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庄园起源的日耳曼因素 法国年鉴学派创始人马克·布洛赫曾讲到:“法兰克时代的庄园是一种新的社会与政治条件下产生的新制度,还是一种来自根深蒂固的农村习惯的古老组织形式呢?这个问题的回答比我们想象的要困难。”公元1—4世纪,日耳曼社会就已出现阶级分化,奴隶开始出现。日耳曼奴隶的经济地位较高,不仅有自己的房屋和家庭,为主人耕种土地,而且主人须为其提供谷物、牛和衣物。不过,他们的政治地位较低,可以说这是农奴的日耳曼起源。 就耕作状态来说,中世纪庄园更多地带有日耳曼农村公社特点。早期日耳曼农村公社是自由的,后来逐渐出现了农奴制。墨洛温王朝时代的内战、查理曼时代的强制军役和9世纪的外族侵袭,导致农村公社的自由人地位日趋下降。9世纪北欧人、马扎尔人和阿拉伯人蹂躏欧洲时,法兰克帝国却趋于瓦解,这使得建立强有力的政权成为必要。保护的急切需要使庄园的统治固定下来并制度化。一方面,小自由人委身于大业主,以求得保护;另一方面,小自由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被大贵族降为农奴。这样,源自罗马的农奴和源自日耳曼农村公社的农奴成为患难同伴。罗马别庄和日耳曼公社混合起来,成为单一性组合的经济集团——庄园,筑有高大围墙的庄园主住宅及其所属村庄成为这个时代的典型和象征。由于农村公社的深远影响,除管家之外,领主们不得不在庄园当地人中选拔有威望者、技术熟练者担任庄头等管理职务,利用其威望和技术来协助管家组织庄园生产。这样,庄园出现了由管家、庄头组成的管理队伍,他们以村庄为基础组织庄园的农业生产。 日耳曼人进入罗马帝国境内后,马尔克共同体改造了罗马的土地保有权。马尔克实行的是财产共同所有制,每个马尔克都是持有财产的法律体。在这里,土地不归个人所有,但个人可以使用,此即共同用益权。法兰克人的公共财产权与罗马的大地产制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庄园制,庄园主的土地所有权和农奴的财产权进行了有机结合。虽然耕地被分成小块,仅归个人使用,但森林、草地和荒地等供全体成员共同使用。庄园土地用益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后,社会下层的人身依附性增强。 经济条件决定庄园制的产生 封建庄园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劳役制是其主要生产形式,这是罗马奴隶制的遗存。马克·布洛赫在其代表作《封建社会》中指出:“这一时期地多人少,经济条件不允许以雇佣劳动力或领主家中豢养的劳力开发极为庞大的领主自领地,所以,对领主而言,与其将所有的地块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如永远支配那些自食其力的依附者的劳动和资源为好。”可以说,庄园制的产生与中世纪早期西欧这一经济条件相吻合。 庄园制以农奴服劳役为纽带,农奴丧失了自由身份。虽然他们遭受经济剥削,但生活更为安全,领主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庄园城堡可以为农民提供庇护。9—10世纪,外来入侵频仍,社会动荡不安,获得保护比拥有自由更为重要。罗马人侧重私法,日耳曼人侧重公法。领主对农奴的庇护属于罗马法范畴。小自耕农以土地为筹码,与具有保护能力的人达成协议,以得到保护为目的,把土地所有权转交给保护者。这些小自耕农再从保护者那里得到原有的土地进行耕种,但其身份从自耕农转变为佃农,协议或契约成为双方法律身份的基础。虽然世界各地都有庄园,但只有在西欧,当面对庄园主的过度压榨时,耕作者基于协议或契约而享有抵抗权。 中世纪西欧并非庄园一统天下,就地理条件而论,封建庄园制主要以农业为基础,庄园主要产生于平原地区。在山区,仍然有大量自由人独立耕作,庄园化并未对其产生影响。日耳曼人更多依靠习惯进行管理,而罗马人更喜欢用法律进行统治。然而在领主手中,法律大权经常被滥用,这极大地扩充了他们进行经济剥削的能力。10世纪以后,庄园制下的磨坊费、烘炉费、榨酒费等都属于超经济强制,但从法源上看属于罗马式的压迫。 综上所述,中世纪西欧庄园制的起源不是单一的因素,古代罗马的田庄制和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制都对庄园制的形成具有影响,西方学者中的罗马派和日耳曼派各执一词,均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历史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