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蒙古族民规民约、习惯法规中珍爱自然的生态理念 在蒙古族民规民约、习惯法规中处处体现着蒙古民族珍爱自然、热爱生命的文化理念和生态思想。对于生活在自然条件极其恶劣的草原上的蒙古族牧民来说,自然就是衣食父母。也正因为此,在与严酷的自然环境做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形成了自身的独特文化,也形成了对自然的特殊感情。蒙古族牧民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来判断牧草的疏密、青草的发芽情况、水源情况,新生的幼畜在哪个位置可以躲避风雪、抵御风寒,甚至可以根据土地所散发出来的气味来辨明方向和地理位置。蒙古族懂得过度放牧会危害牧场,草场的好坏和水资源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人畜的生存安危。蒙古族牧民每年必须轮换牧场数次,由于冬季不备干草之故,必须调整移动路线,一般冬季就停留于家畜容易获得野生枯草和水源的合适场所。如果不长年逐水草而迁徙,那么,草场就会被牲畜啃光而无法休养生息,草原生态系统就会被破坏,牧民们就无法生存,这就是残酷的生存辩证法。因而,蒙古族很早就形成了很多有关草原、山川、河流、树木等自然保护的习惯法、成文法。人们都自觉遵守,自觉维护,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它使得蒙古族自然保护习俗传承至今。元代以后,有关环境保护的习惯法、成文法逐渐在蒙古社会广泛推行。如在《黑鞑事略》中就曾有“遗火而炙草者,诛其家”[5](98)的记载。由于北方草原干旱少雨,水源奇缺,生活在这里的蒙古人非常爱惜水源,不准以任何方式玷污水源。为了表达对水神的敬仰之意,成吉思汗的“大扎撒”曾规定春夏之季,禁止人们在河流中洗涮、便溺,不得用金银器皿汲水,以免引起电闪雷鸣。蒙古民族逐水草而居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他们和自然环境相互依赖、休戚与共的关系。1251年,当蒙哥称汗之时,便昭告天下:不允许各种生灵和非生灵遭受苦难;不准用骑行、驮用重物、绊脚绳和打猎等方式折磨家畜,使家畜疲惫不堪;要让天上飞的、水里游的、草原上跑的禽兽免遭猎人的箭和套索的威胁;要让大地不为桩子和马蹄的敲打所打扰[6](246)。北元时期的《阿勒坦汗法典》也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7](198)。这充分体现了游牧文明独特的自然观、价值观和生态理念。 概而言之,蒙古族所赖以生存的草原生态环境和以游牧业为主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其生产生活方式必须全面考虑草原自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否则,将会制约游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牧草资源、水资源和畜群资源是游牧民族的生命线,它直接关系到游牧民族的兴衰,而生态保护意识的形成和传承直接关乎牧草资源、水资源和畜群资源的优劣好坏、兴衰枯荣。蒙古族正是以适应自然规则和人类挑战而产生的游牧生产生活方式,使自己生生不息。即使从现代科学的角度看,游牧生产生活方式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且在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利用上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 参考文献: [1][日]后藤十三雄.蒙古游牧社会[M].布林,译.呼和浩特: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经济史研究会,1992. [2]罗布桑却丹.蒙古风俗鉴[M].赵景阳,译.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88. [3][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陈嘉映,王庆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4][德]马丁·海德格尔.荷尔德林诗的阐释[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宝贵贞.蒙古族传统环保习俗与生态意识[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2(1). [6][波斯]拉施特.史集[M].于大钧,周建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