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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自主积极的民族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族经济发展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马淮

 

【内容摘要】民族经济体制是阶段性的民族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伴随民族经济矛盾的演变,应以自主积极的民族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民族主体性,充分考虑民族经济发展特点,考虑各民族的经济发展需要,注重与其他民族的经济联系和交往。

【关键词】民族;民族经济体制;经济发展

【作者简介】马淮,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F127.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7X(2011)01-0081-06


    一、以自主积极的民族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民族经济体制是民族经济制度的具体存在,是民族经济制度的展开与阶段性形式。民族经济制度是对一种社会形态中民族经济关系总体性质的规定,民族经济体制则是阶段性的民族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是对一种社会形态中不同阶段上的特殊民族经济关系性质的规定。
    一种民族经济制度存在的时间往往是很长的,在其存续期间,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从而总体的民族生产关系未发生变动。但随着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变化及其生产力水平与经济关系的调整,在民族经济制度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民族经济体制会随之发生转变,从而形成民族经济制度延续过程中的质变。民族经济体制的质变是民族经济制度量变的重要表现,是民族经济制度阶段性矛盾变化的结果。当民族经济体制转变时,并不意味着民族经济制度被否定,民族经济制度的一般性本质和原则作为民族经济体制转化的大前提存在着,同时在民族经济体制的转化中得以坚持并提升。民族经济体制所涉及的经济权利,与民族经济制度在层次上是有区别的。民族经济制度层次的权利,主要是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两个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民族经济生活的基石,只要所有权关系不发生改变,民族经济制度就能保持。民族经济体制则是在既定的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占有权、监督权、管理权等权利构成对民族经济关系和民族经济活动的界定与导引,它涉及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控制方式、占有权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权和管理权的构造和运行方式等,具体表现于民族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民族经济的决策权力结构、民族经济利益和动力结构、民族经济管理和调控体系等方面,是由民族经济的运行模式、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等组成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多层次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的有机整体。民族经济体制改革是民族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当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断演化,民族内部的利益博弈关系发生改变时,作为阶段性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经济体制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根据内外部矛盾,从占有权、监督权、管理权的关系和运行方面进行调整,以民族经济体制变革形成制度内部新的驱动力,从而促进民族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通常来说,引起民族经济体制变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民族内部的变化,一是自然环境的变化及外部社会环境的转变。前者,是民族经济体制变迁最为常见的原因。当民族在发展过程中,个体普遍在政治理念、生产生活、宗教信仰、心理素质等方面发生调整,从而融合形成民族总体的阶段性矛盾转变时,就会形成对应的体制调整需要,推动民族经济体制发生转变。只要民族存在,由内在因素导致的民族经济体制的转变总会发生;后者,即由自然环境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引发的民族经济体制的调整,在民族经济生活中也是一种常态。民族在迁徙、与其他民族的接触和联合过程中,无论在地域、生态还是在与其他民族的相互关系方面,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些变化作为外因,会通过影响民族内部因素,间接地作用于民族经济体制,促生体制变革需要。如:“欧洲最近一千年来所经历的复杂而缓慢的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是,差不多每个大的民族都同自己机体的某些末梢部分分离,这些部分脱离了本民族的民族生活,多半参加了其他某一民族的民族生活,已经不想再和本民族的主体合并了。”[1](P16~17)那些脱离旧的民族、参与新民族生活的群体,一方面会对两个民族的民族性格产生影响,使其出现多样性;另一方面,则通过其中介作用,使两个民族相互学习、借鉴,从而不断以新的民族经济体制形式对环境的变化作出反应。
    民族经济体制的变革源于阶段性经济矛盾的转变,只要阶段性经济矛盾演变到了一定的程度,就要求与其对应的经济体制形式随之转变。因此,体制变革是必然的,它不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如果民族经济主体固执于旧有体制,不能自主积极地进行体制改革,其结果往往是矛盾以极为激烈的形式爆发,以经济乃至社会危机的形式突破既有保守性。这在近现代的典型表现即资本主义民族经济体制从自由竞争体制向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自由竞争经济体制是与资本规模普遍较小、各竞争主体势力相对均衡、外部市场空间巨大、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矛盾还没有充分展开相适应的。18世纪中后期英吉利民族率先实现了从以重商主义为理论表现的统制经济体制向自由竞争体制的过渡。但19世纪70年代之后,伴随着私人垄断的发展,自由竞争的体制环境逐渐被改变。垄断的出现,首先导致劳资关系在运行方式上的转变,资本对劳动力的雇佣开始在双方面采取联合的形式:一方面是资本的联合,在微观上表现为资本主义的企业形态开始从业主制、合伙制向股份制方向发展,资本所有权因股份公司的成立而派生并集合出由董事会行使的占有权,在宏观上则表现为资本家联合会在经济生活中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劳动力的联合,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开始成立工会,将劳动力占有权集中在一起,通过与资本家联合会谈判来确定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数量等等。这样,劳资关系的核心就从过去所有权对所有权的谈判,变成了新形势下的占有权对占有权的对抗。其次,垄断的出现还导致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变得尖锐和突出起来,生产和需求的矛盾不论从数量还是结构上看,都是任何私人资本难以解决的。这种情况说明自由竞争的体制形式已经难以为继。但是,在这一时期作为民族主导思想反映的主流经济学却还在大力宣扬自由竞争的合理性,坚决反对体制变革。最终,矛盾发展不得不以20世纪20~30年代之间发生的一次比一次剧烈、一次比一次规模巨大的经济危机摧毁了旧有的体制现实,美利坚民族率先实行了国家从总体对经济关系、社会活动进行干预和协调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这个过程看,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艰难的,民族经济体主体是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被迫进行了体制变革,这种转变远较自主积极的民族经济体制改革历时长、社会动荡大、成本高昂。
    能够自主积极地进行自我调整的民族经济体制,不论从逻辑还是历史的角度来看,对民族经济的发展都会形成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所引起的社会震动要小很多,民族可以获取超长发展的机会。历史上英吉利民族从18世纪起称雄世界,美利坚民族在20世纪异军突起,其原因就在于他们能够适应时代的需要迅速地进行民族经济体制的转向,以此激发出巨大的体制能量,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及其发挥水平,从而形成经济的超常发展。这种转变,显然可以把无论是核心区域还是边缘地区的成员都带进交叉互动的功能关系之中,从根本上有利于民族共同体的稳定、独立和发展,使民族成员对民族共命运的认同意识空前加强,并使民族地位迅速提升。当然,如果不能适逢其时地调整民族经济体制,难以顺应矛盾发展需要建立起良性运行的民族经济体制,则会制约整个民族经济的发展,对于民族经济的制度、结构调整以及民族关系的稳定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据研究,近代德意志地域上日耳曼人最终分化、意大利长期不能实现统一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发达的城市中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市场走向仅仅是外向的,内地缺乏互依的经济联系和社会经济结构,国内统一市场和包含在其中的共同经济利益一直未能通过民族经济体制调整而形成,这对于民族的形成和民族经济的发展必然会起到阻碍和分化作用。
    因此,民族经济的繁荣,要求民族经济主体能够以阶段性矛盾为根据,自主积极地对民族经济体制进行调整、改革和创新。
    二、以自主积极的民族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必须坚持民族主体性
    黑格尔曾说:“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2](P339)历史上,独立自主地形成和发展民族经济体制,一直是民族经济发展的主要议题之一。虽然自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开始,平等、自由、民主的人文理念就被标榜成为资本主义的基本道德伦理,但其光辉却长期未能普照到世界民族关系的构建中去。盛行于16-20世纪中叶的殖民主义政策,使国际民族关系一直被压迫与反压迫、暴力与反暴力、掠夺与反掠夺充斥,殖民性的民族经济体制在充分体现和保障殖民者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对被殖民民族的社会生产生活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被殖民民族的民众普遍缺乏对本国经济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不论是在经济目标、经济规划、经济政策,还是具体到个人的经济生活中,都难以体现本民族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诉求,物质资源、社会财富、地区市场,乃至民族劳动者本身,均成为殖民者实现自我利益的工具。民族经济由于浓重的殖民色彩而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特征,除非符合宗主国的利益,否则被殖民民族的民族统一和经济稳定无从谈起。
    这样的殖民性的民族经济体制,显然不能促成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战前后,伴随着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的风起云涌,要求民族自主权利的斗争口号被广大发展中民族正式提出,成为被殖民国家共同的政治底线,并最终以“民族自决”的形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在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公约中,其第一条均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当前,民族自决权已经成为受国际法保护的法律权利。依据这项权利,一切民族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都能够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事项。对民族经济体制,民族自决权则表现为民族劳动者有权在不受外族统治干涉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和决定民族经济体制的形式、内容和运行方式,并对民族经济体制的变迁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应该说,坚持民族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民族主体性,在现代已经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发挥民族主体性的进一步工作应该从争取这项权利,转换到落实并保障这项权利上。权利的规定并不等于权利的实现。民族发展民族经济体制的自主权虽然拥有了法权上的保证,但并不等于这项权利就会自动地得到落实。在当今社会,伴随着全球化进程,掠夺方式逐步披上文明袈裟的新殖民主义逐渐盛行,并再一次削弱着民族自主决策民族经济体制的能力,成为民族实践经济自决权的重大障碍。
    新殖民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一方面体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和世界进步力量尚不十分强大;另一方面,则是垄断资本主义对外关系的一种体现,垄断资本追逐高额利润,控制市场、原料和投资场所,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对已取得政治独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形形色色的控制。与旧殖民主义不同,新殖民主义的主要特点是,它表面上承认原殖民地、附属国人民的独立权利,实际上却采取种种欺骗手段,从政治、经济和军事各方面,对已获得政治独立的国家实行控制和渗透,为它们争夺世界霸权和势力范围服务,它侧重于经济渗透和政治控制,但也不排斥进行军事渗透和侵略。斯塔夫里阿诺斯说:“如果说殖民主义是一种凭借强权来直接进行统治的制度,那么新殖民主义就是一种让予政治独立来换取经济上的依附和剥削的间接统治制度。”[3]新殖民主义的手段,包括利用国际货币体系,在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全球资本掠夺;控制国际市场和操纵商品价格进行直接价值掠夺;利用环保、卫生、节能和对世界经济组织的控制权进行规则掠夺;利用利率、结算、汇率等和假借“经济援助”名义进行动态掠夺,等等。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新殖民主义作用的方式、方法还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新殖民主义通过控制发展中民族的经济命脉、金融、财政乃至权利决策层,加大了殖民民族资本积聚和集中的能力;同时,却使发展中民族再次形成对发达民族的经济依附性,使发展中国家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延缓了民族经济的起飞。例如拉美现象,拉美现象的本质简单地说,就是在国外垄断势力的干预和操纵下,国内形成依附型的民族经济体制,精英集团对本国失去信心,导致本国的净利润外流,由此引起基尼指数高升、贫富悬殊、社会两极分化、贪污腐败、失业严重。拉丁美洲国家,由于外国财团的投资、大地产制度等外来因素对其经济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其经济体制呈现出对美国等发达国家依赖性强的显著特点,民族经济状况不断恶化。如巴西,从1945年开始,美国就把巴西作为“巩固地建立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为实现工业发展的现代科学方法的试验场”;到20世纪80年代,虽然用美国人的话来说,巴西已经成为了“国际商业社会的拉丁美洲宠儿”,但世界银行的报告却显示,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巴西人没有足够食物来进行正常生活。再比如说拉美的另一典型问题——外债问题,拉美国家1990年的所有外债是5000亿美元,经过10年的偿本付息7800亿美元后,到2000年其没有偿还的外债上升到8000亿美元。庞大的外债不但使民族经济发展受制于人,而且引起拉美国家频繁的政权更迭:美国等大资本家金钱开始资助军人政府夺取政权执政,条件是他们上台后必须在支付高额利息的前提下偿还外债;执政的军人政府鉴于经济发展状况欠佳,只好建立起偿债性的依附性民族经济体制,对国民征收苛捐杂税;国民由于不堪重负,起来推翻军人政权,然后宣布前政府所欠的外债一律不负责偿还,并试图推进民族经济体制的独立化;国民的举动势必引起国外大财团的不满,他们就在拉美国内再次寻找和培植代理人,尤其是军人,由他们来发动政变推翻民众政府,宣布负责偿还前政府的一切外债;之后,国民又起来推翻军人政府,宣布不负责偿还前政府外债,于是大财团又支持军人发动政变,如此反复。[4](P63~64)可以说,新殖民主义所导致的民族缺乏自决权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不仅引起民族经济体制的混乱,而且使整个民族的生产、生活及民族国家的政权建设都处于极度的紊乱和无序之中。
    以自主积极的民族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坚持民族主体性,显然是第一要务。民族的主体性,是民族经济体制有效运转和改革的基本前提,更是其重要保障。只有切实落实民族的经济自决权,民族经济的发展才有希望。
    三、以自主积极的民族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民族经济发展的特点
    任何一个民族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同的民族在历史发展路径、传统习惯、生产方式、文化心理、政治生活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独特性,并汇集形成对于民族经济体制构建和改革的不同要求。以自主积极的民族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必须充分尊重各民族的经济发展特点,形成符合民族特色的、切实可行的民族经济体制。
    在民族经济发展史上,能够自觉地根据民族经济的阶段性矛盾,创造性地调整并形成富有民族特色的民族经济体制的民族,基本都能够比较好地处理经济问题,形成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如19世纪上半叶的德国,政治上的分裂和封建农奴制的生产关系使其在英法资本主义已经获得茁壮成长之时,仍是个落后国家,国内38个小邦国各自为政,交通不便、关卡林立,资本主义发展滞后,工人运动却在19世纪30-40年代蓬勃发展。独特的民族经济环境,使这个善于理性思考的民族并没有简单追随流行经济思想,效仿当时强盛的英法建立起自由竞争的民族经济体制,而是从国家和民族的实际出发,辩证地对待英法政治经济学。以李斯特为代表,提出生产力理论、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理论,从而为德国在这一时期坚持保护关税制度和建立国家统制经济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最终促成了德国的工业进步和国家统一。而日本经济的成功留给人们的印象是深刻的。一个几乎没有任何自然资源的岛国,至20世纪90年代,却发展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制造业国家,全球最大的海外投资者,究其原因,日本在二战后实行的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可以说功不可没。二战之后,虽有美国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示范,日本并没有采纳美国顾问团提出的自由经济原则,而是尊重日本的“集体主义”传统,采取了一种使政府处于支配地位的民族经济体制,市场机制逐步地由政府机构和金融寡头引进。日本的一些经济学家们总结说,“日本奇迹”出现的条件之一就在于没有执行传统的经济规则。
    事实上,在民族经济体制构建中,并不存在某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虽然一些强势民族总是宣称自己的民族经济体制具有普适性——例如前苏联,就在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唯一“正统”的狭隘民族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强硬地在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推行“苏联模式”的统制经济体制;当今的美国,也在“美国是一支火炬,为世界照亮了通往人类目标的道路”的自我标榜中,利用由华盛顿共识所裹挟的新自由主义在全球推行美利坚式的价值观、体制观。但是,由民族现象的纷繁复杂和变化莫测决定,民族经济体制的形成和演化,也必须是千姿百态的。那些不顾民族独特性,僵化地照搬别国经济体制的民族,只会导致“东施效颦”式的尴尬,饱食民族经济衰退的恶果。
    四、以自主积极的民族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的经济发展需要
    民族经济体制发展,既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不能只见森林不见树木,不论是总体的民族演进还是各个民族的和谐发展,都应当是民族经济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当今,全球近3000个族体分布在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国家都由多个民族构成,即使是一向被认为是典型的“民族国家”的英国和法国,作为主体民族的英格兰人和法兰西人,也都只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在英国境内还有苏格兰人、爱尔兰人和威尔士人,在法国境内还有巴斯克人、布列塔尼人和科西嘉人等。多个民族共居一国,共同构成整体民族,是现代民族的基本存在形式。
    不同的支民族虽然共享同一民族称谓,生活在同一体制下,但是由于彼此的生存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和生活方式存在差异,经济演化速率、发展取向不尽相同,现实中各民族的经济社会关系往往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局面,形成一系列多层次、多结构的体制特点。例如中华民族的55个少数民族,居住在东部的少数民族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通常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尽量减少政府行政干预,提高经济的自由度;但生活在西部的少数民族,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居于较低水平,参与竞争能力较弱,因此,往往会形成政府对经济具有较高参与度和干预能力的经济体制需要。再如比利时的瓦隆人和弗拉芒人,他们除在语言问题上争吵不休外,在经济体制的具体形式上也存在着较大的意见分歧。瓦隆地区一些工业部门发展较早,传统工业部门居多,弗拉芒地区则是新兴工业部门较多,经济结构的差异导致双方在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和国家投资与经费供给方面存在不少的矛盾。
    可以说,在绝大部分民族国家,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生产特点不尽相同,各民族在民族经济体制选择上不免产生矛盾。能否尊重各方意志,有效调解矛盾,形成各民族普遍接受的民族经济体制,是民族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当今世界,个别民族把经济问题政治化、民族化,以脱离原来的民族国家而取得完全自治乃至独立为宗旨的活动频仍。如果民族经济体制改革不能平衡各个民族的发展需要,在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上畸重畸轻,就会严重影响各民族之间关系。当各民族间的矛盾出现,并进一步被国际政治因素和宗教因素纠缠时,民族的安全和稳定、民族国家的统一都将遭遇考验。因此,以自主积极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族经济发展,不仅要考虑主体民族的经济发展需要,还必须充分考虑非主体民族的经济发展需要。主体民族和非主体民族的区别,仅仅是在人数的多寡上,并不是在权利和身份的差距上。如果主体民族以自己的意志为唯一根据来推动民族经济体制改革,等于剥夺了非主体各民族平等的经济发展权利,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各民族间的巨大矛盾,乃至纠纷、冲突、战争。例如尼泊尔毛派领导的武装冲突,主要就是国内各民族间不平等的经济发展和权力分配问题引起的,“是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落后族群对富裕族群的一种极端反叛”[5](P246);孟加拉国虽然制定“特别五年发展计划”,每年斥巨资改善吉大港附近山地少数民族的生存条件,但由于不尊重少数民族意愿,同时分配不公,致使山地少数民族群众产生被剥削的感觉,一段时间内当地民众的不满日渐其盛,对于民族和谐和稳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各民族对于民族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平等的、不容侵犯的决策权。民族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一项民族总体的经济活动,必须在充分咨询和尊重各民族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升华出体制演进思路。
    五、以自主积极的民族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必须充分重视与其他民族的经济联系和交往
    马克思曾经指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共同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6](P276)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近现代民族的内外联系、交流空前频繁和活跃,几乎达到了无可躲避的地步。利益关系空前的紧密和复杂,使各民族在民族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都必须充分重视与其他民族的经济联系和交往。
    例如美利坚民族和中华民族,近十余年来,两个民族的经济循环都不是在本民族内部独立完成的,而是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资产膨胀型过度消费模式”和“以中国为代表的过剩生产型增长模式”的总框架下进行的。这使两个民族的经济生活皆与另外一方融合在一起,任何一方的民族经济体制调整都必须考虑到两个民族的社会生产生活,而不能单从某一个民族的经济情况入手。再如20世纪中后期迅速成长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更是民族间的经济交流和联系日盛的重要标志。根据WTO的统计,截至2005年11月22日,有效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组织发展到186个[7](P247)。世界上的大多数民族都加入了某个或多个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在组织内部,各民族经济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共同经济协调成为民族经济生活的常态。
    可以说,现代民族就是在与其他民族的广泛联系和运动中形成和发展的。封闭的民族国家的权力容器和相互隔绝的社会单位的存在,已经成为过去。那些企图通过与他族隔绝保持自身、自我封闭、关起族门搞建设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各民族之间的联系更为频繁和广泛,以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卫星技术、喷气式飞机、大型远洋货轮、集装箱运输等运输通讯手段的发展为物质载体,通过全球扩展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跨国公司的驱动所联系的全球性的合作关系已经形成,国际分工日益深化,世界市场不断扩大,在这种背景下,民族间的互通有无、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协作发展变得更加重要。
    在民族经济体制改革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坚持民族主体性原则是基本原则,也是核心原则。其他三项原则,即在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民族经济发展特点、考虑各民族的经济发展需要、注重与其他民族的经济联系和交往等原则,都是民族主体性原则的具体展开和表现。民族经济主体进行民族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争取以自主积极的态度,在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主体性的基础上,立足于民族基本情况,在内外联动中适应于现实矛盾运动,寻求更为合理的体制形式。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6.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百度百科.新殖民主义[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91184.htm,2009-9-4.
    [4]徐袛朋.当代民族主义与边疆安全[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5]何希泉.周边地区民族宗教问题透视[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2.
    [6]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池元吉.世界经济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来源:《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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