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从1936年至1947年,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经历了由政府推选、指定到政党提名、选民签署的变化。其间,舆论质疑声不绝,候选人之间屡起纠纷,选举风潮时有发生,反映出在向宪政转变过程中,国民党始终难以摆脱党治窠臼,其政治思维与能力的局限也不断暴露。 关 键 词:国民大会 候选人提名 国民党 作者简介:熊秋良,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选举是一国政治活动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在此过程中,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较量,主要体现为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因此,候选人的产生过程是否公正、民主、透明,不仅直接关系到参与选举的政党和各种利益集团及选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会影响政局的稳定和民众的政治心态。如果把选举制度作为由各种因素组成的有机系统,候选人的提名与产生无疑居于其核心地位,影响选举的全局。 1936年5月,在团结御侮、一致对外的舆论压力下,国民政府颁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并进行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但直到抗战胜利,才于1946年11月召开国民大会,是为“制宪国大”。次年3月,国民政府复颁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进行“行宪国大”选举。此间,虽然候选人产生方式有所变化,但国民党一直掌握着主导权,始终难以摆脱党治窠臼,从而遭到社会广泛质疑。本文将对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的文本规定与政治实态略予探究①,尚祈专家学者不吝赐教。 一、围绕1936年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之争论 (一)《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关于候选人提名的规定 按照孙中山《建国大纲》的设计,国民党执政先后经历“军政”与“训政”时期之后,即实行“宪政”,还政于民。由“训政”向“宪政”过渡的重要环节就是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九一八事变后,知识精英提出了“宪政救国论”,各界民众希望国民党迅速召开国民大会,建立民意机构,团结各方力量,共赴国难。在这样的背景下,1936年5月14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国大代表选举分为区域选举、职业选举和特种选举三种。区域选举以省、市行政区为单位,职业选举以农会、渔会、工会、商会等职业团体为单位,分别举出相应代表;而特种选举则指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蒙古、西藏各省区民众和在外侨民以及军队依“特种办法”,选举国大代表。但无论何种选举,合格的候选人均须具备三项条件:1.中华民国人民;2.年满二十五岁;3.完成公民宣誓。② 依据选举法的一般规定,具备候选人资格并不等于能成为候选人,只有经过法定的提名程序,才能成为候选人,这就是通常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又可分为提名主体和提名方式等要素。西方国家对议员候选人提名权的归属多已达成共识,即候选人提名主体为选民和政党。相应形成了两种候选人提名方式:一是选民签署,即要求一定数量选民的签名支持;一是政党提名,即由参加选举的政党提出本党的候选人。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对候选人提名的规定,则与西方选举制度遵循的一般原则相去甚远。该法规定全体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国民政府指定,其姓名载明于选举票,由选举人从中圈定。那么国民党指定的候选人又如何产生呢,针对不同类型的选举,其做法又不一样。 就区域选举而言,一般由区内各县之乡长、镇长或坊长联合推选候选人,在无乡长、镇长、坊长之县市或设治局③,由其相当人员参加推选,其名额为各区应选出国民大会代表名额的十倍;省政府对各区所推选的候选人签注意见后,再报送国民政府,后者从中指定三倍的名额,然后交各区选民在政府指定的候选人名单中圈出相应代表。以湖北省区域选举为例,其区域代表名额为40人,先由各区各县乡、镇、坊长和联保主任联合推出400人为候选人,国民政府从中指定120人,然后由选民从这120人中选出代表40名。 职业团体选举,由各团体职员推选候选人,其名额为各团体应举代表名额的三倍,然后由国民政府从中指定二倍的名额,再由各职业团体有选举权的会员圈出相应代表。 特种选举范围较广,办法也不一致。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四省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不分区域和职业,其候选人由国民政府直接指定,其名额为各省应举代表名额的三倍,然后交四省选民进行圈定。在外侨民的相关选举,则由侨务委员会认定的团体推选④,其办法各程序参照职业选举的规定。军队的国民大会代表名额共30名,根据军种和编制,由军队和军事教育机关推出候选人,再由国民政府从中指定90名,交由有选举权的“官兵夫”圈定。⑤ 可见,无论是区域、职业选举还是特种选举,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既没有沿用民国初年的做法,采用选民初选和复选的方式,也没有借鉴西方议员候选人由选民签署或政党提名的方式;而是先由基层相关人员推选,然后由国民政府指定,最后交由选民圈定。说明国民大会代表提名主体是多重的,其提名方式可概括为推选、指定与圈选相结合,其产生的路径是由下而上。 考察当时中国政治实态,国民党奉行“一党专政”的政治理念,各政党都没有合法存在的政治空间,因此1936年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不可能通过政党提名方式产生。由选民签署提名,也是一种奢望。所谓国民大会,完全受国民党的“领导”与掌控。对此,立法委员梁寒操作如是解释:国民大会“为过渡时期之大会,我们对政权逐渐开放,非完全放弃”⑥,“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责任,还是要我们继续负责”⑦。一些国民党人甚至认为“若贸然将民权给予,则牛骥同皂,鸡棲凤食,是因反动份子之羼入,必贻党国前路以危机。”⑧可见,国民党根本不可能将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交给选民。 为了控制选举,国民党便将党内候选人的提名办法运用到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中。根据党章规定,国民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代表由下级党部选举。但实际上,自“一大”以来,一直有相当一部分代表直接由国民党中央指派,剩下的代表或是由党员选出加倍的候选人再由国民党中央圈定,或者先由中央指定加倍候选人再由党员从中选出,而由党员直接选出的代表微乎其微。正如学者陈之迈所言:“这种圈定或指定的办法,在国民党内部组织中行之甚久,为一种有效的统制办法。立法院制定国民大会选举法时采用这种办法,其渊源也是从党内的选举来的”,此法“采自国民党的成规”⑨。国民大会是民意机关,而非国民党的党部机关,国民党欲通过操控候选人提名,以达到控制国大选举的目的,自然遭到各界的批评。 (二)政府指定候选人“是国民选举,或者还算是政府行使选举权?” 在《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颁布前,国民党中常会通过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原则》中明确要求“区域选举与职业选举均由中央指定候选人”⑩。正因为有了这样的立法依据,《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才会作出上述规定。但是地方和中央在推选和指定候选人时,其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其以候选人得票之多少为标准乎?抑其道德学问乎?或候选人之为于党国有特殊贡献乎?”(11)《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及其施行细则均无明文规定。没有量化的指标和规范的程序,各级官员完全可以凭借一己之好恶或人际关系之亲疏推举或决定候选人,不仅有违民主选举的平等与自由原则,而且给选举的暗箱操作留有余地,立法的严密性与严肃性,未能得到体现,不利于政府诚信机制的建立。时人将之与民元众议员选举法比较之后直言:“民元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均设有初选与复选……今反不如昔,开倒车之选举法欤,抑或有其他之政治或社会的理由欤?”(12)其实国民党的立意非常明了,所谓“还政于民”是有限度的,训政时期“党部操纵,政府包办”的做法不能放弃(13),国民党仍要将选民置于“阿斗”的立场。(14)但是,选民自然不甘心就范。正如时人所言,“站在阿斗的立场上,当然不能同意。……因为这正是‘官督官办官选’的政治……由小官们推选,大官们圈定,再交给阿斗们去肩一下木梢”(15)。因此,舆论指责国民党如此操办选举,究竟“算是国民选举”,或者“还算是政府行使选举权呢?”(16) (三)党控下的有限修正 鉴于舆论对候选人提名方式的强烈不满,国民党中常会经过反复讨论,对《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进行了修正,并于1937年5月2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 在修正条款中,国民党中常会取消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第六条国民政府指定候选人的规定,中常会的解释是“为使全国公民得有最大自由,能就初选当选人中选举最适当代表起见。”(17)如此,“既可免除指定中之纷争,并可推广人民普选之精神”(18)。不过,修正案虽然取消了国民政府对候选人的指定,却扩大了当然代表的范围,增加了指定代表。修正前的《国民大会组织法》只规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为当然代表,修正后的《国民大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为国民大会当然代表。”(19)据统计,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共171人(其中执委120人,监委51人),中央候补执、监委员共90人(其中候补执委60人,候补监委30人),修正后的当然代表人数就由171人增加到261人。另外,修正后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第二条在原定1200名国大代表外,增加了“由国民政府指定者二百四十名”(20)。对此,国民党解释此举意在“济选举之穷”。因为“名额虽有增加,亦不外集中人材,庶几野无遗贤之微意也。”(21) 国民党以网罗人才为说辞,实际上欲通过增加当然代表和指定代表,弥补因取消指定候选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以达到控制国民大会的目的。天津《益世报》的社论就指出,依此种组织法和选举法“所产生的国民大会,十九会成为国民党大会。”(22)有人甚至讽刺说:“不妨把‘国民大会’改称为‘党民大会’,相信国民代表,也‘当然’甘心退让,以便党民大会,可以名实相符。”(23) 尽管各方对修正后的《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仍有许多意见,但在抗战胜利之前,国民政府没有再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七七抗战爆发后,各地选举事务基本陷入停顿,国民大会也多次延期,直到抗战胜利后,国大代表选举才再次提上日程。但此时国内政治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和以民盟为代表的民主力量的发展,使国民党不得不对三十年代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权进行调整。 二、1947年行宪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之纠纷 (一)1947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关于候选人提名的规定 1946年3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补充条例》,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国民政府直接遴选者七百名。”(24)其中国民党220名,共产党190名,民主同盟120名,青年党100名,社会贤达70名。(25)其候选人产生方法为各党派提出名单,由国民政府遴选公布。但后来由于在制宪国大召开的程序上国共两党难以达成共识,中共和民盟拒绝出席,至1946年11月15日“制宪国大”开幕时,法定代表2050名中,实际出席的只有1701名。(26)对此,《中美周报》评论道:“惟所谓统一仅托空言,主要参加者为国民党人员,另有少数中立份子零星点缀。”(27) 制宪国大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并确定1947年12月25日行宪,召开行宪国民大会,选举总统、副总统,是为民主宪政之始。1947年3月3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以下简称《选举罢免法》),该法除对行宪国大代表候选人资格作了详细规定外,还对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出了要求: 第十二条有被选举权愿为候选人时,经五百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或由政党提名,得登记为候选人,公开竞选,非经登记者不得当选。前项候选人之签署,每选举人以签署一人为限。 第十三条有被选举权人不得为二个以上候选人之登记。(28) 从以上规定可知,行宪国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有两种:一是政党提名;一是选民签署。采取政党提名,主要的原因是国民党为建立多党联合政府,极力拉拢民主社会党、中国青年党参与行宪国大选举,既然有三党参加,候选人提名就不可能再由国民党一党包办,民、青两党的候选人自然要自己作主。按照民主国家的通例,政党候选人必须由政党提名,选民签署只针对没有党籍的独立候选人。但依据《选举罢免法》的规定,有党籍愿为候选人者除可由政党提名外,还可经选民签署。这样的规定显然与西方国家政党竞选原则存在较大差异。这虽然反映了《选举罢免法》的不严谨,但也不排除掌握了立法权的国民党,为了使本党在竞选中占有绝对优势而有意为之。但国民党没有想到,正是这条规定为日后党内提名与选民签署候选人之间以及国民党与民、青两党候选人之间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国法与党纪的冲突:国民党选民签署与政党提名候选人之争 《选举罢免法》确定了候选人提名方式后,有意角逐行宪国大代表候选人的国民党党员纷纷行动起来。为此,1947年9月国民党中央通过了党团员竞选办法:凡是国民党党团员竞选国大代表,须由本人向所在的县党部或分团部登记,由各县提名指导委员会加诸评语排列次序后,送省提名指导委员会进行筛选,最后由中央审核,确定候选人。(29)可见,国民党不是采取党内竞选的方式,而是通过圈定的办法确认候选人。这种提名方式使得一些国民党员不得不四处活动,到中央找关系,以便进入候选人行列。如中国农民银行镇江支行经理崔叔仙为了能当上行宪国大代表候选人,找到谷正纲、白崇禧,谷、白二人受人之托,便向江苏省选举事务所主任王东成推荐此人。谷正纲在1947年8月7日的推荐信中写道: “东成吾兄主席勋鉴:镇江中国农民银行经理崔叔仙先生昔在西北曾随纪常家兄多年,忠党爱国,品德学粹,此次参加高邮国大竞选,望鼎力玉成,于指导会时特加优良考语,俾中央有所采择。” 白崇禧在9月5日推荐信中写道: “东成吾兄勋鉴:有崔君叔仙,籍隶高邮,现任中国农民银行总管理处专员并兼任镇江支行经理;青年有为,本年大选拟于原籍参加国大代表竞选,用为函介,敬希惠予关照为荷。”(30) 正是这些国民党要人的推荐,崔叔仙最终成为高邮县国大代表唯一的候选人。(31)舆论将这种情况形容为“政党提名,竞圈至上”(32),“唯其‘圈定’决定一切”(33)。 但能得到国民党中央青睐,有幸提名为候选人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国民党员便依据《选举罢免法》的规定通过选民签署获得候选人提名,国民党党部为了平衡党内各派力量,“非但未加制止,并且还鼓励他们去做。”(34)如江苏武进国大代表候选人,最初由国民党中央批准为吴稚晖和袁行洁,后因党内派系争持不下,国民党中央又将王慕曾增列为候选人,三青团不服,便以选民联署方式推其江苏支团监事万怀清为候选人。(35)再如山东济南,国民党籍的国大代表候选人就有三人,分别为中央提名的王子壮、市党部提名的武竹亭和选民签署的柏俊生(36),也是平衡各方关系结果。 随着各地选举的展开,国民党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难题:即同一选区出现了国民党籍选民签署与中央提名候选人之间的竞选。如四川新津县选民签署的蓝尧衢和中央提名的胡玉笙、夹江县选民签署的汪建煦与中央提名的万克仁之间展开竞选,最终选民签署的蓝尧衢、汪建煦当选。(37)再如杭州市选民签署的朱承德、吴刚乾等三人与中央提名的李楚狂竞选结束后,选民签署的朱承德当选。(38)类似四川新津、夹江和浙江杭州等地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选举中并不少见,从而引发了中央提名候选人的强烈不满。他们宣称曾获得中央保证当选的承诺,如今落选,中央要为他们做主,讨回“公道”。 为了解决党内出现的纠纷,1947年11月,国民党依据政党政治的学理,并以维护党纪为由,假国务会议之手,通过了《政党提名补充规定》:(一)凡中国国民党、青年党、民主社会党党员参加国大代表及立法委员竞选者,均须由各所属政党提名。(二)用选民签署手续登记提名者,以无党派者为限。(39)这个补充规定明确要求参加行宪国大代表竞选的政党候选人只能由所属政党提名,由选民签署的只能是无党派候选人。随后蒋介石又手令国民党各级党部,明确指示“非经党内提名,同志一律不得自由竞选。”(40)12月10日,中常会第115次会议再次作出决议:“凡未经本党提名为正式候选、候补人之党员,而选举结果,竟当选为正式或候补者,由各级党部照国务会议之规定,通知同级选举机构,撤销其当选资格。”(41)国民党想以党纪约束选民签署候选人,通过一纸命令取消其当选资格,自然遭到这些人的反对。他们认为选举法颁布在前,《补充规定》公布在后,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当选无疑有效,并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指出“国法高于党纪”(42)。 (三)竞选与配额的悖论:国民党与民、青两党候选人名额之争 1946年制宪国大召开后,国民党提出还政于民,而且应允接纳其他党派,开放政权,结束党治,实行宪政。但国民党规定参加行宪国大选举的党派以参加制宪国大的民主社会党和中国青年党为限,从而保证了民、青两党参与行宪国大选举的权利。 但国民党当政二十年,掌握军政大权,以民、青两党实力论,欲在竞选中有所作为,非常困难,两党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民社党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就指出:“国民党党部遍于全国,本党则缺焉未备,国民党党部能指挥乡保长,吾党则束手无策,本党同仁处此现状之下,其为劣势至为显然。”(43)为了争取主动,民社党率先提出:“三党之间,避免竞争,能以党派提名,分配候选人名额为最佳”,并要求国民党给予当选保证。青年党对此策略表示:“实获我心”。(44)其党魁曾琦在宪政会联席会议上也说:“我国政党,以国民党历史最久,其协助友党竞选,是应该的。”(45) 这对高唱民主、宪政的国民党来说,实处于两难境地。最初,国民党中常会通过一项议案表示:“对民、青两党参加竞选,本党在原则上予以道义上的协助,但不作任何保证。”但如不接受民、青两党的提议,国大代表选举就只能由国民党一党自拉自唱,这显然有违国民党要改变一党专政形象的初衷,迫使国民党不得不接受民、青两党提出的政党候选人“配额”方案。正如当时媒介所言,国民党为“做一笔政治上的买卖,因此有了保证当选的办法。”(46)国民党做出一些让步,是因为它需要民、青两党装饰门面,而民、青两党正是抓住这点来获得党派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三党来说,所谓政党竞选只是一种表相而已。 随后,民、青两党和国民党就行宪国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展开了拉锯战,最终三党通过讨价还价,就候选人名单及地区分配达成协议,即国民党提名1758人,青年党288人,民社党238人。(47) 选举中,民、青两党候选人依赖与国民党的协议及国民党保证当选的承诺,不积极作竞选准备,而坐等配票。如民社党上海竞选人金侯城说:“竞选吗?到处去活动,我没有兴趣,我预备睡在家里等待。”(48)但等待的结果是落选。青年党谢澄平时任国民政府农业部次长,是青年党安徽当涂县的提名代表,也以为有三党协议,能保证当选,竞选时也不回原籍进行活动,同样落选。(49)因此,当选举结果揭晓时,民、青两党大败,分别只选出68名和76名。在一党独大的格局下,这似乎是意料之中的结果,但对民、青两党而言,当然不能接受,并将责任全部推到国民党身上。民社党指出:“我们对于此次选举,一任少数人操纵,弊端百出,这一点国民党要负责任。”(50)青年党也认为:“国民党藉执政之优势地位,予本党以重大打击,焉能不败?”(51) 民、青两党岂肯善罢甘休,当国民党就立法委员提名,与民、青两党协商时,两党则提出如不解决两党行宪国大代表当选的问题,则拒绝商谈他事,甚至以退出政府相要挟,最终迫使国民党从“保证当选”走到“让与友党”。在12月份的中常会例会上通过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国民党党员让与友党实施办法》,规定国民党提名当选国大代表的党员,得与友党当选之候补人互换,作为国民党让与友党之表示,与本人无关。为了保证此项办法能得以推行,国民党中央还提出,有主动愿意退让的则给予奖励,不愿者开除党籍。 国民党的党内命令显然损害了许多当选者的权益,他们或通电反对,或上诉政府,或向党部哭诉,从而引起重重纠纷。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国民党扣发了这些需要退让者的当选证书,这激起了他们的极大愤慨,从而导致了天津商会选出的国大代表赵遂初“抬棺抗议”、颜泽滋等十人“以绝食争取民权,维护宪法”(52)、东北松江代表孔宪荣悬梁自杀等选举风波。(53) 无奈之下,选举总事务所不得不借助蒋介石的威信来解决党内与政党间的纠纷。1948年3月27日,蒋介石以国民政府主席和国民党总裁的双重身份发表声明,进行裁决:“本党同志间互相的问题,应依一般选举之通例,使得票较多者当选。至本党同志与友党候选人之间的问题,则应以政治方式解决。本党同志应本于尊重政党协议,让与政党提名之精神,放弃其当选资格,俾友党候选人膺选。惟有如此,始能符合召开国民大会之宗旨。”(54)次日上午,蒋介石约见民社党的徐傅霖、青年党的余家菊,给两党施压,两党最终同意出席行宪国大。对于党内遗留问题,中常会第146次会议达成决议:(一)不肯协议退让者,“一律送中央监察委员会议处”;(二)退让之后无工作者,“送请国民政府聘为戡乱建国动员委员会委员”。(55)选举的困境虽然暂时得到解决,但留给社会民众的印象就如媒体评论所言:“说明白点,就是想以不民主的选举方式来保持政权,延续少数人的政治生命。凡是经过了控制和利用的选举,必定是除了保留旧政府的坏的质素而外,不能得到别样的结果。行宪政府的好坏,在选举时就已决定,不必等剑将来。”(56) 余论 政党与选举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定意义上说,离开政党的参与、配合和领导,选举活动将很难进行。近代意义的选举实质上主要表现为政党之间的竞争,在实践中则体现为各政党候选人之间的竞选。因此,对于政党来说,控制候选人提名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中国近代政党制度经历了民初短暂的勃兴后,随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进入了国民党“以党治国”时期。九一八事变爆发,在宪政救亡的舆论压力下,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在政治生态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国民党并未放弃一党独大的思维,力求借召开国民大会之名,以合法性名义维护党治的实态。掌握了立法权的国民党固守其党治理念,对候选人资格设置种种门槛,牢牢控制各种候选人的提名权,增加当然代表,规定指定代表,视选民为“阿斗”,使“民主选举”的性质发生严重变异,其实际效能走向反面。 抗战胜利,国民党召开制宪国大后,即着手进行行宪国大代表选举。对此,舆论指出:“在理论上是不宜办,在实际上是不易办,而在环境上却又是不得不办”(57)所谓理论上不宜办,是针对中国政党政治发育的状况而言,在国民党一党独大的条件下,虽然有民、青两党参加竞选,但与真正意义的政党竞选相去甚远。而在环境上不得不办,是指国民党为获得美国的援助,不得不为民、青两党腾出政治空间。可见,行宪国大的召开并非如国民党所宣称的还政于民,而有着明显的功利色彩。因此,国民党要牢牢控制选举,对党内国大代表候选人须由中央圈定的规定便是最好的例证。但此次选举,国民党很难像操控1936年国大代表选举那样做到游刃有余。在竞选中,既有国民党内部之争,又有民、青两党对抗,其复杂程度,使国民党疲于应付,政治智慧时现枯竭。而各位候选人则鲜有政见之争,他们:“所争不是‘政见’”,“死命相争的却是官位的名额”。(58)说明,无论从国民党而言,还是民、青两党而言,乃至一般社会候选人而言,所谓竞选,其实仅是为“争权”与“争利”,只不过有“党权”与“私权”之区分而已。 注释: ①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既有成果主要有:张朋园所著《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朱宗震、陶文钊合著的《中华民国史》第三编第六卷(中华书局2000年版),刘会军、杨磊的《制宪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与产生述论》(《民国档案》2008年第2期)等,这些著作对1936年至1947年十年间国民大会的组成及代表选举的过程进行了研究,但对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问题以及所反映的国民党控制力尚有待深入探讨。 ②有关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资格的具体规定见《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立法院公报》1936年第81期,第20—26页。 ③设治局为官署名,在清朝末年出现,凡是某一个地方预备成立新的县政府之前,总督署、巡抚署或省政府可预先成立设治局,以筹备之,主官为设治委员,权限相当于知县(清朝时期)、县知事(洋政府时期)、县长(国民政府时期)。在民国时期为二级行政区,隶属于省政府,南京政府共有34个设治局。 ④《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施行细则》,《广东省政府公报》第339期(1936年),第46页。 ⑤有关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的具体规定见《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立法院公报》1936年第81期,第20—29页。 ⑥《一周间国内外大事述要》,《国闻周报》第13卷第18期,第5页。 ⑦《各省市选举消息》,《国民大会选举总事务所三日刊》,1936年8月14日发行,第2号,第18页。 ⑧《一周间国内外大事述要》,《国闻周报》第13卷第18期,第5页。 ⑨陈之迈:《从国民大会的选举谈到中国政治的前途》,《独立评论》1937年第232号,第2、4页。 ⑩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国民大会实录》,1936年12月,第13—14页。 (11)吴芷芳:《论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法学杂志》1937年第9卷第6期,第760—761页。 (12)《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是非公论》1937年第41期,第5页。 (13)张忧虞:《我们需要怎样的国民大会——评国民大会组织法和代表大会选举法》,《文化动向》1937年第1卷第3期,第7页。 (14)孙逊:《评〈宪法草案〉〈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及〈组织法〉》,《永生》1936年第1卷第11期,第255页。 (15)刘恢如:《从阿斗的立场上来观察国民大会》,《是非公论》1936年第6期,第8页。 (16)张映南:《对于宪法草案及国民大会法第六条之感想》,《实报》1936年第15期,第7页。 (17)中央日报:《关于国民大会与宪法草案》,《月报》1937年第1卷第5期(349)。 (18)《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是非公论》1937年第41期,第5页。 (19)《修正国民大会组织法》,《湖北省政府公报》第310期(1937年),第17页。 (20)《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1937年5月21日修正公布),《福建省政府公报》第713期(1937年),第6页。 (21)啸云:《国民大会之评议》,《女青年》1937年第16卷第7期,第4页。 (22)石西民:《关于国民大会·国大组织选举两法修正的意义》,《新学识》1937年第1卷第7期,第320页。 (23)吕宏基:《团结建国与国民大会问题》,《民鸣月刊》1939年第1卷第9期,第78页。 (24)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国民大会实录》,1936年12月,第59页。 (25)关炎章:《难产的国民大会》,《新风周刊》1946年第1卷第6期,第7页。 (26)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国民大会实录》,1936年12月,第326页。 (27)邵循怡:《中共拒绝参加国民大会之后》,《中美周报》第213期(1946年),第13页。 (28)《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江西省政府公报》第4卷第1533期(1947年),第2页。 (29)过来人:《国大代表竞选回忆》(上),《周末观察》1948年第3卷第7期,第12页。 (30)《江苏省国大立委候选人介绍》,江苏省档案馆藏,目录号53,全宗号1026—乙—35。 (31)《国民党候选人名单》,《申报》1947年11月11日,第2版。 (32)过来人:《国大代表竞选回忆》(上),《周末观察》1948年第3卷第7期,第12页。 (33)李伯洛:《论这次的选举》,《自由论坛》1948年第3卷第2期,第10页。 (34)周蜀云:《政党提名与签署提名当选争论之检讨》,《中国评论》1948年第9期,第13页。 (35)孙秉澄:《回忆解放前武进县的三次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武进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武进文史资料》,第4辑,1984年印刷,第14页。 (36)孟依华:《济南选举滑稽剧》,《周末观察》1948年第3卷第4期,第10页。 (37)何慧英:《从四川国代选举中观察民意及政府的控制力量》,《时与文》1947年第2卷第14期,第16—17页。 (38)李斯政:《党纪与竞选——杭州市区域选举波折记》,《创世》1947年第6期,第2页。 (3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718页。 (40)《主席手令各级党部尽力支持民青候选人》,《苏报》1947年11月21日,第2版,江苏省档案馆藏,目录号53,全宗号1026—乙—37。 (41)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181页。 (42)龙大均:《国法与党纪》,《中央周刊》1948年第10卷第20期。 (43)《中国民主社会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民主社会党》,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176页。 (44)渺沧:《比例分配?自由竞选?》,《周末观察》1947年第1卷第8期,第9页。 (45)《宪政会联席会议孙科解释政党提名问题》,《申报》1947年10月21日,第2版。 (46)罗渊祥:《政治论与法律论》,《智慧》1948年第49期,第8页。 (47)《两党国代候选人已公布》,《京沪周刊》1947年第1卷第45期,第2页;《民社党候选人提出,国大代表开始选举》《京沪周刊》1947年第1卷第46期,第2页。 (48)魏遂新:《好戏开场,且看后台》,《新闻天地》1948年第37期,第7页。 (49)梅雨:《国大纠纷始末记》,《中国新闻》1948年第2卷第2期,第8页。 (50)张君劢:《民主宪法与总统——对民社党出席国民大会代表团讲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民主社会党》,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56页。 (51)《国民党中央联秘处关于青年党“检讨大选失败原因”及〈新中国日报〉等动态的专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青年党》,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23—324页。 (52)穆济仁:《动手,弄他们走》,《新闻天地》1948年第38期,第4、3页。 (53)《19日选举总统,23日选举副总统》,《京沪周刊》1948年第2卷第15期,第3页。 (54)《国民大会开幕前夕,主席发表重要声明》,《申报》1948年3月28日,第2版。 (55)《六届纪录》,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第200页。 (56)李伯洛:《论这次的选举》,《自由论坛》1948年第3卷第2期,第10页。 (57)《民主第一课的教训》(社评),《中国评论》1947年第6期,第1页。 (58)张起钧:《论大选前夕的各党作风》,《正论》1947年第9期,第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