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 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下)
李俊清
基于民族地区特殊的经济与社会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大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同时又积极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引导和调控,力图以政府设计的目标清晰、过程有序的理性可控行为,推动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的赶超发展。 从长远来看,民族地区政府要有从现行所有干预的中观、微观市场领域退出的决心和准备,并积极探索构建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掌舵而非划桨政府的方式和途径。 民族地区政府的“市场替代”行为及其合理性分析 近年来,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运用强制性权力,部分替代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完全有效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以介入微观经济运行的方式实现经济的超常规发展,从而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有效运行的“市场替代”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市场替代”行为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类是产业选择或者说是产业培育,一类是对企业进行扶持。民族地区政府“市场替代”行为的大量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产业选择一般是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实现的,即通过价格信号反映出的供求关系引导资本的流向。然而这种市场主导的产业选择至少需要具备3个条件:第一,市场对信息传递的灵敏度高,能够准确及时地将产业供求信息反映出来;第二,有大量的随时能够自由转移的社会资本的存在,能够对市场信息作出迅速的反应。第三,社会对资源的浪费和经济动荡的承受能力很强,能承受资本在不同产业间流动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波动。民族地区由于受教育、交通、通讯等基础条件发展滞后的制约,全社会对信息的获取能力、市场信息传播的灵敏度较低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经济整体落后,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民间资本匮乏,也很难聚集起大量可以随着市场信息指引而在产业间自由流动的资本;此外,民族地区普遍经济基础薄弱、生态环境脆弱、政治敏感性强,对于大规模经济震荡的承受能力也很弱。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任由本来就存在严重缺陷的市场自身来进行产业选择,给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带来的可能是灾难而非繁荣。 对于民族地区政府而言,由于掌握着本地经济运行较为充分的信息,能够从整体上把握本地经济发展的优势与劣势,可以对本地经济进行合理的规划;同时,政府掌握着政策制定、资源分配及公共财力,可以对产业发展施加巨大的影响力。因此,民族地区政府必须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合理规划,选择最佳产业进行突破,通过不断地出台政策以及提供资金、人才和信息服务等措施,代替残缺的市场机制,迅速建立起本地区的优势产业,壮大本地经济实力,为本地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作用下,必须自己在市场中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遇,政府不应该干预企业的运营。但是民族地区由于受区位、交通、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限制以及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的落后,企业在参与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竞争时,大部分都缺乏足够的生存能力。因此,运用公共资源直接扶持本地企业,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无疑是民族地区政府不得不行使的职能。企业扶持是与产业选择相辅相成的职能,主要手段包括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便利、资金扶助、中介性服务、争取适当的保护等。 民族地区政府与市场关系调适中必须妥善处理的几个问题 在民族地区政府与市场关系定位中出现的政府作用突出、市场机制作用相对较弱的局面,虽然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问题。比如效率低下、权力寻租、政府利益与社会利益脱节、有关规划和管制措施缺乏足够的科学性等等。甚至可以说,当前民族地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定位,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方向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是一种“非正常”状态。毕竟目前我国从整体上来看,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所面临的最大问题,还是政府对经济社会干预过多、政府权力过大、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来自公共权力的挤压的问题。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需要坚持强化市场机制作用,淡化政府在中观、微观经济领域作用的取向,不断调整目前政府作用相对突出、市场机制运行存在制度性障碍的问题。 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特殊性,在当前可以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方式,允许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干预甚至替代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一定要防止把这种“非常态”固化为“常态”。民族地区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应将政府与市场关系逐步调适到市场主导资源配置、政府辅助并服务市场的正常状态。要做到这一点,关键的任务是要控制好目前政府干预市场的各种行为。 首先,政府干预行为尽可能遵守市场经济规律。政府干预市场,其目的是通过对市场信息的部分扭曲来实现特定地区的非常规发展,实现经济短期内赶超。这种做法只能在部分领域短暂采用,在其他发展领域,政府应该尽可能遵守市场经济规律,不能以市场存在缺陷为由全面管制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否定市场机制。民族地区政府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干预的目的是完善市场而不是否定市场。 其次,只要条件许可,政府就应退出所干预的领域,将该领域的事务交还由市场主导。政府干预市场,是追求短期非常规发展效益的权宜之计,目的是用政府力量去加快市场成熟的速度。因此,一旦政府通过市场替代等措施培育的产业、扶持的企业发展成熟,就应该将它们交还给市场,而不应该长期介入市场进行干预。 第三,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需在法制的框架下开展。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法制基础上,政府所有干预市场的职能行使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开展,否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差,如政府干预过度、垄断的形成、权力寻租、程序混乱等。离开法制的框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很可能会取得相反的效果,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紊乱。 最后,政府干预市场必须有清晰的目标与原则。民族地区政府干预市场特别是介入本地区产业选择和企业经营管理时,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原则。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必须以有利于本地区长远发展、有利于提升本地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强本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为方向,而不是以政府的主观判断、个别领导人的喜恶或政绩导向为依据。政府干预市场的领域、内容和具体方式,应随时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变化及时作出调整,避免干预行为的僵化导致干预效率低下,使政府干预的目标发生偏离。 在妥善处理政府干预行为可能连带出的问题的基础上,民族地区政府更需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的成长,保障市场主体在本地区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并为之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尽可能地避免干预那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使市场机制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不断发育成熟。 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5月27日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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