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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转型与中国的民族自信(下)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中国民族报》2014年4月 明浩 参加讨论

    超越“民族国家”的理念
    “60年代”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在这期间,无论是世界还是中国,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谈起当年的中西碰撞,可能被看作是类似黄仁宇所说的“飞禽”与“走兽”偶然巧遇。回想起当年的中国“影响”,还能有什么现实意义?
    的确,变化如此大,以致当年的有些话语,在今天看来确有其时代特点和局限性,所产生的影响也并不都是正面的。例如,毛泽东在1963年声明中提出的“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的论断,曾被演绎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对当年我们国内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产生过重大影响。在“文革”以后进行拨乱反正时,《人民日报》曾专门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不仅如此,即使是对美国“民族斗争”的分析,尽管在相当程度上也具有“阶级斗争”的属性和特点,但是否将其仅仅看作是阶级斗争,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如果将民族斗争的实质仅仅理解为阶级斗争,并由此认为不能调和而只能靠武力斗争才能解决,也是不够全面的。例如毛泽东1968年的声明将美国的“民族斗争”定性为“美国广大黑人同美国统治集团之间的矛盾,是阶级矛盾”,由此认为“只有推翻美国垄断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才能够”解决民族问题。具有浓厚时代特征的这些论断,尽管具有很强的战斗性,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曾发挥过广泛的影响,影响过包括美国黑人在内的一代人,但历史的实际进程并没有遵循这种绝对化、简单化的逻辑推理。事实表明,美国的“民族”理念和制度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伸缩性,在其架构内,缓和民族宗教问题确实是有可能的。
    谈论历史局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当年的中国“影响”。恰恰相反,对当年相关理论观点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摆脱有关具体政策争论的局限性,去挖掘当年“影响”所包含的精髓和真谛所在。无论是在当年还是在今天,新中国的理念和政策中确有一个贯穿始终的精髓和真谛,不仅影响了广大美国黑人,甚至影响了整个西方“60年代”的历史转型。在我们看来,这条贯穿始终的主线,概括起来,并不只是将民族问题解读为阶级问题的战斗号角,而是在这种阶级解读背后隐藏的“中国理念”对“民族国家”的超越,是曾经感动过“特鲁多”们的民族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对种族主义和同化主义的否定或扬弃。
    其实,超越“民族国家”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具有“原生”意义的基本主张。《共产党宣言》提出的所谓“工人没有祖国” 的主张,指的就是资产阶级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不属于工人阶级,全世界工人阶级不受这一民族国家的限制而成为阶级兄弟。这是因为,“既然各国工人的状况是相同的,既然他们的利益是相同的,他们又有同样的敌人,那末他们就应当共同战斗,就应当以各民族的工人兄弟联盟来对抗各民族的资产阶级兄弟联盟。” 在马克思主义这种超民族的阶级理念的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成立所标榜和强调的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阶级友爱,所推进的是各民族在阶级兄弟情谊基础之上的团结。“这种团结是兄弟般的团结,不是一方面压迫另一方面。这种团结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今后,在这一团结基础上,我们各民族之间,将在各方面,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方面,得到发展和进步。” 历史的发展使中国工人阶级拥有了自己的祖国,但这并不是“民族国家”而是劳动人民的“阶级国家”,“民族”就不再是影响国家整合的类似“民族国家”下的负面因素。正是在这种理念背景下,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发展,谱写了新中国民族工作“最好的时期”。   
    工人阶级之所以能够摆脱“民族”的束缚,原因在于其所处的“不当家”的被统治地位。相比之下,资产阶级作为“民族国家”的“当家人”,则难以实现这种超越。作为民族的统治阶级和民族国家的“当家”者,他们自然受制于民族国家。“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当家”的资产阶级直接受制于民族国家也就不足为怪了。但民族国家本身是历史性的。因此,即使是在资本主义体系内,历史的发展使“民族国家”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回顾近代以来的世界历史,正是旨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国家的建构,使在中世纪帝国体制下相对平稳的“民族问题”逐渐凸显,进而成为影响国家完整与统一的负面因素;而旨在国家民族同质化的种族主义、同化主义,其实质是在体制和文化上歧视乃至灭绝“非我族类”的少数种族、民族和族群,从而将这些“异类”的各类“少数民族”直接推到国家建构的对立面。从国家建构的层面来说,这是近现代民族问题不断激化的根本原因。
    当然,历史性跨越往往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既有因固步自封和一意孤行而在时代潮流前被强制性的淘汰,也有在强大内外压力下进行的自我调整。历史早已从正反两个方面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十月革命过程中,在沙皇俄国的废墟上,面对分崩离析的多民族的旧帝国,列宁坚持“民族自决”,却实现了在阶级理念基础之上的新的“民族”联合,成立了多民族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然而,随着时间的推进,一方面是当年的“阶级纽带”逐渐退色,另一方面又找不到能够取而代之的新的纽带,事实上却日渐滑向曾被看作是资产阶级的、而在当年西方可算是主流的“民族国家”轨道。这样的结果是民族主义的逐年强化和民族纷争的日渐突起,最终葬送了苏联本身。西方“60年代”的转型则是相反的路径选择。面对民族国家的困境,“当家”者能够正视内部日趋严重的“民族”问题而进行妥协,对外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和“压力”,吐故纳新,最终实现自己的成功转型。当然,他们所“接受”的肯定不是“阶级国家”,而是其背后所隐藏的超越“民族国家”的理念和价值。
    可以看出,尽管我们的话题是围绕着“阶级国家”进行的,但问题的关键却是“阶级国家”背后的理念和价值,即通过“阶级”纽带而实现的平等的民族关系理念,和国家在民族事务上所奉行和坚持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正因为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需要将“阶级纽带”上升到“公民纽带”。在这一点上,中西之间也许能够进行互动,彼此间是可以继续相互借鉴的。过去,我们以“阶级国家”的理念为基础走在了前边,影响过西方。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同样有信心与时俱进,在开放互动中实现自己的转型。
    在“自由、平等、公正”的指导下“向前走”
    与西方“60年代”一样,我们正处在一个历史的转型期。在民族方面,尽管我们所遇到的情况有所不同,我们的理念基础和话语系统更有本质的区别,但所面对的挑战同样严峻。其中最突出的是,在“阶级国家”意识逐渐弱化之后,建构什么样的国家,已经成为亟待回答也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们可以将此理解为我们国家建构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阶级国家建构由此告一段落。那么,国家建构的下一步方向在哪?
    关于对未来方向的选择,在当前的实际讨论中,有两个彼此对立的方向:要么是回望过去而走“回头路”,即重走“民族国家”老路;要么是超越“民族国家”,沿着多民族国家的建构方向“向前走”。从目前情况来看,“回头路”不仅势头迅猛,而且显得大有来头。我们之所以说它是“回头路”,是因为这一“势头”的关键是将西方和近代以来的我们前人曾经走过却已经渐行渐远的“民族国家”道路抓住不放。其实,中国也曾经历过“民国时期”的民族国家的建构历程。这是一个只承认一个作为“国族”的民族,将其他民族降格为“宗族”,而不承认内部民族多样性的国家建构。在这种国家理念和制度架构中,自然就无从谈起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平等,也无所谓少数民族自治、特殊权益保障等。这种国家建构的要害,是丢掉了我们原有的、曾经影响过西方“60年代”转型的有关民族平等、公平公正理念的精髓和真谛。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3年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确立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从一个方面指明了当前我国转型期民族工作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处理“民族问题”的理念和价值必须定位在这一“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理应成为当前和今后指导我们“向前走”的理念基础,成为处理民族事务的价值准绳。
    第一,坚持民族自由和平等,捍卫各民族公平正义,应是多民族国家建构的理念基础。这不仅是我们对过去历史的总结,是整个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文明的基本主线和内在动力,也是多民族国家合法性的理念基础。当然,我们对自由、平等的理解和解读也需要与时俱进。一方面,我们要摆脱“积极自由”的束缚,从“消极自由”的角度,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殊措施搭建更富时代意义的理论理念架构;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停留在传统的“简单平等”层面上,否则容易产生对民族平等的错误解读。例如有学者认为,“民族自治……并非是民族平等的体现” ,民族平等只是“智慧和策略”性问题 ,将公民平等与民族平等对立起来,否定各种“优惠措施”。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强调,绝对化的“简单平等”是各种极端思潮的思想根源;另一方面,不能将否定“简单平等”延伸到否定平等本身。现实可行的是,实现平等理念的与时俱进,要从“复合”、“包容”等视角提升对平等的理解和解读,为实现包容性平等与和谐民族关系打下理念基础 。
    第二,建构多民族的公民国家理应成为当前国家建构的基本方向。上世纪80年代初,我们否定“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阶级国家”观的弱化,但却使一些人自觉不自觉地甩掉我们民族理念中的精髓和真谛,而将目光转向早已远去的“民族国家”,希望在族裔及其文化同质性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整合。近年来,由此引发的各种观点大行其道。例如,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世界上族群发展的大潮流是有距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的趋势是逐渐从民族自治向区域自治过渡” 等。这些观点都将“民族”多样性定性为影响民族国家稳定的负面因素,却丢掉了民族平等和公平正义等基本理念。同时,我们在提出“公民国家”发展方向时,也应避免将“公民”与“民族”对立起来,进而以“公民权利”否定“民族权利”的倾向。这也是一种“简单平等”的逻辑结果。必须强调的是,“民族”等群体的权利保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只讲离开群体的公民个人,公民本身也有可能成为任由专制政治摆布的一盘散沙。
    第三,打牢民族理念和民族政策的法制基础。这方面,我们曾有过值得骄傲的历史,甚至影响过包括西方在内的整个世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其中基本的理念和政策已经纳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本架构的法律体系。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情况是,正如前述的那样,社会上质疑甚至否定这些基本理念和措施的声音一直不断。而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实也困难重重,有的直接被束之高阁,或者“被人们喻为一部很好的‘慰问信’” 。这种情况,说得严重一点是对我们民族平等与公平公正理念的藐视和亵渎。当前,面对与上世纪西方“60年代”相似的社会转型,我们亟待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因为,相关的法律不仅是我们长期坚持的民族平等理念的体现,对其精髓不得有任何质疑、动摇和削弱。同时,源自经验、固化经验而形成的法律,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稳定器,是我们顺利实现转型的重要保障。在当今这个多元、多向的社会环境中,面对前所未有的巨大转型,各种利益博弈、各种思潮之间的相互碰撞也将空前尖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作为一个重要的稳定器,保证整个社会沿着法律理念所体现的轨道运行。
    回顾中国对西方“60年代”转型的影响,尽管世界形势和我们的国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这一影响中所体现的理念精髓,即民族平等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既是我们引以为豪的历史资本,更是我们对未来充满希望的自信所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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