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进入到少数民族地区大中小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口逐渐增多,有些中年劳动力即使自己选择留在牧区放牧,也会让孩子在城市内生活,接受更好的教育。城市成为多民族聚集的集中地,而城市内不同民族之间,以及城市人口与农村牧区人口之间的差异也会增多,这种差异有可能导致群体间的冲突。因此,以新的视角来认识和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开端,也是依法治国重要的一部分。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地区稳定发展的前提,也是祖国各民族团结统一的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轴,加快建立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1993年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以适应新时期的城市化发展步伐。城市内凡是与少数民族相接触的服务部门,例如公安、文化教育、工商管理等,要加强民族知识、政策、法律法规的培训,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严格按照行业内的法律法规办事。 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功能是少数民族地区大中小城市吸纳人口、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很多少数民族在城市内生活会碰到生活方式不适应、儿童上学困难及语言环境缺失、文化差异甚至民族偏见等等,这些是导致城市内民族矛盾以及阻碍少数民族城镇化的因素。因此,通过完善城市功能,满足少数民族在饮食、服装等特色化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加少数民族的就业培训,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使他们从踏入城市的第一步起就能适应城市的生活和工作;建立城市内少数民族的发声平台,把少数民族的权益诉求纳入行政和法律轨道,及时汇集并反映少数民族的心声,切实保障其权利。 哈佛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瑞安·伊诺斯(Ryan D. Enos)教授通过一个田野实验证明,随着群际间接触的频繁化和相互熟悉程度的增加,群体间的偏见或刻板印象会有所缓解。因此有意识地促进不同民族之间、外来人口与当地人口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可以促进城市间不同民族、不同阶层间的相互了解、相互融合。而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承担促进不同民族间交往合作的主要工作。政府部门要尽可能为各民族开展文化交流提供更多更好的交流平台、渠道和机会,并在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作者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