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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关系特征:民族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指导(一)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金炳镐


    民族关系是在人们的交往联系中具有社会性和民族性的社会关系。民族关系的核心涉及民族的地位和待遇、权力和利益、意识和感情。
    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指民族交往和民族矛盾状态所涉及的领域和方面。它是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制约的,也是与当时要解决的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解决的方式途径相联系的。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党的几代领导集体不断地探讨民族关系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关系的相关论述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一直关注中国的民族问题,关注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关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共二大宣言就明确提出了民族平等这一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1929年中央指出在内蒙古“蒙汉被压迫民族的联合问题”,并明确指出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观点。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重申各民族一律平等,强调了“坚决地反对一切大汉族主义的倾向”,还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没有民族界限的国家,旨在消灭一切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报告明确提出:“团结中华各族”,“调节各族间的关系”,“改善国内各族的相互关系”。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通过、新中国成立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论述了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关系的根本宗旨和原则。虽然没有明确揭示新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但已经提出了平等、团结互助、友爱合作等五方面相关要素。这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关系认识的总结和升华,也是新中国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关系的论述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工作部门的领导和学者们进行了关于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的研究。学者们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经成立,就开始了我国民族平等团结的新时代。在我们国家中民族关系的特点是:(一)平等。(二)各民族团结成为一个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三)各民族间实行团结互助、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四)社会主义是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道路,共产党是各民族团结的核心和领导力量。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新的民族关系正在形成和发展,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友爱、合作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
    1979年6月,邓小平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
    在邓小平有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论述精神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了国际国内、历史和现今民族关系发展规律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和经验,在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通过的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也指出:“进一步发展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和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都把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理论的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从此以后,“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成为我国民族关系的正式表述。
    新世纪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今天,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中加入“和谐”的要素,这是中国共产党从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出发,基于现实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对我国民族关系认识的重要发展,是新的理论突破,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注入了新的内涵,使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的内容更加完善、科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一,“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在民族关系上的一种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的和谐既是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需前提。建设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中增加和谐的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一种历史性要求。第二,“和谐”是党中央在把握我国当代民族问题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重要民族关系原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一样,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关系中加入“和谐”也有着鲜明的指向性。现阶段各类与民族关系有关的矛盾依然存在,并正在成为或将要成为我国民族关系中的种种不和谐因素,而它们的解决也将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第三,“和谐”的提出使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容更加完整。“平等、团结、互助”已经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要内容,但将“和谐”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提出,则使这种民族关系有了一种有序的结构性要求。“和谐”以承认差异、多样性为前提,讲究相互关系的合理调处,讲究不同个体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利益调适。“和谐”要素的提出,是对我国各民族文化、利益多元性的承认和尊重,也是对在共同利益和目标基础上各民族和睦、协调、合作等统一性的强调。因此,和谐不是对平等、团结、互助的取代,也不是对它们的重复,而是对这些要素的补充和完善。
    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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