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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打工妹群体的“制度适应”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未知 池子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文章以近代长三角地区为中心,对打工妹群体的“制度适应”问题进行重新审视,认为作为劳动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是维持工厂劳动良好秩序的基本保障。以往的研究受政治主导意识影响,一概加以否定,有失公允。但打工妹的“制度适应”并非完全的自觉行为,而是在外力强制作用下被迫接纳的“被适应”,认同感“不由自主”,很难实现“制度归属”的理想状态。这种适应过程,充满了辛酸与无奈。尽管如此,在制度的强制作用下,她们不得不告别往日散漫悠哉的劳作、生活样态,而成为符合制度要求的敬业、勤勉、文明、守时的“现代人”。从这方面说,制度适应也是一种文化适应。制度化的管理,使打工妹实现了自身的现代转型,而在“制度适应”的同时,饱尝虐待之苦和人格糟践的屈辱。这种两面性,正是打工妹“制度适应”过程中不由自主的“二律背反”。
    关 键 词:近代 长三角地区 打工妹群体 制度适应
    作者简介:池子华,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阜阳师范学院皖北文化研究中心兼职教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社会史。


    劳动管理是任何工厂企业运行的制度保障。打工妹进厂打工,情愿与否,显然要转变其在田间的劳动方式,调适自我,适应工厂企业的“制度要求”。但是,在“制度适应”过程中,存在许多“障碍”,对其身心不能不产生影响。本文以近代打工妹云集的长三角地区为中心,对此问题略做考察。
    
    
“制度”是工厂企业运转的基本保障。制度一旦制定,就要求人们共同遵守,不能违背,这就使制度具有了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的解释,“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①。作为劳动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度又往往体现为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则。
    建章立制成为资方管控打工妹的不二法门。打工妹为了谋生,不得不接受强加的“制度安排”而受制于人。
    制度或劳动纪律,俗称“厂规”,贯穿于劳动过程的始终,涉及面较广,而且不同产业部门,规章制度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在打工妹云集的缫丝、棉纺、卷烟三大“优势”职场以及打工妹集中的其他工厂企业中,均有各具行业特色的“厂规”作为行事“规则”,以维持生产活动的良好“秩序”。如荣氏企业集团旗下的申新各纺织厂,都订有名为《服务约则》(包括《工人约则》、《服务规则》、《厂间约则》等)的厂规,其中申新九厂的《工人服务规则》更为系统,②不妨作为“个案”简述如下。
    申新九厂的《工人服务规则》分总则、工作、请假、工资、待遇、奖惩、解雇、复工、附则共9个部分、53条。“总则”13条,明确订立本规则的目的在于“使各厂工人服务有所遵循”,同时对工人的录用、“服务”事项提出基本要求,如“各工人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不得暂离职守”;“各工人之职务,一经派定,不得擅自更调”;“各工人对于原料、成品、机械用具等均须加以爱护,不得故意耗费损伤,并不得携带出外”;“各工人工作、就膳、进出工场(厂)等,均应严守秩序,在放工时尤应依次听候搜检人员之检查”;“各工人一律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品及非必需品进厂”;“各工人未经合法手续,不得任意怠工或罢工”,等等。这些规定,对资方而言,显然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合理的。
    “工作”方面的规则有8条,对工作时间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如“工作时间规定为十小时半……用膳及其他时间半小时(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例)”;“上工不得迟到,放工不得早退”;“在工作时间中,如有必要事故,非经请假绝对不得出厂”;“工作时间中不准会客”,等等。这其中,除工作时间外,其他要求并不过分。
    至于工资、待遇、奖惩、解雇、复工等方面的规定,也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1931年8月刘鸿生企业集团旗下的大中华火柴公司上海荧昌厂所订《工友规则》,也对包括打工妹在内的工友提出“制度要求”,如“工友进厂均须佩带入场证,否则得拒绝其入内”;“工友出厂应受本厂检查员之检查,违者作不服管理论”;“工友绝对不得携带引火物入厂及在工场(厂)内吸烟弄火”,等等。③这些规定,对工厂的规范化管理,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无论是纺织厂还是火柴厂,易发生火患,因此特别禁止引火物带入工作场所或在厂内吸烟弄火,体现出鲜明的行业特色。
    中国企业有章可循,外资企业也不例外。如英美烟公司系统的大英烟草有限公司制订有《烟厂工务管理暂行规则》14章23条,涉及“工人的雇用”、“工作时间”、“工人职责及纪律”、“健康疾病及死伤之抚恤”、“事假”、“工人福利”、“工作契约之终止”、“惩戒”等。④尽管外资企业的“厂规”在内容上与中资企业“厂规”不尽相同,但都强调了遵守规则的不可逆性以及违规所要付出的代价。
    “厂规”等各种规则,除了明确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外,“明赏罚”为其中心内容,尤其是惩罚方面的规定,具体而微,成为一大“亮点”。如申新九厂的《工人服务规则》中,专门附有“工人奖惩细则”,规定工作时间内瞌睡、与人嬉笑、闲谈、争闹、吵嘴或疏忽工作者,上工迟到、放工早退或擅离职守者,就膳不在规定时间或场所者,要“各记小过一次”;不听主管人员之指挥,工作疏忽致损坏机件、用具、成品或耗费原料者,“轻者记大过一次,重者开除”;在工场内吸烟、饮酒或在厂内赌博者,在厂内打人或相打者,散播无稽谣言、妨碍工作秩序者,故意损坏公物者,盗窃公私物件查有实证者,煽动或要挟他人罢工怠工者,患花柳病、神经病或吸食毒品者,在一年以内记小过9次或大过3次者,“一律开除。其犯有刑事部分者更得听候警局或法院处置”⑤。
    从“罚则”的内容来看,无论是记过还是解雇的规定,虽然有的条款不免有些严厉,但绝不是没有必要,如果我们不抱偏见的话,完全可以认为这类规则具有正当性,是维持工厂劳动良好秩序的必要手段。过去的研究受阶级斗争的政治主导意识影响,一概加以否定,有失公允。值得注意的是,右的企业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明确规定,“调戏妇女者开除”⑥,显然对打工妹具有保护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
    当然,资方劳动管理的手段不仅仅是“罚”,也需要有必要的激励机制。如申新九厂专门制定了“工人奖惩细则”,其中奖励范围包括:对于机械及工作法有发明或改良经厂方试验认为确有成效者特赏;遇有特别事故奋勇救护、保全员工安宁、厂方利益或冒险支持所司职务著有成绩者特赏;举发营私舞弊或其他危害厂方情事而经查实者,记大功一次或特赏;每半年考绩一次,凡工作优越或有特殊进步者记功一次;半年内不停工者记功一次;一年内无迟到、早退者记功一次,等等。奖励办法,包括“记功一次得奖给相当于其二日之工津”、“记大功一次,得奖给相当于其六日之工津”、“特赏由主管人员申请厂长核定办理之”等。⑦这种激励政策,有利于调动工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爱厂护厂的主动性以及与厂方休戚与共的归属意识,而这恰恰是“企业文化”的主旨所在。
    确立规则,形成“一致”秩序,是“厂规”的目的诉求,其功能是不言而喻的。与孙武、克劳塞维茨比肩列坐的军事理论家若米尼尖锐地指出:“‘一致’可以产生力量,秩序可以保证一致,而纪律又是秩序的先导。如果没有纪律和秩序,是绝不可能取胜的”;“纪律紊乱,军心涣散……丧失秩序,各人的意志便不可能得到统一和协调一致。指挥官的命令已不能得到贯彻。任何想恢复战斗的行动都得不到执行,于是唯一的生路就是狼狈可耻地逃跑。”⑧军队管理如此,工厂企业的管理也无二致。尽管不同行业的“厂规”内容不尽相同,但都具有导向、规范和制约行为的作用,这对企业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如哈耶克所说,“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还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⑨。自愿地遵循一种制度,对其充分地接纳和依赖,就会形成“制度归属”。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适应”也应该是打工妹的自觉行为。而事实上,打工妹的制度适应过程,是在外力强制作用下被迫接纳的“被适应”,在这种情况下,认同感“不由自主”,很难实现“制度归属”的理想状态。
    平心而论,上述作为制度总汇的“厂规”,虽然有点“霸王条款”的意味,但并没有多少极端不合理的规定。但制度的制定是一回事,执行却是另一回事。检索文献资料,我们可以轻易发现,执行制度的过程充满了非人道的“霸气”和肆意妄为。这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制度的执行缺乏“人性化”。如大中华火柴公司规定“工人进厂必须佩带入厂证,否则就不能进厂”。制度本身无可厚非,但不问青红皂白的“一刀切”,自然会引发对制度的抵触情绪。有资料记载:“工人往往因为换洗衣服,忘带入厂证,走在半路记起来,再回去拿,到厂就要迟到,不但不能进厂,而且还要受旷工等处分。如果遗失,就更糟了,要向考工科申请补发,迟发一天,我们就一天不能进厂,不进厂就没有工资。所以对工人来说这是极大的威胁。”为此,1934年上海荧昌火柴厂发生了“反对佩带入厂证的斗争”,人为制造劳资双方的对立,虽然抗争“并没有取得什么大效果”,不过也表明了“工人反对资本家专为压迫工人而订的规章制度的显明态度”⑩。缺乏“人性化”的管理,使“制度归属”大打折扣。
    二是不公平。制度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无亲疏远近之分。但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即工头或领班,往往以“人情”(送礼之谓)多寡作为执行制度的“依据”。据史料记载,在上海英美烟公司的打工妹,如果对工头“不烧锡箔(即送礼纳贿),就要找岔子”(11)。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情况也是如此,“一年三节要送礼,送了礼才好些,如果不送礼,就把牌子拿去,不让工作”(12)。如此等等,难怪工人中流行这样两句话:“人情逼似债,头顶锅子卖!”(13)在“人情”面前,制度就具有了“灵活性”,可以随意拿捏,由此造成厚此薄彼的客观存在,有失公平、公正。
    三是随意性。制度应该有一定的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随意更张。但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质量标准不一,一切以资方的利益为转移,“制度订下来后,质量不好要罚,产量不够要罚,质量产量标准由资本家随时订,他们就是这样来磨难工人”(14)。这种“随时”,正体现出制度执行的不连贯,加大了打工妹“制度适应”的困难。
    四是滥罚现象十分严重。这是打工妹最难以忍受的。各工厂企业都定有“罚例”,上海德大、厚生纱厂的“罚例”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罚例”包括“厂间普通罚例”(92条)、“清花间罚例”(3条)、“粗细纱间通行罚例”(4条)、“粗纱间罚例”(4条)、“细纱间罚例”(5条)、“摇纱间罚例”(12条)、“布厂罚例”(12条),可谓名目繁多,计达132条,令人眼花缭乱。(15)打工妹集中的各行各业中,都有类似的“罚例”。如此“法网恢恢”,打工妹动辄“触网”、遭罚,势所必然。
    打工妹进厂打工,主要为挣钱谋生,采用罚钱的办法执行制度,可谓正中“要害”,难怪外国人评论说,在上海各纱厂中,“惩罚中国人最有效的办法,与其课以体刑,莫如处以罚金或减薪为愈”(16)。
    正因为罚钱切中“要害”,可以强迫打工妹“适应”制度,也因为“领班罚工钱愈厉害,资方就愈信任”(17),助长了滥罚之风的盛行。在上海各纱厂中,“罚款之多,更为出人意表……可谓网罗四布,跬步触法”(18)。甚至“往往有的工人,做了一天(工),工资还不够罚”(19)。
    尽管制度的执行缺乏“人性化”,不公平性、随意性和滥罚现象普遍化,尽管打工妹“对这些厂规极为痛恨”(20),并进行有限的抗争,但为了生存,不得不屈从“制度”的安排。
    五是体罚、搜身等较之罚薪更为粗暴,更具有强迫性。无论在中资企业还是在外资企业,管理者都“有权”对打工妹“随意打骂”,(21)用肉体折磨的残暴方式使之适应“制度”,提高生产效率。在上海,各纱厂都派有专人巡视,“随时鞭打,以期加紧工作”(22)。在英美烟公司旗下的上海通北路烟厂卷烟部有5个工头、1个小领班、2个小爪牙,“工头中有个姓王的总拿摩温打骂工人最是厉害。卷烟车间80%的工人都遭过他的打”(23)。至于日商纱厂,对待打工妹“尤为残暴,打骂工人,调戏妇女,视为常事”(24)。据1959年一次退休工人座谈会的即席统计,80人中有74人“遭到过日本资本家和工头的殴打”,占92%以上,(25)令人触目惊心。
    在长三角地区另一工业中心无锡,虐待打工妹的现象较之上海有过之而无不及,“各厂管车虐待女工比比皆是”(26)。打骂已成“家常便饭”,而打工妹“为了保住饭碗,不敢反抗”(27),忍气吞声,适应“制度”,以使自己的打工生涯能够持续。
    如果说体罚是从肉体上对打工妹进行折磨的话,那么普遍存在的搜身(抄身)制度就是对她们人格的肆意践踏。
    搜身作为一种制度,在打工妹集中的中外企业中都有明文规定,如1931年南洋兄弟烟草公司重申“各职工友外出,无论有无携带物品,守门警卫,认为必须检查时,不得违抗,以避嫌疑”(28)。又如荣氏企业的“厂规”规定“各工人工作、就膳、进出工场(厂)等,均应严守秩序,在放工时尤应依次听候搜检人员之检查”(29)。英美烟公司“厂规”也规定“一切工人每日离厂时,应受各处守门人检查”(30)。在无锡,1920年2月24日,警察当局批准了无锡丝厂资本家提出的对工人实行抄身制的要求,以此为发端,无锡丝厂开始普遍实行抄身制。(31)如此等等。搜身“制度化”,使这一举措具有了“合理性”、“合法性”。
    那么,为什么“搜身”?是因为普遍存在的偷窃现象。陈达在论及女工的缺点时,特别指出:“女工的心眼儿小,自私心太重,在纱厂方面,女工常常偷窃,如一块布一些纱,她们常常塞在身上带出厂门,这由于女工贪小利所致。‘女工被开除的原因,偷窃罪最多,几乎要占到80%’。”(32)
    搜身制面前,一视同仁,不管偷窃与否,这种不问青红皂白的“一刀切”,显然是对那些清白的打工妹的一种人格侮辱,即便是有偷窃行为,“心怀恶意”的抄身,也是对人格的肆意践踏。因此,无论制度本身具有多少合理性,但执行的过程则缺乏对人的基本尊重,遭到非议乃自然之理。
    体罚、搜身之外,打工妹甚至遭受更为严重的羞辱,如上海“丝厂纱厂中之女工,常被监工及厂中巡丁调戏,如有违拗,便遭虐待”(33)。尤其年轻貌美的打工妹,“更是经常遭受到不能容忍的侮辱和迫害”。有“许多女工,因为威逼不从,惨遭毒打,甚至被推入苏州河中,死于非命”(34)。类似惨剧,绝非个案。
    总之,打工妹经常是在“拷打、侮辱甚至于屠杀的痛苦深渊中挣扎”(35)。对打工妹而言,“制度适应”的过程,就是“灵与肉”遭受蹂躏的过程,是痛苦、屈辱的过程。
    
    
“厂规”等规章制度有合理性,固然也有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应该强调的是,制度的直接执行者,主要不是资本家,而是形形色色的所谓“工头”。滥罚、体罚、搜身等等,都由他们来实施,而且常常游走于制度之外,对打工妹施暴。其中最典型者,莫过于体罚。体罚乃“惨无人道,灭绝道德之事”(36),为世人所诟病。体罚普遍存在于打工妹集中的中外工厂企业中,也是造成劳资纠纷的重要“激素”,在酿成的“工潮”中,打工妹不止一次发出“不准打骂工人”的呼声。(37)
    体罚给打工妹肉体上造成伤害,而搜身制度作为“旧中国资产阶级侮辱工人阶级人格的一种管理制度”(38),则给她们精神上带来痛苦,打工妹发出这样愤愤不平的呐喊:“你看这种非人道的待遇是不是简直当工人是贼呢?就是个贼,我们没有确实的脏据,也不能够直接去搜查他们,现在用这样的手段来待遇工人,试问工人的人格,还有存在的余地码?”(39)另一方面,“贼喊捉贼”的现象并不鲜见,“偷走厂内财物的多半是一些小把头,资本家给他的赏钱不够时(事实上他们的贪婪是永远也满足不了的),他们便想法偷走厂内的东西,而厂方失去东西却冤枉工人”(40)。为了发泄压抑的“冤屈”,打工妹也会想方设法捉弄“抄身婆”以示抗拒。有资料记载:“资本家侮辱工人,出厂门要抄身,不管大寒三九,寒风凛冽,都得脱开衣裳给抄身婆抄。女工们恨透了,便在口袋里暗藏小刀,刺得抄身婆直叫。”(41)
    以上事实也表明,工头的肆意妄为,往往造成劳资双方的对立,甚至酿成“工潮”,这是资方所不愿看到的。为此,一些有远见的资本家,试图改弦更张,改革工头制,以缓和劳资关系,增强打工妹对制度的认同感。这其中,无锡在1920年代开始的管理体制改革就引人瞩目。改革的过程持续了约10年时间,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以厂长—工程师制、生产劳动定员定额制、标准工作法、新式财会簿记制以及产品成本核算等一系列新的制度和办法,替代原来的以工头制为核心的旧式管理体制,实现向近代企业管理的转变。(42)改革固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都受到传统管理制度的干扰和抵制,无论是荣德生聘用汪孚礼在申新三厂的改革、程炳若邀请费达生在乾甡丝厂的改革,抑或南通大生纱厂由李升伯领导的“厂务改革”,都只取得部分成效,纱厂的领班、执事和丝厂的总管车等换成了工程师、技术员,工头却保留了下来。长三角其他企业的改革也是如此。直到1951年,在全国工矿企业开展了“民主改革”,才最后由班组长代替了工头。(43)
    改革不彻底,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工头依然我行我素。打工妹依旧在“拷打、侮辱甚至于屠杀的痛苦深渊中挣扎”。尽管她们不止一次地进行过抗争,但多数情况下会选择“屈从”,与其说“适应制度”,还不如说适应工头更为贴切,或者说兼而有之。个体原因虽有参差,所谓“家家都有难念的经”,但综合起来看,不外乎以下几点:
    首先,生存的需要。众所周知,打工妹进厂务工,“经济压迫”为主要因素。(44)“要维持一家生计,就需要家庭成员中的妇女和儿童也去挣钱”(45),否则,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两顿吃不饱的饭”(46),为了谋得或保住饭碗,不得不“适应制度”。
    其次,僧多粥少,岗位有限,竞争激烈。在上海,“一闻有人招雇女工,遂觉勃然以兴,全家相庆,举国若狂,利之所在,人争趋之,于是相与连袂随裾,或行逐队以去……呼朋引类,无论小家碧玉,半老徐娘,均各有鼓舞踊跃之心,说项钻求,惟恐不能入选”(47)。在无锡,每次招工,“总有十分之七八不能入选得转回老家”(48)。打工妹深知,“她们的背后,都站着不少的候补者”(49)。能够进厂做工实属幸运,挨打受骂倒在其次。甚至为了保住饭碗,不得不克服“适应制度”的心理障碍,曲意巴结工头,违心地向工头“送人情”。
    再次,失业压力沉重。打工妹即便有工可打,心里并不踏实,因为“经常将近有二十倍或更多倍的产业预备军或候补者,在威胁他们,在向资本家招手”(50)。在劳动力市场经常是供过于求的情势下,打工妹面临沉重的失业压力,而资方却没有后顾之忧,所以“纱厂的惯例,开除工人是非常随便的,叫你走你就得走,毫无保障与代价的”(51)。事实也是如此,尽管打工妹小心翼翼,但经常有被借故开除者,而“如果有一个人解雇,则有很多候补者集到门口来,立刻可以补足缺额”,除非忍无可忍,“天天都在失业的威胁之中”的打工妹,一般“做梦也没有像欧、美企业中那样以同盟罢工来和公司对抗的事”(52)。难怪有人慨叹:“任何压迫强加她们,在这里总是这般平静。‘逆来顺受’变成她们第二天性了。”(53)
    生存的需要、就业瓶颈的难以突破、失业压力沉重,内在与外在制约条件,是她们难以承受之重,尽管有抗拒行动和抵触心理,但不得不“逆来顺受”,接受“制度”的安排,强迫自我,努力去“适应”。这种适应过程,充满了辛酸与无奈,但其正负效应兼具,对此不应漠然视之。对打工妹而言,在“厂规”的强制作用下,她们不得不告别往日散漫悠哉的劳作、生活样态,而成为符合制度要求的敬业、勤勉、文明、守时的“现代人”——“现代人的文化以都市文化为其特征,它有别于乡村文化”(54)。从这方面说,制度适应也是一种文化适应。适应新的职业规范,虽然障碍重重,但绝不是没有必要,“不难想象,如果没有严格的劳动纪律,针对性强的厂规约束,这些来自五湖四海的农妇是无法胜任这种以机器为劳动工具,有组织、有分工、快节奏、高效率的生产劳动的”(55)。在制度适应中,打工妹浴火重生,实现了脱胎换骨的转型,其意义不可低估。
    总之,制度化的管理,使打工妹告别了往日的生产生活方式,实现了自身的现代转型,而在“制度适应”的同时,饱尝虐待之苦和人格糟践的屈辱。这种两面性,正是打工妹“制度适应”过程中不由自主的“二律背反”。
    注释:
    
①万俊人:《制度的美德及其局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②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荣家企业史料》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717-721页。
    ③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刘鸿生企业史料》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98-299页。
    ④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129-1132页。
    ⑤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荣家企业史料》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722-723页。
    ⑥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96页。
    ⑦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荣家企业史料》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721-723页。
    ⑧若米尼:《战争艺术概论》,刘聪译,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第61、82页。
    ⑨转引自“调研中国”四川大学调研团队:《失地农民社区治理中自治制度变迁与制度适应》,《南风窗》杂志社官方网站,http://www.nfcmag.com/articles/2657/page/3,2009年12月10日。
    ⑩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刘鸿生企业史料》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24-325页。
    (11)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117页。
    (12)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14页。
    (13)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五卅运动史料》第1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21页。
    (14)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荣家企业史料》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563页。
    (15)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342-347页。
    (16)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364页。
    (17)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荣家企业史料》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590页。
    (18)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7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518页。
    (19)朱邦兴、胡林阁、徐声:《上海产业与上海职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2页.
    (20)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刘鸿生企业史料》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00页。
    (21)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17页。
    (22)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217页。
    (23)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116页。
    (24)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5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225页。
    (25)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五卅运动史料》第1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13页。
    (26)钱耀兴主编:《无锡市丝绸工业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98页。
    (27)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09页。
    (28)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96页。
    (29)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荣家企业史料》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718页。
    (30)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130页。
    (31)钱耀兴主编:《无锡市丝绸工业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67页。
    (32)陈达:《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市镇工人生活》,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第519页。
    (33)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6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381页。
    (34)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五卅运动史料》第1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18-219页。
    (35)朱邦兴、胡林阁、徐声:《上海产业与上海职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4页。
    (36)《民国日报》1921年12月27日。
    (37)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6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380页。
    (38)高景嶽、严学熙:《近代无锡蚕丝业资料选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02-503页。
    (39)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375-376页。
    (40)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荣家企业史料》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592页。
    (41)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荣家企业史料》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30-131页。
    (42)严克勤、汤可可等:《无锡近代企业和企业家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50页。
    (43)穆烜、严学熙:《大生纱厂工人生活的调查(1899—1949)》,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7页。
    (44)陈达:《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市镇工人生活》,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第511页。
    (45)刘明逵:《中国工人阶级历史状况》第1卷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第793页。
    (46)朱邦兴、胡林阁、徐声:《上海产业与上海职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6-47页。
    (47)李长莉:《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第1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17页。
    (48)全国妇联妇运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435页。
    (49)《星期评论》第48期,“劳动纪念号”第3版,1920年5月1日。
    (50)王亚南:《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95页。
    (51)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12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第724页。
    (52)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1243页。
    (53)全国妇联妇运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436页。
    (54)R.E.帕克、E.N.伯吉斯、R.D.麦肯齐:《城市社会学》,宋俊岭、吴建华、王登斌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27页。
    (55)罗苏文:《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96页。
    

责任编辑:田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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