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繁疲难”指的是清代朝廷根据地域、人口、赋税、政务等方面的差异,对同一层级的地方政府(不含省)所作的等级划分,并以此有针对性地选派官吏。其中,“冲”指地当孔道,“繁”为政务纷纭,“疲”是赋多逋欠,“难”指民风刁悍、命盗案多,这一制度始于雍正年间。 一、“冲繁疲难”制度的确立 “冲繁疲难”制度萌发于明代,但“冲”“繁”“疲”“难”四字则是在清雍正六年(1728)由广西布政使金鉷(hónɡ)首次提出的。此前,清代州县官的选任实行吏部月选制度,即遇有缺出,吏部先分列官缺类别,统计出缺额数,再将官缺一一写于竹签上,封固后置入签筒,每月二十五日在天安门外掣签。掣到某签,即补授某缺。掣签选官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选官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但通过抽签,而不是根据官缺的实际量才授职,显然是有问题的。 雍正六年,金鉷根据各州县所处地理位置的冲或僻、政务的繁或简、赋税的完或欠、命盗案件的多或寡等四方面情况,提出依据“冲”“繁”“疲”“难”四个方面厘分“要缺”和“常缺”。其中四要素俱全、或兼其二三、或一项突出者,定为“要缺”;而四项俱无者,定为“常缺”。遇有常缺,令吏部依旧例掣签补授。而要缺则不再由吏部月选,而是由该省督抚于属员中拣选补授。这种办法不仅打破了天下州县官尽由吏部月选的权力格局,而且更易于选任得人。雍正帝对“冲繁疲难”的方案非常满意,他在朱批中写道:“此奏可嘉之至!”“今览此奏,深恰朕意,如此方得至中之理!”并下令吏部议奏。 经过三年多时间的准备、商讨,吏部基本上采纳了金鉷以“冲繁疲难”四要素划分官缺等级、区别选任方式的建议,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有很大差异。首先,在等级划分上,不同于金鉷所提之要缺、常缺二分法,吏部则根据所占四要素项数之多寡,将官缺分为四项、三项、二项、一项和无项之缺五个等级。其次,在官缺分配上,亦与金鉷所奏有一定的差异,吏部仅同意四项、三项之缺由督抚拣员调补,至于二项、一项和无项之缺,则一并归吏部月选。这样,“冲繁疲难”作为一种制度,在清代初步确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