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沈崇事件发生后,在中共的发动和支持之下,迅速发展成为一场席卷全国的反美反政府的政治运动。表面上是学生和社会各界对美军暴行的抗议与对政府的责难,实质上则是一种国共之间的政治角力,一场严重的民心争夺战。国民政府为应对此事件,蒋介石亲定处理方略,调动了党政军警宪特各种政治资源,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能获致其预想的结果,相反,一个看似偶然的突发性事件演变成了南京政府的一场严重政治灾难。 关键词:沈崇事件 南京政府 对策 作者简介:左双文,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1946年12月24日晚,古都北平发生了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皮尔逊强奸北京大学先修班女生沈崇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作为一起涉外的刑事案件,依照中美双方的条约或协议,中美有关当局对罪犯依法予以惩处,对受害者给予安慰和赔偿,事情就算了结了。然而,在当时那样一个风云激荡的年代,在国共两党武力对抗、中美两国关系不平等、美国实际上在帮助国民党内战、人民对统治阶级日益不满的情况下,事件迅速发展成为一场席卷全国的反美反政府的政治运动。表面上是学生和社会各界对美军暴行的抗议与对政府的责难,实质上则是一种国共之间的政治角力,一场严重的民心争夺战,即所谓“第二战场”。 国民政府对事件的处理实际上包括这样几个层次:(1)就沈崇案件本身与美方交涉,争取对肇事美军士兵绳之以法;(2)对汹涌而来的学潮设法加以监控和平息;(3)反击学潮背后中共政治攻势,以化解这场突如其来的政治危机。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掌握着强大国家机器、占据统治地位的国民政府在这三个方面的应对都未能获致其预想的结果,相反,一个看似偶然的突发性事件演变成了南京政府的一场严重政治灾难。 关于沈崇事件,以往学术界多从学运史、青运史的角度解读,对国民政府如何应对和处理事件,似还缺乏系统的研究(注:对沈崇事件和抗暴运动论述较好的有,金冲及:《转折年代:中国的1947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汪朝光:《中华民国史》第3编第5卷《反战运动与反美运动》,中华书局2000年版;邵维正主编:《战略防御转守为攻》(《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史长编》第1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胥佩兰:《沈崇事件和全国抗暴运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廖风德:《学潮与战后中国政治》,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4年版;沙健孙:《论抗暴运动》,《近代史研究》1984年第4期;王国华:《沈崇事件始末》,《北京文史资料》第51辑,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李凌:《从“一二一”到抗议美军暴行运动》,《北京党史》1997年第3期。),本文的论述,拟侧重这一方面。 一、当局对事件的关注与对策 强奸案发生后,北平市警察局会同美方宪兵经过调查、询问和讯问,查明沈崇确实受到伤害,皮尔逊强奸情况属实。随后,皮尔逊交由美方看押。这样处理的依据是1943年6月9日中美双方签订的《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第1条:美国军人在中国犯罪,“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612页。)。北平市警察局的处置是依照中美双方处理类似案件的常规进行的,即会同美方将案情基本查清后,将肇事者交给美方拘押和审讯,最后结果如何,则只能取决于美方。 事件发生后,警方曾打算封锁消息,北平市警察局长汤永咸打电话给国民党中央社,让通知各报不要报道这一事件。但是,各报并未按警察局的意旨办事。12月26日,《世界日报》、《经世日报》、《北平日报》、《新生报》、《新民报》都将事情捅了出来。26日下午,北京大学的民主墙上也贴出了这条消息,消息随之传遍北平各高校,学生们开始酝酿各种抗议行动。 在舆论的压力下,12月28日,北平市政府照会美国驻平海军陆战队司令官,提出严重抗议,并附备忘录一项,要求“对两名肇事美兵迅予实施军事审判,依法从重惩处,并从优赔偿被害人之损失”等,美军当局口头答复,“照会各节俟审判完竣罪案成立后,当可全部接受,并深致歉忱”。(注:《北平市政府致外交部代电》(1947年1月3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案(以下简称“外档”),“驻华美军肇事(沈崇案)”之一,卷号:1822—3。《中华民国史》第3编第5卷第586页说是北平市府于27日向美方提出严重抗议,但据上引代电及其他有关史料,此日期应为28日。)29日,北平市政府将上述“抗议书”、“备忘录”及美方之答复转发各高校(注:《北平市政府公文》(1946年12月29日),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抗议美军驻华暴行运动资料汇编》(以下简称《抗暴运动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88页。另见《北平市府分函各大学,说明向美军抗议经过》,1946年12月30日(天津)《大公报》,第1张第2版。),并由中央社交各媒体予以公布。 事件发生后,中共地下党开始以北大为重点在各高校中串联,贴出揭露事件的墙报,并随着群众情绪的高涨,将事件引向要求美军撤离中国和反对支持内战、揭露政府奴性软弱的方面。30日,北平各主要高校学生数千人上街游行,并到北平行辕请愿。其后,运动迅速蔓延到全国各大中城市。 对中共在各地发动学生反美反政府,国民党情报人员已有所掌握。 北平:“各大学共党分子煽动‘反抗美军暴行案’游行……并拟打击美军,捣毁美军车辆,造成北平反美惨案,作为全国反美运动之张本。”(注:《中统关于北平学运的情报》(1946年12月3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以下简称“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上海:“在中共及民盟有计划组织之下,上海学生抗议美军暴行联合会,现已正式成立,据中共梅益谈称:此次抗暴联合会准备长期活动,在美军未退出中国前决不停止。”(注:《中统关于上海学运的情报》(1947年1月9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南京:中央大学等校学生1月2、3日进行的“反美”、“反政府”游行,“该校教职员居于策动者有农学院系主任梁希及金善宝二人(民盟)”。“学生方面策动游行最力者为郑其耀(共党)、郭亨衢(民盟)、武联珠(共党)等三人。”(注:《教育部致中央大学吴校长等密电》(1947年1月16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杭州:“据报,浙江大学学生六百余人,艺专四十余人,杭高、杭师、高商四百余人,共一千三百余人,于元月1日下午1时,由浙大学生自治会全体共党及民盟分子领导”,发动反美反内战示威。(注:《中统关于浙大等校学运的情报》(1947年1月6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广州:中山大学学生1月4、6日的抗议游行活动“纯为中共所策动”,“内幕主持人为李文耀、罗广良(中共)等”。(注:《中统关于中山大学抗暴学潮的情报》(1947年1月11、14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官方情报提到的还有重庆、成都、昆明、武汉、天津等城市。 由于中共及其他进步力量的策动,到1947年1月10日,反美运动波及14个省26个城市,其中18个城市发生了罢课、游行(注:《北平学委抗暴运动总结》,北京市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北平学生运动》(以下简称《北平学生运动》),光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69页。),总人数达到50万人以上。其中有许多言论是直接针对政府的,已经远远超出了沈崇事件本身的范围。 随沈崇案汹汹而起的学潮,以及各地所发现的中共明里暗里的鼓动,引起了国民党最高当局的关注,蒋介石很早就介入了对此事件的处理。 1946年12月30日,“长公子经国晋谒,公当就北平学潮事有所指示,以其将于明日偕同新疆籍国民大会代表飞平一行也”(注:《事略稿本》,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以下简称蒋档)•文物图书,档号:060100,第219卷。)。31日,蒋“晚宴马歇尔特使,盖为其生日贺也。继对共党藉美军污辱北大女生案所激起各地之学潮,研究弭平办法。”(注:《事略稿本》,蒋档•文物图书,档号:060100,第219卷。)同日,蒋介石发表《三十六年元旦告全国同胞广播词》,告诫青年不要“对环境过于敏感,对现实过于苛求,对自身缺乏定力”,被“别有作用的政客野心家所煽惑”,流于偏激,“彷徨于烦闷愤慨之中”,“消耗于空洞无当的政治斗争之内”。(注:《主席广播词》,1947年1月1日《中央日报》,第2版。)从中显然可以看出,蒋介石对正在勃兴的学潮有讽劝之意。 1947年1月1日,蒋打电报给北平市长何思源,要求查明此案。(注:未见蒋电原稿。1947年1月2日《何思源致蒋介石电稿》谓:“限即到。南京国民政府主席蒋钧鉴:子东侍宙电奉悉。遵查美兵污辱中国女生案,经警察局查明……谨电请鉴核。”可知1月1日蒋曾电何思源查询此事。见《北平市政府有关沈崇事件来往函电选编》(以下简称《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1月2日,何思源复电蒋介石,将向美方抗议、美方答复、学生游行情况向蒋报告。并报告有中共在其中发动:“又查此次事件发生后,奸党即利用机会,在各大学煽动,作扩大反美运动。当即联络党、团、军各方面,商讨处理办法,期使事件不致扩大”,“以期打破奸党阴谋”。(注:《何思源致蒋介石电稿》、《何思源致国民政府、行政院等代电稿》,《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 实际上,中、美档案和当时的报刊反映出,蒋在2日全天的活动,均与此事件有关:“接见王世杰、朱家骅两部长,诘问处理学潮事,盖北平各校近因美兵奸污北大女生,引起学潮,共党正藉之掀起反美运动,京沪杭各地学生受其蛊惑,日来亦有进行示威之举,其标语传单诬蔑政府、侮辱美军及中伤中美感情,正无所不用其极也。”(注:《事略稿本》,蒋档•文物图书,档号:060100,第220卷。)同日上午,他召见前北大代理校长、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傅斯年,“对此不幸事件有所垂询”。下午,美驻华大使司徒雷登“谒蒋主席,谈话集中于北平美军强奸女生事件”。(注:《关于美兵暴行案,司徒谒蒋主席商谈》,1947年1月4日(天津)《大公报》,第1张第2版。)司徒雷登称:“因听闻美军驻华北陆战队当局在从中国方面获取所谓北平强奸案的有关调查情况时遇到了困难,我亲自将此事告知了委员长,他马上下令北平地方当局加速调查并使陆战队可以即时获得调查的一切有关情况。”(注:"The Ambassador in China(Stuart)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anuary 8,1947,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7,Vol.7,The Far East China(以下简为FRUS,1947,Vol.7)(Washington: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72),p.13.)随后,蒋又“往视马歇尔特使疾,并谈及学生对美军示威事”(注:《事略稿本》,蒋档•文物图书,档号:060100,第220卷。)。 1月3日,蒋介石在“晚课后,接见美国海军陆战队何华德司令,何氏盖应马歇尔特使电召,来京就北平美兵肇事案有所报告,并晋谒公陈达华北美军现状也”(注:《事略稿本》,蒋档•文物图书,档号:060100,第220卷。)。1月4日上午,蒋介石再次召见外交部长王世杰、教育部长朱家骅,“查询处理学潮办法,因共党……掀起之各地学潮尚未戢止,当经决定处理原则:一、对共党扰乱我后方社会,应指明其叛国害民之罪恶;二、中美国交与关系,不能以美兵个人罪行,而妨碍破坏;三、统一我内部之言论与行动。”(注:《事略稿本》,蒋档•文物图书,档号:060100,第220卷。)蒋介石的方针,显然不是局限于沈崇一案本身的处理,而是着眼于国统区的安定和国民党与美国关系的维护,这是符合南京政府的战略利益和政治需要的。 据此,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月4日训令教育部及各地军政机关,负责控御各地学生对北平沈崇事件的抗议行动,电称:“此事为该犯事美兵之私人行为,犯事者自应受法律制裁。至中美两国间之友谊,自不应因此而受损害,任何人亦不应以此种私人行为为借口,而有损侮我友邦或友邦人民之行动。各学校当局及地方行政机关,务各本此旨,负责劝导,遇有可能越轨行为,并应负责阻止为要。除分电各省市政府外,合亟令仰遵照并转饬遵照,此令,院长:宋子文。”(注:《行政院训令教育部》(1947年1月4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4。)次日,各报均登载了此电。1月4日,行政院还电令北平市政府切实防止对美军和美国驻华机构驻地的冲击,“无论集会或游行,均不得在各该区域内举行及通过。仰即饬军警预行防范制止。”(注:《行政院致北平市政府电》(1947年1月4日),《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 蒋介石花了近一周的时间,直接处理此事,可见此事对蒋所构成的困扰和冲击。据蒋的侍从记载,1月4日,“日来,公以政客枭张,青年幼稚,共党猖獗,致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纪纲紊乱,社会纷扰,辄思有以使其彻底觉悟与绳纠者,然非一朝一夕之故也”。5日下午,蒋“与夫人游汤山途中,念茫茫国事,来日大艰,不胜薄冰深渊之感也”。“是日,公自记‘上周反省录’曰:……三、美军奸淫女生,以致激起学潮,此所不及防者也。”(注:《事略稿本》,蒋档•文物图书,档号:060100,第220卷。) 国民政府外交部、教育部是参与事件处理的两个主要部门,其大致分工为:外交部负责与美方协调与交涉,教育部负责平息国内学潮。 关于维护对美邦交方面,外交部在1946年12月30、31日连发两电给北平市政府,指出此案“尚待迅速妥善解决,免致事态扩大,影响中美友谊”,要求北平市政府“迅将此案经过委办交涉详情电复为荷”。(注:《外交部致北平市政府电》(1946年12月30、31日),《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31日,外交部长王世杰又致电北大校长胡适,询问“奸污中国女生案究竟真相如何?有无强奸情形?盼即密示”。当得知胡适拟作为沈崇监护人之一出庭时,他又电胡适意图阻止:“报载兄对美兵案准备出庭作证,未知确否?美方刻正羞愤同深,兄之地位或未便如此。”(注:《王世杰致胡适电》(1946年12月31日)、《季泽晋致胡适电》(1947年1月9日),《胡适档案中有关沈崇事件来往函电选》(以下简称《胡适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2期。)同日及稍后的1月2、6日,外交部又多次致电该部驻平津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季泽晋,要求就近与北平市政府及美军当局密取联络,会同办理此案。(注:《季泽晋致外交部》(1946年12月31日)、《外交部致季泽晋》(1947年1月2、6日),外档,卷号:1822—3。) 1947年1月2日,外交部急电驻美大使顾维钧及驻纽约张总领事,指示对美方做解释工作,电称:沈崇案“各地学生颇有游行示威者,但各校多数学生率不赞成,主动者多系中共及反政府分子,意欲促使美军离华。政府方面已由教育部长分电各大学劝告学生,告以美军在华助我抗战,功绩甚著,不可将一二美兵私人不法行为看作中美间问题,不可受人煽动,损害两国友谊。请以最适当方法,使美国政府及社会了解。”王世杰在电稿旁边亲笔批示:“此电提前发急电。”(注:《外交部致华盛顿顾大使、纽约张总领事》(1947年1月2日),外档,卷号:1822—3。)外交部更多的是担心不要因此而得罪了美国人。对平息因学潮造成的混乱,王世杰似乎显得较为积极,他说,事件发生后,“各学校左派分子发动反美运动,南京亦有游行。某校学生于游行时入美使馆,有极端侮辱美国人之语言。朱骝先(即朱家骅——引者)复不肯以教育部长资格作任何纠正之表示。予乃商由行政院发表一通令纠正之。”(注:《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6册,1947年1月4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版。) 南京学生2日下午到美国驻华大使馆附近游行后,行政院秘书长蒋梦麟到美国大使馆,“对带有广泛的反美色彩的游行深表关切,并称,已发布指示切实防止对美官方机构或私人住所的冲击”。1月3日,外交部长王世杰的机要秘书到美驻华公使巴特沃斯(国民政府外交文件中译为“巴德华”)的寓所,表达了相同的意见。1月6日下午,“当巴特沃斯因另一事情与中国外交部长会晤时,部长自己提起了学生游行问题,并对此类游行的发生表示遗憾与不悦,并指出就他本人所知,有相当多的学生拒绝参与具有如此明显反美色彩的游行”(注:"The Ambassador in China(Stuart)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anuary 8,1947,FRUS,1947,Vol.7,p.13.)。1月7日,中国驻美大使馆参事崔(疑系崔存璘——引者)又通过电话向美国国务院远东司中国科科长表示,“他已从本国政府处得到指示,知会国务院,中国当局对学生游行要求美军陆战队撤出中国一事深表遗憾。并称,新闻界对事件作了完全歪曲的报道,许多学生强烈反对游行,而参与游行的学生显然是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人所煽动,这些人有意破坏中美两国政府间的最大利益。据崔先生说,教育部已对中国各学校发布指示,提醒学生应多想想美国给予中国的慷慨援助,而不要为个别美军士兵所参与的单独事件困惑……他称,中国政府极其担心美国公众把学生的诉求视为代表了中国的民意。”(注:"Memorandum by the Chief of the Division of Chinese Affairs(Ringwalt)of a Telephone Conversation with the Counselor of the Chinese Embassy(Tsui)",January 7,1947,FRUS,1947,Vol.7,pp.12—13.)2月13日,蒋介石在对美国报业访华团谈话时又解释说:“最近之反美运动,乃共产党所制造者。”(注:潘振球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7年1—3月)》,台北,“国史馆”1996年版,第541页。) 根据现存国民政府教育部档案等史料,朱家骅似乎并不似前面王世杰所批评的那样消极。1946年12月31日,教育部即向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各大专院校分别发出电令,要求各地加强防范,即各地教育厅局、各大学在复电中提到的所谓“亥世电”。如致北大校长胡适、清华校长梅贻琦、北平师院袁院长、北平铁道管理学院徐院长的电报,称沈案“系违警刑事案件,自应听由法律解决。现闻有人假此鼓动风潮,未免太无意识,贻笑中外,应速设法劝阻,并整饬风纪为要。”1月4日,根据蒋介石和行政院的指令,教育部向各地又分别发出“子支电”。如致胡适、梅贻琦的电报,通报了上海、南京的学运,“查系有人鼓动反政府及反美运动”,提请该两校首脑“注意防范,并希设法抗议,有所表示,以正观听,并劝导学生严守秩序,安心学业”。(注:《国民党政府教育部致胡适、梅贻琦等(电)》、《朱家骅致胡适(电,抄件)》、《国民党政府教育部致胡适、梅贻琦(电)》,《胡适来往书信选》下,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6—158页。)另一方面,朱家骅也在力争对罪犯的惩处,31日晚上,朱会见司徒雷登,“告以沈崇系出名门,地点情景天时决不类和奸”,提请他对“中国人方面证据必须尽量注意”。1947年1月1日,朱家骅又致电胡适,询问:“女生案实情如何,据闻该女生原与美军相识,究竟如何”,要求尽速查明报教育部。几天后再电胡适,告以“此间对沈女士颇有不利之传说,我皆不信……沈万不可离平,否则只有一面证据,不可收拾,受害人证据与法律观点必须彻底弄清,并不可延长时日”。(注:《朱家骅致胡适》(1947年1月1、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朱家骅档,全宗号:301,卷号:149—1。) 对教育部的“亥世”、“子支”两电,各地均有回复,以重庆大学校长的复电为例,该电称:“教育部钧鉴,两奉密电,嘱劝阻学生游行,严防煽动、逾轨各节,当经译转渝区各校遵办。”(注:《重庆大学校长张洪沅致朱家骅代电》(1947年1月9日),及北平、天津、广州、成都、杭州、开封、镇江、青岛、台北等地致教育部的复电,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4。)1月14日,教育部又主动要求中统局向其提供有关学潮的情报:“密,中央调查统计局:据报此次京沪一部分学生为北平美兵事件游行系由中共策动,希设法搜获此项证据,惠予送部以便办理为荷,教育部。”(注:《教育部致中央调查统计局代电》(1947年1月14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教育部具体负责处理学运的部门为陈绍贤任主任的训育委员会,这是教育部内负责控制学生思想、行为的部门(各校相应设有训导长、训导员),各地、各方关于学运、学生动态的情报都汇总到训委会,朱家骅的有关批复、复函一般也由训委会草拟后发出。 对于如何平息和对付学潮,一些相关部门也提出了若干建议。1月11日,首都警察厅长韩文焕在呈教育部等部门的报告中提出,除了警宪部门的侦查防范之外,“切盼政府、学校当局及党团方面注意下述各项设施,以防学潮之再起”。包括:(1)政府须将北平美军事件调查处理经过从速公开宣布,并阐明政府立场,及学校青年应持之态度,并严切诰诫勿再有其他越轨行动。(2)各学校党团工作应设法加强,予一般思想纯正之青年学生以正确领导,并对反动分子以有力之打击与镇压,使其无法抬头。(3)教育当局应特别注意选拔各校训导人员,对学生自治会设法掌握或限制其活动。(4)对一般思想左倾及行动反常之教职员、学生,学校当局应利用寒假期间设法将其解聘及除名。(5)学校当局应随时设法撕毁散贴校内之反政府、反美之宣传文件,并侦查其幕后主持人,向治安机关报告,并一面鼓励大多数思想纯正之青年,在校内创办各种壁报刊社等为正面之宣传,并予以经济上之补助,使在思想上起领导作用。(6)学校中之康乐活动,当局应特别注意提倡,对生活之指导,尤须加强并多注意其福利设施,以诱导学生行动入于正轨,得不致为反动分子所利用。 教育部在收到这份报告后,颇为重视,即于18日将之作为教育部的指示摘要批转给了南京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校。(注:《首都警察厅长韩文焕关于破坏反美运动专报》(1947年1月11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二、当局应对事件的具体措施 由于事件本身的复杂性,由于官方或站在官方一边的人物在看法和处理上的不尽一致,由于对手严密的组织与灵活的策略,由于美国人有其自身的利益和逻辑,也由于南京当局漠视平民权益、欺内惧外,因此,有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表现得并不得力,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在总体上,与蒋介石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有相当距离的。 一是对于强奸女大学生一案是否成立的问题,当时媒体披露的官方言论足以招致公众反感。 如12月27日国民党在北大的头面人物、北大训导长陈雪屏在答复学生代表询问时,竟说:“该女生不一定是北大学生,同学何必如此铺张。”(注:《北京大学训导长陈雪屏的谬论》,1946年12月28日《经世日报》,转引自《抗暴运动资料》,第490页。)又说:“晚上为什么还要去看电影?看电影为什么不坐车?”似乎不是北大学生就可以不闻不问,发生了强奸案,不是怪罪犯,而怪晚上不该出去。“铺张”一词贬义也很明显。又如28日中央社和时闻社的“沈女士似系良家女子”,“美兵是否与沈女士认识须加以调查”,“沈系在影院和美兵搭过话”等含义暧昧的报道,贬低了受害者的人格。 尤其是国民党在大学的一些职业学生非正式散布的一些言论更让公众觉得难以置信:“北大各院今晨发现有‘情报网’壁报一种,谓此次强奸事件系延安方面所施行之苦肉计,派其‘八路同志’引诱美军成奸,以便藉此发动反美运动,并有标语如‘罢课吧,斯太林的信徒!’等。”(注:《北平各校抗议暴行,要求美军立即撤退》,1946年12月29日《文汇报》,第1版。多年之后,还有台湾的史家坚持沈崇是中共人员的说法,如王健民称:“本案,事后发现,乃中共故意制造者,中共遂利用机会,策动各地展开巨大的反美运动。”其根据是:“民国39年6月,南京中共某报报导,中共在京开沈崇表扬大会,承认沈为中共党员。有尹修庄者,曾阅此报,后来台湾。”(王健民:《中国共产党史稿》第3编《延安时期》,香港,中文图书供应社1975年版,第568、570页)这应当是没有根据的说法,因为按照北平中共地下人员后来的回忆,当时他们查询沈崇的住址和家庭背景,颇费了一番周折:“在《益世报》工作的地下党员刘时平想尽办法接近北京大学注册组姓刘的主任,查到了沈崇的注册卡片”,弄清了沈崇的年龄和北大先修班学生的身份;“北大女同学会主席刘俊英千方百计打听到了沈崇在北京的住址”,约了七八个女同学前往访问,“终于弄清了沈的身世”(佘涤清:《回忆北平地下党领导的抗暴运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北平地下党斗争史料》,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277页)。此文写于1980年10月。这说明,至少北平的地下党组织此前完全不知道沈崇的情况。中共北平市学委在抗暴运动总结中也说,沈崇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北平学生运动》,第70—71页)。而且,根据笔者在台北“国史馆”查阅国民政府外交部所存沈崇案原始讯问笔录来看,沈崇在保留犯罪证据方面毫无经验,皮尔逊在她身上曾两次得手,但因她拼命挣扎,竟未在她身上及衣物上留下罪犯的任何体液,因而在后来的审讯中显得相当被动,实在不像是有意设局、以酿风潮所应有的表现。还应指出的是,战后美军在华肇事,沈崇案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只不过是大量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一个,台北“国史馆”存外交部档案中,有关美军在华肇事的案卷多达10个,均是美军官兵横冲直撞、胡作非为,而最终大都不了了之的案子,这么多平民百姓被辱被害的案件,难道都是中共人员刻意制造的吗?) 上述一些做法,意在淡化和歪曲事件,平息公众的激烈情绪,但手法拙劣,令人反感,而遭到各地学生和一些对国民党不满的报刊的痛斥,不但未能达到目的,反而将有关人员的形象弄得很糟。 二是派特务学生捣乱,成立官方的“抗暴”组织,发动反游行,弄巧成拙,反而使公众怀疑官方是否有替沈崇讨回公道的诚意。 12月29日晚,北平一些高校学生代表在北大准备召开抗议美军暴行筹备会议时,“因中大(指中国大学——引者)一部分党团同学赶到参加,并有北大一部分党团同学合作,人数颇多……遂将抗议美军暴行筹备会办公室捣毁,并将写作之标语、壁报扯毁。”(注:《北平市警察局内六分局报告(稿)一组》,《北平学生运动》,第76—78页。)随后他们更反客为主,开会成立所谓“北平市各大学学生正义联合会”,提出“誓作政府后盾,抗议美兵暴行”,“决不采取罢课游行手段,荒废学业”等口号,发表《告同学书》,斥责抗暴筹备会“显属阴谋分子借声援抗议美军暴行之美名,罢课游行,以图造成惨案,杀害我纯洁青年。总之此为有计划之阴谋活动,不辩自明。”(注:《北平大学生正义联合会成立及其告同学书》,1946年12月30日《华北日报》,转引自《抗暴运动资料》,第494—495页。)12月30日,当各校学生进城游行时,又有打着中国大学旗号的一伙人,冲进队伍高喊“打倒共产党!”“打倒朱毛!”“苏军撤出中国!”大唱反调。(注:南原:《记北平国民党当局的几幕丑剧》,(上海)《群众》第14卷第2期,1947年1月13日,转引自《抗暴运动资料》,第504页。) 在上海,12月30日,即有所谓“上海市学生总会”的组织,在《告同学书》中宣称“我们相信政府当局一定能够会同美军主管妥善处理,使事情得能迅速合理的解决……至于急躁盲动荒废学业徒为阴谋分子所利用,决非我们学子所应为。”(注:《听!学生们的怒吼,清算历次驻华美军暴行》,1946年12月31日《文汇报》,第4版。)稍后,又有“光华政治学会复旦政治学会等十余学生团体及明德……等中学学生,4日发表联合声明,反对继续罢课,荒废学业。”(注:《沪各校复课》,1947年1月5日《中央日报》,第4版。)5日,“上海市学生反暴动联合总会”发表《告各界同胞书》,说“中美邦交素来甚厚,更不能因一个美军之过失,而使中美友谊丧失,今美军当局,既已全部接受我国所提之要求,我们何能再有任何苛刻之条件”,提出“反对各党派利用学生,作政治斗争的牺牲”,“打倒煽动罢课、罢工、罢市,破坏社会秩序的暴徒”,“请不要只顾了党的利益,而置民族国家于死地”等口号(注:《上海各大学学生组织反暴动总会》,1947年1月6日(上海)《民国日报》,第3版。),将强奸说成是“过失”,说学生的要求是“苛刻之条件”,官方喉舌的言论,确实令人厌恶。 在天津,有由三青团组织的“学生正义联合会”在30日向天津各报社发出《为美军无礼事件告全国同胞书》,宣称“美兵的非法行动是他个人的行为,个人的罪恶,由其个人负责,与美国策无关”,因此主张“在政府交涉过程中,严守岗位,不采取任何行动”。(注:《正义联合会发出告同胞同学书》,1946年12月31日(天津)《大公报》,第2张第5版。参见于学仁《中国现代学生运动史长编》下,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33页。) 类似情况,在南京、武汉、广州、重庆等地均有发生。(注:参见《宋院长下令禁止学生示威,南京已出现“反游行”团体》、《记武汉学生示威大游行》,1947年1月5、9日《文汇报》,第2版;《广州学生游行前后》、《反动派如何破坏学生爱国运动》,1947年1月18、19日《新华日报》,第3版。)这类由官方操纵的团体及抗议行为,邀宠与做戏的痕迹太浓,并不能为公众所信赖。 三是由亲官方但形象较好的学界名流如胡适、傅斯年等出面讲话,以期引导舆论和疏导群众的愤怒情绪。 由于胡适、傅斯年亦官亦学的身份,且由于他们是受害者所属学校的前后任校长,当局对发挥他们的作用是相当重视的。外交部、教育部为处理此事与胡适电报频频,蒋介石在事件初起时亦曾召见傅斯年,他们都先后出面发表看法。12月30日,胡适对记者表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希望能够早日得到合理合法解决……这是东方特殊的道德问题,国人当然同具愤慨。学生间的开会游行,亦属理之常情,但不可罢课,希望能即日恢复,免废学业。”关于要求美军退出中国之口号,胡适称:“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老口号,在这次事件以前就有的,只要美军在中国一天,这口号就存在一天。”前者最好不要与后者发生联系,“美陆战队对这件事的声明,我以为很切实”。(注:《胡适返平,主持校务》,1946年12月31日(天津)《大公报》,第1张第2版。) 1月4日,傅斯年对联合社记者发表谈话,“认为各校学生误将与政治无关之事件,作为政治事件,此案固属遗憾之至,但纯为法律问题”。记者问及学生要求美军退出中国问题,傅答:“准许美军留华,完全为中国政府之政策问题,学生倘不满此项政策,尽可向政府请愿,16个月以前,美军曾与中国军队并肩对共同之敌人作战。近10个月来,美军且协助中国政府遣送日俘回国,此种任务尚未终了,中国境内尚有大批日兵,迄未解除武装。须知中国现尚有另一大陆国之大批军队,未得中国政府许可而驻扎境内,中国智识阶级对于国际政治应具远大眼光,并须认识中国不能在国际间孤立云。”(注:《傅斯年谈话》,1947年1月5日《申报》,第1张第1版。此外,青年党陈启天表示:“平津一带之大学生罢课及游行,殊无此必要。因为此种行动,并不能解决事实,反而增加办理事情之困难,现在政府已和美军当局交涉,以法律制裁,并不希望此事件之扩大,而影响到中美两国之友谊。”《陈启天对北平美军奸污女生事件之观感》(1947年1月7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两人的谈话,其要旨都在于强调是法律问题,而非政治事件,不赞成以激烈的方式处理,不赞成因此而与要求美军撤离的问题相联系。应当说,在正常情况下,就问题本身来看,胡适、傅斯年的谈话还是符合情理的。但这是一个发生在特殊年代、有着特殊背景的事件,发生在国民政府与中共已公开内战,两党严重对立,美国的行动又主要是有利于国民政府的时刻,故确实存在一个站在什么营垒、站在哪个方面的问题。二人的表态,显然是有利于政府的,是站在政府方面说话,看似公允,其实就有鲜明的立场,因此受到中共和知识界相当多人士的反驳。中央大学教授吴世昌指出,美军在战后仍留驻中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沈崇案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与美军驻华相联系的政治和外交问题。(注:吴世昌:《论美军事件》,《观察》第1卷第21期,1947年1月18日。)清华大学教授吴晗指出:“我们必定认清这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它根本是美国的对华政策的问题。我们更应该唤起全中国人民来反对:如像最近政府与美国所定的中美航海条约、中美航空协定,简直把领海领空全部出卖,美国却把中国当成独占的市场,我们都应加以反对。”(注:《吴晗关于抗议美军暴行的谈话》,载平津学生抗暴联北平分会编《抗暴快报》第2号,1947年2月1日,见《北京档案史料》1997年第1期张守常文。)12月31日的《新华日报》更将胡适的谈话斥为“狐狸的同情”!还可以列出一大批知名人士,如李济深、郭沫若、沈钧儒、章伯钧、周建人、沙千里、张东荪、张申府、许广平、史良、刘清扬、许德珩、闻家驷、朱自清、张奚若、马寅初、胡子婴、雷洁琼、翁独健等,他们都主张美军应退出中国,许多人都反对将之视为单纯的法律问题。与这些声音比较起来,胡、傅的声音显得相当孤立。 四是对学运的监控与侦查,公开的逮捕和围攻。 有学者认为,“国民党统治区学生运动会这样迅猛地发展起来,蒋介石事前毫无思想准备,采取的对策仍然是他所习惯的极端高压,想用这种手段把方兴未艾的学生运动平息下去。”(注:金冲及:《转折年代:中国的1947年》,第87页。)但笔者以为,对这次事件,“极端高压”还不是其对策的全部,甚至也不是对策的主体部分,而是可作具体分析的对策的一个部分或一个方面。实际上,由于美兵强奸案确实犯了众怒,在公开场合,当局和美方对学生的游行示威活动采取了默许和克制的态度,以避免事态的扩大和升级。1月4日行政院给各地的指示就是“负责劝导”,教育部亦本此旨电示各地,如重庆市长张笃伦在致教育部的电报中即称:“承示贵部采用劝导办法,期消隐患于无形,至佩卓见。本市亦应照办。”(注:《张笃伦致朱家骅代电》(1947年2月4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1月1日天津的游行“因为当局对此决定采取不干涉政策,且有大批警察徒手出动维持秩序,指挥交通,所以大队进行非常顺利。‘反对派’也未出头捣乱。”(注:《天津市学生举行抗议美军暴行示威游行》,1947年1月3日(天津)《大公报》,第2张第5版。)同日浙江的游行,“军宪警治安当局,为恐发生事端,均采不干涉态度”(注:《中统关于浙大等校学运的情报》(1947年1月6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各地美军人员亦在游行当日控制外出,“北平美军当局为避免美军与学生发生意外冲突计,已通知于学生游行时禁止美兵外出,同时据报天津方面各学校可能亦将继起相应,而津美军当局亦将采同样防范之措施。”(注:《季泽晋致外交部》(1946年12月31日),外档,卷号:1822—3。另见"The Consul General at Peiping(Myers)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December 30,1946,FRUS,1947,Vol.7,p.2。)遇到美军人员或个别军警与游行队伍遭遇,都由在旁监护的警宪人员将军人劝走。其他各地情形也大体如此。 但当局以各种手段对学运的暗中监视和侦查,则相当严密。1月17日,内政部警察总署致电北平市警察局,称为了对付各地罢课游行,“特规定对策数项如下”:(1)对于尚未发生罢课游行之地区,应设法预防,务使不再发生此类事件,万一无法避免时,应于事先以最速方法报署,并应在各学校内建立内线,详细调查其内幕,以及主要活动人员之姓名等。(2)对于已发生罢课游行之地区,应详细查明每一学校内发动罢课游行之主要人员姓名、背景、活动经过等,以备将来对付之准备。同时各级警局对于此次发动罢课游行之各主要学校内,应即建立学运小组,笼络一部分忠实本党之学生从中发生对抗作用,以分化反动分子之力量。(3)各地无论已否发生罢课游行,如各学校对于此次北大女生被奸事件有所声援行动,各地警局均应设法使此一行动单纯仅为抗议之性质,绝对不能因此而牵涉撤退驻华美军之要求。(4)对于罢课游行之发生,各地警局应妥善处置,切勿操切从事,激起更大反感,务以严密防范而不扩大为主要原则。对于各地罢课游行等情形,并应以最速方法报署。(注:《内政部警察总署代电北平市警察局关于防止抗暴运动对策》(1947年1月17日),《北平学生运动》,第88—89页。) 实际上,各地警察局、警备司令部、中统、军统、宪兵司令部,在此之前就对学潮有着相当严密的监视,对于学运的发动者、领导者、请愿学生代表以及积极分子的姓名,学运筹备的情况,会议记录等,均已搜集上报。如北平市警察局内六分局、内七分局、北平警备司令部稽查处、中统局自12月28日以来就已上呈有关情报多份,其中北平市警察局的一份报告称:“本局自本案发生后,立即探悉不逞分子扩大事件之阴谋企图,当即妥派干员,并把握各校忠实学生密加监视,复在学生游行之际严予戒备”,防止事态扩大。(注:参见《北平学生运动》,第76—87、92页。) 从各方提供和转发教育部的情报看,参与监控学潮的还有各级党部、国防部第二厅、三青团中央干事会及各地支团部、内政部警察总署等等部门,可说是党政军警宪特等一切国家机器,均被动员起来,以应付这种威胁越来越大的风潮。 为对付学运,当局还逐渐形成了程序化、制度化的监控措施。教育部主持制定了“学运方案”和“学运工作联系办法”,并提出“教育会报办法”。2月22日,“学运方案”报经国民党中央党政军联席会议第45次会议修正通过,其中规定“学运工作由青年团负责主持,党政方面应尽量予以协助,并充实其力量”。“学校团部与训导处应经常交换情报,密取联系,必要时并得在校外举行会谈,商决问题。”(注:《中央党政军联席会议秘书处关于修正学运方案密函》(1947年2月),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02。)“教育会报办法”在各地均有推行:“此间当局顷密令各省市教育机关,由当地的国民党的党政军及其各校校长与负训导责任的人,组成此种‘会报制’,名义上为‘督导学运’,实质上,就是控制与镇压学生运动。”(注:《对学生抗暴运动国方采压制办法》,1947年1月14日《新华日报》,第2版。)天津市在1947年1月15日已成立各机关联合的“天津市学运会报”,至4月19日,“已举行会报共11次,每次会报除交换情报外,并对防止奸党活动及积极领导学生课外活动等问题详加研讨”。参加单位除市教育局外,“计有青年团、市党部、军统局、调统局、社会局等代表”(注:《天津教育局关于防止学运计划密呈》(1947年4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政治”(4)(以下简称《档案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湖北省类似性质的机构是“党政军联席会报青运小组”,由武汉行辕、市府、省市党部、警备司令部、省支团部、省教育厅、中统等部门人员组成,定期碰头讨论对付学潮办法。(注:《湖北教育厅关于武汉市以青运小组名义防止学运及附送会议记录呈》(1947年6月2日),《档案资料》,第168—174页。)重庆市推行也颇卖力,在2月3日的行辕会报会上,决定组织一个由行辕、党、团、警、宪、特、教育局等参与的所谓“文化指导处”,“统筹领导全市文运学运工作”。(注:《重庆市教育局长任觉五致朱家骅函》(1947年2月4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学运工作联系办法”主要是规定秘密联络的方式,教育部通知各省市教育厅长、各大学校长,有关学运情报“除急要件应电呈外,余可随时函寄南京第508号信箱孙为慧先生收”。此代号自1946年12月19日开始启用。(注:《教育部关于使用代名迅速传递学运情报密函》(1946年12月19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02。)除“孙为慧”之外,教育部还有“赵静涛”、“朱学权”等代名,国民党中央党部有“夏益功”、“丁伯诚”等代名,中统局有“詹明远”、“易同欧”等代名。这反映出当局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技术层面上也做了颇为精心的设计。 虽然总体上当局采取了克制和忍耐的态度,只是做秋后算账的准备,但在不同的地方,由不同的部门主使,仍发生了数起暴力事件。1947年2月,学潮稍有平息,2月5日,重庆学生抗暴联合会宣传队“在江北公园因言词过激,至引起当地军队士兵及人民之愤慨,一时喊打之声,不绝于耳,秩序大乱,中共学生纷纷奔逃,结果有七人被挤跌伤……中共又拟藉此扩大事件。”(注:《中统关于重庆市军警与游行学生冲突的情报》(1947年2月13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8日,重庆市再度发生打人事件,抗暴宣传队“被一群预伏的有人指挥的特务暴徒……包围毒打达1小时”,学生重伤8人,轻伤20余人。(注:《抗联学生昨赴江北宣传在市区内又遭特务殴打》,1947年2月9日《新华日报》,第3版。)9日,上海百货业职工抵制美货筹备会受到二三百人围攻,打死1人,打伤20余人,打人者还高喊着“打倒共产党,打倒民主同盟”,“国民党万岁,蒋主席万岁,我们胜利了!”扬长而去。(注:《较场口事件上海重演》,1947年2月10日《文汇报》,第1版。)14—20日,北平军警又进行空前大逮捕,一周内,各界人士被捕者达2000余人,包括高校师生数名,从而引发了新的抗议活动。(注:《詹明远关于清华等校罢考要求释放被捕同学的密报》(1947年3月6日),《北平学生运动》,第117页。) 当然,这些事件不一定是最高当局的统一部署,某些主管部门或地方当局并不一定赞同这样。如对于重庆打人事件,朱家骅在2月17日急电重庆市教育局长任觉五:“此事影响至大,各地正在酝酿大规模学潮,应付困难。希速设法结束此案,平息渝市波动……总之,此种枝节,于政府甚为不利,应特别慎重,随时密切注意为要。”(注:《朱家骅复任觉五密电》(1947年2月17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在处理学潮方面,或许是由于经常与学校打交道,教育部似乎比其他部门冷静些。1月6日,重庆市长张笃伦发特急电给朱家骅,说“奸伪阴谋利用学潮,以图扰乱并组织学联”,要求教育部“速定有效制止办法”,训委会主任陈绍贤于1月16日代拟的电稿称:“此系本月6日之电,当日各校(注:指重庆)学生游行后,8日起已先后复课,情况渐趋安静。查本部对此次学潮之处理,采取劝导办法,使学生了解实情,而就于平息,来电请速定有效制止办法,似非所宜。”17日,朱家骅即据此电复张笃伦。(注:《张笃伦致朱家骅电及朱家骅复电》(1947年1月6、17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4。)2月1日,在部务会议上,“部长(朱)指示:近来各学校学生尚能安心读书,未有重大学潮。惟经外界之鼓荡或能引起波动,本部有时得有各方情报,训委会与各单位需密切配合,在教育立场上照普通方式善为处理,旨在疏通劝导,敉于无形。”(注:《教育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记录》(1947年2月1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64。)2月15日,三青团中央干事会致函教育部,提出学潮之起是由于学校当局缺乏管束,“因循姑息”,要求教育部据此转饬全国各校加强管训。2月25日,教育部拟具对此函的处理意见:“文内所叙学潮起因及预加遏止之方法,仍系空洞看法,并无具体办法,凡明达之学校负责人员,率皆知之,似无据以训令之必要。”次日,朱家骅签阅了此一意见。(注:《三青团中央干事会致教育部函及教育部处理意见稿》(1947年2月15、26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从上述情况看,作为国民政府处理学潮的主要部门,朱家骅执掌的教育部还不是那种声色俱厉、张牙舞爪的态度。然而,到这年5月份“五二○运动”初起时,朱家骅一改此前的温和立场,5月16日,“行政院会议,讨论南京中大、金大等校因学生公费等事游行请愿及上海等处学潮问题……朱骝先部长主张采严厉办法。”(注:《王世杰日记》第6册,1947年5月16日。)这是何故?或许当局另一位核心人物同一天的日记能透出一点端倪:“昨日中大及剧专与音乐学院三千余学生为要求副食费增为每月十万事,结队游行至教育部,田次长答复不满,门窗等挤破不少,大呼朱家骅快出来等等。经朱解释现在每月四万八千元国家已难负担……学生高呼不要废话,为何打内战,最后学生扭住朱,欲令同往行政院,经警官苦劝朱始得脱。”(注:《徐永昌日记》(手稿本)第8册,1947年5月16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但在23日的部务会议上,朱的态度似又平和了许多:“部长指示:自来学潮蜂起,波及各地,情势之严重、性质之复杂,为近十年来所未见。究其原因,要为青年对现实之烦闷,而肇端于复员措施未能尽合理想有以致之。”关于目前教育维持之困难,朱说:“奈以国家整个复员工作遭遇种种困难,财政枯竭,致使教育复员费核减过多,加之签拨稽迟,再受物价影响,复校工作几为阻滞。”他未讲是暴徒作乱,也未讲因奸党动。(注:《还都后第十九次部务会议记录》(1947年5月23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64。) 北平市当局的态度实际上也不尽一致。学潮起来后,“行辕李主任恐事态扩大,曾令各方注意维持秩序”(注:《中统关于北平学运的情报》(1946年12月31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战后任北平行辕主任的李宗仁,由于与蒋介石的隔阂,后来曾自嘲,他主持的是“上不沾天,下不着地”、没有实权的行辕,“在北平,我不仅竭力禁止军警和学生冲突,且令军警保护游行学生……不过我的作风似非南京所能容忍。北平中央特务在中央授意之下,却另有打算。”(注:《李宗仁回忆录》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1980年印行,第867—868页。)北平市长何思源则是1946年11月1日才上任,1948年便被免职,据传即有“处理学潮不力”的因素。李、何对学潮主张“疏导”,与北平市警备司令、蒋的亲信陈继承和在平的军统特务主张严厉镇压的态度是有分歧的,并在其中起到某些缓冲的作用。(注:万永光:《我所知道的何思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文史资料选编》第18辑,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第43页;丁岚生:《回忆何思源先生》,《北京文史资料》第49辑,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68—69页。) 五是对新闻舆论的压制和封锁。 这次事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新闻界对事件进程不容低估的影响,宣传战、舆论战成为双方交锋的一个重要方面。北平的新闻界中共党员的活动就相当活跃,对此种威胁,美国人与国民党官方很快也有所察觉。美驻北平总领事迈尔在致国务卿的报告中,一再提到新闻舆论所构成的压力:“12月26日,当地5家中文报纸突出报道了所谓的两名美军陆战队士兵……强奸中国女学生一事……翌日,8家中国报纸对此事件做了更多报道。其中一家报纸更以社论形式严厉谴责在华美军的行为。”“昨日下午,何市长拜访我,对公众由于新闻界报道该事件而反应日渐强烈一事表达了遗憾之情。”(注:"The Consul General at Peiping(Myers)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December 29,30,1946,FRUS,1947,Vol.7,pp.1—2.)1947年1月18日和20日,朱家骅两次急电胡适,要求其注意影响舆论:“密,美兵审判情形请随时电示,并乞由法律顾委会亦取公开适当表示,以正社会观听。”“沈案北大组织之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似可与记者团体切取联系,俾各校关于审判报道不失其法律立场。”(注:《朱家骅致胡适急电》(1947年1月18、20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基于这种认识,官方采取了一系列控制舆论的措施。在沈案处理期间,官方最初不让报道,但未能如愿。沈案开庭,又严格限制只许9名中国记者旁听,“并另规定统一发布新闻办法及惩处办法”(注:《北平二十八单位记者致记者公会抗议函》,1947年1月16日《平明日报》,转引自《抗暴运动资料》,第626页。)。由于官方意在控制消息,故官方掌握的报纸如《中央日报》、上海《民国日报》、《申报》等,显得缩手缩脚、惜墨如金,不但与《新华日报》、《文汇报》等报纸大张旗鼓、铺天盖地的宣传难相抗衡,就是与北平的几家报纸和天津《大公报》等相比,也显得毫无生气。无奈之下,当局只好动用强权让别人闭嘴了。1947年2月4日,国民政府行政院绥靖区政务委员会发出密电,指令有关宣传部门“以各种技术打击一切反动刊物之流行及散布”。2月28日,《新华日报》被查封;3月1日,民盟在重庆的机关报《民主报》被查封;3月2日,中共在上海办的《群众》周刊被查封;5月24日,上海同时有3家报纸被查封,除著名的《文汇报》外,还有《联合日报晚刊》和《新民报》晚刊。据重庆《世界日报》4月22日披露,近几个月以来,当局在各地查禁或勒令停刊的报刊至少在100种以上。(注:1947年2月4日密电稿,《国民党行政院绥靖政务委员会档案》,转引自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9页。)此外还有学生刊物如上海复旦大学的《中国学生导报》在6月、南京的《中大新闻》在9月被勒令停刊。 三、令人难堪的结局 该谈谈肇事方美国方面了。 12月28日,驻北平美国海军陆战队第一师第五团司令部发布公告,谓两名对中国女郎强行无礼的美兵已由宪兵扣押,现正与市警当局配合调查,“一俟联合调查获有结果,当立即采取适当处置。惟搜集证据自属需时,无论如何对此事加紧进行,以求作合理之解决。”(注:《平美兵强奸女生案,美军方向行辕道歉》,1946年12月29日(天津)《大公报》,第1张第3版。) 12月31日,教育部次长杭立武就此事至美大使馆与司徒雷登磋商。(注:《为平美军奸污女生事,中大金大有所表示,杭立武昨访司徒大使》,1947年1月1日《中央日报》,第4版。)1月2日下午,司徒雷登为此事谒见蒋介石。1月3日报载,美国特使马歇尔获悉此事后,“极为重视,乃电令平津美军司令哈瓦德(一译何华德——引者)将军,飞京报告详情,哈氏将该案彻查完竣后,定今日晨专机飞京,谒马帅及司徒大使,面呈一切”(注:《马帅重视平市事件,电召平津美军司令晋京》,1947年1月3日《中央日报》,第4版。)。4日中午,朱家骅又为此案“访晤司徒雷登大使”(注:《朱家骅访美大使》,1947年1月5日《中央日报》,第4版。)。 但这只是官方媒体为平息民愤所作的公开报道,实际上美方根本缺乏公正解决此一事件的诚意。1月4日,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致电司徒雷登,其中只字未提应如何处理案件,如何向被害者、向中国公众赔偿和表示歉意,而只是考虑如何使反美风潮得到控制,如何保护在华的美国人。该电称:“国务院关注由近日北平事件引发的汹涌而至的学潮,特别对他们当中普遍存在的反美特征及可能受到中国左翼团体鼓动的迹象,更为关切。我们对你的报告颇为赞赏,对你处理此事的方式甚为满意。我们建议你可以考虑采取非正式方式向中国政府指出形势的严峻,并要求中国政府采取一切可行的步骤使事情得到控制。此步骤可包括由政府发布特别声明,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美国人。你还可考虑利用美军新闻处人员,及美国记者对发生在美国和中国的真实情况做更好的报道。”(注:"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China(Stuart)",January 4,1947,FRUS,1947,Vol.7,pp.5—6.) 关于事件的性质及原因,美方认为,是由于中国民众不满于美国的对华政策及对于国民政府广泛不满的发泄。迈尔说:“领事馆坚信,事件不应被低估为纯粹是学生情绪之宣泄,而应认真对待,看作是当地部分知情民众对美国政策及国民政府不满的表现。”(注:"The Consul General at Peiping(Myers)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December 30,1946,FRUS,1947,Vol.7,p.4.)司徒雷登说:“1月2日到大使馆的示威者当中,部分是民盟成员,毫无疑问共产党在其中发挥了作用,上海、天津、北平及重庆的总领事致大使馆的报告中都提到了这一点。大使馆认为,总的来说,示威游行其实是人们对中国现有的总的政治经济状况普遍不满及不安的表现。对政府的广泛不满由于无法公开表达,因而变成了几乎完全是针对美国。”(注:"The Ambassador in China(Stuart)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anuary 8,1947,FRUS,1947,Vol.7,p.14.)马歇尔在1947年2月前后写的致国务院报告书中也认为:“这起事件起了把中国反美情绪聚集于一个焦点的作用……但有迹象表明,示威也是间接针对国民政府的,而且是普遍反对国民党的不满情绪的一个信号……在性质上反政府的成份很可能和反美的成份相等。”而且“在不久的将来这种情绪就要转到直接反政府的方向上”。(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译:《马歇尔使华》(美国特使马歇尔出使中国报告书),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40—441页。)在5月份的另一份报告中,司徒雷登对此做了更详尽的分析:“去年在上海、南京及北平的反美学潮最主要是针对政府,只是某些具体事件,如北平强奸案,为以反美为特征的学潮的到来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不过,大使馆认为从那时开始反美情绪逐渐高涨。毫无疑问,中共是最直言不讳反美的,即使(国民)政府当中也存在反美情绪,只是没有宣泄出来罢了。这仅仅是因为他们仍然希望美国的支持能维持现政权的现状。中国官方把现有的弊病归罪于美国的干涉而不是管理失当的倾向日益明显。中国的排外主义难以评估,但它一直存在着,而且正如过去多次发生过的那样……目前,美国在中国处于有利的地位,但不可能一劳永逸,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中国的现政权是反共的,就认定它是亲美的。并让这种想法绑住我们的手脚。”(注:"The Ambassador in China(Stuart)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y 16,1947,FRUS,1947,Vol.7,p.121.) 美国人的分析,自有他们的道理,从一开始,他们就认为北平的案子只是一个借口,一根导火线,他们没有想过要认真处理这类案件,他们也不打算为在他们看来同样具有排外主义情绪的国民党人多承担什么。从整个案件的实际交涉过程来看,尽管南京政府方面数度交涉,并很照顾美国人的面子,美国人也声明愿与当局合作,但一向自负而充满优越感的美国人自有他们的逻辑,有他们的思维方式,有他们处理“麻烦”的程序,不会因为中国政府的期待或者中国民众的抗议而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不会考虑是否要给有求于它的南京政府也留点面子。 这首先表现在美方的通讯社故意混淆事实,为肇事美兵开脱。12月28日联合社报道:“被控犯强奸之两美兵自言系于街上遇该女向其招呼,并云如肯出美金5元即可陪赴旅馆,美兵曾云身边只有3元,但该女仍随美兵至马球场……该美兵亦承认曾与该女发生关系,惟坚称并未使用暴力,据中美医生检验结果,该女身上并无伤痕,衣服亦无损毁。”(注:《平市学生开会抗议,美兵强奸少女案》,1946年12月29日(上海)《民国日报》,第1版。)美驻北平总领事在致国务卿的报告中也在设法否认:“但中美两国医生对该女子进行身体检查后,得出的结果却因缺乏强奸的明确证据而无法下结论。”“且应指出,对一个受过良好教养的中国女子而言,在没有朋友或家人的陪同下独自一人去看夜场电影并不常见。”(注:"The Consul General at Peiping(Myers)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December 30,1946,FRUS,1947,Vol.7,p.2.) 其次,美方声称,这只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与政治无关,要进行充分之调查,公正之审判。当然,这就需要足够的时间。 1947年1月2日晚上,巴特沃斯代表司徒雷登向示威学生宣读事先与马歇尔商量过的声明如下:“关于北平事件,北平陆战队当局正进行彻底调查,调查若显示确有犯罪行为,则当依照美国的军事惯例,尽快举行军法审判。我们正跟进此案,并将按照公正和公平的民主程序尽快处理。我们尚未接到北平方面的进一步报告,现正等候此项调查的全部报告。”(注:"The Ambassador in China(Stuart)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anuary 2,1947,FRUS,1947,Vol.7,p.5.) 几天后,美驻华陆战队再次发表声明称:“此种控诉,性质极为严重,在被告未受审前,必须进行充分之调查,此项调查一如其他法律案件,需要相当之时间,绝非数日内所可告竣……被告必须获得公平之审讯。此次事件,绝无政治关系,而仅系普通刑事案件,应遵照合法手续办理。”(注:《北大女生被辱事件,美军特发表声明,被告将受审,全案调查中》,1947年1月6日《申报》,第1张第2版。) 其三,是对所谓审讯作异常严格的限制。根据《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1月10日,美军事法官会见中方有关官员及中方证人,宣布:“(甲)此案将由检察官起诉,依美海军法规定程序审判,受害人仅以证人身份出庭,其法律顾问依法不得在法庭发言,但其意见当予研究;(乙)公开审理,惟限于法庭席数,旁听人数须加限制;(丙)审判终结后,被告罪行不成立部分将公开通知,至既定罪行之判决,须俟较高当局复判后始能公布。”记者人数亦有严格的限制。(注:《何思源致国民政府、行政院等电稿》(1947年1月14日),《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 17日,沈崇案由美方正式开庭,中方“列席有何市长、胡适校长、左明彻处长(市府外事处——引者)、行辕吕实东秘书、警局外事科长夏昭楹、外交部张述先主任,纪元检察官”,沈的父亲沈劭、表姐夫杨正清、法律顾问赵凤喈、李士彤等。(注:《美兵暴行案昨开审,证人都供听见哭声》,1947年1月18日(天津)《大公报》,第1张第2版。)此阵容可谓显赫,表现着官方对案件的重视,但由于是须经美方批准的名单,不免使人觉得有些扫兴。而且基本上都是可以代表官方声音的人物,也显示着官方的另一种意图,即控制可以披露或评论此一审判的人员,不想听到对政府不利的声音。 22日,美军法庭审判长宣布,皮尔逊应判为强奸已遂罪。检察官接着宣布:“本案结束,至刑状尚俟呈转华盛顿海军部长核定后宣布。”2月1日,美军法庭宣布另一美兵普利查德之帮凶罪名成立。(注:《皮尔逊污辱沈崇案,被判强奸已遂罪》、《普利查德罪行成立,可能判1月至3月》,1947年1月25日、2月2日《申报》,第1张第1版。)3月3日,美陆战队新闻处宣布,陆战队第一师司令何华德已核准军事法庭对皮尔逊的判决,判处皮尔逊徒刑15年,普利查德处监禁劳役10个月,皮尔逊开除海军军籍。但真正的惩凶、道歉、赔偿,都还得等待美国海军部的最后核定。(注:韩信夫、姜克夫主编:《中华民国大事记》第5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565页。另见1947年3月4日(天津)《大公报》,第1张第3版。) 在此前后,当局在公开或私下场合都口口声声表示,相信美国法律的公正,此案定能获得圆满之解决。何思源称:“美国乃法治国家,必能依法处理,不稍偏袒。本人相信此案于最近之将来必能得到合理合法之解决。”(注:《审讯强奸女生二美兵,美组织军事法庭》,1947年1月9日《益世报》,转引自《抗暴运动资料》,第642页。)内政部警察总署的对内指示说得更妙:战时美兵“被我同胞凶殴或击毙之事件,亦曾发生若干起,美方均能忍隐了事,并未提出何种要求。诚以此类偶发事件,真所谓无时无地无之……自不应小题大做,而妨碍中美两国邦交。”(注:《内政部警察总署代电北平市警察局关于防止抗暴运动对策》(1947年1月17日),《北平学生运动》,第88—89页。)这完全是站在美方的立场为美国人辩护,此种感情和立场,与当时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感受,无疑是对立的。审判刚结束,列席的胡适等人即“互相握手,对本案胜诉,至表欣慰”。胡适称:“足证此案判决极为公正。”(注:《胡适对记者谈,美军法庭公正》,1947年1月23日《中央日报》,第2版。)朱家骅也据此急电杭州、重庆、昆明、上海等地专科以上高校校长及教育局长,通报结果:“接北大胡校长子养电,以沈案被告已等于判决犯强奸罪,足见审判公正,应候美海军部核定执行。仍希防范有人再藉端鼓动学潮。”(注:《朱家骅致浙大郑代校长等电》(1947年1月24日),二档,全宗号:5(2),案卷号:1535。) 但接下来的事情或许就将使政府方面的要人们感到尴尬和难堪了。先是3月初即有消息称,皮尔逊在第一批美军人员撤退时,即已随同返美。继而,在4月8日,杨正清致函何思源谓:“东单案已判胜诉多时,美方曾书面答复贵市府承认四项,而事隔多日,对于道歉赔偿迄今尚未履行。恳请贵市府致美总领事备忘录代为催促。”(注:《沈崇之监护人杨正清致何思源信》(1947年4月8日),《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然而道歉赔偿只是画饼。到6月份,更有消息称,美方将改判皮尔逊无罪,“现据美国联合社6月17日消息,美国军事法庭总检察长宣布:所控罪状不能成立,俟由海军部长核准后该被告即可恢复原职。”(注:《北平市政府致外交部电稿》(1947年6月21日),《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 对此消息,官方或被视为官方阵营的人物中,反应最强烈的是胡适。从有关材料看,胡适是真希望对犯罪美兵绳之以法的。最初王世杰提出他出席审判是否合适的问题,他即已流露出不快,表示“弟无作证人资格,仅出庭观审而已”(注:《胡适致王世杰电稿》(1947年1月16日),《胡适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2期。)。得知美方将推翻原判,“北大胡校长对此事已于哿(20)日发表谈话,略谓:该美兵罪状确实,美国为法制国家,希望美海长本法治精神,仍维原判。”(注:《北平市政府致外交部电稿》(1947年6月21日),《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这份北平市致外交部的电报还称“查此事恐激动我国舆情,似应予以注意”,似也反映出何思源与胡适有类似的倾向。)同日,胡适致电司徒雷登,说:“这一看来可靠的消息使我震惊,因为它足以激起一场反美的大动乱,我强烈呼吁你认真考虑。”次日,胡向司徒雷登“再次强烈呼吁,你务必使美国政府认识到,美国法官对皮尔逊案件之判决,是中国全国注视之焦点。我断然驳斥美联社所谓皮尔逊定罪由于国内游行示威的结果。请回想12月30日的学生游行示威,军事法庭1月17日的开庭和1月23日的宣判。”(注:《胡适致司徒雷登电稿》(1947年6月20、21日),《胡适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2期。另见《沈崇案在美翻案,胡适校长望美海军不致出此》,1947年6月22日(天津)《大公报》,第3版。)看来,尽管受着左翼方面的攻击,胡适大体还未失其学人的理性和良知。当然,这种结果对于胡适应当也是一种伤害。 国民政府外交部也“向美使馆交涉,要求必维原判,予以执行”。6月28日,王世杰又训令驻美大使顾维钧,要求美国对撤销判决一事做出解释。(注:《王世杰致何思源电》(1947年6月24日),《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中华民国大事记》第5册,第604页。)其办理情形,从王世杰致行政院秘书处的复函中可略知:“此案本部前据报载消息,经面请美国大使馆巴德华公使将我方意见转递美政府。嗣准本年6月28日复称:奉美国务院电示,该案仍在美海军部就案情复核中等由……顷又据我驻美顾大使本年7月18日电称:据法界告,海军部对美兵强奸北大女生沈崇案,尚未有所决定。”(注:《王世杰致行政院秘书处函》(1947年7月26日),二档,缩微号:16J1621,全宗号:2(2),案卷号:2303。)总之是不得要领。 美方在稍作此类敷衍后,8月11日,海军部长福莱斯特终于正式宣布,该案证据不足,原判决无效并恢复皮尔逊职务。“海军部称:皮尔逊罪证不确凿,同时似可表明该女郎曾与皮尔逊于交通要道旁之空地上勾留3小时之久,该女郎于第二日方自谓被奸。而据中美医生检查结果,均无任何被蹂躏之征象。”“同时在强奸案发生时,华北各地发动反美示威。”(注:《皮尔逊竟无罪,美海长撤销原判》,1947年8月13日(天津)《大公报》,第3版。)这倒是很符合某些美国政客翻云覆雨、出尔反尔的性格。一再被国民党官方称道为守法而公正的美国人玩的这一手,不啻是给国民政府一记响亮的耳光。更绝的是,当8月14日外交部致电何思源和胡适,“请迅将美军事法庭对本案判决书检寄备用”时,才发现,美方根本就未将这些文件交给中方!何思源电复外交部:“查该案美方在平组织之军事法庭,当时仅宣告美兵皮尔逊强奸罪成立,据称须俟核准后始能宣布所判刑期,嗣以美海军撤退,该案判决书迄未交到。至该案情形,历经本府详报,并由胡校长报告,此外并无其他材料可供参考。”(注:《外交部致何思源电》(1947年8月14日)、《何思源复外交部电稿》(1947年8月16日),《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国民政府的外交,常常就是这么出人意料。 8月13日,王世杰又致电顾维钧,询问有无补救办法:“关于沈崇女生案,昨电计达,国内舆论甚重视此事,倘海部决定释放,依美国法律,有无补救办法?希即复。”8月16日,顾维钧复电:“经询,据美外部海参事答称,皮尔逊案经海军军法庭复审,认为缺乏证据……现皮已获释,恢复原职。又皮系军人,一切根据海军人员管理法规办理,无褫夺公权办法,海长之决定不能上诉云。”(注:台北,“国史馆”藏,外档,“驻华美军肇事(沈崇案)”之二,卷号:1822—4。)尽管还在设法补救,但问的是“依美国法律”,答的是照美国惯例,其结果不问可知。8月26日,外交部就此向美国大使馆提出抗议,但审判权、最终裁定权、人犯,什么都控制在别人手里,这种交涉还能有任何结果吗?同日,外交部电何思源,说“现正向美使馆提出抗议,务期此案获得满意解决”(注:《外交部致何思源电》(1947年8月26日),《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然而,这种话恐怕连王世杰本人都不会相信了。消息在国内传开,民众一方面更痛切地感受到美国决策者对中国民族感情的肆意践踏,另一方面,南京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威信也就可想而知了。中共对此的评论是:“蒋介石政府对于这事,连屁也不敢放一个,反而叫报纸不要评论。美蒋侮辱我中华民族,是到了极点了。”(注:《美军强奸犯竟无罪》,(香港)《群众》第1卷第30期,1947年8月21日。) 围绕沈崇事件的争执或斗争,前后半年多的时间,主要是在以中共领导和支持的爱国学生及其他进步力量为一边,与以美国支持的南京国民政府为一边,在这两者之间进行的。关于争执的内容,概括起来,大体围绕着这样几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即使作为单纯的刑事案件、法律事件,肇事美兵是否有罪,是否应受到惩处?关于这一点,中美之间的立场是对立的。美方的处理是不讲信义、毫无道义可言的;即使是国民政府与美国当局之间,立场也是有分歧的。在国民政府中,直接参与事件处理的胡适、何思源、朱家骅、王世杰等人,都希望并曾争取将罪犯绳之以法,到10月底,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还从法律角度驳复了美方改判无罪的借口,仍要求外交部“详核记录,力作主张,以维正义”(注:《司法行政部致外交部代电》(1947年10月27日),外档,卷号:1822—4。)。只是国民政府外交一向软弱,有理的事情往往也不能挺直腰杆,何况还是面对美国这样一个庞然大物。国民政府之所以如此注意照顾美国人的感受,当然是因为将美国视为靠山,处处离不开美国,这期间也正有两件要事,有赖于美国人:一件是关于对日和约的交涉,希望从日本获得较多的赔偿,又受到苏联的处处作梗,须请美国鼎力相助;一件是希望从美国获得10亿美元借款,以支持庞大的军费开支和缓解日益严重的经济压力,正发愁美国因对国民政府失去信心而不肯借予。(注:参见1947年1月31日、4月27日、5月8日、7月5日《王世杰日记》;另见驻美大使顾维钧1947年1月30日、2月4、14日致外交部电报,二档,全宗号:18,案卷号:2593。)这都是关系“党国”生存的要害问题,自不能因为一两件突发的刑事案件而因小失大。 第二,案件应由美方审判,还是中方审判,或中美联合审判?在这一点上,国民政府站在美国方面,认为由美方审判是理所当然的。如何思源称:“受害人之父沈劭已来平,要求由我法院审判……报界亦作此盲目主张,奸党更在伺机煽动,本府正与党、团、军各方合力预防不良演变。”(注:《何思源致国民政府、行政院等电稿》(1947年1月14日),《市府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1期。)国民政府受有关协议约束,对审判权不作丝毫争取,将案件移交美方处理,但这样一来,使国民政府在一开始就陷于被动:一方面有责任对无辜的受害者、对充满义愤的民众有个交代,另一方面,却又对美方的处置根本无力干预,完全受制于美方。不过,话说回来,以国民政府当时对美依赖和巴结的程度,就算美方同意将案件交由中方审判,它还未必敢接受下来。对此,社会舆论的批评是很尖锐的:“这法庭组织不仅中国的法官、律师无权参加,就是受害人沈女士也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在中国的领土上美国兵强奸了中国女学生,中国法庭无权审问,在审判的本身已属可耻。”“要废除类似治外法权的在华美军刑事条例,沈案应由中国法院公开审判,判强奸者应得之极刑。只有这样才能谓之胜诉。”(注:伊娜:《沈案并未“告一段落”》,《现代妇女》第8卷第5期,1947年2月10日。)故12月31日中共指示中提出的“由中国法庭按中国法律公开审判”,是一个很高明的口号,国民政府不去这样争取或者争取不到,都会严重影响到它的形象。 第三,沈崇事件是单纯的法律事件,抑或也是政治事件?是否应该要求美军撤离中国?如前所述,国民政府、美方都极力坚持这只是一二美兵的私人行为,是单纯的刑事案件,不应与政治相联系,而与广大爱国民众的立场相对立。 第四,反对美军暴行,要求美军撤离中国,是否要与反对美国片面支持国民党内战、反对国民政府的媚外外交、反对国民党的专制统治相结合?这是这次斗争最关键的问题,也是国民政府最忌讳的问题。广大爱国学生、爱国民主人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支持之下,尖锐而鲜明地喊出了这一口号,运动中点出了美国人是政府的“高鼻子爸爸”、美国人是“大独裁者”请来的等事实,提出了“反对无耻的内战”、“反对媚外政策”、“反对中美商约”、“宪法何用”等直接针对国民政府的口号。(注:《上海学生强大的行列——记1月1日上海学生的示威》,(上海)《群众》第14卷第1期,《石头城的怒吼——记1月3日南京学生的示威》,(上海)《群众》第14卷第2期,转引自《抗暴运动资料》,第237、254页。)其中1月28日《新华日报》刊登的杭州学生抗暴游行大会宣言尤具代表性:“我们想不到政府为什么要采取‘引狼入室’的政策?政府对于美军的暴行一向视若无睹,政府不惜择用压抑的手段来对付人民,一方面却为美国人的暴行辩护,这是何等愚昧可耻的行为。为了打内战,政府欢迎美国军队来越俎代庖,他们需要美军驻留中国,所以不惜牺牲人民,这是何等自私、自利的政策?同胞们!我们要质问政府当局它究竟要不要人民?目前国内经济已濒总崩溃的危机,政府却一味不顾人民的利益,订立了丧权辱国的‘中美商约’;全国人民渴望民主统一,他们却包揽政权,做出了许多不合民意的事情来。同胞们!我们要质问政府,他们真正要为人民做的是什么呢?抗议美军在华暴行,我们同时要抗议政府政策的根本错误。”(注:《我们需要真正的独立和民主,绝对不容美国继续侵犯》,1947年1月28日《新华日报》,第3版。)这种以学生名义全面批评政府的宣言,在国统区公开发表,它对于国民政府的杀伤力,相当于多少颗重磅炸弹?!由沈崇事件而引发的这场全国规模的学潮,对国民政府而言,无疑是一场严重的政治灾难。(注:不久前还在满不在乎地教训学生的北大训导长陈雪屏氏亦称:“经过几次的学潮,党政军对于学生真是又怕又恨,深虑各走极端会演成极大的悲剧。”《陈雪屏致胡适信》(1947年11月7日),《胡适函电》,《北京档案史料》1994年第3期。) 与此相关的是,在这场抗议运动结束不久,美军开始陆续撤离中国,在国共两党军事力量的消长上,又无形中大大削弱了国民党方面的力量,消除了人民解放战争的一个重大障碍。美军撤离虽然不仅仅是因为抗暴运动,但抗暴运动是其中因素之一,这样讲应当是不夸张的。它使美国人认识到,“近几个月来,要求美国海军陆战队撤出中国的情绪持续增长,再也不能把它当作中国官方所说的只是中共煽动而漠然视之”(注:"The Ambassador in China(Stuart)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anuary 7,1947,FRUS,1947,Vol.7,p.942.),从而考虑陆续从中国撤离。可以说,围绕沈崇事件的处理,南京政府在政治上、潜在的在军事上都付出了相当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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