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频繁发生,政府开始通过劳工立法规范雇主在灾害赔偿方面的责任。灾害赔偿立法由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并出台。制度属于现代劳动灾害赔偿制度中的雇主责任制模式。它覆盖工业、矿业、交通业等现代工人。与此时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标准进行比较,中国制度的赔偿项目齐全,伤病医疗费和伤病期间工资等赔偿标准较高,残废抚恤金和遗族抚恤金则不及。制度虽然实施效果不佳,但这是劳动灾害赔偿首次进入立法,对后来政府的立法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国北京政府 劳动灾害 抚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