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工程。民族与稳定的关系事关国家工作全局。本文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个层面,来探讨多民族国家的民族与稳定的关系。 经济层面:能否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直接关系社会稳定的物质前提。 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政治关系、政治意识、政治制度等,决定着政治稳定的性质、状态。特别是对于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而言,经济发展问题往往是民族问题的根源所在。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由于各种原因,民族地区最实际的困难在于普遍发展滞后,少数民族群众最迫切的愿望在于共享发展成果。在利益群体发育的同时,各民族基于不同经济利益追求而产生的群体意识也会随之确立起来,并逐渐构成利益群体活动的内在动力。利益分化导致各民族成员之间在地位、权力、财富方面的分化日益明显,使得不同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利益问题十分敏感,发展问题容易转化成为社会问题,成为诱发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因此,必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只有使不同民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才能增强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防止经济发展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化,确保社会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表明,正是由于我们党始终把加快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着力点,才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使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从而有效地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度。 政治层面:能否妥善解决事关民族问题的权力分配和权利保障,直接关系社会稳定的基本格局。 政治是人类理性解决一切矛盾冲突的最高形式,合理的政治架构为社会稳定提供制度保障。少数民族集体权利的实现,不仅直接关系现代国家的政治架构,也关系到国家权威的贯彻以及解决冲突的能力,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施与保护。 忽视少数民族权利容易扩大社会张力,导致社会不稳定。在多民族国家,只有各民族充分参与国家公共决策过程,才谈得上民主。而传统的公民民主手段,如普选、公决、民意调查以及政党政治和比例代表制等,往往以多数票原则为基础,没有包含少数人权利保障的机制,占据人口多数的民族很容易通过无限制的多数票原则,掌握国家的政治权力,导致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强制同化,从而引起社会动荡。 因此,多民族国家要在承认构成多民族国家的所有民族都是国家权力主体、拥有平等政治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和法律设计,提供各民族进入国家公共领域的正常渠道,设立各民族表达自己意愿、协调彼此关系的公共机构,建立各民族意见充分沟通、民主协商的政治机制,保证各民族在本民族内部事务上的自主权以及在国家公共事务上的发言权,从而把某一特殊民族对权力的垄断转变为各民族对权力的共享,保证多元社会的政治一体。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问题放到基本制度的高度,在法律和制度机制领域内处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关系,满足了少数民族对自治和参政的诉求,增进了多民族国家的包容性。 文化层面:能否正确处理民族文化对内凝聚、对外区别的双重效应,直接关系社会稳定的纽带维系。 文化作为一种价值和规范体系,是一种有着强大底蕴的“软权力”。它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规范体系内化到社会成员的心中,为社会稳定提供精神支持。 每一个民族之所以作为民族而存在,一个重要的标志,就在于它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但民族文化的过度膨胀或过度压抑都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在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的多元并存才是民族文化的正常存在状态。这既尊重了民族发展的历史规律,也符合民族文化变迁的趋势。过分强调多元文化主义,缺乏趋同的过度差异,有可能造成对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侵蚀。如果不提倡共同的文化和价值观,极易形成单一民族认同心理、民族分离心理等消极意识,导致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稳定。相反,如果过度强调一元文化,少数民族成员自我认同的文化被国家或主体民族有意无意地破坏,或少数民族成员对其文化的认同遭到主流社会的否定和歧视,就容易激发反抗意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多民族国家首先必须保证整个社会有共同的社会理想和目标,有一致的思想导向和凝聚内核。在此基础上,要看到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对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只有国家的政治设计给文化差异和价值冲突留下互动的空间,承认并尊重少数民族保持差异的权力,创造最大的空间容纳各民族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并使他们在与其他民族平等交往中互惠互利,在国家这个更大的政治共同体中获得更多发展、繁荣和富裕的机会,少数民族才会对民族现状和未来充满信心,对共同的政治生活做出积极的价值判断,进而对国家及其制度产生自觉认同。这种认同是多民族国家合法性以及生命力的强大精神支持。 社会层面:能否确保各民族群众共享公平正义,直接关系社会稳定的人心基础。 社会建设的诸多方面都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在民族地区,社会建设问题处理得妥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对国家的向心力和归属感。 由于历史、地理等多方面原因,多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往往在社会建设上相对落后,在主体民族占优势的现代社会中被边缘化。正因为如此,多民族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具有合理性。这一方面是对历史上的不公平造成的少数民族劣势地位的矫正,另一方面则是履行现代国家保护和促进所有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正当职责,有助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联系,在社会生活上将各民族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从而为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 因此,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社会稳定,需要特别关注各族群众面临的种种社会问题,及时准确地了解各族群众的诉求,根据他们的实际愿望和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对民族政策进行适时调整、修改和完善;从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现实出发,制定合理的国家公共政策和资源分配政策,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必要的政策倾斜;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帮助少数民族改善民生,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各个民族都能受益于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巩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生态层面:能否认识“自身存续和整体可持续”,直接关系社会稳定的必备条件。 当今社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竞争力、综合实力和经济成长能力的重要标志。建设民族地区生态文明,能为民族生存和发展创造社会稳定的现实土壤。 在我国,民族地区往往是重要的生态屏障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然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民族地区的人们渐入误区,以一种近乎疯狂的“短视”行为,掠夺自然资源来发展经济,致使民族地区生态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虽然现在“先发展、后治理”的旧思路日渐隐退,但实际上人们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认识还不够深刻,破坏环境求发展的行为仍旧比比皆是。同时,生态资源的占有不均致使收入分配不公,贫富的差距影响社会结构,导致社会结构失衡甚至畸形发展,激化阶层矛盾。 因此,构建一个符合社会稳定、又能引导社会建设良性循环的生态模式已成当务之急。要健全资源开发可持续和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科学长效机制, 调整民族地区工业布局,抓好生态重点工程和环境整治工程建设,从源头上遏制污染,控制环境容量,适度有序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实现科学发展,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使青山绿水长久地造福各族人民,达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