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冲繁疲难”制度的调整 在“冲繁疲难”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随着地方官缺等级情况的变化,清廷也对各地州县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原先政务纷纭、命盗案多之缺,到后来可能会变为政务简单、民风淳朴之缺。与之相对应,官缺的等级也会随之变化。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遇某一官缺繁简变化,该督抚题请更改者,谓之“个别调整”;二是皇帝谕令各省督抚统一核查更改者,谓之“统一调整”。二者在调整的次数和影响上差别很大。个别调整者,持续不断,至清朝灭亡前一直存在,但范围较小,仅局限于一省之个别官缺,故而影响也小;而统一的调整是面向全国,所以影响亦大。 在清代,由皇帝下令全国统一调整外官官缺等级者计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雍正十一年,缘于直隶总督李卫的题请。这年六月,李卫提出很多官缺从前所定“冲”“繁”“疲”“难”四项并不确当,应予修定。雍正帝认为可行,谕令各省认真核查具题。各省督抚接到谕旨后,转行布按两司,令道府厅州县详细核实。经过层层呈报,最终汇总至督抚处,于十三年前后把调整方案呈报清廷。从最终情况看,各省均是根据本省官缺,将四要素项数或增,或减,或调整名目,而前后官缺要素项数总额基本不变,以维持选任权力的大致平衡。以江西省为例,全省改动19缺,其中增加和减少项数者均为8缺,前者如吉安府,原定为“冲繁疲、要缺”,现改为“冲繁疲难、最要缺”;后者如分宜县,原定为“冲繁、要缺”,现改为“冲、中缺”。 如果说第一次全国性的调整是因外省督抚题请而引起的,那么第二次全国性的调整则是由皇帝直接发起。在“冲繁疲难”制度确立之前,由于月选的需要,清廷已于雍正五年确立了“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四等级制度。迨雍正九年“冲繁疲难”制度订定后,四等级与四要素两种制度并行存在,从而就给实际执行带来了麻烦,特别是四要素与四等级颇不对称,易生淆乱。如福建省所属福宁府(今霞浦县)一缺,按照“冲繁疲难”标准,仅注一“冲”字,但该缺职掌紧要,又定为“最要缺”。乾隆六年(1741),乾隆帝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冲繁疲难”之四项、三项、两项和一项者,分别与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对应,此仅一“冲”字即定为最要缺,显然不合适,于是传谕各省再次调整“冲繁疲难”制度。 各省督抚接到上谕后,又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掀起核查官缺要素和等级的行动。但与第一次调整主要是核查原定官缺项数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同,第二次调整的重心则是变更四要素与四等级的对应关系。如山西省,一次性就调整78缺,占总额124缺的63%。而这78缺中,项数前后不变,仅因四要素与四等级对应关系调整而改动者即达56缺,占改动缺额的72%。 与山西省相仿,其他各省亦均遵循谕旨,把四要素与四等级对应起来,将四、三、二项之缺分别与最要缺、要缺、中缺对应,一项和无项之缺并在一起,与简缺相对。这是“冲繁疲难”制度发生的重要变化,也为旧制度向新制度演进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第三次全国范围内官缺等级的调整发生于乾隆十二年。“冲繁疲难”制度订立的目的是区分要缺和简缺,选择合适人选。但权力是把双刃剑,便于督抚择人的同时,也为其徇私舞弊、为人择缺打开了方便之门,结果导致升调频繁、官不久任、朝令夕改等一系列弊端。针对这些问题,官员们纷纷上奏,或提议完善外补制度,规范督抚选任权限,或建议制定保举连带责任。十二年四月,乾隆帝指出,官不久任不利于移风易俗、教化安民,官员易于逢迎,有碍地方治理,传谕大学士会同九卿详议具奏。 讨论结果是,先弄清各地方题、调缺的数额及分布情况,逐一更正,造册奏报。等到各省奏齐之后,再将更定各缺作何补用,并如何酌定年限等问题详细讨论。议复呈上,奉旨依议,第三次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官缺等级的活动正式展开。 但与前两次相比,第三次调整虽是面向全国,实际调整幅度有限。如江苏一省共调整9缺,均是减少项数,降低等级。其中,苏州府所属吴江、震泽二县,由原定之“冲疲难、要缺”改为“冲难、中缺”;太仓州所属嘉定县,由原定之“繁疲难、要缺”改为“疲难、中缺”等。清廷的第三次调整官缺,较多地缩减了外补缺额,将其改归吏部选任,调整官缺数也大幅减少,一共仅调整数十缺。这说明,在经过前两次大规模调整后,“冲繁疲难”制度基本稳定下来。此后虽然各省不时还有变更官缺等级的举动,但清廷再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核查行动,“冲繁疲难”制度最终确定。 作者简介 张振国,1981年生,安徽临泉人。历史学博士,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