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 可见,杀害、“牧杀”(未遂)、殴打、詈骂长辈(包括父母、祖父母、继祖母、女主人)都属于“不孝”,凡是父母告子“不孝”罪成立,都要治以死罪(“弃市”)。罪犯的妻、子都受到连坐,且不能以爵位、金钱等赎免。 《二年律令·户律》记载了分家之后,孙子与祖父母同居时对其孝养不敬的处罚条款: 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 若孙子对祖父母赡养不善,将会被强制驱逐,由祖父母据有其田宅和奴婢。有学者认为,这就是《唐律》及后代其他法律中把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定为“不孝”罪的源头。 关于老人控告子女“不孝”,还有一些细节规定。比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宥)之不?不当环(宥),亟执勿失。 这是说,达到60岁或65岁以上的老人控告子女不孝,必须立即受理,拘执不孝之子。而相同的控告,到了汉初,关于是否立即受理,则有不同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也就是说,必须经过不同日期的三次反复控告,才准予立案。 对于“不孝”罪的教唆犯,张家山汉简也有惩处规定:“教人不孝,黥为城旦舂。”(《贼律》)《奏谳书》对之作了更详细的说明:“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 经过魏晋六朝,到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律的格局基本定型,成为后代法典的圭臬。其中对于“不孝”之罪的惩处继承和发展了秦汉法律,同时又直接延续了上古礼制。按照《四库全书提要》的说法,唐律“一准乎礼”。《唐律》中有“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之罪,其中“恶逆”“不孝”“不睦”三项都涉及孝道问题。例如: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