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德
【作者简介】陈庆德(1953-),男,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人类学及少数民族经济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民族理念的建构,源出于人的类整体的存在与人的不再无声的合类性的尖锐的矛盾冲突。它是一个双重性的存在,并展现出鲜明的分层性。民族同化和认同的分离及其所产生的历史合力,使人类的经济过程产生极大的差异性,也带来了民族性要素在资源博弈中的广泛运用。这种运用根源于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体系的不平等,也是对不均衡发展表现为域化形式的一种回应。
【关 键 词】民族性/同化/认同/资源博弈
中图分类号:C91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6627(2010)01-0033-08
一、民族概念的歧义性 以一群人集合在一起而建构的民族定义,是令人困惑的。它使人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问题,凭借某种理念把人聚集为一个群体的潜在力量究竟是什么?在20世纪中,不同而强烈的民族忠诚已经分裂了,并正在分裂着许多民族国家。于此,或许应超越适用度或范围的层面而进入一个更具意义的讨论:也就是当我们不再囿于民族学说的理念框架,而把民族视为一种存在现象,去探询这一存在事实的社会条件时,什么是“民族”形成的根本性条件,以及“民族”存在的根本性涵义究竟何在的问题便得到了凸显。 “民族”理念建构的深厚基础,源出于人的类整体的存在与人的不再无声的合类性的尖锐的矛盾冲突。在从“person”的个体实存向“human”渴望的转换中,给人的存在赋予了社会性本质,而这种社会性本质,又始终缠绕于迄今为止的人类分离性的发展方式中。不再无声的合类性实现人类统一的一体化要求,开启了一个不可逆转的、极不平衡的发展过程,同时又是以充满矛盾并制造对立的方式来实现发展的。人的类本质实现的一致性要求,与人的具体发展方式之间,从一开始就产生了深刻的内在矛盾性。当人的不再无声的合类性,从血缘共同体扩展到地缘共同体,即人对自己类本质的认识超越了直接的血缘认同,而代之以一种更为广泛的对间接关系的认同时,也就为民族、国家等合类性借以存在的发展方式的形成,铺筑了最初的基础。在此发展条件下,尽管社会实践已大大扩展了人们对其类存在本质的认同范围,但又没有完全停止把处在这种客体化以外的人排除于人类之外。甚至到今天以“民族”或“国家”等形式而出现的群体形式,这些类群体的成员依然只是全球人类的一个特例,而这些成员也总是要把“我们”与“他者”区别开来。整体的这种不可置疑的进步性的表现方式,就这样客观地在不同层面上与整体处于一种完全相对立的关系之中。 显而易见,“民族”理念是一个双重性的存在。它既是人类分离性发展的结果,又蕴含着实现人的类存在的本质要求。在人类世界性联系的建立和加强的现代社会进程中,当原有的共同体力量既不能调和城乡之间、新旧生活之间的矛盾和实现思想融合,又要获得稳定的行政统治与和平安宁的政治环境时,在西欧产生了各个分离性的“民族”共同体与封建主义、宗主国权威,尤其是教会和教皇的统治权力的长期斗争。而在“一个单一且不可分割的民族”的框架内所发生的法国大革命,则深刻地影响了民族概念的发育过程,在原有的“Race”(种族、家系、后裔)、“Tribe”(部落、种族、朋党、群类)、“Ethnicgroup”(人种的、民族群体)等等的概念继续表达着人类分离性的共同体具有不同的生产方式、生活模式或文化差异的同时,“Nation”概念却与国家紧密关联,使“Nationality”(民族属性)与国籍相关,进而在根本上赋予它“People”(国民、一国之平等公民)的基本涵义。在现代社会所构建起的民族—国家的基本政治格局中,“民族”理念展现出鲜明的分层性。 正是在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民族的产生,视为对“部落制度”和“地方局限性”的超越,得出了“现代民族”的概念[1](104)。它意味着人类蛮荒状态的结束和国家形式的社会管理组织结构的真正确立。与此相类似地,黑格尔称民族是由国家创造的;列宁认为:“民族是社会发展的资本主义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2](441)斯大林也完全追随了列宁的表述:“民族不是普遍的历史范畴,而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3](300)因此,只有分清了民族理念的层次性,我们才能充分领会不同的“民族”界说。可见,民族(Nation)概念是在社会事实的动态过程中,才得以提升到国家层面,而获得了一个更具总体性的意指范围。至此,我们或许可以同意乔安尼·纳格尔的观点:“民族(性)并不是原初的、因袭的、古老的差别的产物,而是现代世界上众多的国家和新生的政治进程的产物。民族性是世俗的,它并无任何神圣感可言。”[4] 当人们分别以Ethnic Group和Ethnicity对应于Nation和Nationality时,引发了在“族群理论”标识下的诸多论说。我曾指出,力图以此对民族概念进行文化和政治两个层面的划分,来达到对民族存在的客观阐释时,却没有明白,“文化”与“政治”都是作为民族的社会性发展而存在的。如果我们认识到“文化”、“政治”这类术语后面的经验现实,那么,它是一种社会互动的存在,是对不同的人所具有的不同认同的一套互动形式的标识。文化与社会是共存的,不能以排除社会的方式来界定文化。在从整个社会、经济、政治的更为宽泛的视阈而展开的民族研究,表明人们已深感到了一直存在的但只是到最近才为社会发展所强调的人类需求,并开始逐渐把民族关系视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现象。诚如哈贝马斯所言:“就民族而言,无论是纯粹的政治概念,还是谱系概念,都不适合描述的目的,因为不同民族的兴起和消失,都是‘在文化的流变过程之中’进行的。”[5](21)作为一个文化的和社会的观念,“民族”意指一种文化和政治的纽带。它把享有共同神话、追忆、象征和传统的人们联结为一个有声望的共同体。民族被定义为居住在确定地域上的集体,但它迎合的却是安全地寄托于过去的认同欲望,它是在不断追溯特定历史中的“民族”经历而形成的。 “民族”这一分类概念确实参与了对象实体的真实构造。从而,它也扩展了民族身份认同的内容,在人们耳熟能详的“文化认同”外,还存在着诸如“政策认同”等多种不同的认同要求。当面对不同的人可以给同一概念赋予不同涵义的现象时,实际上已面对了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即分类的知识基础问题。简言之,人类历史形成的现实发展方式,是以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牺牲为基本标志的。人类社会迄今所取得的一切发展和进步,既是作为人的发展要求实现类存在本质的具体结果,又在不断地产生出普遍的人的合类性最终真正实现的障碍。可见,人类现实的和特定的发展条件,使民族关系问题必然上升为社会经济中的根本性问题。 二、经济过程中的民族同化与认同 如果说,“民族”理念的双重性存在,表达了“民族”是一个“历史性范畴”,那么,在人类生活经济过程中的民族同化与认同,则对民族这种“历史性范畴”的涵义,作了最为生动而充分的具象展现。对社会经济中民族“相遇”的过程和结果的描述,社会学家多用“同化”(Assimilation)一词,而人类学家则多用“文化适应”(Acculturation)一词,此词也多译为“涵化”。这些术语意义并非完全同一,但又彼此交叉。可以看到,无论文化适应、涵化或同化,都是作为人的类存在本质实现的一种历史表达。其概念的真实涵义,在于对人类追寻自身一致性的历史过程的阐释。因此,我们将以“民族同化”这一更为通俗和普遍的、也更多产生误解的术语的反思,对社会发展中民族“相遇”的过程和结果的关系问题,进行理论的澄清和说明。在把同化视为“不同文化或代表不同文化的个人或群体融入一个同质单位的过程”的各种阐释中,普遍对该概念滋生了两个片面性认识:一是从肤浅的表象上,把同化视为一个民族模式取代另一个民族模式的单向性结果;进而是对达尔文进化论的简单移用,使人们把这一片面性结果视为所谓“先进”民族对“落后”民族的消融或优劣取代。正是这种片面性认识,在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进程中,深深埋下了忽视不同民族发展权力和民族经济利益差别的隐患。当时代提出对发展概念进行重新界定与价值判断的要求时,对这一问题的重新认识尤显重要。 首先,民族同化并非是指某一民族的片面消亡,而是指具有不同民族传统的个人或群体,融入特定地域占社会支配地位的经济文化体系的过程和结果。在此过程中,这些人或作为相对独立的少数民族集团,或作为移民群体同当地的主导性经济文化体系接触,并参与到由此形成的社会生活中,共同合力创造融各方特点为一体的新文明形态。因此,民族同化的核心性质,是由多元民族共同构建一个多元一体的新经济—文化体系的合力过程。迄今为止,人类是在各种各样的地区—民族文明类型中成长起来的,而民族交往又在不断地以各种方式,使生存于一定地域的民族集团或其部分成员,永久或暂时地迁入其他民族集团生存的地域。在此过程中,众多的民族已以其在经济文化上的高度统一,而融合为一个密不可分的共同体。就在这种共同体的存在中,有一些民族仍顽强保持其民族称号的现象;也有一些民族已丧失其族称的现象;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民族聚合中心的各大民族,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民族体了,而是兼收并蓄了众多民族的经济文化基因,重新塑造出来的一个新的统一的民族共同体。正如约瑟夫·费彻尔所说:“同化是一种社会过程。通过它,两个和更多的个人与群体相互接受或履行对方的行为模式。这是一种互动关系。其中尽管有一方对于对方的影响可能会远远大于另一方,但双方的行为是相互的。” 透过人们的主观活动形式,民族同化强烈地展示出其内在的客观性质。在发展方式上,民族同化的客观性,得以外化为人类集团的生存本能和经济需要。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民族差异中,我们总是可以看到经济差异的存在,而经济上的相同性,又总是可以作为跨越民族差异的亲合剂。如马戎指出[6]:古代中国民族集团可大体分为农耕和游牧两大经济类型,这一经济差异长期横亘于中华文明中。从而,或是北方游牧民族集团部分或全部地征服南部,或是南部农耕民族集团把北方游牧民族远远赶向漠北和中亚。但无论是把匈奴驱向漠北的汉唐帝王,还是把华北农田变成牧场的部酋王公,都只是凭武力逞一时之雄,均未能把这两大民族集团真正结合到一个实体中。是介乎于两者之间的满族实现了这种结合。而这一历史创举,又正是基于满族与双方的经济通融性及其兼收并蓄的努力,才使其最终能同时被两大经济类型的民族集团所接受,而成功地把中华民族真正结合为一个稳定的政治经济实体。源于人类发展的生存本能和经济需要,当一定的民族群体所拥有的生存资源,不足以维系该群体的生存时,该群体便或立足于特定地域而同域外其他群体广泛交往,以弥补自身生存手段之不足;或迁徙他域而寻求新的生存环境。正是这种迁徙和民族交往使民族同化成为历史的必然。在不同民族共同体之间谋求某种经济相同性,也就因此而成为民族同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既然民族同化是人类追寻自身一致性的历史过程,“同化”的涵义就并非仅限于实现了相似或相同的这个最终结果上。在人类趋向自身一致性奋进中的一切行为,即使尚未实现完全相同的最终结果,其本身也在构筑着民族同化的历史过程。民族同化的这种客观性质,不仅使其无限扩展地贯穿于整个人类的社会性发展史历程,而且使同化实现的方式,表现出多样性的历史差别。以此来把握民族同化的本质涵义,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民族同化过程中的群体竞争及其衰减的变量,而且可以看到在民族同化过程中,不仅仅是文化行为的变迁,还包含着更重要的社会结构性参与的内容。 在深层与人的类存在本质实现紧密相连的民族同化,必然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得到全方位的表现。从而,同化的内容获得了纷繁的、多样性的形式表达。同时,作为人类发展客观进程的民族同化又总是不可分割地同源于民族意识,并与反映这种意识的认同行为(identity)纠缠在一起,使我们有必要对民族同化与认同的历史合力作一番探究。 从人类的经济需要来看,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阻止非共同体成员分享由共同体所创造的财富,总是需要某种形式的共同体保护。人们最初是以血亲关系所构筑的“自然制度”或共同体来提供经济活动的保证条件的。但是,当经济活动的扩展,使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不同的自然共同体成为唇齿相依的邻邦时,也就向人类提出了财富生产与分配中的人际关系问题。自然共同体之间的分裂与对峙,与其在经济和地理上的一体化状态极不协调,宣告了立于狭隘的亲族关系基础上的自然共同体,显然已不再适于作为经济发展的组织核心。它使人们跨越直接的自然血缘关系,而立足于更为广泛的地缘关系基础,通过对间接而广泛的社会关系的认同,来构筑共同体及其制度的社会性存在,从而,也开启了人类的民族形成过程。这种认同,标志着人们开始从自身的社会性存在中,来理解和认识其类存在本质的要求,推动了规模更为庞大、范围更加广泛、多民族集团之间的相互认同,进而推动了民族同化的进程。 认同乃是把权威主义群体中所有成员束缚在一起的一种联系[7](68)。它们立足于一套为社会成员共有的有关社会行为的价值观、取向或规范的基础上,构成了集体意识。正是借助于这个集体意识,分离的个人才被社会化,才适应社会生活。在有一个民族占主导地位的多民族群体混生的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群体规范成为普遍的规范,而对这种社会准则遵从的程度差异,则成为民族群体不平等的基本原因。而这种不平等的另一重要作用,又保持了现存社会结构的延续。这样,同化为实现自身一致性的无限扩展与认同有限性的尖锐冲突,产生了两者的区别与分离。 人类历史的发展向我们展示了,认同可随同化而即时产生,亦可在同化进程中维系不认同现象的存在;在随同化而来的认同行为中,既可能形成支配民族与非支配民族的双向认同,也可能只形成某一方的单向认同。在单向认同的情况下,可能会表现出支配民族在种族歧视基点上,对被支配民族进行经济限制和政治排斥的内容。如元朝统治者以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等级对民族集团的划分。也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社会统治者以浓厚的民族背景为支撑,强制消除其他一些民族集团与现存制度不相适的原存文化因素的现象。在双向认同的条件下,同样亦可能只形成局部认同的行为,等等。十分明显,认同这种具有主观意志的行为和选择,既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强制的。如果说,民族认同的深层本质是一个制度体系的选择问题,那么,认同选择的必要性则来自于不同民族集团对自身经济权益得到承认、保护和发展支持的要求。当民族同化的客观本质外化为经济推动时,不同民族集团利益基点的差异,以及特定制度体系对这种利益差异的相容性,总是赋予了民族认同最实在的内容。一方面,藉以多种形式而表现的民族认同,总是立足于经济利益的对抗与冲突之中;另一方面,降低交易费用的经济要求,总是不断地推动着人们跨越经济利益基点差异的障碍,去扩展他们的认同行为。因此,民族同化与认同的分离,以及同化扩展的无限性和认同选择的有限性的冲突交织的差异及其历史合力,贯穿于人类经济发展过程的始终,人类经济发展方式和道路也就由此而被赋予了丰富的多样性。 同化与认同的历史合力在人类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表明,在人的类本质一致性基础上实现全面认同,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之一,而任何形式下的局限性认同选择,不仅会给各被支配民族带来经济灾难,而且会扩及这些民族生存于其中的社会共同体,使包括支配民族在内的该共同体的发展设置严重的障碍。 三、民族性要素在资源博弈中的运用 正是在民族同化与认同的历史合力中所产生的民族对立与不平等,使人类尽管已经变得依赖于经济上的全球一体化,在经济体系中形成一种“共同语言”的趋势。今天,这种“共同语言”已经凭借货币、世界市场等交换体系的普遍工具,导致了人类统一的实践。它在国家一体化的形式上创造出社会统一体,并展现出这种现实一体化超越国家限制的前景。但同时应该看到的是,在这种实现统一性发展的本质要求与现实分离性的发展方式的矛盾对立中,经济体系的这种进步性,使当代已得到高度发展的世界市场的经济一体化,仍然无法构成自己更高的社会一体化形式。它使人的类整体的发展与个体的发展,形成了不相一致的对抗性关系。十分明显,人类总体性的本质要求和人类发展的分立现状,导致了民族发展中融合与冲突的并立。民族平等和全面实现人的类存在本质的认同,不是仅仅关乎人类某一部分成员的自身发展问题,而是人类整体性发展的根本问题。 民族一词,无论其初始的血缘涵义是如何表达了一种自然的关系,但就其以民族的形式形成一定的共同体边界后,这种共同体边界最基本的意义和职能,就是确立了以人的个体的发展代表整体的发展的方式,开始对外执行资源产权的划分功能,对共同体外的其他类成员实施资源共享的排斥。因此,民族在历史的发展中,血缘关系的自然意义变得越来越抽象、越来越具有假设性,而共同语言、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由此而来的足够广泛的认同感,逐渐成为民族的基本特征,更多地突出了社会历史范畴的意义。 在人的社会性的历史发展中,“民族”这个共同体的边界日益含混。在不同的时间跨度内,任何一个给定的地理空间,会可能有不同的本地居民和新的移民。当这些内部结构不同的群体共享同一个经济体系时,每个群体都会努力维持各自的政治和经济条件,那些条件至少适合他们在接触前的各自内部存在的社会制度。这些相互交往的群体维持制度的条件可以不同,而且常常相互冲突。在交往过程中,循环的症结必然会涉及社会、政治与经济制度,其核心就是资源控制。有人提出:“资源交换可以认为是民族分层的动态层面”;在原则上,“民族群体的地位依赖于他们和其他民族交换资源的数量和类型”[8](191-216)。尽管从理论上说,每个群体资源的增加并不一定减少其他群体的资源,资源控制也不必遵守一种一方得益必然使另一方受损的规律。但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基本事实:1.进入同一经济体系的不同民族,会表现出一种不同的资源上的生态位置(ecological niche);2.资源控制状况随群体控制资源的种类而变化;3.在经济的循环中,资源能够增值变成更多的资源,而资源控制的缺少只能产生更进一步的匮乏。如一个主要依赖于劳动力资源的群体,可能会表现出较高的劳动力参与率,但它只能向市场输出更多的劳动者,来扩散它资源控制的缺乏。 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经济的一体化,正在使群体间先天性差异的意义变得越来越小;把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区分开来的各种类型特征,将不可避免地丧失其重要性和显著性。虽然族群间的文化差异,正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而淡化,但具有不同历史的每个民族,同时也被有区别地置于不同的社会位置,结果便使民族群体可能成为追逐群体和个人利益的动员中心。 民族性要素在资源博弈过程中的广泛运用,根源于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体系的不平等,也是对不均衡发展表现为域化形式的一种回应。如奈尔恩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展,周围的古代社会形态被粉碎了,它们总是倾向于沿着包含在它们之中的断面来展开分裂。千真万确的是,这些断面几乎总是某种民族性。”[9](257)吉登斯也这样说:“民族主义象征提供了一个政治话语的核心,塑造了大量关于民族团结和民族对立的动人辞藻。通过提供一个神秘起源的图景,民族主义把民族—国家的新近性与短暂性自然化了。但与此同时,民族团结的话语也阻碍了利益可能具有的其他话语论说的方式。”[9](265) 民族性要素作为资源博弈的工具,大都是以文化形式进行社会动员,而表达其利益的诉求。尽管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一书中提出过这样的观点:表现某种文化特质的类型是不存在的。文化不过是针对反复遭遇的人生基本问题而提供的象征系统,它包含着行为创造、复制与心理的预期。即便是在文化层面上,文化的界线是可渗透的,不同的群体不断地拥有他者的内涵,成为人类的基本特点。而作为文化特色群体的民族的边界,也是可由个人穿透并划归的。随着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与文化上的相互吸收,即使同一族体内部,Ethnic的文化因素也日益淡化,而逐渐形成以利益为其组合实质的策略性集团或利益集团,而使Nation的政治含义得到突出表达。因此,民族概念中文化心理的每一次的发掘,可以说都是为其对资源提出合法性要求的策略性功能的发挥,提供最基本的依据。沃勒斯坦曾坦言:“文化是人们用来包装其政治—经济利益和动机以便表达它们,掩饰它们,在时空中扩大它们并牢记它们的领域。”[10](68)就结构而论,“民族”理念内蕴的层次性,使这一资源博弈的工具得以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展开;就场域来说,政治和经济成为这一资源博弈工具运用的聚焦热点。沃勒斯坦认为,在以往的帝国格局中,政治结构趋向于通过占领把文化联系起来;而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格局中,“政治结构趋向于通过空间定位使文化联系起来。其原因就是在一个世界经济体中,对于各个集团形成有效政治压力的主要是地区的、民族的国家结构。文化的趋同往往倾向于为各主要集团的利益服务,而压力的加强是为了创造文化—民族的同一性。”[10](463) 因此,当代世界的民族—国家的政治格局,既有促成民族主义激进情感与既存国家边界复合的可能,也有引发歧义与对立的民族主义的可能。从而引导了各民族对国家身份的向往。正是由于民族概念同政治国家的紧密联系,使其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得到了更为普遍的关注。这样,民族概念从最初的对本民族的强烈忠诚和热爱的情感,增生了争取政治、经济等方面独立的运动的内容,进而形成每个民族都有权利和义务将本民族组成一个国家的信念。就这样,民族概念从根本上获得了作为一种资源博弈的工具或政治工具的存在意义。 从地缘的角度来看,各种特定的经济活动在地缘上的集中,会对身份集团的形成不断产生压力。当地方统治阶层受到来自任何较低阶层的、初期的阶级意识威胁时,以民族性来强调地方文化,就会有利于转移当地的内部冲突,同时形成对抗外部世界的地方性团结一致;而若这些地方统治阶层,感到他们受到外部世界体系的更高阶层的压迫时,就会加倍地激发他们打出民族的旗号,去追求一种地方性的认同。在人类的分立状态中,“民族”作为政治资源博弈工具的最本质的功能,就是借此获得一种高度的权威力量来保护共同体的生存利益。 “民族”这一资源博弈的工具在政治场域的运用,所凭借的是“自治”理论工具。而鲍葵桑基于由“个人的”精神引申出来的“自我”这个说法“既能适用于实际上是由一些人用来强制其他人的社会力量的代理人,又能适用于忍受这种强制的人”的事实,早就指出,“从被人们所承认的权力或社会强制出发”,“自治”这一概念“用于个人自身,就会得出关于道德义务的悖论,把它应用于组成社会的个人,就会得出关于政治义务的悖论”。因为“行使这种权力的‘人民’并不总是被人治理的那些人;所谓‘自治’也不是由每一个人自己管理自己,而是每一个人都由所有其余的人来管理。”[11](86-87)在20世纪中,这一政治理念借助于“边界”要素的形式,提出族裔疆界与政治疆界重合的政治诉求,并借此假定形成了民族自决的原则。这一原则由布拉格大学的哲学教授托马斯·马萨里克第一个付诸实践,威尔逊和列宁等当代的政治家和理论家也曾从不同角度阐释了这一原则。然而,它不仅遭遇了实践的悖论——当今世界上90%以上国家的实存状况已否定了这一原则的有效性,并同现存国际秩序形成了根本性的冲突。而且给20世纪的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差异极大的实践结果——在20世纪之初,它引发了奥匈帝国的解体和第一次世界大战,也造就了捷克斯洛伐克这个新国家;它也曾一度成功地作为世界上绝大多数人们抵抗压迫的有效手段,在20世纪中期促成了全球范围的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兴起。然而,它并不因此而意味着一条通天的坦途,而是持续地引起了国际层面上的民族冲突和亚国层面上的民族分立。这一趋势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一地域,而是从广大的第三世界地区扩及到了欧洲、北美,真正成为一个全球化的现象。从而使这些社会事实超越了地域意义,成为构组当代全球一体化的基本事实和基本特征之一。 民族性要素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中追求利益的一个有效工具,一个基本原因就在于,它的核心诉求是利益,而它诉求的形式又远远超越了利益范围,其形式的根本性特征,是把利益与更为广泛的文化和情感纽带联结起来。在经济场域,民族性作为资源博弈手段的运用,在根本上是依据于一定制度变迁所形成的利益倾向性的基点游移而生成的。在博弈过程中,也使得民族集团的形式不稳定性不仅充分展现,而且以一种悖论的方式表现得淋漓尽致:一方面是一体化的趋势,一方面则是个性化的崛起。民族性作为人类社会性发展可资利用的因素,虽不否定非策略性的民族实体的存在,但也说明了民族集团作为策略性集团存在的事实。这导致了一定民族实体中群体角色的多样性演变过程,产生了群体生存能力、生存状态、心理归属、文化调适以及群体的再制度化或游离于制度之外的种种变化。文化上的异质性和本土化的现实在此变化中便导致了社区的冲突或一体化趋势。如20世纪40年代,中国人类学者在大理白族聚居区进行民族调查时,所遇到的普遍情况是人们对汉族身份追求的执着;而数年后社会制度的变迁,当以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使利益倾向性的基点发生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游移时,虽仍在同一地区,但人们对其少数民族的身份认同,却转而成为普遍的趋势。在人们提出自己民族属性的问题后面,应该追问的是什么因素促成他们进一步向官方界定的民族群体游动?这种界线不清的亚民族群体的主观性与社区生存和发展形态的关系是什么?基于这些提问而引出的结论是:当民族属性构成个人或集团获取其生存发展资源的社会保障时,民族的忠诚程度,也就与该民族所从属的集团所能提供的资源和利益的多少成正比。这便是民族存在的社会性发展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民族”理念的核心,是从Individual rights出发,着重强调了Human rights的意义。它以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理想,把社会个人的权利和共同体的权利包容其中。这使“民族”理念不仅表现为一种民族的排他性力量,而且也成为社会内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推动力量。这样,“民族”理念从共同体排他意识的初始形态开始,扩展到对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发展目标的渴望,趋向于民族国家的建设与发展。无论是民族主义的发展为建立地区性主权国家的努力,还是在已形成的国家框架中塑造民族主义的精神;也无论是在民族主义的标题下所形成的国际关系问题,还是其所蕴涵的民族分裂内容,无一例外地表明,不同的人类群体在资源博弈中,为了自身利益的保护和获取,实际上已使“民族”——这一具有深厚历史渊源而又被赋予了丰富现代内容的概念,成为进行广泛社会动员的有效工具。这些复杂的情况表明,民族理念的动员确是一把双刃剑。这个理论构想作为人类解决自身发展问题的一种尝试性方法,我们无法简单地把它归之为正确或错误,而要依据充分的情境分析,认识到这种方法的限度,并更加积极地寻求更为有效的新方法。 基于对民族主义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作为资源博弈工具的性质的理解,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民族”作为人类分离性发展方式的产物,其所提出的利益诉求固然有由分离性发展所造就的民族不平等的历史基础,却也明白无误地揭示了它作为一个历史性范畴的存在性质。“民族”理念作为资源博弈工具的运用,其消极的作用是它可能成为现实社会的分裂性力量;但是,其所蕴含的实现人的类存在的本质要求,又使它作为对当代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进行抗辩的力量存在而展现出积极的意义。面对这一把双刃剑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欲以某种人为的促进或抵制来予以解决,只会得到欲速而不达的结局。而只要充分领会到它们作为“历史性范畴”存在的深刻涵义,那么,这些问题只能在民族同化无限扩展的历史进程中得到全面性的解决。 上述分析给予我们的深刻启示在于:对民族发展问题的关注,是不能囿于孤立的“民族”框架的。人类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并非是否要提“民族”理念或提什么“民族”理念的问题,而是最终落脚在对人类整体性发展的全面理解上。以此为基点,在初级层次上,要使这种资源博弈的工具成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各民族共同体实现民族平等的有效手段;在中间层次上,要在现实的发展框架和发展方式内,寻求趋利避害的发展途径;在终极层次上,则是要深刻理解到,相互承认民族文化的差异,并非纯粹的“共处”,而是以此启发我们怎样才能建立一种越来越抽象的“团结他者”的模式;通过对人类发展方式的反思,探寻人的类本质实现的历史道路。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卡尔·马克思[A].列宁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A].斯大林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4]王逸舟.民族概念的现代思考[J].战略与管理,1994(3). [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6]马戎.重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新的历史条件[J].北京大学学报,1989(4). [7][美]诺尔曼·布朗.生与死的对抗[M].冯川,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8]马戎,编.西方民族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9][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M].胡宗泽,等.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10][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二卷[M].庞卓恒,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11][英]鲍葵桑.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M].汪淑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转自《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银川)2010年1期第3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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