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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吏警食宿”叙事(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华读书报 陈明华 参加讨论

    不过,地方审判官员对于此种写作技巧却看得一清二楚。如果仅仅依靠“吏警食宿”情节,很难让审判官员确信(或表现出确信)该吏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只有控诉方对吏警的回馈信息提出确实的疑点,审判官员才会质疑(或愿意质疑)吏警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1912年“叶达贤控张三古挟嫌纠抢案”中,当事人叶达贤被张三古殴伤,审判官派警翁世妹到两造所在地调查案情,翁世妹调查后向知事报称,双方愿意达成和解,由张三古补贴医资,并且向审判官递交了双方的和解文书(“息结”)。叶达贤在闻讯后立即飞呈知事,控诉翁世妹所报不实,并未有人到家进行调解,自己也未订定任何和解文书。他也加入了代警翁世妹“往张家住歇”的情节。审判官员朱光奎起先并不在意叶达贤的指控,反而认为叶达贤行为不端,引发双方斗殴。二十多天之后,叶达贤再次以类似状词上诉,但未能扭转审判官员的态度。
    显然,翁世妹往张家宿歇的情节并无助于让审判官员相信警员存在串通行为,反而造成审判官员对叶达贤的不良印象。不过当过夜留宿情节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时,审判便发生转机。在两次控告失败后,叶达贤第三次递交了状纸,具体指出警员所递交的和解文书存在的疑点:第一,和解文书认定叶达贤盗窃干犯法律,作为和解当事人在毫无证据情况下怎会愿意自认盗窃?第二,和解文书由所谓的“叶同封”代书,但是同村十余里根本找不到此人。
    和解文书列有叶马清、张马隆二名证人,但现实中此二人却毫不知情,否认有参加列名之事。第三,和解文商定叶达贤罚款二银元,作为祠堂公用香火钱,这也有悖地方惯例。一般地方罚款,要么修砌道路桥梁,要么捐入庙宇。即使罚入祠堂,族众其他成员应该知晓,但实际却无一人知晓此事。这一连串的诘问都有一定道理,并且所涉人物和风俗皆具体可查,和解文书的真实性被击碎,审判官员重要下令胥吏重新调查明白。
    在多数情况下,诉状并非由当事人自己写作,而是由专门的代书者书写。作为掌握一定诉讼技巧的代书者,“吏警食宿”的故事不过是他们辩论流程中的一道传统菜,富有经验的审判官员对于此类情节的虚实有着清楚地认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都不予理睬。只有配合其他较为确凿证据或疑问时,他们才可能质疑吏警回馈情况的公正性。正如《档案中的虚构》一书作者娜塔莉·泽蒙·戴维斯(Natalie Zemon Davis)在对十六世纪法国司法档案的考察中所发现的,那些档案中的赦罪状中所陈述的并非真实的犯罪经过,而是赦罪状的撰写者们为了感动国王赦免罪状而制造出来的一系列故事。同样,“吏警食宿”的情节也多是专业的诉状代书人在局面不利的情况下作出的技巧性应对而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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