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开到院坝 清朝有先例 同现在一样,清朝时期也会公开审理案件,允许老百姓旁听。不同的是,判案不完全遵照律条,还会考虑当地人情、关系及文化。 “有的案件开堂不在公堂,而是设在当事人居住的地方,就像现在的炕上法庭、院落法庭。”周欣宇介绍,一般情况下都是当庭宣判,除了案件比较复杂、影响较大,官员需要仔细斟酌,会推迟几天宣判。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找分巡道、知府上诉,这时候才有“检察”“监督”进入司法程序。在检查制度尚未建立前,分巡道和知府扮演了部分检察官的角色。 重庆晚报记者 吴娟 任君 摄影报道 (历史图片由长寿区检察院提供) 检察制度中国始于1906年 昨日,长寿区检察院检察简史展览馆筹备人之一晏晶,向记者展示了一张清朝审理案件时的历史图片:“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始于1906年,在此之前我国没有检察制度。” 晏晶介绍,晚清时期,为维持封建政权,慈禧太后派载沣、端方等要员赴日本、欧美各国考察政治。出使各国的大臣归国后向清廷陈奏:“实行变法必先改定官制。”1906年9月,清政府发布预备立宪谕,随即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系统地引入了以日、德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检察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