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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政治和文化属性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黑龙江民族丛刊》(哈尔 都永浩 参加讨论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对争议不断的“民族”概念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作者的观点。按照中国人的理解,以生物性、血缘性及传统文化为认同依据的民族在古代就存在了。中国的民族出现的具体时间难以考证,但是我们可以确定一个标准,即出现阶级划分和地域认同是民族形成的标志,这样,民族就形成于部落及其联盟瓦解的基础之上了,也就是民族与早期国家的形成基本同时。在此基础上,对民族的政治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多种角度对“政治民族”、“文化民族”的提法进行了分析和质疑。所谓“政治民族”就是国民或公民共同体,是一个清晰的政治、法律概念,而“文化民族”从来未曾存在过。我们称所有国民为“中国人”或“中国人民”、“中华人民”,是一个非常清晰并且能够激起爱国主义情绪的概念。把西方自己都搞不清楚的Nation概念生拉硬扯到我国的民族理论体系中来,毫无必要。本文最后部分剖析了民族的政治属性对国家、国民认同的影响。
    关键词:民族;政治民族;文化民族;政治属性
    作者简介:都永浩,男,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所长,从事民族问题及东北少数民族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1)06-0013-09
    如何认识中国的“民族”概念和西方的“民族”概念,政治与文化与这两种“民族”概念的关系,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深入了解民族问题,探讨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一、“民族”涵义的界定
    

    按照中国人的理解,以生物性、血缘性及传统文化为认同依据的民族在古代就存在了。中国的民族出现的具体时间难以考证,但是我们可以确定一个标准,即出现阶级划分和地域认同是民族形成的标志,这样,民族就形成于部落及其联盟瓦解的基础之上了,也就是民族与早期国家的形成基本同时。所以,我国的民族在4000年前就出现了。古代,人们还没有完全以现代人的理解认识民族的内涵,基本上将始祖、血统、文化作为划分民族的标准。在历史上的各个朝代,居民不等同于民族,王朝统治的基础是君权神授,“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只要臣服于皇帝,不同的民族均可以成为臣民。“民族”的涵义,我国古代包含在“族”、“族类”、“人”、“族种”、“别种”、“部族”、“国族”、“邦族”、“种族”等称呼中[1],同时,这些称呼也可以表示其他涵义。我国古代的“民族”概念是混乱和模糊的。汉语“民族”一词出现于南朝宋齐时期顾欢的《夷夏论》中,这里的“民族”是指“国人的族属未变,而所谓族属即华、夷之分”[2]62。郝时远在《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一文列举了文献中出现的10处“民族”,并分析了其涵义[2]62-63。
    我们应该承认,中国历史上存在以生物性认同为依据的人们共同体,包括华夏、匈奴、鲜卑、突厥、女真、契丹,等等。有些时候,民族与国民概念是相混淆的,甚至与部落、部落联盟的界限也不清晰。
    这种状况在清末和民国初似乎出现了重大变化。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出于各自的主张引进西方的民族主义理论和概念。1874年①,王韬在《洋务在用其所长》中,最早使用了“民族”一词[3]45。但当时对“民族”的认识还很粗浅,这一词汇包含种族的含义,这与西方的“民族”概念本身就十分混乱有关。20世纪初,梁启超是第一位大量使用“民族”一词的人。他的“民族”是从日文翻译过来的。由于日文“民族”一词就是用汉文“民族”表示的,而且有“种族”、“血统”的含义②,因此,中国人自然也受到了影响[3]48。后来的过程顺理成章,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推翻清朝的统治,改良派则为了“改良”清帝的统治,将“民族”与“中华”一词组合成复合词,提出“中华民族”概念。改良派的“中华民族”虽然指汉族,但承认汉族在历史上是多民族融合而成的,是文化共同体,认为汉族包括已经被同化的满族,其他少数民族也要被同化于汉族中。主张“君民合治”、“满汉平权”,清帝的统治因而具有合法性。革命派的“中华民族”实际上就是指华夏族或汉族,是单一民族概念,也就是生物性的民族概念、“种族”的概念,强调“中华民族”是单一血缘的共同体,与满族等少数民族相对应,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民族主义革命口号。甚至提出建立“十八省汉族国家”[3]94,是极端的民族主义纲领。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必将导致中国的分裂,因此,辛亥革命前夕及以后,革命党人意识到潜在的国家分裂风险,吸收改良派的主张,对“中华民族”的涵义进行重新解释和“改造”,“中华民族”演化成“大民族”③、“五族”、“国族”④等概念,当然这些概念事实上都没有真正脱离大汉族主义的窠臼。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先生等倡导“中华民族”相当于美利坚民族,有构建公民共体的朦胧的意愿,但实际上是主张“四族”同化于汉族,实现汉民族的自决。1919年以后,孙中山先生认为中国的少数民族人数极少、发展落后,没有自卫能力,主张少数民族同化于汉族,构建成“新民族”——中华民族,事实上就是同化于汉族。后来,国民党的理论家、学者在抗战时期走向民族主义的极端,认为中国从来不存在多民族,只有中华民族(汉族),少数民族被认为是宗族、宗支。无论是革命派还是改良派,“合群”、“大民族”、“五族共和”之下均是期待四族同化于汉族,从而形成一个“新民族”——中华民族。中国学者对“民族”的混乱理解一直持续至今天的学术界。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我国学术界对“民族”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譬如“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族”、“族群”、民族“去政治化”和“文化化”、“共治论”等,实际上这些观点多数并未超出清末至民国初期资产阶级革命派、改良派所讨论问题的范围[4],属于“冷饭热炒”。
    其实,西方的“民族”概念本身并不是成熟的理论,西方学者也是莫衷一是。现代的民族(nation)概念产生于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时代,至今就其概念仍然争吵不休。而族群概念(ethnic group)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斯大林的民族概念指的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公民共同体,根本不是我们理解的“民族”。nationality则专门指谓那些有一定的历史土地,有文化、语言,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但在近代国家体系形成过程中没有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王建娥,中国世界民族研究会2010年会议论文集)。哈罗德·伊罗生的观点则显得有些刻薄,他甚至认为西方的这些理论一文不值,混乱不堪:“在某些文章的脉络里,‘民族’(nation)这个字的使用,居然可以跟部落(tribe)、人民(people)、族群(ethnic group)、种族(race)、宗教(religion)、邦国(country)与国家(state)互换。而这些字词之间的区别也是多重的,随着规模、领土、‘发展阶段’或‘落后’程度、意识层次的不同,又各有各的用法,到了最后,甚至只是在跟着作者的感觉走。”[5]224西方的这种不成熟的理论引入到民族概念研究更不成熟的中国,关于“民族”概念的争论就不足为奇了。
    尽管nation最初也与故乡、血缘、祖先有关系,但从法国大革命以后,这个词汇就与公民、国家紧密相连了,已经演变为政治、法律概念。或者已经成为某一国家的居民或国民的总称。我们把nation翻译成汉字“民族”当然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会与“以生物性为依据的民族”相混淆,从而造成的不仅是概念的混乱,还有民族之间的猜疑。所以,将本身就不成熟的nation翻译成“人民”或“国民”,是一个虽不完全准确、但也是最有利于我国利益和现状的办法。
    19世纪以后,西方“民族”(nation)概念的内涵并不统一。法国和意大利是指在国家的范围内,融合所有的民族和族群,打造成一个统一的公民共同体。英国、西班牙、瑞士、比利时既要把国内的各民族、族群整合成公民共同体,但又不得不为民族或族群留下空间,给予自治的地位。我们在德国则看到另外一种类型,就是将公民权授予“同一血缘”和文化的日耳曼民族,甚至是疆域外的日耳曼族也被视为其国民。这就是德国曾经在二战期间屠杀犹太人和二战以后不承认出生在德国的土耳其人国民地位的原因。美国等北美、澳洲的移民国家又是一种不同的类型,它几乎不承认所有民族(但土著民族的集体权利则给予了程度不同的政治安排)的集体权利,只承认个体的公民权利,效忠美国是作为美国公民的最高原则。
    对于族群(ethnic group)这个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概念,西方学术界对其认识仍然充满矛盾。但很清晰的是这样的认识:人类一旦进入地域关系,脱离氏族、部落阶段,其实就是以政治利益凝结起来的,这种以始祖、血缘和文化为认同依据的共同体,即使没有建立过国家,仍是典型的政治共同体。在欧洲,世居的少数民族(nationality)是指具有一定的历史土地、文化、语言,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但在近代国家体系形成过程中没有建立独立国家的人群。这种共同体,如果没有政治因素,同样也是无法存在下去的共同体。
    “19世纪,中部欧洲的人开始区分‘民族’(nation)和‘民族性’(nationality)两个概念,认为前者是比后者更宽泛、更高层次的范畴。‘我的共同体是一个民族,而你的共同体只有民族属性。’基于这一区分所建立的种种民族理论,其目的旨在于否定其他人的民族地位。”[6]“这种划分的通行做法主要是根据‘民族性’(nationality)和‘民族’(nation)的社会——政治特征,将建有现代主权国家的族体称为国家民族或政治民族,而没有建立国家的族体则称为只具有民族性的文化民族(事实上,它的政治属性并不会因为称呼的改变而消失,这反映了人们急功近利的想法)。由于事实上不存在一个符合国际法资质的仲裁者,所以无法判定谁是民族,而谁的共同体只有民族属性。那么在追求民族国家构建的过程中,西方民族主义古典理论的运用势必会经常出现下述情况:一是以nationality偷换nation;二是能否建立民族国家主要遵循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铁律,失败者不免接受‘民族宿命论’(national determinism)的安排;三是民族国家理念往往成为霸权国家肢解弱小国家的口实。”[7]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清醒地认识到,把我国的民族分为政治民族(对应Nation概念)和“文化民族”(对应ethnic group和nationality概念)[8]是多么荒唐,只能使已经混乱的民族概念之争乱上加乱,并产生严重的误导作用。其实,所谓“政治民族”就是国民或公民共同体,是一个清晰的政治、法律概念,而“文化民族”从来未曾存在过。我们称所有国民为“中国人”或“中国人民”、“中华人民”,是一个非常清晰并且能够激起爱国主义情绪的概念。把西方自己都搞不清楚的nation概念生拉硬扯到我国的民族理论体系中来,毫无必要。
    二、民族认同的依据
    

    本文的第一部分讨论了国民(公民)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的区别,尽管有几种不同的类型,但总体而言,国民共同体是一个政治和法律共同体。而“生物性”的民族,认同的依据则是血缘、始祖等无法验证、虚构的观念⑤。民族文化也是杂糅的、复合的、地域的现象,其实也很难发现某一民族完全“独有”的文化元素,“我”民族为之骄傲的东西可能在很多“他”民族中也存在。
    很多学者把文化作为民族(以生物性为认同依据的共同体)认同的灵魂,至少是象征,但这是似是而非的观念。如果进行认真的分析,文化在民族认同中并不占核心位置,或者,它只起辅助作用。认同的核心其实是虚构的始祖和单一的血缘,因为只有这两样东西是不可验证真伪的,不可变化的,也就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也就是“最可靠的”。而文化则充满了变数。
    对于国民共同体而言,政治和法律的认同必须居于最高的位置,否则这个国家存在的基础就会动摇。有人因此把国民共同体称作“政治民族”,当然这是不恰当的称呼,因为国民或公民共同体除了是政治和法律实体外,其认同的依据和根源非常复杂,情况有很大的差异。譬如德国,就将国民和民族合为一体,国民认同就等于民族认同,而且将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等同于国家的历史和文化。德国还将“单一的血缘”作为国家、国民认同的依据。如果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移民国家也赞成德国的理念,那么国家就会四分五裂,所以这些国家只能将各民族的历史、文化与国家认同相分离,重新构筑国家的共同文化和历史,以供所有的国民作为国家认同的依据。金里卡这样评价美国的文化:“如果美国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文化,那它也存在一种把大多数美国人结合在一起的主导性文化,而且那些处于这种文化之外的人们也只属于数量相对很少的少数族群文化。”[9]98关于国家与民族及文化的关系,迈克尔·沃尔泽认为,自由主义使得“国家与族裔性绝对的分离”。自由主义国家位于国内所有族裔和民族群体之上,“拒绝赞同或支持他们的生活方式,或者对他们的社会繁衍表现出很高的兴趣”。相反,国家对这些群体的“语言、历史、文学和历法保持中立”。他说,这种中立自由主义国家的最显著例子莫过于美国,其族裔文化中立的表现是:在宪法上不承认任何官方语言。因此,移民要成为美国公民,只需确定他们效忠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和个人自由原则[10]。苏联是一个非常具有警示性的典型,列宁之后,脱离了民族平等的轨道,之后的苏联领导人试图淡化民族权利和民族矛盾,突出俄罗斯民族的“优秀的品质和主导地位”,并试图将其他民族融入俄罗斯族,最终的结果是适得其反的,苏联不仅没能实现以俄罗斯族认同取代苏联人民认同的目的,而且还分裂成15个国家。印度不是一个在解决民族、宗教问题上成功的国家,但它一直避免某一民族主导国家和国民认同,为了淡化民族对国家的影响,它甚至宁肯将殖民者的语言——英语作为官方语言。东欧历史上是一个由奥斯曼、奥匈、俄罗斯等帝国统治的多民族地区,这一地区民族主义的特点是以生物性的民族为核心构建民族国家,结果我们看到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分裂成9个“生物性民族认同为依据的”的国家。科索沃的完全独立也是不可避免的。国民共同体和国家认同的基础,核心是政治和法律因素,但文化、历史在其中的作用和影响是错综复杂的。单一的生物性民族的国家,譬如德国、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捷克、斯洛伐克、日本、朝鲜、韩国等国家,共同始祖、血缘、文化、历史就可以作为它们认同的基础,所以,它们既是政治、法律的共同体,也是共享传统文化和始祖、血缘的共同体,它们既是政治的,也是生物的。
    对于以始祖、血缘为认同依据的民族,只要进入了地域关系阶段,那么它的认同一定是政治动员的结果。譬如中国北方的很多民族,一旦从氏族部落社会脱离,很快就会进入政治、军事动员阶段,匈奴、鲜卑、契丹、蒙古、女真无不如此。12世纪女真人的“猛安谋克”制度,是在氏族、部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兵民一体的社会组织;后金时期女真人的“八旗制度”,同样来源于氏族的生产、军事组织——牛录,“八旗”是社会与政治合一、兵民合一的组织[11]。至于我国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新中国建立前大多并没有完全进入地域关系和真正的阶级社会,所以给我们的感觉是文化的群体。然而事实上,所有的部落除了是“血缘共同体”外,也是政治、军事和社会共同体,这一点是无需证明的。如果一个人类群体具有稳定的认同,然而仅是文化共同体,那么这种现象只能在乌托邦中存在。
    关于认同的目的,国民或公民共同体毫无疑问是为了实现政治的目标。对于生物性为依据的民族,如果没有政治目标或功能,那么这种认同就没有意义。当然,这种政治目标和功能,并非都是为了民族分离,它还具有保护民族的合法权利、改善民族的生存环境等中性的作用,并非完全对国家不利。对民族的政治属性的尊重,可以协调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弥合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分歧,缓冲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冲突。
    三、虚构的“文化民族”
    

    中国有一些学者认为“族群”是文化群体,这显然是误导。在西方的概念中,“族群”这个并不成熟的概念被认为是以文化认同为基础的共同体,但这样的共同体同时又是政治共同体。即使是部落也是政治共同体,部落之后的共同体毫无疑问是与政治属性密切相关的。“族群也是由共同的信仰和承诺来构建的,具有共同的记忆与持续性,从事联合行动,并且通常与特定的疆域相联,即使并不一定占有它。这样,族群与民族的仅有的区别就只在于它通常缺乏公共文化。”[12]族群和国民共同体之间⑥,仅有一步之遥。国民共同体有可能来自某个或某些个族群和民族,或者是由族群和民族的成员构成的(譬如美国)。
    文化是人们共同体依据地域、环境而创造、借鉴的生存原则、价值观,以及依据这些因素形成的生存手段、方法、习惯和审美观。所以,文化是充满着变化的,而且这些变化围绕着利益的链条来进行。在自然界中,一些生物和植物随着生存的环境“变色”的原则,实际上与文化为适应环境而变化具有相同的原理。民族文化大多不是原生的、天然的,而是“碎片的组合”,以此角度而言,“文化民族”的提法是荒诞的,或者是彻头彻尾的虚构。
    1.不是文化造就民族(以生物性为认同依据的共同体),而是民族造就文化。
    在学术界有这样的观点,将民族文化极度神圣化,并作为民族的标志,普遍存在朝圣的心理。这种现象在多民族国家并不是好兆头。它有可能导致民族之间形成清晰的界限,有也可能使民族认同超越国家认同和国民认同。如果我们追寻历史的足迹,会发现文化是被动的元素。在民族形成初期,核心部落的首要任务是将不同的部落、不同的文化整合在一起,形成共同的认同。譬如蒙古族形成时,包括蒙兀室韦、贝加尔部落及西部的突厥部落。12世纪女真和满族的形成,也是在整合庞杂的部落以及多元的文化的基础上完成的,随着民族的形成,也完成了民族文化的构造。秦朝的形成更加典型,其中的关键是文字的统一,“焚书坑儒”尽管是文化史上的一场灾难,但意图是统一思想意识。
    如果对中国历史上比较著名的民族进行梳理,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规律——首先在政治、军事联盟的基础上形成民族,然后由这个民族对不同的地域文化进行整合和型构。
    2.文化并不是民族认同的必备的条件。
    尽管文化被罩上了耀眼的光环,但文化并不是民族认同的核心和必备的条件。多数人认为,语言、文字在民族认同中具有重要性。但我们看到中世纪的欧洲并不完全如此。当时有很多欧洲国家事实上存在两种语言——贵族的语言和平民的语言。譬如,德国、俄国的贵族语言是法语。中国的方言的复杂程度不亚于民族之间的语言差异。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通用一种语言,譬如英语、法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等等。某些民族共同信仰一种宗教,同样,一个民族也可能信仰许多种宗教。而宗教被认为是最具典型性的文化。
    对于民族成员个体而言,文化的价值在社会生活中没有决定性的意义,“由于人们并不需要自己的文化,因此,少数族群文化只能(‘最多’)要求与宗教群体相当的消极权利——即不干涉的权利,而不是国家支持的权利。”[9]108所以,我们经常可以发现,文化的差异并不影响民族的认同。譬如,同一民族的成员,可以说不同的语言、穿戴不同的服饰(民族服饰或西方服饰)、吃不同的饮食、信仰不同的宗教、追求不同的理想、秉承不同的理念,甚至对民族的历史持不同的观点,但均不会影响民族认同。但有一点必须一致,即对始祖必须具有共同的认同。
    3.文化是民族精英进行政治动员的工具。
    我们发现,民族成员在开放的社会可以身怀不同的文化,而且差异可能十分明显,但人们并不会介意,这与封闭的民族社会有很明显的区别。开放的民族社会在世界上愈来愈占主导地位,这是必然的趋势。身处民族的社会,人们不会为文化献身,甚至愿意接受一些外部的文化元素,也并不认为这会威胁民族的生存空间。但是,多数民族成员会把始祖作为朝圣的目标,关注民族族体的地位和安危。一些民族精英深谙其中的奥妙,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标,文化是最可利用的工具。这些民族精英针对语言、习俗、宗教、教育等方面存在的摩擦、冲突,将民族成员的关注引导到民族的地位和生存的方面,并动员、“引导”民族成员相信民族间的冲突甚至民族分离是合理的和有益的。
    4.民族文化的核心内涵是虚构的。
    民族文化的核心是共同的语言和始祖、单一血缘崇拜,实际上,这三者互相印证,构成为民族认同的核心。只要有这三者存在,所有民族的个体的差异都没有关系。甚至只要对后两点确信无疑,民族的认同就会十分稳固。围绕着这些核心内涵,很多被虚构的始祖传说、神话、宗教、礼仪、习俗及民族的核心理念就形成了。但这些“核心内涵”也是不可靠的。多数人都清楚,所谓民族的共同始祖其实并不存在,如果存在,可能就是个氏族、部落首领。民族成员从历史的角度看,是一个不同地域人群的混合物。譬如中国,如果从严格定义的“民族”的标准衡量,都是“血统”的大杂烩。关于语言,我们在上文已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事实说明,语言总体上是地域的产物和工具。
    以上四点,足以证明不存在真实的文化人群。民族是地域的产物,也是政治的产物。以文化为认同的标的物,其实是民族精英利用的结果。没有利益的纽带,也就不存在神圣的生物性的民族。
    四、民族政治属性的演变和表现形式
    

    上文提到,民族一旦形成,就主要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或者说是一个“利益群体”,否则,这个共同体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即使是血缘关系为主的氏族、部落共同体,其实同时也是政治实体,只不过政治属性没有民族共同体明显而已。从历史过程看,血缘关系的人们共同体越接近地域关系的纽带,政治属性就越强。
    民族形成后,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建立单独的政治实体,也就是“民族国家”,典型的如德国、日本、朝鲜、韩国等,国家、国民、民族三位一体,这种类型比较特殊。历史上,这种“民族国家”在民族形成的初期⑦经常出现,进人工业化社会以后,这种现象就成为特例。二是被纳入某一个或某些个国家的统治范围内。在这样的多民族国家,有的民族具有优势地位,有些则处于弱势地位。我们下面讨论的,就是后一种情况,重点以中国为例。
    在一个单一的民族国家,民族就是国家,民族也是国民,因此,从某种程度看,内部的治理相对容易,更有希望构建凝聚力强大的国家。但这样的国家非常少,而且很难长久维持单一民族的局面,国家与民族的分离有时是迫不得已的。譬如德国,是典型的“民族国家”,但今天,它开始面临土耳其人是否应该给予国民地位的争论。法国和英国也被称为“民族国家”,但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比较发展的大民族建立起来的包括弱势民族在内的“民族国家”。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国民共同体必须与血缘、民族的历史文化有所隔离,否则,就无法有效解决民族问题。多民族国家的三种类型对解决民族问题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一种是规模、实力差距不明显的民族构成的国家;一种是有一个优势明显的民族,其他民族无论从人口规模还是实力上都明显处于弱势;移民国家属于第三种类型,这种国家虽然也存在民族的集体权利,譬如印第安人、魁北克人问题,但总体上是遵循个体权利平等、自由的国家。
    中国显然属于第二种类型。中国各民族的政治属性是有很明显的差异的。汉族、蒙古族、满族、藏族、维吾尔族等民族显然属于一种类型,它们在历史上都建立过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政权。因此,这些人们共同体显然是政治属性非常强的共同体,其文化属性在认同中并不是最重要的,或者说,其文化属性承担了佐证民族政治性的功能。所以,这些民族的文化的核心,即使从历史的角度看,构建的成分更多一些。还有一些民族,尽管没有建立过国家政权,但进入了地域关系的共同体阶段,或者说,已经进入阶级社会,我们把这部分共同体视为“民族”,它们的政治属性在认同中具有优先的位置。一些民族与中国境外的“民族国家”同属一个民族,也可以划入这一分类中。最后一类最为复杂,这些“民族”在新中国建立前,还处于血缘关系中,没有步入阶级社会,我们称这部分人群为“民族”,体现了中国的民族平等政策,但严格地说,这部分人们共同体是由血缘关系维系,与前两类“民族”差异很大,内部的认同比较模糊和稀松,其共同体的轮廓是由他者从文化的角度和标准认定的(当然这也不是严谨的认定),而不是自我认同的。俄罗斯学者在西伯利亚进行民族学调查时,“认定”了一些“民族”,有的“民族”今天看来是搞错了,甚至把一个具有统一认同感的共同体“认定”成不同的“民族”,直至今天,这一错误也没有更正,这些“民族”也认同了目前的身份⑧。我国在民族识别时,事实上也把一些前民族共同体划为某一民族。如果自然进化的话,中国民族的版图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些共同体,实际上就是氏族、部落,或者是处于氏族、部落向地域共同体的过渡类型,可以将其视为真正的血缘共同体。而“民族”则必须是地域共同体,尽管它自称来自共同的“始祖”并属于同一血缘,但这显然不是真实的叙述,而是一种“有价值”的虚构。对于氏族、部落和其过渡类型,尽管其也属于政治共同体的一种类型,但同时它也是一种文化共同体,而且以文化认同为主。
    民族共同体形成后,政治属性的表现方式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生存环境有复杂的变化和差异。但总体而言,是围绕着政治属性存在的。在民族形成的初级阶段,各民族围绕着生存空间进行争夺,在这一过程中,地理位置具有优势而又具备足够运气的民族脱颖而出,成为某一区域的强者。更多的民族则不可能这样幸运,长期处于弱势或附属地位。当然强弱更替在历史上是经常发生的。而那些处于前民族阶段的人们共同体,只能附属于某一国家政权或强大的民族之下。一旦政治格局基本形成,历史上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在一定区域内的统治权和生存权之争,或者是处于维持政治势力的某种相对平衡之中。因此,政治的博弈是民族之间关系的基本形态。除了那些在建国前还处于氏族、部落社会的人群外,多数少数民族是以政治属性为主的共同体,也就是说,这部分少数民族是以自我认同维系的,而自我认同的基础就是政治属性。时至今日,中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属性主要表现为争取少数民族合法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文化权,这些权利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得到了体现。核心内涵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的政治属性还有一种非正常的表现形式,即极端民族主义行为,这种行为要求民族的极端权利,由少数的“精英”进行动员,主张在奉行民族平等政策和个人权利平等的国家独立建国。我国的极端民族主义的主要表现是进行民族分裂活动,譬如疆独和藏独,他们的主张本质上是为少数人的私利服务的,不属于少数民族的正常、合法的政治权利的范畴。
    五、民族政治属性的影响
    

    对于民族(指以生物性为认同依据的共同体)与国家的关系,学术界有非常多的观点和争论,一般认为,除非是完全的单一民族国家,否则,国家与民族的关系通常表现为一种张力。在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除了对“中华各民族”这一整体概念的认同外,对其他涵义的民族认同,一般认为与国家认同并不相容。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民族”“去政治化”、“文化化”,“国族”,“共治”等观点的出现也就不令人意外。这些学者认为,既然“民族”认同并不有利于国家,或者民族的政治属性对国家认同而言是一种分解因素,莫不如使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更彻底的办法是,可以让“民族”失去政治属性,从个体角度体现公民式的平等,这样的办法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最恰当的。但如果问题这样简单,这个世界就不会被民族问题困扰了。苏联⑨、东欧也不会出现四分五裂的结局。可以肯定的是,无视民族的政治属性,是在民族问题上一种掩耳盗铃的想法,对于构建多民族国家的认同和凝聚力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
    我们首先应该承认,民族的政治属性是在民族的形成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原生性和自然属性,而且与民族认同的形成和维系密切相关,也可以说,不具备政治属性的“共同体”也就不是民族(其实也包括所谓“族群”),“去政治化”也就等于“去民族”,在可预见的未来,这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正视民族的政治属性的前提下设计民族政策,尊重民族的集体权利,才有可能解决好民族问题。
    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民族认同和民族的政治属性,也确实对多民族国家认同具有消解作用,国家如何将民族认同引导至恰当的位置和限定在合理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民族认同和政治属性,体现为一种集体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让渡,让渡的范围和程度与国家的稳定、认同和凝聚力密切相关。所以,民族的集体权利一定是有限度的、合理的,不能威胁到国家认同和凝聚力构建。
    不尊重民族的集体权利,事实上会削弱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同时也为民族分裂主义提供了进行极端民族主义动员的借口。所以,恰当的、有效的民族政策,事实上是可以增强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感的。我国有一些学者,只看到民族政治属性对国家认同不利的一面,但却看不到忽视民族的政治属性有可能对国家稳定构成的更严重的不利影响,尊重、重视民族的集体权利,是培育国家、国民认同的不可或缺的基础。这些学者的片面认识的危害性是不能忽视的。
    更为紧迫的是,我们应该寻找到化解民族政治属性中不利于国家认同的因素和使民族与国家能够协调、共生的道路。世界各国国家认同的依据和基础,由于历史过程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单一民族国家一定会把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合二为一,因此血缘、始祖、文化和政治、法律同时成为国家认同的基础。移民国家和民族规模大致相仿的多民族国家⑩则必须抛弃血缘、始祖、传统文化因素,而以共同的法律、思想和价值观作为国家认同的基础。我国与这两种类型的国家均有不同,我们有一个人口具有绝对多数、影响最大的,由地域、文化因素形成的民族——汉族,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仅占9%至10%之间,且经济、文化明显落后。在这样的基础上,部分汉族成员很自然会产生优势心理,把自己的民族认同视为国家认同,而且这种意识大多不会被认为是不恰当的,甚至不会认为区分这两种认同是必要的。但问题是,这种现象反馈到一些少数民族成员中,就会认为这个国家主要是汉族的“民族国家”(11),部分民族成员认为民族利益的获得和保护直接来自于民族,而不是国家。甚至将民族成员、民族的生存安全系于民族身上,而不是国家。这就会促使部分少数民族成员提升本民族的认同,淡化国家认同。有些少数民族成员可能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并列,更为糟糕的情况是,部分少数民族成员会将民族认同置于国家认同之上,而这种状态很可能被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所利用。所以,国家需要向所有国民提供一个共享的认同平台,而且这个平台应该是超民族的、超文化的,是以法律、政治和共同价值观的认同为基础的,这个认同就是国民认同。为了避免人们把汉字“民族”理解成生物性的共同体,所以最恰当的做法是用“中国人民”取代“中华民族”的通常用法,而“中华民族”只作为集合概念——“中华各民族”来使用。尽管“中国人民”或“中国人”认同的构建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但只有经过这个过程的构建,才会使中国迎来以国家、国民认同为主的时代,民族认同也有可能处于自然的、淡然的、中性的状态。当然,这一目标的实现也是完成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构建和所有居民不分文化背景、民族、阶层而实现个体权利的真正平等之时。
    注释:
    

    ①这个时间是彭英明推测的,虽然不能完全确定,但可以肯定王韬最早从英文中引进了“民族”概念。
    ②由于日本是单一民族国家,因此将Nation与血统、族源相联系,这与19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对Nation的通常理解并不相符。日文“民族”的这种涵义,更导致了中国对“民族”概念的混乱理解。
    ③这时的“中华民族”已不完全是汉族的代称,相当于“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同化成“中华民族”(汉族),当时指汉、满、蒙、回(指新疆的维、哈等族)、藏“五族”,也就是“五族共和”。“大民族”的最终归宿是少数民族同化于汉族。对于四族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还不具有族体地位,被视为汉族的支系。有些学者甚至不认为中国存在少数民族,只存在“中华民族”(汉族),其他人群是汉族的宗支、宗族。这个“民族”历史上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他们未作说明,而事实上这样的“民族”也不可能存在。
    ④具有“一个国家居民总和”的涵义。在西欧,也指一个国家的优势民族或国家主体民族,如法兰西民族。今天,我们可以理解成公民共同体。
    ⑤所有的民族都是多来源的、多血缘的,然而吊诡的是,如果承认这一事实,民族也就不复存在。
    ⑥本处的国民共同体,指族群(或者是汉语的“民族”)有可能建立独立的国家,从而升格为国民共同体(Nation)。
    ⑦即使在古代,真正的“民族国家”也不常见。譬如鲜卑、契丹、女真族都建立过多个国家,早期是在本民族的基础上建国,但随着国家的形成,很多其他民族成员被纳入国家内。
    ⑧譬如,乌尔奇人自称“那尼”,与那乃人同源。由于当初俄罗斯学者误将乌尔奇人称呼奥罗克人的称呼“乌尔奇”,当作了乌尔奇人的自称,后来以讹传讹,在俄国十月革命后定其族称为“乌尔奇”(张佳宾、卢贵子编著:《黑龙江流域的通古斯人》,哈尔滨出版社,2003年,81页)。
    ⑨苏联瓦解的原因复杂,除了民族歧视政策、经济接近崩溃等原因外,波罗的海各民族则是导致解体的关键因素,它们尽管历史上长期遭到俄罗斯帝国和苏联的统治,但从未在精神上接受俄罗斯的影响。这三个民族对所谓“苏联人民”的神话一直嗤之以鼻,即使是苏联历史上最严酷的斯大林时代,波罗的海民族也不肯屈服,二战中形成的波罗的海民族武装既反对纳粹德国,又反对苏联,和苏联红军的游击战,一直持续到50年代初才逐渐被扑灭。在发展上落后于俄罗斯的一些民族则长期受到泛俄罗斯主义的影响,民族分离意识较为淡薄,比如白俄罗斯及右岸乌克兰。右岸乌克兰自17世纪归属俄罗斯以后从未提出明确的民族独立要求。尽管在二战期间也有部分乌克兰人成立了民族主义组织站在德国一边同苏联开战,但就全民性而言,完全不能同波罗的海民族相提并论,大部分乌克兰人站在苏联政府一边,为打垮法西斯作出了不亚于俄罗斯人民的贡献(王联主编.世界民族主义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18-119)。苏联解体前的民调表明,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主张苏联解体的人少于俄罗斯。俄罗斯主张俄独立的人超过90%。
    ⑩譬如前南、前捷克斯洛伐克、瑞士、印度、越南等国,不能把某一民族的认同作为国家认同的基础,否则就极易导致国家分裂。事实上,有些国家即使不把某一具有相对优势的民族作为国家的主体,甚至有意降低优势民族的影响,但也没有避免国家的分裂。
    (11)这在辛亥革命前后是一种比较流行的理论,在推翻清朝封建统治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韩锦春,李毅夫.汉文“民族”一词考源资料[M].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研究室印,1985.
    [2]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M].民族研究,2004,(6).
    [3]金炳镐.中国民族理论百年发展1900—1999[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
    [4]都永浩.华夏—汉族、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M].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1).
    [5][美]哈罗德·伊罗生.群氓之族——群体认同与政治变迁[M].邓伯宸,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6]爱德华·莫迪默,罗伯特·法恩.人民·民族·国家——族性与民族主义的含义[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144.
    [7]王建华,堃新,胡琦.试论美利坚国家建构的理论特色[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6).
    [8]张建军.浅谈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的概念[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3);王联.世界民族主义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9.
    [9][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权—— 一种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M].杨立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
    [10][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M].邓红风,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11.
    [11]《中国少数民族》编写组.中国少数民族:修订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43-44.
    [12][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M].叶江,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13.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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