情况一直都存在。在历史学研究中,既需要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需要概念和模式,探讨宏观大事,同时也不要丢弃人文学的思维方式,不一定把所有问题都归纳出一个模式和规律,概念也可以模糊一些,甚至不妨借鉴古代学者做学问的方法,体会“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的状态和心境。这样说,不是要把历史学做成可以任意解释的主观性学问、与科学对立的玄学,而是说,在研究中国历史问题时,应该根植于中国文化,懂得中国社会,不要用西方的习惯来判断中国的事情,不要把历史学研究做成一种程序化的技术活。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