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的一次成功野保行动 春秋时期,人们对于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的保护有了较深的认识,人们参与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日益高涨,所以才发生了一个感人的故事。 在《国语·鲁语上》记载了一个“里革断罟匡君”的故事。说的是鲁国宣公很爱玩,不顾时令,在夏天的时候,他带人去泗水泛舟撒网捕鱼。这事让大夫里革知道了,里革不顾君主情面,将宣公的渔网割断,扔到岸上,不仅如此,里革还对宣公讲了古代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度。他说:“古时候,大寒以后,冬眠的动物便开始活动,水虞这时才计划用渔网、渔笱,捕大鱼,捉龟鳖等,拿这些到寝庙里祭祀祖宗,同时这种办法也在百姓中间施行,这是为了帮助散发地下的阳气。当鸟兽开始孕育,鱼鳖已经长大的时候,兽虞这时便禁止用网捕捉鸟兽,只准刺取鱼鳖,并把它们制成夏天吃的鱼干,这是为了帮助鸟兽生长。当鸟兽已经长大,鱼鳖开始孕育的时候,水虞便禁止用小渔网捕捉鱼鳖,只准设下陷阱捕兽,用来供应宗庙和庖厨的需要,这是为了储存物产,以备享用。而且,到山上不能砍伐新生的树枝,在水边也不能割取幼嫩的草木,捕鱼时禁止捕小鱼,捕兽时要留下小兽,捕鸟时要保护雏鸟和鸟卵,捕虫时要避免伤害蚂蚁和蝗虫的幼虫,这是为了使万物繁殖生长。这是古人的教导。现在正当鱼类孕育的时候,你却不让它长大,还下网捕捉,真是贪心不足啊!” 你还别说,鲁宣公听了之后,不但没有生气,反而认为里革是为了帮助自己改正错误,要把这个破网保存起来,作为教训,时刻警醒自己。由此可见。春秋时期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则早已尽人皆知。正因为大臣都敢管违反禁令的国君,国君也能承认错误,野保行动才获得成功。 汉代颁布最早的保护鸟类法令 到了秦汉时期,法令不断完善,对于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秦代虽然不像周代那样设有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但是也有了一些较为详尽的涉及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而秦代又以“严刑峻法”著称,让保护作用更具刚性。在《秦律十八种》中有一部《田律》,虽然主要讲的是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但是其中一系列规定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特别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其中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田律》中保护的对象包括树木、植被、水道、鸟兽、鱼鳖等,并对捕杀、采集的时间和方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还明确了如何甄别情况进行处理的办法,体现了法律易于执行的特点。因此可以说,《田律》是我国最早的生态环境保护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