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拥有立法自治权。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现状来看,现有一个自治区、五个自治州、六个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均在2000年以前拟定了相应自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最终并没有进入立法程序。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制定单行条例20件,但重复立法、自我设权现象较为严重。涉及相关变通权行使的仅为一件,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立法自治权行使应不断提高自治机关自治意识;制定和完善自治条例,规范自治机关的行为;全国人大应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添补其"法律责任"的缺失。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自治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立法自治权; 作者:黄元姗(著)(丽水学院畲族文化研究中心), 敖慧敏(著)(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来源: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 第2期 中图分类号:D921.11;D633.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