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亚明
【内容摘要】民族概念界定面临困境是学界的共识,剖析困境形成的缘由有助于推进对民族的认识。民族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普世性,并未能消解这种共同体在与特定时空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广泛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而理论视角的竞争和意识形态的掺和又增加了民族概念界定的主观性与建构性。时空、理论视角与意识形态的共同作用使得传统的民族概念界定方式陷入困境,从全景式界定向类型化界定转向不失为一种可能的理论选择。
【关键词】民族概念;全景式界定;类型化界定
【作者简介】郝亚明,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民族概念的界定,对于民族(nation)、民族主义(nationalism)和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研究而言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作为学科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概念之一,民族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以及国际关系学等相关学科均对如何界定民族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然而,众多学者长期的努力并未能平息这一领域的争议与分歧,相反,层出不穷的定义、理论和视角却使得民族成为“本领域最成问题和争议最大的术语”。[1]正视民族概念界定所面临的困境,剖析困境背后的影响因素,可以有效推进对民族的认识和理解,并有望在此基础上为科学界定民族提供新的可能。 一、民族概念界定的现实:争议与分歧 民族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群体组织形式,因而理解民族就成为理解人类社会中诸多现象的基本途径。民族作为人类“类生存”的基本形态,人们对其既熟悉又陌生。一方面,人类的每个个体都从属于特定的民族集团,并以民族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而另一方面,相对于其重要性而言,人们对民族认识和理解的一致性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正如法国著名学者德拉诺瓦所言:“民族是存在的……但并不确切地知道它是什么。”[2]人们在有关民族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与分歧。在理论上,人们为民族的判定标准、民族产生的时间、民族的基本属性而争论;在实践中,人们为特定群体是否属于民族,不同层次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民族国家中的民族界定等问题而斗争。作为“政治词典中最令人迷惑和最有倾向性的术语之一”,[3]对民族进行界定是困难且有风险的,然而“民族是什么”的问题对于认识和理解民族现象而言却又是不可回避的挑战。虽然有一些学者避免对民族进行明确定义或选择模糊化处理,但是更多的学者为了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需要仍然尝试给出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定义。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已有的民族概念尽管数量众多、观点各异,但基本上可以按照关注点区分为“客观标准派”和“主观认定派”两种研究理路。其中前者强调民族形成中的客观因素,如血缘、地域、宗教、语言、风俗和制度等,后者则强调认同、情感、想象、行为及其他精神性因素在民族形成中的作用。这两种理路的定义都涵盖了民族的一些根本特质和重要特征,但同时也存在着自身致命的缺陷。马克斯•韦伯曾指出,民族的纯粹“客观”标准总是不能包含某些民族,而“主观”的定义总体上又太过宽泛。[4]此外,客观标准还容易使得民族定义失去了“解释民族差异的功能”,而主观认定的极端更是有可能把民族定义导向“唯意志论”。霍布斯鲍姆因此认定,“无论是民族的主观认定或客观标准,都不尽令人满意,反而会误导大家对民族的认识”。[5] 民族概念的界定之所以争议不断、分歧丛生,毫无疑问是因为民族是一种极端复杂的人类社会现象。德拉诺瓦使用了“有机的与人工的、个体的与集体的、普世的与个别的、独立的与依赖的、政治化的与非政治化的、超验的与功能的、人种的与公民的以及连续的与断裂的”[6]这样一系列二元对立的维度来阐释与界定民族,以强调其对民族复杂性和微妙性的认识。理论的分歧与现实的争议突出而集中地体现在民族概念界定的问题上,民族的复杂性使得许多著名的民族研究者对能否科学界定民族持否定和悲观的态度。白芝皓说:“实际上我们很难清楚到底民族是什么,也很难给它一个简单定义。”[7]休•希顿-沃森写道:“我被迫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也就是说,我们根本无法为民族下一个‘科学的’定义;然而,从以前到现在,这个现象却一直持续存在着。”[8]德拉诺瓦也沿袭自己一贯的辩证与审慎的态度,认为“民族概念模糊、丰富而多样”,主张开放性与相对性的民族定义。[9]而霍布斯鲍姆则更是断言:“民族根本不可能具有恒久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客观定义。”[10] 民族概念界定上的争议与分歧并不仅仅局限于西方国家,它同样也是中国学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长久以来,汉语“民族”概念始终是困扰国内民族问题研究领域的一大学术难题。[11]中国学者关于民族定义的探讨与反思,对民族及相关概念的辨析与争论历来就是相关学科的核心议题之一。“如何确认民族概念的基本内涵,明确民族的定义,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民族和民族关系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关系史研究中的热门话题。”[12]“民族”作为一个近代引入中国的词汇,对国家的历史进程和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建国以来,学界对民族概念的界定一直在持续,并受到理论与现实的双重驱动:一方面是西方民族、民族主义以及民族国家理论的冲击(如“族群”概念的引进),另一方面则是民族理论与民族实践之间的冲突(如斯大林民族定义对中国民族现实的偏离)。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研究工作吸引了多学科和大批学者的参与,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在民族概念问题上就形成了六次较大规模的学术讨论。[13]大批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在丰富了中国民族理论的同时,也从侧面说明了民族概念界定问题上争议与分歧的持续存在和不断深化。 二、民族概念界定的困境:时空、理论视角与意识形态 民族概念界定的困境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然而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困境?民族概念界定困境背后的影响因素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思考与总结的问题。上文已经简要阐述了民族概念界定的困境是缘于民族现象的复杂性,那么问题也就可以进一步引申为“民族现象复杂性的来源问题”。本文尝试从时间推移、空间转换、理论视角差异和意识形态掺和四个角度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和说明。 (一)时间推移与民族的演进性 民族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普世性,并未能取代这种共同体在与特定时空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广泛的特殊性。时间因素对民族界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民族形成的历史性上,民族的内涵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在不同的发展演进阶段中,作为整体的民族现象呈现出差异显著的特点和性质。 从时间因素上来看,民族作为一种人群共同体具有一个漫长的历史形成过程。为了适应环境和改造环境以获得生存发展,共同生活的人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创造了一套特殊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组织方式以及语言交流和精神活动方式,从而形成了群体自身的文化。 当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共同的文化便成为坚韧而有力的纽带,将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们联结成为一个个稳定而又各具特色的人群共同体,即形成了民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古代民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14]最早的民族是以原生民族的形态出现的,一定程度上“是在远古人类的血缘家族和小型部落的基础上扩展而成的,具有原始的血缘性,并且在悠远的过去就与语言、习俗、宗教、地域等密切相关。”[15]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民族交流、沖突、迁移、混居、融合等民族过程持续进行,民族逐渐从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或再生形态转变,[16]其基本性质中现代性的一面也得以凸显。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将人们联结成一个民族或区分为不同民族的因素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共同的地域,乃至共同的血缘和亲缘关系,是构成民族单位的基本条件;当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在构成或划分民族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却是人们所持有的共同文化;随着近代民族-国家体系的确立,民族的基本性质呈现从文化性向政治性的转变,民族-国家逐步在民族基本边界的划分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7] 与民族形态的不断演进相对应,人们对民族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英文nation一词在不同时代的词义变化非常形象地展现了民族概念内涵的演进与发展。nation在最初应用之时主要指的是同一出生地的居民团体或特定地理区域内的人类集团;到14-15世纪,nation开始有了领土的含义;而到了16-17世纪,nation一词便开始被用来描述一国内的人民;在18-19世纪之后,nation则更是与国家和政治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从英文nation一词的发展演化来看,民族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生物学、人种学到社会学、政治学演变的历史过程。[18]民族演进的历史性使得民族的内涵依时间顺序累积成为一个持续增加和不断变动的集合。当我们以这个集合中所包含的全部要素来认识和分析民族现象的时候,无疑会使得民族现象变得纷繁复杂;当我们依照自身的理解从集合中抽取部分要素来认识和分析民族的时候,又可能会因为选择的不同而导致理论的分歧和现实的争议。 (二)空间转换与民族的特殊性 时间因素造成了民族的演进性,而空间差异则导致了同一时代不同民族之间的特殊性。“民族是文化的,是历史形成的,因而是特殊的”。[19]对于空间转换与民族特殊性的研究具有悠久的传统。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希波克拉底就认识到地理环境与民族性格和民族特征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20] 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孟德斯鸠提出了被称为“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思想,认为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风貌及其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主要取决于社会赖以存在的空间地理环境。[21]作为民族学和地理学交叉学科的民族地理学,就是专门研究民族的形成、分布、演变与空间地理环境之间关系的学科。F•拉采尔、L•弗罗贝纽斯、F•博厄斯、C•威斯勒、A•克罗伯等著名的民族学、人类学研究者,都对民族体在其形成与演变的过程中与空间地理环境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空间决定了民族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它既包括地理方位、地域地貌、资源分布,也限定了人口密度、群体结构、民族生存空间等。民族作为人类共同体是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这就决定了这种人类社会组织方式不可避免地与其生存的空间环境密切互动。民族历史性的形成与发展必然植根于特定的空间环境,从而空间的转换也必然导致民族差异性的产生。在人们对民族概念的界定中,往往都把共同的地域作为一个基本构成要件,这也说明了空间地域对民族的形塑作用。空间对民族生产条件、生存方式、文化特质、组织结构、历史命运都具有很强的决定性作用,从而对民族的一些基本特性形成显著的影响。空间的差异性导致了民族的特殊性。每个民族所依附的空间环境绝非完全相同甚至千差万别,因此在不同民族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可能存在明显差异,各种次要因素在民族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强度和方向也可能存在显著不同。例如,有的民族形成过程中血缘因素或种族观念影响非常强大;有些民族形成过程中语言因素作用最为明显;有些民族的形成是基于共同的宗教;有些民族的形成是基于共同的历史经历或历史记忆,如殖民等;还有很多民族的形成是强力政治整合的结果。在一些民族的形成过程中,客观的因素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而在另一些民族的形成过程中,主观认定却成为最重要的纽带。空间差异所导致的民族特殊性往往很难被民族概念所全面涵盖,这就是各种主观民族定义和客观民族定义经常被指责“无法解释很多民族的形成与存在”的主要原因所在。 (三)理论视角的多元与民族的主观性 毫无疑问,民族是一种客观存在,然而它又不只是一种客观存在。“各种各样的民族概念形成以后,又成为认识和分析民族现象以及制定民族政策的工具,进而对现实的民族和民族关系造成深刻的影响。当今世界上的许多民族现象和民族问题,都是运用民族概念认识、分析和处理民族问题的结果。”[22]有关民族的一系列理论视角在深化了我们对民族认识的同时,也使得民族概念界定这项工作充满了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对此,德拉诺瓦敏锐地指出:“民族一词的歧义通常在于各种民族理论的歧义。”[23]当代西方的民族理论研究可谓名家辈出、百家争鸣,按照其基本主张大致可以区分为“原生主义”(Primordialism)、“永存主义”(Perennialism)、“现代主义”(Modernism)、“族群-象征主义”(Ethno-symbolism)和“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五种主要范式。原生主义民族论强调民族产生的自然性和原生基础(血缘基因或文化等),认为民族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为建构的;[24]永存主义民族论强调民族的前现代性和历史久远性,否认民族与现代性之间的联系,认为民族以“持续或周期发生的形式而永存”;现代主义民族论强调民族及其相关现象固有的现代性本质,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民族是一种“创造”、“建构”或“想象”;族群-象征主义的民族论可以被视为是对原生主义民族论与现代主义民族论的一种调和,即在承认民族现代性的基础上,注重分析民族的历史性、族群基础和文化特征;[25]后现代主义民族论则在继承现代主义关于民族现代性的判定的同时,对主流的各种民族理论进行解构和批判,为认识民族提供反思性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对这些民族理论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各种范式之间存在的一系列难以调和的二元对立:民族是原生的还是建构的?民族是现代的还是永存的?民族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想象?民族的基础是族群和文化还是政治和国家?不同的理论视角秉持着不同的基础性观念,从而形成对民族现象的截然不同认识,并使得民族概念的界定逐步从一种客观归纳走向主观判定。 在民族的理论范式之外,不同学科对民族的定义也存在相当不同的视角。L•施奈德在《民族主义的含义》一书中列举并对照分析了地理学、历史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心理学乃至精神病学等众多学科对民族所下的形形色色的定义。[26]学科关注点和基本假设的差异在各自所下的民族定义上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学科视角的差异无疑也是导致民族概念界定复杂性的来源之一。 (四)意识形态的掺和与民族的建构性 民族概念界定的困境,不仅在于时空转换下的复杂性和理论视角的多元,更在于它是一种与意识形态有着紧密关联的社会存在。意识形态是以利益-权力为基础的旨在影响(维护或改变)既定社会秩序的观念体系。[27]在意识形态的框架之下,“如何界定民族”事实上成为与利益分配和政治格局相关的议题。“无论是以主观因素来划定民族,还是用客观标准来界定民族,都是为了试图有利于下定义者心中所要建立或想维护的国家,都是出于定义者要维护他本人所在的那个民族的利益,这便有了民族主义的最初的动因。”[28]主观民族论的代表人物法国人厄内斯特•勒南提出极端主观的民族定义:“一个民族是一个灵魂,一种精神原则”,强调主观愿望而将经济和地理因素排除在外。在这样的民族定义下,讲德语的阿尔萨斯人由于主观归属感而成为法兰西民族的一部分。[29]而意大利的民族主义者马志尼则从客观的地理和语言等标准来强调民族的构成,其目的也在于将科西嘉、撒丁尼亚和西西里划入意大利的版图。[30] 意识形态的掺和,事实上增加了民族概念界定的复杂性。一旦民族定义不是服务于客观认识民族现象而是服务于意识形态的需要,此时要在民族界定问题上取得共识就愈发艰难。“在对民族界定的历史上,常常要对法国观念(土地与公民)与德国观念(血统与文化)进行概括对比。民族是自愿组成的或者是遗传规定的,这两种观念都古已有之。仅仅是意识形态之争使其互不相容。”[31]随着近代以来民族政治性的日益凸显,民族概念界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意识形态的牵连。意识形态决定了民族边界的划分与变动,决定了哪些人群共同体可以被定义为民族,决定了一个国家内部的民族结构,也决定了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无论是民族歧视还是民族平等,无论是民族同化还是多元主义,一旦这些理念上升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就会对民族的界定以及国家的民族事务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一些场景中,国家意识形态的需要取代了历史和现实成为了民族界定的标准;在某些时候,民族的界定甚至可能完全脱离了实际,民族成为意识形态纯粹的制造物。 民族概念界定服务于意识形态最著名的例子是斯大林“四个共同”的民族定义。斯大林在当时历史时期来定义作为一般规律的“民族”时,一方面强调“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四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刻意淡化文化因素和心理意识因素在民族形成与延续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多少带有与当时俄国政治形势有关的政治性考虑”[32]。布尔什维克当时面临的是“民族文化自治”和以民族划分来分裂无产阶级政党的各种民族主义思潮,斯大林所提出的“民族”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33]“四个共同”的民族定义在事实上否决了俄罗斯境内日耳曼人和“崩得”分子对于犹太人实行“民族自治”的政治要求。休•塞顿-沃特森认为:斯大林并不是从社会政治分析的角度来论述民族问题,而是通过一场政治论证来达到否定犹太人是一个民族的目的。[34]事实上,在后来苏联组建的过程中,同样在意识形态的指引下出现了许多对民族界定和民族过程进行人为干涉的案例。[35] 铁托统治时期的南斯拉夫联邦也可以看作是意识形态决定民族界定的典型国家。“要让小民族放心,大民族又没有野心,就必须让大的变小,小的变大。”[36]在“确保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之间力量平衡”这种意识形态的主导之下,为了达到限制国内最大民族——塞尔维亚人——的目的,南斯拉夫联邦通过国家行政力量和人为手段重新界定民族并在此基础上炮制新的民族,将传统上的塞尔维亚人分成了塞尔维亚族、黑山人、马其顿人和穆斯林族等几个部分。其中“波黑穆斯林族”的产生最能说明意识形态对民族界定的掺和。为了避免塞尔维亚人完全掌控波黑共和国,铁托以宗教为标准,以自治为名义从塞尔维亚人中划分出穆斯林族。穆斯林族事实上就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斯拉夫人,而不包括联邦内信仰伊斯兰教的阿尔巴尼亚人和土耳其人。这种民族的界定和划分完全是意识形态主导下的政治行为,其本质表现为对已有民族的分化和肢解。在宗教差异基础上出于意识形态目的而形成的穆斯林族被学者称之为“全世界第一个这样的民族”,[37]在创制过程中其与原属民族之间的共同文化、共同历史命运乃至共同种族血统等更为人们所珍视的民族纽带则被忽略了。 事实上,意识形态指引下的民族界定并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国家,而是在当今世界十分普遍的现象。各个民族-国家所贯彻执行的民族政策,如民族歧视政策、民族同化政策、民族融合政策、民族一体化政策、民族自治政策、多元文化政策等背后都潜藏着深刻的意识形态倾向。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在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指引下,进行着民族界定和民族识别,按照相应原则处理民族事务。意识形态的干预是民族人工性和建构性最突出的表现,也是民族概念界定中争议最大且最不可调和的地方。 三、民族概念界定的转向:从全景式定义到类型化划分 历史演进、空间转换、理论视角的竞争以及意识形态的掺和等多元因素使得民族成为人类社会中一种十分复杂的现象,民族概念的界定也因此成为一项困难的工作。已有的民族定义,无论是主观界定还是客观界定都无法令人完全满意,也很难成为认识和分析民族现象的科学工具。综观传统的民族界定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寻求一条综合性的道路,力图从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中概括出普适性的民族定义。这种民族界定方式追求对民族现象内涵和外延全面的覆盖性和解释力,姑且可以称之为“民族概念的全景式界定”。 民族的复杂性与多维性使学者们逐渐意识到,具有全面涵盖力的全景式民族定义几乎是不可能达成的目标,既在客观上难以覆盖所有民族类型和民族现实,在主观上也很难得到所有人的认同。究其缘由,民族概念界定的困难一方面在于个体民族自身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在于整体性的民族自身牵涉了太多的维度。一个民族定义无法全景式地展示民族的完整面貌:它无法概括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差异和历史长河的变迁,也无法概括不同人类群体自身的差异及人类意识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更无法概括人类历史上的各种偶然。 (一)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的理论框架 民族概念界定问题上的长期困局促使相关研究呈现一种转向——从全景式界定走向类型化界定,从而为科学地认识民族和理解民族创造了新的可能。所谓“民族概念的类型化界定”,是指依据一些基本性质、公认标准或理论分歧,将民族现象划分成若干个不同子类型,再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子类型的民族进行定义,从而达到界定民族和认识民族的目的。从研究策略上来看,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走的是一条马克斯•韦伯理想类型(idealtype)建构的道路,其目标在于依据研究者的理论视角构建一套特征突出、体系完备的民族子类型,以达到对民族现象进行分类和比较的研究目的。在这个意义上,类型化民族界定不只是一种对现实民族进行分类的方法,更可以定位为一种民族理论分析模式。相对于传统民族界定方式而言,类型化民族界定的特点与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凸显类型特性,增强民族概念分析与应用的工具性。民族概念是人们在实践中理解和认识民族现象的工具,因此在其界定过程中必须彰显概念的工具性。相对于全景式民族概念界定而言,类型化民族概念界定模式力图将努力的方向从追求全面覆盖转化为类型细分,以分解的方式降低民族自身的多维性和复杂性,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达到客观认识民族现象的目的。如果说全景式民族界定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糅杂和综合,那么类型化民族界定的两个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分解和简化。全景式民族界定追求在一个概念中容纳尽可能多的民族现象的内涵与外延,往往因概念明确性程度不高而影响到其分析和应用的价值;而类型化民族界定则专注于民族的某些关键的性质与特点,在理论建构、类型比较和概念分析等诸方面的工具优势得以凸显。 第二,跨越理论分歧,突破全景式民族界定所存在的理论预设局限。理论视角多元化是民族概念多元化的重要肇因。传统的民族界定方式通常都依托于特定理论视角,因此在概念中体现出强烈的理论预设和价值判断,对于不符合本理论视角的民族现象和民族性质往往难以被概念所容纳。与理论视角差异所导致的多元化民族概念不同,类型化民族界定采取的是一种相对开放的概念体系建构理念,以并立的方式应对各种理论视角之间的差异与对立,体现出较强的包容性和吸纳性。通过类型化的操作方式,全景式民族界定中无法化解的“时间与空间、原生与建构、现代与永存、政治与文化、主观与客观”这些视角在不同的类型划分中可有所消解,理论的分歧和现实的对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缓解。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类型化民族界定不仅实现了类型的划分,更是实现了理论视角的跨越与弥合。 第三,扩大概念涵盖,实现民族类型分解基础上的概念综合。概念体系对现实的涵盖力是评价概念界定模式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从操作思路上来看,全景式民族界定在综合性和涵盖性方面似乎应该优于类型化民族界定。然而,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多元化的民族概念昭示任何单一全景式民族概念的涵盖力都是有限的,每一种界定都将不符合定义者认识的民族现象或民族性质排除在外,从而在理论建构和实践分析两方面都遗留下一些死角与空白。换句话说,全景式民族界定的糅杂和综合是有一定限度的,需要以相应的理论预设作为基础,超越预设基础的民族现象就很难被同一民族定义所容纳。而对于类型化民族界定而言,表面看来仅仅是将整体性的民族现象分解成一些子类型;从本质上来看,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却正是通过分解实现了更高层次的综合,通过将全景式民族定义中无法囊括的某些对立因素放入不同子类型中,实际上是扩展了而不是限制了一般民族定义的涵盖范围和解释力度。 (二)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的实践探索 尽管通过类型化来界定民族的研究路径尚未得到学界的重视和认可,相关的成果也没有获得系统性的整理和推进,但是这种思路事实上已经一再出现于中外学者的研究之中,并形成了一系列典型的类型化民族划分。如德拉诺瓦的人种民族与公民民族,[38]格罗斯的国家民族与文化民族,[39]梅尼克的政治民族与文化民族,[40]安东尼的现代民族与传统民族,[41]宁骚的原生民族、次生民族与再生民族,[42]周平的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等。[43]此外,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与前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资本主义民族与前资本主义民族、自然属性民族与政治属性民族等类型化划分也时常被学者提及并应用。诸如此类的类型划分尽管简单化且欠缺足够的理论支撑,但是却对理解民族现象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 (三)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的研究前景 时空、理论视角与意识形态的共同作用使得传统的民族概念界定方式陷入困境,从全景式界定向类型化界定的转向不失为一种可能的理论选择。从当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全景式民族界定尚无法突破自身的缺陷,因而也就无法达至科学界定民族现象的目的。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无论是就概念的涵盖性还是就概念的工具性而言,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较之全景式界定都有着相当明显的优势,在凸显类型特性、弥合理论分歧和扩大概念涵盖等方面均能有效突破传统民族界定模式的局限。类型化民族概念界定模式的优势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也已初显端倪。民族概念类型化界定具有较强的理论建构和应用分析价值,有助于深化对民族现象的认识,有助于重塑民族概念体系,同时也能为从事民族研究提供新的分析框架和应用工具。类型化界定方案即使不能发展为民族概念界定的主流思路,也可以作为对全景式民族界定的重要补充和提升,为民族研究工作提供推动力。 当然,民族概念的复杂性和主观性并非是仅仅通过转换一种界定方式就可以完全消解的。类型化民族界定作为一种自身成熟度不高的研究思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理论应用与实证分析的印证、类型划分存在简单化倾向、民族界定类型化的标准存疑以及相应的理论支撑体系匮乏等。此外,类型化民族界定的方式也许并不能彻底解决民族概念界定的问题,相反还会带来一些新的争议,比如划分类型的标准是否合适,民族是否可以按照类型截然划分,如何将现实民族与理想类型对接等。但从学理和逻辑分析上可以看出,类型化的民族界定方法无疑可以降低民族现象自身的复杂性,消除诸多民族理论上的二元对立,并避免一系列不必要的争论或误解。因为很多有关民族现象的争论,是由于人们将不同的民族子类型作为同一对象进行讨论,或者将民族的子类型与民族整体混淆起来进行讨论。通过分解和类型化使得民族子类型之间拉开了距离,也就有了深入探讨和对比分析的可能。 注释: [1][英]安东尼•史密斯著、叶江译:《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1页。 [2][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0页。 [3]Tilly,Charlesed.,TheFormationofNationalStateinWesternEurope,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5,p.6. [4]参见MaxWeber,HansGerthandC.WrightMillsed.,FromMaxWeber:EssaysinSociology,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58,p.171-179。 [5][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20页 [6][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25-47页。 [7]WalterBagehot,PhysicsandPolitics,London1887,p.20-21. [8]HugeSeton-Watson,NationsandStates,WestviewPress,1977,p.5. [9]参见[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9-20页。 [10][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5页。 [11]参见叶江:《民族概念三题》,《民族研究》2010年第1期。 [12]李振宏:《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民族定义研究》,《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 [13]参见高永久、秦伟江:《“民族”概念的演变》,《南开学报》2009年第6期。 [14]参见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96-184页。 [15]叶江:《当代西方的两种民族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16]参见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17]有关民族形成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纽带问题,不同学科和不同理论流派存在不同看法。 [18]参见王联:《世界民族主义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19][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0页。 [20]参见[英]阿诺德•汤因比著、曹末风译:《历史研究》(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69页。 [21]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41—332页。 [22]周平:《论民族的两种基本类型》,《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23][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22页。 [24]参见闫伟杰:《当代西方民族主义研究范式述论》,《民族研究》2008年第4期。 [25]参见[英]安东尼•史密斯著,叶江译:《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第59-62页。 [26]参见LouisL.Snyder,TheMeaningofNationalism,RutgersUniversityPress,1954,p.14-55。 [27]参见卢永欣:《试论何谓“意识形态”》,《广西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28]王联:《世界民族主义论》,第12页。 [29]参见PeterAlter,Nationalism,London:EdwardArnold,1994,p.10。 [30]参见[美]爱•麦•伯恩斯著、曾炳钧译:《当代世界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25-427页。 [31]参见[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101页。 [32]马戎:《民族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33]参见阿拉坦等:《论民族》,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3页。 [34]参见HugeSeton-Watson,NationsandStates,WestviewPress,1977,p.4。 [35]相关论述可参见Bingol,Yilmaz,“NationalismandDemocracyinPost-CommunistCentralAsia”,AsianEthnicity,Vol.5,No.1,February,2004;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6]吴楚克:《民族主义幽灵与苏联裂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37]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第83页。 [38]参见[法]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第42-46页。 [39]参见[美]菲利克·斯格罗斯著,王建娥、魏强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40]参见PeterAlter,Nationalism,London:EdwardArnold,1994,p.8。 [41]参见[英]安东尼•史密斯著,龚维斌、良警宇译:《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42]参见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第20页。 [43]参见周平:《民族国家与国族建设》,《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3期。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与中华民族认同意识的建构” ( 项目编号09YJC850004)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研究” ( 项目编号07& ZD038) ; 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项目编号AS0903) 。 来源:《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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