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回溯
内容摘要:本文对中国共产党关于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过程性评述。文章认为,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来源于列宁和斯大林的有关论述。民主革命时期,两种民族主义既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各种政治力量错误民族政策的概括,也是对革命队伍内部在民族问题上错误观念和行为的一种批评。新中国建立后,两种民族主义主要指的是党内和人民内部的相关错误言行。20世纪50年代,我国广泛开展了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斗争。通过反对两种民族主义,促进了民族关系的改善和国家统一的巩固,但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改革开放以后,两种民族主义的提法逐步被淡化,但党的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仍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问题;两种民族主义 作者简介:王希恩,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理论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一、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来源 中国共产党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源头可溯及列宁和斯大林的有关论述。在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理论中,民族主义是与无产阶级民族观对立的剥削阶级民族观,有着各种表现和种类,“大民族主义(沙文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只是民族主义的两种类别。早在1913年,列宁就讲到:“沙皇政府比邻国政府更加反动,它是经济的自由发展的最大障碍,并且拼命激起大俄罗斯民族主义。”① 这里已经提到了“大民族主义”。 十月革命以后,列宁和斯大林即将反对民族主义的着力点放在了党内和国内的“两种民族主义”。1919年,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提出要警惕“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他在讲到乌克兰问题时说,“对大俄罗斯共产党人中产生的一点点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表现,都应当极其严格地加以追究”;另一方面,“长期遭受压迫使乌克兰落后群众具有民族主义倾向,因此,俄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极其耐心和慎重地对待这种民族主义倾向”。实际上,不仅乌克兰,而且当时所有面临着与俄罗斯建立联盟关系的各国都有民族主义倾向。因此,列宁号召俄罗斯和其他有关各国的共产党员共同奋斗,“粉碎任何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阴谋,消除各种各样的民族主义偏见”。② 此后,斯大林也在不同场合对两种民族主义的表现和实质等问题做了论述。他总结道,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建立过程中及建立以后,阻碍各民族合作和团结的第一个因素是“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第二个因素是沙皇时期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第三个因素是各民族共和国内的“地方沙文主义”。其中,“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和地方沙文主义”“会使某些共和国变成民族纷争的舞台”,而前者是民族纷争的第一个因素,也是最危险的因素。“我们必须把它打倒,因为打倒了它就是把某些共和国内过去保存下来的、现在正在发展的民族主义打倒9/10。”后者是对前者的反应,是对它的报复,是一种防御,但在某些地方也成为进攻型的因素。他认为应当进行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和地方沙文主义两条战线的斗争,前者是俄罗斯共产党员的任务,后者是非俄罗斯共产党员的任务。而关于“事实上不平等”的问题,就是边疆地区的民族与中部民族的发展差距问题,它也是导致民族纷争的重要因素。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又是同克服两种民族主义联系在一起的。③ 中国共产党早期引入了列宁和斯大林的这些论点和经验。几乎与斯大林做出上述论述的同时,1924年11月7日,瞿秋白就在介绍十月革命经验的文章中提到:俄国十月革命找到了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但并不等于完全解决了民族问题,“这是因为旧俄封建农奴资本制度的遗毒,决不能扫除于一旦。这种流毒,第一,便是大俄罗斯的自大的狭义的民族主义。往往大俄罗斯人对于异族的事,有轻忽漠视,居高临下的态度。……第二虽不能说尽是流毒,却也一半是俄国资产阶级的政策的结果。这便是各小民族经济及文化程度的落后。……第三便是各小民族历史上的仇视大俄罗斯人,各民族相互间的恶感,以及各小民族自大的民族主义。这当然也是旧时俄皇政府的政策所致。对于大俄罗斯人及其他异族的仇视,固然也是小民族的自卫精神——然而疑忌过甚,反而近于进攻态度。……必需设法消灭这种民族自大主义”。④ 对照前述斯大林的论述,瞿秋白这里显然是对斯大林论点的转述,只是把斯大林说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和地方沙文主义”改变成了“大俄罗斯的自大的狭义的民族主义”和“各小民族自大的民族主义”,两者稍有差别,但都是两种民族主义。 二、民主革命时期的两种民族主义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两种民族主义的批评,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时是指党外各种政治力量的,有时是指党内和自己队伍内部的。 1925年中共四大通过的《对于民族革命运动之决议案》指出,中国的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国家主义)“以大中华民族口号同化蒙藏等藩属”,是一种“世界革命运动中之反动行为”。⑤ 这里没有明讲谁在搞“同化”,但当时正是孙中山在大力宣扬他的以同化少数民族为前提的“国族”理论。1948年,刘少奇讲:“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在旧民主主义时代的两重性,就是:他反对当时中国的统治者满族朝廷,有进步的性质;但是,他提倡大汉族主义,就是反动的性质。”⑥ 所以,中国共产党最早对大汉族主义的批评是对党外、主要针对孙中山的同化理论,但还没有使用“大民族主义”或“大汉族主义”这些术语。 1931年2月,党内“左”倾教条主义的代表人物陈绍禹(王明)批评同样犯有“左”倾错误的李立三,说他没有执行共产国际关于民族问题的指示,没有落实中共六大关于注意国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这一点充分说明‘大汉族主义’的狭隘的传统思想的残余,在立三这类同志的头脑中有极大的影响”。⑦ 紧接着,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决议案》,在阐述民族政策时就有“坚决的反对一切大汉族主义的倾向”之语。1932年2月,中共中央给四川省委的信中批评四川“党内对于少数民族的基本原则认识还包含着大汉族主义和民族改良主义的倾向”,指示四川省委“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倾向”等。⑧ 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内大汉族主义倾向批评的开始。 当然,除了“大汉族主义”之外,反对少数民族中的“大民族主义”也在这一时期提出。1930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的计划大纲中提到,“对于大蒙古主义的狭义民族观念,要从宣传上仔细去解释去反对,不要取敌视的态度”。⑨ 1934年7月7日,中共中央驻北方代表在给内蒙党委员会的信中讲:“党必须不调和的与日本帝国主义的大蒙古主义及其代办人——王公喇嘛国民党的大汉族主义斗争”,“党必须经常负责的去揭露日本帝国主义王公喇嘛的‘大蒙古主义’与国民党的‘大汉族主义’的狰狞面目”。⑩ 显然,中国共产党这里重点反对“大蒙古主义”,这是党在蒙古族聚居区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尤其是由1934年前后,在日本的策动下,一些分裂势力正以“民族自决”的名义试图把内蒙古从中国分离出去这一严重局势所决定的。国民党的大汉族主义也当然需要反对,因为它的危害性在于助长了内蒙古的分裂。 此后,“大汉族主义”在党的文献和政策中被广泛提及,如批评张国焘以“大汉族主义对待弱小民族”,在军队的纪律中严格要求不得有任何轻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倾向”,在与少数民族相邻的根据地的行动纲领中明确写有“反对大汉族主义”的规定等等。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争取少数民族抗日,中国共产党对于大汉族主义的批评主要集中于历史上的统治阶级及国民党的民族政策,同时也对地方民族主义作出批评。1940年4月,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指出,回回民族的特征之一是“汉化”程度很深,“这一方面由于受了汉族这个比较进步民族的影响,另一方面则由于大汉族主义的野蛮的压迫”;对“国民党政府的大汉族主义政策及其影响”做了专门论述,同时指出,“伴着大汉族主义而来的,在回族内部也有狭隘的回族主义的思想。不论大汉族主义或回族主义,主要的虽是在回汉两族上层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在回汉两族广大的下层民众中间,也仍然存在着的”。(11) 同样,1940年7月,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里也讲到,“国民党继承了满清政府与北洋军阀时代的对蒙政策,对蒙古民族继续实行大汉族主义的压迫”。因此党对蒙古民族的政策之一就是“肃清大汉族主义的压迫政策”,为改善民族关系,必须“从上而下的彻底肃清大汉族主义的传统与狭隘的民族观点”。(12) 与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的这两个纲领性文件相配套,李维汉、贾拓夫、罗霄、刘春等民族理论工作者也先后发表文章,就回回和蒙古民族问题及其中的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做了论述。而1941年4月15日以“民族问题研究会”名义编写发行的《回回民族问题》一书,则以更详细的资料论证了上述观点。这些都成为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品。 1943年,蒋介石发表了《中国之命运》一书,其中关于“中华民族”一章涉及中国的民族构成和性质问题,再次重申了中国各民族不是“民族”而是“宗族”的论点。1943年7月21日,陈伯达发表文章《评〈中国之命运〉》,其中谈到“蒋先生此书对于中华民族的了解,和本来的历史真实情况完全不相符合。”他认为蒋介石所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和而成的”,是“同一血统的大小宗支”的说法,“本来是德、意、日法西斯主义的糟粕”。他在批驳了这些观点之后把它归结为“大汉族主义”,说“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之所以要捏造这种单一民族论,其目的就在于提倡大汉族主义,欺压国内弱小民族”。(13) 当年8月16日周恩来也发表文章,强烈抨击蒋介石对于国内各少数民族,“充满了大汉族主义的民族优越感和传统的理藩政策的思想”,“蒋介石的民族观,是彻头彻尾的大汉族主义。在名义上,他简直将蒙、回、藏、苗等称为边民,而不承认其为民族。在行动上,也实行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文章将蒋介石的思想体系批判为“中国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体系”。(14) 这已是对国民党大汉族主义最严厉的抨击。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延续了对于两种民族主义的批判,同样,这种批判既有针对国民党阵营的,也有针对自己队伍内部的。1948年11月19日,中央西北局对内蒙古伊克昭盟工作的一份指示文件典型地反映了这一点。文件在分析了伊盟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说“其所以如此,主要在于我们许多干部中还存在着大汉族主义的思想残余,相当地拒抗着党的平等的民族政策之贯彻;在于我们的干部中有很浓厚的经验主义作风”。文件指出伊盟大部分地区是很特殊的:“在政治上,它处于蒋傅(指蒋介石傅作义——引者注)大汉族主义的民族压迫下,这种民族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大量移民,强迫开垦,强迫汉化,强迫反共,设治设县,进行特务统治,并扶持反动王公,压迫与剥削蒙古人民。其实质就是土地的掠夺与侵占。……在经济上,由于大汉族主义者强迫垦殖的结果,农业有相当的发展,并已出现了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由于以上原因,今天在伊盟最主要最严重的问题,不是蒙人内部的阶级压迫,而是蒋党大汉族主义的民族压迫与由此而造成的蒙汉民族矛盾,这种矛盾又以土地问题为其中心。”(15) 所以,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基本上是用“大汉族主义”来概括的;而对于自己内部没有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思想和做法也大多是用“大汉族主义倾向”或“残余”来定性。实际上,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大汉族主义”的运用一直遵循此理。 相对于“大汉族主义”的多次正式出现,在民主革命时期,“地方民族主义”或“狭隘民族主义”的词语鲜见规范性的提及,但类似“大蒙古主义”、“回族主义”这样的提法却时有所见。直到1940年,在讨论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时,毛泽东提到,不仅要反对“大汉族主义”,而且也要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因此,提纲在正式发表时增加了也要反对“狭隘民族主义”的内容。(16) 这应当算是与“大民族主义”相对的“狭隘民族主义”开始使用的缘起。关于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阐释,由于当时的战争环境和理论研究的薄弱,可见的文献是不多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李维汉1940年6月16日以“罗迈”为名发表在《解放》第109期上的《回回问题研究》一文。该文在最后一部分分别谈到了两种民族主义的“实质”等问题,其中谈到:大汉族主义的传统就是压迫弱小民族的思想、纲领和行为。大汉族主义反映着汉族统治阶级的利益,在现在的条件下,是反映着汉族地主资产阶级的利益。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实质上是汉族统治阶级的思想。在一部分汉族民众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大汉族主义思想,例如对于回族的轻视,对于回教的侮蔑等等。由于汉族是长期的统治民族,所以大汉族主义也有其长期的历史传统。汉族中的先进人士与广大有觉悟的民众,应该首先起来担负起肃清大汉族主义的责任。“狭隘回族主义倾向的实质,就在于力谋离开中华民族解放运动的总潮流,而把自己关闭在自己民族的外壳以内;就在于力谋排斥一切外来的但是进步的东西,而保持自己的一切落后的东西”。“回族中的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还表现在以大回族主义的压迫政策去对待他自己统治区域内的各少数民族”,“狭隘的回族主义的倾向,反映着回族对于大汉族主义压迫政策的不满与怨恨,但主要的是反映着回族上层分子的愿望。这种倾向,是一种民族排外主义,是对于大汉族主义的反动的报复思想”。回族中的先进人士与广大有觉悟的民众应该首先担负起纠正狭隘回族主义的责任。(17) 这段论述,虽是具体到“回回民族”问题来说的,但却是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阶级实质、危害和消除等问题的一般性阐述,因而具有普遍意义,由此也成为其后中国共产党在两种民族主义问题上的一种理论基调。这段论述,连同它所在的整篇文章,1941年被收入《回回民族问题》一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三、民族政策大检查对大汉族主义的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伊始,两种民族主义一般被规范地表述为“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条中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的内容。(18) 1952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三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教育并帮助各民族人民建立民族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观点,克服各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19) 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地方民族主义”替代了“狭隘民族主义”,指出,“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20) 而自1982年以后,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则统一表述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新中国建立初期,妨碍民族团结的因素首先是来自尚未肃清的敌人方面的破坏,其次便是各民族间的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残余。大民族主义一般是指大汉族主义,有时也指一个地区内人口占有多数的某些少数民族中的大民族主义,然而主要是指大汉族主义,它是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重点。这在当时既已非常明确。邓小平1950年7月21日在《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一文中讲:“在中国的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隔阂是很深的。由于我们过去的以及这半年的工作,使这种情况逐渐地在改变,但不是说我们今天已经消除了隔阂。少数民族要经过一个长时间,通过事实,才能解除历史上大汉族主义造成的他们同汉族的隔阂。”他强调说,“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这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21) 这些话,其他领导人也多次讲到。 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为了正确落实这三个重要文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团结合作局面,8月18日政务院发出《关于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要求在有关地区开展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个通知。 1952年8月,甘肃省靖远县在检查民族工作时发现一些地方的汉族干部和群众有歧视当地回民的现象。如不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不让回族参加民兵,不给他们贷款,分配土改成果时不公平等。中共定西地委就此向甘肃省委写了一份检查报告。甘肃省委和中央西北局十分重视,分别在这个报告的批示中号召在甘肃和其他西北各省对民族杂居地区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中共中央也于当年9月批转了这个报告,要求西北、西南和中南每个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都要以认真的精神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要向中央报告。同年12月,中央再次就民族政策检查发出指示,要求即使在少数民族较少或很少的地区,也都必须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首先是对少数民族的忽视和歧视,不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侵犯少数民族的正当权利;其次是急躁冒进的情绪和机械地套用汉族地区的经验,引起了少数民族的反感;再次是相当多的基层干部把强迫命令作为完成任务的手段,违法乱纪现象严重。毛泽东得悉这些情况后十分重视,对存在的问题痛心疾首,于1953年3月16日起草了一份《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在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问题的指示》。这份指示中写道:“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是国民党思想,必须立刻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 “根据不少材料看来,中央认为凡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大都存在着尚未解决的问题,有些是很严重的问题。表面上看来平静无事,实际上问题很严重。二、三年来在各地所发现的问题,都证明大汉族主义几乎到处存在。如果我们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在许多地方的党内和人民中,在民族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大汉族主义的残余的问题,而是严重的大汉族主义的问题,即资产阶级思想统治着这些同志和人民而尚未获得马克思主义教育,尚未学好中央民族政策的问题,故须进行认真的教育,以期一步一步地解决这个问题。另外,应在报纸上根据事实,多写文章,进行公开的批判,教育党员和人民”。(22) 3月19日,毛泽东又在一份文件的批注中讲到:“有些地方民族平等基本实现了,民族隔阂基本消除了,在这些地方可以说大民族主义只是残余了。但在民族平等还未基本实现,民族隔阂还未基本消除的地方则大民族主义还是严重地存在,不能说只是残余。再则目前时期主要的危险思想是大汉族主义,不要笼统提大民族主义。”(23) 从1952年9月开始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至第二年年中结束。1953年6月下旬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根据检查结果起草了《中央统战部、民委关于在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等省、自治区执行民族政策情况的检查总结》。7月,由毛泽东主持,中央政治局以民族问题为议题重点讨论了这个总结。毛泽东等肯定了这个文件,并就其中的内容做了许多具体指示,最后以《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为题,于1954年10月转发党内。这个文件明确提出了过渡时期党在民族工作方面的任务,并特别强调了必须纠正一部分汉族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主观主义和命令主义思想作风,以及防止地方民族主义思想的重要意义,在党的民族工作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1953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以《贯彻民族政策,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为题发表社论。社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再次就大汉族主义的存在和危害等做了论述:“大汉族主义和少数民族中各种各式的狭隘民族主义,都妨害着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合作的事业,而在全国范围来说,大汉族主义已成为当前民族关系、民族工作中的主要危险。大汉族主义妨害民族平等的真正实现,损害少数民族人民对汉族人民的信任,正因为如此,大汉族主义也妨碍少数民族中各种狭隘民族主义的克服,甚至助长着某些狭隘民族主义。”(24) 第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之后,毛泽东仍多次告诫人们反对大汉族主义。1955年3月21日,他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讲道:“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不要以为只是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而少数民族也很大地帮助了汉族。有些同志总是在那里吹,我们可帮助了你们,就没有看到没有少数民族是不行的。”(25) 1955年10月11日,毛泽东指出,现在大汉族主义还是不少的,“要继续反对大汉族主义”。(26) 毛泽东这样说是有明确针对性的,因为当时绝大多数民族地区进入合作化运动以后,一些不顾民族特点,强迫命令,照搬汉族地区经验的做法时有发生,有些地方引起了少数民族的强烈反对,甚至出现了骚乱。这些问题和1956年2月在四川藏、彝地区出现的叛乱一道,严重影响到民族地区的团结和改革发展。因此,1956年3月毛泽东提出,再检查一次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 1956年4月16日,中央发出了《关于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全国各有关地区的各级党委和驻民族地区的部队,应像1952年一样,认真地检查一次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讲话中又讲到,我们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早两年已经作过一次检查,现在应当再来一次。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理,不要只口里讲”。(27)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我国少数民族有三千多万人,虽然只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六,但是居住地区广大,约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至六十。所以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28) 第二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由1956年中开始,至1957年8月初全国人大民委和国家民委在青岛召开民族工作座谈会时结束。座谈会上周恩来发表了《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著名讲话,讲话中的第一个内容就是“关于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他说:“我们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就是既反对大汉族主义(在中国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特别要注意反对大汉族主义。这两种民族主义都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表现。一方面,如果在汉族中还有大汉族主义的错误态度的话,发展下去就会产生民族歧视的错误;另一方面,如果在兄弟民族中存在地方民族主义的错误态度的话,发展下去就会产生民族分裂的倾向。总之,这两种错误态度、两种倾向,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不利于我们民族间的团结,而且会造成我们各民族间的对立,甚至于分裂。这个问题怎样解决呢?我们认为,除了极少数人的问题以外,在民族问题上的这两种错误态度,两种倾向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应当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解决,就是运用毛主席提出的公式,从民族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斗争,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我们各民族间进一步的团结。”(29) 周恩来的这个论断和毛泽东的指示精神是一致的,即:要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特别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同时也应当克服地方民族主义;而在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过程中,主要应当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解决。这为当时和后来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斗争提供了正确的指导。 两次民族政策大检查,由于有正确的思想指导和各级领导的重视,广大汉族干部和群众普遍受到了一次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大汉族主义得到清算,民族政策意识大大增强,这对改善民族关系和推进民族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及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中,两种民族主义中的地方民族主义处于从属地位,从来没有着力进行过批判,然而在两次以打击大汉族主义为重点的民族政策大检查结束之后,一场主要针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也在民族地区展开。 1957年4月27日,中央发出了《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决定在全党进行一次以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为内容的整风运动,同时在群众中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由于在整风运动中一些人乘机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6月8日中央发出了《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于是整风运动很快演变为反右派运动。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是和反右派运动联系在一起的。1957年9月23日,邓小平在中央八届三次扩大会议的报告中指出:“在少数民族中的社会主义教育和反右派斗争,除了同汉族地区相同的内容以外,还应该着重反对民族主义倾向。”“在少数民族干部和上层人士中,应该指出,地方民族主义倾向和大汉族主义倾向,同样是资产阶级的反社会主义的倾向,对于社会主义祖国的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同样有危险。过去我们强调反对汉族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倾向,这是完全必要的,今后也仍然要继续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但是目前在少数民族干部中,强调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倾向,是同样必要的”。(30) 邓小平的这一讲话代表着中央的精神,因为我们从前述毛泽东1957年2月27日《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和周恩来8月初《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可以明显看到他们在批判大汉族主义的同时,同样关注到了地方民族主义问题。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地方民族主义的确有着严重的表现。1958年2月9日,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举行的第五次扩大会议上,时任国家民委副主任的汪锋在报告中讲到了地方民族主义的三个突出表现: “(一)对祖国的分离主义。企图成立独立国,分裂祖国统一;或者成立联邦和自治共和国,逐步达到从祖国大家庭分离出去的目的。例如:在维吾尔族中有些人提出要成立什么‘自治共和国’、‘加盟共和国’、‘东土耳其斯坦’、‘维吾尔斯坦’,还有人提出‘宁可不要社会主义,但是非要独立不可’。在蒙古族中有些人主张‘内蒙古应该建立一个独立国’,也有人主张‘内蒙古应该成立加盟共和国’。在回族中有人要成立‘回族斯坦’和‘回回国’,只有一千多户人口的甘肃西道堂也要在临潭地区成立一个国家。在藏族中有些西藏的反革命分子公开和帝国主义勾结,一直在搞‘独立’运动,还有人从分离主义出发主张把凡有藏族的地方都划在一起成立‘大藏族自治区’。在苗族中有人要建立什么五省苗族自治区,并且在他们的反动集团会议上宣称这是他们分离出去的一个步骤。在侗族中有人主张成立‘夜郎王国’,也有人主张先建立三省侗族自治地方,然后再分离出去。在朝鲜族中有些人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他们的祖国。在瑶族中也有人主张要成立‘瑶族共和国’。甚至在人口仅三四万的撒拉、达呼尔等民族中,也有人要成立‘自治共和国’,有的并且写出了宪法,‘加封’了主席、总理和部长。 “(二)在民族关系上的孤立主义。反对民族间的团结合作,特别是排斥汉人。例如在维吾尔族中有些人提出‘要汉族干部都退出自治区’,‘要把边界封锁起来防止汉人进来’,并且说‘没有汉人帮助一样进入社会主义’,甚至说‘宁可要美国人来,也不要汉人’。在蒙古族中有人主张‘或者把汉族全部赶出去,或者把内蒙古分成纯蒙区和纯汉区两个单元,实行蒙、汉分治’,并且说现在的蒙古人还不如成吉思汗,没有守住内蒙古的大门。在藏族中,有的地方流行着‘民族干部已经成长了,汉族干部可以不要了’的说法;有的地方则对汉人一直抱严重的排斥态度。在壮族中有人说‘只要有汉族干部,少数民族就无法当权,汉族干部应该全部调出去’。在朝鲜族和回族中排斥汉族的事,除了一般的表现外,还特别表现在反对组织包括汉族在内的民族联合社问题上,在苗、彝等族中也有排斥汉族的现象,甚至有人说‘四五千年来,我们没有汉人的帮助也活到了现在’。 “(三)对党的分裂主义。反对党的统一团结和共产主义原则,企图以民族主义分裂党组织;认为其他民族的党员不能为自己的民族谋幸福;甚至企图成立民族党。例如在维吾尔族中,有人诬蔑说‘自治区一切权力都操在汉族党员负责人的手里,他们说什么别人就得干什么’;还有人说‘党委书记是汉族就是大汉族主义’,并且主张成立‘维吾尔族共产党’。在蒙古族中有人主张‘党委书记都应当由蒙族来担任,不然自治地方就不能当家做主,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并且说‘内蒙古就是党内几个汉人掌握大权’;还有的人主张成立‘蒙族革命党’。在苗族和侗族中也都有人主张成立民族党,并且有人说‘党委汉人多,作出的决议不能符合民族的利益’,‘少数民族不要党的领导也可以革命’。在藏族、瑶族和其他一些民族中有些人认为共产党是‘汉族党’,并且还发生过企图杀害汉人党委书记的事件。在回族中,有人认为回民团体中党的支部委员,绝不能由汉族党员来担任。”(31) 鉴于上述问题,各地也都根据本地实际,揭露了地方民族主义的各种表现,反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在各地普遍开展起来。1958年6月下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举行了由自治区、州、专区和县的党员负责干部381人参加的扩大会议。会议对新疆党内存在的地方民族主义进行了严肃的斗争,指出,自治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的方面很广泛,涉及的问题很多,但在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人民民主专政,走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表现得特别突出和严重。会议结束前,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王恩茂做了总结报告,通过了关于克服地方民族主义的决议和开除党内右派分子党籍的决议。6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王恩茂的总结报告,同时发表了自治区党委书记赛福鼎的文章《坚决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彻底克服地方民族主义》。他们在报告和文章中批判了新疆地方民族主义的各种观点,讲到由于地方民族主义已经成为当前的主要危险,所以必须在干部中彻底地进行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在群众中进行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教育,提高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水平。当日,《人民日报》还发表了社论《为什么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以新疆为例说明了进行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斗争的必要性和意义。可以说新疆的反地方民族主义斗争在全国民族地区具有代表性。 很显然,就当时存在的问题来讲,开展对于地方民族主义的批判和斗争是完全必要的。不这样不足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各种民族政策的落实、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也将无从谈起。但问题是,对于某些现象只能说是一般的民族情绪或民族偏见,称其为民族主义是不合适的。比如,有的地方在批判民族主义时举例说:“地方民族主义把社会主义的共同道路和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民族特点对立起来,把民族问题摆在第一位,借口民族特点或情况特殊,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必要的社会改革。认为‘合作社只适合汉族,不适合少数民族’,‘合作化后,民族特点不存在了’,‘粮食统购统销破坏了我们民族的风俗习惯,搞掉了我们的民族特点’。”(32) 这就把一般的认识问题不适当地和民族主义挂起来了。 从政策层面来讲,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斗争注意到了矛盾的性质问题,注意到了“地方民族主义者”和“有地方民族主义倾向的人”的区别:“地方民族主义者是披着民族外衣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也就是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领导、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反动分子和不愿接受改造的封建残余分子。这种人主要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其他剥削阶级分子里头的一部分。他们在各民族中和在他们所属的阶级阶层中,都是极少数。他们同我们的矛盾是敌我矛盾。”“有地方民族主义倾向的人,和地方民族主义分子是不同的,这种人在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共产党领导、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问题上虽然也有一些错误的思想和言论,有的并且或多或少地同情和接受了民族主义分子的一些观点,但是,他们一般是可以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可以是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他们同我们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的矛盾”。(33) 然而与在全国其他地方反对右派斗争的情况一样,民族地区将许多只有“地方民族主义倾向的人”作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划入敌我矛盾斗争之中了;也和其他地区的反右派斗争一样,一些民族地方将打击对象严重扩大化了。有些少数民族干部,在整风运动中说了一些错话,绝大多数是出于偏激的民族感情,属于认识问题,结果将其作为敌我矛盾处理,由此对少数民族造成的伤害是很严重的。 大规模的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斗争随着全国性反右斗争的结束也便结束了,然而其后在民族工作中,一些民族地区出现问题仍然会和地方民族主义联系起来,“地方民族主义”成为随意打击少数民族干部的一根棍子,为当地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带来了长期的损害。如宁夏的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从1957年整风“反右”开始,一直延续到1966年春,时间长达近10年之久。从范围来说,先在各县机关、学校、企事业、人民公社等单位的一般回族干部中进行,后来又升级到各厅局直至自治区区级干部,而后又在各地区各单位开展,打击和株连了一大批回族干部,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和民族宗教政策的正确贯彻带来了严重的后果。(34) 在两种民族主义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向来把大汉族主义作为问题的主导方面,认为只有克服了大汉族主义,才能有效地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所以,即使在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批判成为重点的情况下,仍然提醒汉族党员和干部要认真批判大汉族主义,决不能因为地方民族主义有了新的滋长而放松对于大汉族主义的检查和批判。然而,反地方民族主义的扩大化却伴随了大汉族主义的抬升。这在理论认识上首先表现出来。1958年时,就有一些观点认为:汉族是我国民族团结的中心,要巩固以汉族为中心的民族大团结。要不要汉族帮助的问题,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要不要社会主义,要不要民族发展和繁荣的问题;任何不承认汉族先进、不愿意向汉族学习、不欢迎汉族帮助的思想都是错误的,任何排斥和反对汉族的行为都是违背少数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都必须加以反对。汉族在我国各民族大家庭中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自然形成的等。 这些说法,明显类似于斯大林后期对于苏联社会中大俄罗斯族和其他民族关系的言论。其要害在于,它把汉族和少数民族关系的平等性质改变了,也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地位和感情拉开了,而这正是我们对大汉族主义的批判所要极力解决的。 与这些错误的认识相对应,一些民族地方开展了“向汉族学习”的运动。如在大跃进和整风运动中,以少数民族师生为主的延边大学为了纠正以往不重视汉语学习的倾向,搞了一个“汉语大跃进运动”,动员全校上下2000多名师生员工大学汉语。开展的活动项目有“汉语学习奋进大会”、“汉语学习示威游行”、“汉语业余大学”等,要求每个人“以战斗姿态进行学习”。为了促进汉语学习日常化,要求生活集体化。全校为此设立指挥部,下设大队、中队、小队,以小队为单位“同住、同吃、同学习、同劳动、同跃进”。为了“汉语大跃进”,全校三个月没有上专业课,使得85%以上的教师和90%以上的学生在短短的时间里“从连买一张火车票都不能用汉语表达的水平,一跃到了可以用汉语讲课和听课的程度”。(35) 这里学习的效果是否属实尚且不论,仅这种做法之荒唐已是不言而喻了。 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扩大化错误,在“文化大革命”后明确得到纠正。1979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统战部《关于地方民族主义分子摘帽问题的请示》。根据这个请示,凡是在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中被划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不论是按照敌我矛盾处理还是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对待的,全部摘掉了“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帽子;对确实划错了的,也以是否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领导、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标准加以改正。 五、“两种民族主义”提法的逐渐淡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开展为改善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然而也留下了极为深刻的教训。鉴于这种教训,改革开放以后,民族工作领域逐渐淡化了这个提法。1980年9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起草自治条例时没有写反对两种民族主义问题。就此,当时该州州委第一书记赵南起解释说:“在条例规定中,我们注意从正面强调正确处理州内民族关系,着重于正面教育,不一般地写反对哪种民族主义。这是因为:从理论上,我们对什么是‘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还没有具体的、准确的、科学的定义,可以说,说不清楚;从实践上看,1958年以来的实践说明,反两个‘主义’,着重反了地方民族主义,把一批民族干部打成‘地方民族主义分子’。而且长期政治运动的结果,在民族地区,一提反对大汉族主义,误认为反汉族;一提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误认为反少数民族。所以,我们没有提这两个‘主义’。”(3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是我国最早出台的民族地方自治条例,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所以,其后各地的自治条例中均没有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提法,一般只是提出,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等。此外,1987年1月23日,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在给中央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也说:“现在,我国各民族的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对于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应当采取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积极疏导的方法加以解决。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客观存在的,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写了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我们要大力宣传和树立无产阶级的民族观,注意克服资产阶级的民族观,按照法律和党纪、政纪办事。总结历史的经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慎重从事,从有利民族团结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要轻率地扣这个帽子或那个帽子。”(37) 中央同意、批转了这个报告。 和民主革命时期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阐述明显多了一些,但深入的研究并未展开,能够反映这一阶段认识水平的仍是李维汉1961年9月写的《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一文,其中有一部分专门谈“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文章从八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要点是: 1.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主义的基本观点出发,确定民族主义和国际主义(或共产主义)是根本对立的,不能相容的,但也承认民族主义有其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进步性。 2.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在国内民族关系上,资产阶级或者任何其他剥削阶级的民族主义,不论是表现为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只能危害我国各民族的团结,从而危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决不能起任何积极作用。我们必须坚持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反对民族主义,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3.大汉族主义思想,原来是汉族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民族压迫制度已经根本废除,大汉族主义跟着丧失了统治地位。但是这种反动思想仍然残存于一部分同志和人们的头脑中,妨碍民族之间的团结,妨碍汉族的同志以正确的态度去对待少数民族,帮助少数民族进步和发展。 4.地方民族主义,是少数民族剥削阶级的反动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有这种思想倾向的人,对加强祖国统一和各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常常抱消极态度。他们看不见各民族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的伟大意义和本民族的前途,故步自封,保守落后,阻碍本民族的发展和各民族的团结。少数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危害更加严重。 5.现在在我们国家,剥削阶级分子和剥削阶级的思想影响仍然存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民族隔阂也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民族间的差别更将在很长的时期内存在下去。所以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思想的残余,或者是地方民族主义思想的残余,都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全肃清;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某些地区和一部分同志中,还有滋长以致突出起来的可能。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对这两种思想倾向进行斗争。汉族在我国居于主体民族的地位,在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中,汉族人民尤其是汉族干部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汉族的同志尤其要提起高度的自觉,随时警惕和检查自己,克服和防止大汉族主义。少数民族的同志则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地方民族主义。 6.在进行反对民族主义斗争的时候,我们必须采取具体分析和实事求是的态度。首先要分清是非界限,不应当把正当的民族感情和要求,看做民族主义。其次,要分清错误的性质,不应当把汉族干部和民族干部的任何错误都看成是民族主义性质的错误。对属于民族主义性质的错误,也要分别轻重。最后,要分清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一般说来,不论是对待大汉族主义残余或者是对待地方民族主义残余,都是一种人民内部矛盾,都应当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只有那些发展成为反对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的少数分子,才是敌我矛盾。对于这种敌我矛盾,除了发动叛乱和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必须加以镇压以外,其他可以当做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要尽量采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去解决。 7.防止犯民族主义错误,一般地说来,就是要严格地遵守毛主席提出的六项政治标准。分别地说,汉族的同志必须特别注意:(1)坚持民族平等,坚持宪法特别赋予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权利和民主自由;(2)坚持照顾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3)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对此必须一心一意,决不可采取两条心或半条心的态度。如果违反了这三条,就要犯大汉族主义的错误。少数民族的同志则必须特别坚守:(1)只有一个祖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2)只有一条道路,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3)只有一个领导核心,即中国工人阶级统一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对此必须一心一意,决不可采取两条心或半条心的态度。如果违反了这三条,就要犯地方民族主义的错误。 8.反对民族主义,是一个长期的斗争和教育的过程,必须有破有立。一方面,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及时地严肃地处理发生的问题,不使错误得到滋长,由小错误变成大错误,并使干部从中受到教育。另一方面,要进行正面教育。要用具体的事实教育干部和人民;特别必须在党内和在各民族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广泛地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相结合的教育,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观的教育,不断地提高各民族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38) 显然,这八点认识是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非常深刻,至今仍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其后,无论理论探讨还是政策规定,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都未得到更多的关注,加之后来实践上有了更多的不良教训,“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提法逐渐被淡化。 然而,两种民族主义提法的淡出,并不等于相应现象的消失,相反,在当今新的历史条件下,原被归入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各种现象都有故态复萌之势。所以,我们可以放弃“两种民族主义”的提法,却丝毫不可放弃反对危害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立场,不可忘记中国共产党关于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警示。 注释: ① 列宁:《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民族纲领》,《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40页。 ② 列宁:《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俄共(布)中央关于乌克兰苏维埃政权的决议》、《为战胜邓尼金告乌克兰工农书》,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下),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752、776、792页。 ③ 参见斯大林《党和国家建设中的民族问题》、《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问题和答复》等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 ④ 瞿秋白:《十月革命与弱小民族》,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3-64页。 ⑤ 《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民族革命运动之决议案》,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32页。 ⑥ 刘少奇:《论国际主义与民族主义》,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195页。 ⑦ 陈绍禹:《为中共更加布尔什维克化而斗争》,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48页。 ⑧ 《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共中央给四川省委的信》,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71、179页。 ⑨ 《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41页。 ⑩ 《中共中央驻北方代表给内蒙党委员会的信》,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231、233页。 (11) 《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649-650页。 (12) 参见《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661、664、667页。 (13) 陈伯达:《评〈中国之命运〉》,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946页。 (14) 周恩来:《坚持抗日统一战线,反对蒋介石的新专制主义》,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9页。 (15) 《中共中央西北局对伊盟当前政策问题的指示》,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201、1202页。 (16) 参见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455页。 (17) 参见罗迈:《回回问题研究》,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854-855页。 (1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民族政策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页。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政策文献汇编》,第169页。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页。 (21) 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52、54页。 (22) 毛泽东:《批判大汉族主义》,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94-95页。 (23) 毛泽东:《对中央转发西北局关于甘肃临夏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报告的附注》,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96页。 (24) 《贯彻民族政策,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人民日报》1953年10月10日。 (25) 毛泽东:《反对大汉族主义》,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113页。 (26) 毛泽东:《再论反对大汉族主义》,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115页。 (27) 毛泽东:《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121页。 (28) 毛泽东:《正确处理少数民族问题》,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144-145页。 (29) 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162页。 (30) 邓小平:《关于少数民族》,《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二编),第112页。 (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编:《第一届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文件资料汇编》(1954-2003)(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72-73页。 (32) 《不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就无法建设社会主义》,《人民日报》1958年2月13日。 (33) 《是社会主义,还是民族主义》,《人民日报》1958年3月2、3日。 (34) 参见周瑞海主编:《宁夏回族自治史略》,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121页。 (35) 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统战部编:《民族问题学习资料》(七),延边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3页。 (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编:《第一届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文件资料汇编》(1954-2003)(上),第442页。 (37) 《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国家民委办公厅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38) 参见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41-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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