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恢复正义:从纽伦堡审判到远东军事法庭 二战临近结束,如何处置在法西斯战争中犯有罪行的“轴心国”军政人员,国际社会进行了热烈的争论。在许多国家主张以牙还牙,甚至主张活埋、虐杀的情况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坚持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他尖锐地指出:如果你们认为在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这位雄辩的法官最终胜利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庭也随之诞生。中国实际上支持了这种观念,《波茨坦公告》第10条规定,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国纽伦堡城,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在这场审判中的被告共计22名,均为纳粹德国的军政首领。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个判决为犯罪组织,另外3个则无罪。 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根据该宪章,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11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1948年11月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东京审判。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虽然审判活动受到美国的非法干预,许多日本战犯未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东京审判的判决书仍然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举行了对在押日本战犯的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 东京审判从法律上再次宣布和确认日本发动的对华战争的侵略战争和法西斯战争的性质。1951年9月8日,日本在与美国等48个国家签订的媾和条约第11条明确承认:“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通过审判而不是以暴制暴,是人类恢复正义的一次重要努力,也是正义的进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