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始终保持西藏自治区空气质量优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日前,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从面源污染治理、点源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防治、产业结构布局、环境科技创新、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执法监管、环境应急预案等8个方面对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同时,针对现阶段工作重点,《实施细则》提出了五点要求:有效抑制城镇扬尘,主动治理餐饮业油烟,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秸杆等固体废物,不断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加强燃煤锅炉和水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鼓励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全区水泥行业到2017年底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除尘、脱硝设施,淘汰所有立窑及湿法水泥生产;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2014年6月起严禁出售黄标车,禁止销售国四标准以下车辆,到2017年底全区供应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积极倡导绿色出行;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期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禁止区外落后产能向西藏自治区转移,严格禁止各地引进和新建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和生产工艺;严格环境准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健全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