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年,中英在香港商谈实施鸦片税厘并征办法,并最终于当年签订了《香港鸦片贸易协定》。在谈判过程中,英国提出在查禁鸦片走私、实行洋药税厘并征上,须与澳门商定一样的章程,并以此作为香港实施此类措施的前提条件。英国提出这一条件的理由是清政府对进出澳门和香港的民船(又称“华船”)采取不同的征税办法,即对澳门按常关税,对香港按洋关税。那么,晚清对粤澳民船的征税究竟如何?英国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 澳门民船贸易按新定税则征收的规定一直未变 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在澳门设有总口,下设南湾、娘妈角、大码头、关闸四个稽查口,负责对进出澳门的商船征收船钞、货税,稽查走私,发放各种部票和印照等。其中娘妈角是专管入澳华商华船的,对于华商前往澳门贸易有限制。为此,在澳葡当局于1843年7月29日向广东地方当局提出的“议事亭九请”中,就有两款是针对澳门华商贸易的。 葡方要求降低税率,放宽民船贸易限制。在经过多次谈判后,1843年11月9日,钦差大臣耆英与两广总督祁贡、广东巡抚程矞采、粤海关监督文丰联名对“议事亭九请”做出了正式答复,对上述两款的答复分别是:嗣后澳门征收华商货税,无论出口进口,俱照新定洋税章程办理;嗣后凡赴澳门货物,不必限定担数,如应经由粤海大关者,即在大关照新例报税,请牌出口,如向不经由粤海大关者,即在澳门照新例完税,以免绕越。同时,还将与英国签订的贸易章程和新定税则“颁发该国(指葡萄牙)遵守”。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重新制定了进出口税则,并调整了具体的征税方法,即把依据钦定税则征自本国商民货税的常税,与依据协定税则征自外国商民货税的“夷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改称“洋税”)分开征收。但征税管理机构却并未发生变化,还是清前期建立的海关,其主管官员仍然是清廷委派的海关监督或海关道。也就是说,此时虽然已有常税、洋税之分,尚无常关、洋关之分。 不过,清政府虽然对粤澳民船贸易税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却很难得到有效实施。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葡萄牙政府开始强力推行对澳门实施殖民扩张的政策。1849年3月13日,澳门总督亚玛勒派人前往中国海关,正式宣布关闭中国海关,并下令撤除一切有关中国海关的标志。清政府被迫将澳门海关迁移到广州附近的黄埔长洲。但长洲不是往来澳门的必经之路,难以对往来粤澳间的民船贸易进行征税,该关形同虚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