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该有良贱阶层这种等级的区分,良贱能否通婚,个人能否自由择配,这些当然是个观念问题,但就当时而言也是个法律问题。而在管理社会的工具中,法律又往往是最为顽固的,这就是杨月楼案发生后,尽管人们的观念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异,但最终还得由当时法律来制约和规范的原因。这种观念对法律的冲击力度的确嫌小了一点,但我们不应忽略,这还是发生在光绪登基之前、古老中国打开国门不久之后的事情。稍有智识者都可以看出一种趋势:越往后,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就会越迅疾,并大大超出旧的法律条文的调整范畴。在完全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的现实下,法律乃至整个社会规范体系的调适和改革乃水到渠成。大诗人樊增祥在其《樊山政书》中就曾经自述断案经验曰:“州县终年听讼,其按律详办之案至多不过十余起,……其所听之讼,皆户婚、田土、诈伪、欺愚,贵在酌理准情,片言立断,不但不能照西法,亦并不必用中律。”“亦并不必用中律”,这不就是把法律条文抛在一边吗?这也不是这位诗人型官僚有心违法,或者对下民存心恩赐,而是客观情势逼迫他非如此不可。发展到最后,清末的司法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之举了。 当然我们不能忘记,权力禁锢社会几乎是一种惯性,在这一作用支配之下,公权介入个人私生活也就见惯不怪了。 杨月楼案发生,官府的反思是,阿宝一良家女子之所以会爱上杨月楼,无非因为她进戏园看到了杨唱戏,杨相貌堂堂,加之其所演多为挑逗情欲之戏目,这才会使阿宝生出嫁杨之念。既然找到了官方眼中的惹祸之由,自然会想出以下的两个动作:因为杨演淫秽之戏,致妇女倾慕,便倡导禁演所谓暴力色情的戏目;又由于阿宝进戏园看戏,引起嫁杨之念,又倡议禁妇女进戏园。两个动作都由地方官出布告施行。 为了维护所谓风化,禁戏是清廷的一贯措施,早在1869年,上海官员还曾照会租界各国领事会同一体查禁各处花鼓戏(晚清之花鼓戏或为女子说唱,或为男女合演,内容则多为男女私情故事),但由于花鼓戏馆多在租界之内,洋人对此并不热心,当时媒体即冷嘲热讽地说:“中丞(即巡抚)禁,观察(即道台)禁,而演者仍演。” 早被证明无效的动作,现在旧调重弹又会有效么?《申报》刊出的《禁止妇女看戏论》一文论述得甚为中肯,“至于观剧一事,其素性不喜者,虽戏在其侧亦不欲观,其素性喜悦者,无论富贵贫贱,智愚贤否,老幼男女,一闻有戏,不拘何地,皆趋之若鹜,赴之恐后,一律往观也。若夫演戏,固歌咏升平之意,亦与民同乐之一道也。而伶人业此原藉以糊口养家。从未闻有滋事之时。自通商之后,凡西商租界皆许伶人设馆演戏。昨闻西人言,西国在上之人,惟恐世人无取乐之事,而中国在上之人,则惟恐世人有过乐之端。现闻华官禁止演戏,西人皆不以为然,若欲禁止演戏,必使已唱戏之伶人有所改业,赖此生活者不下万人。一旦绝其生活,使弱者为饿殍,强者为盗贼矣。” 在此文作者看来,戏曲业发达既能给伶人提供养家糊口的机会,更能与民同乐,实为升平盛世之象征。最有意味者是作者提出的问题:昨闻西人言,西国在上之人,惟恐世人无取乐之事,而中国在上之人,则惟恐世人有过乐之端。读至此处,人们不能不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这是为什么?也许,这就是两种文化的区别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