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李治亭曾经指出“土司研究扩大化”问题,也就是将土司设置的时间和空间泛化。如有的学者将土司制度存在的时间上推到秦汉时期,空间扩大到西南以外的东北、北方等边疆地区,把元明清王朝的一些特定边疆民族政策均视为土司制度的内容。 第三,邹建达曾经批评有学者将“西方理论中国化”,也就是一些国外学者和极少数国内学者,以一些现代西方理论来解释我国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把土司的设置或“改土归流”视为东方的殖民主义,把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实施国家一体化的进程等同于西方的殖民扩张。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的过程中存在着理论归纳的碎片化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网:那么,应当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李良品:首先,应加快“土司学”构建走向理论化的步伐,积极推动《中国土司制度通史》《中国土司大辞典》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以解决基本概念缺乏共识、土司研究时空泛化的问题。 第二,加强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改土归流”与地方治理的研究,以此解决一些学者套用西方理论的问题。土司地区可以“因俗而治”,但自宋元以降,全国土司地区已逐渐纳入了国家体制之内,所以在地方行政中也实行了全国通行的国家制度。元明清中央政府针对西南民族地区实施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最终实现了国家大一统,这是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有效结合。通过研究国家制度在土司地区的“地方化”过程,将有助于加深对元明清时期国家制度、国家治理等方面的认识。 第三,避免土司研究扩大化。根据《明史》卷三百一十《土司》中“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的论述,将推行土司制度的时间定位在元代是早有定论的。其空间范围,应以《明史》《清史稿》所列《土司传》为准——即元明清时期土司的空间分布为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甘肃、青海。所以,我认为,如果把实施土司制度的时间无限拉长、把土司分布的空间无限延伸,这既无可靠的历史依据,也将导致土司研究混象丛生,不利于学术发展和学科构建。 第四,极力避免研究中国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的“碎片化”。要解决这个问题,专家学者必须回归“总体史”的研究方法,力求把握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鲜明的问题意识,二是长时段的时间观念,三是历史学的学科本位与多学科的交叉融合。 本网记者 毛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