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民事政治化,不仅形成独特的关系吏治生态,也与私权力对接,共同抑制了民事权利的制度化,实现了权力之治的贯通,与近现代最终以权利贯通私法、公法迥然不同。 关系吏治生态 西周将婚姻家庭继承关系伦理——宗法作为吏治的一个基本组织原则,形成了世禄制的关系吏治。核心是家庭父子兄弟关系,伦理上概括为孝友,西周金文中称之为“元德”,文献中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政治上以之为原则,建立了父子相承的世禄制,确立了嫡排斥庶、长排斥幼的一子继承原则,该子与其他诸子之间是大宗、小宗的关系。婚姻形成宗族、姻族之分,在政治权力的分享上,虽以宗族(亲)为原则,但也以姻族(戚)为补充,这就是“封建亲、戚”,大宗、小宗关系泛化。天子为诸侯国制定基本法,采邑则完全实行天子法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对外封闭的关系吏治生态。在对外封闭的关系吏治生态中,不是没有官僚制,如西周的卿事僚、太史僚官僚制,但它相对于关系制而言居于补充地位。 经春秋战国的变化之后,婚姻家庭继承仍是政治基本组织原则的组成部分,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服从于君为臣纲,形成了关系制、官僚制的二元结构。官僚制能成为一元,是出于君为臣纲的专制需要。在最高权力上,仍然以关系制为主导,以下则是关系制、官僚制二元格局。最高权力以下的关系制的典型是任子制,官僚制的典型是科举制,隋唐以后,任子制、科举制基本上平分秋色。然而,科举制也陷入新关系之中,师生、朋友关系虽未获得组织原则的地位,但师生比于父子、朋友比于兄弟,是一种深刻影响着政治的孝友伦理。总体来说,西周以来,关系制的地位虽有所下降,但整体上的主导地位并未丧失,关系吏治生态始终居于支配地位。 关系吏治生态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权力的非理性化,主要表现有二:一是权力缺乏本体上的合理性,始终与君权的至上性同一,民始终是权力的客体;二是权力始终是社会关系的支配力量,社会始终是国家的附庸。国家不仅控制公权力,还授权并控制以尊长权为核心的私权力。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对接实现了权力之治的全面贯通。 权力独大的分配格局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与关系吏治相适应,建立了土地天子所有制。在西周,封邦和采邑的最终处置权都在天子,天子有改封、夺封权,土田的交易也都要经过天子的批准。各级官吏所享有的实际上主要是使用权,但在封邦、采邑内部也有处分权,就所有权关系而言,可以说存在着层层授权的层级所有权。除了不动产外,天子赏赐的一些重要动产的最终所有权也归天子,其他动产的所有权才基本上归封邦、采邑,就是这些动产天子也有褫夺权。这样,财产随着权力的层层分配而分配。 世禄制解体之后,在统治阶级内部,财产随权力的分配更加多元化,天子的随意性更强,这是与专制、官僚制的发展相适应的。秦汉以来,天子享有所有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授田制是通行于平民阶层的基本土地制度,形成了土田这一通行全国的基于权力的财产分配。授田制与户籍制度相结合,逐渐确立了别籍异财之禁,由尊长代表的私权力进行具体分配。权力独大的分配格局全面形成,几乎取消了财产的独立性。 契约钳制社会生活 西周的契约观念最宽,控制也最为全面。与世禄制相适应,天子册封任命官吏的行为称为盟约,如在刑侯彝铭文中将天子对之的分封称为“福盟”,与之密切相关的世禄制自然也在契约的范围内。除政治契约外,人法上的婚约及财产法上的田邑交易、动产交易契约也都有专门的部门管辖。根据《周礼》的记载,婚约及其诉讼由媒氏负责;买卖契约即质剂由质人负责,诉讼则由小宰负责(根据西周金文,田邑交易契约都需要天子的批准或官方参与);借贷契约即傅别的诉讼,由小宰负责;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判决的执行都由士师负责。在西周,政治契约的政治性是不言而喻的;婚约、财产契约的管理都还有较强的民事性,但分开的部门化管理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体现了维护统治利益为主的意图,如兮甲盘铭文说,即使诸侯、百生(甥)不进入市场交易,违反市场规则,也要受到处罚。西周对财产契约的监控,是以国家对市场的控制为前提的。 秦汉以后,天子与官吏之间的关系不再被视为契约关系,而被视为前者对后者的单向支配关系,政治契约制度被废除了。民事契约也由西周时代的全面监控转向重点监控,主要有三类:一是婚约,二是不动产契约,三是奴婢、牲畜等重大生产资料契约。对不动产契约的监控,主要是授田制度、户籍制度的要求;对重大生产资料契约的监控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对婚约的监控,主要是为了保障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伦理原则的具体实现。天子对宗室、大臣及其子女的婚姻进行控制,体现了君为臣纲;婚约的主体和主婚人都是尊长,体现了父为子纲;婚约要遵循夫妻等级制、妻妾等级制,体现了夫为妻纲。凡违之者,一般要承担刑事责任(官员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婚约蜕变成了统治者控制社会的工具,其民事性质和功能大大地被削弱了。 民事政治化的主要影响 民事政治化是政治、婚姻家庭伦理一体化的产物,人与人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具有组织原则的地位。西方的路线则相反,首先强调人与人一般的社会关系,与政治领域相分离,建构了社会与国家,从而形成私法与公法的二元结构,婚姻家庭则成为社会或私法的特殊领域。社会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划分在近现代形成人格权、身份权的人法二元结构。中国古代政治、婚姻家庭伦理的一体化将公权力、私权力打通,将私权力作为公权力的授权,从而使之成为公权力的末端,社会被政治化了。这样就形成了纲举目张式的贯通性的专制权力之治,纲的关节点是君、臣、尊长,形成以各关节点为核心的层层支配、环环相扣、大大小小的权力王国。权力之治的基本法是律,其中的民事内容并非民法,支撑民事的并非民事责任而是刑事责任,不是补偿原则而是惩治原则。 民事政治化导致关系制主导、官僚制补充的吏治生态。这种吏治的宗旨将君主利益放在第一位,将家族利益放在第二位,成为吏治腐败的根源。吏治清明的要求总是从属的,条件是不能威胁到君主的权威。权力与家族利益的相结合,则强化了权力寻租的冲动。这种吏治生态对君主来说,中度清廉、轻度腐败才是最理想的,过犹不及。除了谋逆外,禁止家庭中卑对尊的检举、禁止非公室告,就是这种理想的一个体现,杜绝以下犯上才是最重要的。 民事政治化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臣民奴性化,消除权利制度化。贯通性的权力之治,使亿兆臣民都处于盘根错节的依赖和支配关系之中,除了君主之外,每一个臣民都是奴仆。臣民奴性化导致独立性的普遍丧失,使得民事权利极度虚弱,不可能发展成自觉的制度状态,其分配功能的制度化也就无从谈起。如果说近现代是权利本位型的话,中国古代就是权力本位型。中国古代虽然有一定的私法现象,但民事政治化消解了私法视界。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基地、哲学博士后流动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