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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时远: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苏联模式”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秘书长、学部主席团秘书长、学部委员、研究员

 

◆在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中,学习和借鉴苏联民族政策、措施的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制定这些政策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这是苏、中两国执政党共同的指导思想。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成功经验或制度设计必然具有示范效应。但是,这不等于中国看不到苏联在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方面存在的弊端。
    ◆所谓“苏联模式”的特点,并不在于实行了民族国家联盟的联邦制,而在于激进地判断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而导致处理民族问题的简化,形成了历史留给苏联的民族问题遗产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的盲目判断。这种判断不仅形成了“祝酒词”式的歌功颂德,而且导致将非俄罗斯民族因高度中央集权和“俄罗斯化”产生的不满纳入阶级斗争的轨道。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不同于苏联、东欧的执政党,关键在于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不断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总结经验、改正错误,使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思想体系方面形成了继承和发展的内在活力,其中包括解决民族问题的思想理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是这方面思想理论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利用民族问题分裂中国,既是帝国主义留给中国的“历史遗产”,也是美国等西方势力始终没有放弃的对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现代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建设工程。这种复杂性还包括一些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破坏发展环境和民族关系的特殊问题。这类问题的形成基本上都与中国在近代历史上遭受列强欺侮、侵略的经历直接相关。
    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5年战胜日本帝国主义,中华民族经历了一个世纪遭受外来侵略的历史。中国的台湾、香港、澳门曾相继沦为外国的殖民地;中国的东北地区在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下建立了“满洲国”,日本帝国主义还图谋策动内蒙古地区的独立;中国的西藏地区遭受英帝国主义的侵略,新疆地区也在外国势力支持下出现了“东突厥斯坦共和国”。虽然这些活动未能达到殖民、肢解、分裂中国的目的,但是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分裂中国的行径,培植了一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为现代中国留下了一份十分复杂的“历史遗产”。
    这份“历史遗产”培植的当代政治流亡势力,在西方一些势力的支持下,继续谋求着历史上没有实现的目标。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后,西方势力断言“共产主义大失败”、“历史的终结”,为这些流亡国外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提供了精神动力,达赖集团、“东突”组织甚至包括“台独”势力,成为1991年在荷兰海牙成立的联合国“无代表民族和人民组织”(The Unrepresented Nations and Peoples Organization,UNPO)的发起成员。自那以来,达赖集团、“东突”组织在国际社会中不断制造舆论,向西藏、新疆等地区进行渗透,挑起事端,制造骚乱和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推动所谓“西藏问题”、“新疆问题”国际化。特别是2008年西藏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使图谋分裂中国的活动达到高潮。这类突发的恶性事件,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导致了对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政策及其实践的种种评价,其中不乏来自外部的污蔑、诋毁之词,也多有来自内部的忧虑、质疑之语。
    事实上,在苏联解体之后,就出现了诋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的种种言论。西方一些人认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脱胎于“苏联模式”,是虚假的“政治花瓶”,预言所有的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都将步苏联解体的后尘。达赖集团、“东突”组织等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的攻击和诽谤更是不遗余力,西方各种援助势力还以“人权”、“宗教信仰自由”、“文化保护”等高尚的道义原则为其“证词”张目,形成了对中国民族事务的压力,而这些也成为西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突破口。
    事实上,利用民族问题分裂中国,既是帝国主义留给中国的“历史遗产”,也是美国等西方势力始终没有放弃的对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世界范围也是通例,即西方将殖民时期采取的“分而治之”、“以夷制夷”、“利用少数”的政策,在当代通过“人权”等话语进行包装,继续推行。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周恩来就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他说:“一定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来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我们要“把各民族团结成一个大家庭,防止帝国主义的挑拨分化”(《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60多年过去了,这一告诫的现实意义丝毫没有减弱。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不是可以归结为“苏联模式”?实行这一制度是不是已经或必然产生“苏联模式”的弊端?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是不是已经为实践证明行不通?这些问题不是靠简单的比附就可以断言的
    
需要重视的是,自苏联解体以来,国内学界在研究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教训时,也开始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进行反思,其中也包括对这一制度源自苏联且已经造成类似苏联弊端的种种判断,建议改行“省治”、“地方自治”的说法曾流行一时。这种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怀疑和对一些民族政策的质疑,逐步导致了一种解决民族问题的“新思路”——“去政治化”,实际就是“去制度化”。近些年来,特别是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之后,这种观点进一步扩散和放大,形成了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不折不扣的“斯大林主义”、“苏联模式”的评价。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不是可以归结为“苏联模式”?实行这一制度是不是已经或必然产生“苏联模式”的弊端?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是不是已经为实践证明行不通?这些问题不是靠简单的比附就可以断言的,更何况对来自西方的苏联民族问题研究也需要全面认识。在接受西方学者关于苏联解体是族际关系“区隔化制度失败”的结论时,也不能忽视西方学者关于在多民族国家中采用“非均衡联邦”政治结构更不容易发生冲突的观点。在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种种非议时,也要关注“对全世界族裔冲突的调查一再地说明”——“承认少数民族的自治有助于而不是威胁政治的稳定”(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语)这类观点。即便是对导致苏联解体的民族问题因素的研究,至今也仍是一个需要继续深化的课题。
    苏联实行联邦制的建国之路的选择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确实对辛亥革命以来中国探索现代民族国家之路产生了影响。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这种影响更加直接。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的政纲甚至都是在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下提出的,其中包括联邦制。但是,这并没有妨碍中国共产党在不断把握中国国情的探索中去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共产党也没有照搬照抄地追随苏联“老大哥”。
    在这个问题上,1957年在青岛召开民族工作座谈会时,周恩来就在题为《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对苏联的联邦制、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深入的阐释。报告通过对苏、中两国历史国情和取得政权的不同路径的比较指出:“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因此,解放后我们采取的是适合我国情况的有利于民族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对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背景、国情特点、民族分布等问题的分析,对苏、中两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模式区别作出了结论性的阐述:“这不单是名称的不同,制度本身也有一些不同,也就是实质上有一些不同。”这篇文献及其内在的历史眼光、国情立场,需要认真研读和理解。
    在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中,学习和借鉴苏联民族政策、措施的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制定这些政策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这是苏、中两国执政党共同的指导思想。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成功经验或制度设计必然具有示范效应。但是,这不等于中国看不到苏联在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方面存在的弊端。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指出:“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
    当然,认识到他国的问题和教训,并不意味着在探索本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道路中能够完全避免同类或相似的错误。尤其是在西方帝国主义压力、社会主义阵营裂变、中苏关系交恶的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了对国内总体形势判断的失误。在举国“冒进”形势下,导致了1958年“多、快、好、省”式解决民族问题的“大跃进”,因此而导致的民族问题反弹,又使我国的民族事务步入“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文革”取消民族事务的歧途。事实上,我国民族事务曾经历的挫折,是国家总体事务全面遭遇挫折的组成部分,对社会总问题的判断失误,不可避免地会对包括民族事务在内的社会各类问题做出脱离国情、脱离社会发展阶段的错误判断。但是,正是这种曲折,从反面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社会总问题解决”这一论断的正确性。
    从总结经验教训的角度讲,错误的实践同样可以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命题提供证明,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在这方面,中共和苏共两党有着根本区别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是实践真理的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主观、臆断、激进、盲目的过程简化,而将这种错误实践的后果归结为真理的错误,其结果只能离真理越来越远。科学的理论必须与客观的实践相结合才能产生正确的成效,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所谓“具体实践”,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以具体历史条件为出发点,把辩证地提出问题当作唯一正确的提问题的方法,——这就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斯大林选集》)。也就是说,无论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不同阶段,无产阶级政党提出民族问题纲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必须以具体历史条件为出发点,不能脱离国情、超越社会发展阶段。从总结经验教训的角度讲,错误的实践同样可以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命题提供证明,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在这方面,中共和苏共两党有着根本区别。
    苏共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每一代际的领导核心对前任的彻底否定:赫鲁晓夫否定斯大林,勃列日涅夫否定赫鲁晓夫,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导致全面否定苏共。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动因中,无疑包括了这些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失败的深刻教训。
    所谓“苏联模式”的特点,并不在于实行了民族国家联盟的联邦制,而在于激进地判断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而导致处理民族问题的简化,形成了历史留给苏联的民族问题遗产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的盲目判断。这种判断不仅形成了“祝酒词”式的歌功颂德,而且导致将非俄罗斯民族因高度中央集权和“俄罗斯化”产生的不满纳入阶级斗争的轨道。曾处理过一系列苏联民族问题危机的雷日科夫在反思解决民族问题教训时指出:“过去时代遗留的东西,以及屡屡未能克服的不顾客观情况超前行动的愿望,都对事业造成了根本的伤害。比方说,认为我国民族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在这种背景下对民族发展和民族间的相互关系实际过程的研究,就常常被简单的口号代替”(雷日科夫:《大国悲剧——苏联解体的前因后果》)。
    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激进判断,对民族问题长期性、复杂性等基本特性的简化,是“苏联模式”在解决民族问题实践中的根本弊端。高度中央集权的僵化体制对联盟宪法的侵蚀、对加盟共和国权利的取代及其所伴随的全苏“俄罗斯化”,使苏联走上了向俄罗斯帝国回归的霸权之路。这种内政的对外延伸,就是在东欧推行“苏联化”(事实上也是“俄罗斯化”)。这种“苏联模式”的内政和外交,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背离,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背弃,它不仅使苏联各族人民失去了共同的思想基础,也造成东欧多民族国家或刻意效仿(保加利亚)、或被迫借鉴(捷克斯洛伐克)、或反其道而行之的激进(南斯拉夫),最终导致一损俱损、殊途同归的后果。
    在苏联解体的民族问题动因中,“联邦制”、“退盟权”都是最容易为人们所关注的要素。但是专业的联邦制研究者却认为,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不是真正的联邦制国家,尽管它们有联邦宪法”(乔治•安德森:《联邦制导论》)。至于行使“退盟权”的实践,确有波罗的海三国的前车之鉴,但是造成“主权宣言”旋风的却是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宣示。长期社会化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在苏联演变过程中产生的收缩和内聚,成为拆散联盟的主力。在1991年3月17日全苏举行的“是否保留苏联”的公民投票中,9个加盟共和国参加投票的1.48亿人中赞同保留苏联的比例达76.4%,中亚五国赞同保留苏联的比例均高达90%以上,而反对保留苏联的最高投票比例则来自乌克兰(28%)和俄罗斯(26.4%)。这是西方研究苏联民族问题的专家们始料未及的结果。
    1978年,法国学者埃莱娜•卡•唐科斯在《分崩离析的帝国》一书中断言,苏联将“像它所继承的沙俄帝国一样,苏维埃国家似乎也无法走出民族问题的死胡同”。1986年,美国学者罗伯特•康奎斯特主编的《最后的帝国》一书,也对“民族问题与苏联的前途”作出预言:“如果再出现1917年那样的权力真空,苏联就会像帝俄一样迅速解体。”类似的预言虽然不一而足,但是先后在苏联、俄罗斯担任民族研究机构、民族事务部门领导的知名学者季什科夫却对此不以为然,他提出:“为什么那么多很有才华的学者在选择‘不能解决’的民族问题著书立说,同时却轻视主要结症”(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随着对苏联解体这一“世纪大事”的持续关注和研究,西方学者对苏联解体与民族问题的关系也作出了新的解读:“虽然在许多共和国里掀起的民族运动确实反映了民众的感受,但如果没有亲资本主义联盟取消社会主义体制并为资本主义大开方便之门的决心,民族运动能否摧毁联盟还很难说”(大卫•科兹、弗雷德•威尔:《来自上层的革命》)。这恐怕也属于“主要结症”的范畴。
    苏联解体并不在于实行了联邦制,继承了苏联联邦结构的俄罗斯也不会因这种体制而解体,问题在于如何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科学、民主、正确地解决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不同于苏联、东欧的执政党,关键在于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不断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总结经验、改正错误,没有因错误的实践而否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就,使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思想体系方面形成了继承和发展的内在活力,其中包括解决民族问题的思想理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是这方面思想理论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实行了60多年,在实践中没有任何一个民族自治地方提出分立、分离、分裂的要求。实践证明,中国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据宪法原则、践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政治载体,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都是维护国家统一、巩固民族团结的坚定力量。
    (来源:《中国民族报》)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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