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永浩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民族的本质是观念性的,是观念和精神的实体,它的依据是对神圣的、不可分割的始祖、同一血缘的笃信和崇拜。民族是不可怀疑、不可论证的,因为民族的原则一旦被怀疑、被论证,民族便不复存在。民族成员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利益链条。在部分民族“精英”的动员下,民族在客观世界以分割国家(多民族国家)权力为主要目标,政治属性是民族表现于客观世界的重要内涵。因此,国家对民族的治理是长期的、复杂的和艰难的,需要足够的智慧和适宜的理念。
【关键词】民族;观念性;观念实体;政治实体
【作者简介】都永浩,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所长,黑龙江省民族研究学会理事长,主要从事民族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4922(2010)02-0023-06
在各种语言文字的描述下,“民族”被赋予了多样的涵义,差异很大。英文“Nation”原来的涵义是血统来源,因而和“Ethnic group”涵义接近。19世纪末以后,“Nation”才跟政府、国家、人民等概念连在一起。汉文则更为复杂,现代的“民族”概念与氏族部落、部族、宗族、家族等概念混杂在一起使用,很难辨清。一般而言,中国古代用“民族”、“民”、“族”、“人”、“种”、“类”、“部”、“族类”、“种人”、“种族”、“类种”、“部族”、“种落”等表示民族概念[1],当然,这些词汇也经常指其他类型的人群。 民族的前身是氏族和部落。该阶段,亲缘性(或血缘性)与社会、政治实体是完全融为一体的,对配偶、成员资格等有严格的限制。氏族制后期,这种限制才逐渐被打破,可以收养子,俘虏不再杀掉,而是作为奴隶使用。这时人类就从原始的民主制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为了防御敌对氏族、部落越来越频繁的侵略威胁和治理内部的阶级关系,国家遂诞生。国家最初与民族近乎重叠,甚至将民族的旗帜(图腾、始祖神话、血统等)作为国家的旗帜使用。但是,国家的精英越来越发现民族的朝圣物弊端很多。首先,不利于国家版图的扩张,任何以民族名义①的扩张都会遭到顽强的抵抗,也很难持久地统治。任何民族都清楚,民族主义旗帜下的扩张,必然怀有消灭、驱逐其他民族的目的,民族同化还算是开明的、大度的。其次,也不利于国家的内部治理。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在开疆扩土的过程中,一定会纳入更多的“异质”的民族或氏族、部落的人口,如何治理这些新的人口,或者从长远上如何融合、同化这些人口,显然不能依赖氏族化②的单一的民族朝圣的旗帜。所以,历史上的帝国都需要虚构新的朝圣的旗帜。在通常情况下,帝王将权力来源从民族、阶级改版为“君权神授”,使其更具本体性、神秘性和合法性。东汉的郑玄把天子解释为“于蛮夷称天子,于王侯称皇帝”[2]。唐太宗把所有由他统治的居民视为自己的国民:“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固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3]忽必烈在建立元朝时,马上放弃了民族的准则和根源,诏告天下:“建元表岁,示人君万世之传;纪时书王,见天下一家之义。法《春秋》之正始,体大《易》之乾元。”[4]明朝灭亡元朝后,亦马上放弃了“驱除胡虏,恢复中华”的口号,承认元朝的正统性,元是“受天明命”,因而继承元朝的明朝也就是正统的了。明成祖认为:“华夷本一家,朕奉天命为天子,天之所覆,地之所载,皆朕赤子,岂有彼此?”[5]清朝也是如此。雍正皇帝主张“有德者可得天下大统”,反对以民族作为君权的来源[6]。显而易见,统治者在夺取政权时,利用了民族的旗号,因为民族是最具有蛊惑力、煽动力的动员工具。而一旦建立了多民族国家,“民族”马上成为疏离国家认同的因素。如果这时再将民族作为权利的根源,以民族为尺度的统治就变得很不稳定,各个民族也会以民族为尺度和原则追求统治权,君主统治的合法性就会不断受到置疑和颠覆的危险。因此,民族与国家的分离就成为必然。基于始祖神话、血缘和不基于国家、政权、地域、宗教甚至文化的民族就成为人类社会的常态。 国家进入成熟阶段以后,民族能够附着的客观实体越来越少,越来越观念化。民族的客观有形表现形式十分有限,也变得无足轻重。譬如语言、风俗习惯和朝圣仪式等,经常作为显现民族存在的形式。国家更重视认同的统一,语言被作为统一认同的工具,至于何种语言文字,其实并不重要,只要能被所有人接受即可。秦对华夏文字的统一、欧洲历史上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改革、后殖民地国家对语言的重新选择③等,中国有一些古代民族借用其他民族文字创制本民族文字等④,无不表现出语言文字的工具性。到了现代社会,这一现象和趋势更为明显。语言显然是识别民族的最有力的有形特征,但它的功能多样化亦是十分明显的。目前,全球语言的趋同化十分明显,强势语言的扩散已成不可阻挡之势,英语和汉语有可能成为未来的世界性语言。各民族语言互相借用现象越来越明显。在一个具有共同认同的民族共同体内,如果居住的地域广阔,语言不通是正常的现象。汉语的各方言区间,有很多是无法进行交流的。藏语也如此。而有些居住于相连的地域内的民族间,语言有程度不同的相同成分,甚至可以进行基本的交流。语言显然是地域性的,而不是纯洁性的、天然性的。共同的语言当然是民族的特征,但对于民族的个体成员来说,以语言作为评判族属的标准一定会被看做是荒唐的。风俗习惯历来被看做民族的主要特征,但存在更多歧义。风俗习惯显然是基于地域因素形成的,在一块地理条件相似的地域内,必然形成相似的风俗习惯。譬如鄂伦春族和赫哲族,以及其他居住于此的民族,风俗习惯的类似是天然性的和与生俱来的。反之,居于不同地域的同一民族,风俗习惯的差异也是必然的。譬如汉族、藏族、彝族、苗族,等等。而到了现代社会,风俗习惯的趋同愈来愈明显,个体的风俗习惯的差异不会成为民族所属的依据。有些民族利用宗教作为统一民族认同的工具,譬如伊斯兰教、基督教,对巩固民族的界限一度很有效。但很快,宗教内部开始分裂,出现了众多的派别,纷争不断,并直接影响了民族和国家的统一。同时人们很快发现,宗教的存在形式与民族有很大的不同,宗教既是观念实体,属于精神,但同时它又是客观实体,教会和神职人员作为神与人的中介,可以染指政权和控制人们的行为、思想。中世纪的欧洲神权和君权的斗争极其残酷,此消彼长;伊斯兰教略胜一筹,建立了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和宗教主导的国家。所以,民族与客观实体的关系并非那么紧密,严格意义上说,从来不曾有过真正的民族国家(民族与国家完全重叠),即使存在过类似的国家,也很快成为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国家的疑虑和防备,纯民族性的功能性机构没有生存的余地,从民族的本质而言,也很难建立起权威性的实体机构,因为民族成员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利益链条。民族因此只能躲在观念的实体中,以实现其抱负和理想。 民族是观念性的和精神范畴的,这是由其本质内涵决定的。在上文中,作者已经指出,民族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十分微弱的,或者说不是本质性的。如果说有哪种表征是接近于本质的,也只有那些祭祖的仪式,譬如对黄帝、炎帝的祭祀,对成吉思汗的祭祀,等等。民族认同的核心依据是对始祖神话的崇拜、对单一血统的迷恋,其实质是对共同祖先的认同⑤。这种认同只能存在于观念中,在现实的国家和其他政治实体中找不到其合理的、持久的依据。因为这种认同一旦绝对化,对于国家是十分不利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永远找不到多民族国家人民认同和团结的合理依据。人们会各自寻觅自己的源头,然后确定自己与国家的距离和关系定位。对始祖神话的崇拜,对民族来说是神圣的、庄严的,具有动员力。 观念民族在民族成员的意识中,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画面。对于大多数民族的成员而言,民族是朦朦胧胧的影像,这种影像是偶尔、道听途说或从刻意的灌输、宣传中得到的,他(她)由此认为,自己和拥有统一族称的人们共同拥有一个原始的祖先,拥有相同的血脉,因而是扩大了家庭,是兄弟姐妹,一家人,具有天然不可分割性和封闭性。相对一致的语言、风俗习惯、宗教等等客观特征,更加印证了人们的这种观念。但民族成员会时常发现,其实这些可以直接感觉到的特征并不具有本质性和稳定性。譬如宗教,是能影响人们精神和行为的强大力量,也是拢聚认同的黏合剂,但宗教不能被一个民族所独有,它是跨民族、国家和地域的。共同的语言是民族最显著的客观特征,成为人们识别民族的最有说服力的标志,也是民族认同的重要的心理依据,然而人们逐渐会认识到,语言也是不确实的。方言使民族内部的交流产生障碍,而相邻的有些异族的语言具有很多的相通性,甚至不影响一般的交流。进入工业化、信息化社会以后,一些民族的成员忘却了本民族的语言,但并未影响其民族成员身份,至少目前看是这样。典型的如犹太族,当一些犹太人汇聚以色列时,他(她)们操持着各种民族的语言。风俗习惯更是如此,在古代,人们依服饰识别不同的民族,甚至依差异识别民族内的不同部分。但现在人们发现,服饰与民族的本质毫无关系。服饰在趋同化,但民族还是多种多样。亚洲人最喜欢的服饰是西装。概括而言,民族的客观特征是可变化的,而民族认同的本质必须是稳定的、不可更改的。民族的成员只能把认同的根须深深扎入观念中,也就是对始祖、血缘的始终不渝的坚守和膜拜。于是,子孙、血脉、种类被人们经常挂在嘴边,提醒民族成员不要忘了“一家人”的亘古情谊和联系。 对于文盲群体而言,民族认同来源于羊群效应。只有部分知识阶层才会对民族具有理性的认识。民族的源头是个原点,很可能是几个氏族,或者是几个部落,而后会有源源不断的异族成员的输入⑥。民族的部分“精英成员”确切了解民族的真实涵义,但他(她)不会在乎这些,还会极力鼓吹极端民族主义,因为民族是可以利用的工具。他(她)们“塑造”的民族,是天然的、单一的、纯粹的和神圣的、不可分割的概念,他(她)们善于利用被虚构的民族生物性的属性——排他性和封闭性,来做利己的动员。 民族过程并非完全自然的过程,政治实体对其不断进行治理、整合,因而对民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民族间的融合,大多与这种治理、整合有关。 同一民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很难准确的评价。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民族成员间并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对于人数最多的普通民族成员而言更是如此。每个人都生活于现实的社会中,都是现实社会实体的成员⑦,而作为观念实体的民族成员,其成员的关系并不体现于现实的关系中。民族成员的理念、行为、价值观可以千差万别,但不会影响同一民族成员的归属性,因为民族所遵循的尺度是遥远的始祖,不需要以利益为纽带。民族成员可以跨越不同忠诚对象的国家,也可以为不同的国家利益面对面地厮杀(特别是现代社会,这一特点更为明显),把献出生命视为光荣和神圣;同一民族的成员间,可以信仰不同的宗教或不同的教派,而宗教或其教派之间的对立很多时候是充满血腥的关系(历史上宗教对民族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重塑了某些民族,或改变了民族的格局),但也不会影响民族成员的归属;民族成员之间可以远隔千山万水,甚至数个世纪老死不相往来,但只要在始祖认同上不存疑虑,就会产生“一家人”的感觉。而对那些世代混居一处的外族人,尽管和睦相处,相濡以沫,利益攸关,仍可能觉得“其心必异”。作为个体而言,他(她)的利益一定只能来源于政治实体(国家或其他次政治组织),以民族成员的身份,所有人都不会获得核心利益和长期的安全保证,但这也不能保证所有民族成员树立相忍报国的理念。即使是奉行民族平等政策的多民族国家,在民族“精英”的鼓动、灌输下,很多民族成员也可能误认为自己的利益和安全保障来源于民族,尽管事实绝非如此⑧。对于大多数的民族成员而言,应该努力融入国家⑨中,承担义务和责任,成为国家的忠诚一员,使国家打消疑虑。而因此更加强大的国家可以充分地保障所有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个人的安全才能得以保障。幸福和安全是普通大众最为渴望的,在此状况下,民族身份对个人而言就失去了意义。然而事情并不如此简单,有些民族“精英”并不希望“民族”处于沉寂状态,因为民族只有与国家或其他民族不断地冲突,个体才会得利,在这些“精英”的眼中,“民族”是永远可以利用的工具,在“精英”的鼓动或动员下,以始祖神话为基础的民族被虚构得越来越具有神圣性,民族被“精英”们描绘成其成员可以为之献身的无比圣洁之物,时常被“精英”们从观念的背影中推到前台,作为他(她)们得心应手的工具。这也是民族数千年来观念不散的主要原因。在非正义的前提下,“精英”们对民族的利用就对民族的大多数成员构成了实质上的利益损害。 观念实体的民族与客观实体的国家是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最初的国家是由民族创造的,这是没有异议的。但由于理念和本质的不同,通常情况下,民族与国家始终无法完全融合。有一些古代国家是单一的或相对单一的民族国家,但一般都不具持续性,或者消亡,或者演变为多民族国家。历史上的强大帝国均为多民族国家,譬如古罗马、亚历山大、阿拉伯、奥斯曼帝国等等。日本、朝鲜半岛是特例,这种情况通常很难出现,既由于地理因素,也源于历史的偶然性。而它们的单一性能维持多久亦很难预测。在多民族国家或正在成为多民族的国家,一定不能把民族性作为目标,因为民族注定是削弱国家的因素。对国家而言,民族始终表现出张力,不容易与国家理念相适宜。单一民族国家很容易滋生极端民族主义,产生排斥、自大、自恋心理,往往采取与国际化相悖的举措,不适应也不愿意适应人类开放性发展的理性趋势。所以,比较成功的单一民族国家往往都以开放性弥补自身的“缺陷”,譬如日本、韩国等。而那些秉承封闭和排他性的单一宗教的国家(比如政教合一的国家),对现代政治、文化采取了基本拒斥的态度,因而必定成为人类进步的落伍者。民族性是多民族国家发展的羁绊,因为民族的地位和权利是以国家权力和地位的让渡为前提的。作为观念性的实体,民族不会总是处于观念状态,民族在一些“精英”的引导下,有可能借助国家内的政治实体形式(如自治实体、联邦实体等)体现自己,如果企图创建独立的政治实体,就意味着进入了极端民族主义阶段。民族是一个很诡异的现象,它的本质是观念性的,它的根基和依据是古老性的(始祖、血缘),但它体现于客观世界的,主要是政治性的要求,将并不属于民族所有的国家权力作为索取的对象和目标,用现实性的东西体现它的古老观念依据。因此,民族一旦现身于客观世界,必然把政治性作为主要目标。在客观世界中,政治属性就成为民族的另一本质属性。民族的内在本质是始祖崇拜和对同一血缘的迷恋,这一本质目前看是虚构的,是虚假的存在,但被人们误认为是天然的、不可变化的。外在的本质是对政治权力(权利)的追求。当民族的部分成员要改变民族的现状时,一定会以各种各样的政治目标作为显示自己客观价值的手段、目的。这种从观念到客观的转换,必须依赖于“精英”的策划、动员。从动机出发,这种转化存在正义性、合理合法性和不正义性、不合理不合法性两种可能。 民族“去政治化”试图使民族始终处于“漂浮”的观念状态,因而是不可行的。“去”掉的是客观的附着状态,另一个本质存在方式(观念)仍在。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消融“观念中的民族”,也就是“去民族观念化”,只有观念中的民族的消融才能导致民族的客观政治属性的淡化,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公民化国家的目标。当然这一过程是十分漫长的。“去政治化”或“大民族”、“国族”的观念,只会加强“观念民族”,强化民族的“观念性”,使民族问题向更具隐秘性、潜在破坏性和民众性演变。恰当的民族客观政治形式,虽与民族的观念性本质不符,但却有可能促使大多数民族成员的“民族观念”处于常态,与国家和谐共存,从而为公民最终取代民族预留足够的时间。民族融合只有在自然、自愿的状态下才能实现,其中的关键是民族从观念中消失⑩。 很显然,民族是一种观念的状态,也是一种悖论。它的依据和基础——始祖和同一血缘是不存在的,这种单一性是虚构的,没有确实性。但这种被虚构的民族的依据和基础不能有任何的改动和发展变化,否则民族就丧失了神圣性和不可分割性,如有变化,也只能是量和程度上的,也就是加强它的神圣性和单一性。否则,民族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在现实的客观世界中,民族则呈现另一种状态,它的成员持续地变化,各民族成员因各种原因进出于民族实体,民族的血缘越来越混杂,越来越脱离单一生物性。民族观念性的维系需要记忆的作用,包括历史文献、印刷品及音像、影视、网络产品,等等。口耳相传的方式在古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样的记忆过程,事实上大多是扭曲的和虚构的,只有忘却原有的记忆,身份才能转换。既然民族的观念是虚构的、虚假的,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坚信不疑?主要缘于以下原因:一是大多数民族成员并不掌握太多的知识,特别是古代社会更为明显。而对于民族的真实知识,很多人是懵懵懂懂的,很难看清真实的面貌,“精英”们的虚构更是“功不可没”,民族被描绘成很神圣的样子,具有与生俱来的纯洁性和单一性。有些民族的“精英”将民族作为获利的工具,用虚假的纯洁性、单一性和民族的危机感进行利己的动员,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是民族本身的不安全感或危机感。外敌入侵、殖民政策及民族歧视政策会极大地激起民族主义的高涨,大多会引发极端民族主义和暴力斗争。在多民族国家,即使国家采取了民族平等政策,偶尔也会发生极端民族主义和暴力行为,原因是部分民族“精英”对民族的工具性利用。 民族的观念性特征,使得国家对民族的治理异常的困难,无论是多民族国家,还是相对单一的民族国家,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麻烦和纠葛。(11)民族虽然是观念性的,但民族主义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或者是对国家权力的分割,或者是优势民族对弱势民族权力的压缩、剥夺。所以,多民族国家要树立远大的目标和理想,制定妥善可行的国家谋略,才能真正治理好国家,使人民过上美好、安全的生活。 在多民族国家,国家只有站在中立、超民族的角度对民族进行治理,这种治理才能是更有效的。站在优势民族角度进行的民族治理,即使是合理的、公平的,也会引起部分弱势、少数民族成员的疑虑,把其与优势民族的“目的性”联系起来,有可能成为民族冲突(由少数人发动)的诱因。中立性、超民族性是国家进入公民化国家的先决条件。国家不代表任何民族的整体利益,它是所有公民的整体——人民和每位公民个体利益的代表者。 由于民族的历史性、观念性,民族必定是长期的、复杂的、敏感的,在国家还没有条件和有效的办法消除民族对国家的重要影响的情况下,国家给予弱势的、少数的民族一定的权力(权利)和优惠是必要的,这可以使部分民族“精英”的民族主义动员缺乏普遍性基础和合理的、公正的依据,有利于国家与民族共存时期的相对稳定。但必须清楚一点,所有民族对国家权力的分流(目前世界各国大都采取民族自治的形式),都是过渡的形式,所有民族成员的权利和自由都能得到完全保障的前提下,国家的同质化对所有的人都是最佳的选择。民族本身无法保证其成员的利益和安全(包括单一民族国家),因为民族从观念到客观必须借助于国家或其他政治形式,国家的治理最终不能以民族为依据,过去是以臣民、属民为对象,现在是以国民、公民为对象。如果以民族成员作为治理的对象,国家不可能保持公正、正义和平等,依据民族的始祖性原则,同一民族的成员间也会被以血缘的贵贱、远近而把民族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由最上层的等级统治下层的等级,这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在以民族为原则的国家统治者的观念中,异族成员的地位更无法保证。 古代社会,民族的大多数成员未受到教育,文盲占大部分,民族成员被少数人利用、愚弄,民族主义动员极为便利。现代社会,如果教育得到普及,实现了普遍的现代化,民族成员就很难被非正义、非理性的民族主义动员利用,民族成员很难成为少数“精英”利用、愚弄的工具。这在目前的西欧表现得非常明显,非理性的民族主义动员很难得逞,大多数民族成员已不具有工具性,不大可能被少数“精英”愚弄、利用。这得益于西欧高素质教育的普及和现代化社会的实现。所以,高度重视高素质教育的普及应该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各民族、各地区的均衡发展极为重要,这会使非正义、非理性的民族主义动员失去重要的依据。现代化的、法治的和民主的、公正的社会同样是重要的,是真正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普遍的现代化社会可以促进观念的同质化趋势,弱化异质的民族性,因而现代化社会建立之时,才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时间窗口。法治社会起到了同样的作用,只有一切以法律为行为尺度,民族、宗教的依据才会失去权威性和普遍性。在人治为主的阶段,我们不要期望民族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或缓解。 古代的臣民和属民社会,民族的大多数成员是文盲或半文盲,民族被少数“精英”控制,因此,国家统治者需要利用“精英”对民族进行治理,优待、笼络民族的“精英”就成为帝王、君主对民族进行统治的惯常手段。但现代国家以后,国家必须树立新的民族治理理念。在现代化、法治化、民主化的社会,民族不再掌控于少数“精英”手中,而是由绝对多数的群众决定。这是西欧民族主义难成气候的原因之一。国家更应重视个体的权利,把每位民族成员个人的美好、富裕、安全的生活作为国家追求的目标。把发展普遍的素质教育作为国家的重要目标,使每位个体都成为优秀的公民,这样的话,大多数民族成员被少数“精英”利用、愚弄的概率大大降低,甚至使非正义、非理性的民族主义动员完全失效。 最后对本文作一个小结。民族的本质是观念性的,是观念性或精神的实体,它的依据是对神圣的、不可分割的始祖、同一血缘的崇拜和笃信。民族是不可怀疑和不可论证的,因为民族的原则一旦被怀疑、被论证,民族便不复存在。民族成员是以社会成员的身份实际存在的。民族成员间并没有实际的利益链条,他(她)们之间甚至毫无关系。在部分民族“精英”的动员下,民族在客观世界以分割国家权力(多民族国家)作为主要目标,因而政治属性是民族表现于客观世界的重要内涵。在漫长的历史中,民族成了部分民族“精英”利用的工具。民族主义动员有正义、合理和非正义、非理性两种类型。在多民族国家内部,后一种类型居多。目前,国家应该注重均衡发展,树立社会法治、公平、正义的理念。关注民族的多数人的利益,增进群众福利,使大多数民族成员的生活幸福、富裕,大多数民族的成员受到良好的现代教育,这样,少数人利己的民族主义动员就会失效。在现代化国家,民族是由多数民族成员决定的,“精英”的影响力大大降低。解决民族问题必须基于这样的基础——现代化、均衡的富裕、法治、民主。这样的社会到来之前,不要期望彻底摆脱民族问题和民族主义。因此,过渡性的民族政策是必要的、正常的。 当民族身份对个体不再具有任何价值时,中国就进入了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注释: ①在中国古代,对族类的排斥性有清晰的认识,譬如,“神不歆非类,民不祀异族”(《左传•僖公十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楚虽大,非我族也”(《左传•成公十年》)。 ②很多民族都把自己虚构、想象成氏族的样子,崇信始祖神话(说不定是哪个氏族的图腾)、共同的血统,殊不知所有的民族都是血统涵义的大杂烩。 ③印度有18种主要语言,印地语和英语是印度联邦的官方语言。目前,讲印地语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3,达3.4亿人。英语是印度的通用语言。英语在印度的使用范围已超出印地语,在教育、新闻、文化和出版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④譬如,契丹大字是表意文字,夹杂着一些直接借用的汉字。契丹小字是一种借用汉字笔画创制的拼音文字。女真大小字是参考契丹文和汉文创制的文字。蒙文是在回鹘字母的基础上创制的。 ⑤民族的始祖笼罩在神圣和神秘中,并以神话的形式加以赞颂。在民族成员的心目中,始祖是民族的标志。而实际上,任何民族的始祖都是虚构的,其原型可能就是氏族或部落的首领。民族的形成是多血缘混杂的结果,单一的血缘只能作为氏族、部落的依据和基础,早已和民族的内涵和本质无关。 ⑥赫哲族(俄罗斯称那乃人)人口很少,只有两万多人,但其来源很复杂,有的氏族甚至来自于数千里之外的贝加尔湖沿岸。 ⑦即使是相对单一民族的国家,其成员关系也是政治实体的社会成员的关系,而非民族成员的关系,民族成员的关系主要存在于观念中,工具性是它的主要特征。 ⑧民族对其成员的利益、安全的保障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有效,其极端民族主义的旗号和行为才是正义和合理合法的:一是统治集团对某一民族采取了明显的歧视和敌对政策;二是外敌入侵某一主权国家,对其领土上的人民进行殖民政策。 ⑨这样的国家应该奉行真正的民族平等政策,对所有的国民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国家应该为个人的自由选择创造条件,尊重个人的自由权。民族身份属于观念,不应体现于户籍和身份证中,可以在出生地保留民族身份资料,以便于实施针对民族身份的补偿和照顾政策。作为公民,也可以不选择任何民族身份,只认同公民身份,这符合个人血统的杂多性现状。身份的自由选择,为公民化国家的建构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⑩这时的民族作为文化与历史的符号,还会在观念中以某种理念存在,但对国家而言,已不具有任何“破坏性”。 (11)美、澳等新移民国家是幸运的,它们侵占的新大陆的居民大多处于氏族、部落阶段,或者刚刚迈入民族的门槛,很容易“消灭”他们。新来的居民在新的契约下,处于大致相同的起点,因此,必须忘却自己的历史(当然包括始祖),否者,难以在新的社会立足。 【参考文献】 [1]韩锦春,李毅夫.汉文“民族”一词考源资料[M].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研究室,1985:5. [2]《礼记•典礼•郑玄笺》。 [3]《资治通鉴》卷198。 [4]《元史•世祖纪•一》,卷4。 [5]《明成祖实录》卷264。 [6]金炳镐.中国民族理论百年发展1900—1999[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38. 来源:《黑龙江民族丛刊》
栏目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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