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经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推荐,并综合统筹各地工作实际和地域分布因素,国家民委先后确定了两批共12个城市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 国家民委通知要求,相关省级民族事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城市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认真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城市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各示范城市民族事务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研究制定示范城市建设的专项规划或工作方案,发挥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确保示范城市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相关链接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名单 第一批 武汉市(湖北省) 宁波市(浙江省) 广州市(广东省) 深圳市(广东省) 吴忠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喀什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二批 沈阳市(辽宁省) 青岛市(山东省) 西安市(陕西省) 南昌市(江西省) 芜湖市(安徽省) 昌都市(西藏自治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