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得到了国际社会对南海诸岛属我国的一致承认。 国际社会承认,是国际法有关“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条件要求”之一。此次进驻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条例,具有国际法效力。换言之,是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属于构建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行动,当然也属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胜利成果,是国际社会对南海诸岛属我国的公开承认。 当时国际社会对我国政府接收南海诸岛未有任何异议,而且在此后的几十年里,也没有国家对我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提出异议,说明我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的事实是被国际社会承认的。 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签署的《对日和约》规定,日本放弃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1952年日本与我国台湾当局签署的《日台和约》规定,承认《对日和约》有关“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权利、权利依据要求”。 1972年中日关系正常化时,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称,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关于归还其侵占的中国领土的规定,再次确认了南海诸岛属于我国的事实。 3、行使了对南海诸岛的充分管辖权。 接收前,研究决定接收工作事宜的人员包括来自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及海军总司令部的代表;具体参加接收工作的人员除海军官兵外,还有内政部方域司代表郑资约,空军总部代表蒋孝棠、仲景元,联勤总部代表戴蕃填,广州行辕代表李思逊,海军海道测量局代表刘天民等,还有广东省政府派出的西沙群岛接收专员萧次尹、南沙群岛接收专员麦蕴瑜。 由此可见,此次接收西沙、南沙群岛,是国家行为,具有充分的代表中国政府接收西沙、南沙群岛的性质。特别是此次接收过程中,对各岛礁进行了测量勘察,并以此为依据,划定了西沙、南沙群岛的范围,绘制了南海诸岛图,重新命名了南海诸岛名称,体现了主权,行使了管辖权。 1947年4月14日,国民政府内政部主持召开了有国防部、外交部、海军总司令部参加的关于西沙、南沙群岛范围及主权之确定与公布的会议,确定“南海领土范围最南应至曾母滩”。 12月1日,内政部重新审定了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及其所属各岛、礁、沙、滩名称,正式公布了《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共167个岛屿名称,其中东沙群岛3个,西沙群岛33个,中沙群岛29个,南沙群岛102个,将原南沙群岛改称中沙群岛,团沙群岛改称南沙群岛,使南海诸岛名称更加规范。同时再次宣布将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政府管辖。 1948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其附图《南海诸岛位置图》中以11条断续国界线符号,将西起北仑河口,南至曾母暗沙,东至台湾东北的海域划入我国版图,并在这片海域标注“中华民国”,至此我国南海断续国界线正式形成,成为标志我国享有南海诸岛主权以及相关海洋权益的范围界限。南海断续国界线公布后的许多年,没有国家对它的存在及法律地位提出异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